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電力安全巡視檢查制度
一、 值班人員巡視檢查高壓設備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二、 巡視檢查高壓設備必須兩人以上進行。
三、 值班人員必須按規定時間及設備巡視線進行巡視。
四、 遇有特殊情況應增加巡視檢查次數。
1. 設備過負荷有明顯增加時。
2. 新裝、長期停運或檢修后的設備設入運行。
3. 設備缺陷有發展,運行中有可疑現象時。
4. 遇有大風、雷雨、濃霧、冰凍等天氣變化。
5. 根據領導指示需加強巡視時。
五、 巡視檢查時發現設備異常狀況做好記錄,并向有關領導匯報。
第2篇 農村電力工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公司的各級領導、安全管理負責人及各管理人員應參加上
級安全機構組織的每年一次的有關安全規程制度的考試。
第二條 新招收錄用的員工必須經過三級(公司、部門)安全教育、
緊急救護培訓的專業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現場
工作。新轉換崗位的人員上崗前也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崗位
培訓和考試合格。以上培訓、考試由公司負責。
第三條 按國家規定屬于特種作業、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
訓,持有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證,方可上崗。
第四條 公司應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檔案,其中包括入廠前體檢
的健康情況、定期體檢記錄、安全教育培訓記錄、歷次安全
規程考試成績、安全獎懲記錄等。
第五條 公司應每年召開生產、經營安全工作會議、總結、交流安全
工作,布置年度安全工作;定期組織安全自查、互查,不斷
提高公司安全生產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條 公司對定期召開的安全工作會、月度例會、事故分析會和安
全日活動(三會一活動)要有明確規定和要求,切不可流于
形式。
第七條 公司每年要制訂以“五無”為內容的安全生產目標,做好目
標的層層分解,并同每一位員工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實行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針對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生產部
門和安監部應分別制訂出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
保護措施計劃,公布實施。對安全生產目標的“反措、安措”
計劃應有定期檢查和考評辦法。
第八條 公司應在每年上半年集中一段時間開展全員安全活動,要通
過學安規、憶事故案例、查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考安規、
訂安全目標責任合同等,強化安全管理。
第九條 公司要根據行業特點、季節因素,做好每年春、秋季安全大
檢查工作及日常安全檢查。
第3篇 某電力工程安全檢查制度
1、安全檢查是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時制止違章違紀現象,消除事故隱患,促進安全管理行之有效的途徑,安全檢查注重解決實際問題,不能流于形式。
2、項目部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施工隊開展現場安全檢查。各級安全檢查,除普遍檢查外,可根據施工和季節情況安排階段性檢查,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
3、安全檢查應有明確的目的和要求,有安全檢查表和驗評標準,并應填寫“安全檢查登記臺帳”。
4、安全檢查的內容:項目部對施工隊以“安全檢查及整改記錄(項目部級)”,現場檢查為主,班組則運用“安全檢查及整改記錄(隊級)”,加強日常檢查。
5、安全檢查工作的重點是:查領導是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查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實;查管理是否嚴格;查隱患是否存在并整改;查事故處理是否作到“三不放過”,并按規定統計上報。
6、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和事故隱患應及時制止和消除,對在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填寫“安全施工問題通知書”,發送事故隱患施工隊、并交存項目部安全科;對重大的或涉及全局的問題應同時抄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8、“安全施工問題通知書”應由存在事故隱患的施工隊負責接受和組織整改、并填寫“安全問題整改反饋單”上報整改情況;對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問題,應采取臨時措施并制定整改計劃,定責任人、定措施、定經費、定完成期限,并報項目部安全科備案。
第4篇 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預防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監管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電力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等有關活動,以及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實施的對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電力建設工程,包括火電、水電、核電、風電等發電建設工程,輸配電建設工程及其他電力設施建設工程。
核電核島部分建設工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管理的水電建設工程,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電力建設、勘察(測)、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五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負責全國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電力建設單位對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負全面管理責任,履行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組織、協調、監督職責。實行工程總承包的工程,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電力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電力建設單位應當監督工程總承包單位履行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 電力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接受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第八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規定,在工程概算中計列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在投標過程中不得列入投標競爭性報價,不得調減或者挪用。
第九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招標文件中對投標單位的資質、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信用、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安全生產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確要求。
第十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審查投標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達到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規定的考核要求。投標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達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認定投標單位具備投標資格。
