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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范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11 10:54:02 查看人數:26

    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范例

    第1篇 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范例

    根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及湖南省華達工程有限公司管理文件、項目管理手冊的要求,項目應在工程進場之初開工之前進行危險源辯識,確定出重大危險源,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上報華達公司技術部備案。

    一、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措施

    為持續辨識、評價和控制在施工生產過程中需要控制的危險源和安全隱患,達到對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的積極預防和有效控制,特制定本措施。

    1、適用于本項目范圍內所有與生產、生活、產品、服務有關的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活動。

    2、步驟及方法

    第1步:危險源辨識

    ① 辨識范圍

    a、所有人員,包括項目部、項目部內的員工,以及合同方的人員和參觀訪問者。

    b、所有活動,包括常規活動(指正常的施工生產活動)和非常規活動(偶然發生的事件,如臨時搶修等)。

    c、所有設施,包括(自有和租用的)建筑物、生產用的機械設備、物資材料等。

    ② 辨識內容

    a、工作環境:包括周圍環境、工程地質、地形地貌、資源交通、搶險救災等。

    b、施工工序:物質特性(毒性、腐蝕性、燃爆性)溫度、壓力、速度、作業及控制條件、事故及失穩失控狀態等。。

    c、.特殊場所:如鍋爐房、乙炔站、氧氣站、油料庫、易燃與危險品庫等。

    d、有害部位:如粉塵、毒物、噪聲、振動、輻射、高溫、低溫等作業部位。

    ③ 辨識方法:辨識采用詢問、交流、現場觀察、查閱記錄等方法,由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組織項目相關成員在現場進行辨識,填寫《危險源辨識清單》。

    第2步:風險評價

    由項目經理或總工組織進行,采用作業條件危險(lec)評價法進行風險評價。

    公式:d=lec

    式中:d——風險值;

    l——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e——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

    c——發生事故產生的后果。

    根據不同的情況對照表內分數值,確定l、e、c不同的分值,三者之乘積即是風險值d,表明其不同的風險等級。

    事故發生的可能性—l

    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分數值

    完全可能預料

    10

    相當可能

    6

    可能、但不經常

    3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1

    很不可能,可以設想

    0.5

    極不可能

    0.2

    實際不可能

    0.1

    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e

    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

    分數值

    連續暴露

    10

    每天工作時間暴露

    6

    每周一次暴露

    3

    每月一次暴露

    2

    每年幾次暴露

    1

    非常罕見的暴露

    0.5

    發生事故產生的后果—c

    發生事故產生的后果

    分數值

    大災難,許多人死亡

    100

    災難,數人死亡

    40

    非常嚴重,一人死亡

    15

    嚴重,有重傷

    7

    重大,致殘

    3

    引人注目,需要救助

    1

    危險等級劃分—d

    危險程度

    分數值

    風險等級

    極其危險,不能繼續作業

    或高度危險,需要立即整改

    大于160

    高度風險

    顯著危險,需要整改控制

    70—160

    中度風險

    一般危險,需要注意

    20—70

    低度風險

    稍有危險,可以接受

    小于20

    較小風險

    評價時,每人填寫一份《危險源lec評價表》,按所有人打分的平均值確定d值。中度以上風險應確定為重要危險源,低度風險確定為一般危險源。

    對評價后確定為中高度風險的重要危險源,經項目經理簽字確認后,建立項目《重要危險源清單》,放安保部存檔備案,交按照危險源清單一一對應進行落實。

    第3步:風險控制

    ① 風險控制原則:針對評價出的重要危險源必須由項目經理和技術主管組織有關人員制訂風險控制方案(或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必要時制訂應急預案。對一般危險源,進行員工安全意識方面的培訓教育,主動消除風險。

    ② 風險控制方案制定后,應由工程技術人員逐級進行技術交底,直至施工作業班組和操作者。

    ③ 風險控制方案制定后要進行評審,確保不再發生新的危險源。在實施過程中,實施負責人要始終進行監視和測量。

    二、對高度風險編制應急救援預案

    應急救援預案應包括如下內容:

    a、 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及組織機構;

    b 、項目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成員職責;

    c、 應急救援預案啟動條件;

    d、緊急事故(狀態)的類型及內容;

    e 、應急救援資源配備情況;

    f、 應急聯絡方式;

    g、 應急救援工作程序流程圖;

    h、應急救援預案的培訓與演練。

    三、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1、發生傷亡事故后,負傷者或最先發現事故人,應立即報告安保部或項目經理部或總工程師;

    2、安保部或項目經理部或總工程師或有關部門在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按規定用快速方法,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家安全監察部門、公安、工會、有關保險機構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3、各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轉報各自的上級主管部門;

    4、一般傷亡事故在24小時內逐級上報;

    5、重特大傷亡事故在2小時內除可逐級上報外,也可越級上報;

    6、重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按規定逐級上報。

    7、重大事故書面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⑴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工程項目、企業名稱;

    ⑵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⑶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⑸事故報告單位。

    8、事故登記:事故登記一般由專職安全員承擔,及時準確地填寫《事故登記表》一式四份,隊存留一份,其余報送安全質量管理科、公司總經理和工會委員會各一份。分送時間應在事故發生后的48小時之內完成。

    事故登記表是事故統計分析的基礎資料,應永久性存檔保留。填寫事故登記表的要求是:

    ⑴要嚴肅認真,各項內容要寫清楚,不得錯寫或漏填。

    ⑵填寫職工姓名時不能亂用同音字或非標準簡化字,以免造成日后查找困難。

    ⑶年齡應寫周歲,不應寫虛歲。

    ⑷應按起因物填寫事故類別,防止把起因物與致害物混淆。

    ⑸填寫事故主要原因時,應從諸原因中找出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防止把兩三種原因全部作為主要原因填入表內。

    9、對于漏報、隱瞞和拖延不報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出,按《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九十二條等相關條款和相關法律報有關機關嚴肅處理。

    第2篇 重大危險源安全制度范例

    1、依據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的結果,各項目經理部對未列為重大危險因素的危害(一般隱患、違章)可由項目的相關責任部門(或人員)組織整改,維持現有的運行控制、加強管理。

    2、公司安全質量監察部對《ohs危險源辨識與危險評價結果一覽表》及《ohs重大危險源因素及其控制計劃清單》通過內部信息溝通與已發布。

    3、公司安全質量監察部及相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應每年進行一次重大職業健康安全危險的辨識和評價。

    4、公司關注各級職業健康安全文件、信息,確保職業健康安全的辨識、危險評價及危險控制措施的符合性、有效性。必要時及時更改。

    5、職業健康安全危害的辨識、危險評價的主要評價人員應接受必要的培訓。

    6、各項目經理部應將全年工程項目活動中的職業健康安全危害的辨識、危險評價調查表和控制措施予以保存,并在年終備份報公司工程管理部,作為公司每年進行一次重大職業健康安全危險的識別與評價的依據。

    7、各級安全監督人員對職業健康安全的辨識、危險評價及危險控制措施、重大職業健康安全危險、管理方案的實施履行監督職責,以確保其有效實施。對發現識別和評價的問題作為糾正的依據。

    第3篇 安全技術交底危險源告知制度

    一總則

    1 為提高項目安全技術管理水平,加強項目安全生產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預防能力,依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項目實際制定本辦法。

    2 本辦法適用中交三公局圭亞那首都國際機場擴建工程項目經理部。

    二安全技術措施與交底

    1 項目管理人員必須熟悉項目所在國hse法律、法規、項目施行技術標準和規范中hse條款,在管理施工生產技術的同時管理好安全技術工作,總工程師、生產副經理、安全總監對各級施工生產的安全技術負責。

    2 各項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3 安全技術措施的內容要全面、有針對性,根據工程特點、施工工藝與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等具體情況提出具體內容要求。

    4 對于重點工程、關鍵工程以及專業性較強、作業危險性較大的工程項目,以及特種設備的安裝、拆除等,均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應包含安全技術方案及相關的安全措施。

    5 項目部在進行工程施工技術交底的同時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在施工開始前進行。

    6 安全技術交底分為項目總體施工安全技術交底、重點工程和關鍵項目的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分項工程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工種安全技術交底。

    7 各種安全技術交底由各級安全管理人員會同各級技術、施工管理人員共同進行。項目總體施工安全技術交底由項目經理會同項目總工進行,重點工程和關鍵項目的施工安全技術交底由項目分管生產的副經理、安全總監會同項目總工進行,分項工程施工安全技術交底由項目總工會同工程部部長進行,工種安全技術交底由項目工程部部長會同施工員和班組長進行。

    8 安全技術交底內容包括:工程概況、施工程序、所采用的施工方法與工藝特點、施工組織方法、危險因素、相關的安全技術方案與措施及注意事項、安全應急措施等。

    9 安全技術交底應按規定程序執行書面交底簽字制度,并存檔備查。

    三危險源告知

    1 危險源是指系統中存在的可能發生意外釋放能量的危險物質,是危險的根源。危險源的構成要素有潛在危險性、存在條件和觸發因素等。

    2 在施工現場入口顯著位置和有危險源的作業點附近設置明顯的告示或安全警示標志。

    3 向作業人員提供必需的安全防護和勞動保護用品,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范并確保其熟悉和掌握有關內容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4 在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的同時,應重點將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中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如實告知作業人員。具體包括安全風險、危險源通報、安全制度和規程、緊急反應程序、個人防護使用要求等內容。

