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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設施、器材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3-12-20 13:00:20 查看人數:96

    安全設施、器材管理制度

    第1篇 安全設施、器材管理制度

    一、定期與不定期的檢查各部門各部位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器材的安全狀態。

    二、發現不合格的消防設施、器材須向有關部門提出整改意見,立即更換檢修或更新,確保正常。

    三、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消防設施維護管理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每半年檢查一次,1-2年進行清洗維護一次。感煙/溫探測器可燃氣體探測器應至少每年標定一次,以確保檢測精度。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消火栓、消防井每季度檢查試用一次,冬夏兩季需作防凍防潮維護處理,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2、消防器材管理:

    (1)滅火器每年應到國家指定的消防檢修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年檢。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并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

    四、單位必須建立消防設施、器材專項管理檔案,定期更新完善。

    五、下列行為必須限期整改或處罰,并向單位主管領導或主管單位上報。

    1) 占用疏散通道經提示不改正的。

    2)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3) 在營業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4) 故意破壞安全設施者。

    第2篇 安全設施防護管理制度

    1 目的

    通過對安全設施的策劃、采購、制作、設置及監督管理,營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環境,保障施工人員安全與健康。

    2 范圍

    適用于。

    3職責

    3.1 項目經理負責批準項目部內列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內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設施。

    3.2 項目總工在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負責確定安全設施設置的模式和標準。負責審核項目部列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內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設施。

    3.3 項目部負責編制安全文明施工規劃,策劃總體安全設施的設置,負責消防器材的布置與管理,項目部(安全)負責監督實施。

    3.4 現場項目管理部負責做好安全設施維護。

    3.5物資部門負責相關安全設施的采購。

    4 資源需求

    4.1 設置、采購、制作、管理、維護、檢查安全設施的人員。

    4.2 設置安全設施的財力和技術能力。

    5 工作流程

    5.1 安全設施的分類

    5.1.1用于防止人員高處墜落的主要安全設施(不限于):

    5.1.1.1攀登自鎖器(含配套纜繩),用于施工人員上下攀登;

    5.1.1.2速差自控器,用于高處作業時的個人防護;

    5.1.1.3門式組合式腳手架,用于構件施工時作業平臺;

    5.1.1.4手扶水平安全繩:用于高處作業人員在結構上水平行走的情況;

    5.1.1.5孔洞蓋板:用于現場孔洞的臨時遮蓋;

    5.1.1.6臨時防護欄桿:用于現場孔洞、平臺臨邊、樓梯口等可能造成人員高處墜落的防護;

    5.1.1.7爬梯:用于供施工人員到達高處作業點的情況;

    5.1.2 用于防止物體打擊的主要安全設施(不限于):

    5.1.2.1安全繩:用于高處作業工器具防墜落的防護;

    5.1.2.2垃圾桶(箱):用于作業廢料的臨時存放;。.

    5.1.3 用于防觸電的主要安全設施(不限于):

    5.1.3.1漏電保護器;

    5.1.3.2動力柜、配電盤;

    5.1.3.3便攜式卷線電源盤。

    5.1.3.4消防安全主要設施(不限于):

    5.1.3.5移動式滅火器;

    5.1.3.6消防箱(不限于)

    5.1.3.7防火毯。(不限于)

    5.1.4 其它類主要安全設施(不限于):

    5.1.4.1安全圍欄與安全警戒繩(帶);

    5.1.4.2電焊機防護罩及二次線通道(含快裝接頭);

    5.1.4.3安全標志;分禁止標志牌:包括禁止煙火、禁止吸煙、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未經許可不得入內、禁止攀登高壓危險,等;警告標志牌:包括必須戴安全帽、必須系安全帶、必須戴防護眼鏡等;指令標志牌:包括止步高壓危險、當心觸電、當心墜落、當心坑洞、當心落物,等;指示標志牌:包括從此上下、在此工作等

    5.1.4.4集中廣式照明;

    5.2 策劃

    在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文明施工規劃和作業指導書的編制分別對整個工程、單項工程的安全設施作總體、主要、具體的策劃和設置。

