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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護用品安全用具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5-08-23 07:04:42 查看人數:54

    防護用品安全用具管理制度

    第1篇 防護用品安全用具管理制度

    1. 防護用品、安全用具由制冷站的工程師負責。

    2. 防護用品、安全用具應存放在固定的地點,禁止作為其他用途。

    3. 防護用品、安全用具,按照規程規定進行定期檢驗,對不合格的安全用具報廢后,應補充新用具存放于原處。

    4. 防護用品、安全用具使用后應放回原處。

    5. 消防用具應存放在指定地點,由專人負責。如有過期失效或損壞,則應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6. 制冷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制冷作業安全技術要求》和安全規章制度。從事制冷作業操作、維修人員,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并取得勞動部門簽發的操作證后,持證上崗,無證不得獨立進行操作、維修。

    第2篇 個人安全防護用品培訓制度范本

    一、培訓目的

    通過入礦安全教育,使工人認識到施工現場的危險無處不在,認識到煤礦是一個高危行業。通過入礦安全教育,讓工人學習到施工現場相關的安全防護用品知識及安全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保障工人師傅的生命安全,避免施工現場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培訓重點

    新工人入礦安全教育(防護用品篇),教育重點主要放在施工現場重要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

    三、培訓方法

    通過多媒體演示、現場講解及現場提問等方式將教育重點傳授給工人。

    四、培訓時間:40分鐘培訓地點:××樓三樓

    培訓方式:脫產培訓

    五、個人防護用品使用培訓內容

    (一)安全帽使用注意事項

    (二)防護眼鏡和面罩使用注意事項

    (三)、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使用注意事項

    (四)、防護手套使用注意事項

    (五)、絕緣鞋(靴)的使用及注意事項

    (六)、防護服使用注意事項

    (七)、安全帶使用注意事項

    2023年1月

    第3篇 安全防護用品報廢制度

    為規范安全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務工人員安全和健康,保護勞動者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根據國家經貿委《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1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貯存和出入庫

    1.1公司供應部負責安全防護用品的采購。所采購的安全防護用品的質量和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特種安全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一般安全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準。公司安環科負責對購進的安全防護用品進行驗收,審核勞動防護用品供貨廠家資質、產品質量檢驗資料,組織督促檢查。

    1.2安全防護用品的保管和出入庫工作由儲運中心統一管理,要設立勞動防護用品專用貯存庫,各倉庫具體負責勞動防護用品保管、出入庫和日常管理工作,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貯存安全,如有庫存不足、品種不全等情況,要及時報告給安全科計劃采購。

    2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

    .1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

    2.1.1公司安全科組織勞動防護用品評估人員,根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以及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確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使用周期,配備具有相應安全、衛生性能的安全防護用品。

    2.1.2公司安全科在勞動條件、工作環境發生變化時要及時調整發放標準,滿足生產需要。一般情況,一年進行一次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和發放標準修訂。

    2.1.3對于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護品,防毒面具,防塵口罩等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特定工種的要求配備齊全,并保證質量。

    .1.4凡是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安全防護用品。

    2.1.5生產管理、調度、保衛、安全部門、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配戴安全防護用品。

    2.1.6企業應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來參觀、學習、檢查工作人員臨時借用。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保持整潔,專人保管,如有丟失,要查清責任,折價賠償。

    2.1.7在生產設備受損或失效時,有毒有害氣體可能泄漏的作業場所,除對作業人員配備常規勞動防護用品外,還應在現場醒目處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逃生、搶救時應急使用。用人單位還應有專人和專門措施,定期保養,保證其處于良好待用狀態。

    .2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

    2.2.1安全科負責全公司的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建立和健安全防護用品發放登記卡片,按時記載發放安全防護用品情況和辦理調轉手續,定時核對各工種崗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使用期限。

    2.2.2新工人上崗前安全教育,要專門進行有關正確使用和保養勞動防護用品的培訓,安環科在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時,應向領用人講清正確使用方法,提醒職工自覺進行勞動防護用品保養。

    .2.3發放程序如下:

    2.2.3.1安環科每月31日前根據工種、標準制定。

    2.2.3.2倉庫保管員按照《月份安全防護用品預發表》中的勞保防護用品名稱、時間,經職工本人簽字后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

    3.1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的原則和要求

    3.1.1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必須根據勞動條件、需要保護的部位和要求,科學合理地進行選型。

    3.1.2必須進行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培訓,讓使用人員熟悉勞動防護用品的型號、功能、適用范圍和使用方法。

    3.1.3安全防護用品,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正確使用。使用前要認真檢查,確認完好、可靠、有效,嚴防誤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護具。

    .1.4特殊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等還應經培訓、實際操作考核合格。

    .1.5作業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1.6不許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許濫用勞動防護用品。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明火作業的工人,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防護服裝的式樣,應當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為主,做到適用美觀、大方。

    3.1.7安全防護用品應妥善保護,不得拆改,應經常保持整潔、完好,起到有效的保護作用,如有缺損應及時處理。

    3.2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管理

    3.2.1員工在工作時必須按要求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否則按違章處理。

    3.2.2班組要對員工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隨時進行檢查。

    3.2.3班組在組織職工安全教育時,幫助職工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鼓勵職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監管和教育新員工如何正確佩戴和使用;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班組員工有不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的,要及時更正并予以批評教育。