    5 危險源的辨識按以下基本原則進行:

    5.1 本質屬性有潛在的危險性

    5.2 有發生爆炸、火災的危險;

    5.3 有中毒窒息的危險;

    5.4 有高空墜落的危險;

    5.5 有燒傷、燙傷、腐蝕的危險;

    5.6 有飛濺物體打擊的危險;

    5.7 有被物體絞、輾、擠壓、撞擊、切割、掛帶的危險;

    5.8 有被車輛機械傷害的危險;

    5.9 有坍塌、傾覆、滑坡、壓埋的危險;

    5.10 有觸電傷害的危險;

    5.11 其他容易導致人員傷害、建筑物破壞、設備損壞的危險。

    5.12 為避免造成危險源過多,失去重點監控意義,不可一概而論認定凡具有本質屬性的危險性的設備、崗位、場所都視為存在隱患,要具體甄別詳細歸納。如分為一般、重特大事故隱患,分別采取相應措施。

    6 重點內容告知及要求

    6.1 危險源:高處墜物,物體打擊

    6.1.1 在高處作業人員,要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

    6.1.2 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掛好安全網;

    6.1.3 高空作業點下方不得有人逗留,工作中嚴禁上下拋擲工具和材料;

    6.1.4 嚴禁用繩索、軟線、鏈條等代替安全帶;

    6.1.5 開挖深度超過2m時,其邊緣上面作業同樣應視為高處作業,要設置警示標識。

    6.2 危險源:觸電

    6.2.1 編制施工臨時用電方案,實行三相五線制,三級配電,二級保護。使用標準配電箱,動力箱與照明分開設置;

    6.2.2 架空線纜不準直接架設在鋼管等其他導電體上;

    6.2.3 砼振動器的電源線,使用時要派專人提線操作,以免拖拽使鋼筋絲穿進電源線,造成傳電在鋼筋上,發生重大觸電事故;

    6.2.4 電工必須持證上崗;

    6.2.5 施工現場必須使用末級配電箱;

    6.2.6 現場電源接頭用絕緣膠布包扎良好,不準用塑料包扎,接頭不能放在潮濕的地上或水中;

    6.2.7 配電箱內的破損電器要及時更換,接線不能搭設或采用線頭直插,不準把出線直接接在漏電保護器上;

    6.2.8 注意保護施工沿線電線電路,防止破壞,造成人員財產損失。

    6.3 危險源:機械傷害

    6.3.1 生產區固定的加工機械的電源線必須加塑料套管埋地保護,以防止被加工件壓破發生觸電;

    6.3.2 按照《建筑施工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做好接地或接零保護,防止發生漏電;

    6.3.3 各種機械的傳動部分必須要有防護罩和防護套;

    6.3.4 使用立式臺鉆、木工機械等,嚴禁戴手套;

    6.3.5 砼攪拌機在運轉中,嚴禁將頭和手伸入料斗察看進料攪拌情況,也不得把鐵鍬伸入拌筒。清理料斗坑,要掛好保險繩;

    6.3.6 機械在運轉中不得進行維修、保養、緊固、調整等作業;

    6.3.7 機械運轉中操作人員不得擅離崗位或把機械交給別人操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和操作室。作業時思想要集中,嚴禁酒后作業;

    6.3.8 打夯機要兩人同時作業,一人理線,操作機械要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嚴禁在機械運轉中清理機上積土;

    6.3.9 使用砂輪機、切割機,操作人員必須戴防護眼睛;

    6.3.10 操作鋼筋切斷機切50cm以下短料時,手要離開切口15cm以上;

    6.3.11 操作起重機械、物料提升機械、砼攪拌機、砂漿機等必須經專業安全技術培訓,堅持十不吊;

    6.3.12 加工機械周圍的廢料必須隨時清理,保持腳下清,防止被廢料絆倒,發生事故;

    6.3.13 機械設備斷電維修,車輛維修時必須做好加固支撐措施。

    6.4 危險源:坍塌

    6.4.1 坑、溝、槽土方開挖,深度超過1.5米以上的,必須按規定放坡或支護;

    6.4.2 挖掘土方應從上而下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操作方法,并做好排水措施;

    6.4.3 挖出的土方要按規定放置或外運,不得隨意沿線傾瀉;

    6.4.4 基坑邊坡應按要求應隨時檢查,發現邊坡有裂痕、疏松等危險征兆,應立即疏散人員采取加固措施,消除隱患;

    6.4.5 各種模板支撐,必須按照模板支撐設計方案要求,立桿、橫桿間距必須滿足要求,不能減少和擴大,特別是采用木支撐施工法,防止模板砼施工時坍塌;

    6.4.6 施工中必須嚴格控制建筑材料、模板、施工機械、機具或其他物料在基坑坡頂的堆放距離和數量,以避免產生過大的集中荷載,邊坡坍塌;

    6.4.7 安裝和拆除大模板,吊車司機與安裝人員應經常檢查索具,密切配合,做到穩起、穩落、穩就位,防止大模板大幅度擺動,碰撞其他物體,造成倒塌;

    6.4.8 架子上不能集中堆放模板或其他材料,防止架子坍塌。

    6.5 危險源:爆炸

    6.5.1 氧氣瓶乙炔瓶固定放置,間隔不小于5m;

    6.5.2 氧氣瓶乙炔瓶不能暴曬,氣管不能混用;

    6.5.3 乙炔站禁止明火,管理部門和操作人員為防火防爆第一負責人,有責任和義務消除一切安全隱患。

    四附則

    1 本辦法如有與國家或行業頒布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或行業的規定為準。

    2 本辦法由項目安全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重大危險源評估、安全管理制度

    一、重大危險源評估

    安全評估工作由具有注冊安全評價資質的人員或注冊安全工程師主持進行,或者委托具備安全評價資格的評價機構進行。從事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測檢驗、安全評估業務的中介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檢測檢驗和安全評估的結果負責。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2、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

    3、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與危害程度;

    4、可能發生事故的種類及嚴重程度;

    5、重大危險源等級;

    6、防范事故的對策措施;

    7、應急救援預案效果評價;

    8、評估結論與建議等。

    二、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

    對所評估出的重大危險源必須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應急救援預案的各項措施,每年進行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應急救援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2、危險辨識與評價;

    3、應急救援設備與設施;

    4、應急救援能力評價與資源;

    5、報警、通訊聯絡方式;

    6、事故應急程序與行動方案;

    7、保護措施與程序;

    8、事故后的恢復與程序;

    9、培訓與演練。

    三、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工作

    1、安全評估的內容

    ⑴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⑵重大危險的基本情況

    ⑶危險、有害因素辨識

    ⑷可能發生的事故種類及嚴重程度

    ⑸重大危險源等級

    ⑹防范事故的對策措施

    ⑺應急救援預案的評價

    ⑻評估結論與建議等

    2、危險源安全驗收評估程序

    危險源安全評估的程序為:前期準備;危險、有害因素識別與分析;劃分評估單元、評估方法選擇;現場檢查;定性評估;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作出安全評估結論;編制安全評估報告;安全評估報告評審等。

    3、工作要求

    ⑴危險源評估工作必須由具有注冊安全評價資質的人員或注冊安全工程師支持進行。

    ⑵危險源評估小組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指導性文件、規程以及規范等評價依據。

    ⑶評估過程中參加評估人員必須明確評估危險源的對象、范圍和評估的目的,熟知現場實際情況。

    ⑷安全評估內容和工作程序必須符合國家行業規范規定的內容和標準,并提出切實可行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建議。

    ⑸必須在對評估結果分析歸納和整合的基礎上,列出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的評估結果,指出現場應重點防范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明確重要的安全對策措施,并做出安全評估結論,編寫危險源評估報告。

    四、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職責

    1、生產部負責重大危險源的登記注冊、監督管理,以及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訂事故搶險、搶修;負責重大危險源崗位生產工藝的應急處理。

    2、重大危險源所屬各單位負責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并根據《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事故應急分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管理要求

    1、重大危險源所屬各單位必須登記建檔,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職責,落實責任人。

    2、各專業部門應對重大危險源所屬各單位進行業務指導,并對監控措施進行審查,對監控效果進行評價。

    3、生產部要按規定的監測周期進行檢測,并做好相關記錄。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設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檢查應做好記錄。

    4、生產部要加大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力度,必須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查。對重大危險源的建檔、檢測、評估、監控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專業技術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工作。

    5、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場所要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6、對從事重大危險源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

    7、重大危險源崗位職工要嚴格操作規程,嚴格巡回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并立即匯報。

    8、登記完善重大危險源內容,內容包括危險源的名稱、地點(用圖示表明具體位置)、性質、潛在危險、可能造成的危害、應對措施等。

    第5篇 某物業管理項目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項目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發生,避免造成人員傷亡、職

    業危害和重大經濟損失,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在存在危險因素場所工作的全體員工。

    一、較大危險危害因素場所的確定。

    根據國家標準《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gb/t13861—1992)確定本項目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場所。

    二、安全規定

    1、 屬于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場所,在物業管理處必須進行登記建立檔案,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設備必須由具有相應安全技術資格的專人進行操作。

    2、 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設備必須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要求進行定期檢測、檢驗。

    3、 長期處在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場所工作的職工,必須按照職業安全衛生要求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對不適合在該場所從事作業的人員,由行政人事部調離原崗位,安排適宜工作。員工健康體檢由行政人事部牽頭組織。