    5.3 采購與制作

    5.3.1 安全防護設施的采購應符合《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5.3.2 屬于固定資產管理范圍內安全設施的采購應符合《施工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5.3.3 安全設施中屬于勞動防護用品應具備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等三證,供方應具備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定點經營證。

    5.3.4 自行制作的安全設施應按國家或者行業規范的要求實施。

    5.3.5 安全設施的布置按照國家或者行業規范實施。

    5.4 常用安全設施的一般設置要求

    5.4.1 臨邊與洞口主要安全設施的設置

    1) 尚未安裝欄桿的平臺周邊、斜道的兩側、樓梯口、腳手架的工作面、高度超過0.8m平臺、四邊邊長或直徑超過1m的孔洞,必須設置雙道臨時欄桿。

    2) 欄桿的長度超過2m時,必須加設欄桿立柱,間距不得大于2m。雙道臨時欄桿的上桿高度為1.2m,下桿高度為0.5-0.6m,欄桿的下部應設置不低于0.18m高的擋腳板。腳手架工作面位置小于1m時,應設三道欄桿,下桿離腳手架平臺高度為0.3m。

    3) 臨時欄桿應采用φ≥30,壁厚≥2mm的鋼管制作,以扣件或焊接的方式固定。采用焊接連接時,焊縫應飽滿,不得點焊。欄桿的設置應使其整體構造在任何一處能經受任何方向的100kg的外力,并用紅白相間的油漆作標識。

    4) 在孔洞四周裝設欄桿后,應在孔洞上滿鋪安全網。

    5) 1m及以下的孔洞,必須設置孔洞蓋板,大于1m孔洞使用蓋板時,應核算強度后加固,蓋板背面應加設擋塊防止移位,必要時用電焊把蓋板與下方鐵件進行固定。

    6) 混凝土預留孔洞可采用貫穿混凝土的鋼筋構成防護網,并加蓋板,待設備安裝時再割除。

    7) 臨時孔洞蓋板按國家或者行業規范制作。蓋板上不準堆物。

    8) 對暫時無條件裝欄桿的平臺、走道等臨邊,設置1m高的扶手繩,供施工人員高處行走時作扶手用,

    9) 欄桿、蓋板、扶手繩的設置應符合國家或者行業規范。

    5.4.2 主要安全防護通道和隔離層的設置

    1) 正在施工上方有落物危險的建筑物出入口、一般垂直交叉作業的下方,必須搭設安全防護通道或防護隔離設施。

    2) 防護通道應符合國家電網公司《送變電工程施工安全設施標準化規定》的規定。

    3) 防護通道的長度應根據防落物的高度確定,高度在30m以下時,通道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以5m和3-5m為宜。非出入口和通道兩側應封閉。

    4) 在施工過程中可能產生落物危險的場所,應設置隔離層。隔離層的設置方法基本同安全防護棚,但采用木板作隔離層時,木板的厚度以50mm為宜。采用竹笆等易燃材料作隔離層時,宜用阻燃材料作防火隔離,并配置消防器材。

    5) 當隔離層同時兼作堆放物品和工作平臺時,應核算隔離層承載能力后進行設置。

    6) 人員、物資、材料主要進出口劃定安全通道,安全通道用黃黑相間的條紋或綠色條紋作標識,安全通道上不得堆物和占用,搭設腳手架時應留出安全通道的位置。

    5.4.3 設置施工人員方便、安全地到達高處作業面安全通道(斜道)、梯子,腳手架作業平臺和安全通道的設置應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和《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

    1) 高處作業面應設置工作平臺。

    2) 工作平臺的面積和負載應符合作業需要,工作平臺應滿鋪腳手板、竹笆、鋼板等物,四周必須設置防護欄桿。

    5.4.4 安全標志與安全圍欄

    1) 在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使用或存放的場所和配電設施帶電與非帶電區應掛安全標志。在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時,還應設置安全圍欄。

    2)運行區域、吊裝作業、拆除現場、電氣試驗、有腐蝕性物品作業、現場的危險區域、高處作業場所、孔洞臨邊以及有墜落、落物及其它危險的場所,周圍均應設置安全圍欄和安全標志。

