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設備安全使用管理總則
1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增強法制觀念,嚴格遵守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面的政策法令、法規及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凡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廠房、設施和設備,員工有權向上級報告,遇有嚴重危及生命安全和設備安全的情況,員工有權拒絕操作并及時報告領導。
3工作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上班時不準佩帶耳環、戒指、項鏈、指甲套等飾品及非操作用品進入工作場所。女工須把發辮放入工作帽內,方能進入工作場地和檢查操作設備。所操作的設備,必須隨時排除故障隱患。防護信號、保險裝置齊全、靈敏可靠,潤滑良好,保證設備安全。
4工作中集中精力,堅守崗位,不準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給他人。調整設備、拆卸防護裝置時要先關機停電。
5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下班前必須按規定切斷電源氣源,清理工作場地。
6 檢查、修理機械電氣設備時,必須掛停電警告牌,非工作人員嚴禁合閘。
7各種安全防護裝置、照明信號、監測儀表、警示標記、防雷裝置等不準隨意拆除或非法占用。
8 一切電氣機械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有可靠的接地安全措施。
9高空作業必須扎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電工必須穿戴絕緣鞋、手套,嚴禁投擲工具、材料等物資。
10 對易燃、易爆、易腐蝕、劇毒、放射等物品,必須分類妥善保存,嚴格管理。操作使用者必須按規定穿戴好防護用品。
11 各種消防器材工具,按消防規范放置齊全,不可隨便動用。
12 發生重大事故或惡性未遂事故時要及時挽救,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領導和相關機構。
第2篇 建筑施工用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目前我國處在快速經濟發展階段,建筑業蓬勃發展,建筑施工用特種設備也越來越多地出現在人們的視線中。塔機、外用電梯等特種設備生產效率高,方便快捷,能適應生產的需求,但其生產作業屬高危生產行業,如管理不善易出現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及重大財產損失。因此施工現場系統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尤為重要。根據國家法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建設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施工現場應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日常維護保養制度及救援預案。相應的管理文件還應有特種設備運行檢查記錄表、設備維護保養記錄表、設備安裝拆卸工程安全技術交底、特種設備安拆方案、安裝質量自檢報告、塔機有關地基礎文件報告、勞務工勞動合同書等。此外還有對操作證件的管理,對準用登記手續的管理及建立設備安全管理檔案等。這些管理文件往往使人們感到復雜和繁瑣,特別是由于施工隊伍在管理能力上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一些小的施工隊伍往往不知道怎樣建立這些管理制度,對這些要求顯得力不從心。
幾年來我們通過對本地建筑施工用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根據積累的一些管理經驗,對以上要求的這些管理制度及相應管理文件進行分析和歸類,我們認為雖然每個工程千變萬化,安拆方案各不相同,以及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筑施工的影響,對工地特種設備有著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在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上還是存在著許多相同之處。為了促進這些中小施工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幫助其較快的提升自身管理水平,進而從整體上促進我市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降低事故發生率,以促進安全生產。我們博采了駐太原地區各大施工企業、起重設備生產租賃、安裝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經驗之長,經總結提煉整理出一套建筑施工特種設備施工現場管理手冊,該手冊收集整理出31種有關特種設備管理要件,能夠系統具體指導施工單位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各項管理制度及相應各種管理文件。手冊采用文字、表格、示意圖并舉的方式,形式簡潔、易懂,并對每個工地的具體情況留有針對性的管理空間。
例如塔吊安裝工程安全技術交底內容有:
1)專人指揮,相互配合,確保安全生產。
2)高處作業人員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范。
3)安裝作業區內禁止閑人逗留。
4)認真檢查吊裝及鋼絲套、卡環,嚴格按更新標準及時更新。
5)認真檢查各邊接螺栓,銷軸,發現損壞、疲勞、開裂要及時更新。
6)要緊固嚴密液壓項長系統各部分管接頭。
7)拆除影響安全作業的電線,檢查電纜電線的絕緣是否良好,電機接地是否正確,各行程式開關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第3篇 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管理要求
1編制目的
規范廠區設備內安全作業,保證作業安全。
2適用范圍
本廠區域設備內作業。
3作業證管理要求
3.1設備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
3.2《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施工單位或交出設備單位負責辦理。
3.3作業單位接到《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后,由該項目的負責人填寫作業證上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各項內容。
3.4《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欄要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
3.5《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交出單位和作業單位的領導共同確認,審批簽字后方為有效。
3.6在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應按《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3.7在設備內進行動火作業應按《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辦理《動火安全許可證》。
3.8《設備內安全作業證》須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由車間值班長或工長再次確認無誤后,方準許進入設備內作業。
3.9 設備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需重新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準許繼續作業。
3.10設備內作業結束后,需認真檢查設備內外,確認無問題,方可封閉設備。
4設備內安全作業證
設備交出單位負責項目欄
交出設備單位:
交出設備名稱:
檢修作業內容:
設備內主要介質:
作業時間:年 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設備隔絕安全措施:
確認人簽字:
審批人:年月日
檢修單位負責項目欄
檢修單位:
檢修項目負責人:
檢修作業監護人:
作業中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
檢修作業安全措施(包括搶救后備措施):
審批人:年月日
分析項目
合格標準
分析數
氧含量
取樣時間
取樣部位
分析人
終審審批:
審批簽字:年月日
第4篇 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施工現場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購置、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類塔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高處作業吊籃、龍門架(井架)物料提升機、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起重機械設備。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
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但同級人民政府設有建筑業管理部門并將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能確定由該部門行使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以下簡稱起重機械設備)的購置、使用、安裝和檢驗檢測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購置與報廢
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設備租賃單位或者個人購置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是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生產的質量合格產品。未實行許可生產的產品應具有省級以上有關部門的產品鑒定書。購置進口設備,應當通過商檢,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設備不得購置:
(一)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國家和本省規定禁止使用的;
(三)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安全保護裝置配備不齊全的。
第六條 建筑業企業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有設計圖和設計計算書,由企業技術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和鑒定,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 起重機械設備的產權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購銷合同、使用維修及安裝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許可生產證明、產品質量合格證、交接驗收記錄等;
(二)設備履歷書,包括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保護裝置調試記錄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事故記錄等;
(三)其它資料。
第八條 起重機械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一)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結構件應力超過原計算應力15%的;
(三)主要結構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
報廢后的起重機械設備不得再使用或整機轉讓。
第三章 安裝與拆卸
第九條 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單位,應當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等活動。
第十條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應當依照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及本規定的要求,進行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移位、頂升、附著、拆卸活動,并對安裝質量及其作業過程的安全負責。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在安裝工程施工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地質資料、施工平面圖及隱蔽工程驗收報告。
第十一條 從事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應當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在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和拆卸前,應當根據產品說明書、施工現場環境和有關標準安排專業技術人員編制安裝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實施。安裝、拆卸作業前,編制施工方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施工負責人應當向全體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三條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或拆卸作業前,作業人員應當對擬安裝或拆卸設備的完好性進行檢查。作業時,應當設置警戒區,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負責統一指揮的人員和專職監護的人員。各工序應當定崗、定人、定責。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施工方案和拆裝工藝。
第十四條 起重機械設備每次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對起重機械設備進行調試和試運轉。在向使用單位進行起重機械設備移交前,應當委托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并與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聯合進行安裝質量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必須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技術檔案。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裝或者拆卸合同;
(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
(三)安裝驗收資料;
(四)檢測資料;
(五)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四章 使用與維修
第十六條 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起重機械設備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到建設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起重機械設備登記。登記標記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機械設備的顯著位置。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國家頒發的生產許可證。未實行許可證的產品應當提供省級以上有關部門的產品鑒定書;
(三)產品合格證和注冊商標;
(四)安裝合同;
(五)檢驗檢測機構簽發的檢測報告。
登記部門應當按機種分類統一編號。具體辦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建筑機械設備管理的機構制定。
第十七條 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對起重機械設備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報季節、氣象條件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工時,應當做好保護工作。
第十八條 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必須執行建設部《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和江蘇省《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完好技術標準》及相關專業標準。
第十九條 租賃企業出租的起重機械設備應當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達到江蘇省《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完好技術標準》的要求。
出租企業應當對出租的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合格的方能出租。出租時應向承租方出具檢測合格證明。租賃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當明確各自在安全、使用、安裝、拆卸及維護保養方面的責任。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起重機械設備。
第二十條 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起重機械設備進行以下維護保養與檢查:
(一)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并做出記錄;
(三)對安全保護裝置定期進行校驗、檢修,并作記錄。
第二十一條 群塔作業的施工現場,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有防止群塔作業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實行總承包的,且施工現場有兩個以上單位進行塔機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各使用單位統一制訂避免群塔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人員應當經過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起重機械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起重機械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起重機械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對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待事故隱患消除后,方可投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安裝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機械設備在重新啟用前,必須經建筑起重機械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起重機械設備使用達到國家規定使用年限的,應當進行結構安全性能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二十四條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使用的監督檢驗應當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承擔。
第二十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應當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第二十六條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時,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經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起重機械設備,應當將合格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六章 監 督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對起重機械設備購置、安裝、使用和檢驗檢測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行安全監督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使用和檢驗檢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涉嫌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起重機械設備管理規定情況,查閱、復制有關合同、帳簿等有關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違反安全技術規范和本規定的行為或者在用的起重機械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八條規定購置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可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責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現場。
第三十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全省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
公布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在用的起重機械設備數量;
(二)起重機械設備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樁工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供電恢復及設備檢修排水管理安全技術措施
一.工程概況
根據礦總體工作安排,由我區負責對5304工作面啟封前的外圍供電恢復及設備檢修、排水管理安全技術措施化施工。為保證施工安全及工程質量,特制定如下安全技術措施。
二.準備工作
(一)地面準備
1、qbz80開關4臺,37kw排水泵4臺,3×10mm2的電纜150m2根。φ51mm高壓膠管10m.