    4、 臨時出現的危險性場所,必須設置監護人,監護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應急處置能力,且必須堅守崗位,待工作結束后方可離崗。

    5、 為防止造成人員傷害設置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

    三、設備、設施安全保障

    1、 生產經營設備、設施應有配套的安全設備或安全警示裝置《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凡可產生危險、有害因素較大的場所、部位,都應設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例如,設備的可動零部件是否設置有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凡人員易觸及的可動零部件,應盡可能封閉或隔離。對于操作人員在設備運行時可能觸及的可動零部件,必須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對于運行過程中可能超過極限位置的生產設備或零部件,應配置可靠的限位裝置。

    2、 安全設備、設施使用、維護、檢測的安全保障《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根據這條規定,安全設備使用安全保障應包括安裝使用方面的保障和維護、保養、檢測、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

    第6篇 安全生產危險源辨識管理制度

    1.管理職責

    1.1項目部安全保障體系小組建立符合本項目部實際狀況的危險源辨識制度,負責指導檢查各施工工地危險源辨識工作,并制定相關控制措施。

    2.內容及要求

    2.1危險源辨識的主要范圍

    危險源辨識覆蓋企業生產活動、產品或服務活動的全過程,包括:

    1)作業地質及環境條件。

    2)作業場所平面分布。

    3)建(構)筑物。

    4)采購服務過程。

    5)作業設備、裝置。

    6)粉塵、毒物、噪聲、振動、高溫、低溫等有害作業場所。

    7)管理設施、事故應急搶救設施和輔助生產、生活衛生設施。

    8)勞動組織、生理、心理因素、人機工程學因素等。

    2.2 危險源辨識條件

    2.2.1辨識時應充分考慮三種狀態,即:

    1)正常態:指作業活動、系統或設備等按照其工作任務連續長時間進行工作的狀態

    2)異常態:指作業活動、系統或設備周期性或臨時性的進行工作的狀態 ,如設備的開啟、停止、維修等。

    3)緊急態:指發生火災、爆炸、人員傷亡等狀態或其發生的臨界狀態。

    2.2.2辨識時應充分考慮三種時態,即:

    1)過去:指作業活動、系統或設備等過去的安全控制狀態及發生過的人身傷害事故

    2)現在:指作業活動、系統或設備等現在的安全控制狀態。

    3)將來:指作業活動發生變化、系統或設備等在發生改進、報廢、退役等活動時產生的安全控制狀態變化。

    2.2.3六種能量逸散類型,即:動能、勢能、電能、物理能、化學能、生物能。

    2.2.4四種事故起因,即: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作業環境缺陷、管理缺陷。

    2.3危險源辨識方法

    2.3.1 進行危險源辨識所必須的知識和經驗。

    1)關于對象系統的詳細知識,諸如系統的構造、系統的性能 、系統的運行條件、系統中能量、物質和信息的流動情況等。

    2)與系統設計、運行、維護等有關的知識、經驗和各種標準、規范、規程等。

    3)關于對象系統中的危險源及其危害方面的知識

    2.3.2危險源辨識方法可以粗略地分為對照法和系統安全分析法兩大類:

    1)對照法。與有關的標準、規范、規程或經驗相對照來辨識危險源

    a安全檢查表。運用已編制好的安全檢查表,對組織進行系統的安全檢查,可辨識出存在的危險源。

    b詢問、交談法。與生產現場的管理、施工人員和技術人員交流討論,獲取危險源資料。

    c現場觀察法。到施工現場觀察各類設施、場地,分析操作行為、安全管理狀況等獲取危險源資料。

    d問卷調查。問卷調查是通過事先準備好的一系列問題,通過到現場察看和與人員交談的方式來獲取職業健康安全危險源的信息。

    e查閱相關記錄。查閱組織的事故、職業病的記錄,可從中發現存在的危險源。

    f獲取外部信息。從有關類似組織、文獻資料、專家咨詢等方面獲取有關危險源信息加以分析研究可辨識出組織存在的危險源。

    g工作任務分析。通過分析組織成員工作任務中所涉及的危害,可識別出有關的危險源。

    2)系統安全分析法。系統安全分析是從安全角度進行的系統分析,通過揭示系統中可能導致系統故障或事故的各種因素及其相互關聯來辨識系統中的危險源:

    a危險與可操作性研究。危險與可操作性研究是一種對工藝過程中的危險源實行嚴格審查和控制的技術,它是通過指導語句和標準格式尋找工藝偏差,以辨識系統存在的危險源,并確定控制危險源的對策。

    b事件樹分析。事件樹分析是一種從初始原因事件起,分析各環節事件“成功(正常)”或“失敗(失效)”的發展變化過程,并預測各種可能結果的方法,即時序邏輯分析判斷方法。應用這種方法對系統各環節事件進行分析,可辨識出系統的危險源。

    c故障樹(事故樹)分析。故障樹分析是一種根據系統可能發生的或已經發生的事故結果去尋找與事故發生有關的原因、條件和規律。通過這樣一個過程分析,可辨識出系統中導致事故的有關危險源。

    2.4風險評價方法

    按照風險評價結果的量化程度,評價方法可分為定性風險評價法和定量風險評價。常見的風險評價方法有兩種:專家現場詢問觀察法和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lec法)

    2.4.1專家現象詢問觀察法

    由專業人員組成專家評價小組對辨識出的危險源進行風險評價,定性判斷該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以及一旦危害事件發生后所帶來的后果,并確定該危險源的風險級別,參考評價準則如下:

    1)曾經發生過且無良好控制措施的重大事故或事件,評為不可容許風險。

    2)曾經發生過已制定有效控制措施的重大事故或事件評為重大風險。

    3)違反法律法規的預計可能導致的事故結果在重傷或重傷以上的評為不可容許風險。

    4)違反法律法規的預計可能導致的事故結果在重傷以下的評為重大風險。

    5)相關方強烈抱怨的事故或危害事件評為重大風險。

    6)除上述5項以外的事故或危害事件評為一般風險。

    2.4.2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lec法)

    對于一般風險源的評估采用本方法。

    1)判定準則

    a危險性指數大于320的,確定為一級;

    b危險性指數大于等于161但小于等于320的,確定為二級;

    c危險性指數大于等于71但小于等于160的,確定為三級;

    d危險性指數大于等于20但小于等于70的,為四級;

    e危險性指數小于20的不列入等級。

    2)判定方法

    作業危險性指數是下列三個因素的乘積:

    危險指數d=l×e×c

    l-----發生危險事件的可能性

    e-----作業者在危險環境下的狀況

    c-----事故的可能后果

    a發生危險事件的可能性(l)

    l

    分 數

    完全預料到

    10

    相當可能

    6

    不經常,但可能

    3

    意外,很少可能

    1

    可以設想,但極少可能

    0.5

    極不可能

    0.2

    實際上不可能

    0.1

    b作業者在危險環境中的狀況(e)

    e

    分值

    連續處在危險環境中

    10

    每天在有危險的環境中工作

    6

    每周一次在危險環境中工作

    3

    每月一次在危險環境中工作

    2

    每年一次在危險環境中工作

    1

    極難出現在危險環境中工作

    0.5

    c事故的可能后果(c)

    現象

    可能后果

    分值

    大災難

    多人死亡

    100

    災難

    數人死亡

    40

    非常嚴重

    一人死亡

    15

    嚴重

    嚴重致殘

    7

    重大

    手足傷殘

    6

    較大

    受傷較重

    3

    引人注目

    輕傷

    1

    d危險指數評價(d)

    d

    危險程度

    風險等級

    >320

    極度危險,不能繼續作業

    不可容許風險

    161-320

    高度危險,要立即整改

    重大風險

    70-160

    顯著危險,需要整改

    重大風險

    20-70

    一般危險,需要注意

    一般風險

    ≤20

    稍有危險,可以接受

    一般風險

    2.4.3定性或定量的風險評估方法

    1)項目部安全生產部應組織對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方案及相應應急預案等進行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等級,編制風險評估報告。

    2)風險評估報告經監理單位審核后向建設單位報備。

    3)風險等級分為4級:包括一般(ⅰ級)、較大(ⅱ)、重大(ⅲ)及特大(ⅳ)風險。

    2.5 風險控制

    2.5.1風險控制原則

    風險控制措施應首先考慮風險消除的原則,然后再考慮風險降低的措施(降低風險概率,降低傷害潛在的嚴重程度),將使用個體防護措施作為最后的手段。

    2.5.2重大危險源

    1)對評價出的重大危險源,各部門要分析原因,實施糾正及預防措施。

    2)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辯識》構成重大危險源、ⅲ級及以上風險的施工專業活動必須嚴格執行相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要求。

    3)對于存在技術、資金問題的風險源,職能部門將分期列入當年或來年的整改方案進行整改。

    4)項目部安全生產辦公室和各施工項目部分別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臺帳。

    2.5.3 一般危險源

    1)一般危險源由基層單位和從業人員按要求進行風險控制,從業人員執行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

    2)基層單位要建立一般險源管理臺帳,根據危險源的特點進行分時分級控制。

    2.6危險源的控制

    2.6.1重大危險源所在單位重點控制,項目部每半年檢查一次,基層單位每月檢查一次,班組每周檢查一次,作業人員每天檢查一次。

    2.6.2 一般危險源所在部門嚴格控制,項目部安全生產辦公室每月檢查一次,各項目部每周檢查一次,作業人員每天檢查一次。

    2.6.3 檢查人員應認真填寫檢查記錄,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應采取防范措施并限期整改。