    3) 安全標志的使用和管理應符合公司《安全標志管理制度》的規定。

    4)安全圍欄采用活動圍欄、色帶等。

    5.4.5其他安全防護設施(不限于)

    1)高處作業采用攀登自鎖器、速差自控器、手扶水平安全繩、安全繩等防止人員和工器具墜落的設施。

    2)所有電氣設備、小型電動工器具均應有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護。

    3)機械的轉動部分應設置防護裝置。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靈敏、可靠。

    4)手持電動工具或移動式電動工具采用漏電保護裝置。

    5)用電設施選用標準的配電箱、配電盤和便攜式卷線盤等。

    6)在大面積有照明要求的施工區域設置集中廣式照明燈。

    7)電焊機采用集中布置,電焊二次線采用快裝接頭成束布設,并盡量利用空間不占通道。

    8)易燃易爆區域的上方及四周進行電焊、切割、打磨等動火作業時,除清理周圍易燃易爆物品外,應采取阻燃隔離措施,并設置消防器材,派專人監護。

    5.4.6 所有對安全有要求的場所、設備及其安全設施的設置均應符合有關安全規程、規定、標準的要求。

    5.5 使用與維護管理

    5.5.1 負責布置的作業現場的安全設施,工程管理部門要加強檢查、監督。

    5.5.2 使用單位要負責管理與維護,不得損壞和移動。

    5.5.3 對有預防性檢驗要求的安全設施,由使用與管理部門負責定期檢驗。

    5.5.4 負責管理與維護安全設施的部門應指定人員管理與維護,定期進行檢查,確保完好使用。

    5.5.5 用電、施工機械由工程科負責管理。

    5.5.6 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現場安全設施的監督檢查。

    6 監測和改進

    作業指導書的編制人員對本項目工程安全設施的設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公司、項目部組織的安全檢查和日常安全監督檢查時對安全設施的設置、使用和維護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根據安全法規、安全技術的發展、施工需求、行業安全設施信息,研制、引進、運用新的安全設施,提高安全防護能力。

    7 相關和支持性文件

    7.1 《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 國家電網工[2003]168號

    7.2 公司相關文件、程序

    第3篇 較大危險因素場所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依據《安全生產法》和《消防法》的規定,對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設備設施實施更為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有效避免易發區域的事故發生。結合裝飾裝修工程的特點,制定公司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對

    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設備設施的設置、租賃、安裝和使用進行重點監控。

    二、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設備設施設置、租賃、安裝和使用安全管理方案和預案,按照公司相關要求按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三、要求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設備設施的設置、租賃、安裝和使用有驗收、有專人負責,并簽訂責任書或安全協議書。

    四、加強對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設備設施的設置、租賃、安裝和使用的用火用電管理,嚴格執行集團和公司的各項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及時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五、如有特殊需要應按照集團公司《安全旁站監督管理規定》建安(2004)174號的要求,實行旁站制。

    六、加大對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設備設施的設置、租賃、安裝和使用監督檢查力度,項目部主管人員、安全、消防管理人員及電工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巡檢、日檢、聯檢,并做好記錄。

    七、對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設備設施的設置、租賃、安裝和使用中發現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應按照公司《安全生產事故排查治理制度》的規定進行整改。同時,及時向項目部領導匯報。

    2008年7月8日

    第4篇 消防安全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 為加強單位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有關消防法規,制定本規定。

    2.建筑自動消防設施(主要指自動噴水、鹵代烷、二氧化碳、干粉等固定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和機械防排煙系統等)的維護管理(無該設施的本條可取消):

    (1)建筑自動消防設施投入運行后,單位應及時選擇維修保養企業,與之簽訂維修保養合同,對系統進行定期的維修保養。

    (2)應將建筑自動消防設施列入防火檢查、巡查的內容。

    (3)負責運行和維護的部門每日應對建筑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巡查,同時做好記錄。

    (4)保安部應定期對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各項功能進行檢查試驗,并填寫記錄。

    (5)點型感溫、感煙探測器投入運行二年后,應每隔三年對探測器進行清洗。

    3. 小型滅火器材(主要指滅火器、消火栓、消防桶、消防斧、消防锨等器材)的維護管理:

    (1)嚴禁購置不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滅火器材。對購置的器材應建立詳細的器材臺帳,并報保安部備案。

    (2)保安部根據有關消防規范要求對滅火器材進行合理布置,并登記造冊。

    (3)各部門應指定專人管理轄區內的滅火器材,滅火器材管理應做到“三定”(定位、定人、定責)。

    (4)各部門滅火器材管理人每周檢查一次滅火器材的數量和定位情況,每月檢查一次滅火器壓力表指針是否在正常區域。在寒冷、炎熱、潮濕季節,要對消火栓、滅火器采取防凍、防曬、防潮措施。

    (5)保安部每半年對所有的小型滅火器材進行一次檢查,對缺少的滅火器材進行補充,對銹蝕嚴重、壓力不足、干粉結塊的滅火器送具備法定資質的滅火器維修廠家進行維修。

    (6)因管理不善,造成滅火器材丟失、損壞的,管理人應賠償損失,并根據情況對聯責部門進行經濟考核。

    (7)因撲救本單位或友鄰單位火災而使用了滅火器,有關部門應及時報告保安部,補充滅火器材。

    第5篇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 “三同時”評審、驗收的內容和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在新、改、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中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的“三同時”評審、驗收等。

    3 引用文件

    4 職責

    工程部負責公司“三同時”的管理。

    5 內容與要求

    5.1 “三同時”評審

    5.1.1建設項目設計部門根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環境污染、職業健康危害和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及采取的具體措施,準備并提供下列資料報工程部。

    (1)建設項目名稱、工藝流程圖、工程選址位置平面圖,可能產生環境污染程度、職業健康危害以及安全問題的說明書;

    (2)建設和技術改造工程任務書或建議書;

    (3)采取的預防措施及可行性技術論證報告。

    5.1.2工程部對建設項目的報審資料審核后,組織召開“三同時”評審會,建設項目設計部門、安保部、財務部等部門同時參加。

    5.1.3在評審會上由建設項目設計部門向參加評審的各主管部門介紹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環境污染情況、職業健康危害和安全問題及采取的具體措施。

    5.1.4工程部、安保部分別就安全、環保、設備等方面作出的評審意見,只有全部通過方可進入項目建設。

    5.2 新產品開發、試制

    (1)需要進行試驗的項目,由制定實驗方案的單位在試驗大綱中同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必須在評審會上,向參加試驗的單位貫徹落實。

    (2)在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試制前,必須要充分了解產品、所用原料、中間體、“三廢”的理化性質、毒性、危險性,采取妥善有效的防范措施,制訂應急處理方法,并配備相應的防護器具和急救用品。

    (3)在開課題實驗前,必須制訂詳細的試驗計劃,包括應急處理方法和應配備的防護器具和急救用品。

    (4)在試制過程中必須嚴格按試制計劃逐項落實防范器具和應急措施,實驗中用到的劇毒物品,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執行,危險性較大的操作,要安排人員監護。安全措施不落實的課題不準開課題做試驗。

    (5)課題總結時,必須要由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的內容。

    (6)課題項目移交設計生產時,必須同時提供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的相關內容,做到同時設計。

    (7)新項目、產品工藝付諸中試、大生產實施前,工藝、圖紙、方案等經有關部門、人員進行論證,由試制、設計、選型負責人詳細介紹工藝情況、設計依據、選型理由,論證修改后,經公司領導批準,方可實施。

    (8)工程項目的發包、安裝期間的安全工作由管理部和承包單位按有關規定負責落實。

    (9)工程項目調試前,應進行全方位的嚴格檢查,并明確調試總負責人,由總負責人統一安排,確保設備調試安全。

    (10)工程項目試生產前,由項目負責人召集安全、設備、環保、生產、產品工程部門人員進行驗收檢查,同意后方可進行試產。

    (11)為減少試產時走不必要的彎路、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試產前必須初步制訂安全操作規程,做好員工培訓,必要時進行模擬操作,使全體進入試產人員了解如何操作、如何防范、如何進行應急處理。