    3.2.4安全科負責對全公司員工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章按“三違”處罰規定進行處理。

    安全防護用品的保養和檢測

    4.1發給職工的安全防護用品由職工本人按要求定期保養;供外來參觀、學習、檢查工作人員臨時借用的公用安全防護用品指定專人保管,定期保養,應保持整潔,保證各種安全防護用品始終處于良好狀況。

    4.2安全防護用品的檢測,除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安監部門例行質量檢測外,單位內部檢測由安環科和供應部門聯合進行,每半年一次,保證安全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穩定、可靠。

    第4篇 施工防護用品設備設施安全驗收制度

    為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的管理,消除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辦法。

    1.安全防護設施、設備驗收范圍

    1.1安全防護設施

    ① 腳手架類設施:馬道、落地式腳手架、(集)卸料平臺、附著升降式腳手架(爬架)、掛架、插口架子、挑架、滿堂紅腳手架、工具式腳手架(組合腳手架活動平臺)、外電線路防護架

    ② 洞口類防護設施:預留洞口防護、電梯井口及管道井、煙道防護(含電梯井內水平安全網支搭)、樓梯口防護、(建筑物進出通道、外用電梯首層進出通道、物料提升機首層進出通道)通道口防護、豎向孔洞口(孔洞底邊距地小于一米)防護

    ③ 臨邊類防護設施:基坑(溝、槽)臨邊防護、陽臺周邊防護、框架結構周邊防護、(外用電梯、物料提升機)卸料平臺防護、屋面臨邊防護、樓梯臨邊防護(含回轉樓梯井水平安全網支搭)、腳手架操作層防護

    ④ 其他類安全防護設施:安全通道防護、樓外側安全平網支設、交叉作業防護、爬梯搭設、室外電箱、電焊機防護棚、卷揚機操作棚、模板工程驗收

    1.2臨電設施:架空線路、電纜線路敷設、室內配線、配電箱內設備安裝、接地接零、電氣防護、照明裝置

    1.3機械設備、設施

    ① 大型機械設備:塔吊、外用電梯、物料提升機、電動吊籃

    ② 中小型機械:混凝土攪拌機(站)、砂漿攪拌機、砼輸送泵、木工園鋸、木工平刨、鋼筋切斷機、冷拉機、鋼筋彎曲機、鋼筋調直機、卷揚機、電焊機、水泵、空壓機、套絲機、振動棒、砂輪切割機、水磨石機、彎管機、打夯機、手持電動工具等

    1.4安全防護用品:腳手架桿件、扣件、腳手板、安全網、安全帽、安全帶、漏電保護器、五芯電纜、配電箱以及其他個人防護用品

    2.驗收的組織及要求

    2.1腳手架類防護設施搭設前必須編制專項搭拆方案,并經審批后實施。搭設完畢需在自檢、自驗合格的基礎上,報請上一級安全管理部門、技術部門進行驗收。由批準方案的技術負責人組織方案制定人、上一級安全部門、技術部門、項目安全員、工長及搭設班組、使用班組等有關人員進行檢查驗收,并對架體的扣件扭力矩進行測試。掛架、爬架驗收等還應有產權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爬架在施工過程中的每次升、降后組織驗收。

    2.2大型機械設備安裝前應編制專項搭拆方案,并經審批后實施。塔吊、外用電梯安裝完畢須經產權單位及安裝單位會同項目技術負責人、機械員、安全員等按當地政府要求的驗收表格驗收合格或報請地方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在相關技術資料齊全的基礎上,報請上一級機械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機械驗收按jgj33-86《建筑機械技術試驗規程》進行。

    2.3物料提升機、電動吊籃在相關技術資料齊全的基礎上,安裝完畢報請上一級機械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產權單位及安裝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機械員、安全員等共同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井字架、龍門架做為物料提升機的檢驗項目一并進行驗收。

    2.4塔吊、電梯

    ①塔吊、電梯平面布置圖

    ②設備租賃資質、安拆資質、租賃設備明細表、設備單臺編號、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

    ③審批的安拆方案;

    ④群塔吊作業防碰撞措施;

    ⑤基礎施工驗收資料;

    ⑥安拆前安全技術交底;

    ⑦操作、信號指揮、安拆人員名單,操作證復印件;

    ⑧安拆前安全技術交底;

    ⑨自檢驗收資料、《安全檢驗報告》及《安全檢驗合格證》;

    ⑽總包分包共同對機組人員、信號指揮人員安全技術交底;

    ⑾總包與分包共同簽定的安全管理協議書;

    ⑿租賃合同。

    2.5物料提升機

    ①租賃單位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產品說明書;

    ②審批的安拆方案;

    ③基礎施工驗收資料

    ④安拆前安全技術交底;

    ⑤安拆人員、卷揚司機操作證復印件

    ⑥自檢驗收資料

    ⑦總包分包共同對機組人員安全技術交底;

    ⑧總包與分包共同簽定的安全管理協議書

    ⑨租賃合同

    2.6電動吊藍

    ①設備租賃資質、租賃設備明細表、設備單臺編號、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產品說明書;

    ②審批的安拆方案;

    ③安拆前安全技術交底;

    ④安全鎖有效檢驗標定

    ⑤自檢驗收資料

    ⑥使用人員名單、操作證復印件

    ⑦總包分包對使用人員安全技術交底;