    2.6.4 項目部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按要求上報備案重大危險源工作。

    2.6.6 項目部安全生產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對危險源對應崗位制定監控組織措施,措施中要求明確職責、崗位人員培訓、防護器具配置要求及安全控制措施。

    2.6.7 ⅲ級及以上風險的施工專業活動的風險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重大風險源的監控與防治措施、應急預案經項目部安全副總或總工程師審批后需上報監理及建設單位,有建設單位組織相關論證會議。

    2)建立ⅲ級及以上風險源的監控及驗收、日常巡查及記錄、定期報告的工作制度。

    3)項目經理或項目技術人員在工程施工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及交底;施工現場需設立相應的危險告知牌。

    4)適時組織對典型的重大風險源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5)當專項風險等級為ⅳ級且無法降低時,必須提高現場防護標準,落實應急處置措施,視情況開展第三方施工監測。未取得有效措施的,不得施工。

    3危險源的編號和標志

    3.1危險源編號

    1)重大危險源由項目部統一編號,按重大危險源進行管控。

    2)一般危險源由各基層單位參照項目部編號的原則自行排列編號。

    3.2危險源標志

    重大危險源,要設立醒目的危險源標志及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并懸掛在明顯位置,以便提示。

    3.3標志內容

    標志牌上定好名稱、編號、危害及責任者,并寫清注意事項(提示)。詳見圖一。其中:

    1)名稱--危害部分稱謂;

    2)地點--所在位置、崗位;

    3)危害--可能引起的事故危害;

    4)責任人--危險部位單位負責人;

    5)注意(提示)--注意事項或預防事故的主要措施。

    3.4危險源的更新

    3.4.1項目部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危險源的重新識別和風險評價工作。

    3.4.2當發生下列情況時,要及時進行危險源的重新識別與風險評價,以確保相關資料的有效性。

    1)法律、法規及自身要求發生變化。

    2)經營形式發生變化。

    3)設備、設施、技術發生變化。

    4)作業現場發生變化作業方式發生變化。

    第7篇 重大危險源識別、評價、監控及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安全生產法》,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預防能力,實現中國建材集團安全生產工作從被動防范向源頭管理轉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臨時生產、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三條 企業根據工作需要建立相應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機構,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責任制度,明確所屬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對重大危險源日常安全管理與監控職責,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第四條 單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其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

    第二章 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

    第五條 單位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見附件一)和申報登記范圍(見附件二)的要求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并填寫《重大危險源申報表》(見附件三),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

    第六條 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管理數據庫、檔案庫和定期報告制度,實現自身重大危險源的簡易辨識與危險源的危險等級初次評估。

    第三章 重大危險源監控評估

    第七條 單位應對重要的設備、設施以及生產過程中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行定期檢測,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評估監控的日常管理體系。

    第八條 單位應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重大危險源檔案應包括:

    (一) 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

    (二) 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 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第九條 應該每兩年至少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第十條 安全評估工作應由注冊安全評價人員或注冊安全工程師主持進行,或者委托具備安全評價資格的評價機構進行。

    第十一條 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

    (一) 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二) 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

    (三) 危險、有害因素辨識;

    第十二條 重大危險源的生產過程以及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公司及所屬企業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并將有關情況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對新產生的重大危險源,應當及時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對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銷。

    第十四條 按照重大危險源的種類和能量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生事故的最嚴重后果,重大危險源分為以下四級:

    (一) 一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事故的;

    (二) 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 三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 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四章 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第十五條 公司及所屬企業的決策機構或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需資金的投入。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使其全面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的應急措施,特別是避險方法書面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八條 各單位在重大危險源現場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對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重大危險源缺陷和隱患治理整頓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缺陷和隱患的立項、監控、整改、審核、銷項工作制度。

    第二十條 對構成重大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必須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暫停經營、限期整改,經評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公司及所屬企業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并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及周邊環境概況;

    (二) 應急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三) 危險辯識與評價;

    (四) 應急設備與設施;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方案和演練計劃,每兩年進行一次實戰演練或模擬演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職能部門(企業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8篇 重大危險源監控安全評價及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安全生產法》,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預防能力,實現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從被動防范向源頭管理轉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臨時生產、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機構,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責任制度,明確所屬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對重大危險源日常安全管理與監控職責,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第四條 存在重大危險源的部門,其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

    第二章 重大危險源監控評估

    第五條 各部門、車間應對重要的設備、設施以及生產過程中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行定期檢測,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評估監控的日常管理體系。

    第六條 應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重大危險源檔案應包括:

    (一) 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

    (二) 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 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四) 重大危險源監控檢查表;

    (五) 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方案;

    第七條 應該每兩年至少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第八條 安全評估工作應由注冊安全評價人員或注冊安全工程師主持進行,或者委托具備安全評價資格的評價機構進行。

    第九條 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

    (一) 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二) 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

    (三) 危險、有害因素辨識;

    (四) 可能發生的事故種類及嚴重程度;

    (五) 重大危險源等級;

    (六) 防范事故的對策措施;

    (七) 應急救援預案的評價;

    (八) 評估結論與建議等。

    第十條 重大危險源的生產過程以及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所屬企業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并將有關情況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和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對新產生的重大危險源,應當及時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對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銷。

    第十二條 按照重大危險源的種類和能量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生事故的最嚴重后果,重大危險源分為以下四級:

    (一)一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事故的;

    (二)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三章 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第十三條 所屬企業的決策機構或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需資金的投入。

    第十四條 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使其全面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十五條 應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的應急措施,特別是避險方法書面告知相關部門和人員。

    第十六條 安全管理部門在重大危險源現場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對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 重大危險源缺陷和隱患治理整頓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缺陷和隱患的立項、監控、整改、審核、工作制度。

    第十八條 對構成重大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必須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限期整改,經評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并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和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應急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二) 危險辯識與評價;

    (三) 應急設備與設施;

    (四) 應急能力評價與資源;

    (五) 應急響應、報警、通訊聯絡方式;

    (六) 培訓與演練。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方案和演練計劃,每年進行兩次模擬演練。

    重大危險源是指工業生產活動中長期或臨時的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存貯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設施和設備)。工業生產活動中重大火災、爆炸、毒物泄漏事故,盡管其起因和影響不盡相同,但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其根源是存在大量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具有引發災難事故的能量。

    重大危險源是重大事故發生的前提。即:由于重大危險源所涉及的危險物質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的本質特性,如果控制不當,就會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破壞等。所以重大危險源的控制不僅是預防重大惡性事故的發生,而且要做到一旦發生事故,能將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重大危險源同重大事故隱患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前者強調設備、設施、場所中存在或固有的危險物質(能量)的多少,后者可以認為是出現明顯缺陷(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或管理上的缺

    第9篇 重點危險源安全監測、監控制度

    為確保公司的安全生產穩定進行,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長效機制,杜絕重大生產事故發生,依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作業規程,以及總部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重點危險源安全監控管理制度。

    一、礦山重點監控范圍:石灰石礦山、平峒溜井、炸藥庫、加油站、發電分廠、變電站等有可能發生坍塌、傾覆、壓埋、爆炸、火災、高處墜落、觸電、機械傷害等場所。

    二、重點危險源安全檢查時間:

    1、班組對重點危險源要每天檢查一次,并認真做好記錄。

    2、分廠對重點危險源要每月檢查一次,并認真做好記錄。

    三、重點危險源安全檢查內容

    1、檢查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執行落實情況。

    2、檢查安全預案執行情況。

    3、設備的安全防護設施運行情況。

    4、對查出的各類事故隱患按照公司《事故隱患整改制度》執行。

    四、安全管理部門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對重點危險源采取定期檢查、隨時抽查的方式進行安全檢查。重點檢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安全生產技措落實情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及上報情況。對重點監控危險源每三個月組織一次全面檢查,研討安全生產管理等方面存在問題。

    五、建立重點危險源檔案管理制度,提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六、加強對各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現狀、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以及檢查情況等內容的全面了解和監控,建立管理檔案,做到每次檢查有記錄,隱患整改有反饋,并實行負責人簽字制度,促進公司安全管理科學化、部門管理規范化。

    七、建立重點危險源監檢查月報制度。

    八、完善危險源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網絡體系,促進危險源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九、突出重點,完善程序,加大對重大危險源安全隱患查處力度。

    十、各班組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依照安全生產分級管理的監督管理體制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實施動態監控,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確保萬無一失。

    第10篇 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消除事故苗頭。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就是對項目部施工管段內的重大危險源進行定期的專業監察、調查,評估我單位執行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的情況,以確保重大危險源控制措施得以落實; 建立重大事故應急系統(即場外應急計劃),以便對突發事故進行掌控。

    2、范圍:整個廊滄高速10合同段施工現場、施工作業人員

    3、程序:按規定對項目經理部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測、監控;安全部對項目經理部的重大危險源的管理負有檢查、督查的職責。施工現場領工員、負責人直接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管理并對管理結果負責。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結合我項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施工現場涉及到的有重大安全隱患的機具、行為、場所或作業等。

    第三條 存在重大危險源的作業隊、人員和部門,其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

    第四條 對重大危險源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在安全生產方面的違法行為,項目部任何人均有權向進行制止和監管。

    第五條 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等有關標準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對本項目的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進行辨識,屬于重大危險源的,進行登記,并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

    第六條 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

    (二)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四)重大危險源監控檢查表;

