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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氣瓶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12-18 07:00:08 查看人數:49

    氣瓶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1篇 氣瓶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氧氣瓶安全技術操作規定:

    1、運輸

    (1)在運輸前,要檢查瓶嘴氣閥安全膠圈是否齊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類等。

    (2)裝卸時,瓶嘴閥門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碰撞,損壞和爆炸。

    (3)氧氣瓶運輸車輛,不準裝運其它可燃氣體。

    (4)在強烈陽光下運輸時,要用帆布遮蓋。

    2、氧氣瓶保管與存放

    (1)庫房周圍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庫內溫度不得超過30℃,距離熱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氣瓶減壓閥,壓力計、接頭與導管等,要涂標記。

    3、氧氣瓶使用規定

    (1)安裝減壓閥前,先將瓶閥微開一二秒鐘,并檢驗氧氣質量,合乎要求方可使用。

    (2)瓶中氧氣不準用凈,應留0.1mpa。

    (3)檢查瓶閥時,只準用肥皂水檢驗。

    (4)氧氣瓶不準改用充裝其它氣體使用。

    二、乙炔氣瓶安全技術操作規定:

    1、乙炔氣瓶在使用、運輸、貯存時,環境溫度不得超過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須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3、在用汽車、手推車運輸乙炔瓶時,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吊裝搬運時,應使用專用夾具和防雨的運輸車,嚴禁在乙炔瓶起重中用鏈繩吊裝。

    4、裝運時,應妥善固定,汽車裝運乙炔瓶時,頭部應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箱高度,直立排放時,車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一。

    5、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嚴禁與氯氣瓶、氧氣瓶及易燃物品同車運輸。

    6、裝運乙炔瓶的車輛禁止煙火。

    7、乙炔氣瓶在使用時必須裝設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須檢查是否好用,否則禁止使用,開啟時,操作者應站在閥門的側后方,動作要輕緩。

    8、使用壓力不超過0.05mpa,輸氣流量不應超過1.5-2.0立方米/時瓶。

    9、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倒臥使用,對已倒臥的乙炔瓶,不準直接開氣使用,使用前必須先立牢靜止十五分鐘后,再接減壓器使用,否則危險。禁止敲擊,碰撞等粗暴行為。

    10、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與明火的距離要大于10米(高空作業時是與垂直地面處的平行距離)。

    11、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溫水解凍。

    12、工作地點頻繁移動時,應裝在專用小車上,乙炔瓶和氧氣瓶應避免放在一起。

    13、嚴禁銅、銀、汞等及其制品與乙炔接觸,與乙炔接觸的銅合金器具含銅量須得高于70%。

    14、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必須留有不低于規定的余壓。

    15、乙炔瓶在使用現場或班組小庫內儲量不得超過5瓶,可與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廠房相鄰建造,相鄰的墻應是無門無窗洞的防火墻,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16、乙炔瓶貯存時要保持直立,并有防倒措施,嚴禁與氧氣瓶氯氣瓶及易燃品同向貯存,貯存間與明火和散放火地點距離不得小于10米,不應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17、乙炔瓶嚴禁放在通風不良及有放射線的場所,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瓶庫或貯存間有專人管理,要有消防器材,要有醒目的防火標志。

    第2篇 氣瓶安全管理規程

    為了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加強氣瓶管理,保護員工生命和公司財產的安全促進企業的生產發展,制定本規定。

    1、認真招待國家關于《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各項有關規定。

    2、本公司符合規程所規定的氣瓶有:氧氣瓶、乙炔瓶(符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丙烷瓶、二氧化碳瓶等。

    3、氣瓶按規定定期進行技術檢驗,出現有嚴重損傷等,應提前進行檢驗。

    4、使用前,應進行認真檢查:

    a) 所選用的氣瓶漆色、字樣與所充裝的氣體應符合規定。

    b) 瓶閥材料必須根據氣瓶所裝氣體的性質選用。

    c) 氣瓶的安全附件要齊全、完好。瓶閥應有保護裝置如氣瓶配戴瓶帽等。氣瓶上應配戴二個防震圈。

    d) 氣瓶的有關技術資料齊全,應符合檢驗期限。

    e) 瓶體經外觀檢查無缺陷,能夠保證安全使用。

    5、使用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禁止對氣瓶敲擊、碰撞、火烤。

    b) 開啟氣瓶閥門時應小心緩慢的進行,操作者應在側面以免氣流傷人。

    c) 氧氣瓶及其減壓器等,禁止與油類接觸,操作人員嚴禁穿有油污的工作服的手套。

    d) 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

    e) 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性氣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0米。氧氣瓶與乙炔氣瓶和丙烷氣瓶的距離不小于5米。