第十一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在電力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電力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向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備案。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發生變化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電力監管機構報告。
前款所稱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包括項目概況、項目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負責人、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投入計劃、施工組織方案、安全應急預案等內容。
第十二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向電力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各種管線資料,氣象、水文和地質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隱蔽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
第十三條 電力建設單位不得向勘察(測)、設計、施工、監理、調試、監造等單位提出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定額工期,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不得指定專業及勞務分包單位。
第十四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保證所采購的設備、材料達到質量和安全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設備、材料及用具。
第十五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制定電力建設工程項目的各類安全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發生電力建設安全生產事故后,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
第十六條 電力勘察(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測),提供勘察(測)文件應當真實、準確,防止由于勘察(測)原因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電力勘察(測)單位在勘察(測)作業時,應當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作業人員安全,保障勘察(測)地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安全。
第十七條 電力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及時變更不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或者留下安全隱患。
電力設計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并對防范安全生產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對于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特殊結構的電力建設工程,電力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的措施建議。
電力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工程概算中計列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的名目、使用范圍。
第十八條 電力監理單位協助電力建設單位實施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做到安全生產監理與工程質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資控制的同步實施。
電力監理單位應當編制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明確安全監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點和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電力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實施細則對電力施工單位、調試單位和試運行單位實施安全監理。
電力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標準及時審查工程設計方案、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
電力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要求電力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責令電力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電力建設單位。
第十九條 電力勘察(測)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方可上崗。
第二十條 電力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執行電力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對電力建設單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應當拒絕。
第二十一條 電力施工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具備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在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活動。
第二十二條 電力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電力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
第二十三條 電力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規定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電力施工單位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不得調減或者挪用建設單位施工承包合同中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
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應當接受電力建設單位、電力監理單位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電力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 電力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對下列達到國家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圍堰工程、沉井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腳手架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鋼結構工程;
(五)高空、水上、潛水、帶電作業;
(六)拆除工程、爆破工程、地下工程;
(七)鍋爐和汽機管道吹掃、鍋爐酸洗作業;
(八)高壓容器壓力試驗;
(九)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安全技術措施經電力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 電力施工單位的安全培訓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和現場安全警示標志、安全防護設施設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辦公區、生活區與作業區應當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