    (五)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方案;

    (六)重大危險源報表。

    第七條 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

    第八條 安全評估工作可以由項目安全部門的安全評估人員進行,評估工作結束后,應當出具《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應當數據準確,內容完整,建議措施具體可行,結論客觀公正。

    第九條《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二)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

    (三)危險、有害因素辨識;

    (四)可能發生的事故種類及嚴重程度;

    (五)重大危險源等級;

    (六)防范事故的對策措施;

    (七)應急救援預案的評價;

    (八)評估結論與建議等。

    第十一條 在與重大危險源相關的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二條 在每年填寫《重大危險源報表》,報送公司安全環保部備案。

    第十三條 對新產生的重大危險源,及時報送安全環保部備案;對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及時報告核銷。

    第十四條 按照重大危險源的種類和能量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生事故的最嚴重后果,重大危險源分為以下四級:

    (一)一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事故的;

    (二)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十五條 成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責任制度,明確所屬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對重大危險源日常安全管理與監控職責。

    第十六條 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需資金的投入。

    第十七條 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使其全面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十八條 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的應急措施,特別是避險方法書面告知相關作業隊和人員。

    第十九條 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對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對重大危險源中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行定期檢測,對重要的設備、設施進行經常性的檢測、檢驗,并做好檢測、檢驗記錄。

    第二十一條 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況和防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并按季度將檢查情況報送安全環保部。

    第二十二條 對存在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必須立即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并及時報告安全環保部。

    第二十三條 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并報安全環保部備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及周邊環境概況;

    (二)應急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三)危險辯識與評價;

    (四)應急設備與設施;

    (五)應急能力評價與資源;

    (六)應急響應、報警、通訊聯絡方式;

    (七)事故應急程序與行動方案;

    (八)事故后的恢復與程序;

    (九)培訓與演練。

    第二十四條 根據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方案和演練計劃,適時進行一次實戰演練或模擬演練。

    第二十五條 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系統和信息管理系統,對重大危險源實施分級監控,并對各類信息實施動態管理。

    第二十六條 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安全環保部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隱患排除后,經安全環保部審查同意,方可恢復施工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安全環保部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及人員在監督檢查中,應當相互配合、互通情況,對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的管理與監控。

    (三十七)施工現場危險告知制度

    為秉持“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進一步防止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把安全警示工作落實到位,我單位全履行施工現場危險告知制度。

    制度要求,現場技術人員在各個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相施工班組和作業人員告知可能存在的因素,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并讓對方簽字認可,切實履行危險告知義務。同時,在危險作業地段必須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提高作業人員的風險意識;對無法封閉施工的工地設置危險告示,以防止外人進入,發生不可知的危險;對工地上可能發生危險地段或部位要采取具體的安全防范措施,設置警示標示,以防止因不知而導致的傷害。

    通過危險告知制度,相當于對一線作業人員進行了兩次安全技術交底,更進一步明確了各分部分項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所存在的危險源并說明應采取的應急措施,不僅提高了一線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技能,還能起到警告和告誡的作用,使作業人員有更高的危機意識,督促其做好個人安全防護措施,減少了安全事故的發生。

    對從事危險作業實施有效監管,從源頭上預防和控制事故發生起到積極作用。

    第11篇 危險源辨識和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1適用范圍

    1.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的管理。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分公司和項目部。

    1.3本制度所指重大危險源分為國家規定的重大危險源、建筑行業規定的重大危險源。

    2重大危險源的定義

    2.1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貯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2.2《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gb28001)對中危險源規定為“可能導致人身傷害(或)健康損害的根源、狀態或行為、或其組合。”

    2.3《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重大危險源,來之于國標《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標準。《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標準在適用范圍中明確指出:“本標準不適用于:a)核設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質的工廠,但這些設施和工廠中處理非放射性物質的部門除外;b)軍事設施;c)采礦業,但涉及危險品的加工工藝及儲存活動除外;d)危險化學品的運輸;e)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活動。

    2.4《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gb28001)中危險源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重大危險源的定義的區別:

    2.4.1《安全生產法》與《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所指重大危險源僅適用于易燃、易爆、有毒類的化學物質。它的局限性較大,不適用于建筑業等,也沒有涉及存在能量的裝置(設施、作業活動)等。

    2.4.2綜合以上原因,本制度所指危險源是建筑工程活動中的危險源定義,按照建設部建質安函[2006]145號轉發《南京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管理暫行辦法》指出:本辦法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險的分部分項工程。

    2.5公司在本制度中規定的重大危險源是指:除國家規定的重大危險源以外,還包括對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火災、爆炸、重大機械、設備損壞以及對社會產生重大影響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活動、設備、設施、場所、危險品、危險作業等。

    3工作主體職責

    3.1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和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職責:

    3.1.1組織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重大危險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促進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要求;

    3.1.2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管理、監控、隱患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督促各分公司、項目部建立和完善應急組織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控制措施;

    3.1.3綜合協調和指導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體系,實現重大危險源的可控在控。

    3.2分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和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職責:

    3.2.1組織分公司、項目部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重大危險源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3.2.2督促分公司、項目部做好重大危險源預測、預警、預案工作,組織落實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建檔登記、風險評估、監控管理工作,對存在的問題落實技術方案和資金,組織整改,做到可控在控。

    3.3公司、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職責:

    3.3.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法令及本單位安全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制定、完善重大危險源管理規章制度;

    3.3.2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和危險源辨識知識培訓,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能;

    3.3.3負責公司、分公司安全生產中危險源的監督、管理、指導工作;監督所屬項目重大危險源管理情況;

    3.3.4協助公司、分公司領導組織相關部門及項目部研究制定和執行預防事故措施,參與施工組織設計、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中針對重大危險源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審查,并督促落實;

    3.3.5根據公司、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實際,及時掌握、分析、評估公司、分公司系統重大危險源分布情況,提出強化危險源管理措施,組織安全生產檢查;

    3.3.6參與重要安全設施和設備的驗收工作。

    3.4公司、分公司其他部門職責:

    各部門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危險源辨識工作,參加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策劃工作。

    3.5項目部職責:

    3.5.1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重大危險源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3.5.2按照公司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定,落實預測、預警、預案工作,做好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普查辨識、建檔登記、風險評估、監控管理,對存在的問題限期整改;

    3.5.3錄入公司重大危險源管理的數據要做到及時、準確、完整,無遺漏;

    3.5.4完善項目部重大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演練,落實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5.5及時如實報告重大危險源造成的各類事故;

    3.5.6重大危險源管理必須責任到人,完善規章制度,規范日常管理,對項目部的重大危險源做到可控在控。

    4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流程

    確定施工作業過程→識別危險源→安全風險評估→登記重大安全風險→危險源防控。

    確定施工作業過程,首要是劃分危險源辨識和評估單元,其一般性原則可按單位工程(分部、分項)施工活動、施工生產(生活)設施設備相對空間位置、危險有害物資儲存場所來劃分識別評估單元,使識別評估單元相對獨立,具有明顯的特征界限。

    5危險源的分類

    根據能量意外釋放理論和危險源在事故發生、發展過程中的作用,把危險源劃分為兩大類:

    5.1第一類危險源,是指可能發生意外釋放能量的載體或危險物質以及自然狀況。包括動力源和能量載體以及具有危害性的物質本身。是事故發生的前提和事故的主體,決定事故的嚴重程度。

    5.2第二類危險源,是指造成約束、限制能量意外釋放措施失效或被破壞的各種不安全因素。包括人、物、環境、管理四個方面,是第一類危險源導致事故的必要條件,決定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大小。

    5.2.1人的因素

    人的因素分為不安全行為和失誤。不安全行為一般指明顯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這種行為往往直接導致事故發生。失誤是指人的行為結果偏離了預定的標準。不安全行為、失誤可能直接破壞對第一類危險源的控制,造成能量或危險物質的意外釋放;也可能造成物的危險因素問題,進而導致事故。

    5.2.2物的因素

    物的因素可以概括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物的故障(或失效)。物的不安全狀態(隱患)是指機械設備、物質等明顯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狀態。物的故障(或失效)是指機械設備、安全裝置、零部件等由于性能低下而不能實現預定功能的現象。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物的故障(或失效)可能直接使約束、限制能量或危險物質的措施失效而發生事故。

    5.2.3環境因素

    環境因素主要指系統運行的環境,如影響施工作業的環境,包括溫度、濕度、照明、粉塵、通風換氣、噪聲和振動等物理環境,以及企業和社會的軟環境。不良的物理環境會引起物的因素問題或人的因素問題。

    5.2.4管理因素

    管理不善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間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為可以通過安全教育、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安全獎懲機制等措施減少甚至杜絕。物的不安全狀態可以通過提高安全技術的科技含量、建立完善的設備保養制度、推行文明施工等活動予以控制。

    6建筑安裝施工危險源辨識

    6.1一起傷亡事故的發生往往是兩類危險源共同作用的結果。第一類危險源是傷亡事故發生的能量主體,決定事故后果的嚴重程度。第二類危險源是第一類危險源造成事故的必要條件,決定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兩類危險源相互關聯、相互依存。第一類危險源的存在是第二類危險源出現的前提,第二類危險源的出現是第一類危險源導致事故的必要條件。因此,危險源辨識的首要任務是辨識第一類危險源,在此基礎上再辨識第二類危險源。

