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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公司黨費使用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13 16:12:19 查看人數:40

    企業公司黨費使用管理制度

    第1篇 企業公司黨費使用管理制度

    企業(公司)黨費使用管理制度

    1.使用規定:

    黨費的使用只能用于黨的事業和黨的活動的必要開支,用于對全體黨員有益的事項上。黨費的使用必須嚴格把關,嚴禁單位挪用、借用、占用和個人隨便動用黨費;嚴禁用黨費請客送禮;嚴禁用黨費搞基建和生活福利、使用黨費應合理計劃,量入為出。注意節約,防止超支,反對浪費。要盡量把錢用好,較多地為基層黨員服務,充分發揮黨費在黨的建設中的作用。

    黨費的使用范圍:

    (1)教育、培訓黨員費用的補充開支。如黨員教育的學習材料費,黨員培訓的場地租費等。

    (2)訂閱或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和設備,這主要是指購買供黨員學習的政治理論書籍、有關的業務工作的輔導資料、學習科學文化知識的工具書以及訂閱黨刊、黨報等。

    (3)表彰“先進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的活動費用。這主要是應用于開展這一活動的組織費用,不用于個人的物質獎勵。

    (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這是指那些不能從單位行政補助費中解決的特別困難補助者,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在黨費中開支。

    2.黨費的管理

    加強黨費的管理,要健全和認真執行黨費的管理的各項制度。

    (1)專人管理:支部要指定專人負責黨費的管理,一般可由支部組織委員負責、如果組織委員工作變動或因改選等原因不再負責黨費管理工作,必須及時辦好移交手續。

    (2)憑證收支,黨費的收入和支出都應有原始憑證。黨小組、兌支部都要有黨費收交登記表和清單。原始憑證有經手人和審批人的簽名,方才有效。支部將黨費上繳上級黨組織時,應填寫《基層黨組織黨費現金交款單》。

    (3)按月上繳。黨費應按月逐級上繳。在正常情況下,負責收取黨費的同志不應個人長期保管現金,任意拖欠不上繳。

    (4)專款專用,支部使用黨費要嚴格按照中央組織部關于黨費使用范圍的規定,并且切實根據工作需要和節約的原則,將黨費用于本支部黨務活動的必要開支。

    (5)及時統計。支部的黨費帳目要按月登記,及時統計,如黨員直接交納數、各黨小組交納數與支部上繳上級黨組織數是否一致,各黨小組本月上繳額與上月上繳額有無非正常增減,支部使用黨費有無超支等,不要等年底才集中一次統計。

    (6)定期檢查,黨費的收繳、管理、使用情況,支部每季度檢查一次,也可組織黨小組自查、互查。檢查的內容主要是:黨員是否按時、按規定的比例交納黨費,不能按時、按規定交納黨費的原因和改正措施;各黨小組能否按時交納黨費;支部黨費管理制是否健全,手續是否完備,黨費使用是否合理,年終要將黨費檢查的情況和數字向黨員公布,以接受黨員監督。

    (7)定期報告。每年年終支部要向黨員大會和上級黨組織報告黨費收取、管理、使用的情況。報告應包括:本年度支部收繳、管理、使用的情況;黨員交納黨費的情況;黨費收繳、管理、使用工作做得好和違反規定的典型事例;黨費收繳、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問題,今后改進的意見和措施。

    (8)嚴格管理。黨費要單獨設帳,不能同行政等其他費用混在一起。不要按個人名義或其他款項存人銀行。使用黨費要嚴格審批手續。如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堵住漏洞,黨員貪污黨費或變相貪污黨費是―種性質惡劣的行為,是黨的紀律所不允許的。對貪污黨費的黨員要從嚴處理。視其貪污數額、情節和態度,給予必要的黨紀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2篇 企業員工公司規章制度

    風險提示:企業要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企業需要承擔雙倍工資的風險;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條款,建議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先咨詢專業的律師,或者查閱好相關法律問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

    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

    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簽訂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設備供應

    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產品合同應注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十、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審查批準

    十一、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十二、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萬元的;

    投資1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十三、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后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后按合同審批權限審批。

    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

    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

    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

    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

    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

    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

    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

    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

    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十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鑒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

    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

    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

    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十七、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