    (12)項目負責人對項目試制的全過程負責人。項目試制總結中必須要有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內容。

    (13)凡引進先進的工藝裝置和技術,必須同時引進先進的安全、工藝衛生、環保、消防設施和技術,或在國內配套相應的設施和技術。

    5.3 “三同時”的驗收

    1)施工組織部門在竣工后,負責通知財務部、安保部等部門進行現場檢查,對于職業健康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

    2)驗收內容

    (1)項目的設施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2)建設項目與之配套的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環保設施是否符合國家法規和技術標準;

    (3)建設項目和運行狀況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3)參加驗收的各部門確認建設項目符合標準和要求后,在“技改項目、新建項目竣工驗收會簽表”或“工藝變更評審表”上簽字。達不到設計要求的建設項目不予驗收,并對工程項目發現的隱患和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建設項目設計部門針對存在的問題改進設計方案,改進施工組織部門立即組織整改,待問題解決后重新進行驗收。

    4)未經“三同時”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6篇 安全防護工具、防護設施、安全標志管理制度

    1.危險部位:是指存在危險因素,容易造成作業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傷亡的地點。危險部位應按規定進行安全防護,并設置安全標志。

    1)施工現場危險部位是指: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現場施工負責人要根據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使用設施設備和材料的情況及存儲物品的情況,具體確定本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并設置明顯的安全防護工具、防護設施、安全標志。安全防護設施要按照安全技術交底設置,設置要合理,要滿足安全施工的需要,并由使用班組長具體負責保管和指派專人看守。安全標志要根據實際需要和有關設置,安全標志要醒目清楚,必要時設專人進行看守。

    2)各種安全防護工具要經過設備管理和安質部的檢查、審核,經過檢查合格的方可使用。安全防護工具、防護設施、安全標志要設置在明顯地點,讓作業人員和其他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易于看到。

    3)夜間要在圍擋上及防護欄上設紅色警示燈。

    4)安全防護工具、防護設施、安全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即《安全標志》(gb2894—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16719——1996)。

    5)鐵路營業線安全防護工具、防護設施、安全標志的制作及設置,必須嚴格按《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辦法》及《鐵路建設項目現場安全文明標志》等相關規定辦理。

    2.安全防護工具、防護設施、安全標志設置后,未經項目部負責人批準,嚴禁擅自移動或者拆除。

    第7篇 安全和職業健康防護設施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與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衛生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威寧西南公司及各施工單位所有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

    (三)術語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以下稱“防護用品”),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機體暴露在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的部位,采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四)職責

    1.凡在公司對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場所使用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的部門或者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2.公司自行或委托有關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鑒定。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3.生產技術處負責下列管理措施:

    3.1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員工健康監護檔案;

    3.2定期對職業危害場所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公布,存入檔案;

    3.3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制定應急預案,配置現場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險區;

    3.4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各種防護用具,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3.5指定負責人職業健康的日常監測及維護,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該人員需經專業培訓或有相關資格證書。

    4.設備保全處下列管理措施:

    4.1設置防護設施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員;

    4.2制定并實施防護設施管理規章制度;

    4.3制定定期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檢查制度;

    4.4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4.5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4.6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4.7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4.8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五)日常保養維護規定

    1.設備保全處負責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2.生產技術處負責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3.使用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報請生產技術處現場勘查同意后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后方可實施拆除,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

    4.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當經所在地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并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六)附則

    1.本制度解釋權屬生產技術處、設備保全處。

    2.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執行。

    第8篇 工廠消防器材使用及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及設施主要包括:

    各種滅火器、消防桶、消防鍬、消防栓、水槍、水災自動報警器及滅火系統、消防裝備、阻燃防火材料及其他消防產品,只限消防專用,禁止占用,操作他用或移動位置、損壞等。

    2、消防器材及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堅持誰使用、誰受益、誰負責的管理原則。

    3、各單位消防器材及設施必須納入生產設備管理中,配置的滅火器一律實行掛牌責任制,實行定位放置,定人負責、定期檢查維護的三定管理。

    4、車間科室對本單位消防器材設施,應設立消防器材設施配置臺帳,各類消防器材領發一律由兼職防火員(安全員兼)負責,任何個人不予辦理領發。

    5、各單位必須在冬季對水容性滅火器及室個消防栓采取間斷性的維護保養,防凍措施。

    6、消防器材在使用后必須更換到位,在使用過程中,應注意不要損壞,并保持無灰塵、無油污。

    7、操作人員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撲滅火災的基本辦法,熟悉各部位消防器材及設施的配備情況。

