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礦領導帶班下井考核獎懲制度
1、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要有明確的目標和任務,結合自己的職責在井下做好現場檢查和記錄。對發現問題能夠現場整改的要求立即現場整改,現場無法整改的要求限期整改。
2、帶班執行月考核,日公布的形式進行考核,杜絕弄虛作假。調度室負責每天調度會對前一天帶班情況進行通報。
3、加強日常監督檢查,由礦委會牽頭,調度、安檢、機電、生產等部門配合,不定期的進行抽查管理人員下井帶班情況,并及時通報考核,月度對管理人員帶班下井履職情況、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評比。
4、帶班人員的下井帶班質量及數量與帶班作業人員的安全績效、獎金掛鉤考核。由安檢科負責對帶班人員考核,少一次處罰200元。
5、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或帶班人員擅離職守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追究。
6、未按規定填寫下井交接記錄臺賬,在集團公司上級部門檢查中出現未按規定帶班或弄虛作假等現象,一次處罰300元。
7、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2篇 某礦級領導帶班井下交接班制度
1、帶班人員是當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要掌握當班的安全生產情況,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2、發生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組織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理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匯報。
3、當班出現安全、生產事故,升井后要立即組織追查,并與有關部門拿出事故處理意見。
4、凡走過的地方就要保證作業地點的安全,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
5、每班領導入井帶班要做到與工人同入井、同升井。
6、帶班入井人員要認真履行交接班制度,按時在井下交接班。
7、上一班帶班入井人員要向下一班的帶班人員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問題、處理辦法、注意事項等。
8、認真填寫井下交接班記錄,寫清當班發現的問題、處理、解決、落實等情況。
第3篇 d礦礦領導下井帶班公示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精神,加強礦領導深入現場和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對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群眾監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載體
在礦井井口和調度室等顯著位置設立公示欄,根據實際情況及動態管理、長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進行規范化。盡可能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體端正、實用規范,遇有損壞或字跡不清的要及時更換、維修或刷新。
二、公示對象
礦長、總工、分管掘進、安全、生產、機電副礦級,副總工程師等礦井領導干部下井情況。
三、公示范圍
各級領導干部和職工。
四、公示內容
1.礦井制定的礦領導下井帶班計劃,包括下井班次和點次。
2.礦領導下井帶班交接班項目(內容)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
3.每月對礦領導下井帶班情況的考核結果以及與考核結果有關的獎懲情況。
五、公示要求
1.礦領導下井帶班計劃必需符合上級相關文件的要求,詳細制定下井班次和點次。
2.公示工作必需由礦調度室人員對礦領導帶班下井記錄進行認真統計,經調度室和礦領導審核無誤后,進行公示。
3.在礦領導填寫交接班記錄和帶班記錄后,礦調度負責及時對調度公示欄、井口公示欄進行填寫。
4.公示欄填寫內容必需確保真實性,填寫人員必需認真核實,嚴禁出現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現象。
5.礦領導帶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級部門、群眾及社會各界監督,如發現內容不實,可向有關部門檢舉。
第4篇 煤礦礦級領導帶班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規定精神,以及集團公司和礦業公司有關領導干部下井帶班的相關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各級領導深入現場了解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制止違章違紀現象,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礦山生產經營過程中,每天至少必須指定一名礦級領導進行值或帶班工作,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作業不得少于8次,專職安全員每日跟班作業。
二、帶班領導必須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和事業心,具有處理和解決礦山各類事故的能力。
三、帶班領導必須堅守工作崗位,按時上下班,不得離崗、脫崗。
四、帶班領導對當班礦山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及時掌握、分析整個礦山及自已帶礦范圍內的安全狀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五、帶班領導在發現或接到礦山發生安全事礦的報告后,應立即通知礦長、相關人員及有關單位,并及時進行現場 搶救和應急工作。
六、帶班領導在接到一線人員的情況匯報和問題的請示后,應及時給予答復,并在需要的情況下,派專人幫助解決。
七、帶班領導必須組織和協調好礦山各部門的工作。