第二十八條 電力施工單位應當對因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和影響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地下管線、架空線纜、設施及周邊環境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第二十九條 電力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購、租賃、驗收、檢測、發放、使用、管理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整體提升腳手架和模板、自升式架設設施、特種設施等。
第三十條 制造、安裝、維修、拆卸電力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模板、壓力容器和大型施工腳手架等特種設施的單位,必須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制造、安裝、驗收、維修、拆卸。
第三十一條 電力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三十二條 電力施工單位進行調試、試運行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編制調試大綱和試驗方案,并對各項試驗方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條 電力施工單位應當根據電力建設工程項目的特點和范圍,對施工現場容易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危險源、危險部位、危險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安全應急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分包單位編制施工現場安全應急預案。
電力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物資和器材,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履行下列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制定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規章、規定;
(二)監督、指導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監督、指導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應急救援管理工作,參與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第三十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履行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含相關照片、錄像及電子文本等);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電力監管機構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三十八條 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二次電力系統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1. 總則
1.1. 為了防范黑客及惡意代碼等對電力二次系統的攻擊侵害,保障我公司電力二次系統的安全可靠、穩定運行,提高電力二次系統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據國家電監會頒布的《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電監會5號令)及《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總體方案》(電監安全[2006]34號),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1.2. 我公司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工作應當堅持安全分區、網絡專用、橫向隔離、縱向認證的原則。
1.3. 我公司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工作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管理和技術并重、綜合防范”為方針,遵循“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組織開發”的原則。
1.4.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我公司電力二次系統,所有涉及電力二次系統的規劃、設計、系統改造、工程實施、運行管理等均應符合本管理辦法的要求。
1.5. 引用標準及規范:
1.5.1. 《電網和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及調度數據網絡安全防護規定》國家經貿委 30號令
1.5.2. 《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國家電監會5號令
1.5.3. 《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總體方案》國家電監會電監安全[2006]34號文
2. 管理職責
2.1. 我公司根據國家電監會《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總體方案》要求,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的原則,建立電力二次系統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運行、檢修、調試和信息化等部門相關人員的安全職責。
2.2.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直接調度范圍內的下一級電力調度機構和變電站的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的技術監督。發電廠內涉及到電力調度的生產控制系統和裝置,如發電廠的輸變電二次系統、自動發電控制功能、無功電壓控制功能、電廠報價終端、電能量采集裝置、故障錄波裝置、繼電保護裝置和安全自動控制裝置等,由電力調度機構和我公司主管單位共同實施技術監督,我公司其它二次系統安全防護可由其上級主管單位實施技術監督。
2.3.二次系統安全防護技術監督的單位對管轄范圍內的技術
2.3. 方案負責審核,對涉及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的產品選用提出指導意見。
2.4. 成立由主管生產安全領導為組長的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工作組,工作組成員名單并報相應電力調度部門、電監會備案。
3. 技術管理
3.1. 我公司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工作必須堅持安全分區、網絡專用、橫向隔離、縱向認證的原則,保障電力監控系統和電力調度數據網絡的安全。
3.2. 根據各自二次系統情況制定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方案,防護方案應每年滾動修訂、完善。
3.3. 涉及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的產品應具備國家網絡與信息安全主管部門(國家電監會信息中心)認可的有關證明。
3.4. 未完成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措施前應制訂安全防護改造應急措施。
3.5. 在對電力二次系統進行安全檢查過程中,如發現部分應用系統及網絡未按照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執行的應限期整改,若限期之內還不能完成,則對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并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4. 應急管理
4.1. 制定本單位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應急預案,內容包括突發事件發現、應急安全隔離措施、事件上報、安全處理、事件反饋等幾個方面并定期開展演練。