    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變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十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二十、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民法典》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二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二十二、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二十三、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

    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二十五、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合同糾紛的處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民法典》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二十七、合同糾紛由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二十八、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

    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

    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二十九、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三十、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三十一、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賬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三十二、對于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三十三、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對于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

    三十五、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三十七、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考。

    第3篇 企業公司設備管理制度

    企業(公司)設備管理制度

    一、設備使用、維護規程的制訂、修改與執行

    設備使用、維護規程是根據設備使用、維護說明書和生產工藝要求制定,用來指導正確操作使用和維護設備的法規。各大公司所屬廠礦、公司都必須建立設備使用規程和維護程。

    □規程制定與修改的要求

    1.廠(礦)首先要按照設備使用管理制度規定睥原則,正確劃分設備類型,并按照設備在生產中的地位、結構復雜程度以及使用、維護難度,將設備劃分為:重要設備、一般設備三個級別,以便于規程的編制和設備的分級管理。

    2.凡是安裝在用的設備,必須做到臺臺都有有完整的使用、維護規程。

    3.對新投產的設備,廠(礦)要負責在設備投產前30天制訂出使用、維護規程,并下發執行。

    4.當生產準備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時,在改變工藝前10天,生產廠(礦)要根據設備新的使用、維護要求對原有規程進行修改,以保證規程的有效性。

    5.崗位在執行規程中,發現規程內容不完善時要逐級及時反映,規程管理專業人員應立即到期現場核實情況,對規程內容進行增補或修改。

    6.新編寫或修改后的規程,都要按專業管理承包制的有關規定分別進行審批。

    7.對使用多年,內容修改較多的規程,第三年要通過群眾與專業管理相結合的方式,由廠(礦)組織重新修訂、印發,并同時通知原有規程作廢。

    8.當設備發生嚴重缺陷,又不能立即停產修復時,必須制定可靠的措施和臨時性使用、維護規程,由廠(礦)批準執行。缺陷消除后臨時規程作廢。

    □設備使用、維護規程必須包括的內容

    (一)設備使用規程必須包括的內容:

    1.設備技術性能和允許的極限參數,如最大負荷、壓力、溫度、電壓、電流等;

    2.設備交接使用的規定,兩班或三班連續動轉的設備,崗位人員交接班時必須對設備運行狀況進行交接,內容包括:設備運轉的異常情況,原有缺陷變化,運行參數的變化,故障及處理情況等;

    3.操作設備的步驟,包括操作前的準備工作和操作順序;

    4.緊急情況處理的規定;

    5.設備使用中的安全注意事項,非本崗位操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操作本機,任何人不得操作。

    第4篇 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公司制度若干法律問題之探討

    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公司制度若干法律問題之探討

    [關鍵詞]外商投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制度改革開放以來,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我國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的主要形式,在我國的國民經濟體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又稱“三資企業”,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的簡稱。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法是指我國制定的調整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終止和經營管理過程中所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外資企業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中外合作企業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為有限責任公司。[3]很顯然,有限責任公司是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一般組織形式。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按照法律分類,外商投資企業法屬于我國公司法規的一個組成部分。如果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是管轄國內所有公司的一般法,那么外商投資企業法則屬于解決具有涉外投資因素的公司制度的特別法。

    [4]基于這一特別法所設立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有限責任公司,在注冊資本的含義、股權轉讓的條件、公司的權力機構等諸多方面,與按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存在實質性區別。[5]因此筆者認為,基于外商投資企業法所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并非一種規范的有限責任公司,尤其是以中外合作形式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出資方式和利潤分配方式更有別于一般的公司。

    在我國引進外資的實踐中,因上述公司制度本身的缺陷而導致的糾紛屢屢發生。本文將結合筆者在審批外商投資企業的實踐中所接觸到的實際情況和案例,剖析與此類具有涉外投資因素的有限責任公司制度相關的法律問題,與大家共同探討。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權力機構及其運作機制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依照該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也就是說,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誰擁有的股權比例大,其所代表的表決權就大。

    但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所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則一律不設股東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6]再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各投資方委派董事的人數并不完全取決于其出資的比例,投資方之間可以協商方式確定各自委派董事的人數。