八、帶班領導如因自已的工作失誤、違章指揮或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必須進行嚴厲的處罰,并追究相應責任。
九、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好生產現場安全責任交接工作。
十、考核及相關規定
1、由礦組織部會同安監部對帶班人員進行考核,報礦長審定后執行。
2、帶班人員擅離職守,一次罰款100元,無故未完成帶班次數的,罰款200元/次。
3、帶班人員未當班與員工同進同出的,一律違章論處,并視其情節輕重,必要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責任追究》的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4、未填寫帶班記錄、交接班記錄的,罰款50元/次。
5、本制度從二○一○年十月一日起執行,修改解釋權屬礦。
第5篇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考核和獎懲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我礦礦級領導帶班下井考核和獎懲制度。
一.本礦礦級領導必須嚴格執行本礦制定的礦級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礦領導帶班井下交接班制度,和礦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
二.礦級領導指煤礦礦長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技術(總工)的 副礦長。礦長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技術礦長不得少于5次,其他礦級領導不得少于18次,如因當班應帶班下井的領導不能下井,必須由本人與其他礦級領導調配,確保每班都有礦級領導帶班。
三.對應帶班下井的領導當班沒有下井,且未請假或未找人頂班的,發現一次處罰500元。
四.領導下井帶班作業及進行安全檢查必須認真填寫《安全檢查信息卡》。安全員負責領導安全檢查信息卡的收集整理,調度室建立領導入井考核記錄,對完不成下井帶班作業次數的每月每少一次下井帶班罰100元,完不成查處安全隱患及“三違”人員任務的,每少一項處罰50元。
五.下井帶班領導必須及時填寫井下交接班記錄,帶班下井記錄,未填寫或者作假的一次罰款500元。
六.帶班下井的煤礦領導應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掌握當班入井人數,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和建設,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如果帶班下井領導不認真履職,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對本人處以500元—1000元的罰款。
七.用獎勵的辦法來推動礦級領導輪流入井帶班,與工人同下同上制度的落實。用好的待遇來推動制度的落實,根據工作成績在年底給予獎勵。
八.對應帶班下井的領導當班下井而發生事故的,對領導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般輕傷事故,處以醫療費的5%,發生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的按規定逐級上報公司或上級主管部門接受處罰。
九.礦委會根據礦級領導的下井情況,發生每起事故的當班領導履職情況等,每一季度進行一次考核評比,對跟班到位無事故的領導予以獎勵,對跟班數量不夠,工作不到位或因跟班不到位而發生事故的領導視情節予以處罰。
車垂灣煤礦
2023年12月8日
第6篇 煤礦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安全履職制度規定
煤礦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制度的暫行規定
關于印發《關于在全礦副科級(含)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制度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礦屬各單位、機關各部室:
為了增強全礦各級干部的安全履職意識,確保安全履職到位,礦研究制定《關于在全礦副科級(含)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制度的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關于在全礦副科級(含)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制度的暫行規定》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抄報:集團公司黨委、行政
抄送:集團公司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黨委宣傳部、礦領導、副總、井領導
關于在全礦副科級(含)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督導制度的暫行規定
一、督導對象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全礦正、副科級干部、井級干部、副總為督導安全履職對象。
二、督導范圍
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督導:
1 、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職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履職不到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但未構成黨紀、政紀處分的;
2、發生二級以上生產事故或質量標準化工作檢查評估不達標單位的黨政主管;
3、基層單位當班發生嚴重“三違”、重傷或瞞報工傷事故的跟班干部;
4、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存在隱患較多或重大隱患單位的黨政主管;
5、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三違”治理指標者;
6、精神狀態差,安全工作處于后進的。
三、督導時間