2、礦車2輛。
三.施工工序
(一)施工工作量
1.對接好兩巷排水管路具備兩巷正常排水。
2. 5304軌順、運順各敷設一路3×10mm2的電纜150m,安裝2臺37kw排水泵對兩順槽低洼點進行排水。
3.在軌順移動電站前頭安裝一部22kw絞車為運輸移動電站做準備。
4.軌順低洼點積水排盡后,整理移動電站軌道,為運輸移動電站設備做準備。
5.運順排盡積水后整理皮帶設備.
(二)施工方法及順序
1、施工方法:
開啟第一道密閉前,在5304軌順、運順兩巷各敷設一路3×10mm2的電纜150m,搭好開關和排水泵并具備正常開啟。開啟第一道密閉后,正常通風后,把兩巷的排水泵運到低洼點,對低洼點進行排水。低洼點積水排盡后,軌順整理移動電站軌道,運順整理皮帶設備。
2、施工順序
2.1在5304軌順、運順兩順槽第一道密閉外,分別敷設一路3×25mm2的電纜150m,搭好2臺開關和2臺37kw的排水泵,供電后備用。
2.2第一道密閉開啟后,根據現場條件,如果兩順槽低洼點積水多,分別把搭好的排水泵停電后運到低洼點后供電排水。
2.3軌順積水排盡后,整理移動電站軌道。
2.4運順積水排盡后,整理皮帶設備。
2.5每班工程結束后,材料、工具碼放整齊,保持文明生產動態達標。
四、技術要求
1. 移動電站軌道符合質量標準化要求,軌距誤差不大于5mm,不小于2mm,軌道接頭間隙不超過5mm,內錯差、高低差不大于2mm,水平誤差不大于5mm,軌枕間距不大于700m。扣件齊全完好、緊固有效并與軌型相符,軌枕無浮離,懸空現象。
2.皮帶設備安裝調試嚴格按照《5304-2綜放面安裝要求》執行。
3.兩巷排水泵供電后備用,符合機電設備完好標準。
4.排水時由外向里逐級排水,及時延伸排水管路。
五、施工勞動組織
本工程采用“四六”制作業方式,各班工長或跟班領導是現場安全負責人,各班副工長是施工負責人。
六、避災路線
若施工地點發生水、火、瓦斯、煤塵等災害時,施工人員應按如下路線進行撤離并熟悉各避災路線:
1.發生火災時人員撤離路線
5304軌道順槽-→5304-15304軌順聯-→1305聯絡巷-→北翼軌道大巷-→-430m井底車場-→副井-→地面
5304輸道順槽-→5304-15304運順聯絡巷-→1305聯絡巷-→北翼軌道大巷-→-430m井底車場-→副井-→地面
2.發生水災時人員撤離路線
5304-15304軌道順槽-→5304-15304軌順聯絡巷-→五采邊界臨時回風上山-→五采新總回-→北風井-→地面
5304-15304運輸順槽-→5304-15304運順聯絡巷-→五采邊界臨時回風上山-→五采新總回-→北風井-→地面
七、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凡參加本工程施工的所有人員都必須嚴格執行2022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技術操作規程》及《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及考核評價辦法》和本措施規定,各崗點持證上崗,規范操作,同時做好班前對安全“不放心人”的排查,對不放心人嚴禁下井上崗作業,搞好文明生產和工程質量。為保證本工程的安全施工,提出如下安全技術措施:
(一)施工準備
1.工程開工前,必須對所有參與工程施工的人員認真傳達本施工措施及涉及的所有有關條文(原文),并進行學習簽字。凡不簽字學習者不準參與工程的施工,所有施工地點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杜絕無證作業。
2.工程開工前,必須將風、水、電等準備好,施工后路的各種材料、安全設施以及工業衛生等要嚴格按照質量標準化的標準要求整理好,達到動態達標要求,否則不準開工。
3.開工前必須由帶班副工長對施工環境、設備及后路進行全面檢查,確保所有安全設施齊全、完好、有效、可靠,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認檢查無隱患后,由現場施工負責人填寫安全開工牌板,才準開工。
4.施工過程中應時刻檢查后路支護情況,發現頂板有下沉、冒落、底鼓、開裂、壓力增大等安全隱患時,必須停止作業,撤除全部人員,由外向里按“頂肩幫底”的順序進行處理,處理不完不得向前繼續施工。
5.當班發現存在或造成的安全隱患,當班要處理完畢;處理不完的安全隱患,由帶班工長及時匯報工區值班人員,安排下班處理,且帶班工長要組織全組人員現場把隱患交接清楚。接班后要首先組織處理隱患,確認安全后再進行工作。
6.施工中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現場施工負責人必須參加,必須做到“五清”,即安全交接清、工程質量交接清、工程進度交接清、材料使用交接清、工具設備交接清。
7.所有現場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循“檢查上道工序、保證本道工序、服務下道工序”的三工序控制原則,認真搞好每一道工序的施工及操作,確保施工質量及安全生產。
(二) 頂板管理
1.加強頂板管理,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和臨時支護制度,在施工前和施工過程中,找頂人員站于支護完好的安全地點利用專用找頂工具及時找凈施工地點及后路巷道幫頂的活矸危巖,然后利用長釬子、風鎬將其逐漸破除掉。嚴禁空頂空幫作業。進行此項工作時,必須有專人監視巷道頂幫活動情況。敲幫問頂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此項工作應有2名有經驗的人員擔任,一人監護一人用長柄工具按“由外向里,先頂后幫”的工作順序找掉頂幫活矸危巖。找頂人應站在安全地點,觀察人應站在找頂人的側后面,并保證退路暢通。
(2) 找頂工作人員應戴手套,用長柄工具找頂時,應防止煤矸順桿而下傷人。
2.施工中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所有受威脅的人員,并及時向礦調度室及有關單位匯報:
(1) 頂板來壓,支護變形速度驟增。
(2) 瓦斯等有害氣體超限,溫度驟增驟減時。
(三)通防管理
1.災害預防:井下所有機電設備嚴禁失爆,消滅火源,避免電氣設備、電纜發火。加強瓦檢工作及灑水降塵等,杜絕瓦斯煤塵爆炸事故的發生。
2.瓦斯管理:
(1) 帶班工長或組長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懸掛于施工地點巷道上方,在施工過程中要隨時觀測現場瓦斯情況,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除人員,并通知向調度室匯報,不排除隱患不能進行工作。
(2) 在工作中發現有害氣體超限,應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除人員,進行處理。并立即向調度室匯報,
3.防滅火:
(1) 加強機電設備管理,杜絕失爆,防止外因火災的發生。
(2) 因電氣設備造成的火災,必須先切斷電源再進行滅火。
(3) 嚴禁設備出現跑、冒、滴、漏現象,及時揩凈設備外部表面的油液和油脂,電工維修用過的廢舊棉紗不準亂丟亂放,要及時裝車上井。
(4) 所有施工人員必須熟悉施工地點的避災路線,當施工地點發生火災時,要按規定及時匯報礦調度室,并盡力組織滅火,火情威脅生命安全時,按避災路線及時撤離。
4.防治水:
(1) 施工地點遇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發生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底鼓、涌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產生裂隙滲水、頂板巖石壓力驟增破碎、支護變形、溫度驟增驟減突變者,瓦斯超限或其它異狀之一者,必須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措施,報告礦井調度室。
(2) 所有現場人員必須熟悉施工地點的避災路線,當施工地點發生透水預兆,情況危機時,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按避災路線撤除所有受水災威脅地點的人員。
(四)運輸管理
<一>小絞車運輸
1.所有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崗位人員不得同時身兼二職,即絞車司機不得兼把鉤工,把鉤工不得兼絞車司機。嚴格按兗礦集團有限公司制定的《煤礦工人技術操作規程(下)》 第二篇“輔助運輸”中的有關規定、鮑煤發〔2005〕129號文《兗州煤業股份有限公司鮑店煤礦關于轉發<魯西監察分局轄區煤礦斜巷運輸管理規定>》、兗州煤業股份有限公司《礦井輔助運輸安全技術管理若干規定》、兗煤股生發[2005]107號文《兗州煤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印發<礦井輔助運輸安全技術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執行。
