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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工作管理規定(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10-27 19:15:10 查看人數:48

    動火工作管理規定

    第1篇 動火工作管理規定

    1 范圍

    為了規范現場動火管理工作,提高動火安全監控水平,使動火安全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標準化,避免發生火災事故,保障動火工作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規定了動火安全管理職能、管理內容、檢查與考核,適用于山西魯能河曲發電有限公司生產區域機組投產后動火安全管理工作。

    2 術語

    動火作業:是指焊接、切割、明火烘烤、打磨等引入點火源的作業。

    3 引用規范性資料

    《山東電力集團公司基建、生產現場動火作業管理規定》(魯電集團安[2001]196號)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5027-93)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1994年)

    4 管理職能

    4.1 職能

    4.1.1安監處是全公司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消防培訓;消防監督、檢查;動火作業監督、檢查;對特別危險部位的動火作業,消防人員始終在現場監督。

    4.1.2安監處是全廠動火管理的歸口部門,制定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負責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的印制、發放和管理,負責動火作業的安全監督、檢查、考核。

    4.1.3 運行處、檢修處是動火作業的許可與執行部門。

    4.2 動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4.2.1 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人應審查:

    (1)工作的必要性;

    (2)動火條件是否具備;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4.2.2 運行許可人應審查: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符合現場條件;

    (2)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絕;

    (3)向工作負責人交待運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4) 測定動火部位或現場可燃性氣體和可燃性氣含量或粉塵濃度符合安全要求;

    4.2.3 檢修工作負責人應負責:

    (1)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作業;

    (2)動火作業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作業,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4)始終監督現場動火作業;

    (5)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6)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4.2.4 消防人員應負責:

    (1)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器材;

    (2)監督動火部位或現場可燃性氣體和可燃性氣含量或粉塵濃度符合安全要求;

    (3)消防人員不得進行動火作業,要在動火區域內,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發現失火及時撲救;

    (4)動火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4.2.5 動火執行人應負責:

    (1)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并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2)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

    (4)及時清除動火區域周圍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

    (5)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并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4.2.6安監人員應負責:

    檢查動火現場安全措施已全部落實。一級動火時公司安監人員應在現場監督動火作業動態。

    二級動火工作票中“允許動火開始時間”欄內安監人員為公司安監人員或授權的部門安監人員。

    4.3 各級人員在發現動火作業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時,或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現有危險或違反有關規定時,均有權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并報告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

    5 管理內容與要求

    5.1防火重點部位

    5.1.1生產現場防火重點部位包括:燃料油罐區、集控室、仿真機房、計算機房、鍋爐燃油及制粉系統、汽輪機油系統、氫氣系統及制氫站、變壓器、500kv升壓站內設備、電纜間及隧道、蓄電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等。

    5.1.2非生產現場防火重點部位包括:檔案室、物資倉庫、招待所、綜合辦公樓、單身公寓等場所。

    5.2動火區域規定

    5.2.1根據火災“四大”原則,即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把全廠劃分為一級動火區、二級動火區。

    5.2.2一級動火區

    (1)燃料油罐區(擋油墻內)、燃油泵房、污油池、卸油池;

    (2)集控室、網控室;

    (3)電纜間及隧道;

    (4)氫氣系統5米范圍內及制氫站內部;

    (5)油變壓器本體;

    (6)通信機房、計算機房;

    (7)鍋爐燃油系統、燃油管道和制粉系統;

    (8)汽輪機油系統;

    (9)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

    5.2.3二級動火區

    (1)蓄電池室;

    (2)氫氣系統5米范圍以外30米以內;

    (3)油庫內除燃料油罐區(擋油墻內)、燃油泵房、污油池、卸油池以外的其他區域;

    (4)升壓站內設備;

    (5)氨罐及液氨系統;

    (6)輸煤系統;

    (7)其他控制室;

    (8)電纜托架;

    (9)開關室。

    5.3 動火工作票辦理

    5.3.1 在防火重點部位、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域動火作業時,必須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5.3.2 動火工作票分為二種:一級動火工作票、二級動火工作票,分別適用于生產現場的一、二級動火區。

    5.3.3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辦理程序

    5.3.3.1 動火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簽發,公司安監處負責人、消防負責人審核,生產副總經理或總(副)工程師批準。

    (2)二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班組班長或班組技術員簽發,公司安監人員、消防人員審核,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批準。

    (3)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由公司考試合格,并經生產副總經理批準、每年書面公布一次。動火執行人應具備有關部門頒發的合格證。