    ⑧總包與分包共同簽定的安全管理協議書

    ⑨租賃合同

    2.7洞口類防護設施、臨邊類防護設施搭設前應編制安全技術方案,并經審批后實施。以每層為一個驗收單元,搭設完畢項目主管工長向項目安全員報驗,項目安全員向項目生產經理申請組織防護設施驗收,有項目生產經理、主管工長、項目安全員、搭設班組長等參加驗收。

    2.8其他類安全防護設施搭設前應編制安全技術方案,并經審批后實施。搭設完畢項目主管工長向項目安全員報驗,項目安全員向項目技術負責人申請組織防護設施驗收,有項目技術負責人、主管工長、項目安全員、搭設班組長等參加驗收。首層大模板工作平臺防護由項目報公司、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門進行驗收,首層以上由項目經理部自行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

    2.9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施必須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并經審批后實施。臨電設施安裝完畢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編制人、項目安全員、臨電負責人和安裝人等按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檢查驗收。

    2.10中小型機械無論是租賃的,還是分包隊伍自有施工機械、機具,進場后必須辦理安全技術性能安裝驗收手續,由項目經理部各施工段主管工長、項目機械員、項目安全員、機械出租單位、機械使用單位及機械操作人員參加驗收,驗收合格方準使用。

    2.11各類安全防護用品必須有材質證明、出廠合格證明和檢測報告,報項目安全保證部備案,當發現有疑問時,由具備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鑒定,認定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后才能使用。

    2.12因故停工、停產,恢復施工前,項目經理部必須重新組織對各類設備設施的檢查驗收。

    2.13因設計方案變更重新安裝、架設的大型設備及高大防護設施必須按變更后的方案重新組織驗收。

    2.14專業分包、甲分包進場正式施工前,該施工段主管工長應組織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安全員與專業分包、甲分包單位現場負責人及其安全員,共同辦理專業分包、甲分包所屬施工區域安全防護設施的移交手續。

    2.15參加各項驗收的人員必須在各類驗收記錄上簽字,驗收主持人要在驗收記錄上簽署驗收意見,否則驗收無效。

    2.16各級驗收人員要認真負責,把住關口,嚴格按國家標準、規定、規范和批準的方案進行檢查驗收,要做到數據量化,填寫齊全,合格的予以驗收,不合格的堅決不予驗收,并不得投入使用。對需重新組織驗收的項目經理部要責成有關人員盡快整改并重新驗收直至合格,各類設備設施驗收資料分類編號歸檔備查。

    3.各分包單位負責所在施工區域的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的管理與日常維護。

    4.各級安全部門對施工現場安全裝置、設施的安全狀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項目工長應督促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安全隱患的整改落實,各級安全人員對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安全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復查驗證。對不能在規定時間內落實隱患整改的單位,按安全生產獎罰規定進行處罰或責令停工。

    第5篇 設備安全防護用品采購租賃制度

    由于施工現場使用的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防護用品的安全性能直接影響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為確保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防護用品在采購前應先了解產品的安全可靠性,檢查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準用證是否齊全、有效。經審查不符合國家及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范的產品,不得購進租賃和使用。

    2、租賃機械設備時,應與租賃單位簽定協議,并且審查其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的檢測合格證明以及安裝、維修等技術資料,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機具不得租賃使用。

    3、禁止購買、租賃以下設備機具:

    ①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

    ②存在事故隱患的

    ③超過安全技術標準規定使用年限的

    ④檢測不合格的

    ⑤未提供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等技術資料和檢測合格證明的

    4、購置防護用品要在上級安監機構批準、推薦或指定的銷售處購買。對購進的安全防護用品,公司應組織有關技術人員按國家有關技術和安全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進行分類登記入庫。所有安全防護用品必須“三證一票”齊全,入檔備查。缺少“三證一票”的安全防護用品任何人不得購入或使用。

    青州市東店建筑安裝有限公司

    第6篇 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帽使用制度

    建筑施工現場上,工人們所佩戴的安全帽主要是為了保護頭部不受到傷害。它可以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保護人的頭部不受傷害或降低頭部傷害的程度。

    (1)飛來或墜落下來的物體擊向頭部時;

    (2)當作業人員從2m及以上的高處墜落下來時; 來源:考試大

    (3)當頭部有可能觸電時;

    (4)在低矮的部位行走或作業,頭部有可能碰撞到尖銳、堅硬的物體時。考試大論壇

    安全帽的佩戴要符合標準,使用要符合規定。如果佩戴和使用不正確,就起不到充分的防護作用。一般應注意下列事項:

    (1)戴安全帽前應將帽后調整帶按自己頭型調整到適合的位置,然后將帽內彈性帶系牢。緩沖襯墊的松緊由帶子調節,人的頭頂和帽體內頂部的空間垂直距離一般在 25~50mm之間,至少不要小于32mm為好。這樣才能保證當遭受到沖擊時,帽體有足夠的空間可供緩沖,平時也有利于頭和帽體間的通風。

    (2)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腦后方。否則,會降低安全帽對于沖擊的防護作用。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3)安全帽的下領帶必須扣在頜下,并系牢,松緊要適度。這樣不致于被大風吹掉,或者是被其他障礙物碰掉,或者由于頭的前后擺動,使安全帽脫落。