2.提升運輸前必須由現場負責人派專人認真做好如下工作:認真檢查運輸區間的軌道質量以及道路暢通完好情況;認真檢查使用機械設備、工具的使用狀況及完好情況;認真檢查上下山各種輔助運輸安全設施、信號的使用狀況及完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準帶隱患進行提升運輸。在提升運輸過程中,每個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要求進行操作,不準違章作業。
3.上下山運輸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不作業,行人不行車”的規定。
4.把鉤工及上下信號工在提升運輸期間嚴禁脫崗。把鉤工進行工作時,要等車停穩后再摘掛鉤,并且頭、腳、身不準伸入兩車之間,工作完畢迅速進入安全峒躲避。
5.小絞車在運行中,嚴禁用手或腳撥動運行中的鋼絲繩和檢查處理機器的運轉部位。
6.上、下山提升運輸,必須帶電松車,不準放大滑,嚴禁有余繩松車,嚴禁蹬鉤隨行。
7.絞車運輸其繩索、鉤環、保險繩、擋車器、不倒翁、吊梁、聲光信號、絞車制動、安全裝置以及保護罩等,必須安全完好、靈活可靠,每次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確保正常使用。上下勾環處有繩皮保護,鉤頭插接長度為鋼絲繩繩徑的20倍。鋼絲繩因斷絲,磨損需要更換時,按《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零二條執行。
8.把鉤工要認真負責,忠于職守,嚴禁超掛車。
9.由上向下松車時,上車場把鉤工打點通知下部把鉤工,下部把鉤工回清信號后方可松車。且把鉤工要在安全峒進行躲避。在執行上述各項運輸規定的同時,還必須嚴格執行鮑煤發[2003]16號《鮑店煤礦運輸管理若干規定》中及《煤礦工人技術操作規程》相關規定。
10.斜巷運輸中途需停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絞車司機必須精力集中,剎緊閘把,堅守崗位,防止礦車下滑。嚴格按信號開車,聽不清信號不準開車。
(2)裝卸人員將車掩好,用繩套系在軌道上或在車的下方用道板打設“十”字碼才能裝卸,否則不準裝卸。提升的材料、設備、工具等要系牢,以防下滑。礦車下方(下山方向)嚴禁有人。
(3)上提或下松車輛時,必須有可靠的信號聯系,不得用口令傳遞信號,待人員全部躲到附近安全地點后,方可發出開車信號。
11.小絞車運輸必須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實”。三好:絞車設備完好.巷道規格及支護好.軌道質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有托繩輥.有信號及躲避峒室,有聲光兼備信號;二落實:崗位責任制落實.檢查維修維護制度落實。
12.小絞車司機上崗必須做到“六不開”。即:絞車不完好不開、鋼絲繩打結斷絲或磨損超限不開、安全設施及信號設施不齊全不開、超掛車不開、信號不清不開、“四超”車輛無運輸措施不開。
13.把鉤工上崗必須做到“六不掛”。即:安全設施不齊全可靠不掛、信號聯系不通不掛、“四超”車輛無運輸措施不掛、重車裝車不標準不掛、連接裝置不合格不掛、斜巷有行人不掛。發信號前必須對車輛的連接和保險繩等全面檢查,確認連接正常、絞車無余繩后方可發信號開車。
14.斜巷運輸嚴禁蹬鉤,行車時嚴禁行人。人員上下時必須經把鉤工同意并發出停車信號、絞車停止運行后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車場和各甩道口必須安設與絞車聯動的聲光報警裝置。
15.斜巷運送“四超”車輛時,必須捆綁穩固,分提分運,重心不偏,必須用專用的多鏈環連接器連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須有措施并經分管領導批準。
16.車輛掉道復軌安全措施。
(1)一般規定
①嚴禁用電瓶車.絞車等機動設備牽引復軌(用復軌器除外)。
②現場安全負責人在處理事故前,必須布置好現場操作人員的退路,并做好安全防護。
③進行復軌前,現場安全負責人必須檢查巷道支護情況,支護不牢或有片幫危險時,必須先行處理后方可進行復軌作業。
④兩個或兩個以上車輛掉道時,必須逐個進行復軌,嚴禁同時復軌。
⑤超高、超長、超寬的車輛或重心高.重心偏有傾倒危險的車輛復軌時,必須首先采取可靠的防止車輛歪斜措施后方可復軌。
⑥采用復軌器復軌時,復軌器要垂直放置,底部必須用木料墊實、墊牢、墊平。
⑦采用人力杠桿復軌時,杠桿必須牢固定位,嚴防杠桿轉動或滑脫;一次撬抬高度不得超過150mm;撬起車輪墊木料時,墊料人不得將頭或身體的任何部位放在兩車之間及沒有采取防歪措施的車輛一側。
⑧礦井運輸車輛掉道確須起吊復軌時,必須根據巷道支護形式及支護強度,制定特殊復軌安全措施經批準后方可實施。措施中必須明確規定各種巷道起吊生根的方法和支護要求。必須設專人觀察頂板。使用手拉葫蘆起吊時,起吊重量不得大于手拉葫蘆的額定重量。人員必須站在有退路的地方操作手拉葫蘆。
⑨錨噴或錨索支護的巷道,不得用支護錨桿或錨索作生根點。特殊地點確需起吊時,必須編制專門措施,經分管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不得用礦車銷子上的把手環作起吊點。
(2)平巷車輛掉道復軌規定
①平巷車輛掉道復軌應嚴格執行復軌一般規定。
②平巷運輸車輛掉道后,現場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在掉道區域前后4 0米的地點設置警示標志和車擋,防止其他機車、車輛闖入作業區域。
③平巷列車掉道復軌時,必須把未掉道的車輛與掉道車輛摘開并掩好。牽引機車掉道一般用千斤頂或液壓復軌器復軌。礦車掉道時,有條件的應采用復軌器進行復軌。沒有千斤頂和復軌器時,可采用墊拉或翹抬的方法復軌。
④礦車(材料車)掉道,必須單個礦車進行復軌。采用墊拉方式上道時,使用硬質長木料牢固地填入掉道車輪下部,連好車,人員離開掉道車輛后,方可向機車司機發出開車信號。嚴禁作業人員隨車扶料而行。一次高度不到位時可以重復進行,待車輪輪緣高出軌道后,撥正礦車上道。司機開車必須精力集中,慢起穩拉,不得強拉硬拽;采用翹抬方式上道時,必須使用硬質木料或木楔將另一頭掩牢。用撬杠將掉道的一頭撬起,用木料逐級墊起車輪,待車輪輪緣高出軌道后,撥正車輪使踏面與軌頂重合,然后撤除墊木,放下車體。
⑤采用翹抬方式上道時,支撐物必須放置可靠,起撬點必須牢固,按壓撬杠時,人員不得滿把抓杠,必須躲開雙腳。
⑥特殊運輸車輛掉道復軌時,必須首先檢查車輛裝載重心及封車固定情況,必須采取防止裝載物品滑脫或車輛歪斜的安全措施。
⑦雙軌線路出現掉道時,必須兩股線路同時禁止通行。特殊情況確需通行時,必須在滿足安全間隙的前提下,停止復軌工作方可允許另一線路車輛通過。
(3)斜巷車輛掉道復軌規定
①斜巷車輛掉道復軌必須嚴格執行復軌一般規定。
②斜巷串車車輛掉道時,斜巷各車場信號把鉤工應立即關閉斜巷各車場的阻車器和擋車器。
③斜巷串車車輛掉道后,必須先由上把鉤工下行進行檢查,并首先用道木在掉道串車車輛下方支設木馬掩擋后,方可讓下把鉤工上行參加復軌工作。
④絞車司機在掉道礦車沒得到穩車處理前,不松開絞車制動閘,不得離開司機崗位。復軌過程中必須剎緊制動
⑤斜巷串車車輛掉道復軌前,上中下各車場入口處,都必須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禁止其他人員進入斜巷。
⑥斜巷串車車輛掉道復軌前,必須對串車所有車輛實施可靠的穩車固定,然后才能將掉道車輛和沒掉道車輛摘開進行上道。穩車的方法視車輛掉道的情況而定。
⑦斜巷穩車材料應選擇不小于φ16mm的鋼絲繩及相匹配的繩卡或用不小于40t的刮板鏈及相匹配的聯接卡。
⑧斜巷穩車的方法:
a.用鋼絲繩套或刮板鏈鎖好未掉道的車輛。最下方車輛掉道,先鎖牢上方車輛;最上方車輛掉道,先鎖牢下方車輛;中間的車輛掉道,應鎖牢上下方所有車輛。
b.鎖定的方法應采用繞軌道底下和礦車輪軸進行固定。鋼絲繩纏繞不得少于2圈,繩卡不得少于2付。
c.四個車輪掉道時,一端復軌后,要重新固定另一端方可上道。多個礦車掉道必須逐個固定。
d.斜巷復軌時,不得摘掉鉤頭、連接器、保險繩;提升鋼絲繩嚴禁有余繩。
e斜巷復軌過程中,工作人員需要穿越軌道時,必須從車輛的上方通過,嚴禁從礦車的下方穿越。
f.復軌完成后,解除礦車的掩鎖必須嚴格按由上而下順序進行。
(4)連續牽引車及所牽引車輛掉道復軌規定
①連續牽引車及所牽引車輛掉道復軌必須嚴格執行復軌一般規定和平巷、斜巷車輛掉道復軌的有關規定。
②連續牽引車及所牽引車輛掉道復軌時,必須先反向點動絞車使牽引鋼絲繩緩解張力后方可復軌。
③連續牽引車在斜巷段下行時車輛掉道,必須反向點動絞車使處于斜巷上方的牽引鋼絲繩拉緊,不得留有余繩。
④確需使用連續牽引車牽引復軌時,必須有可靠的通訊信號。司機開車必須點動。嚴禁強拉硬拽。
17.運送長物料時,必須將車剎緊封牢,以防物料在斜巷段捅車。
18.在執行上述規定的同時還必須嚴格按照車輛復軌嚴格按照鮑煤字(2000)第201號關于轉發集團公司《礦井窄軌運輸車輛掉道復軌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執行。執行。
(五)機電管理
<一>一般規定
1.所有井下機電設備必須嚴格執行“強制檢修,定期維護保養”的制度。