4.2. 應急預案的制定和修改必須履行一定的審核手續,存放在規定的地方,并根據演習的結果不斷完善應急預案。
4.3. 對在電力二次系統中發生的安全技術事故和安全事件,要采取妥善措施,防止事件擴大,保護好現場,并在立即向東北公司電力調度通信中心、東北電監會報告,并在8 小時內提供書面報告。對隱報、緩報、謊報或未在上述時間內報告的將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
5. 培訓與評估
5.1. 每年需舉辦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知識培訓,提高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技能和意識。
5.2. 在進行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中應嚴格控制風險,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參加評估的人員應將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5.3. 對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工作監督檢查專家組對本公司單位電力二次安全防護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提出整改意見進行整改。
6. 附則
6.1. 本管理辦法由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6篇 電力工程安全監護制度
1.總則
為了規范施工作業行為,加強施工過程安全監護,確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施工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2.1爆破作業必須劃定警戒區,附近道路設多人監護,坑中點炮設專人監護,并鳴哨警示。
2.2鐵塔組立、架線施工中必須設專人監護,高空、停電作業監護人員須責任到位,未有安全監護人員不得開始施工作業。
3.安全監護人員必須分工明確、責任清楚。
4.安全監護人員在施工過程中,必須自始至終堅守崗位,履行職責,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否則嚴懲。
5.安全監護人員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予以制止,并有權要求停止施工,直至問題得到解決。
6.施工人員必須尊重安全監護人員,接受并及時處理安全監護人員提出的問題。
7.安全監護人員必須由施工經驗豐富的職工擔任,并應熟悉施工技術、安全措施。
第7篇 某風電場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制度
第一條 風電場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
第二條 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工作要加強領導,明確責任。要切實加強對涉及重要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工作的組織領導,把隱定和防盜、防止破壞作為安保工作的重點,專門部署。
第三條 風場主要負責人對本風場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負責。
第四條 風電場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五條 一些重要的電力設施、場所、車間應該設置為治安保衛重點,治安保衛重點應當設置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并將治安保衛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情況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第六條 風場范圍內的治安保衛情況有專人檢查,重要部位得到重點保護,治安隱患及時得到排查,問題及時得到處理,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時得到處置。
第七條 要加大宣傳的力度,讓保護電力設施的觀念深入人心,進一步發動群眾,營造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第八條 全體干部職工要增強安保意識和全員意識,全員動員,全員參與,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在一些特殊時期,既要做好防盜防破壞工作,又要做好設備的正常發電,保障供電的安全。
第九條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破壞電力設施的人,會同公安機關,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處以經濟處罰,對造成嚴重后果的,配合公安機關,排查轄區附近的廢品收購點,嚴厲打擊非法收購廢舊電力設施的行為,堵截違法分子的銷贓渠道。
第十條 警企結合,搞好配合。要進一步加強同公安、武警部隊的聯系,建立起有效的工作協作機制,形成警企結合、專群結合的賽時安保工作體系,進一步加大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力量。
第十一條 按照《安規》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不得種植高桿植物和新建建筑物。對影響電力設施運行的線路通道給以清理。
第十二條 監督在保護區內禁止使用機械掘土、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和構筑物;不得堆放雜物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第十三條 室外安裝維護在配電變壓器、電桿及拉線等危險部位上的電力安全標志和安全警示標示齊全;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沖擊、擾亂供電企業的生產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動、損害生產場所的生產設施及標志物。
第十五條 風電場所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條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門衛、值班、巡查內容,明確治安保衛重點部位;
2、工作、生產、經營、重要設備等場所的安全管理;
3、現金、票據、印鑒、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儲存、運輸的安全管理;
4、單位內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
5、治安防范教育培訓;
6、風場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告;
7、治安保衛工作檢查、考核及獎懲;
8、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9、重要場所的準入,外來人員的管理等。
10、風場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抵觸。
第十六條風電場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保衛業務、技能以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
第十七條 風場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依法、文明履行職責,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治安保衛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八條風場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開展治安防范宣傳教育,并落實風場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根據需要,檢查進入風場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物品和車輛。
3、在風場范圍內進行治安防范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4、維護風場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本風場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5、督促落實風場內部治安防范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十九條在單位管理范圍內的人員,應當遵守風場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