    (4)安全帽體頂部除了在帽體內部安裝了帽襯外,有的還開了小孔通風。但在使用時不要為了透氣而隨便再行開孔。因為這樣作將會便帽體的強度降低。

    (5)由于安全帽在使用過程中,會逐漸損壞。所以要定期檢查,檢查有沒有龜裂、下凹、裂痕和磨損等情況,發現異常現象要立即更換,不準再繼續使用。任何受過重擊、有裂痕的安全帽,不論有無損壞現象,均應報廢。

    (6)嚴禁使用只有下頜帶與帽殼連接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內無緩沖層的安全帽。

    (7)施工人員在現場作業中,不得將安全帽脫下,擱置一旁,或當坐墊使用。

    (8)由于安全帽大部分是使用高密度低壓聚乙烯塑料制成,具有硬化和變蛻的性質。所以不易長時間地在陽光下曝曬。

    (9)新領的安全帽,首先檢查是否有勞動部門允許生產的證明及產品合格證,再看是否破損、薄厚不均,緩沖層及調整帶和彈性帶是否齊全有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立即調換。

    (10)在現場室內作業也要戴安全帽,特別是在室內帶電作業時,更要認真戴好安全帽,因為安全帽不但可以防碰撞,而且還能起到絕緣作用。

    (11)平時使用安全帽時應保持整潔,不能接觸火源,不要任意涂刷油漆,不準當凳子坐,防止丟失。如果丟失或損壞,必須立即補發或更換。無安全帽一律不準進入施工現場。

    第7篇 勞動防護用品安全裝置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強對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保障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2、適用范圍

    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及個體防護、防毒器具等。

    3、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及要求

    3.1安全科負責全公司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及發放標準的制定。

    3.2辦公室負責全公司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倉庫負責發放工作。

    3.3勞動防護用品采取分級管理,集中審批,統一發放的原則。

    3.4各部門、車間要認真負責,嚴格執行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品發放標準,做好發放記錄,不得隨意更改,弄虛作假。

    3.5新入公司職工必須經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按發放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3.6勞動防護用品是在工作期間使用的,凡因病假或其他原因脫離生產崗位半年以上的停發各類防護用品,待復工后發放。

    3.7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個體防護準備選用規范》。

    3.8全體職工進入公司必須按規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等個體勞動防護用品。

    3.9公用防護用品要建立臺賬,專人保管,內部調節使用。

    3.10特殊防護用品嚴禁挪做他用。

    3.11各部門、車間領用的特殊專用防護用品,要定期檢查,加強保管,經檢查已經失去防護作用的要及時更換,無故損壞的要追究責任,按價賠償。

    3.12防護用品每次使用前要進行檢查,嚴禁使用無效的防護用品。使用后要按要求進行維護。

    3.13公用護品及搶修作業用計劃外勞保用品,由單位寫出申請報告,總經理審批,倉庫發放。

    4安全設施的管理

    4.1安全設施設置的依據

    根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

    1)安全設施的含義

    指企業(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預防、減少、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采取的措施。

    2)安全設施的分類

    安全設施分為預防事故設施、控制事故設施、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3類。

    ⒈預防事故設施

    ⑴檢測、報警設施

    壓力、溫度、液位、流量、組份等報警設施,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等檢測和報警設施,用于安全檢查和安全數據分析等檢驗檢測設備、儀器。

    ⑵設備安全防護設施

    防護罩、防護屏、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動、限速、防雷、防潮、防曬、防凍、防腐、防滲漏等設施,傳動設備安全鎖閉設施,電器過載保護設施,靜電接地設施。

    ⑶防爆設施

    各種電氣、儀表的防爆設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氣體和粉塵形成等設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⑷作業場所防護設施

    作業場所的防輻射、防靜電、防噪音、通風(除塵、排毒)、防護欄(網)、防滑、防灼燙等設施。

    ⑸安全警示標志

    包括各種指示、警示作業安全和逃生避難及風向等警示標志。

    ⒉控制事故設施

    ⑹泄壓和止逆設施

    用于泄壓的閥門、爆破片、放空管等設施,用于止逆的閥門等設施,真空系統的密封設施。

    ⑺緊急處理設施

    緊急備用電源,緊急切斷、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卻等設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氣體、反應抑制劑等設施,緊急停車、儀表聯鎖等設施。

    ⒊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

    ⑻防止火災蔓延設施

    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堤,防爆墻、防爆門等隔爆設施,防火墻、防火門、蒸汽幕、水幕等設施,防火材料涂層。

    ⑼滅火設施

    水噴淋、惰性氣體、蒸氣、泡沫釋放等滅火設施,消火栓、高壓水槍(炮)、消防車、消防水管網、消防站等。

    ⑽緊急個體處置設施

    洗眼器、噴淋器、逃生器、逃生索、應急照明等設施。

    ⑾應急救援設施

    堵漏、工程搶險裝備和現場受傷人員醫療搶救裝備。

    ⑿逃生避難設施

    逃生和避難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難所(帶空氣呼吸系統)、避難信號等。

    ⒀勞動防護用品和裝備

    包括頭部,面部,視覺、呼吸、聽覺器官,四肢,軀干防火、防毒、防灼燙、防腐蝕、防噪聲、防光射、防高處墜落、防砸擊、防刺傷等免受作業場所物理、化學因素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和裝備。