2.井下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修理和調整工作,必須由經過培訓并取得合格證的專職電工擔任。
3.電氣維修工必須熟悉本工作地點的供電系統,清楚本職范圍內的電壓等級及線路的帶負荷情況,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電氣》部分的各條規定。
4.容易碰到的裸露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位必須加裝護罩或遮欄等防護設施。
5.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檢查瓦斯在其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低于1.0%時,再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檢驗無電后,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可靠,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時必須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字樣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電。檢修電氣設備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嚴禁約時、約信號停送電。
6.井下供電要做到“三無、四有、兩齊、三全、三堅持”,定期維護保養設備,完好率達到上級規定要求。
7.電氣設備的各種保護裝置要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整定值符合要求。
8.在停電沒有閉鎖的情況下,禁止任何人將手、腳、身伸入轉動體內。
9.機電設備檢修或停用時開關必須停電閉鎖。
<二>停送電的規定
1.停送電必須堅持停電申請制度。
2.停送電必須堅持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操作人員必須佩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嚴格按設備的停送電程序操作開關。
3.停電后,檢查瓦斯濃度低于1.0%,應用與電源電壓等級相應合格的驗電筆驗電,再進行接地放電,驗放電后,把負荷側電纜三相電源扭纏在一起,壓接在接地極上短路接地。
4.不論高壓電低壓電,停電后必須掛牌、加鎖或派專人看管開關,嚴格執行“誰停電誰送電”制度,非執行該項工作的人員不得摘牌送電。檢修完后,認真清點參加檢修人員,查看現場,確認安全,方可送電,嚴禁約時、約信號停送電。
5.供電嚴格按照兗煤股機電發【2022】261號兗州沒有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印發《加強供用電安全管理八項硬性規定》的通知內容執行。
(六)管路連接
1.連接管路前,必須關掉上級閥門,安排專人看守,并把閥門前的管路卸壓,嚴禁使用工具敲擊法處理漏風漏水。
2.施工地點連接管路工藝流程:停高壓上級閥門→安排專人看守閥門→打開末端閥門卸壓→管托固定→檢查準用管路、卡欄完好情況→管路上托→連接卡欄→固定管路與卡欄的連接螺絲。
3.新接管路連接完畢后,跟班工長或現場施工負責人清除新安裝管路范圍內的原管路2m內所有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后,安排專人開啟閥門,開閥門時應緩慢打開,15min后(加壓不小于10min)遠距離(2m)檢查管路的安裝合格情況,如果存在跑、冒、滴、漏現象,必須按原程序再次停止上一級的截止閥門卸壓后進行處理,不允許管路帶壓進行再處理。嚴禁使用大錘直接敲擊漏水的卡欄部位。
4.延接管路后,開閥門時要放慢,做到開開、停停,盡量保持高壓風水勻壓進入剛接好的管路內,嚴禁將閥門一次擰到位。
5.平時管路維護:
(1)沿途路線上發現管路有跑、冒、滴、漏現象時,必須及時進行處理,處理方法同上。
(2)每班必須有專人對沿途管路的完好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匯報和或及時處理。
(3)因檢修或其它原因或由礦調度通知的停風水計劃,必須嚴格控制停送風水時間,在送風水期間,人員躲入附近安全峒。管路承載壓力后,至少觀察15min后方準進行其它工作。
(4)進入工作地點的各種管路,必須采用高壓軟管快速接頭連接,并使用配套“u”型銷連接,嚴禁使用鐵絲代替“u”型銷,使用過程中要經常檢查,發現磨損及時更換。
八、“三位一體”和“手指口述”安全確認
1.“三位一體”安全確認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手指口述”安全確認制度,在作業現場開工前、停工前(包括臨時中斷作業前、復工前),由班組長對檢查內容進行手指、口述,跟班區隊管理人員記錄,安監員負責監督,聯合對作業現場的安全環境和工程質量進行安全評估。安全環境和工程質量符合規定,具備開工、停工條件的,不具備條件的,要及時采取措施達到標準規定,重新確認并簽字后方可開工、停工。沒有執行安全確認的,一律不得開工、停工。記錄內容由區隊、安監處和現場各保存1份。
2.“手指口述”安全確認制度是在生產作業前(包括中斷作業前、重新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對設備、設施、工藝程序及崗位、作業環境等,按照“三大規程”的標準及崗位危險源辨識的要點和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手指要從事的工作對象,口述對安全作業的要求及應采取的安全行動,達到辨識危險因素,處置危險因素,規范作業行為,保證安全生產的目的。從而實行腦想、眼看、手指、口述的“手指口述”安全確認,實現工作前、工作中對安全狀況的確認、提醒和警示。實現加深應知應會記憶,提高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現場中不執行安全確認的,一律不得作業。
3.本工程所涉及的“手指口述”內容如下:
確認人動作規范:
身體直立,雙腿分立與肩同寬,面向工作空間或設備物體,伸出右手與身體呈45°夾角,右手食指指向被確認的工作空間或設備物體,聲音宏亮,呼號確認。
執行說明:本確認法每循環執行一次。
(1) 入井前準備及大巷行走:
礦燈、自救器、安全帽、毛巾已全部戴好,沒有穿化纖衣服,可以入井,確認完畢。
(2) 井下行走:
① 架空線下行走:
攜帶物料(工具)無觸及架空線及人員危險,確認完畢。
② 特殊情況下行走:
1) 橫穿軌道時:左右無行車,可以通過,確認完畢。
2) 過風門后:風門已關閉完好,確認完畢。
3) 前方(后方)來車時:已進入躲避硐(安全區域),確認完畢。
4) 上下山行走時:綠燈已亮,可以通行,確認完畢。
5) 巷道內遇異常情形時:前方遇××,注意安全,小心通行,確認完畢。
(3) 輔助運輸:
① 斜巷信號把鉤工:
1) 聲光信號裝置靈敏可靠,鉤頭、保險繩完好,確認完畢。
2) 鋼絲繩沒有余繩,運行范圍內沒有行人,確認完畢。
3) 軌道、道岔完好,確認完畢。
4) 安全設施齊全完好,確認完畢。
5) 鉤頭、保險繩已連好,確認完畢。
6) 車輛已停穩,可以摘掛鉤,確認完畢。
7) 小車完好,確認完畢(連續牽引車)。
② 絞車(連續牽引車)司機:
1) 閘、離合器完好,聲光信號正常,確認完畢。
2) 絞車固定可靠,確認完畢。
3) 鋼絲繩完好,確認完畢。
4) 鋼絲繩張緊適中,限位裝置完好,確認完畢(連續牽引車)。
③處理車輛掉道:
1) 斜巷處理車輛掉道:
a 上下把鉤已站崗警戒,確認完畢。
b 司機已剎緊閘把堅守崗位,確認完畢。
c 車輛已掩(鎖)好,確認完畢。
d 斜巷無行人,跟班領導已到位,可以復道,確認完畢。
e 人員站位正確,確認完畢。
2) 平巷處理車輛掉道:
a 架空線已停電,接地極掛好,專人看管,確認完畢。
b 兩端已警戒,確認完畢。
c 掉道車輛兩側10米已打好木馬,沒有行車,確認完畢。
d 人員站位安全,確認完畢。
④人力推車:
1) 軌道暢通,確認完畢。
2) 推車區域內人員站位安全,確認完畢。
3) 車已停穩,位置正確,阻車設施完好,確認完畢。
4) 同向推車間距符合要求,確認完畢。
⑤裝卸車作業:
1) 巷道支護可靠,周圍無障礙物,確認完畢。
2) 車輛已掩(鎖)好,確認完畢。
3) 絞車司機已剎緊閘把堅守崗位,確認完畢。
4) 物料碼放牢固可靠,安全間隙符合要求,確認完畢。
5) 人員站位正確,確認完畢。
6) 架空線停電,接地極掛好,兩端警戒,確認完畢。
7) 裝封車符合要求,確認完畢。
(4) 延接管路:
① 延接管路前:
1) 閥門已關閉,確認完畢。
2) 管路已卸壓,確認完畢。
3) 管路固定件安設完好,確認完畢。
② 延接管路后:
1) 管路接好,確認完畢。
2) 管路固定牢固可靠,確認完畢。
3) 人員躲至安全地點,可以試壓,確認完畢。
(5) 找頂維護:
① 找頂前:
1) 頂幫開裂,需要找頂,確認完畢。
2) 外圍支護完好,巷道通風良好,頂幫無冒落危險,確認完畢。
3) 電纜管路無嚴重擠壓,后路暢通無阻,可以找頂,確認完畢。
