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建筑施工高空作業操作規程范本
建筑施工高空作業操作規程
1.從事高空作業要定期體檢,經醫生診斷,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以及其他不適于高空作業的,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2.高空作業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易滑的鞋。
3.高空作業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內,上下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4.遇有惡劣氣候(如風力在六級以上)影響施工安全時,禁止進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樁作業。
5.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梯子橫檔間距離30厘米為宜,使用時上端要扎牢,下端應采取防滑措施,單面梯與地面夾角以60-70度為宜,禁止兩人同時在梯子上作業,如需接長使用,應綁扎牢固,人字梯底腳要拉牢,在通道處使用梯子,應有人監護或設置圍欄。
6.沒有安全防護設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撐、桁條、挑梁和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高空作業與地面聯系,應設通訊裝置,并有專人負責。
7.乘人的外用電梯、吊籠,應有可靠的安全裝置,除指派的專業人員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繩索和隨同運料的吊籃、吊裝物上下。
第2篇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檢查十查規程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可以總結為“10查”:①查安全思想、②查安全責任、③查安全制度、④查安全措施、⑤查安全防護、⑥查設備設施、⑦查教育培訓、⑧查操作行為、⑨查勞動防護用品使用、⑩查傷亡事故處理。
1、查安全思想
主要是檢查以項目經理為首的項目全體員工(包括分包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程度。
2、查安全責任
主要是檢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建立;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的分解與考核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與責任目標是否已落實到了每一個崗位和每一個人員,并得到了確認。
3、查安全制度
主要是檢查現場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4、查安全措施
主要是檢查現場安全措施計劃及各項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核、審批及實施情況;重點檢查方案的內容是否全面、措施是否具體并有針對性,現場的實施運行是否與方案規定的內容相符。
5、查安全防護
主要是檢查現場臨邊、洞口等各項安全防護設施是否到位,有無安全隱患。
6、查設備設施
主要是檢查現場投入使用的設備設施的購置、租賃、安裝、驗收、使用、過程維護保養等各個環節是否符合要求;設備設施的安全裝置是否齊全、靈敏、可靠,有無安全隱患。
7、查教育培訓
主要是檢查現場教育培訓崗位、教育培訓人員、教育培訓內容是否明確、具體、有針對性;三級安全教育制度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的落實情況是否到位;教育培訓檔案資料是否真實、齊全。
8、查操作行為
主要是檢查現場施工作業過程中有無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發生。
9、查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主要是檢查現場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購置、產品質量、配備數量和使用情況是否符合安全與職業衛生的要求。
10、查傷亡事故處理
主要是檢查現場是否發生傷亡事故,對發生的傷亡事故是再已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了調查處理,是否已有針對性地制定了糾正與預防措施;制定的糾正與預防措施是否已得到落實并取得實效。
第3篇 建筑施工電梯安全操作規程
1、電梯啟動前,檢查地線、電纜應完整無損,控制開關應在零位,電源接通后,檢查電壓正常,機件無漏電,試驗各限位裝置、梯籠門、圍護門等處的電器聯鎖裝置良好可靠,電器儀表靈敏有效。
2、施工電梯經過啟動,情況正常,即可進行空車升降試驗,測定各傳動機構和制動器的效能。
3、電梯在每班首次載重運行時,必須從最低層上升。嚴禁自上而下,當梯籠升離地面1~2米時要停車試驗制動器的可靠性,如發現制動器不正常,經修復后方可運行。
4、梯籠內乘人或載物時,應使載荷均勻分布,防止偏重,嚴禁超負荷運行。
5、操作人員應與指揮人員密切配合,根據指揮信號操作,作業前必須鳴聲示意,電梯未切斷電源開關前,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崗位。
6、電梯運行中如發現機械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運行。
7、電梯在大雨、大霧和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運行,并將梯籠降到底層,切斷電源。暴風雨后,應對電梯各有關安全裝置進行一次檢查。
8、電梯運行到最上層和最下層時,嚴禁以行程限位開關自動停車來代替正常操縱按鈕的使用。