    f) 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曬。

    g) 各類氣瓶的減壓器不準互相代用,并確保不漏氣。

    6、運輸氣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旋緊瓶帽,輕裝、輕放、嚴禁拋、滑或碰擊。

    b) 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夏季要防止曝曬。

    c) 車上禁止煙火,并應備有滅火器材。

    d) 易燃品、油脂或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或強氧化劑氣瓶同車運輸。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7、儲存氣瓶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旋緊瓶帽,放置整齊,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氣瓶臥放應防止滾動,頭部朝向一方。

    b) 不同氣瓶要按規定分類存放,并保證安全距離。

    c) 空瓶和實瓶要分開,并做好標識。

    第3篇 工貿企業燒結廠氧氣瓶使用安全操作規程

    1.氧氣瓶應瓶帽,膠圈齊全,裝車運輸,氣瓶應臥放,頭朝一個方向,裝載 高度不得超過車廂板,車廂內不得載人和可燃物品。

    2.禁止用電磁器械搬運氧氣瓶,搬運時,必須兩人抬,不準一人搬:防止震 動,碰撞不準敲擊、不得暴曬。

    3.瓶咀凍結時,不準用火烤(可用溫水洗和蒸汽)

    4.更換氧時,防止油膩物品接觸氧氣瓶,處理氧氣瓶油脂時,應用四氧化碳清洗。

    5.禁止氧氣瓶在沒放穩妥的情況下工作。禁止帶壓檢修氧氣瓶。

    6.氧氣瓶放在遇明火及風口 10米以外處,不準正對鐵口和渣口中心線,氧 氣瓶與乙炔瓶距離應大于5米以外。

    7.燒氧氣時,先要檢查氧氣管是否暢通,膠管是否漏風,防止回火傷人。

    8.燒氧氣人員禁止吸煙,手套不準帶油,開氧氣由小到大,緩慢進行。

    9.燒渣鐵口時,不準站在渣鐵口正對面,一旦發生回火,必須立即關閉截門, 用水冷卻膠管后,方可使用。

    10.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必須留有5-10kpa的余氣。

    11.氧氣瓶如需存放,不得與其它瓶混放,應旋緊瓶帽,好、壞、空分別存放、堆放高度不得超過五層。

    第4篇 氧氣瓶的使用管理運輸安全操作規程

    一、 操作人員在開閉氣瓶的氣閥時,應該站在氣閥的側面,使用適當的工具慢開慢閉。

    二、 氣瓶的氣閥凍結時,應先把氣瓶移到較暖的地方或用潔凈的溫水解凍,嚴禁用火烘烤。

    三、 氣瓶的瓶嘴、瓶身嚴禁沾染油脂,如果手上、衣服上或者所用工具上沾染油脂時,嚴禁接觸氣瓶。

    四、 氣瓶在使用時放置地點應符合下列要求:

    1、夏日不應放在烈日爆曬的地方。

    2、不要放在容易跌落或容易外來沖擊的地方。

    3、與明火的距離不應小于十米,實在難達到10米時,應保證不小于五米,而且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4、采暖期和暖氣片距離應該不小于一米。

    5、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焊接處三者之間距離均不小于十米,確實難達到時應該不小于五米,而且必須采取可靠保護裝置。

    6、防止氣瓶局部受熱的檔板距離應該不小于100毫米。

    .五、 氣瓶的氣體不能全部用盡,應留有不小于4.9×10pa的壓力,擰掉安全帽標上'已用完'的記號,然后入庫或運走。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故障時應采取妥善措施。

    七、存放氣瓶的地點除符合第四條規定外還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要放在僻靜的、人員來往少的地方。

    2、溫度不得超過35℃,超過時應采取降溫措施。

    3、應該張貼有關氣瓶貯存的規章制度和“嚴禁煙火”等標志。

    4、應該配備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具和器材。

    5、要放在專用的支架上,頭部朝向無人方向。

    6、氣瓶必須擰緊安全帽。

    7、在貯存氣瓶的地點十米以內禁止堆放易燃品和使用明火進行工作。

    8、交付運輸的每個氣瓶,應該裝設厚度大于25毫米的防震膠圈兩個或其它防震裝置,并且必須擰緊安全帽,在運輸途中,必須保證不使氣瓶跌落、撞擊、沾污和損壞。

    九、運輸氧氣瓶時,必須遵守下列事項:

    1、禁止搬運人員在搬運時吸煙。

    2、氣瓶頭部必須朝向一方,裝好車的氣瓶應該保持可靠牢固。

    3、在夏季必須加以適當的遮蓋,防止日光爆曬。

    4、必須輕卸,防止震動,嚴禁采用拋、滾、滑的裝卸方法。

    5、用車運輸的氣瓶一般應該按箱模向放置。

    6、易燃品、油脂或者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氣瓶同車運輸。

    第5篇 氣瓶使用、儲存安全操作規程

    1 目的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使公司的氣瓶使用與儲存規范化、制度化,使安全工作得到有效落實,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制造分廠、水泥分廠維修工段