    [7]董事會在行使表決權時,每一董事的投票權是平等的,完全依賴表決事項獲得多少名董事的支持,與出資比例無必然關系。雖然在實踐中存在大股東侵害小股東利益的現象,但從現代公司制度的本質上看,公司是資本的融合,股東權利的大小應直接與資本的多少成正比。

    因此,由股東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順理成章的。而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恰在此重要問題上與現代公司的基本制度不一致,由董事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此而引發了一系列值得深思的問題。

    筆者曾經接觸到這樣一家中外合資企業。美國一公司(以下簡稱外方)與國內某企業(以下簡稱中方)共同投資設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均為100萬美元,中外雙方的出資額分別占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的30%和70,顯然,外方是合資企業的大股東。

    但合資企業的董事長卻是由中方委派的,董事會由3名董事組成:外方1名,中方2名。合資企業生產銷售體外生化試劑,屬高科技項目,在國內外均有較大的市場份額,合資企業自成立起連年盈利。

    然而,作為小股東的中方目睹合資企業的產品暢銷,向工商管理部門謊稱其為生化試劑產品商標的權利人,同時又注冊了一有限責任公司,并由合資公司的董事長任該企業法人,生產、銷售與合資公司相同的產品,從而損害了合資公司的合法權益。合資企業的外方董事知道上述情況后,數次致函董事長,強烈要求召開董事會會議予以處理。

    然而,中方利用我國《公司法》和《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的明顯缺陷,以董事會會議并非“必須”召開為由,拒不召開董事會會議。萬般無奈之下,外方向外商投訴中心投訴,后達成和解協議,中方向外方賠禮道歉,收回侵權產品,并賠償損失。

    上述事件中產生的糾紛遲遲得不到解決的主要緣故,從公司制度方面分析,主要在于合資企業不設立依照投資比例大小決定表決權的股東會;我國《公司法》及《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均缺乏召開董事會會議的程序規定;《公司法》與《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對董事長的職權方面的規定,均不明確,且有很大差異;而現行《民事訴訟法》對于董事長及投資一方的非法行為,無法提供相應的有效的訴訟程序上的保護。第一,根據外商投資法律法規,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一律不設股東會,只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行使股東會和董事會的雙重職權,因此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權力要明顯大于《公司法》中規定的董事會的權力。[8]董 事會成員不按投資比例而由合資各方協商確定。

    上述案例中,盡管外方擁有70%的股權,但僅指派1名董事,且董事長由中方委派。因此,外方無法通過董事會的表決制度來維護其大股東的利益及合資企業自身的利益。

    第二,現有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會議召開程序的規定存在明顯缺陷。我國《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第35條則規定:“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

    董事長不能召集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而《公司法》第48條則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以及決定是否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職權屬于董事長;只有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時,才由董事長委托他人代行此項職權;而董事長“不履行”職務的情形,在法律法規中卻未作規定。

    因此,在我國引進外資的實踐中,通常由于董事長不負有必須召開董事會會議或臨時會議的義務,他可以利用職權,拖延甚至否決由合營他方所委派的董事提出的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提議。法律法規僅僅規定“不能履行”時董事長應采取的措施,卻未規定“不履行”時董事長應承擔的個人責任或其他董事可采取的補救措施,董事們對董事長的不作為毫無辦法。

    這樣,公司內部的矛盾通常演變為無法克服的合作方之間的爭議,并最終可能導致合營企業的解散。第三,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董事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但并未規定其具體的職權。

    因此,在實踐中對于董事長究竟應承擔何種法定職權,理解不同,人們習慣地認為董事長相當于國內企業的第一把手,應行使第一把手的職權。這種理解無疑有悖于國際慣例,也與外商的理解不同。

    [9]我國《公司法》第114條規定,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而《公司法》第120條則規定:“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雖然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職權更多的是形式上的和程序上的。第四,雖然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及其法律責任在我國的《公司法》和外商投資法規中都有明確規定,但實踐中這些管理人員因觸犯上述法律法規而遭到懲罰的卻非常罕見。

    筆者認為,其主要原因是:無論是《公司法》還是有關的外商投資企業法,對于由誰來追究責任人員的責任、必須履行何種法定程序后方可起訴;如果董事長觸犯公司章程時,由誰代表公司對董事長起訴;假如公司董事會集體違反了公司章程所規定的義務,或者董事、總經理具有嚴重失職行為而董事會不予追究,股東在何種條件下以何種方式行使權利等一系列重大的維護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的事項,均未作具體規定。