9、作業后,將梯籠降到底層,各控制開關撥到零位,切斷電源,鎖好電閘箱,閉鎖梯籠門和圍護門。
10、限速制動器必須由專人管理,并按原廠規定進行調整、試驗、檢查、維修。
第4篇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施工電梯
1. 一 般 規 定
1. 1電梯司機必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酒后作業。
1. 2司機身體條件遵守本規程30.1.2條的規定。
1. 3司機必須熟悉所操作電梯的性能、構造、保養、維修知識,按規定及時填寫機械履歷書和規定的報表。
1. 4施工電梯周圍5m以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雜物,不得在此范圍內挖溝、坑、槽。電梯地面進料口應搭設防護棚。
1. 5梯籠維修時,若拆下零部件后,梯籠的重量低于配重時,必須將梯籠鎖在導軌架上。
1. 6嚴禁利用施工電梯的井架、橫豎支撐牽拉纜繩、標語和其他與電梯無關的物品。
1. 7同一現場施工的塔式起重機或其他起重機械應距施工電梯5m以上,并應有可靠的防撞措施。
1. 8施工電梯安裝完畢后必須經有關人員檢查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 安 全 操 作
2. 1施工電梯每班首次運行時,必須空載及滿載運行,梯籠升離地面1m左右停車,檢查制動器靈敏性,然后繼續上行樓層平臺,檢查安全防護門、上限位、前、后門限位,確認正常方可投入運行。
2. 2梯籠乘人、載物時必須使載荷均勻分布,嚴禁超載作業。
2. 3電梯運行至最上層和最下層時仍應操縱按鈕,嚴禁以行程限位開關自動碰撞的方法停機。
2. 4施工電梯啟動前必須先鳴笛示警,夜間操作應有足夠照明。
2. 5雙籠電梯當一只梯籠在進行籠外保養或檢修時,另一只梯籠不得運行。
2. 6電梯運行中,司機不準做有妨礙電梯運行的動作,不得離開操作崗位,應隨時觀察電梯各部音響、溫度、氣味和外來障礙物等現象,發現反常應及時停機檢查處理,故障未排除嚴禁運行。
2. 7施工電梯停止運行后應遵守以下規定:
(1) 電梯未切斷總電源開關前,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崗位。
(2) 作業后,將梯籠降到底層,各控制開關扳至零位,切斷電源,鎖好閘箱和梯門。
(3) 班后按規定進行清掃、保養,并作好當班記錄。
2. 8凡遇有下列情況時應停止運行:
(1) 天氣惡劣:大雨、大風(六級以上)、大霧、導軌結冰等。
(2) 燈光不明、信號不清。
(3) 機械發生故障未排除。
(4) 鋼絲繩斷絲磨損超過報廢標準。
3. 安裝與拆除
3. 1安裝前,應按要求做好基礎、電源、光源、工具和電梯進場道路及堆放場地的準備工作。
3. 2清點和檢查施工電梯的內外梯籠、配重、鋼絲繩、井架、橫豎支撐、過橋、圍欄等應齊全完好,不附合應更換或修理。
3. 3檢查電梯井架與建筑物連接處的預埋件的強度,必須符合規定。
3. 4在梯籠下面作業時,必須用枕木支撐牢固。
3. 5安裝、拆卸必須專人統一指揮,作業區上方及地面10m范圍內設禁區并設專人監護。
3. 6電梯在重新安裝以前(轉移施工現場)必須認真檢修和調試限速器。若使用期滿1年,應重新檢修、調試。
3. 7在梯籠頂部進行安裝、拆卸和檢修作業時,必須使用可移動電扭。
3. 8在安裝拆卸時,嚴禁超過架設載荷量(即無配重時的載荷量)的規定。
3. 9用起重機安裝、拆卸井架時,組裝井架不得超過四節。
3.10安裝吊桿有懸掛物時不得開動梯籠。
3. 11拆卸井架時,必須先吊好井架,再松下螺栓梯籠上部,導向輪必須降到應拆下井架之下。
3. 12橫豎支撐的安裝與拆卸,必須隨井架高度同步進行。
3. 13安裝時,底籠與建筑物的距離;附著支撐的間隔,前后支撐的間隔;井架懸挑高度;齒輪、齒條的間隙均應符合說明書的規定。
3. 14雨天、霧天及五級風以上的天氣,不得進行安裝與拆卸。
3. 15安裝拆卸和維修的人員在井架上作業時,必須穿防滑鞋,系安全帶,不得以投擲方法傳遞工具和器件,緊固和松開螺栓時,嚴禁雙手操作,應一手扳扳手,一手握住井架桿件。
第5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機械施工起重工
第一節 一 般 要 求
第1條 起重指揮應由技術熟練、懂得起重機械性能的人員擔任。指揮時應站在能夠照顧到全面工作的地點,所發信號應事先統一,并做到準確、宏亮和清楚。
第2條 80噸以上的設備和構件,風力達五級時應停止吊裝。
第3條 所有人員嚴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第4條 使用卡環應使長度方向受力,抽銷卡環應預防銷子滑脫,有缺陷的卡環嚴禁使用。
第5條 起吊物件應使用交互捻制的鋼絲繩。鋼絲繩如有扭結、變形、斷絲、銹蝕等異常現象,應及時降低使用標準或報廢。
第6條 編結繩扣(千斤)應使各股松緊一致,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并且不得短于300毫米。用卡子連成繩套時,卡子不得少于三個。
第7條 地錨(樁)應按施工方案確定的規格和位置設置,如發現有溝坑、地下管線等情況,應及時報告施工負責人采取措施。
第8條 使用繩卡,應將有壓板的放在長頭一面。其應用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9條 使用二根以上繩扣吊裝時,繩扣間的夾角如大于100度,應采取防止滑鉤措施。
第10條 用四根繩扣吊裝時,應在繩扣間加鐵扁擔等調節其松緊度。
第11條 使用開口滑車必須扣牢。禁止人員跨越鋼絲繩和停留在鋼絲繩可能彈及的地方。
第12條 起吊物件,應合理設置溜繩。
第二節 起 重 桅 桿
第13條 組裝桅桿應用芒刺對孔。高空控緊和拆卸螺絲應用固定扳手,如用活動扳手應系安全帶。
第14條 捆轉向滑車或定滑車,捆繞數不宜多,并須排列整齊、受力均勻。捆綁定滑車應有防滑措施,但起重量大的定滑車應用吊環。
第15條 纜風應合理布置,松緊均勻。纜風與桅桿頂應用卡環連接;纜風與地錨連接后,應用繩卡軋死。
第16條 纜風跨越馬路時,架空高度應不低于7米。
第17條 纜風與高壓線之間應有可靠的安全距離。如需跨過高壓線,應采取停電、接地、搭設防護架等安全措施。
第18條 定點桅桿應設5根纜風繩,移動式桅桿纜風不得少于8根,禁止設多層纜風。
第19條 桅桿移動的傾斜幅度,當采用間歇法移動時,不宜超過桅桿高度的;當采用連續法移動時,則應為桅桿高度的。相鄰纜風要交錯移位。