    4.2安全設施的設置

    廠區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按照國家的標準、規范,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安全設施、設備的設置和安裝應符合以下標準:

    1)宜按照gb50493在易燃、易爆、有毒區域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的檢測報警設施,報警信號應發送至工藝裝置、儲運設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

    2)按照gb50351在可燃液體罐區設置防火堤,在酸、堿罐區設置圍堤并進行防腐處理;

    3)宜按照sh3097在輸送易燃物料的設備、管道安裝防靜電設施;

    4)按照gb50057在廠區安裝防雷設施;

    5)按照gb50016、gb50140配置消防設施與器材;

    6)按照gb50058設置電力裝置;

    7)按照gb11651配備個體防護設施;

    8)廠房、庫房建筑應符合gb50016、gb50160;

    9)在工藝裝置上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聲和/或光報警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4.3維修與檢驗

    4.3.1各種安全裝置按管理分工,應安排專人負責,定期進行巡回檢查和維護管理。

    4.3.2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繪制安全設施定制管理圖,編入設備檢修計劃,進行定期檢修。

    4.3.3各種安全裝置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對所管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并將檢查、校驗記錄記入檔案。

    4.3.4各種安全裝置禁止拆除、挪用或廢棄不用,因檢修臨時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

    4.3.5凡經過改造或新設計的安全裝置,必須經安全科進行技術鑒定,試驗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3.7除專職維修人員外,對各種安全裝置任何人不得隨便亂動。

    4.4防護器具選用與保管

    4.4.1根據作業性質,凡在作業過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防護面罩、過濾式面具、氧氣呼吸器、防護眼鏡、耳塞、防毒口罩、特種手套、防護服、絕緣棒、絕緣手套、絕緣膠靴、鞋、絕緣墊和絕緣臺等均屬防護器具。

    4.4.2根據操作環境條件(空氣中氧含量、毒物濃度、種類)、勞動強度和防護器材性能及其防護范圍,是正確選用防護器具的依據,嚴禁超出防護范圍進行代用。

    4.4.3崗位配備的過濾式防毒面具,應與有毒物質的性質和人員頭型相適應。

    4.4.4凡空氣中氧含量低于18%(體積),有毒氣體含量高于2%(體積)的作業場所,嚴禁使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4.4.5嚴禁使用防塵口罩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4.4.6面具使用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面具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4.4.7各種防毒面具使用前、使用后均需仔細檢查。過濾式面具、濾毒罐每兩個月定期檢查一次,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4.4.8各種防毒面具應定點存放,專人保管。

    4.4.9安全帶用前要仔細檢查,用后要妥善保管,每年要進行一次強度試驗。

    4.4.10絕緣手套、膠靴、絕緣棒、絕緣墊、絕緣臺等常用電氣絕緣工具要定點專人保管。

    4.4.11常用電氣絕緣工具要按《電氣安全工作規程》中有關規定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作業。

    4.5事故柜使用規定

    4.5.1 事故柜應置于醒目、易取和環境適宜的地方,發生事故時可迅速取用防護器材。

    4.5.2 車間事故柜只準存放應急救援物質,定置存放。

    4.5.3 車間事故柜只準事故狀態下搶救人員、處理事故用,平時任何人嚴禁動用。

    4.5.4 事故狀態下動用事故柜內防護器材后應及時查封。

    4.5.5 事故柜應作為交接班內容之一,交接班時兩個班長要一同在場查看事故柜,如發現打開應及時查明原因、清點物質,每班保證事故柜清潔。

    4.5.6 動用事故柜防護器材前后,應及時通知值班人員或安全工程師,否則由此而造成事故狀態下因缺少防護器材而發生的問題所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當班班長負責。

    4.5.7 車間建立健全事故柜管理臺賬,真實記錄事故柜內存放物資的管理情況。

    4.5.8 安全部與車間安全員應定期檢查和校驗事故柜的防護器材,確保其完好可靠。

    4.6管理分工

    4.6.1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裝置(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位器等裝置)均由設備部門負責管理。

    4.6.2凡屬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等)均由電氣車間負責管理。

    4.6.3凡屬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均由儀表車間負責管理。

    4.6.4凡生產區域中的火災報警裝置、自動滅火裝置和其它固定、半固定滅火裝置,均由安全部負責管理。

    4.6.5凡在作業過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所屬車間負責管理。

    5、相關文件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6、關記錄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帳

    安全設施定置管理圖

    安全設施專人負責臺帳

    安全設施檢維修計劃

    第8篇 安全防護用品及設施管理制度

    為加強項目施工安全防護用品及設施的使用,保障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項目安全防護用品及設施管理制度。

    1. 所有進入施工現場作業的人員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安全帽、安全帶、絕緣手套、絕緣鞋)

    2. 項目必須配備數量齊全的各種安全帽、密目式安全網(4x6米的平網,3x6米的立網),漏電保護器、絕緣電線等安全設施。

    3. 所使用的“三寶”必須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準用證,建設部或省建委批準推薦的“三證”齊全的產品,嚴禁各分包方自行購買(以免出現“三無”產品)

    4. 在作業層超過2米時必須及時提供及配備安全防護設施,無安全防護設施的不準施工,安全防護設施的安裝及搭設均由特種作業人員完成。

    5.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嚴禁挪做他用或拆除,需要拆除時必須經過公司安全部和項目部負責人共同同意后方可拆除。