    (4)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動火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動火工作票。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

    5.3.3.2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一份由動火執行人收執,一份交運行人員收執。

    動火工作終結后工作負責人、動火執行人收執的兩份動火工作票交還給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交由檢修處保存。運行人員收執的一份動火工作票交由運行處保存。所有動火工作票隨檢修工作票一同保存。

    5.3.5動火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書寫正確清楚,不得涂改。

    5.3.6一級動火工作票有效期為一天(機組大修除外),二級動火工作票有效期為三天(機組大修除外),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辦理動火工作票。

    5.3.7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檢修工作票。

    5.4 動火過程控制

    5.4.1 動火基本要求:

    經批準的動火作業,各級有關人員必須做到動火前“十二不”、動火中“四要”、動火后“一清”。

    5.4.1.1 動火前“十二不”:

    (1)未收到經審核批準的動火工作票不動火;

    (2)防火、滅火措施未落實不動火;

    (3)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理不動火;

    (4)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物品、貴重設備未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前不動火;

    (5)油車停靠的區域不動火;

    (6)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不動火;

    (7)存放過易燃易爆物品(特別是油類,其中包括食用油及其油污)的容器、管道未清理干凈前不動火。

    (8)凡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9)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未采取防止焊花飛濺措施、或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無可靠隔離措施的不動火;

    (10)附近有與動火作業相抵觸的工作(如機組排氫時、煤氣排氣時、熬制瀝青、冷底子油、油漆、油及其它有機溶劑清洗工件、油處理等),不具備安全距離和安全時間間隔的不動火。

    (11)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動火作業,無可靠擋風措施的不動火;

    (12)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不動火。

    5.4.1.2 動火中“四要”:

    (1)動火前要指定現場消防監護人;

    (2)消防監護人和動火執行人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要及時撲救;

    (4)動火執行人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動火基本要求。

    5.4.1.3 動火后“一清”:

    動火作業間斷或結束時,應由動火執行人對動火現場進行徹底地檢查清理,確認火種全部熄滅后,方可離開現場。

    5.4.2 一、二級動火的現場監護

    5.4.2.1 一級動火在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和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備,測定可燃性氣體、可燃性氣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并在監護下作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

    5.4.2.2 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消防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5.4.2.3 二級動火時,動火部門應指定人員,并和消防隊員或指定的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

    5.4.2.4 一、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防火措施,并測定可燃性氣體、可燃性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方可重新動火。

    5.4.2.5 一級動火工作的過程中,運行人員應每隔2小時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性氣體、可燃性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檢測結果應記入值班記錄。

    5.4.3 動火作業執行下列原則:

    (1)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

    (2)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的方法處理。

    (3)盡可能把動火作業的時間和范圍壓縮到最低限度。

    5.4.4防火重點部位動火作業過程控制

    5.4.4.1氫氣系統動火作業

    (1)氫氣系統危險區域內動火前應對氫氣系統進行查漏、檢測或燃氣體,如有泄漏應先消除;

    (2)氫氣系統動火前必須泄去氫氣系統壓力,用氮氣或二氧化碳吹掃管道,或用注水排氣法將罐內和管道內的氫氣排除干凈;

    (3)動火前必須將動火段與運行系統可靠隔絕,拆開法蘭或接頭,并加裝隔絕堵板;

    (4)電焊回路的接地點應靠近焊接點1米以內;嚴禁利用運用中的氫氣管道形成焊接回路,或進行任何可能引起火星的操作;

    (5)電、氣焊設備應放在安全地點,不準使用漏電、漏氣的設備;

    (6)拖、移電焊設備必須斷開電源,移動電焊線嚴禁電焊鉗碰撞其他金屬設備、設施;

    (7)動火區域必須按規定頻次檢測空氣中可燃性氣體含量,氫氣不大于0.4%;遇有泄漏點必須增加檢測頻次;

    (8)對靠近氫氣系統的設備、系統動火時,或在氫氣設備周圍垂直上方動火時,必須采取隔離措施,防止火星濺落到氫氣設備、系統;焊槍不準對準氫氣設備、系統點火。

    (9)能拆下的部件,必須按照本標準5.4.3條要求進行。

    5.4.4.2燃油系統動火作業

    (1)動火設備必須與運行系統進行可靠的隔絕,拆開法蘭或接頭,并加裝隔絕堵板,清掃干凈;

    (2)油區動火應注意當時風向、風速,對有可能涉及的運行系統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否則應停止動火;