第三節 結構吊裝
第20條 裝運易倒構件應用專用架子,卸車后應放穩擱實,支撐牢固。
第21條 起吊屋架由里向外起板時,應先起鉤配合降伸臂;由外向里起板時,應先起伸臂配合起鉤。
第22條 就位的屋架應擱置在道木或方木上,兩側斜撐一般不少于三道。禁止斜靠在柱子上。
第23條 使用抽銷卡環吊構件時,卡環主體和銷子必須系牢在繩扣上,并應將繩扣收緊。嚴禁在卡環下方拉銷子。
第24條 引柱子進杯口,撬棍應反撬。臨時固定柱的楔子每邊需二只,松鉤前應敲緊。
第25條 無纜風校正柱子應隨吊隨校。但偏心較大、細長、杯口深度不足柱子長度的1/20或不足60厘米時,禁止無纜風校正。
第26條 禁止將物件放在板形構件上起吊。
第27條 吊裝不易放穩的構件,應用卡環,不得用吊鉤。
第四節 設備吊裝
第28條 三角架(三木塔)下腳應相對固定,倒鏈應掛在正中,移動時應防止傾倒。
第29條 裝運重心高、偏心大或易滾動的設備等,應合理擱置,并采取穩固措施。
第30條 用頂升法裝車,托梁應有足夠的長度和強度。頂升速度應一致,前后應交錯進行,高差不宜過大。
第31條 用滾動法裝卸車時,滾道的坡
第6篇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水磨石工
1.預制水磨石使用砂輪鋸等手持電動工具前,必須進行檢查安全防護設施及漏電保護器,應齊全,靈敏有效。
2.使用井架、龍門架、外用電梯垂直運輸預制板材時,小推車裝板高度不得超過車廂,前后輪應加擋掩,卸料平臺上人員嚴禁向井內探頭。
3.預制水磨石板應堆放整齊穩定,高度適宜,裝卸時應穩拿穩放。
4.安裝樓梯預制板時,樓梯的梯段邊及休息平臺必須搭設護身欄,旋轉式樓梯必須按規定搭設安全網。
5.現制水磨石地面及墻裙作業時,清掃地面的垃圾雜物,嚴禁由窗口、陽臺等處往外拋扔。
6.夜間施工或陰暗處作業時,必須使用36v以下安全電壓照明。
7.水磨石機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膠靴。
8.水磨石的磨石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污染水源,必須經沉淀后排出或回收利用。
第7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機械施工機械維修工
第一節 機 械 修 理
第1條 工作環境應干燥整潔,不得堵塞通道。
第2條 多人操作的工作臺,中間應設防護網,對面方向操作時應錯開。
第3條 清洗用油、潤滑油脂及廢油脂,必須指定地點存放。廢油、廢棉紗不準隨地亂丟。
第4條 扁鏟、沖子等尾部不準淬火,出現卷邊裂紋時應及時處理,剔鏟工件時應防止鐵屑飛濺傷人;活動扳手不準反向使用;打大錘時不準戴手套,在大錘甩轉主向上不準有人。
第5條 用臺鉗夾工件,應夾緊夾牢,所夾工件不得超過鉗口最大行程的三分之二。
第6條 機械解體,要用支架,架穩墊實,有回轉機構者要卡死。
第7條 修理機械,應選擇平坦堅實地點停放,支撐牢固和楔緊;使用千斤頂時,必須用支架墊穩。
第8條 不準在發動著的車輛下面操作。
第9條 架空試車,不準在車輛下面工作或檢查,不準在車輛前方站立。
第10條 檢修有毒、易燃、易爆物的容器或設備時,應先嚴格清洗,經檢查合格,并打開空氣通道,方可操作。在容器內操作,必須通風良好外面應有人監護。
第11條 檢修中的機械,應有“正在修理,禁止開動”的標志示警,非檢修人員,一律不準發動或轉動。檢修中,不準將手抻進齒輪箱或用手指找正對孔。
第12條 試車時應隨時注意各種儀表、聲響等,發現不正常情況,應立即停車。
第二節 化學熱處理
第13條 使用鹽溶爐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工具、夾具、工件等入爐必須預熱焙干,嚴禁有水分的物質進入爐內,爐口要加蓋。
2. 加鹽時必須預熱焙干,少量逐步加入。
3. 鹽爐內溶鹽不得超過容積的3/4,體積較大的工件入爐時應切斷電源,防止工件與電極相碰。
4. 翻修或長期停用的鹽爐,必須烘干后,才能使用。
5. 鹽爐要經常保持通風裝置良好,不準把頭伸進排氣罩內。
6. 溶解硝鹽(kno3,nano3)加熱溫度不準超過550℃,以免引起爆炸和燃燒。硝鹽著火必須用干砂覆蓋,禁止用水或泡沫滅火器滅火。
7. 硝鹽不準與有機物及其他鹽類混裝。
8. 嚴禁人體直接接觸氰化物和氰化處理過的零件,凡氰化處理所用工夾具及零件等須用硫酸亞鐵進行除毒。
第14條 操作電爐時,開關爐門和裝卸工件必須切斷電源,發現漏電應停止使用。禁止將濕工件送入爐內加熱,爐內的氧化鐵要經常清理,以防爐絲短路。
第15條 油爐必須有密封蓋,當油爐著火時應立即緊閉爐蓋。
第16條 淬火油槽應放在離爐1~2米處,要有蓋子,工作完畢后應將蓋子蓋好,淬火油溫一般不超過80℃(等溫淬火除外)。
第17條 氮化和氣體滲碳應遵守下列規定:
1. 認真檢查氮化爐和氣體滲碳爐及管道等處的密封,嚴禁漏氣。
2. 嚴防氮化時氨分解的氫自燃,要將爐內廢氣妥善引出,如發現氮化包內壓力突然增高,立即切斷電源,將氮化包吊出,盡量加大氨壓及流量,把包內危險氣體排出。
3. 氣體滲碳過程中應將爐內可燃氣體引出。
4. 氮化包在處理6~8次后應進行退氮一次,氮化包和滲碳包應經常檢查外部氮化及漏氣情況。
第18條 工作場所禁止喝水飲食。劇毒品要有專人負責領用保管和處理。
第三節 高頻熱處理
第19條 高頻爐運行前必須進行預送。送入高壓前必須將移用器調至零點,輸入電壓不許超過1.35萬伏。
第20條 加熱前要調整偶合線圈,陽極電流、槽路電流不得超過規范的要求。
第
第8篇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汽車式、輪胎式起重機
1. 機械停放的地面應平整堅實。應按安全技術措施交底的要求與溝渠、基坑保持安全距離。
2. 作業前應伸出全部支腿,撐腳下必須墊方木。調整機體水平度,無荷載時水準泡居中。支腿的定位銷必須插上。底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放支腿前應先收緊穩定器。
3. 調整支腿作業必須在無載荷時進行,將已伸出的臂桿縮回并轉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業中嚴禁扳動支腿操縱閥。
4. 作業中變幅應平穩,嚴禁猛起猛落臂桿。在高壓線垂直或水平作業時,必須遵守本規程30.1.6的規定。