    6.1.1第一類危險源從以下方面進行辨識:

    a) 產生、供給能量的裝置、設備,如現場配電箱、空壓機等;

    b) 使人體或物件具有較高勢能的裝置、設備、場所,如起重機械、提升機械、墜落高度差較大的作業場所等;

    c) 能量載體,如運動中的車輛、機械的運動部件、帶電的導體等;

    d) 一旦失控可能產生巨大能量的裝置、設備、場所,如充滿爆炸性氣體氧氣瓶、乙炔氣瓶、低溫液氧氣瓶、液化石油氣瓶和空間等;

    e) 一旦失控可能發生能量突然釋放的裝置、設備、場所,例如各種壓力容器、受壓設備,容易發生靜電蓄積的裝置、場所等;

    f) 危險物質。具有化學能的危險物質分為可燃燒爆炸危險物質和有毒、有害危險物質兩類。前者指能夠引起火災、爆炸的物質,按其物理化學性質分為可燃氣體、可燃液體、易燃固體、可燃粉塵、易爆化合物、自燃性物質、忌水性物質和混合危險物質八類。后者指直接加害于人體,造成人員中毒、致病、致畸、致癌等的化學物質;

    g) 儲存危險物質的裝置、設備、場所,如氧氣、乙炔、油漆、稀料儲存設施等;

    h) 人體一旦與之接觸將導致人體能量意外釋放的物體,例如物體的棱角、工件的毛刺、鋒利的刃、尖等。

    6.1.2.第二類危險源按場所的不同,初步可分為施工現場危險源與臨建設施危險源兩類,從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環境因素和管理因素四個方面進行辨識。

    a) 與人的因素有關的危險源主要是人的不安全行為,集中表現在“三違”,即: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b) 與物的因素有關的危險源主要存在于分部、分項工藝過程、施工機械運行過程和物料使用等危險源中。

    c) 與環境因素有關的危險源主要生產作業環境中的溫度、濕度、噪聲、振動、照明或通風換氣等方面的問題。

    d) 與管理因素有關的危險源主要表現為管理缺失,如制度不健全、責任不分明、有法不依、違章指揮、安全教育不夠、處罰不嚴、安全技術措施不全面、安全檢查不夠等。

    6.2危險源辨識過程按以下步驟進行:

    6.2.1選擇施工現場或部門中的作業活動;

    6.2.2識別施工作業活動中的危險因素;

    6.2.3對風險因素進行定性和定量評估;

    6.2.4確定重大風險。

    6.3.選取作業活動對象:

    6.3.1前期施工準備;

    6.3.2基礎施工階段;

    6.3.3建筑主體結構施工階段/結構安裝階段/設備安裝階段;

    6.3.4設備搬運/設備安裝/調試、試車、運行階段;

    6.3.5其他輔助活動(包括大型起重機械和施工升降機的安裝拆卸、廠內車輛運輸、供電和臨時用電等)。

    6.4危險源的識別

    6.4.1危險源的分類:(根據gb644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a) 物體打擊;

    a)2.車輛傷害;

    a)3.機械傷害;

    a)4.起重傷害;

    a)5.觸電;

    a)6.淹溺;

    a)7.灼燙;

    a)8.火災;

    a)9.高處墜落;

    a)10.坍塌;

    a)11.鍋爐爆炸;

    a)12.容器爆炸;

    a)13.其他爆炸;

    a)14.中毒和窒息;

    a)15.其他傷害。

    6.5.危險源和危害因素識別的方法

    6.5.1.施工現場危險源常用的辨識方法。

    1.經驗分析法:經驗分析法包括對照分析法和類比分析法。

    對照分析法是對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檢查表或依靠分析人員的觀察能力,借助于經驗和判斷能力直觀地對評估對象的危險因素進行分析辨識的方法。缺點是容易受到分析人員的經驗和知識等方面的局限性,對此,可采用安全檢查表的方法加以彌補。

    類比分析法是利用相同或類似工程或作業條件的經驗和事故的統計資料來類推、分析評估對象的危險因素。總結以往事故的教訓和管理經驗,對以往發生過的事故或未遂事件的原因進行分析,不難辨識出危險因素。施工現場的危險源和危險因素主要是通過經驗分析方法來辨識。

    2.材料性質和現場施工條件分析法

    了解施工安裝或使用的材料性質是危害辨識的基礎,危害辨識中常用的材料性質有:毒性、物理化學性質、燃燒和爆炸特性等。施工條件也會產生危險或使施工過程中的材料的危險性質加劇。

    3.作業條件危險性評估法(也稱定量分析法,詳見本制度7.5條款)。

    作業條件危險性評估法認為,影響危險性的三個主要因素是: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用符號l表示;人體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用符號e表示;發生事故可能產生的后果,用符號c表示。作業條件危險性分值用符號d表示,d=l×e×c,d值愈大,說明危險性愈大,當d值超過不可容許或不可接受的風險時,就認定為重大危險源。

    6.5.2.施工現場潛在危險源(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的辨識。

    由于危險性有潛在的特點和性質,只有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發展成為事故,故在未發生事故前,如何辨識出潛在的危險源或危險因素就至關重要,為了能迅速辨識危險源或危險因素,應采取如下預先分析方法:

    1.調查危險源(作業危險因素)。先對施工作業目的、工藝過程,操作條件和周圍環境,作較為充分的調查了解,然后再按照過去的經驗和同類施工中所發生過的事故,分析作業對象中是否也會出現類似情況,查找能夠造成人員受傷和物質損失的危險性。

    2.識別危險因素。潛在的危險性往往是很難辨識的,危險性存在具有固有的潛在性質,應采取系統地去辨識它,才不會造成遺漏。

    3.根據過去的經驗及同類施工中所發生過的事故教訓,進行綜合分析,施工現場存在著主要的“五大傷害”,既高處墜落、觸電、坍塌、物體打擊、機械傷害。這五類事故是最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的事故類型,是建筑安裝施工現場存在的常見重大危險源或重大危險因素。其他重大危險源或重大危險因素還有窒息、中毒、爆炸、火災等。

    6.5.3.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辨識(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主要做法。

    應針對建筑安裝工程的類型、特點、規模及公司、分公司、項目部自身管理水平等情況,根據現行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操作規程及以前一些事故案例,充分辨識出本工程各個施工階段、部位和場所需控制的危險源、危險因素和環境因素,列出清單,并采用適當的分析評估方法,評估已辨識的全部危險源、危險因素和環境因素對施工現場場界內外的影響,將其中導致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較大,且事故發生會造成嚴重后果的危險源、危險因素和環境因素確定為重大危險源。

    6.5.4.建筑安裝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辨識(作業危險性分析)的主要依據。

    1.現行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操作規程及以前一些事故案例,可作為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辨識(作業危險性分析)的主要依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第4.1.1條規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依據是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數量。

    5.《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22)第5.0.3條為強制性條款,規定“當建筑施工安全檢查評定的等級為不合格時,必須限期整改達到合格”。

    6.國家住建部發布的歷年全國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報告,對建筑施工事故的類別、發生部位進行了全面的統計,也是辨識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依據之一。

    6.5.5.重大危險源的認定。

    6.5.5.1.施工現場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認定為重大危險源:

    1.違反國家行業標準、規范及強制性條文規定的;

    2.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22)的規定檢查,分項檢查中保證項目得分不足40分或保證項目中有一項得分為0分的。

    6.5.5.2.存在重大施工危險作業的分部分項工程,主要包括:

    1.施工現場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或地下室三層以上(含三層)或深度雖未超過5m(含5m),但地質條件中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極其復雜的基坑、溝(槽)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3.水平混凝土構件橫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8m,或跨度超過18m,施工總荷載大于10kn/m2,或集中荷載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4.30m及以上高處作業與懸吊作業;

    5.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

    6.起重吊裝工程;

    7.懸挑式腳手架,高度超過24m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吊籃腳手架;

    8.其他專業性強、工藝復雜、危險性大、交叉作業等易發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業活動。

    7.安全風險評估管理

    7.1.通過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或施工管理中存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分析,并運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確定其風險的嚴重程度,評估風險程度并確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圍的全過程,進而確定風險控制的優先順序和風險控制措施,以達到改善安全施工環境、減少和杜絕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7.2.安全風險評估的基本方法和步驟。

    1.安全風險評估一般按照劃分的施工作業單元和作業活動,識別危險和有害因素、評估風險、制定風險控制措施等步驟進行。

    2.作業活動劃分一般按照作業區域、施工任務、施工工序、施工設施和設備進行劃分,或者將上述方法結合使用進行劃分,以能夠清晰辯別危險、有害因素并無遺漏為準。可將設施、設備、工器具的使用(安裝、調試、運行、檢修、拆除等)和相同工序、相同操作內容的作業活動進行單元劃分,施工作業涉及此部分時不再重復劃分。

    3.識別危險、有害因素應堅持“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死角”的原則,主要從施工環境條件、施工總體布置(包括施工區、生活區的布置)、施工過程和工序、施工設備和設施、塵毒噪溫有害作業部位、管理設施、事故應急救援設施、輔助作業、生活設施、勞動組織、施工人員生理、心理因素等方面,全方位、全過程進行識別。在辨識充分的基礎上,確認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評估危險、有害因素有可能引起的事故類型及其后果的嚴重程度。

    4.對不可承受的安全風險,制定并實施控制措施。控制措施分為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一般按照消除、消弱和個體防護的順序和原則選擇,控制措施在實施前應對其可行性、有效性和充分性進行預評審。