    3 引用標準

    《勞動安全衛生國家標準》

    4安全風險

    火災、爆炸、

    5.安全技術要求

    5.1氧氣、乙炔氣庫房及周圍嚴禁堆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并設置醒目的“嚴禁煙火”警示標志。庫內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并保持庫內的消防通道暢通。

    5.2庫內禁止煙火及攜帶引火物品。庫內需動火作業時,必須按照動火作業制度辦理動火作業手續后,方可動火作業。

    5.3非庫內人員禁止入庫。如需進庫時應征得保管員同意。

    5.4工作人員必須達到消防工作“三懂三會”要求,懂得本崗位生產過程中火災危險性,懂得預防火災措施,懂得撲救火災的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

    5.5儲存各種氣瓶,放置必須整齊,直立放置時必須有欄桿或支架加以固定,以防傾倒。倒放時,必須固定,防止滾動,頭部朝一方向,堆放高度不應超過五層。

    5.6氣瓶的安全帽及防護膠圈必須備齊并旋緊,氧氣瓶與乙炔瓶必須分庫堆放。

    5.7對各種氣瓶要輕裝輕卸,防止震動,禁止在陽光下暴曬,靠近高溫熱源,嚴禁互相撞擊,禁止采用拋、滑或其它容易引起碰擊的方法,防止發生事故。

    5.8運輸氧氣、乙炔氣瓶的車輛必須設置醒目的“危險品”標志。

    5.9氧氣、乙炔的領用和運輸都不能混裝,空、飽瓶應設明顯標志分開堆放。

    6 相關文件

    6.1 《勞動安全衛生國家標準》

    6.2 《員工工作制度》

    第6篇 氧氣瓶的使用搬運安全操作規程

    1、嚴禁將氧氣瓶和其他可燃氣體的瓶子放在一起。

    2、搬運氧氣瓶時,應避免碰撞和劇烈振動。

    3、氧氣瓶防止陽光暴曬和其他高溫輻射,以免引起氣溫膨脹爆炸。

    4、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或東西猛擊,更不能猛擰減壓表的調節螺絲,以免造成事故。

    5、氧氣瓶不許沾油脂,不許用電焊在瓶上試火。

    6、氧氣瓶盡可能直立使用,不許與電焊線或地線接觸。

    7、氧氣瓶的氣體不可用盡,應該留有不小于1.5kg/cm²的剩余壓力。

    8、氧氣瓶使用,不許用吊車吊運。

    9、氣瓶要在使用前重點檢查。

    (1)減壓表螺母在平瓶嘴上至少擰4-5扣,接頭應擰緊,減壓調節螺絲應松開。

    (2)開啟氧氣閥門時,不要面對減壓表,檢查漏氣時,不得使用明火。

    第7篇 氣瓶間安全操作規程

    1.嚴禁吸煙與帶入火種。明火區應遠離10m以上,禁止用油手套開動閥門。

    2.氣瓶閥必須將各種氣瓶按規定分開存放,氫、乙炔氣瓶禁止放在氧氣瓶存貯間、充氧間或氧氣站內。氣瓶應直立放置并標有明顯標記。放置必須整齊,并設有欄桿或支架加以固定,防止發生滾動。存放區要留有適當寬度的通道。

    3.操作人員必須定期巡查壓力表,氣體管路,發現不正常時,立即采取適當措施處理并向有關人員報告。

    4.冬季氣瓶出口處結冰時,只許用蒸汽、熱水加熱溶解。嚴禁使用明火烘烤。

    第8篇 溶解乙炔氣瓶安全操作規程

    為了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加強乙炔氣瓶的安全管理,保護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訂本操作規程。

    1采購與運輸:

    1.1負責采購溶解乙炔氣瓶的單位,在采購溶解乙炔時,一定要到持有市消防局核發的“化學危險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氣瓶外必須噴涂白色漆及產品名稱和生產廠家名稱,產品必須附有灌裝日期合格證。

    1.2運輸時要旋緊瓶帽,輕裝輕卸,禁止拋、滑、滾、碰。

    1.3裝運乙炔瓶時,在車上應妥善固定、橫向排放、頭部朝向一方,且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1.4夏季應有遮陽設施,防止曝曬。

    1.5車上禁止吸煙,并應備有干粉滅火器。

    1.6嚴格遵守交通和公安部門頒布的危險品運輸條例及有關規定。

    2氣瓶的儲存:

    2.1使用單位在使用乙炔瓶的現場,儲存量不得超過三瓶。

    2.2儲存站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距離不得小于15m。

    2.3儲存站應有良好的通風、降溫等設施,要避免陽光直射,要保證運輸道路暢通,附近應配備干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嚴禁使用四氯化碳滅火器)。

    2.4乙炔瓶存放時要保持直立位置,并有防傾倒的措施。

    2.5嚴禁與氧氣瓶等易燃物品同間儲存。

    2.6儲存站應有專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應設置“嚴禁煙火”等警告標志。

    3氣瓶的使用:

    3.1使用單位應遵守氣瓶、氣體的使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對使用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3.2使用中禁止敲擊、碰撞。瓶閥凍結時,禁止用火烘烤、不得靠近熱源,與明火距離不得少于10m。

    3.3同時使用乙炔瓶和氧氣瓶時,兩瓶之間的距離應超過10m,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不得將瓶內的氣體使用干凈,必須留有0.05mpa以上的剩余壓力氣體。

    3.4必須使用專用的減壓器,回火防止器。開啟時,操作者應該站在閥門側后方,動作要緩慢,不得過急過猛。

    3.5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的場所,應直接放置在地面上,不得放置在橡膠等絕緣體上,防止靜電起火。

    第9篇 氣瓶安全規程范文

    為了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加強氣瓶管理,保護員工生命和公司財產的安全促進企業的生產發展,制定本規定。

    1、認真招待國家關于《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各項有關規定。

    2、本公司符合規程所規定的氣瓶有:氧氣瓶、乙炔瓶(符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丙烷瓶、二氧化碳瓶等。

    3、氣瓶按規定定期進行技術檢驗,出現有嚴重損傷等,應提前進行檢驗。

    4、使用前,應進行認真檢查:

    a) 所選用的氣瓶漆色、字樣與所充裝的氣體應符合規定。

    b) 瓶閥材料必須根據氣瓶所裝氣體的性質選用。

    c) 氣瓶的安全附件要齊全、完好。瓶閥應有保護裝置如氣瓶配戴瓶帽等。氣瓶上應配戴二個防震圈。

    d) 氣瓶的有關技術資料齊全,應符合檢驗期限。

    e) 瓶體經外觀檢查無缺陷,能夠保證安全使用。

    5、使用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禁止對氣瓶敲擊、碰撞、火烤。

    b) 開啟氣瓶閥門時應小心緩慢的進行,操作者應在側面以免氣流傷人。

    c) 氧氣瓶及其減壓器等,禁止與油類接觸,操作人員嚴禁穿有油污的工作服的手套。

    d) 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

    e) 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性氣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0米。氧氣瓶與乙炔氣瓶和丙烷氣瓶的距離不小于5米。

    f) 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曬。

    g) 各類氣瓶的減壓器不準互相代用,并確保不漏氣。

    6、運輸氣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旋緊瓶帽,輕裝、輕放、嚴禁拋、滑或碰擊。

    b) 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夏季要防止曝曬。

    c) 車上禁止煙火,并應備有滅火器材。

    d) 易燃品、油脂或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或強氧化劑氣瓶同車運輸。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7、儲存氣瓶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旋緊瓶帽,放置整齊,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氣瓶臥放應防止滾動,頭部朝向一方。

    b) 不同氣瓶要按規定分類存放,并保證安全距離。

    c) 空瓶和實瓶要分開,并做好標識。

    第10篇 氣瓶充裝安全操作規程

    1、烴泵充裝工藝簡單,只需液相管道,能耗小,但必須保證烴泵前有一定靜壓頭。

    2、為保證烴泵前有一上定靜壓頭,應在充裝氣瓶前,將出液罐達到一定的液位。

    3、檢查充裝系統、充裝衡器導電接地是否良好。

    4、充裝環境是否符合充裝氣瓶的要求(如有無膠板、無火花地面是否良好,秤面是否絕緣)。

    5、用砝碼進行定秤,并確認精度可靠,方可繼續操作。

    6、將按充裝前檢查要求檢查合格的氣瓶,放在臺秤上。

    7、裝好充裝卡具,打開氣瓶進液閥門。

    8、打開液泵前的進液門及液泵后的出液閥門和回流閥門。

    9、啟動發動機使液泵轉動。

    10、調整回流閥,使液泵進、出口壓差保持在0.49mpa左右。

    11、達到氣瓶所要要求充裝的重量,關閉氣瓶進液閥門,卸下氣瓶進行充裝后檢查。

    12、按烴泵操作規程停泵。

    13、關閉烴泵前后,進出液閥門。

    第11篇 乙炔瓶和氧氣瓶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乙炔氣瓶安全技術操作規定

    1、乙炔氣瓶在使用、運輸、貯存時,環境溫度不得超過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須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3、乙炔氣瓶在使用時必須裝設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須檢查是否好用,否則禁止使用,開啟時,操作者應站在閥門的側后方,動作要輕緩。

    4、使用壓力不超過0.05mpa輸氣流量不應超過1.5-2.0米3/時瓶。

    5、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入使用,對已臥入的乙炔瓶,不準直接開氣使用,使用前必須先立牢靜止十五分鐘后,再接減壓器 使用,否則危險。禁止敲擊,碰撞等粗暴行為。

    6、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與明火的距離要大于10米(高空作業時是與垂直地面處的平行距離)。