5. 伸縮臂式起重機在伸縮臂桿時,應按規定順序進行。在伸臂的同時,應相應下放吊鉤。當限位器發出警報時應立即停止伸臂。臂桿縮回時,仰角不宜過小。
6. 作業時,臂桿仰角必須符合說明書的規定。伸縮式臂桿伸出后,出現前節臂桿的長度大于后節伸出長度時,必須經過調整,消除不正常情況后方可作業。
7. 作業中出現支腿沉陷、起重機傾斜等情況時,必須立即放下吊物,經調整、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繼續作業。
8. 在進行裝卸作業時,運輸車駕駛室內不得有人,吊物不得從運輸車駕駛室上方通過。
9. 兩臺起重機抬吊作業時,兩臺性能應相近,單機載荷不得大于額定起重量的80%。
10. 輪胎式起重機需短距離帶載行走時,途徑的道路必須平坦堅實,載荷必須符合使用說明書規定,吊物離地高度不得超過50cm,并必須緩慢行駛。嚴禁帶載長距離行駛。
11. 行駛前,必須收回臂桿、吊鉤及支腿。行駛時保持中速,避免緊急制動。通過鐵路道口或不平道路時,必須減速慢行。下坡時嚴禁空擋滑行,倒車時必須有人監護。
12. 行駛時,在底盤走臺上嚴禁有人或堆放物件。
13. 起重機通過臨時性橋梁(管溝)等構筑物前,必須遵守安全技術措施交底,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通過地面電纜時應鋪設木板保護。通過時不得在上面轉彎。
14. 作業后,伸縮臂式起重機的臂桿應全部縮回、放妥,并掛好吊鉤。桁架式臂桿起重機應將臂桿轉至起重機的前方,并降至40°~60°之間。各機構的制動器必須制動牢固,操作室和機棚應關門上鎖。
第9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機械施工動力機械操作工
第一節 內 燃 機
第1條 內燃機房與燃油貯存地點的安全距離應大于20米。
第2條 搖車啟動時,應五指并攏握緊搖柄,從下向上提動,禁止從上向下硬壓,或連續搖轉。有的拉繩啟動時,不準將繩繞在手上。
第3條 溫度過高而需要打開水箱蓋時,防止蒸汽或水噴出燙傷。
第二節 發 電 機
第4條 發電機室應設置砂箱和四氯化碳滅火機等防火設備。
第5條 發電機到配電盤和一切用電設備上的導線,必須絕緣良好,接頭牢固。并架設在絕緣支柱上,不準拖在地面上。
第6條 發電機運轉時,嚴禁人體接觸帶電部分。必須帶電作業時,應有絕緣防護措施。
第三節 空氣壓縮機
第7條 輸氣管應避免急彎,打開送風閥前,必須事先通知工作地點的有關人員。
第8條 空氣壓縮機出氣口處不準有人工作。儲氣罐放置地點應通風,嚴禁日光曝曬和高溫烘烤。
第9條 壓力表、安全閥和調節器等定期進行校驗,保持靈敏有效。
第10條 發現氣壓表、機油壓力表、溫度表、電流表的指示值突然超過規定或指示不正常,發生漏水、漏氣、漏電、漏油或冷卻液突然中斷,發生安全閥不停放氣或空氣壓縮機聲響不正常等情況,而且不能調整時,應立即停車檢修。
第11條 嚴禁用汽油或煤油洗刷曲軸箱、濾清器或其他它空氣通路的零件。
第12條 停車時應先降低氣壓。
第四節 低壓蒸汽鍋爐
第13條 生火前,應檢查各閥門水管、汽管、壓力表、安全閥、水位表、排污閥等是否處在完好狀態。
第14條 鍋爐用水要經軟化處理,并保持清潔,不準含有油脂。
第15條 水位表的玻璃管外應裝置堅固的防護罩,外部應保持清潔。每班應沖洗一次,察看水位表里的水面是否能迅速上升或下降。如在運行時看見水位表內的水面呆滯不跳動,應立即查明原因,防止形成假水位。
第16條 鍋爐上的安全閥,不得任意調節。當壓力表到達許可工作壓力80%以上時,應使安全閥排汽一次。嚴禁將閥桿縛住或嵌住。
第17條 鍋爐升壓后,應檢查汽閥是否靈敏。并應經常注意水位,使其保持在水位表2/3的位置。
第18條 發現鍋爐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緊急停爐:
1. 氣壓迅速上升超過許可工作壓力,雖安全閥已開足,但氣壓仍在繼續上升;
2. 水位表內已看不見水位或水位表內的水位下降很快,雖然加水仍繼續下降;
3. 壓力表、水位表、安全閥、排污閥及給水器其中有一件全部失靈者;
4. 爐膽或其他管道燒紅變形,以及嚴重漏水漏氣等。
第19條 緊急停爐時,首先應停止燃燒,關閉風門,打開爐門和放汽閥。如因缺水事故,嚴禁向爐內立即加水。
第10篇 建筑工樁基施工安全操作規程
1 一般規定
1.1 樁基工程施工現場及各類機電設備的使用、施工臨時用電線路及生產、生活用電應遵守本規程的其他有關規定。
1.2 進場施工前必須根據建設方提供的施工場地及附近的高、低壓輸電線路、地下管線、通訊電纜及周圍構筑物等分布情況的資料進行現場踏勘;在山谷、河岸或水上施工,應搜集了解地質地形、歷年山洪和最高水位、最大風力、雷雨季節及年雷暴日數等氣象和水文資料,并制定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
1.3 自制或改裝的機械設備,必須有設計方案、設計圖紙、設計計算書、保證使用安全的防護裝置以及保證制作質量的技術措施、使用前對機械設備進行鑒定和驗收的技術標準、使用說明書及安全操作技術規程,并必須經公司總工程師審核批準。
1.4 樁基工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線路應采用電纜敷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敷設,應符合專項安全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及本規程施工用電的有關規定,對經常需要移動的電纜線路,應敷設在不易被車輛碾軋、人踩及管材、工件碰撞的地方,且不得置于泥土和水中。電工每周至少必須停電檢查一次電纜外層磨損情況,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電纜通過臨時道路時,應用鋼管做護套,挖溝埋地敷設并設置牢固、明顯的方位標志。
1.5 每臺機械設備用電必須設置專用的開關柜或開關箱,柜(箱)內必須安裝過流、過載、短路及漏電保護等電器裝置。機械設備和開關柜設置的保護接零或接地、開關柜(箱)的防雨、防潮措施及柜(箱)內開關電器裝置、開關柜(箱)的安裝等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88)及本規程的有關規定。
1.6 夜間施工應有安全和足夠的照明,手持式行燈應使用安全電壓。在遇突然停電作業人員需要及時撒離作業點時,必須裝設自備電源的應急照明裝置。照明燈具的選擇、安裝、使用等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88)及本規程的有關規定。