    二、中外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公司資產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法與《公司法》對注冊資本有不同的規定。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營企業而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應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

    ”“合營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出資。”《外資法實施細則》也有類似的直接規定。

    但《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17條卻明確規定:“合作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此處所謂的“合作條件”是指貨幣,實物或者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權利。

    [10]上述“合作條件”被視同為投資投入合作企業,作為公司的資產。《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提出合作條件這種投資方式,可以避免對實物和工業產權等投資進行作價的困難和麻煩以及有關爭端的產生。

    [11]這種投資方式,的確更為靈活、自由。但正是這種靈活性,導致實踐中容易產生爭議,并且在爭議發生后難以公平合理解決。

    下面,筆者將結合實際,對此加以評析。

    (一)不作價的合作條件的性質一直以來,當中外投資者擬成立合作企業時,中方通常向合作公司提供房屋或場地使用權作為合作條件,外方(包括港、澳、臺投資者)以現金或實物作為投資或合作條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通常約定以外方所提供的現金或實物作價作為該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

    這種投資結構集中體現在餐飲、娛樂以及房地產等行業。前不久,筆者就審批了這樣一家中外合作娛樂有限公司。

    合作公司合同、章程規定的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均為260萬美元。其中,中方提供8000平方米房屋使用權作為合作條件,外方以美元現匯出資260萬美元。

    從上述情形可以得出這樣一種結論:似乎合作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來自外方,而提供了8000平方米房屋使用權作為合作條件的中方分文未出。由此引起人們思考下述重要的法律問題:在中外合作的有限責任公司中,不作價的合作條件的性質是什么?眾所周知,土地使用權可以評估作價。

    但實踐中,合作雙方通常約定不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價值的評估,其目的只是為了使交易更為靈活、簡便,并不表明不作價的土地使用權是毫無價值的。因此,這種不作價提供的合作條件與另一方的現金投資之間存在著一種內在的價值比例關系,正是基于這種內在的價值比例關系,提供合作條件的合作方和提供現金投資的合作方才能在合作合同中對收益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以及合作企業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作出雙方均能接受的約定。

    大多數合作合同往往僅規定以投入現金一方的資金作為合作公司的注冊資本,顯然,它是有悖于公司制度的根本原則的。上述案例中,在審批部門簽發的批準證書以及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上,確實只能表明提供現金出資一方的出資額,而提供房屋使用權的一方的出資額為“零”。

    這極易使人產生合作公司注冊資本僅由現金出資一方提供的誤解。

    第5篇 企業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總則

    1、公司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由設備部分管防火安全工作,各部門負責人和各崗位職工均對本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確保我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目標的實現。

    2、各部門員工和外來人員,必須服從公司消防安全的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共同維護公司財產的安全。

    3、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屬地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監督。

    二、組織管理

    1、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企業法人代表為本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設備部是消防安全辦事機構,負責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2、建立義務消防隊,定期進行消防培訓及演練,做到'三懂兩會'即:懂預防措施,懂儲存商品性質和消防設備性能,懂防火滅火知識;兩會:會滅火戰術,會使用和排除消防設備、器材的故障。

    3、公司實行安全值班制度,每天24小時對全廠區進行安全檢查,特別是加強對重點部位(庫房、變電室、特種設備場所)的巡視檢查。

    三、消防安全教育

    1、通過開展活動,組織職工結合崗位工作實際,找問題、查隱患、定措施、搞整改,確保消防安全工作目標的落實。

    2、定期普遍教育,利用會議、板報等多種形式向全體員工進行以防火為中心的安全教育。

    3、針對性的教育:平時根據檢查發現的問題和上級機關通報的火災案例及時進行教育。

    4、重點教育:對重點部位的員工,結合崗位特點進行操作規程和防火安全教育。

    5、個別教育:對調入我司和內部調崗的職工,在其上崗前進行安全防火教育;對外來作業人員隨時進行防火和安全教育。

    四、火源管理

    ◆明火作業管理

    1、凡在廠區進行焊接、切割、烘烤和噴燈等明火作業,由動火部門提出申請,安全部門在進行現場勘查后,負責辦理'明火作業許可證'。'明火作業許可證'應注明動火級別、申請部門和動火部位、動(用)火人及監護人、明火作業理由、現場實施安全措施狀況、動火時間和地點等內容,并經主管領導審核簽字后,組織實施。