    (3)在燃油設備上動火,焊接地線必須可靠地接在被焊接的設備上,接地線與焊接點距離在1米以內;嚴禁利用運用中的燃油管道形成焊接回路,或進行任何可能引起火星的操作;

    (4)動火區周圍不得留有易燃物;

    (5)一級動火的燃油設備必須檢測空氣中可燃性蒸汽的濃度在0.15%以下。

    (6)能拆下的部件,必須按照本標準5.4.3條要求進行。

    5.4.4.3已充油的變壓器、電抗器有微小滲漏處理時盡可能采取替代補焊的措施,若確需補焊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變壓器、電抗器的頂部應有開啟的孔洞;

    (2)焊接部位必須在油面以下;

    (3)嚴禁使用火焊,應采用連續的電焊;

    (4)焊點周圍油污應清理干凈;

    (5)制訂嚴密的防火安全措施,經生產副總經理或總(副)工程師批準后,向全體參加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在實施中嚴格執行。

    5.4.4.4其他區域動火作業

    (1)制粉系統動火必須進行可靠的隔絕,并將煤粉清除干凈,嚴禁用氧氣、乙炔吹掃設備積粉,以防煤粉爆燃。

    (2)汽輪機油系統運行中禁止動火。如需動火,動火部位必須與系統可靠隔絕,拆開法蘭或接頭,并加裝隔絕堵板,清掃干凈。

    油箱動火時,應將剩油放盡,并清洗干凈,將蓋口打開通風,測定可燃氣濃度符合要求后再動火。

    (3)能拆下的部件,必須按照本標準5.4.3條要求進行。

    6 檢查與考核

    6.1檢查

    安監處每月對有關部門動火工作票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一次。

    6.2考核

    對違犯本規定各項條款的部門和單位,將按照《山東濟礦魯能陽城電廠反違章管理辦法》及工作票管理的有關條款給予考核。

    本辦法解釋權屬山東濟礦魯能陽城電廠安全監察處。

    第2篇 供電公司動火工作票管理規定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消防管理工作,規范動火工作票的使用和簽發程序,按照《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 適用范圍

    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如須動火工作時,必須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二、動火級別

    根據火災“四大”原則劃分,一般分為二級(“四大”即: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

    一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

    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及禁止明火區。

    三、動火區域

    1、一級動火區:調度樓內部所有場所、220kv變電站主控室、電纜層(室)、蓄電池室、注油設備、賓館。

    2、二級動火區:一級動火區以外的其他場所。

    四、動火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簽發,公司安監部門負責人、保衛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分管生產的領導和總工程師批準,必要時還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準。

    (2)二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班組班長或技術員簽發,公司安監人員、保衛人員審核,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批準。

    (3)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應考試合格,并經分管生產的公司領導批準并書面公布。動火執行人應具備有關部門頒發的合格證。

    四、動火現場監護

    1、二級動火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和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并在監護下做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隊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二級動火時,動火部門應指定人員,并和消防隊員或指定的義務消防隊員始終在現場監護。

    3、一、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動火。

    4、一級動火工作的過程中,應每隔2—4h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性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五、動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1、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人應審查: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所填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2、運行許可人應審查: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絕;

    (3)向工作負責人交待運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工作負責人應負責:

    (1)正確安全的組織動火工作;

    (2)檢查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4)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

    (5)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6)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4、消防監護人應負責:

    (1)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2)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

    (3)測定或指定專人測定動火部位或現場可燃性氣體和可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發現失火及時撲救;

    (5)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5、動火執行人職責:

    (1)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2)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

    (4)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并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6、各級人員在發現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時,或在動火工作過程中發現有危險或違反有關規定時,均有權立即停止動火工作,并報告上級防火負責人。

    六、動火工作票使用原則:

    1、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

    2、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的方法處理;

    3、盡可能地把動火的時間和范圍壓縮到最低限度。

    4、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1)油船、油車停靠的區域;(2)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4)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5)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

    七、動火工作票填寫使用要求

    1、動火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應正確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字跡清楚。動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一份由動火負責人收執。動火工作終結后應將這兩份工作票交還給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一級動火工作票應有一份保存在公司安監部門。二級動火工作票應有一份保存在動火部門。若動火工作與運行有關時,還應多一份交運行人員收執。

    2、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設備停復役手續或檢修工作票。

    3、動火工作在間斷或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 動火工作須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4、外單位來生產區內動火時,應有負責該項工作的單位,按動火等級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5、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動火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動火工作票。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

    動火工作管理規定(2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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