1.7 使用自備發電機組,應有專人管理,并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88)及本規程的有關規定。
1.8 各型鉆機應由熟練鉆工操作,主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所有孔口作業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穿防滑鞋。
1.9 設備運轉時,嚴禁任何人觸摸或跨越轉動、傳動部位和鋼絲繩。嚴禁鉆盤上站人。
1.10 升降鉆具(或沖抓作業)時,孔口作業人員應站在鉆具起落范圍之外。
1.11 升降鉆具前,必須檢查升降機制動裝置和離合器及操作把工作狀況是否正常,檢查提引器防脫鉤鎖是否牢靠。
1.12 升降作業時,不得用手直接清洗鉆具。在鉆具懸吊情況下,不得檢查和更換鉆頭翼片。
1.13 用轉盤扭卸鉆桿時,墊叉應有安全鉤,禁止使用快速檔。
遇扭卸不動情況應改用人力大錘敲打振動,禁止使用機械或液壓系統強行扭卸。
1.14 放倒卸下鉆具時,禁止人員在鉆具倒下范圍內站立或通過,同時不得碰撞孔口附近的電纜、電線。向下拖拉卸下鉆具時,只能用手托住鉆桿向外拉,禁止將鉆桿放在肩上拖拉。
1.15 塔上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鉆架平臺上禁止放置材料和工具。
1.16 處理孔內事故應遵守下列規定:
l 應先了解分析孔內情況,包括下入孔內鉆桿,工具的聯接牢固程度等情況。同時,必須對現場有關設備、工具等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2 嚴禁超負荷強力起拔事故鉆具。
3 反鉆具時,應使用鋼絲繩反管器,使用鏈鉗反管時應有反管安全措施,在反彈范圍內不得站人。不得使用管鉗反管。
4 頂、反鉆具時,除直接操作人員外,其他人員應撤至安全地帶。
5 嚴禁操作人員進入孔內。
1.17 作業現場進行電、氣焊作業,應遵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
1.18 作業中,當停機時問較長時,應將樁錘落下墊好。檢修時不得懸吊樁錘。
1.19 需要爆破作業配合時,應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
1.20 工地內的危險區域應用圍欄、蓋板等設置牢固可靠的防護,并設置警告標志牌,夜問應設紅燈示警。
1.21 鉆機施工必備的泥漿池(水池)、沉淀池、循環槽等的布設,應遵守“需要、方便、環保、文明”的原則。
1.22 遇有雷雨、大霧和六級及以上大風等惡劣氣候時,應停止一切作業。當風力超過七級或有風暴警報時,應將打樁機順風向停置,并應增加纜風繩,或將樁立柱放倒地面上。立柱長度在27m 及以上時,應提前放倒。
1.23 作業后,應將打樁機停放在堅實平整的地面上,將樁錘落下墊實,并切斷動力電源。
2 設備安裝、拆卸與遷移
2.1 各種機械設備的安裝和拆除應嚴格按照其出廠說明書及編制的專項安裝、拆除方案進行。
2.2 機械設備在遷移前,應查明行駛路線上的橋梁、涵洞的上部凈空及道路、橋梁的承載能力。通過橋梁時,應采用低速檔慢行,在橋面上不得轉向或制動。承載能力不夠的橋梁,必須事先制定加固措施。
2.3 機械設備必須安裝在平整、堅實的場地上,遇松軟的場地必須先夯實,并加墊基臺木和木板。在臺架上作業的鉆機,鉆機底盤與臺架必須可靠連接。
2.4 機械設備必須安裝穩固、周正水平。回轉鉆機的回轉中心、沖擊(沖抓)鉆機鉆架天車滑輪槽緣的鉛垂線應對準樁孔位置,偏差不得大于設計允許值(10~15mm)。
2.5 必須在機械設備的傳動部分(明齒輪、萬向輪、皮帶和加壓輪)的外部安裝牢固的防護欄桿或防護罩,加壓輪用的鋼絲繩必須加防護套。
2.6 鋪設在臺架(平臺)上的木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當采用鋼板鋪設時,鋼板板面應有防滑措施。
2.7 塔架的梯子、工作臺及其防護欄桿必須安裝牢固、可靠,防護欄桿凈高度應不低于1.2m。滑輪與天車輪必須使用鑄鋼件,天車輪要有天車擋板。必須裝上鋼絲繩提升限位器和防止鋼絲繩跳槽的安全擋板。
2.8 塔架不得安裝在架空輸電線路的下方,塔架豎起(安裝)或放倒(拆卸)時,其外側邊緣與架空輸電線的邊線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操作距離,并符合本規程第2.0.16 條和第4.0.17 條的規定。
2.9 安裝、拆卸和遷移塔架時,必須服從機(班)長或技術人員的統一指揮,嚴禁作業人員上下拋擲工具和物件,嚴禁塔上塔下同時作業,.嚴禁在塔上或高處位置存放拆裝工具和物件。在整體豎起或放倒塔架時,施工人員應離開塔架倒俯范圍。
2.10 設備在現場內遷移時,作業人員應先檢查并清除途中的障礙物,必須設專人照看電纜,防止軋損。無關人員應撤至安全地帶。
2.11 采用軌道、滾筒方式移動平臺時,作業人員應先檢查軌道、滑輪、滾筒、鋼絲繩、支腿油缸等安全情況,移動時應力求平穩、勻速,防止傾倒。
2.12 車裝鉆機移位時,要放倒桅桿,拆除電纜、膠管,鉆車到位后,立即用三角木楔緊車輪,并保證支腿坐落在基臺木上。
2.13 用汽車裝運機械設備時,要將物件放穩綁牢,裝卸應由有經驗的人指揮。禁止超荷裝載。人力裝卸車時所用跳板必須有足夠的強度,并設有防滑隔擋,架放坡度不得大于20o ,落地一端要有防滑動措施。
2.14 沖擊鉆、沖抓錐的三角架或人字架的安裝高度不得低于7.5m,兩腿間角度不小于750,底腿要固定,裝好平拉手,安全系數不小于5,鋼絲繩安全系數不小于6。
3 樁位放樣
3.1 測量人員在測量前應了解作業區域有無未及時回填的樁孔。測量、立尺時不得倒退行走。
3.2 在架空輸電線路附近測量時,標尺定點立尺、收尺時應注意保持與四周及上空的架空輸電線路的安全操作距離不得小于本規程第
2.0.16 條的規定。
3.3 測量釘樁時不得對面使錘,并應注意周圍作業人員的安全。鋼釬和其它工具不得隨意拋擲。
3.4 遇雷雨時不得在高壓線、大樹下工作及停留。
4 埋設護筒
4.1 開挖護筒,除應遵守本節的規定外,尚應遵守本規程第13.2的有關規定。
4.2 裸孔開挖時,挖掘深度一般不超過2m,否則必須采取護筒跟進或澆注混凝土護壁圍壁等措施。