    7、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溫水解凍。

    8、工作地點頻繁移動時,應裝在專用小車上,乙炔瓶和氧氣瓶應避免放在一起。

    9、嚴禁銅、銀、汞等及其制品與乙炔接觸,與乙炔接觸的銅合金器具含銅量須得高于70%。

    10、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必須留有不低于下表規定的余壓。

    11、在用汽車、手推車運輸乙炔瓶時,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吊裝搬運時,應使用專用夾具和防雨的運輸車,嚴禁用電碰起重機和鏈繩吊裝搬運。

    12、裝運時,應妥善固定汽車裝運乙炔瓶向放置時,頭部應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箱高度,直立排放時,車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一。

    13、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嚴禁與氯氣瓶、氧氣瓶及易燃物品同車運輸。

    14、裝運乙炔瓶的車輛禁止煙火。

    15、乙炔瓶在使用現場或班組小庫內儲量不得超過5瓶,可與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廠房相鄰建造,相鄰的墻應是無門窗洞的防火墻,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16、乙炔瓶貯存時要保持直立,并有防倒措施,嚴禁與氧氣瓶氯氣瓶及易燃品同向貯存,貯存間與明火和散放火地點距離不得小于10米,不應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17、乙炔瓶嚴禁放在通風不良及有放射線的場所,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瓶庫或貯存間有專人管理,要有消防器材,要有醒目的防火標志。

    二、氧氣瓶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運輸

    (1)在運輸前,要檢查瓶嘴氣閥安全膠圈是否齊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類等。

    (2)裝卸時,瓶嘴閥門朝同一方向,防止 互相撞,損壞和爆炸。

    (3)不準裝運其它可燃氣體。

    (4)在強烈陽光下運輸時,要用帆布遮蓋。

    2、氧氣瓶保管與存放

    (1)庫房周圍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庫內溫度不得超過30℃,距離熱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氣瓶減壓閥,壓力計、接頭與導管等,要涂標記。

    3、氧氣瓶使用規定

    (1)安裝減壓閥前,先將瓶閥微開一二秒鐘,并檢驗氧氣質量,合乎要求方可使用。

    (2)瓶中氧氣不準用凈,應留0.1mpa。

    (3)檢查瓶閥時,只準用肥皂水檢驗。

    (4)氧氣瓶不準改用充裝其它氣體使用。

    第12篇 氧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為了加強氣瓶的安全監察,保證氣瓶安全使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保護人身和國家財產安全,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規定,特制訂本規程。

    第2條本規定適用于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0-30pa(表壓,下同)、公稱容積為0.4—1000l、盛裝永久氣體或液化氣體的氣瓶。本規程不適用于盛裝溶解氣體、吸附氣體的氣瓶,滅火用的氣瓶,非金屬材料制成的氣瓶,以及運輸工具上和機器設備上附屬的瓶式壓力容器。

    第3條本規程的規定,是對氣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氣瓶的設計、制造、充裝、運輸、儲存、使用、檢驗和改裝等,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認真貫徹本規程,各級勞動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4條研制、開發氣瓶產品,其技術要求如與本規程不符合,應在試驗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礎上,進行產品試制。試制時應連續生產不少于四個批量。試制品經省級主管部門和同級勞動部門審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圍和規定時間內試用,同時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全監察局備案。試用期滿后,按本規程附錄3《氣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鑒定。有關產品試制和鑒定,以及制造資格認可的要求,應符合勞動部的有關規定。

    第5條進口氣瓶的管理按國家商檢局和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6條氣瓶盛裝的氣體,按其臨界溫度分為三類:

    1.臨界溫度小于-10℃的為永久氣體;

    2.臨界溫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為高壓液化氣體;

    3.臨界溫度大于70℃的低壓液化氣體。

    第7條氣瓶的壓力系列如表1規定。氣瓶的水壓試驗壓力,應為公稱工作壓力的1.5倍。

    第8條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對于盛裝永久氣體的氣瓶,系指在基準溫度時(一般為20℃),所盛裝氣體的限定充裝壓力;壓力盛裝液化氣體的氣瓶,系指溫度為60℃℃時瓶內氣體的壓力限定植。盛裝高壓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裝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的選用應適當提高。常用氣體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如表2規定。

    第9條氣瓶的公稱容積系列,應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規定。

    第10條毒性程度為極度或高度危害氣體的氣瓶上,禁止裝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壓裝置。

    第11條氣瓶的鋼印標記是識別氣瓶的依據。鋼印標記必須準確、清晰。鋼印的位置和內容,應符合本規程附錄1《氣瓶的鋼印標記和檢驗色標》的規定。

    第12條氣瓶外表面的顏色、字樣和色環,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7144《氣瓶顏色標記》的規定。

    第13條氣瓶的產權單位應建立氣瓶檔案。氣瓶檔案包括: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氣瓶改裝記錄等。氣瓶的檔案應保存到氣瓶報廢為止。氣瓶的產權單位應按規定向所在地地、市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本單位擁有的氣瓶種類和數量。

    第14條氣瓶應專用,如確實需要改裝其他氣體,改裝工作應由氣瓶檢驗單位進行。

    第三章 材 料

    第15條制造氣瓶瓶體的材料,應符合氣瓶產品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并應有質量合格證明書。