    第9篇 學校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學校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確保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延長設施設備的使用壽命,特制定學校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一、設施設備包括的內容

    1、學校房屋建筑設施;

    2、水、電、氣設施;

    3、實驗儀器、教具設備;

    4、計算機、多媒體教學及圖書等設備。;

    二、檢查機構

    建立學校設施設備安全檢查機構,由校長、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長組成。

    三、確定常規檢查時間

    1、學期開學前和結束后定時檢查;

    2、每月中旬例行檢查;

    3、大風、大雨后及時檢查;

    4、大型活動前全面檢查。

    四、設施設備安全檢查內容

    1、房屋是否有損壞、開裂、傾斜、變形;

    2、地基是否有沉降;

    3、供水、排水系統是否通暢;

    4、門窗是否腐朽,玻璃是否牢固、完好;

    5、避雷設施是否完好;

    6、用電線路、開關、插座是否損壞;

    7、防火設施是否符合規范,滅火設備可否正常使用;

    8、供氣設備是否有隱患;

    9、溝、梯、欄、蓋、路是否有安全隱患;

    10、防盜措施是否落實。

    五、檢查記錄

    每次安全檢查必須做好記錄,建立檢查情況匯總檔案。

    六、整改落實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各校區總務處必須及時整改,確因某種原因不能及時整改的要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領導和主管部門。

    七、平時管理

    1、帳物清楚。各種設施設備要分類、編號、入帳、定期盤點,做到帳物相符。執行專人負責管理。

    2、科學管理。各類教學儀器要按順序依次進行定位存放、一目了然。

    3、維修保養。對各種設施設備要進行常規保養,及時維修,做好防塵、防潮、防熱、防蝕等工作。

    4、安全管理。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要專柜存放。貴重設備要有必要的防盜措施。重點部位“三防”到位。

    5、按章借還。設備的領用、借還要嚴格辦理借還手續,借出設備到期后應及時歸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長期占用,不準將學校設施設備私自外借。

    6、損壞賠償。對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損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壞、丟失,責任人要按價賠償。

    7、鑒定報廢。設備設施報廢必須經過嚴格鑒定,履行審批手續,批準后在有關帳目上注銷。

    第10篇 晶華學校教學場地、設施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華晶學校教學場地、設施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房屋建筑及使用要符合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相關手續、材料齊全。

    2、學校自行安排的基建、修繕項目必須報教委審批,經教委安排和審批的所有基建修善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圖紙和建設要求施工,不得隨意更改,所有基建修善項目都要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質量責任書。

    3、加強檢查。每學期開學前后,進行全面普查,平時不定期檢查,雨季要進行重點檢查磚木結構的房屋,要通過檢查孔檢查柁、檁條的安全情況,樓房的樓梯、樓梯扶手、走廊扶手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墻體裂縫的房屋,須查清原因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要加強煙囪、鍋爐和內部線路的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4、危險房屋需經房屋管理局、質檢所檢測危險程度,發現或經檢查認定存在較大隱患的房屋,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并設置隔離警示標志。

    5、餐廳、電教室堂、廳等人群聚集的場所,需有詳細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通道暢通,尤其是教學樓、宿舍樓,樓道兩端的出口必須保持暢通,不得設置鐵柵欄或其他妨礙出入的障礙物,出現緊急情況時,通道口有專人指揮,保證師生按秩序撤離。

    6、購置各種設備要保證進貨渠道合法,質量合格,杜絕三無產品,安裝設置合理,確保師生安全。

    7、建立健全設備管理。使用、維修、報廢、防火、防盜等制度,做到材料齊全,存檔備查。

    8、加強設備的檢修、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定期更新,定期報廢,確保設備牢固可靠,安全正常使用。