    2、明火作業必須在'明火作業許可證'批準的有效時間內作業,凡提前、延期或變更明火作業時間地點的,必須重新辦理相應手續。

    3、明火作業前,在作業現場必須配備足量的相應消防器材,明火作業負責人對全體作業人員詳細講明動火方案和動火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異常情況、預防措施和處理辦法,做好作業現場的安全檢查及清理工作,設備部派人對現場監督。

    4、明火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合格的防護用品,動火設備、工具應安全完好,相應的附屬設備、工具應安全、靈敏、有效,發生異常情況動火人必須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實施救助措施。

    5、每天動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清理作業現場,熄滅余火和飛濺的火星,并及時切斷電源,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確認安全無誤后,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6、動火作業完畢,設備部應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監督作業現場的清理,確保安全。

    7、外來施工單位在我公司進行明火作業,必須履行我公司明火作業管理制度和其它有關規定。

    ◆吸煙管理

    1、必須到指定地點(吸煙區)內吸咽,其他區域禁止吸煙。

    2、在指定的吸煙區內吸煙,煙頭必須熄滅后放入煙灰器具內,不得隨意亂扔。

    3、吸煙室必須保持清潔,無易燃物品,如有易燃物品,停止使用,待清理后再行使用。

    五、電源管理

    1、公司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上崗證的電工安裝、檢查、保養維護。定期對線路、變壓器、避雷裝置進行檢查測試,杜絕因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短路等原因產生火險隱患,確保安全。

    2、廠區鋪設的配電線路,須穿金屬管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護,每個區域應單獨安裝電源開關箱,做到防水防潮,安全用電。

    3、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嚴禁使用碘鎢燈和超過

    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其垂直下方與儲存商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米。

    4、重點區域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商品,嚴禁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用電,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裝置和漏電保護裝置,對各種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防火裝置。

    5、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電器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提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用后及時拆除。

    六、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管理

    1、消防器材的配置與使用:

    ◆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公司儲存商品的性能和各部位的滅火需要,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做到配量充足,布局合理,使用有效。

    ◆消防器材要懸掛在固定醒目處,做到防雨、防曬、防銹蝕、防霉爛、防凍。

    ◆公司員工對配備的各種消防器材,必須備加愛護,對擅自挪動或做與消防無關使用的,應及時制止,對勸阻不聽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消防器材周圍不準堆放商品和雜物,不準堵塞及占用消防通道,不準在設施和器材上掛放它物,并保持整潔。

    ◆我公司設立第二水源(即消防池)和加壓泵房一座。

    ◆公司設備部負責消防池的日常維護,遇有火災時,消防加壓泵可立即投入使用

    ◆每月對消防泵、消防拴、消防閥進行檢查及試運行,以保持其靈敏有效。

    2、消防器材的管理

    ◆對消防器材實行分區存放統一管理,并由設備部負責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保持其靈敏有效。

    ◆各重點部位所配置的消防器材,由各部門負責落實到崗位,不得丟失、損壞、挪動,如發現丟失、損壞要查明原因并上報,及時補充。

    七、建筑防火管理

    1、公司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建筑防火管理辦法',切實加強建筑防火管理,建筑防火從建筑設計抓起,直至工程驗收均要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并自覺接受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監管。

    2、建筑設計: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設計,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建筑防火管理辦法'的規定,必須有與火災危險性、建設規模、功能相適應的防火、滅火設施和器材等項設計,并經公安消防機關審批后方可組織施工。

    3、基建人員應配合設備部向屬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建筑設計防火送審》手續,領取《建筑設計防火審批單》后,方可進行施工。

    4、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消防監督機構核準的防火設計圖紙施工,不準擅自更改;施工期間,施工單位和保衛部應加強對施工現場及施工人員駐地的

    防火工作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做到邊檢查邊整改,防止火災事故和各類災害性事故的發生。

    5、建設工程竣工后,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照工程防火設計等資料對建筑工程及消防設施進行驗收,收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防火驗收合格證》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則應按公安消防監督機關《防火驗收意見書》進行整改。