    第16條鋼質氣瓶瓶體材料,必須是平爐、電爐或吹氧堿性轉爐冶煉的鎮靜鋼。制造無縫氣瓶的優質碳素鋼或合金鋼坯料,應適合于壓力沖拔加工;制造焊接氣瓶的材料,必須具有良好的壓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區(見本規程附錄2《寒冷地區的劃分》使用的鋼質氣瓶的瓶體材料,應具有良好的耐低溫沖擊性能,其低溫沖擊試驗方法和合格指標,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

    第17條制造鋁合金氣瓶瓶體的材料、應具有良好的抗晶間腐蝕性能。

    第18條采用氣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氣瓶,可參照本規程第4條的規定辦理。該材料在未納入氣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之前,不應大量用于氣瓶制造。

    第19條采用國外材料制造氣瓶瓶體,應符合下列規定:

    1.材料牌號應是國外壓力容器或氣瓶用材料標準所列的牌號,并有相應的技術要求、性能數據和工藝資料;

    2.技術要求和性能數據,一般不低于本規程和我國相應氣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3.使用國外材料制造氣瓶之前,應先進行冷、熱加工試驗,焊接及熱處理工藝評 定,并制訂出相應的工藝文件。

    第20條氣瓶制造單位,必須按爐罐號對制造氣瓶瓶體的材料進行化學成份驗證分析,按批號進行機械性能驗證檢查,按相應標準的規定進行探傷、低倍組織等驗證檢查。

    第四章 設 計

    第21條氣瓶的設計,實行設計文件審批制度。

    無縫氣瓶和焊接氣瓶的設計文件,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審批;液化石油氣瓶的設計文件,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呂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批。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由審批部門在總圖上蓋審批標記。審批標記如下:

    第22條氣瓶設計單位,必須向氣瓶設計的審批機構提供完整的設計文件,包括:

    1.設計任務書;

    2.設計圖樣;

    3.設計計算書,其中應有容積計算、強度計算、必要的剛度校核、設計壁厚的選定等內容;

    4.設計說明書,應包括設計參數的選擇與依據、材料的選擇、附件的選擇、主要生產工藝要求、檢驗要求等;

    5.標準化審查報告;

    6.使用說明書,應包括充裝和使用要求及安全操作要點等。 第23條 設計條瓶瓶體厚度采用的計算公式和設計選用的厚度值,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的規定。

    設計時,瓶體材料的屈服強度和抗拉強度,應選用材料標準規定值的下限或熱處理保證值。屈服強度與抗拉強度的比值,應不大于表3規定。

    第24條煤氣、一氧化碳氣體一般應選用鋁合金氣瓶盛裝。

    第25條高壓氣瓶的瓶體,必須采用無縫結構。

    第26條無縫氣瓶瓶體與不可拆附件的連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27條無縫氣瓶的底部結構,應符合以下要求:

    1.結構型式和尺寸,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2.凸形底與筒體的連接部位應圓滑過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體設計厚度值;

    3.凹形底的環殼與筒體之間應有過渡段,過渡段與筒體的連接應圓滑過渡。

    第28條焊接氣瓶瓶體結構應為:縱向焊縫不多于一條,環向焊縫不多于二條。

    第29條瓶體主焊縫應采用全焊透對接接頭,單面焊接的縱向焊縫根部不準有永久性墊板。

    第30條公稱容積大于、等于5升的氣瓶,應配有瓶帽或保護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應配有底座。

    第31條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均認為改變原設計,應按本規程第21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設計文件審批:

    1.改變氣瓶瓶體材料牌號。

    2.改變設計壁厚。

    3.改變瓶體結構、形狀。

    第五章 制 造

    第32條氣瓶制造單位,必須有勞動部門頒發的制造許可證,并按批準的類別和范圍制造。

    第33條氣瓶正式投產前,應按照勞動部有關壓力容器制造資格認可規定中產品試制和技術鑒定的要求,取得技術鑒定合格證書。氣瓶的技術鑒定還應符合本規程附錄3《氣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和要求》的規定。

    第34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照本規程附錄3《氣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和要求》,重新進行技術鑒定:

    1.改變冷、熱加工,焊接、熱處理等主要制造工藝。

    2.正常生產滿五年。

    3.中斷生產超過六個月。

    第35條氣瓶應按批組織生產,氣瓶的分批和批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無縫氣瓶應按同一設計、同一爐罐號材料、同一制造工藝以及按同一熱處理規范進行連續熱處理的條件分批。

    2.焊接氣瓶應按同一設計、同一材料牌號、同一焊接工藝以及按同一熱處理規范進行連續熱處理的條件分批。

    3. 小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

    第36條無縫氣瓶制造單位應在有關技術文件中,對氣瓶沖壓、拉撥的沖頭,旋壓或模壓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定期檢查、修理和更換的規定。