督導實行旬督導制度,時間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雙休日順延)
四、督導程序
1、安監部、生產部每月1日、11日、21日按照各自職責分別統計領導干部“三違”治理完成情況、工程質量評估結果和生產事故等督導范圍規定的各項任務完成情況,并列出需要督導談話的干部名單,報礦領導和政工部。
2、政工部按要求進行考核,并負責通知被督導人員和督導員按時進行督導。
3、督導談話由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安監副處長統一協調,按照礦領導分管范圍,實行分線督導。黨支部書記、政工部室干部由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負責督導談話,科區長由分線礦領導干部負責督導談話,技術干部由總工程師負責督導談話,井級和副總由礦黨委書記或礦長負責督導談話。涉及東城、張小樓井的干部時,兩井黨總支書記、井長分別參加督導談話。
4、督導談話議程:①被督導者查找安全履職不到位的原因、以主觀原因為主;②被督導者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③督導員幫助分析原因,提出要求。
5、政工部、安監部、企管部必須派員參加督導談話,并分別做好談話記錄。
五、處罰規定
1 、未完成“三違”治理指標者,按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精神執行;
2、發生二級以上生產事故或質量標準化評估不達標者,按龐礦發[2005]1號文件規定執行;
3、發生嚴重“三違”、重傷、瞞報工傷的跟班干部,按嚴重“三違”處理;
4、當月內連續受到二次被督導談話者,罰款200元;
5、當月內連續三次被督導談話,進行黃牌警告一次,一年內兩次黃牌警告給予撤職、免職、解聘;
6、被督導者無故遲到短次罰款50元,無故缺席每次罰款200元;
7、被督導者在督導談話后一周內向督導員和政工部反饋整改信息,否則罰款200元。
六、相關規定 文秘部落
1、干部因公出差、學習、因病(事)假不在崗上班,應將情況及時反饋給安監部和政工部,在考核時給予充分考慮。
2、本暫行規定自二oo五年七月一日起執行,到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在執行過程中需認真總結,逐步完善該規定。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第7篇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1、帶班人員在本班結束后,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職責,并按交接班記錄簿的相關項目填寫齊全,不得漏項。
2、帶班人員交接班地點在井下當面進行,嚴禁電話或帶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導致工作失誤或誘發事故。
3、交班人員要認真如實地介紹當班帶班區域各工作面(點)的安全狀況,設備的運轉情況,有無安全隱患,以及下一班可能發生的問題及時處理意見和其它注意事項,交代完畢后經雙方在交接班記錄簿上簽字后,方可升井。
4、未完成當班任務或發現事故,未處理完畢,不準離開工作地點,等待下一班帶班人員到達并完成交接后,才能離開;因特殊原因當班處理不了的,必須向礦調度室匯報,并在交班地點,與下一班交代清楚處理措施、目前進度、應當注意事項等,并如實填寫在交接班記錄簿上。
5、超過交接班時間,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準離開崗位,否則按脫崗、早退(除特殊情況外)如無人接班應及時向調度室匯報,并堅守崗位直到有人接班為止。
6、領導下井帶班交接班記錄簿,每月由調度室負責發放和管理。
7、如違反以上規定、根據公司和上級部門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8、本制度從二○一○年十月一日起執行,修改解釋權屬礦。
第8篇 某礦領導干部上崗檢查制度
一、 領導干部要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崗檢查,上崗時要認真填寫干部上崗登記簿。
二、 礦機電總工、機電礦長每月上崗不少于一次。
三、 機電科長、技術員每月到崗檢查不少于三次。
四、 干部上崗時,檢查值班人員對交接班制度、崗位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五、 檢查保護用具、防護用具是否齊全。
六、 檢查各種記錄是否齊全符合要求。
七、 檢查時發現事故隱患,應采取措施,及時處理,或指定專人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必要時安排檢修。
八、 對違章值班人員違反規定、規程和制度、檢修人員違章作業行為必須立即制止。
第9篇 h礦領導干部下井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礦井安全生產工作,提高礦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規范安全管理行為,督促各相關部門的管理人員靠前指揮,深入井下現場抓安全生產工作,提高煤礦安全管理水平,建設本質安全型礦井,根據國家發改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5〕53號)、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煤礦企業領導深入井下現場管理安全生產的考核規定>的通知》(寧安委發〔2005〕13號)及寧煤集團〈〈關于轉發〈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寧煤辦發〔2006〕91號)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礦屬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重點工程管理上必須下井帶班,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礦副總以上領導及區隊干部在現場帶班作業,與工人同下同上。
第三條 日常生產作業,如:采煤、掘進、通風、維修、井下機電和運輸作業,一律由區隊管理人員帶班進行。
區隊級管理人員(指區隊長、書記、副隊長、技術員等)必須每班有1人下井帶班作業。每人每月帶班不少于15次,中夜班各不少于10次。
第四條 科、隊(區)級領導干部下井帶班作業的主要職責:
⑴負責各級安全生產會議、一通三防例會決議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