② 維護前:
1) 巷道已敲幫問頂,無活矸危巖,臨時支護可靠,后路暢通,確認完畢。
2) 支護材料到位,符合施工要求,確認完畢。
3) 施工工具齊全,人員齊全到位,可以施工,確認完畢。
第6篇 民用爆破器材專用生產設備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爆破器材專用生產設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鼓勵技術進步,促進行業持續、快速、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器材專用生產的設備(以下簡稱“民爆專用設備”),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適用于本規定。
第三條 新研制的民爆專用設備的危險程度分類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據本規定的原則由國防科工委組織專家確定。
第四條 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規定對民爆專用設備使用年限實施監管。
國防科工委負責民爆專用設備目錄的制定及設備危險程度的分類。
省級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生產企業民爆專用設備的備案、安全使用的監管及違規行為的處罰。
第五條 根據使用的安全狀況,對達到本規定所規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專用設備,實行強制報廢。
第六條 根據使用場所的危險程度,民爆專用設備分為0類、ⅰ類、ⅱ類和ⅲ類,具體危險程度分類及安全使用年限規定如下:
( 一 ) 0類-直接用于爆炸危險品加工生產,并已發生過多起重大燃燒、爆炸事故的專用設備,自設備安裝之日起最長使用年限為5年;
( 二 ) ⅰ類-直接用于爆炸危險品加工生產,危險性大的專用設備,自設備安裝之日起最長使用年限為10年;
( 三 ) ⅱ類-直接用于爆炸危險品加工生產,危險性較小的專用設備,自設備安裝之日起最長使用年限為12年;
( 四 ) ⅲ類- 用于具有燃燒危險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觸危險品的專用設備,自設備安裝之日起最長使用年限為15 年。
第七條 對0類、ⅰ類、ⅱ類民爆專用設備實行目錄管理,民爆專用設備的目錄由國防科工委制定。
第八條 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線上使用的0類、ⅰ類、ⅱ類專用設備,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實施強制報廢:
( 一 ) 達到國家和行業強制報廢年限的;
( 二 ) 雖未達到本規定所規定的年限,但經修理和調整后仍不滿足設計功能要求的,或達不到安全運行技術條件的;
( 三 ) 技術性能落后、未達到行業規定的耗能標準、產能過低或用人太多的;
( 四 ) 對安全起關鍵作用的核心部件壽命期限已到的;
( 五 ) 影響生產安全的工藝參數監控不完善的;
( 六 ) 由于設備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
( 七 ) 有相關規定的其它情況。
第九條 民爆專用設備在距本規定使用年限最后的1~2 年內,應加大設備檢查、維護保養頻率,確保設備運行穩定;民爆專用設備的易損件應根據其使用技術狀態及制造廠的要求及時更換。
第十條 民爆專用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設備臺帳和設備管理管理制度,0類、ⅰ類、ⅱ類民爆專用設備在安裝后1個月內報省級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各省級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對本地區民爆專用設備實施有效監管。
第十二條 嚴格禁止0類、ⅰ類、ⅱ類民爆專用設備超年限使用,對未按規定報廢的,一經發現,視危害程度及后果追究相關責任。
0類、ⅰ類民爆專用設備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規定報廢的,報請國防科工委吊銷設備所在生產線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ⅱ類民爆專用設備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規定報廢的,給予所在生產線停產6個月的整頓,待省級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十三條 現場混裝炸藥車和移動式地面炸藥生產專用設備及車輛,按本規定相關條款執行。
第十四條 民爆器材運輸車輛除應符合《爆破器材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外,還應滿足公安部《機動車[msi]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的要求。
第十五條 進口的民爆專用設備的安全使用年限參照進口技術合同中設備制造商的規定和本規定確定。
第十六條 民爆專用設備提供方或制造廠提供的專用設備,必須提供安全使用規定、維修和檢測方法;明確規定提供的專用設備的使用年限及其易損件的更換周期。
第十七條 鼓勵在民爆器材生產中采用成熟可靠的新工藝、新設備。項目研制過程中采用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材料時,應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辦法》(科工爆[2007]192號)的要求。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防科工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工藝設備投運前安全審查管理標準
1 目的
本標準規定了工藝設備投運前安全審查(pssr)(工藝安全管理的重要要素之一)的實施、職責和管理要求。審查目的是在工藝設備投運之前確定和提出所有影響工藝設備安全運行的因素,并確保:
a) 工藝設備按照設計的要求建設安裝;
b) 所有保證工藝設備安全運行的程序準備就緒;
c) 操作與維護工藝設備的人員得到足夠的培訓;
d) 必要的工藝設備安全信息得到更新;
e) 所有工藝安全分析提出的改進建議得到落實和合理的解決。
2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
a) 新、改、擴建的工藝設施設備;
b) 重大工藝設備變更項目;
c) 工藝設備的停產檢修。
3 定義
3.1 重大工藝變更項目
對工藝設備同時進行多項硬件上的變更、更新與裝配,引起工藝安全信息變化的項目。重大工藝變更項目往往是需要部分或全部停產才能進行的項目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3.2 投運前解決項目(即:必改項)
在做投運前安全審查時發現的,可能在工藝設備投運過程中或之后引起嚴重危害、影響操作和維護安全,風險級別屬ⅰ級和ⅱ級(參見工藝安全分析管理標準),且必須在投運之前解決的缺陷。
3.3 投運后解決項目(即:遺留項)
在做投運前安全審查時發現的,不影響工藝設備投運安全,風險級別屬iii級和iv級并已經采取監控措施,可以在投運后解決的缺陷。
3.4 區域負責人
區域負責人是指由油田公司或各單位指定,對要投運工藝設備的生產安全負責的管理人員。如,作業區經理、事業部生產經理等。
4 職責
4.1 區域負責人
1) 組建投運前安全審查小組;
2) 組織制定投運前安全審查清單;
3) 落實投運前安全審查所需要的專業人員和資源;
4) 保證所有員工接受關于投運前安全審查標準的培訓;
5) 主持投運前安全審查預審和審議會議;
6) 審查所有必改項的解決方案;
7) 在完成所有必改項后批準工藝設備的投運;
8) 跟蹤落實所有遺留項的完成。
4.2 投運前安全審查小組組長
投運前安全審查小組組長由區域負責人指定,一般由作業區生產經理或總工程師擔任,其職責是:
1) 組織投運前安全審查的具體實施,對審查質量負責;
2) 安排投運前安全審查小組成員的任務與進度;
3) 監督檢查所有必改項的整改實施;
4) 完成投運前安全審查所需要的文件記錄。
4.3 工藝安全管理協調員
根據項目實施的管理權限由事業部或油田公司指定該項目的工藝安全協調員。工藝安全管理協調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 通過工藝安全與風險管理培訓;
2) 通過工藝安全分析方法培訓;
3) 熟悉工藝安全分析方法;
4) 通過工藝設備投運前安全審查培訓者培訓。
工藝安全管理協調員的職責:
1) 協調與指導生產單位制定投運前安全審查清單;
2) 組織進行投運前安全審查實施方法的培訓;
3) 保證投運前安全審查的執行過程符合油田公司相關規定;