    第6篇 企業公司日常辦公制度范文

    企業(公司)日常辦公制度范文

    第1條員工應嚴格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服從公司管理,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

    第2條 員工應維護一個健康、安全、高效率的工作環境。同事間應團結友善,公司內禁止有任何歧視、騷擾、誹謗、脅迫、暴力等行為存在。

    第3條工作時間內禁止在辦公場所高聲喧嘩、聊天、唱歌、聽音樂、吃零食、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4條辦公時間員工應堅守工作崗位,需暫時離開應告知同事并交代清楚有關事項;

    第5條 使用電話應語言簡明,注意禮儀。不得撥打聲訊電話,不得長時間撥打私人電話,個人事務禁止撥打長途電話;

    第6條職員的辦公桌內禁止存放大量現金及貴重物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第7條接待來訪、業務洽談應在會議室內進行;

    第8條不得隨意占用他人座位,亂翻他人資料,打擾他人工作;

    第9條未經公司同意,員工不可在其他公司任職,特別是在競爭對手的公司任職和享有經濟利益;

    第10條員工有責任保護個人使用的資產(含無形資產)的安全;

    第11條員工應對自己的言論和行為負責,決不允許在未經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泄露公司機密;

    第12條員工如果察覺到有危及公司合法利益的行為時,應主動將自己所了解到的情況報告公司。

    第13條如果員工離開公司(包括退休),必須歸還所持有的公司財產;

    第14條公司保留對違反嚴重規定的員工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7篇 企業公司安全保衛制度

    企業(公司)安全保衛制度

    一、防火安全制度

    □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根據有關消防、防火法規,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制定。

    第二條本制度旨在加強我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生產設備、企業財產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序進行。

    第三條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責任人下同)

    □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

    第四條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門、班組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

    本公司的防火責任人由總經理擔任,分公司防火責任人按有關要求由各單位行政主要領導擔任,部門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由主任,班組長擔任。

    第五條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落實,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分公司設立相應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此外,各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設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

    第六條各級均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生火災及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漫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防火安全職責

    第七條全體職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并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分公司、各部門、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部門的防火安全負責。

    第九條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是:

    1.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銷防法規;

    2.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產、經營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

    4.協助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處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險與事故隱患;

    4.組織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第十一條各施工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義務消防隊接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我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著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為方針的原則,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條各單位在生產和工作中,都應嚴格執行上級部門頒布的有關防火條例,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定出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應經常對全體干部、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組織業務消防隊進行消防訓練。

    第十六條各施工生產班組、要害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對本工作部位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其它各科室每星期做一次檢查;各分公司的防火責任人應每月對本單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檢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半年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度進行抽查;完善逐級檢查制度以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

    第十七條各辦公大樓原設計安裝的消防設施,如消防龍頭、水管、煙感報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證有效,此外,還應給各施工和要害部位及本單位其他工作,生活配置相應的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上述消防設備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條對從事或雇請電工、燒焊工易燃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要按規定進行防火安全技術考核,取得合檢證方可操作。提出動火申請后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在作業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規定由動火單位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按不同級別事前進行審批。一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一般性火災事故,由本單位安技和保衛人員提出意見,經本單位的防火責任人審批;二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由本單位保衛室或安技室提出意見,經本單位防火責任人審核,報總公司保衛部領導審批;三級動火責任人提出意見,經總公司保衛部審核,報消防監督機關審批。要嚴格辦理審批手續,待批準后發給《臨時動火許可證》方可進行動火作業,并在動火前做到“八不”,動火中做到“四嚴”,動火后做到“一清”和下班前嚴格執行檢查制度,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全體職員不論在宿舍或工作區,一般不得使用電爐等電器。

    第二十條倉庫的庫存物資和器材,要按上級公布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的要求堆放和管理,對易燃、易爆有害物品,更要嚴格按章妥善管理。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發現火險,都要及時、準確地向保衛部門或消防機關報警,并積極投入參加撲救。單位接到火災報警后,應及時組織力量配合消防機關進行撲救。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二條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檢查評比,對取得下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一)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了防火安全條件,促進了安全生產的;

    (二)堅持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敢于同違章行為作斗爭,保障了安全的;

    (三)不怕危險,勇于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的;

    (四)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的;