    9、安排人員負責學校的房舍、場地、設施安全,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第11篇 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范煉鋼廠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使用、維護工作,確保安全標志與安全防護設施起到應有的安全防護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煉鋼廠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設置、使用及維護的管理。

    3、 術語和定義

    3.1 安全標志包括:安全色(對比色)和安全標志。

    3.1.1 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藍、黃色和綠色。

    3.1.2 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3.1.3 安全標志:用以表達特定安全信息的標志,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邊框)或文字構成。

    3.1.4 安全標志的分類: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類

    3.2 環境信息標志:所提供的信息涉及較大區域的圖形標志。

    3.3局部信息標志:所提供的信息只涉及某地點,甚至某個設備或部件的圖形標志。

    3.4安全防護設施: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預防、減少、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采取的措施。

    4、 職責

    4.1 安全科

    4.1.1 負責監督、檢查各部門對安全標志及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維護和保養;

    4.1.2 負責督促各部門安全防護設施與主體設備的同時投運;

    4.1.3 負責安全警示標志牌的申報、領取、發放工作。

    4.2 設備科

    4.2.1 負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

    4.2.2 負責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訂制、安裝和投運的管理。

    4.3 各車間

    4.3.1 負責本區域安全標志及安全防護設施的日常設置、維護和保養的管理工作;

    4.3.2 負責本區域安全防護設施與主體設施的同時投運。

    5、安全標志管理

    5.1安全色、圖形符號、安全標志的形式,除公司特別規定外,必須符合gb2893、gb2894的規定。

    5.2各部門應在有較大危險有害因素的生產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標志內容應能全面涵蓋區域內全部危險有害因素。

    5.3 安全標志的設置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5.3.1安全標志的設置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標志牌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5.3.2標志牌應設在與安全有關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見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環境信息標志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志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設備(部件)附近的醒目處。

    5.3.3 標志牌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標志牌隨母體物體相應移動,影響認讀。標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5.3.4 標志牌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于75°。

    5.3.5 標志牌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

    5.3.6 多個標志牌在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5.3.7 安全標志設置應牢固可靠。不應妨礙正常作業,或造成新的隱患。

    5.4 未經廠領導或安全科批準,任何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拆除安全標志。

    5.5 在修整或更換安全標志時應有臨時的標志替換,以避免發生意外的傷害。

    5.6 各部門應做好安全標志的日常保養、清洗和維護工作,避免安裝不牢、污損甚至丟失。

    5.7 各部門應做好對安全標志的巡檢,對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安全標志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6、 安全防護設施管理

    6.1 各部門應在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備設施上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在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應設置警戒區域,坑、溝、池、井、陡坡等區域應設置安全蓋板或護欄等;設備裸露的轉動或快速移動部分,應設有結構可靠的安全防護罩、防護欄桿或防護擋板;放射源和射線裝置應有明顯的標志和防護措施。

    6.2 各部門在申報、領用、安裝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時,應嚴格選擇工藝技術先進、產品成熟可靠、符合國家標準規范、有相關生產經營資質的廠家。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功能、結構、性能和質量應能夠滿足職業安全衛生要求。不得選用未經鑒定、帶有試用性質的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

    6.3 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遵循“三同時”原則,同時設計、安裝、投運相關安全防護設施。應拒絕接納竣工資料不齊全、未達到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設計性能的工程項目。

    6.4 安全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設施同時運行,不得隨意挪動、拆除或廢置,如確有必要移動、廢置或單獨停運安全設施的,需經廠領導和安全科批準。

    6.5 臨時安全防護設施要做到安全、可靠、完善、適用。施工結束,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及時拆除安全防護設施,并清理作業場所。

    6.6 各部門應做好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日常點檢、保養和維護,確保設備設施的穩定運行,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6.7 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在檢、維修過程中,應停止相關區域內的生產。無法停止生產的,在檢、維修前必須與相關生產作業人員做好溝通,對可能出現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并提出切實可行的安全防護措施,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核并報安全科和廠長批準,同時對相關人員進行教育和告知。在作業過程中應做好安全措施的落實和現場監護,以確保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