4) 整理投運前安全審查的有關文件并歸檔 。
5 管理要求
5.1 符合本標準適用范圍的所有項目必須進行投運前安全審查。
5.2 投運前安全審查小組的成立
投運前安全審查小組組長應當分配各個組員在實施投運前安全審查過程中所負責的專項審查內容和職責。投運前安全審查小組至少應當由以下專業人員組成:
1) 工藝技術;
2) 設備管理;
3) hse管理;
4) 工藝設備操作;
5) 工藝設備維修;
6) 電氣儀表(必要時)。
如果本區域技術力量不能滿足專項審查的需求,由區域負責人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專業人員支持。
5.3 投運前安全審查小組應結合工藝設備的特點和工藝安全管理協調員一起制定一個綜合的投運前安全審查清單(可在附錄的安全審查清單的基礎上增加內容)。審查清單至少應包括:
1) 需要完成的工藝安全信息的更新項目;
2) 確認工藝設備的建設與安裝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3) 確認所有保證工藝設備投運與操作安全的程序已經準備就緒,并分發給相關人員,包括投運方案、操作、維修程序及安全規章;
4) 確認已經對員工進行了投運方案、操作、維修程序及安全規章的培訓;
5) 確認必要的設備測試與檢查項目、檢查程序以及檢查的頻次符合要求;
6) 確認所有其它必要的輔助系統已經就緒;
7) 確認應急預案的符合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5.4 投運前安全審查的計劃
區域負責人和投運前安全審查小組應召集所有組員舉行一個預審會議。預審會議內容包括:
1) 安全審查組長應當向投運前安全審查小組介紹整個項目的概況;
2) 審查并根據工藝設備的特點適當調整投運前安全審查清單的內容;
3) 安全審查組長將任務分配給組員;
4) 制定一個實施投運前安全審查的進度計劃;
5) 確定與工程設計、施工等相關方的協調機制。
5.5 投運前安全審查的實施
投運前安全審查小組成員應當根據在預審會上確定的投運前安全審查清單對工藝設備進行逐項審查評估。
1) 評估應包括必要的文件審查和現場檢查;
2) 應當將發現的缺陷形成書面的記錄和綜合報告;
3) 為確保投運前安全審查的質量,應當根據項目的施工進度在完成80%設備安裝之前就開始準備,確定審查清單,依據審查清單定期進行逐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交有關部門解決,不能等到施工結束才開始實施投運前安全審查。
5.6 審議會議
完成投運前安全審查清單的所有項目后,投運前安全審查小組與區域負責人一起審查投運前安全審查的結果。會議上應將提出的缺陷全部列出,逐一進行工藝安全分析,并根據風險級別將其分類為:
a) 投運前解決項目(必改項)
b) 投運后解決項目(遺留項)
5.7 跟蹤落實
5.7.1 所有必改項必須落實整改負責人或負責單位,并制定實施整改的進度,確定完成整改期限。審議會議應當定期進行(一般每周一次),對必改項進行跟蹤,直至所有必改項得到落實。
5.7.2 所有必改項完成之后,區域負責人應與審查小組一起審查各項的整改結果,必須得到區域負責人對必改項整改結果的認可,方可由區域負責人批準工藝設備的投運。
5.7.3 所有遺留項必須落實解決方案和監控措施,并落實負責人(或單位)和完成期限。所有遺留項整改完成后應進行驗收,并將完成日期補登到安全審查清單和綜合審核報告上。
5.8 可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分階段、分專項或多次實施投運前安全審查,但在正式投運前,需再次召開審議會議,將歷次投運前安全審查的結果進行整理、回顧和再次確認,由投運前安全審查小組填寫投運前安全審查綜合報告(格式見附錄c),經區域負責人審查確認所有必改項已經整改、所有遺留項已經落實監控措施和整改計劃后,方可批準實施投運。
5.9 屬于本區域自行組織的項目,在區域負責人批準投運前安全審查綜合報告后即可投運。屬于上級單位組織的項目,區域負責人批準的投運前安全審查綜合報告作為投產、項目驗收的必須和首要條件。
5.10 文件整理
5.10.1 所有必改項,如果涉及變更,必須將相關的圖紙、設計文件、材料表等進行更新存檔。
5.10.2 所有遺留項整改完成后,整改負責人書面通知區域負責人,書面通知應與投運前安全審查清單、綜合報告及有關此項目的工藝風險分析歸檔在一起,以備后查。
5.10.3 所有投運前安全審查的文件,包括審查清單、綜合報告以及遺留項的解決方案和跟蹤落實計劃應歸檔。
6 審核
每次投運前安全審查后應由工藝安全管理協調員對其完整性與內容進行審核評估。
附錄a:投運前安全審查清單范例(適用停產維修且沒有變更的投運)
附錄b:投運前安全審查清單范例(適用新改擴建和重大變更項目的投運)
附錄c:投運前安全審查綜合報告
第8篇 電氣設備安全管理規范
一、電氣安全運行安全管理
1、 電氣操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77]水電生字第13號)的有關規定。
2、 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和季節性特點,做好電氣安全防預和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消除。
3、 現場要備有安全用具、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4、 電氣設備要有可靠的接地裝置,防雷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進行定期檢測。
5、 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有電工作業操作證的人員擔任。
6、 電氣人員上崗,應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和正確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氣工具。
7、 變、配電所必須制定符全現場情況的運行規程,電氣值班人員的職責必須在現場運行中有明確規定。
8、 運行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等。
9、 高壓設備無論是否帶電,值班人員不得擔任移開或越過護欄進行工作,若需要必須移開時,須有人在現場監護,并符合設備不停電的安全距離。
10、雷雨天氣,需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巡視人員必須穿絕緣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裝置。
11、在高壓設備和大容量低壓總盤上倒閘操作及在帶電設備附近工作時,須由兩人執行,并由技術熟練的人員擔當監護。
12、供電單位預用戶聯系進行有關電器倒閘操作時,值班人員須校對無誤,并將聯系內容、時間和聯系人姓名記錄在案。
13、電爐變壓器的檢修工作應由值班電工負責,檢查線路、次數和檢查內容應在電氣巡回檢查制度中明確規定。
14、要定時抄錄電流、電壓、功率、變壓器上層油溫、冷卻系統各點溫度、油壓等內容,加強綜合分析。
15、變壓器油冷卻系統的油壓,必須大于水冷系統的水壓0.05-0.1兆帕。
二、電氣設備檢修安全管理
1、電器檢修必須執行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簽發人簽發,經工作許可人許可,辦理工作遜克手續后方可作業。
2、不準在電氣設備、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停電后應在電源開關處加鎖和拆下熔斷器,同時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等標識牌,工作未結束或未得到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識牌或送電。
3、必須帶電檢修時,應經主管電氣的工程技術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由有帶電作業經驗的人員擔任。
4、在停電線路和設備上裝設接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確認無電后在工作地段兩側掛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倒停電設備和線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
5、停電、放電、驗電和檢修作業,必須由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
6、外線、桿、電纜檢修,在作業前必須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符合規定后方可作業。
7、在帶電設備附近動火,火焰距帶電部位10kv以下的1.5m,10kv以上的3m。
8、加設臨時線路要嚴格遵守有關規定辦理“臨時接線裝置申請單。