    6. 任何人禁止故意破壞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志牌,一經發現查實,將按違反安全勞動紀律論處,并處一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甘肅四建集團八公司

    瑞泰名城項目部

    第9篇 個人安全防護用品使用制度

    一、安全帽

    建筑施工現場上,工人們所佩戴的安全帽主要是為了保護頭部不受到傷害。它可以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保護人的頭部不受傷害或降低頭部傷害的程度。

    (1)飛來或墜落下來的物體擊向頭部時;

    (2)當作業人員從2m及以上的高處墜落下來時;

    (3)當頭部有可能觸電時;

    (4)在低矮的部位行走或作業,頭部有可能碰撞到尖銳、堅硬的物體時。

    安全帽的佩戴要符合標準,使用要符合規定。如果佩戴和使用不正確,就起不到充分的防護作用。一般應注意下列事項:

    (1)戴安全帽前應將帽后調整帶按自己頭型調整到適合的位置,然后將帽內彈性帶系牢。緩沖襯墊的松緊由帶子調節,人的頭頂和帽體內頂部的空間垂直距離一般在 25~50mm之間,至少不要小于32mm為好。這樣才能保證當遭受到沖擊時,帽體有足夠的空間可供緩沖,平時也有利于頭和帽體間的通風。

    (2)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腦后方。否則,會降低安全帽對于沖擊的防護作用。

    (3)安全帽的下領帶必須扣在頜下,并系牢,松緊要適度。這樣不致于被大風吹掉,或者是被其他障礙物碰掉,或者由于頭的前后擺動,使安全帽脫落。

    (4)安全帽體頂部除了在帽體內部安裝了帽襯外,有的還開了小孔通風。但在使用時不要為了透氣而隨便再行開孔。因為這樣作將會便帽體的強度降低。

    (5)由于安全帽在使用過程中,會逐漸損壞。所以要定期檢查,檢查有沒有龜裂、下凹、裂痕和磨損等情況,發現異常現象要立即更換,不準再繼續使用。任何受過重擊、有裂痕的安全帽,不論有無損壞現象,均應報廢。

    (6)嚴禁使用只有下頜帶與帽殼連接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內無緩沖層的安全帽。

    (7)施工人員在現場作業中,不得將安全帽脫下,擱置一旁,或當坐墊使用。

    (8)由于安全帽大部分是使用高密度低壓聚乙烯塑料制成,具有硬化和變蛻的性質。所以不易長時間地在陽光下曝曬。

    (9)新領的安全帽,首先檢查是否有勞動部門允許生產的證明及產品合格證,再看是否破損、薄厚不均,緩沖層及調整帶和彈性帶是否齊全有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立即調換。

    (10)在現場室內作業也要戴安全帽,特別是在室內帶電作業時,更要認真戴好安全帽,因為安全帽不但可以防碰撞,而且還能起到絕緣作用。

    (11)平時使用安全帽時應保持整潔,不能接觸火源,不要任意涂刷油漆,不準當凳子坐,防止丟失。如果丟失或損壞,必須立即補發或更換。無安全帽一律不準進入施工現場。

    二、安全帶

    建筑施工現場上,高處作業,重疊交叉作業非常多。為了防止作業者在某個高度和位置上可能出現的墜落,作業者在登高和高處作業時,必須系掛好安全帶。安全帶的使用和維護有以下幾點要求:

    (1)思想上必須重視安全帶的作用。無數事例證明,安全帶是 '救命帶'。可是有少數人覺得系安全帶麻煩,上下行走不方便,特別是一些小活、臨時活,認為“有扎安全帶的時間活都干完了”。殊不知,事故發生就在一瞬間,所以高處作業必須按規定要求系好安全帶。

    (2)安全帶使用前應檢查繩帶有無變質、卡環是否有裂紋,卡簧彈跳性是否良好。

    (3)高處作業如安全帶無固定掛處,應采用適當強度的鋼絲繩或采取其他方法。禁止把安全帶掛在移動或帶尖稅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高掛低用。將安全帶掛在高處,人在下面工作就叫高掛低用。這是一種比較安全合理的科學系掛方法。它可以使有墜落發生時的實際沖擊距離減小。與之相反的是低掛高用。就是安全帶拴掛在低處,而人在上面作業。這是一種很不安全的系掛方法,因為當墜落發生時,實際沖擊的距離會加大,人和繩都要受到較大的沖擊負荷。所以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杜絕低掛高用。

    (5)安全帶要拴掛在牢固的構件或物體上,要防止擺動或碰撞,繩子不能打結使用,鉤子要掛在連接環上。

    (6)安全帶繩保護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繩被磨損。若發現保護套損壞或脫落,必須加上新套后再使用。

    (7)安全帶嚴禁擅自接長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長繩時必須要加緩沖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8)安全帶在使用前要檢查各部位是否完好無損。安全帶在使用后,要注意維護和保管。要經常檢查安全帶縫制部分和掛鉤部分,必須詳細檢查捻線是否發生裂斷和殘損等。