    6.8 各部門在對設備設施進行檢、維修過程中,應同時對相關安全防護設施進行全面檢查、保養和維護。

    6.9各部門應對新上崗、轉崗的作業人員進行相關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結構性能、技術規范、安全操作規程、維護保養方法等知識的培訓和教育。

    6.10各部門應對本部門安全防護設施建立檔案。除本制度特別規定外,安全防護設施管理遵照《設備設施管理制度》執行。

    7、 考核

    凡違反本制度規定,未按要求設置、使用、維護安全標志及安全防護設施的,考核責任人50—100元;屬部門管理原因的,連帶考核部門主要領導50—100元。

    8、附 則

    本制度由安全科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12篇 路政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確保支隊的危險、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防止潛在的事故和有效處置突發事件中的緊急情況,確保辦公、路政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公路的安全暢通,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支隊的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凡設有控制或預防危及職工生命安全、身體健康、財產損失或對公路運營環境產生重大影響,以及發生事故、潛在事故和緊急情況所需的安全設施設備,均執行本制度。

    3. 管理職責

    3.1 支隊分管安全的副支隊長負責審核《安全設施設備配置申請表》,組織相關人員對《安全設施設備配置申請表》中的內容進行審核并組織驗收。

    3.2 各級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專兼>職安全員)負責對安全設施設備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3.3 安全設施設備實行分級管理,支隊辦公室、各大隊建立《安全設施設備管理臺帳》并負責以下工作:

    3.3.1 安全設施設備的借用、狀態的檢查、報廢管理;

    3.3.2 對所有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保養情況的檢查,并做好相關記錄;

    3.3.3 依據《安全設施設備配置申請表》實施采購并進行驗收登記,保存設施設備采購及驗收的相關記錄。

    3.3.4 大隊的安全設施設備臺帳應到支隊進行備案。

    4. 管理要求

    4.1 安全設施主要包含辦公區域安全設施設備(如滅火器材),路政執法中使用的(如錐桶、反光背心等)安全設施設備。

    4.2 本支隊應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審批采購申請。

    4.3 操作員負責遵守各類規章制度,服從安排。

    4.4 安全設施設備的提供。根據實際需要,所需部門填寫《安全設施設備配置申請表》并附詳細申請說明,由支隊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必要時,支隊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安全設施設備配置申請表》匯總。報分管安全副支隊長審批。經批準后由支隊資財科和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資財科負責組織采購。申請單位應注明設施設備的名稱、用途、型號、規格、單價、數量等。

    4.5 安全設施設備的驗收。采購的安全設施設備,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驗收,并填寫《安全設施設備采購驗收單》,記錄設施設備名稱、型號規格、技術參數、單價、數量等。

    4.6 安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和保養。

    4.6.1 所使用的設施設備必須妥善保管和使用,指定專人(或使用人)負責,因責任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人(或使用人)承擔。

    4.6.2 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必須做到勤檢查、勤保養、確保設備使用的壽命和正常運轉。消耗性設施設備應及時進行檢查、更新。

    4.6.3 對于安全設施設備的大(中)修以上的維護保養,使用部門應根據規定和使用情況向支隊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維修計劃,待批準后方可按計劃實施維護保養項目,維修人員應填寫《安全設施設備維護單》。

    4.6.4 使用或保管安全設施設備的部門建立《安全設施設備臺帳》,日常維護和保養由使用部門負責,并定期檢查,若有變化應及時填寫《安全設施設備臺帳》。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對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狀態進行檢查確認,并進行設備狀態標識。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監督檢查。

    4.5 安全設施設備的報廢

    對于無法修復或無使用價值的設施,使用或保管安全設施設備的部門應提出申請,并填寫《安全設施設備報廢申請表》,經支隊審驗、審批手續完畢后方可報廢,不得私自處理。屬于消耗性的安全設施設備安全設施設備,使用部門應及時登記其損耗情況,并報支隊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備案。

    安全設施、器材管理制度(十二篇)

    一、定期與不定期的檢查各部門各部位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器材的安全狀態。二、發現不合格的消防設施、器材須向有關部門提出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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