    5.當工程項目的內外部條件發生顯著變化,以至危險、有害因素和風險受到顯著影響,對現有評估、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產生疑義,應及時再進行危害辨識、安全評估和控制措施的評審。

    7.3.安全風險評估范圍:

    1.施工規劃、施工過程、試車投產運行等階段;

    2.常規施工活動和采用“四新”施工活動;

    3.事故及潛在的緊急情況;

    4.所有進入施工作業場所的人員的活動;

    5.原材料、產品的運輸和使用過程;

    6.作業場所的設施、設備、車輛、安全防護用品;

    7.人為因素,包括“三違”和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8.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置;

    9.氣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

    7.4.風險評估準則:

    1.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2.安全技術規范、規程、標準;

    3.公司的安全管理標準、技術標準;

    4.公司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等。

    7.5.風險評估工具:

    可根據安全生產管理需要,選擇有效、可行的風險評估方法進行風險評估。常用的安全風險評估方法(工具)有(安全風險評估工具定義見附錄5):

    1.工作危害分析法(jha);

    2.安全檢查表分析法(scl);

    3.過程危險分析法(pha);

    4.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法(hazop);

    5.失效模式與影響分析法(fmea);

    6.故障樹分析法(fta);

    7.事件樹分析法(eta);

    8.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法(lec)。

    7.6.定量評估主要采取作業條件風險評估法,也稱lec法,即用與系統危險性有關的三種因素指標值之積來評估系統產生安全風險的大小。

    7.6.1.其公式是:d=l×e×c

    l——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e——人體暴露在這種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

    c——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的損失后果。

    7.6.2.d=l×e×c分值

    1.事故發生的可能性(l)

    事故或危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當用概率來表示時,絕對不可能的事件發生的概率為0;而必然發生的事件的概率為1,但在作系統安全考慮時,絕對不發生事故是不可能的,所以人為地將“發生事故可能性極小”的分數定為0.1,而必然要發生的事件的分數定為10。介于這兩種情況之間的情況指定了若干個中間值。

    事故發生的可能性(l)

    分數值

    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10

    完全可以預料

    6

    相當可能

    3

    可能,但不經常。

    1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0.5

    很不可能,可以設想

    0.2

    極不可能

    0.1

    實際不可能

    2.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e)

    人員出現在危險環境中的時間越多,則危險性越大。規定連續暴露在此危險環境的情況定為10,而非常罕見地出現在危險環境中定為0.5。同樣,將介于兩者之間的各種情況規定若干個中間值。

    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e)

    分數值

    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

    10

    連續暴露

    6

    每天工作時間內暴露

    3

    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2

    每月一次暴露

    1

    每年幾次暴露

    0.5

    非常罕見地暴露

    3.事故發生的嚴重程度(c)

    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變化范圍很大,對傷亡事故來說,可從極小的輕傷直到多人死亡的嚴重結果;對于機械設備及火災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失可從1萬元到1000萬元。由于范圍廣闊,所以規定分數值為1~100,輕傷或1萬元財產損失規定分數值為1,把造成十人以上死亡或1000萬元財產損失的可能性分數規定為100,其他情況的數值均在1與100之間。

    事故發生的嚴重程度(c)

    分數值

    發生事故產生的后果

    人員傷亡

    機械設備或火災損失(萬元)

    100

    10人以上死亡

    1000

    40

    3~9人死亡

    200

    15

    1人死亡

    50

    7

    嚴重,重傷

    20

    3

    重大,致殘

    5

    1

    輕傷

    1

    4.危險等級劃分(d值——風險級別值)

    根據公式就可以計算作業的危險程度,但關鍵是如何確定各個分值和總分的評價。根據經驗,總分在20以下被認為是低危險;如果危險分值到達70~160之間,那就有顯著的危險性,需要及時整改;如果危險分值在160~320之間,那么這是一種必須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的高度危險環境;分值在320以上的高分值表示環境非常危險,應立即停止生產直到環境得到改善為止。危險等級的劃分是憑經驗判斷,難免帶有局限性,不能認為是普遍適用的,應用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予以修正。

    危險等級劃分(d值——風險級別值)

    分數值

    狀態評價

    ﹥320

    極其危險,不能繼續作業。

    160~320

    高度危險要立即整改。

    70~160

    顯著危險,需要整改。

    20~70

    一般危險,需要注意。

    ﹤20

    稍有危險可以接受。

    7.6.3.重大危險源或重大危險因素的確定原則,根據評價人員的經驗判斷,凡具備以下條件的均應評估判定為重大危險:

    1.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

    2.相關方有合理抱怨和要求的;

    3.曾經發生過事故,且沒有采取有效防范、控制措施的;

    4.直接觀察到可能導致危險的錯誤,且無適當控制措施的。

    7.7.安全風險評估管理

    7.7.1.安全風險評估分為:安全預先評估、安全驗收評估、安全現狀綜合評估和專項評估四種:

    1.安全預先評估是根據工程項目的基本情況,分析、預測施工過程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術規劃設計和安全管理的建議。

    2.安全驗收評估是在安全設施、設備、裝置搭設安裝和運行使用正常后,通過對設施、設備、裝置實際運行使用狀況的檢測、監督,查找運行使用后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術調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對策。

    3.安全現狀綜合評估是針對施工現場總體或局部的施工作業活動安全現狀進行的全面評估。

    4.專項安全評估是針對特定的施工項目、施工工序、施工場所、施工裝置等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的專項安全評估。

    7.7.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安全性自評估:

    1.危險源、有害因素已構成重大威脅,現有的或規劃的控制措施不能保證其不會演變成事故;

    2.對所承擔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源、有害因素或者對本單位范圍內的危險源、有害因素認識、掌握不清楚;

    3.不斷改進、提高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管理水平的需要;

    4.施工環境、條件、方法、工藝、設備、設施以及勞動組織和人員等發生重大變化時;

    5.新開工的工程項目。新開工項目的安全預估評可與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同時進行。

    7.7.3.安全性自評估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安全性自評估的目的、范圍及評估對象的基本情況;

    2.評估現有的安全管理情況,其中包括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情況的評估,現有規章制度、技術措施、操作規程等的可行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評估;

    3.評估存在的重大危險因素、環境因素和不可承受風險及其發生的可能性與后果,風險控制措施;

    4.擬采取的安全措施、管理方案的優先排序;

    5.針對實現安全管理方針、目標和指標的評估;

    6.安全管理方案編制的建議;

    7.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8.安全風險的控制

    8.1.安全風險的控制,依據作業條件危險性評估的結果,按確認的風險等級分級管理:

    1.屬于d>320(高度危險)的危害應上報公司,由公司進行協調控制。各分公司、項目部逐級設置風險控制措施,按照公司《施工組織設計管理規定》由公司相關領導人最終簽字確認。公司安全部監督控制措施的實施,定期監督檢查,確保高度危險等級的風險控制有效。

    2.屬于d>160(極其危險)的危害應上報分公司,由分公司協調項目部控制。分公司、項目部逐級設置風險控制措施,按照公司《施工組織設計管理規定》由分公司、項目部領導最終簽字確認。分公司、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安管人員監督控制措施的實施,定期監督檢查,確保重大風險控制的有效。

    3.屬于70<160(很危險或可能危險)的危害由各項目部或相關責任部門控制,必要時上報公司、分公司。確定為很危險或可能危險等級的中等風險,由分公司進行監督管理,項目部進行直接管理。項目部按各部門或崗位設置風險控制措施,由分公司領導最終簽字確認。分公司監督控制措施的實施,定期監督檢查,確保中等風險控制有效。

    4.屬于d<70(稍有危險)的危害由各作業崗位自行控制。確定為稍有危險等級的可接受風險,由項目部按專業由施工員進行管理。施工員監督控制措施的實施,定期監督檢查,確保可接受風險控制有效。

    8.2.風險控制措施管理。

    8.2.1.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及安全生產管理情況等,確定不可接受的風險,制定并落實控制措施,將風險尤其是重大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內。在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

    1.應考慮:⑴可行性;⑵安全性;⑶可靠性;

    2.應包括:⑴消除措施;⑵替代措施;⑶工程技術措施;⑷標志、警告和(或)管理措施及培訓教育措施;⑸個體防護裝備措施等。

    3.應將風險評估的結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對管理人員、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宣傳、培訓,使其熟悉工作崗位和作業環境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掌握、落實應采取的控制措施。

    8.2.2.公司、分公司、項目部應根據與管理權限,依據各級簽訂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逐級進行風險管理監督評價。風險管理監督評價的內容和方法包括:

    1.安全生產目標滿足與實現程度的評價;

    2.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評價;

    3.風險識別、評價、控制、監督評價措施執行情況評價;

    4.對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定、規程、制度等執行情況實行監督和評價;

    5.對安全生產事故、事件、不符合調查和處理結果的評價。

    8.3.風險信息更新

    8.3.1.公司應定期評審或檢查風險評估結果和風險控制效果。

    8.3.2.分公司應適時組織風險評估工作,識別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隱患。

    8.3.3.項目部應在下列情形發生時及時進行風險評估:

    1.法律法規或其他要求有變更時;

    2.作業環境和操作條件變化或工藝改變;

    3.施組、方案變更;

    4.采用“四新”施工作業;

    5.對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有新認識;