    (9)安全帶不使用時要妥善保管,不可接觸高溫、明火、強酸、強堿或尖銳物體,不要存放在潮濕的倉庫中保管。

    (10)安全帶在使用兩年后應抽驗一次,頻繁使用應經常進行外觀檢查,發現異常必須立即更換。定期或抽樣試驗用過的安全帶,不準再繼續使用。

    第10篇 特種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一、特種設備管理制度

    1、為保證本項目正常施工順利進行,落實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加強對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確保特種設備安全運行,使設備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統化、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軌道,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要求,結合本項目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2、《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本項目所涉及的特種設備有起重機械(包括架橋機、龍門吊和汽車式起重機)、保溫燃燒爐、壓力管道,這三類設備的安全管理必須依照本辦法執行。

    3、特種設備在選購時,除滿足生產要求外,根據規定必須保證安全要求,選購必須進行嚴格審查,生產廠商必須是具備相應資質的正規廠商,所采購的新產品必須具備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4、新增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必須在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特種設備安全使用許可證》,將安全檢查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5、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統一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在作業中應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6、項目部應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具體包括:

    1)生產廠商出具的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2)使用記錄;

    3)維修記錄;

    4)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檢定記錄;

    5)事故記錄。

    7、特種設備的安裝、拆卸工作應由具備相應安裝、拆卸資質的單位進行作業,雙方應簽訂安裝、拆卸協議,確保特種設備安全投入使用。

    8、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定期檢驗

    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中的有關內容,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

    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進行定期檢查,當發現異常情況的應及時處理。

    3)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應按時檢定,超出時限或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9、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10、標準或技術規程中有壽命要求的特種設備或零件,應當按照相應的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后,應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11、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根據特種設備的不同特性建立相適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定期演練,對其可行性、符合性和有效性進行檢驗,確保當事故發生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能真正起作用,防止災害擴大,將事故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一旦事故發生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二、安全防護用品管理

    人員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穿(佩)戴的用品(如防塵、毒、噪音、高溫、強光、靜電、電擊、墜落等)稱為安全防護用品。

    1、重要安全防護用品范圍:

    1)安全網:水平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網。

    2)安全帶。

    3)安全帽。

    4)漏電斷路器。

    5)配電箱、開關箱。

    6)臨時用電的電纜、電源線。

    7)腳手架扣件。

    8)安全標志。

    2、項目部辦公室負責安全防護用品的管理。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安全防護用品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人員要根據有關規程和規定正確使用。

    3、項目部根據生產過程中所需的安全防護用品作出年度購買計劃,負責人審核同意后,選擇有資質的供應商進行購置,并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用品。

    4、購買的安全防護用品需經物資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共同驗收后方準入庫,防護用品必須具有“三證一標識”,即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書和安全標識。

    5、項目部辦公室要做好安全防護用品的管理,定期檢驗和校驗,并實行失效報廢,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質量。

    6、安全保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的一項防護措施,必須根據規定供給,不能視為福利。

    7、凡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有可能受到傷害或職業危害的職工,都應按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8、安全保護用品標準中沒有規定,因工作中特殊需要的物品由各部門(人員)提出申請,經單位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方可購買發放。

    9、安全保護用品的發放,要從各部門單位實際出發,按照“實用節約”的原則,不得減發或者多領多發。發放要建立臺賬,領用要簽字備檔。

    10、應教育員工,凡因病假或其他原因脫離生產崗位半年以上的停發各類防護用品,待復工后再行發放。

    11、項目部要對使用防護用品的人員進行培訓,使其熟知結構、性能,按照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使員工做到“三會”,即會檢查防護用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防護用品,會正確維護保養防護用品。

    12、防護用品每次使用前要進行檢查,嚴禁使用無效的防護用品。使用后要按要求進行維護。發現損毀要及時補領。

    13、使用人員應保管好安全防護用品,凡屬個人保管不當,丟失或損壞的需折價賠償后方可補領。

    14、項目部需建立嚴格的防護用品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檔案,并根據國家要求制定發放標準。

    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

    第11篇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安全管理制度

    總 則

    合理發放和使用員工防護用品,是黨和國家對企業員工的關懷,有利于員工的安全生產及健康。在貫徹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文件的原則精神參照原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的基礎上,根據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 勞動保護用品發放

    1.1 勞動保護用品是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的輔助措施,它不能替代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及對塵毒有害物質的治理。

    1.2 員工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是福利待遇,是根據不同工種及不同的勞動條件按照安全生產的需要,按照標準規定發放,工種未列入及超出標準規定的領用需經資產運營部批準。

    1.3 員工對領用的防護用品要本著節約的原則,不多領、冒領、不送人、不變賣。

    1.4 為更好的開展勞動保護,預防工傷事故及職業病,工作時間穿戴工作服及使用防護用品,是安全操作規程中首要規定,經安全檢查在上班時間未使用相應規定的防護用品,按違章作業處理辦法進行處罰。

    1.5 培訓人員、代培實習人員、參觀人員在生產現場所需用的防護用品,由負責單位按防護安全要求標準規定自行解決,不屬公司發放范圍。各分公司經資產運營部審批可領、買一部份需備借用的防護用品并自行管理。

    2 防護用品使用標準及其它規定

    2.1 領用防護用品按不同工種、不同工作環境、不同勞動條件及不同勞動強度,規定發放標準及使用期限。(詳見各工種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及使用規定)