第二十條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制定
第8篇 電力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一、為了加強安全管理,進一步加強全體干部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并制定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二、成立安全教育培訓小組:
組長:劉德華
副組長:張學友、黎明
組員:郭富城、陳奕迅
三、對在職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和維修技工,主要按崗位規范的要求在實踐中學習提高,本著“缺什么補什么”的精神,重點學習有關電氣、液壓、機械的綜合知識,進一步熟悉實際操作技能。
四、對新上崗的機械操作工人,必須按崗前培訓教學計劃要求,進行機械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維修保養,排除故障等基本技能的培訓,通過培訓達到崗位規范要求后方能上崗。
五、對新上崗的機械設備維修工人,必須按崗前培訓教學計劃的要求,進行本工種相應等級基本理論知識和實際作業技能的培訓,通過培訓達到崗位要求,方能上崗。
六、對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必須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制度,通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七、安全教育培訓小組負責組織全體職民工進行安全形勢教育,安全培訓工作和檢查、考核工作。
八、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規劃,保證規劃的落實實施。
第9篇 電力公司工人安全施工責任制度
1.認真學習并自覺執行安全施工的有關規定、規程和措施,不違章作業。
2.正確使用、維護和保管所使用的工器具及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進行檢查。
3.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專業使用的機械、設備及工器具。
4.施工項目開工前,認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書上簽字。
5.作業前檢查工作場所,做好安全措施,以確保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下班前及時清理整頓現場。
6.施工中發現不安全問題應妥善處理或向上級報告,愛護安全設施,不亂拆亂動。
7.認真參加安全活動,積極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議。幫助新工人提高安全意識和操作水平。
8.對無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經安全交底的施工項目,有權拒絕施工并可越級上告。
有權制止他人違章;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9.尊重和支持安全監察人員的工作,服從安全監察人員的監督與指導。
10.發生人身事故時應立即搶救傷者,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報告;調查事故時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分析事故時應積極提出改進意見和防范措施。
第10篇 x電力企業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一、總則
1、為規范全公司員工安全生產教育(以下簡稱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員工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及《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特制定本制度。
2、各單位必須結合本單位情況開展形式多樣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做好全安全教育工作。
二、生產崗位員工安全教育
1、入廠教育
(1)新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公司級、部室級、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2)公司級安全教育由辦公室負責,安全生產部、生產技術部等部門參加。安全教育應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通用安全技術、職業安全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識,本公司職業安全健康規章制度及狀況、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項內容。
(3)部室級安全教育由部室負責人組織實施。安全教育應包括本部室職業安全健康狀況和規章制度,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項,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4)班組級安全教育由班組長組織實施。安全教育應包括如何遵章守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事項,典型事故案例,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等項內容。
(5)新員工應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并經《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現場安全工作規程》等規程制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2、特殊工種教育
(1)從事起重、電火焊、帶電作業等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知識與安全操作技能培訓,并經過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持證上崗。
(2)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
(3)主管部門應經常進行專業性安全技術和災害事故案例教育,不斷提高安全技術水平。
3、日常安全教育
(1)各級領導應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教育,增強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素質,使員工自覺地遵紀守法,履行安全職責,確保安全生產。
(2)各單位要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活動,并利用網絡、電視、安全簡報等多種形式,廣泛進行宣傳教育。
(3)對危險性作業,作業前必須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出具體要求,進行危險源辨識,并采取預控措施。
4、員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三個月以上,必須進行相應的部室級或班組級安全教育,并經《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現場安全工作規程》等規程制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生產一線人員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知識與安全操作技能培訓,并經過考核合格才能上崗。
5、外單位的施工人員、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由安全生產部進行安全資質審查。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項目管理單位要對施工的全體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必要時進行安全技術培訓。施工人員通過《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及相關電力行業安全知識的培訓,考試、考核合格方可進入施工現場。