4.3 挖掘深度超過2m 時,應在孔邊設置防護欄桿,防護欄桿應符合《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91)第三章的有關要求。
4.4 孔內有人挖掘作業,孔口必須有人監護。如孔內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將作業人員提升到地面,并立即報告施工負責人處理。排除險情后,方可繼續作業。
4.5 在腐植土較厚地層挖孔時,應采取有效的通風措施,并應有專人監測有毒有害氣體。如孔內散發出異味,應立即暫停作業撤至地面,并報告施工負責人,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施工。
4.6 孔內挖掘遇有大石塊需要吊運清出時,在裝好石塊后,孔內人員必須上到地面后,才能吊運石塊。
4.7 孔內需要抽水,應在挖孔作業人員上到地面后再進行,水泵必須加裝漏電保護裝置。
4.8 在易塌的砂層宜采用雙層護筒方法施工,在外層護筒內挖砂土,使護筒跟進,挖到預定深度,再安設正式護筒。
4.9 停止作業時,孔口應用蓋板蓋嚴并設置圍欄和警告標志牌。
5 打混凝土預制樁
5.1 吊樁前應將樁錘提升到一定位置固定牢靠,防止吊樁時樁錘墜落。
5.2 起吊時吊點必須正確,速度要均勻,樁身應平穩,必要時樁架應設纜風繩。
5.3 樁身附著物要清除干凈,起吊后人員不準在樁下通過。
5.4 吊樁與運樁發生干擾時,應停止運樁。
5.5 插樁時,手腳嚴禁伸入樁與龍門之間。
5.6 用撬棍或板舢等工具校正樁時,用力不宜過猛。
5.7 打樁時應采取與樁型、樁架和樁錘相適應的樁帽及襯墊,發現損壞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5.8 錘擊不宜偏心,開始落距要小。如遇貫入度突然增大,樁身突然傾斜、位移、樁頭嚴重損壞、樁身斷裂、樁錘嚴重回彈等應停止錘擊,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作業。
5.9 熬制膠泥要穿好防護用品,工作棚應通風良好,注意防火;容器不準用錫焊,防止熔穿漏泄;膠泥澆注后,上節樁應緩慢放下,防止膠泥飛濺。
5.10 套送樁時,應使送樁、樁錘和樁三者中心在同一軸線上。
5.11 拔送樁時應選擇合適的繩扣,操作時必須緩慢加力,隨時注意樁架、鋼絲繩的變化情況。
5.12 送樁拔出后,地面孔洞必須及時回填或加蓋。
6 鉆進成孔
6.1 操作泵吸反循環回轉鉆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l 作業前檢查鉆機傳動部位的各種安全防護裝置,緊固所有螺栓,將地面管線與孔內鉆具可靠連接,做到不漏不堵。
2 開動鉆機前,應先啟動砂石泵,等形成正常反循環后才能開動鉆機慢速回轉下放鉆頭入孔,待鉆頭正常工作后逐漸加大轉速,調整鉆壓。
3 鉆機主操作手應精力集中,隨時觀察機械運轉情況和指示儀表量值顯示,感知孔內反映信息,及時調整技術參數。
4 加接鉆桿時,應先停鉆并將鉆具提升離孔底lm 左右,讓沖洗液循環l~2min,然后停泵加接鉆桿,并擰緊上牢。防止螺栓、螺母或工具等掉入孔內。
5 鉆進成孔過程中若孔內出現塌孔、涌沙等異常情況,應將鉆具提升離開孔底控制泵量,在保持沖洗液循環的同時向孔內輸送性能符合要求的泥漿。
6 起鉆操作要輕穩,防止鉆頭拖刮孔壁,并向孔內補入適量沖洗液。
6.2 操作正循環回轉鉆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檢查沖洗液循環系統是否齊全可靠,并根據鉆進地層性質調配比重粘度適宜的沖洗液(泥漿),其它檢查應遵守本節第18.6.1 條第一款的規定。
2 應嚴格遵守正循環鉆進啟動程序,即:①下鉆具入孔內,使鉆頭距孔底渣面50~80mm;②開動泥漿泵,讓沖洗液循環2-3min;③啟動鉆機,并遵循先輕壓慢轉,逐漸增加轉速、增大鉆壓。
3 正常鉆進時,應隨時掌握升降機、鋼絲繩的松緊度,減少鉆桿和水龍頭晃動。
4 鉆進過程中若遇易塌地層,應適當加大泥漿的比重和粘度。
6.3 潛水電鉆成孔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潛水電鉆的啟動、鉆速的控制等應符合本節第18.6.2 條第二款的規定。電鉆上應加焊吊環,栓上鋼絲繩通至孔口吊住。電鉆必須安設過載保護裝置,其跳閘電流為80~100a。
2 升降電鉆或鉆進過程中要有專人負責收放電纜和進漿膠管,鉆進中送放要及時,應勤放少放;提升鉆具時,卷揚機操作手與收放線人員要配合好,防止提快收慢。
6.4 沖抓錐成孔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應先收緊內套鋼絲繩將錐提起,檢查錐的中心位置是否與護筒中心一致。檢查錐架、底腿是否牢固。檢查卷揚機和自動掛脫部件動作是否靈活可靠。
2 對卷揚機的操作要平穩,要控制好放繩量,發現鋼絲繩擺動厲害時,要停止作業查明原因。
3 應根據沖抓巖土的松散度選擇合適的沖程:沖抓松散層宜選小沖程(0.5~1.0m):沖抓砂卵石層宜選中等沖程(1-2m);當砂卵石較密實時可加大沖程(2~3m)。
6.5 沖擊鉆成孔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l 施鉆前的檢查應遵守本節第18.6.4 條第一款的規定。
2 沖擊鉆進時應控制好鋼絲繩放松量,即要防止放得過多,也要防止放得過少,放繩要適量。若用卷揚機施工應有有效措施控制沖程。沖擊鉆頭下到孔底后要及時收繩提起鉆頭。
3 在基巖中沖擊鉆進時,宜采用高沖程(2.5-3.5m)。其它巖性層中的沖程量參見本節第18.6.4 條第三款。
4 每次撈渣后,應及時向孔內補充泥漿或粘土,保持孔內水位高于地下水位1.5-2m。
5 作業時,孔口附近禁止站人。
6.6 螺旋鉆成孔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l 開鉆前應縱橫調平鉆機,安裝導向套。
2 開孔時,應緩慢回轉,保持鉆桿垂直。
3 鉆進時,應保持鉆具工作平穩,隨時清理孔口積土。發生卡鉆、夾鉆時,不得強行鉆進或提升,應緩慢回轉,上下活動。
6.7 沉管樁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
l 檢查樁尖埋設位置是否與設計樁位相符合,鋼管套入樁尖后應保持兩者軸線一致。
2 給鋼管施加的錘擊(或振動)力應均勻,讓施加力落于鋼管中心,嚴禁打偏錘。