⑵負責檢查并督促規程、規定、標準、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
⑶負責監督檢查本區隊班組長跟班情況和特殊工種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⑷負責監督檢查本區隊安全工作和當班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處理情況,并將整改落實情況及時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⑸負責本區隊當班機電設備完好狀況檢查,及時消除設備隱患和缺陷;
⑹負責本區隊在安全生產方面人、財、物的調配和供應情況;
⑺監督檢查當班“三違”現象及處理情況;
⑻負責當班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第五條 副總工程師以上的礦級管理人員,每月在完成規定下井次數的同時。
第六條 副總工程師以上礦級干部下井帶班作業的主要職責為:
⑴負責檢查當班安檢員、瓦檢員、班組長、區隊長等其他科隊跟班管理人員按時上崗情況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以及上述人員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
⑵負責檢查督促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重點是“一通三防”、頂板、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⑶負責當班重大安全隱患的檢查及落實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⑷負責當班嚴格按礦井生產能力組織生產,及時發現和處理“三違”人員;
⑸負責對帶班過程中經常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反饋,并通過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實人、財、物等予以解決;
⑹負責檢查和處理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其它問題。
第七條 下井帶班人員協助礦長、區隊長對當班安全生產負責。下井帶班人員要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第一位的責任,切實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礦井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組織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并及時向礦長、區隊長報告。
第八條 礦井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在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同時,必須追究當班帶班人員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礦級領導每月必須按照〈〈關于轉發〈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寧煤辦發〔2006〕91號)要求完成規定的下井次數,即:正職10次/月,分管安全、生產、技術、機電等方面的副職15次/月,其他副職不少于6次/月。
第十條 礦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執行礦入井管理規定,即副總工程師16次/月,業務部門管理人員正職18次/月,副職、主任工程師、技術員20次/月。區隊級管理人員每月下井次數:區隊長、書記18次/月,副隊長、技術員20次/月;上述人員中夜班入井次數各不少于總次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條 下井帶班人員實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帶班人員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帶班人員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薄。
第十二條 建立干部下井帶班檔案。下井帶班人員升井后,要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詳細登記,并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領導干部下井帶班作業及進行安全檢查的交接班記錄和下井帶班檔案,由人力資源部監督檢查、從嚴考核。副總工程師以上礦級領導干部下井帶班作業記錄及礦其他管理干部入井帶班情況由礦安全管理處具體負責管理與考核,同時設立“管理人員下井跟班天數公開欄”,每月檢查通報一次,接受職工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 干部入井帶班作業當月沒有達到規定次數的,由本礦相關部門通報批評;連續三個月沒達到規定入井帶班作業次數的,在礦調度會上做出檢查并處以罰款;半年之內達不到下井帶班作業時間規定的負責人或管理人員,一律免職處理。
第十五條 各級領導下井檢查安全工作必須完成規定的入井次數,按季度累計計算每少一次,罰款100元。因公事或其它原因,未完成規定下井次數的,應當有書面說明,報相關部門備查。
第10篇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文件精神,保持礦井安全生產長期穩定。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結合實際,對領導帶班作如下規定:
一、帶班人員范圍:公司副總以上領導。
二、公司領導嚴格執行下井帶班制度,每月帶班不低于五次。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一名副總以上領導在現場帶班作業。
所有帶班領導在帶班硐室(地點)填寫交接班記錄,上、下班的交接班時間必須一致(即交接班記錄簿填寫的上班交班時間與下班接班時間必須一致)。
三、具體帶班安排由調度室根據礦井生產實際確定,公司領導按確定的帶班表帶班。
月度帶班計劃在公示欄公示,每日公司領導帶班計劃在井口公示,帶班期間發現問題的解決落實情況在井口公示欄公示,接受職工監督,公司領導帶班公示由安全管理部落實。交接班時間分為夜班1:00-1:30、早班9:00-9:30、中班17:00-17:30。