    第37條焊接氣瓶瓶體主焊縫,必須采用自動焊。

    制造單位必須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藝規程和焊縫返修工藝要求。焊接工藝評定應參照有關鋼制壓力容器焊接工藝評定標準的要求進行。

    第38條焊接氣瓶的施焊焊工,必須按勞動部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考試合格,取得焊工合格證。

    第39條氣瓶的焊接工作,應在相對濕度不大于90%,溫度不低于0℃的室內進行。

    第40條氣瓶的熱處理,必須采用整體熱處理。

    經整體熱處理的焊接氣瓶,一般不應再進行焊接工作。

    第41條氣瓶制造質量的檢驗和檢測項目、要求,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規定。

    第42條從事氣瓶無損檢測工作的人員,必須按勞動部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鑒定考核規則》進行考核,并取得資格證書。所承擔的無損檢測工作,應與資格證書中認可的探傷方法和等級相一致。

    第43條氣瓶出廠時,制造單位應逐只出具產品合格證,按批出具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和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的內容,應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的規定。同時必須在產品合格證的明顯位置上,注明制造單位的制造許可證編號。

    第六章 氣瓶附件

    第44條瓶閥的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國務院主管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

    第45條瓶閥應滿足下列要求:

    1.瓶閥材料不與瓶內盛裝氣體發生化學反應,也不影響氣體的質量。

    2.瓶閥上與氣瓶連接的螺紋,必須與瓶口內螺紋匹配,并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瓶閥出氣口的結構,應能有效地防止氣體錯裝、錯用。

    3.氧氣和強氧化性氣體氣瓶的瓶閥密封材料,必須采用無油脂的阻燃材料。

    4.液化石油氣瓶閥的手輪材料,應具有阻燃性能。

    5.瓶閥閥體上如裝有爆破片,其爆破壓力應略高于瓶內氣體的最高溫升壓力。

    6.同一規格,型號的瓶閥,重量允差不超過5%。

    7.瓶閥出廠時,應按只出具合格證。

    第46條易熔合金塞應滿足下列要求:

    1.易熔合金不與瓶內氣體發生化學反應,也不影響氣體的質量。

    2.易熔合金的流動溫度準確。

    3.易熔合金塞座與瓶體連接的螺紋應保證密封性。

    第47條瓶帽應滿足下列要求:

    1.有良好的抗撞擊性。

    2.不得用灰口鑄鐵制造。

    3.可卸式瓶帽應有互換性,裝卸方便,不易松動。

    4.如用戶無特殊要求,一般應配帶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廠制造的同一規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過5%。

    第七章 充 裝

    第48條氣瓶充裝單位應向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提出注冊登記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符合條件的,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給注冊登記證。未辦理注冊登記的,不得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應每年匯總本管轄區氣瓶充裝單位注冊登記情況,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49條氣瓶充裝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保證充裝安全的管理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

    2.有熟悉氣瓶充裝安全技術的管理人員和經過專業培訓的操作人員。

    3.有與所充裝氣體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裝備和檢測手段。充裝毒性、易燃和助燃氣體的單位,還應有處理殘氣、殘液的裝置。

    第50條氣瓶充裝注冊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后,氣瓶充裝單位應辦理換發注冊登記證手續,逾期不辦者,不得從事氣瓶充裝。

    第51條氣瓶充裝前,充裝單位應有專人對氣瓶進行檢查。無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氣瓶和未經安全監察機構批準認可的進口氣瓶不準充裝。

    第52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先進行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1.鋼印標記、顏色標記不符合規定及無法判定瓶內氣體的。

    2.改裝不符合規定的或用戶自行改裝的。

    3.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4.瓶內無剩余壓力的。

    5.超過檢驗期限的。

    6.經外觀檢查,存在明顯損壞,需進一步進行檢查的。

    7.氧化或強氧化性氣體氣瓶沾有油脂的。

    8.易燃氣體氣瓶的首次充裝,事先未經置換和抽真空的。

    第53條永久氣體的充裝設備,必須防止可燃氣體與助燃氣體的錯裝。充氣后在20℃時的壓力,不超過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

    第54條采用電解法制取氫、氧氣的充裝單位,應制定嚴格的定時測定氫、氧純度的制度。當氫氣中含氧或氧氣中含氫超過0.5%(體積比)時,嚴禁充裝,同時應查明原因。

    第55條液化氣體的充裝系數,必須分別符合表4或表5的規定。

    第56條充裝液化氣體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實行充裝重量復驗制度,嚴禁過量充裝。充裝過量的氣瓶不準出廠;

    2.稱量衡器誚保持準確。稱重衡器的最大稱量值,應為常用稱量的1.5~3.0倍。稱重衡器的校驗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稱重衡器要設有超裝警報和自動切斷氣源的裝置;

    3.嚴禁從液化石油氣槽車直接向氣瓶灌裝;

    4.充裝后應逐只檢查,發現有泄漏或其他異常現象,應妥善處理;