3 成孔過程要隨時注意樁管沉入情況,控制好收放鋼絲繩的長度。向上拔管時,要垂直向上邊振動邊拔。遇到卡管時,不得強行蠻拉。
4 采用二次“復打”方式時,應清除鋼管外的泥沙,前后兩次沉管的軸向應重合。
5 用振動沉管法成孔時,開機前操作人員必須發出信號,振動錘下禁止站人,用收緊鋼絲繩加壓時,應隨樁管沉入隨時調整鋼絲繩,防止抬起機架。
6 在打沉管樁時,孔口和樁架附近不得有人站立可停留。
7 停止作業時,應將樁管底部放到地面墊木上,不得懸吊在樁架上。
8 在樁管打到預定深度后,應將樁錘提升到4m 以上鎖住后,才可檢查樁管、澆注混凝土。
7 人工挖孔
7.1 施工現場所有設備、設施、安全防護裝置、工具、配件以及個人防護用品必須經常檢查,確保完好和正確使用。
7.2 人工挖孔作業施工用電應符合本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樁孔內作業如需照明,必須使用安全電壓,燈具應符合防爆要求,孔內電纜必須固定并有防破損、防潮的措施。
7.3 夜問禁止人工挖孔作業。
7.4 多孔施工應間隔開挖,相鄰的樁孔不能同時進行挖孔作業。
7.5 孔口操作平臺應自成體系,防止在護壁下沉時被拉垮。
7.6 孔內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作業時不得吸煙,不得穿化纖衣褲,不得在孔內使用明火。同一人在孔內連續作業時問不得超過2h。
7.7 班前和施工過程中,要隨時檢查起重設備各部件是否牢固、靈活;支腿是否牢固穩定;起重鋼絲繩及其與掛鉤的聯接、掛鉤的安全卡環、防墜保護裝置等是否牢固可靠;提桶是否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修理或更換。
7.8 必須遵守逐節施工的原則,即必須做到挖一節土,做一節混凝土護壁。孔內開挖作業必須待護壁穩定后再挖下一節。
7.9 樁孔擴底(適宜于粘土層,硬實砂土層)應采用間隔削土法,留一部分土做支撐,待澆灌混凝土前再挖支撐土。淤泥層、松散沙層(含流沙層)不宜人工擴底。
7.10 正在施工的樁孔,每天班前應將積水抽干,并用鼓風機向孔內送風至少5min,經檢測符合要求后方可下人作業。當孔深超過lom時,地面應配備向孔內送風的專用設備,風量不宜少于25l/s,孔底鑿巖時尚應加大送風量。
7.11 孔內有人作業,孔口應有專人監護。發現護壁變形、涌水、流沙以及有異味氣體等時,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將孔內作業人員撤至地面,并報告施工負責人處理,在排除隱患后方可繼續施工。
7.12 開挖復雜的土層結構時,每挖0.5~1.0m 應用手鉆或不小于φ16 鋼筋對孔底做品字形探查,檢查孔底面以下是否有洞穴、涌沙等,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作業。
7.13 作業人員上下孔井,應使用安全性能可靠的吊籠或爬梯,使用吊籠時其起重機械各種保險裝置必須齊全有效。不得用人工拉繩子運送作業人員和腳踩護壁凸緣上下樁孔。樁孔內壁應設置尼龍保險繩,并隨挖孔深度增加放長至作業面,作為救急之備用。
7.14 樁孔內作業需要的工具應放在提桶內遞送,長柄工具應將重的一頭放在提桶底部,上端用繩捆綁在起重繩上。禁止向孔內拋擲,禁止工具與土方混裝提升。
7.15 當樁孔挖至5m 以下時,應在孔底面3m 左右的護壁凸緣上設置半圓形的防護罩,防護罩可用鋼(木)板做成,當裝運挖出土方的提桶上下時,孔內作業人員必須停止作業,并站在防護罩下。由樁孔內往上提升大石塊時,孔內不得有人,孔內作業人員在裝載好物件后,必須先上到地面上后才可提升。
7.16 孔底鑿巖時應采用濕式作業法,并必須加大送風量。作業人員必須穿絕緣鞋,帶絕緣手套。鑿巖工具用電必須符合本規程第十五章的有關規定。
7.17 排除孔內積水應使用潛水泵,不得用內燃機放在孔內作為排水動力,排水過程孔內不得有人。排水作業結束,必須在切斷潛水泵電源后,作業人員方可進入孔內。
7.18 挖出的土方應及時運走,樁孔周邊2m 范圍內不得存放任何雜物或挖出的土方。
7.19 機動車輛需在作業現場內通行,必須制定安全防護措施,對其行駛路線進行專項規劃。機動車輛在作業現場內行駛時,其行駛路線近旁的樁孔內不得有人作業。
7.20 孔口地面應設置好排水系統,以防積水向孔內回灌。如孔口附近出現泥濘現象必須及時清理。
7.21 孔內停止作業時,必須蓋好孔口或設置不低于1.2m 的防護欄桿將孔口封閉圍住,并應設立醒目的警示牌,夜間應設紅燈示警。
7.22 挖孔成型后,必須在當天驗收并立即下置護筒或灌注混凝土,以防塌孔。
8 混凝土灌注
8.1 運移鋼筋籠的通道上不得有任何障礙物。多人合運鋼筋籠必須保持起杠落杠抬運動作協調,使用的繩、杠要安全可靠。
8.2 吊裝鋼筋籠時,吊鉤與鋼籠的聯接要安全可靠。
8.3 起吊鋼筋籠入孔前,應先檢查清理孔口附近的雜物、工具等物件,起吊過程中鋼筋籠不得碰、掛電纜和其它物件、設備。在鋼筋籠倒俯范圍內禁止站人。
8.4 向孔內下置鋼筋籠時,必須吊直扶正,孔口作業人員要站在干凈、清潔、無泥濘的地面上作業,下籠動作要緩慢平穩。下籠遇阻時,應查清鋼筋籠受阻原因,禁止作業人員在鋼筋籠上踩踏加壓或盲目采用其它加壓方式強行下壓鋼筋籠。也不得回程提起鋼筋籠盲目地向下沖、砸、礅。
8.5 采用人力搬運灌漿管時,應該用木質杠子(長度1.2m 以上)插入2/3 用手托著抬運。禁止使用金屬桿(管)插入管內作業抬運工具,禁止放在肩上抬運。
8.6 下置灌漿管前,應先將孔口周圍的防護地板鈾好,仔細檢查灌漿管的接頭絲扣是否完好并清潔上油。
8.7 起吊灌漿管時,禁止扶管人員用手托觸管口底端扶送,升降機操作要平穩,防止管子甩蕩傷人。
8.8 下置導管途中遇阻時,要判明受阻原因,要防止導管偶受鋼筋籠箍筋阻擋出現突然下沉而傷人。提起管子轉動時,禁止反向轉動。
8.9 向儲料斗內倒入的混凝士重量不得超過儲料斗橫梁及起吊繩索u 型環、設備等允許的負荷量。
8.10 儲料斗被吊起運行時,其下方嚴禁站人,作業人員不得用手直接扶持料斗,只能用拉繩穩定料斗。
8.11 灌漿過程中,升降機、吊車操作人員必須與孔口塔上人員緊密配合,應按孔口作業人員指令進行操作,操作動作要穩當、準確。
8.12 升降和上下抖動導管時,任何人員不得站在漏斗下方,嚴禁作業人員站在漏斗上面觀察混凝土下泄情況。
8.13 在測定沉渣厚度和灌注高度時,孔口應停止其它作業。
8.14 灌注完畢后,應認真做好以下工作:
1 對低于現場地面標高的樁孔孔口,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回填,不能及時回填的,應加蓋并設防護欄桿和警告標志;