帶班人員必須保持與工人同上同下,帶班時間不低于8小時。
四、帶班領導無出差等特殊情況不得找人替班,若有出差等特殊情況確需找人替班時,帶班領導必須履行書面請假手續,經總經理批準后,由本人安排相應替班公司領導。
書面請假單一式兩份由請假人負責交到公司調度室和安全管理部,以利于安排替班人員和存檔,調度室應即時更改井口公示。嚴禁空崗空班,對發生事故而沒有公司領導現場帶班的,依法追究排定的帶班公司領導責任。帶班人員入井后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中途升井離開崗位。確實需要離開的,應經總經理批準,另行安排人員接替后方可離開。替班期間井下發生事故,原帶班人員與替班人員共同承擔責任,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帶班領導必須到指定地點帶班,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帶班過程中保持與調度聯系,全面掌握當班安全生產狀況,每班與調度室的聯系次數不少于三次,同時調度室要做好相關紀錄。
帶班領導應及時發現、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超能力組織生產。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六、嚴格實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帶班人員要向下一班的帶班人員說明生產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隱患和問題沒有處理或尚未處理完畢的,必須交代清楚,并在領導帶班交接班記錄上注明,交接班人員要在領導帶班記錄中簽名。安全管理部安排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帶班下井資料至少保存一年時間。
七、礦井在揭煤、貫通、放頂、排瓦斯、交叉點施工、過斷層等關鍵階段領導帶班地點由調度室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同時工程技術部門負責人、技術人員應按規定到現場指導,確保安全生產。
八、帶班人員下井帶班過程中,當出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有做出撤人、停產和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理的權利。當發生突水、發火、頂板、瓦斯、煤塵等重大事故預兆時,帶班人員有權做出全礦撤人的決定和指令。
九、帶班人員對當班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其他部門負責人,協助有關負責人對分管范圍或臨時指定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帶班期間因不負責任出現安全生產問題,要追究帶班人相應責任。
十、補帶班的公司領導應提前一天向調度室申請,由調度室負責安排補帶班。補帶班領導與當班帶班的領導合并成一組,按一個組進行現場交接班,履行相應的交班記錄和手續。
十一、公司安全管理部按月通報副總以上管理人員下井帶班情況,將下井帶班期間發現和解決安全生產隱患的工作成效作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十二、公司領導現場交接班必須在帶班硐室(地點)進行,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在帶班硐室進行交接班時,由公司調度室負責通知接班人員到指定地點交接班。現場交接班必須用電話向公司調度室匯報現場交接班情況。公司調度室應建立領導帶班匯報記錄簿,將公司領導現場交接班時間、地點、人員和重點檢查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情況記錄清楚。沒有按規定向公司調度室匯報的,每少一次給予責任人罰款200元;沒有在規定時間或地點進行現場交接班的,發現一次給予責任人罰款1000元。
十三、在規定交接班時間接班人員未接班的,交班人員應用電話向公司調度室匯報,由公司調度室負責通知接班人員及時接班,在接班人員未到之前,交班人員不得離開帶班崗位。接班人員遲到的給予每人罰款1000元,每延長1小時,加罰1000元,罰款的50%獎勵給堅守崗位的交班人員。無故不參加帶班的公司領導給予罰款5000元。
對于執行公司領導下井及帶班制度不力的人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于作風漂浮、無故不完成下井帶班任務,下井帶班不負責任、不解決問題,出現問題推諉扯皮,甚至弄虛作假的,一律給予撤職處理。
第11篇 礦級領導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
為切實抓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根據國發【2010】23號文件以及《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446號令)第21條之要求:“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輪流帶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記檔案”。扒弓煤礦結合本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礦級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1、礦級領導下井帶班天數:
礦長月下井不少于12天,其中帶班與工人同上同下不得少于6天。
副礦長、總工下井不得少于15天,其中帶班不得少于8天。
2、礦級領導實行:“三、八”制,堅持井下交接班制度。
二、礦級領導帶班要求
礦級領導下井帶班對所經過的路線、工作地點、所檢查出的安全隱患及發現的“三違”人物的處理;隱患的排除等承當完全責任。
三、帶班礦長應履行的職責:
1、、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全面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
2、、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隱情及時制止和處理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