    2.2 根據公司生產情況,在使用期限上要有所區別,不能強求統一,做到基本合理,特殊情況按“1.2”執行。

    2.3 因病、事、工傷、產假、專職上學、下崗一個月以上,一般勞保用品停發。退休、退職或離崗生產半年以上者,工作服停發或順延,其它防護用品一律停發。

    2.4 新調入本公司員工依據調令,由本單位安全員帶領至資產運營部,由資產運營部對其進行三級安全環保教育后,方可納入本單位管理,辦理個人領用防護用品。第一次按標準規定發放,下次發放超過半年的隨本單位統一發放,不超過半年的隨下一次統一發放。

    3 賠償辦法

    3.1 凡屬個人保管不當,丟失和損壞防護用品者一律折價賠償(包括借用的);

    3.2 屬特殊情況,損壞防護用品者根據情節,折扣賠償費比例,但不得低于20%;

    3.3 賠償價格按公式計價:提前領用月數/規定使用月數×現行價格= 賠償費

    3.4 需補領的防護用品經本人申請,本單位領導審批,交賠償費后,由本單位安全員或專職人員向供應分公司領買補發。

    4 防護眼鏡的發放范圍及其規定

    4.1 防護眼鏡發給在生產過程中對眼部有危險的工種。

    4.2 機加工、固定砂輪磨工發平光眼鏡,汽車司機發墨鏡,使用期限為五年;電、汽焊工發放電氣焊防護眼罩,一般使用期限為三年。

    4.3 因公損壞或屬個人不慎丟失損壞者一律按賠償辦法執行。

    4.4 使用平光眼鏡的工種,由于使用者有眼疾,可到指定眼鏡店持驗光證明及供應分公司開據的證明辦理配鏡手續,單位只報銷20元(司機防護鏡只報銷30元)。不得配制眼疾專用鏡,不得購買怪形眼鏡,否則不予報銷,不屬上述工種不予配鏡。

    5 其它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及其規定

    5.1 凡屬有關設計、工藝、試驗人員等非實際經常性操作的人員,經單位申請部門領導批準及資產運營部同意后可作為一次性審批發放。

    5.2 每月發放的肥皂、洗衣粉、手套等勞保用品缺勤一個月者不發,新調入崗位的人員超過每月10日后只發肥皂一塊。

    5.3 每年統一發毛巾一條,缺勤三個月者不發。

    5.4 公司員工內部調動,除專用崗位防護用品外,一律不補發一般勞保用品。

    6 防護用品的采購、領用、發放程序

    6.1 防護用品的采購,原則上由供應分公司負責,公司其它單位不予分散采購。

    6.2 防護用品的采購,供應分公司按公司比價采購及招標采購相關的管理制度執行。

    6.3 供應分公司做好防護用品發放的服務工作,按購入成本價(不含稅)由各分公司每月二十日前按內部購銷合同及提制單項目與供應分公司簽定下月需領買項目。

    6.4 按照公司“管理重心下移”及“分灶吃飯”的原則,各分公司及領、買單位,設專人負責勞保用品的領、買及發放管理,對員工按崗位標準規定建立領用、發放個人臺帳。

    6.5 供應分公司按月度內部購銷合同、提制單項目,在每月10日前完成采購工作。各單位開具防護用品領用單辦理領買發放工作。

    6.6 各分公司財會人員、公司資產運營部及財務部有權監督各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使用管理的執行情況,加強成本管理。確保員工生產安全。

    第12篇 安全生產防護用品及設備管理制度

    (一)為加強對建筑施工人員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個人勞動保護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現場,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人員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以及安全(絕緣)鞋、防護眼鏡、防護手套、防塵(毒)口罩等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三)凡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項目部和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的采購、發放、使用、管理等必須遵守本規定。

    (四)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堅持“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施工作業人員所在企業(包括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企業等,下同)必須按國家規定免費發放勞動保護用品,更換已損壞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勞動保護用品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

    (五)公司建立完善勞動保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規章制度。同時應建立相應的管理臺帳,管理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以保證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具有可追溯性。

    (六)公司采購、個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等,必須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帶》(gb6095)及其他勞動保護用品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公司、施工作業人員,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記或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

    (七)公司按照勞動保護用品采購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確公司內部有關部門、人員的采購管理職責。公司在一個地區組織施工的,可以集中統一采購;對公司工程項目分布在多個地區,集中統一采購有困難的,可由各地區或項目部集中采購。

    (八)公司采購勞動保護用品時,應查驗勞動保護用品生產廠家或供貨商的生產、經營資格,驗明商品合格證明和商品標識,以確保采購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公司應當向勞動保護用品生產廠家或供貨商索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檢驗報告復印件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得采購。

    (九)公司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保證施工作業人員能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工程項目部應有教育培訓的記錄,有培訓人員和被培訓人員的簽名和時間。

    (十)公司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并對施工作業人員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和正確使用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項目,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加強對施工現場內所有施工作業人員勞動保護用品的監督檢查。督促相關分包企業和人員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十一)施工作業人員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權利,有按照工作崗位規定使用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的權利;有拒絕違章指揮、拒絕使用不合格勞動保護用品的權利。同時,也負有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義務。

    防護用品安全用具管理制度(十二篇)

    1. 防護用品、安全用具由制冷站的工程師負責。2. 防護用品、安全用具應存放在固定的地點,禁止作為其他用途。3. 防護用品、安全用具,按照規程規定進行定期檢驗,對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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