9、更換熔斷器,耀眼個按照規定選用斷絲,不得隨意使用其他金屬絲代替。
第9篇 企業安全管理檢查表、生產設備設計安全檢查表
生產設備設計安全檢查表
說明
生產設備設計安全檢查是一種“治本”的安全檢查,作用十分重要。本表還可應用于產品驗收檢查和在用生產設備安全評價。對于鍋爐壓力容器除應符合本檢查表有關設計要求外,《蒸汽鍋爐安全監察規程》等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1. 生產設備必須具有適應環境的足夠能力,特別是防腐蝕,耐腐損和抗疲勞的能力;
2. 生產設備的受力件必須有合理的結構、材料、工藝和安全系數,在規定的使用壽命內不得產生斷裂和破碎;
3. 生產設備的材料,必須能承受可能出現的各種物理的,化學的和生物的作用。例如:對人有危害的材料,因材料老化或疲勞可能引起危險;易被腐蝕或空蝕;與工件介質發生反應而造成危險(爆炸造成有害物質等)的材料;
4. 生產設備不得在振動、風力或其它預期的外載荷作用下傾復,或產生不應有的位移。要求采取特別措施的應標出和詳加說明;
5. 生產設備應設計成沒有易傷人的銳角、利棱、凸凹不平的表面和較突出的部分;
6. 操縱器一般應有(電氣或機械等)聯鎖裝置,可能出現誤動作的操縱器必須有保護措施;功能應明確可辨,在設備上給出正確動作次序示意圖;操縱力和操縱器的行程應符合人的生理特點和控制任務;操縱動作、設備的響應和信息顯示應相適應,操縱器應滿足安全可靠、便于操作和舒適的要求;
7. 信號和顯示器應在安全、清晰、迅速的原則下,根據工藝流程、重要程度和頻度布置在人員容易看到和易聽到的范圍內。與操作者的距離,角度和對比度要適宜。易發生故障和危險性較大的地方,必須配置聲的、光的或聲、光組合的報警裝置;
8. 生產設備的操作位置高度在離地面20~30m以上時,宜配置和必須配置安全可靠的載人升降設備。生產設備上的操作位置應能保證操作者交替采用坐姿和立姿,座位應適合人體需要和功能的發揮并應滿足工作需要和舒適的要求;
9. 操作室必須保證操作者安全、方便和舒適,并使其具有良好的視野;應具有防御外界有害作用(如噪聲、振動、塵、毒和熱輻射等)的良好性能;需采用防火材料制造,門窗應采用透明、易清洗的安全材料;
10. 常常變換的操作位置,必須在設備上配置寬度不小于500mm的安全走板;操作、維修的工作位置離墜落基準面2m以上時,必須配置供站立的平臺和防墜落的欄桿、安全圈及防護板等。梯子、平臺和欄桿應符合gb4053.1—83、gb4503.2—83、gb4503.3—83和gb4053.4—83等有關標準;走板、梯子、平臺均應具有良好的防滑性能;
11. 照明設計按tj34—79《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檢查,必須保證操作點和操作區域有充足的照度,無頻閃效應和眩光現象;生產設備內部經常進行觀察的部位,應備有照明裝置或電源插座;
12. 生產設備上的相對運動部位應具有良好的潤滑條件,應選擇合適的油品。重型機械和重要設備,應采用強迫潤滑方式并設有聯鎖裝置,在油壓達到一定值后,才能起動設備;
13. 生產設備應便于吊裝,必須能避免在吊裝時發生傾復,超過1t的組裝件要在適當部位標出重量;
14. 生產設備需要進行檢查和維修的部位必須處于安全狀態、維修檢查必須方便;需進入內部檢修的生產設備應有安全技術措施,對運動的設備必須有聯鎖裝置;
15. 操作者需要接近的可動零部件必須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為了防止超過極限位置,應配置可靠的限位裝置;具有動能或勢能的可動零部件必須配置限速,防墜落或防逆轉裝置;
16. 安全防護裝置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在可能發生危險的緊急情況下,設備應不能起動或立即自動停機、制動;
(2) 保證操作者不接觸到運轉的零部件;
(3) 便于調節、檢查和維修。
17. 凡高度在2m之內的所有傳動帶、轉軸、傳動鏈、聯軸節、帶輪、齒輪、飛輪、鏈輪、電鋸等危險零部件及危險部位都必須設置防護裝置;固定式防護罩應設計得堅固耐用;可動式防護罩應有聯鎖裝置,一旦開啟防護罩,應能立即自動停機;
18. 高速旋轉零部件或工具、工件、緊固件、切屑等有飛甩的危險應采取防松脫設施、配置防護罩或防護網等安全防護裝置;
19. 人員可能觸及的生產設備過冷或過熱部件必須配置防接觸屏蔽;
20. 存在有可燃氣體、蒸氣、粉塵或其它易燃易爆物質的生產設備,應實行密閉,嚴禁跑、冒、滴、漏,根據具體情況配置監測報警、防爆泄壓裝置及消防安全設施;避免摩擦撞擊,消除電火花和靜電積聚等,有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規程的規定;
21. 鍋爐、壓力容器除應符合本檢查表有關設計要求外,還必須符合《蒸氣鍋爐安全監察規程》、《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及(82)油設字第384號《鋼制石油化工壓力容器設計規定》的要求;
22. 可燃氣體的燃燒設備,應避免氣體偶然排出,要具有可靠的燃燒安全性,能阻止向可燃氣體輸送部分回火;要有可靠的燃燒安全防護裝置(如截止閥、安全閥、防爆膜、防爆閥、自動報警等);
23. 液體、固體燃料的燃燒設備,應保證供給燃料不致發生危險;燃燒所需的空氣供應充足:排出的煙氣應符合本表第40條的要求;易燃易爆燃料貯油庫的防火間距必須符合tj—16—7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24. 燃燒設備必須保證泄漏的燃料不致達到危險的量值。使用動力燃料的設備必須保證防止發生意外危險;
25. 使用液壓或氣壓的生產設備,應能避免排出帶壓液體或氣體造成危險,同時隔離能源的裝置必須安全可靠;
26. 控制裝置必須保證當能源發生異常時,也不會造成危險,最好能自動切換到備用能源和設備系統上;
27. 自動或半自動的開關和控制程序必須按功能順序排列,并有保護裝置;
28. 復雜的生產設備應配置自動監控裝置;
29. 對于某些開車時看不見控制點全貌的生產設備,必須有開車預警信號裝置;
30. 控制線路必須保證線路發生故障或損壞時不致造成危險;
31. 生產設備的離合器、制動裝置或聯鎖裝置必須能起強制性作用;
32. 調節部分要采用防止誤操作,誤通、誤斷的自動聯鎖裝置;
33. 發生事故時不能迅速停車、不能通過總開關中斷運轉或切斷某個單元出現其它危險的生產設備,必須配置緊急開關;
34. 緊急事故開關為安全紅色,必須能迅速無危險地觸及到;
35. 生產設備在緊急事故開關動作后,必須迅速制動。只有當事故排除后,方能再運行;
36. 危險區域的生產設備必須防止誤啟動。要有機械保護,能強制切斷控制和能源;有多重鎖閉的開關;
37. 可能有意外啟動的生產設備,必須配置起強制作用的安全防護裝置;
38. 能源偶然切斷又重新接通時,生產設備必須能避免危險運轉;
39. 必須采取措施控制噪聲和振動,使其達到產品允許的標準以內;
40. 產生粉塵、有害氣體或蒸氣的生產設備要用自動加料、卸料裝置、凈化排放裝置,保證工作場所和排放的有害物符合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工業“三廢”排放式行標準》的有關要求;
41. 有害物的密閉系統,應避免跑、冒、滴、漏,必要時配置監測、報警裝置,對劇毒物質應有應急措施;
42. 凡能產生放(輻)射的生產設備必須具有有效的屏蔽、吸收措施,應盡量采用遠距離操作和自動化作業、設置監測報警和聯鎖裝置;
43. 每臺生產設備必須有標牌,使用安全色;易發生危險的部位,必須有安全標志。設計需按《安全色》標準和《安全標志》標準執行;
44. 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機械壓力機、木工機械等生產設備設計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必須有國家指定的安全檢查機構審批手續;
45. 說明書內容包括安裝、搬運、貯存、使用、維修和安全衛生等有關規定。
第10篇 設備管理部主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是本部門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本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安全法規和上級有關部門關于安全生產決定、指令和要求,并及時傳達貫徹落實,建立健全分管范圍內的業務保安責任制,各類安全專管機構的人員配備齊全。
三、采取措施促進本部門質量標準化建設,保證安全生產和質量標準化建設中所需人、物投入到位。
四、負責對本部職工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思想教育,作出具體安排與實施。
五、積極深入現場了解掌握解決影響職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生活服務質量問題。
六、負責向礦領導和上級部門匯報工作,提供情況。
第11篇 進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1定義