3、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的命令。組織涉險區域的人員及時、有序的撤離到安全地點。
4、堅持井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時要將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進行認真交接并填寫好交接班記錄。
5、帶班礦長要身先士卒、帶頭執行出入井登記、檢身、掛牌上崗制度,月末將本月下井考勤情況張榜公示。
6、要堅持執行二十四小時對井下安全生產現場指揮與管理,嚴禁帶班礦長空班、遲到、早退的事件發生。
7、工作時間要建立礦領導上班當天考勤制度,對因工外出按干部管理權限實行請假制度;因事、病必須執行書面請假;要求在考勤表上注明出勤、公、事病假,以備考核。
8、所有副礦級以上的領導干部,按規定的帶班天數,輪流帶班上崗,并且建立領導干部二十四小時不定時的下井檢查制度。
四、所有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
1、生產、輔助區隊下井帶班人員,實行“三八”制帶班下井,地點以本單位分管范圍為重點(機電、皮帶兩個工區因地面有大部分崗位,帶班人員在井下時間不得少于5個小時, 升井后地面崗位3個小時)。24小時必須有副區長以上的工區干部帶班,通防工區早班8小時帶班,中夜班不限時。
2、參與礦值班干部,值班當天必須在調度室聽班,每天8點為值班交接班時間,根據當天值班人員的實際情況,每天由值班礦長安排當天每個成員井下帶班時間,并在調度室備案,保證當天24小時井下有人帶班。
3、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每月在完成下井的同時,當天值班期間,根據當天人員情況按時下井帶班,每月不少于6次下井帶班,當班時間不少于8小時。熟悉生產的領導,可以單獨帶班;不熟悉生產的領導帶班,必須有生產科室值班干部陪同。
五、填卡及交接班制度
所有下井帶班人員,下井前必須到井口安全信息中心登記,嚴格按照各單位指定的交接班地點交接,上班要向下班交接上班的安全生產狀況,存在的隱患整改情況,以及下一班的安全工作重點。升井后,必須到井口安全信息中心認真填寫管理干部信息卡,要將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隱患問題及處理意見進行詳細登記。安監信息員做好帶班人員的下井登記及隱患篩選反饋工作。
礦值班帶班人員在井下值班室現場交接,并填寫交接班記錄,做到“面對面,手拉手,你不來,我不走”,工區帶班人員下井和升井要到井下值班室簽到,向礦帶班人員匯報帶班情況。
六、帶班人員規定
1、礦調度值班帶班人員,對當班全礦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區隊帶班人員對當班本區隊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下井帶班人員必須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及時到達生產作業現場,全面了解生產現場情況,切實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
3、下井帶班人員要及時了解井下作業人員情況。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必須立即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并逐級匯報。
4、當井下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除追究事故責任者的責任外,按照事故性質及責任大小,追究當班帶班人員的責任。
5、下井帶班人員的出勤、反“三違”等相關情況,每旬公布張貼,對不按規定下井帶班人員予以曝光。
七、考核與獎懲
(一)、制度考核
1、下井帶班人員的帶班情況及信息反饋工作,由安全科負責監督考核。
2、帶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下井帶班,特殊情況逐級請假,并安排其他人員代替帶班下井,嚴禁空班漏崗,否則一次處罰 100元,記“三違”一次。
3、下井帶班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帶班現場存在較大隱患不及時處理,或隱患排查不細致,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性質,給予處罰 100~500 元,情節嚴重的,礦務會研究處理。
4、帶班人員不按時下井帶班者(晚下或早上的),每次處罰 200元,取消當天考勤。不現場交接班者,每次處罰款 100 元,并進行公開曝光。下井時間少于規定時間者,每次處罰 50 元。
5、區隊帶班人員不能認真履行帶班職責,對現場存在較大事故隱患不能及時發現處理,被礦帶班人員發現,一條掛罰區隊帶班人員 50~200 元。
6、礦值班領導不定期組織人員,對全礦帶班情況進行督查,發現蹲窩子,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者,每次處罰 50~200 元。
(二)、獎懲考核
1、帶班期間現場發生輕傷或僥幸事故,對區隊帶班人員處罰 300元,區隊值班人員處罰 200 元,礦帶班人員掛罰 100 元,其他礦值班人員處罰 50 元,其他責任追究嚴格按照事故追究制度進行追究。
2、帶班期間生產現場發生重傷事故及重大僥幸事故,對區隊帶班人員及當班跟班安監員給予降一級一年處理,并掛罰礦帶班人員 500元,其他礦值班人員掛罰 300 元,其他責任追究嚴格按照事故追究制度進行追究。
3、出現重大事故另行處理。
4、當班認真履行職責,大膽管理,現場杜絕一切事故,保證安全生產,按班次給予獎勵。每個帶班人員每次獎勵 100 元;礦級獎勵 150元。值班不下井不享受獎勵。
5、全礦干部職工有權對帶班人員的帶班情況予以監督,可對不按規定帶班或帶班期間不認真履行職責的人員進行舉報,若情況屬實,則對舉報人每次獎勵 200~500 元。舉報受理部門為安全科、工會辦公室,受理部門必須維護舉報人的權利。
第12篇 礦領導帶班下井公示制度
1、領導帶班下井信息必須進行公示,接受職工群眾監督。
2、領導帶班下井信息包括當日下井帶班領導姓名、職務、帶班班次、帶班區域,當月帶班完成情況及考核情況。
3、由安檢科值班室負責在井口明顯位置對當日礦領導帶班下井的基本信息(包括帶班領導姓名、帶班時間、帶班區域)進行公示。
4、沒有礦領導下井帶班的班次職工有權拒絕下井。
5、礦領導帶班信息公示工作由礦安檢科、礦調度室負責按照規定進行,公示內容由安檢科值班室負責提供。
6、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