    6.項目部組織機構發生變更、施工作業組織進行大的調整。

    9.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合規性評價

    9.1.根據安全預先評估、安全驗收評估、安全現狀綜合評估和專項評估四種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公司、分公司、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管理現狀,找出安全生產管理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運用定性定量分析工具和方法,把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業標準規范相比較,衡量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是否與之符合,并提出整改意見和措施。

    9.2.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合規性評價工作和評價報告,具體執行公司管理體系文件《綜合管理分冊》中《法律法規應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

    10.管理與追責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工,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2.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11.附則

    11.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產負責解釋。

    11.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12篇 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理管理制度

    1、安全監理工作會議制度

    (1)首次安全監理工作會議

    1)在工程開工前(可與第一次工地會議合并召開)由總監召集總包單位的項目經理、技術員、安全員等管理人員,并邀請建設單位有關人員參加,召開首次安全生產工作交底會議,分析并列出施工過程中各個階段及分部、分項存在的重大危險源情況,并研究對危險源的控制要求和對策。

    2)要求施工單位針對本工程建設特點,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羅列,除要求施工單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外,還應制定應急預案。

    (2)安全生產管理例會

    1)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由總監理工程師定期主持召開安全生產管理例會(可與每周工程例會合并召開),檢查施工中的安全隱患及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情況。

    2)會上應檢查上次會議執行情況,施工單位人員、施工機械及現場施工安全狀況,安全生產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和必要的新議程,對所發現和提出的安全施工隱患,應在會上明確整改措施和責任人員。

    3)會議中提出的要求和決議應形成書面的會議紀要,并得到與會各方的確認。

    (3)安全生產現場會議

    主要針對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好的和差的典型情況,適時組織安全生產現場會,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對典型常見的安全隱患進行點評,提出改進措施,總結經驗教訓,明確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要求。并由監理項目部將會議情況專項編制“安全監理現場會議紀要”。

    2、安全施工方案報審制度

    (1)要求施工承包單位對所確定的本工程重大危險源書面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并進行報審,重點審查施工單位內部有關職能部門是否匯簽,總工是否審批和有無企業蓋章。

    (2)對重大危險源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審批,應組織安全監理人員和專項工程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會審,重點審查專項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總監的審批意見應有針對性,審批資料應收集備案。

    (3)重大危險源工程內容結合工程施工實際情況而確定。

    (4)凡是涉及到施工工藝變更,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審批手續應參照第2條要求重新審批。

    3、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理監控制度

    (1)監理項目部應根據重大危險源工程監理控制程序對重大危險源工程實施過程進行監控。

    (2)對重大危險源工程,事先識別策劃的危險源,是否列入“重大危險源工程策劃表”(參照安全監理工作作業指導書中“安全監理工作計劃表”),并制定相應的安全監理工作實施細則。

    (3)督促檢查施工承包單位對施工技術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并提供相應交底記錄。

    (4)重大危險源工程施工方案編制后,應監督施工承包單位檢查實施前的落實情況并對檢查驗收情況和結論留有書面的記錄。

    (5)對重大危險源工程在實施過程中安全監理應按制度的規定進行巡視、旁站和檢查工作,對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按照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行,一旦在搭設過程中發現有違規情況應立即阻止,開具安全監理工作通知單,糾正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檢查情況應反映在安全監理日記中。

    4、重大危險源交底與驗收制度

    (1)總監理工程師、專職安全監理員必須了解熟悉本工程的重大危險源,以及新編制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實施和安全監理細則的內容和要求,向全體監理人員進行交底,必要時應向施工承包單位作安全監理工作交底,以使全體監理人員明確安全監理工作要求,嚴格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和安全技術措施規定開展施工作業活動。

    (2)重大危險源工程施工前,督促施工單位編制方案的技術人員應參與首次交底工作(交底后內容要有記錄),交底與被交底雙方履行簽字手續,交底后資料收集備案。

    (3)重大危險源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實施后,應督促施工單位及時進行驗收,符合驗收要求后,由施工單位技術員,項目負責人、安全員履行簽字手續,安全監理應對有關資料收集備案。

    (4)施工過程中如施工措施有所變更或屬重新恢復使用時,應按上述第3條規定,重新要求施工單位組織驗收工作。

    5、安全工作檢查制度

    (1)監理項目部應制定書面安全生產定期檢查制度,并獲得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共同確認。

    (2)安全監理人員應按制度規定做好日常檢查工作,重點督促對重大危險源工程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了解施工現場安全狀況,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在監理日記中對重大危險源工程應不少于每天一次檢查的記錄,確保施工全過程處于受控狀態。

    (3)安全監理人員可視情參加施工單位組織的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活動,了解和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4)對在日常巡視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違反《工程建設施工安全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的情況,安全監理人員應及時向施工承包單位開具“安全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要求期限整改。“安全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必須經項目總監或其授權人員簽字才能發出。在施工承包單位按通知單要求定時、定人、定措施整改完畢后,安全監理人員應及時組織驗收,并簽署整改驗收意見。

    (5)在重大危險源工程施工過程中對出現可能直接影響工程質量和人員生命安全情況時,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承包單位立即對指定部位停工整改。工程暫停令應及時抄送建設單位和項目經理部相關負責人,必要時應抄報負責本工程施工監督的受監安質監站,情況嚴重的應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6)如出現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將該情況以書面形式向建設單位工程主管領導、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和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6、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理旁站工作制度

    (1)監理項目部針對重大危險源工程編制的安全監理細則,應明確建立有針對性的安全旁站工作計劃和要求。

    (2)在重大危險源工程實施過程中,監理項目部應安排監理人員開展旁站監理工作,對具體的分部分項工程作業面的監理檢查應每天不少于一次,并按規定填寫“安全監理工作旁站檢查記錄”表,旁站檢查記錄應經安全監理人員簽字確認。

    (3)對重大危險源工程實施旁站監理工作的重點內容是:施工單位現場安保體系的落實情況(包括施工安全員到崗和開展安全檢查和監督工作情況),特殊工種施工操作人員持證上崗情況,施工操作人員勞動防護用品準確使用情況,施工區域范圍內安全防護和警戒標識設置情況等。

    (4)根據不同的專業工程施工特點按以下監理工作要點,對施工作業實施過程開展安全巡視旁站監理:

    1)基坑施工監理巡視旁站監控要點

    ○1基坑施工方案必須按施組設計要求進行;

    ○2深度超過2米的基坑臨邊應設置防護;

    ○3坑壁支護按要求實施基坑環境監測,基坑變形最大值和日變形量不能超過規定的限值;

    ○4基坑施工應設置有效排水系統;

    ○5坑邊荷載、堆土、機械設備距坑邊距離符合方案規定要求;

    ○6上下基坑必須設置有登高措施。

    2) 施工用電監理巡視旁站監控要點

    ○1現場臨時用電應按施組中用電平面圖進行布置;

    ○2高壓線防護架按方案搭設;

    ○3支線架設高度應確保電纜線高度大于2.5米、架空線高大于度4米;

    ○4現場照明線架設高度大于2.4米;危險場所應使用安全電壓;

    ○5電箱應統一編號、放置高度下口應高于60cm;

    ○6動力開關電箱應做到一機、一閘、一漏、一箱;

    ○7用電設備、機械設備是否有可靠的接地裝置;

    ○8變配電裝置符合規范要求;供電采用三相五線制;配電室設示警牌、滅火機、絕緣毯、絕緣手套等。

    3)施工機具作業巡視監理旁站監控要點

    ◆打樁機施工監理巡視旁站監控要點

    打樁機械準用證齊全、有效;

    打樁機超高限位裝置符合要求,作業區域5米以內無高壓線;

    起吊鋼絲繩潤滑良好,無斷線超標現象;

    樁機走車軌道鋪設應符合出廠說明書規定。

    下指揮1名。

    7、安全事故上報制度

    (1)施工現場一旦發生死亡事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人員),監理項目部總監或總監代表應在2小時以內向監理公司辦公室電話報告,同時簽發工程暫停令并督促施工單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2)及時收集整理安全事故資料。

    (3)由總監理工程師填寫《安全事故快報表》,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向公司報告。

    8、安全監理資料管理制度

    (1)監理項目部應由安全監理工程師負責日常資料登錄和管理工作。項目總監應每月不少于一次對安全監理工作資料的及時性和有效性進行檢查。

    (2)監理項目部對施工單位需提供的安全生產驗收資料及相關要求應于工程開工前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安全監理工程師在日常監理工作中應做到外業和內業資料同步,必要時應要求施工承包單位停工補齊相關的安全工作資料。

    (3)監理項目部在日常工作中應對相關資料按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對所使用的各類規范和標準應注意檢查其有效性。如有作廢應明確標識,并回收作廢文本予以銷毀。

    (4)對已生成的工程項目安全監理工作資料應確保簽字和蓋章正確,不得出現無權和越級簽字的現象,同時做好文件收發記錄。各類資料應編號,并建立文件資料目錄。

    (5)施工承包單位按相關要求須報請項目監理機構審核的相關資料應請施工承包單位履行必要的書面報驗手續,相關資料應齊全并且責任人員簽字蓋章完備。

    (6)涉及安全監理工作的各項審批材料,按規定要求所需的各項證明材料,關鍵性的資料應有現場原始的檢驗記錄,必要時按規定留存相關的影像資料。

    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范例(十二篇)

    根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及湖南省華達工程有限公司管理文件、項目管理手冊的要求,項目應在工程進場之初開工之前進行危險源辯識,確定出重大危險源,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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