6、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有權發布調度命令人員,每年6月前要進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現場安全工作規程》、《電網調度規程》、事故調查有關規定等規程制度和安全技術的培訓和考試,書面公布有資格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名單。
7、基層領導、生產管理人員在每年6月前進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電網調度規程》事故調查有關規定等規程制度考試。
8、駕駛員在每年6月前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等規程制度考試。
三、管理人員安全教育
1、新提拔的生產單位行政領導,應進行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安全教育應包括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全公司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知識及安全文化,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2、全公司安全管理人員應參加省公司組織的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安全教育應包括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職業安全健康標準。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知識、安全文化,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員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程序,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3、全公司其他管理負責人(包括職能部門負責人、部室負責人)、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教育由辦公室組織實施。每年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安全教育應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本部門、本崗位安全衛生職責,安全技術和安全文化的知識,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4、班組長和安全員的安全教育由公司辦公室組織實施,安全生產部、生產技術部參與。每年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安全教育應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安全技術和安全文化的知識、技能及本全公司、本班組和一些崗位的危險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項,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搶救與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四、組織管理
1、經理對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工作負總責。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工作。
2、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應納入本單位培訓教育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計劃,所需人員、資金和物資應予保證。
3、各部室根據實際情況,認真做好生產崗位員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安全員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動日(周、月)等項工作。
4、全公司應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檔案。安全教育檔案由辦公室和安全生產部管理。
5、公司對認真開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方面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員工,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五、附則
1、各部室可依據本制度,制定出本部室的安全教育管理規定。
2、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年月日
第11篇 電力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維護本電站生產部門設備安全生產運行和電氣安全。
2. 適用范圍
本電站全部一、二次設備。
3. 職責
生產運營部負責對電氣設備的運行、檢修、保養、管理。
4. 內容
1) 資格證和復審要求:
操作人員需持有國家認可的屬于操作者本人的資格證方可上崗,并按國家要求進行2年一次復審,未能通過者不能繼續上崗工作。
2) 制定規章制度:
a 工作人員要定期和不定期檢查電氣生產設備。
b 各個部門主管指定各樓層配電箱開關操作人員,配電箱開關通斷流程為:總閘---分閘---手動開關---電器開關,斷電則相反。
c 要求每位員工上崗先檢查,后通電;先斷電,后離崗。
d 正確操作,嚴禁線路私拉亂接,破壞絕緣。
e 發現不良現象,及時向值班長申請報告,值班長接到申請時盡快組織檢修。
3) 電氣設備的巡查和檢查。
a 工作人員要每個季度定期檢查各樓層配電箱,各線路保護裝置并作好檢查記錄。
b 不定期對各個車間的照明燈具、生產電氣工具、風扇、排氣扇、開關、插座、控制線路、保護接零、接地作巡查。
c 要求各部門主管、組長對本部門的電氣設備作好管理和監查,能夠及時反應不良情況。
5 作業的程序和要求:
1) 認真審定提出的維修申請單,并實際檢查,確定所屬故障類別。
2) 作好停電、驗電、掛標示牌、或接地安全措施。
3) 指定監護人,使用合格絕緣工具,穿絕緣鞋和安全衣服。先斷火線,后斷零線或地線,并作好管理方法標識,接線時相反,每做的每一個工序應達到一定的基本要求。
6 所應用的材料,必須滿足負荷要求。
1) 高空作業要使用安全人梯,禁止帶電作業,上下拋物,所用材料、工具只能傳遞。
2) 作業時禁止穿拖鞋,禁止同時接觸兩根導線,禁止同在不同相上操作,禁止在潮濕地方帶電作業,禁止使用鋼鑿、鋼尺帶電作業。
7 電氣設各的檢驗、試驗要求:
1) 當檢修和安裝完畢時應檢查電氣設備的性能參數,表現其靈敏度、機械強度、絕緣強度、起動、溫升、音響接地、以及過流過載等。
2) 待電氣設備無斷路,短路、漏電、過流、過振、起動運行良好時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8 注意事項
1) 掌握電擊時,人工呼吸、心臟擠壓法急救措施。
2) 控制會發生電火、電爆等因數。
3) 認真作好檢查和維修記錄。
第12篇 電力工程安全工作例會制度
為了更好地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不斷完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解決項目部重大的安全施工和工業衛生問題,及時總結安全管理的經驗和教訓,使安全管理工作在健康、有序、高效的軌道上運行。切實做到對安全生產工作的可控、在控,特制定本制度。
一. 制度適用范圍
適用于項目部各級安全會議。
二. 制度編制依據
《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安全生產工作規定》
三. 安全例會的分類
安全例會分為項目部例會、施工隊例會、班組例會等。
四. 安全例會的時間安排
4.1.會議周期為每月一次,會議時間定于每月中旬召開,時間為半天。
4.2. 項目部每周不定期組織一次安全活動。
五. 安全例會
5.1.項目部安全例會
5.1.1.參加人員:項目經理、質量專責、安全專責、協調專責、技術專責、造價專責、安全員、質檢員、施工隊負責人。會議由項目經理主持。
5.1.2.會議的主題是各安全員匯報上月工作,了解和掌握安全施工動態,分析安全施工形勢,解決安全施工中存在的問題;總結前階段和布置下階段工作。
5.2項目部安全活動
5.2.1.參加人員:項目部全體成員及現場安全員、質檢員、施工隊負責人。會議由項目經理主持。
5.2.2.會議的主題是檢查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情況,安全設施的布設情況,提出各作業的危險控制點,對文明施工、違章現象、事故等進行通報。
5.2.3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總結和布置。
六. 安全例會的要求
安全工作會議應有參加會議人員簽名,完整的記錄,并立卷存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