    5.認真填寫充裝記錄,其內容應包括:氣瓶編號、氣瓶容積、實際充裝量、充裝者和復稱者姓名或代號0、充裝日期;

    6.操作從員應相對穩定,并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第八章 定期檢驗

    第57條承擔氣瓶定期檢驗的單位,應符合國家標準《氣瓶定期檢驗站技術條件》的規定,并按照勞動部有關規定經資格審查,取得資格證書。

    從事氣瓶檢驗工作的人員,應按勞動部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員資格鑒定考核規則》進行資格鑒定考核,并取得檢驗氣瓶的資格證書。

    第58條氣瓶檢驗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1.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2.對氣瓶附件進行維修或更換;

    3.進行氣瓶表面的涂敷;

    4.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5.氣瓶改裝。

    第59條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1.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

    2.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3.液化石油氣瓶,使用未超過二十年的,每五年檢驗一次;超過二十年的,每二年檢驗一次。

    4.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第60條檢驗氣瓶前,應對氣瓶進行處理。達到下列要求方可檢驗:

    1.在確認氣瓶內氣體壓力降為零后,方可卸下瓶閥。

    2.毒性、易燃氣體氣瓶內的殘留氣體應回收,不得向大氣排放。

    3.易燃氣體氣瓶須經置換,液化石油氣瓶須經蒸汽吹掃,達到規定的要求。否則,嚴禁用壓縮空氣進行氣密性試驗。

    第61條氣瓶定期檢驗,必須逐只進行。各類氣瓶定期檢驗的項目和要求,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的規定。

    檢驗合格的氣瓶,應按本規程附錄1的規定打檢驗鋼印,涂檢驗色標。

    經檢驗,不符合標準規定的氣瓶應判廢。對少數尚有使用價值的氣瓶,允許改裝后降壓使用。

    第62條氣瓶的報廢處理應包括:

    1.由氣瓶檢驗員填寫《氣瓶判廢通知書》(見附錄4),并通知氣瓶產權單位。

    2.由氣瓶檢驗單位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第63條氣瓶的改裝應按下列要求進行:

    1.根據氣瓶制造鋼印標記和安全狀況,確定改裝后的充裝氣體和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

    2.用適當的方法對氣瓶進行徹底的清理、沖洗和干燥后,換裝相應的瓶閥和其他附件;

    3.按本規程附錄1的規定,打檢驗鋼印和涂檢驗色標,并按改裝后盛裝的氣體更改氣瓶的顏色、字樣和色環。

    4.將氣瓶的改裝情況,通知氣瓶的產權單位,記入氣瓶檔案。

    第64條氣瓶檢驗員應認真填寫檢驗記錄,內容至少包括:氣瓶制造名稱或代號、瓶類、瓶號、檢驗項目和檢驗結論。檢驗記錄應保存在檢驗單位,保存一個檢驗周期備查。

    第65條進口氣瓶按本規程第5條檢驗合格后,由負責檢驗的單位逐只打檢驗鋼印、涂檢驗色標。氣瓶表面的顏色、字樣和色環應符合國家標準gb7144的規定。

    第66條氣瓶檢驗單位應按照省級勞動部門的要求,向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報告當年氣瓶檢驗工作情況和氣瓶的安全技術狀況。

    第九章 運輸、儲存和使用

    第67條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加強對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的安全管理:

    1.有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

    2.根據本規程和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4.定期對氣瓶的運輸(含裝卸及駕駛)、儲存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第68條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2.必須配戴好瓶帽(有防護罩的除外),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3.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超重機和鏈繩;

    4.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廂)運輸; 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氣體起化學反應的物品,不得與氣瓶一起運輸;

    5.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車廂高度,且不超過五層;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爆曬;城市的繁華地區應避免白天運輸;

    7.嚴禁煙火。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運輸工具上應備有滅火器材;

    8.運輸氣瓶的車、船不得在繁華市區、重要機關附近停靠;車、船停靠時,司機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9. 裝有液體石油氣的氣瓶,不應長途運輸。

    第69條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它熱源;倉庫內的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3.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4.空瓶與實瓶兩者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5. 氣瓶放置應整齊,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過五層。

    第70條氣瓶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2.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

    3.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4.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到措施;

    5.夏季應防止曝曬;

    6.嚴禁敲擊、碰撞;

    7.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8.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9.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小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11.液化石油氣瓶用戶,不得將氣瓶內的液化石油氣向0其它氣瓶倒裝;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12.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71條氣瓶發生事故時,發生事故單位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

    第72條違反本規程規定,要追究當事單位,及其負責人的責任,并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73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可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辦法,并報勞動部備案。

    第74條本規程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氣瓶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十二篇)

    一、氧氣瓶安全技術操作規定:1、運輸(1)在運輸前,要檢查瓶嘴氣閥安全膠圈是否齊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類等。(2)裝卸時,瓶嘴閥門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碰撞,損壞和爆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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