1.1 設備
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
1.2 設備內作業
進入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2 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
2.1
設備上所有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設備上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
2.1.1 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2.1.2 電源有效切斷可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2.2 清洗和置換
進入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對設備內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2.2.1 氧含量18~21%。
2.2.2 有毒氣體濃度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2.2.3 可燃氣體濃度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2.3 通風,要采取措施,保持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
2.3.1 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進行自然通風。
2.3.2 必要時,可采取機械通風。
2.3.3 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2.3.4 不準向設備內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2.4 定時監測
2.4.1 作業前30分鐘內,必須對設備內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可進入設備。《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
2.4.2 采樣點要有代表性。
2.4.3 作業中要加強定時監測,情況異常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人員;作業現場經處理后,取樣分析合格方可繼續作業。
2.4.4 作業人員離開設備時,應將作業工具帶出設備,不準留在設備內。
2.4.5 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風措施。
2.5 照明和防護措施
2.5.1 進入不能達到清洗和置換要求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2.5.1.1 在缺氧、有毒環境中,應佩帶隔離式防毒面具。
2.5.1.2 在易燃易爆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2.5.1.3 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具。
2.5.2 設備內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伏,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等于12伏。
2.5.3 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
2.5.4 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2.6 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安全措施
2.6.1 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2.6.2 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必要時由監護人用安全繩拴住作業人員進行施工。
2.6.3設備內作業過程中,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業要有防止層間落物傷害作業人員的措施。
2.6.4 設備外要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急救用品。
2.7 監護
2.7.1設備內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
2.7.2進入設備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
2.7.3險情重大的設備內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設備內取得聯系。
2.7.4 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
2.7.5 設備內事故搶救,救護人員必須做好自身防護,方能進入設備內實施搶救。
2.8 進入設備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3 《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3.1設備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
3.2《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施工單位或交出設備單位負責辦理。
2.3作業單位接到《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后,由該項目的負責人填寫作業證上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各項內容。
3.4 《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欄要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
3.5 《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交出單位和作業單位的領導共同確認,審批簽字后方為有效。
3.6 在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應按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3.7 在設備內進行動火作業應按動火安全管理規定辦理《動火安全許可證》。
3.8 《設備內安全作業證》須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由車間值班人再次確認無誤后,方準許進入設備內作業。
3.9設備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需重新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準許繼續作業。
3.10設備內作業結束后,需認真檢查設備內外,確認無問題,方可封閉設備。
第12篇 變電所、電器設備、電氣線路安全管理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礦。
2 具體內容
2.1變電所安全管理:
2.1.1變電所內的各種設備、開關齊全,無缺陷;
2.1.2變壓器要保持正常的油位;
2.1.3饋出線路與開關的聯接要緊固;
2.1.4線路有人工作時要在配電柜開關手柄上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標志牌;
2.1.5停送電時要確認線路無人工作時,方可停送電;
2.1.6要求高壓送電時,高壓設備處嚴禁作業逗留;
2.1.7變電所的門及所內的安全護欄、照明要完好;
2.1.8非電氣作業人員嚴禁進入所內進行作業;
2.1.9變電所應進行每日一檢查、一點檢。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2.2用電設備、電器線路安全管理:
2.2.1所有的采場、川脈、沿脈要使用36伏的安全電壓照明。嚴禁用其它等級電壓照明;
2.2.2現場所有的用電設備要安裝開關進行控制;
2.2.3用電設備要無缺陷使用;
2.2.4用電線路用規范架設,無破損,線頭裸露要及時包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