2 料斗應放回地面。需要拉到塔架上停放的,掛料斗的升降機一定要剎緊,并用繩子捆牢。
第11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土木建筑大模板和大板施工
第一節 大模板和預制構件的存放
第1條 大模板和預制構件,應按施工組織設計的規定分區堆放,各區之間保持一定距離。存放場地必須平整夯實,不得存放在松土和坑洼不平的地方。
第2條 各種類型大模板,應按設計制造。每塊大模板應設有操作平臺、上下梯道、防護欄桿以及存放小型工具和螺栓的工具箱。出廠前應認真檢查,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第3條 大模板存放,必須將地腳螺栓提上去,使自穩角成為70~80度,下部應墊通長木方。長期存放的大模板,應用拉桿連接綁牢。存放在樓層時,須在大模板橫梁上掛鋼絲繩或花欄螺栓,鉤在樓板吊鉤或墻體鋼筋上。
第4條 沒有支撐或自穩角不足的大模板,要存放在專用的堆放架內或臥倒平放,不應靠在其他模板或構件上。
第5條 外墻壁板、內隔墻板應放置在金屬插放架內,下端墊通長方木,兩側用木楔楔緊。插放架的高度應為構件高度的2/3以上,上面要搭設30厘米寬的走道和上下梯道,便于掛鉤。
第6條 現場搭設的插放架,立桿埋入地下50厘米,立桿中間要綁扎剪刀撐,上下水平拉桿、支撐和方墊木必須綁扎成整體,穩定牢固。
第7條 靠放架一般宜采用金屬材料制作,使用前要認真檢查和驗收。內外墻板靠放時,下端必須壓在與靠放架相連的墊木上,只允許靠放同一規格型號的墻板,兩面靠放應平衡,吊裝時嚴禁從中間抽吊,防止傾倒。
第二節 大模板安裝和拆除
第8條 安裝和拆除大模板,吊車司機與安裝人員應經常檢查索具,密切配合,做到穩起、穩落、穩就位,防止大模板大幅度擺動,碰撞其他物體,造成倒塌事故。
第9條 模板安裝和拆除時,指揮、掛鉤、和安裝人員應經常檢查吊環,對筒模要預先調整好重心。起吊時應用卡環和安全吊鉤,不得斜牽起吊。嚴禁操作人員隨模板起落。
第10條 大模板安裝時,應先內后外對號就位。單面模板就位后,用鋼筋三角支架插入板面螺栓眼上支撐牢固。雙面模板就位后,用拉桿和螺栓固定。未就位固定前不得摘鉤。
第11條 吊裝大模板時,如有防止脫鉤裝置,可吊運同一房間的兩塊,但禁止隔著墻同時吊運一面一塊。
第12條 有平臺的大模板起吊時,平臺上禁止存放任何物體。里外角模和臨時摘、掛的板面與大模板必須連接牢固,防止脫開和斷裂墜落。
第13條 分開澆灌縱橫墻混凝土時,可在兩道橫墻的模板平臺上搭設臨時走道或其他安全措施。禁止操作人員在外墻上行走。
第14條 拆模板應先拆穿墻螺栓和鐵件等,并使模板面與墻面脫離,方可慢速起吊。
第15條 清掃模板和刷隔離劑時,必須將模板支撐牢固,兩板中間保持不少于60厘米的走道。
第16條 大模板放置時,下面不得壓有電線和汽焊管線。采用電熱法養護混凝土時,必須將模板串聯并與避雷網接通,防止漏電。
第三節 內外墻板、大樓板預制構件安裝
第17條 各種預制構件安裝必須按施工順序對號就位,應保持垂直穩起。就位后,立即將構件的拉桿和支撐焊牢或錨固,方可摘鉤。禁止站在外墻板邊沿探身推拉鉤件。
第18條 從插放架起吊墻板應用卡環卡牢,垂直穩起,墻板必須超過障礙物允許高度方可回轉臂桿。
第19條 上下層壁板就位后,應將預留鋼筋立即焊牢,禁止下層壁板焊牢前安裝上層構件。
第20條 分流水段施工,流水段端頭的外墻板,一側與橫墻連接,另一側必須用鐵管和帶有花欄螺栓的鋼絲繩,把外墻板與樓板臨時拉牢。直到與下一流水段鋼筋套環串好加固后方可拆掉。
第21條 墻板就位固定后不得撬動,需要撬動調整時,應重新掛鉤。墻板安裝過程中禁止拆移支撐和拉桿。
第22條 外墻為磚砌體,內墻澆灌混凝土前,必須將外磚墻加固,防止墻體外漲。在拆除時,禁止把加固材料懸掛在墻體上和直接下扔。
第23條 陽臺板安裝就位必須逐層支設臨時支柱,連續支頂不得少于三層,并應與墻體拉結牢固。陽臺板預留的拉結筋與圈梁鋼筋應及時焊接。
第24條 陽臺欄板和樓梯欄桿,應隨樓層安裝。如不能及時安裝,必須在外側搭設防護欄桿。
第25條 預制構件就位焊接牢固后,應立即將吊環割掉,防止絆腳。
第12篇 建筑施工電梯安全作業操作規程
建筑施工電梯安全操作規程
1 .電梯司機必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酒后作業。
2 .電梯司機應身體健康,兩眼視力均不得低于1 . 0 ,無色盲、聽力障礙、高血壓、心臟病、癲痛病、眩暈、突發性昏厥及其他影響起重吊裝作業的疾病與生理缺陷。
3 .司機必須熟悉所操作電梯的性能、構造、保養、維修知識,按規定及時填寫機械履歷書和規定的報表。
4 .施工電梯周圍sm 以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雜物,不得在此范圍內挖溝、坑、槽。電梯地面進料口應搭設防護棚。
5 .梯籠維修時,若拆下零部件后,梯籠的重量低于配重時,必須將梯籠鎖在導軌架上。
6 .嚴禁利用施工電梯的井架、橫豎支撐牽拉纜繩、標語和其他與電梯無關的物品。
7 .同一現場施工的塔式起重機或其他起重機械應距施工電梯sm 以上,并應有可靠的防撞措施。
8 .施工電梯安裝完畢后必須經有關人員檢查驗收合格方可投人使用。
9 .梯籠乘人、載物時必須使載荷均勻分布,嚴禁超載作業。
10 .電梯運行至最上層和最下層時仍應操縱按鈕,嚴禁以行程限位開關自動碰撞的方法停機。
11 .施工電梯啟動前必須先鳴笛示警,夜間操作應有足夠照明。
12 .雙籠電梯當一只梯籠在進行籠外保養或檢修時,另一只梯籠不得運行。
13 .電梯運行中,司機不準做有妨礙電梯運行的動作,不得離開操作崗位,應隨時觀察電梯各部音響、溫度、氣味和外來障礙物等現象,發現反常應及時停機檢查處理,故障未排除嚴禁運行。
14 .施工電梯停止運行后應遵守以下規定:
( l )電梯未切斷總電源開關前,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崗位;
( 2 )作業后,將梯籠降到底層,各控制開關扳至零位,切斷電源,鎖好閘箱和梯門;
( 3 )班后按規定進行清掃、保養,并作好當班記錄。
15.凡遇有下列情況時應停止運行:
( l )天氣惡劣:大雨、大風(六級以上)、大霧、導軌結冰等;
( 2 )燈光不明、信號不清;
( 3 )機械發生故障未排除。
( 4 )鋼絲繩斷絲磨損超過報廢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