    (五)其他對消防工作有貢獻的。

    第二十三條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拒不執行的單位或個人,應視情節給予處分和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對直接責

    任者和所在部門的防火責任人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還應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8篇 企業公司部門主管考核獎懲制度

    公司(企業)部門主管的考核、獎懲制度

    1目的

    為規范部門主管的考核、獎懲提供準則,充分開發并利用人力資源,使部門主管能夠嚴于律已,起模范帶頭作用,以進一步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及質量水平,維護體系運行為最終目的。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內部組長級及組長級以上的所有部門主管。

    3職責

    3.1總經理負責所有部門主管的最終考核評議及獎懲決定。

    3.2各部門主管的日常考核及獎懲工作由上級主管負責,報總經理審批通過后予以執行,并通知人事部門存檔。

    3.3企質辦負責監督對部門主管考核及獎懲的執行情況。必要時,可根據實際情況直接向總經理提出獎懲意見,對所有部門主管進行獎勵或處罰。

    3.4企質辦的日常工作由各部門監督,并由總經理負責考核。

    4管理要求

    4.1考核制度

    4.1.1管理水平的考核

    a.部門主管要根據本部門的實際運作情況,不斷完善管理規章制度,并對本部門所制定的管理細則及規章制度負有監督其確認實施的主要責任,以支持體系的運作,提高內部管理。

    b.積極維護并推進體系運作,教育部門內的員工認真按文件要求工作,有義務處理好屬于部門內部的所有事務,有責任承擔本部門違背體系運作要求的連帶責任,對部門內的員工負有管理、培訓、考核、獎懲的職責,并有具體運作制度及記錄。

    c.做事公正、胸懷寬闊、賞必信、罰必果,有責任做好崗位職責上所要求的所有事務。

    4.1.2質量控制工作的考核

    a.所有部門主管都應以提高質量水平為管理的最終目的,任何影響產品質量水平的行為,都是不允許的。

    b.嚴格要求部門內的員工認真按照工藝文件和有關標準執行,控制好質量,有義務處理好本部門內部發生的質量問題,不得推卸責任。

    c.發現質量問題,有義務查明其原因并進行分析,屬相關部門的,應善意反饋給相關部門,如不能協商解決,要及時報交企質辦處理。

    d.任何部門主管都要善于聽取或接收相關部門的意見或建議,遇事敢于承擔責任,處理問題講究實效。

    4.1.3成本控制工作的考核

    a.任何部門主管都有責任為降低公司成本出策獻力,任何浪費及不合理使用,或是不嚴謹的報廢行為,都是不允許的。

    b.對于部門內部員工,主管有監督及處罰的權力,同時對造成損失的確認事實,負有連帶責任。

    4.1.4敬業及協作精神的考核

    a.作為起碼的職業道德,任何部門主管,不僅要有從事部門工作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水平,還要有良好的敬業精神。

    b.屬于部門主管份內的工作,不允許有推、拖、拉的現象。

    c.協作精神是管理人員必備的管理技能之一,與相關部門的協調屬于部門內部的事務,任何部門主管都有責任做好與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為公司的總體發展擔負責任。

    d.部門之間處理問題時,對事不對人、工作務實。

    4.1.5生產進度考核

    a.生產是企業的生存之本,進度是企業的發展之源,生產滿足客戶要求的產品是企業賴以生存的必要條件之一,而生產進度是企業信譽和效益的保證,任何部門主管都應該將直接或間接服務于為滿足客戶要求的生產及進度,作為其工作的重心之一。

    b.各部門主管都有責任在保證產品質量的前提下,積極主動的克服各方面的困難,為保證生產進度服務。

    c.任何阻礙生產進度的主觀因素都應該予以取締。

    4.2獎懲制度

    4.2.1對于試用期的部門主管,由上級主管負責考核,企質辦、辦公室負有監督的職責,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幫助。試用期滿后,由上級主管負責組織相關部門予以評審。必要時,請總經理或廠長列席,評審結果報由總經理審批,合格則任用,否則調離崗位或予以辭退,寧缺勿濫。

    4.2.2對于部門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部門制定的細則文件及規章制度不能監督并有效實施的,或是不符合體系文件要求,或是不具備實際運作的可行性,卻未能及時更改的部門,主管以失職論處按《企業員工獎懲制度》的具體條款予以處罰,對于在管理方面,成績突出的部門主管,公司優先確認調薪或升職的機會。

    4.2.3對于類似事例,有三次以上被投訴(以ⅰ類信息反饋單的形式出現)的部門,上級主管要負責及時查明其原因,如果屬部門主管處理不當或是因為沒能引起重視造成的,則對其進行能力評審,并報總經理。同時,在此基礎上每增加類似一項,并處30元的罰款。一般事例每3個月為一個考核周期,較嚴重事例每半年為一個考核周期,重大事例由公司確定。事例程度確認由上級主管負責,企質辦監督。必要時,可組織相關部門共同予以分析確認。

    4.2.4任何部門主管和員工,均不得有違背體系文件運作要求的行為(說明:若其運作比文件規定完善,可提出文件更改,在未得到正式更改批準前,均屬違章行為),否則按《企業員工獎懲制度》的具體條款酌情處罰。對于員工如確認部門主管有責任的,將直接追究部門主管的連帶責任,可對部門主管按《企業員工獎懲制度》的具體條款予以處罰,對于多次糾正(不超過3次)仍無有效預防措施或預防措施不當的,企質辦要責成其上級主管查明其原因,及時糾正。

    4.2.5對于隱瞞質量問題或夸大事實,或是工作不積極不主動,推脫責任的部門主管,企質辦有權對其提出警告。情節惡劣者按《企業員工獎懲制度》的具體條款予以處罰。對于在質量控制方面有突出貢獻者,由上級部門主管提出,企質辦確認落實后,可申請對其按《企業員工獎懲制度》的具體條款予以獎勵,報總經理批準后予以實施。

    4.2.6對于不能嚴格控制成本,由于失職造成損失的,或是管理不完善,內部員工造成損失的,可根據其實際損失情況,對部門主管按《企業員工獎懲制度》的具體條款予以處罰。對于任何袒護人員,予以同等處理。對于在成本控制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部門主管,由其主管部門提出,企質辦提供綜合意見,可申請對其按《企業員工獎懲制度》的具體條款予以獎勵,報總經理批準后予以實施。

    4.2.7對于不具備敬業精神的部門主管,經說服教育沒有較大起色的,堅決予以辭退,對于不具備團隊協作精神或協調能力差、不接收不同意見、我行我素,影響與相關部門協作的部門主管可按《企業員工獎懲制度》的具體條款予以處罰。對于敬業精神和協調能力都特別出色的部門主管,由其上級主管提出,企質辦提供綜合意見,按《企業員工獎懲制度》的具體條款予以獎勵,報總經理審批后予以實施。

    4.2.8每月26~30日,由企質辦匯總出各部門上一月各類不合格項的處罰情況,予以公布。并對確因部門主管責任心所引起的不合格項,將對主管處

    以此類處罰金額總數10%的處罰。

    4.2.9所有的部門主管,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必須上交年度述職報告,由總經理批閱,并由總經理組織相關人員予以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對各部門主管予以相應的獎勵和懲罰。

    4.2.10對于影響生產進度的直接或間接部門主管都將按《企業員工獎懲制度》進行處罰,但確因客觀因素人為無法克服者除外。

    5說明

    5.1處罰不是目的,但無規矩,不成方圓,有法可依時,才可以有法必依,只有這樣,才可以為公司的發展維護一種正常的、合理的管理秩序。

    5.2獎勵也只是一種手段,它是為了能激發部門主管的潛力,使其能勇于擔負責任,真正發揮主管的作用,為公司的發展排憂解難。

    第9篇 企業公司計算機使用管理制度

    企業(公司)計算機使用管理制度

    一、計算機設備要登記造冊,做好固定財產登記,指定使用保管人,由使用保管人負責日常管理。

    二、使用保管人要定期對計算機進行清潔保養,做好防塵、防磁、防潮、防震和工作,同時定期對計算機系統做好資料備份、系統升級和查殺病毒工作。

    三、開啟計算機時,應先開啟顯示器、打印機等外設,再開啟主機;嚴禁在開啟狀態下進行顯示器、打印機等外設的電纜插接行為。

    四、嚴禁在計算機前吃飯、吃零食、吸煙或其他可能有害、污損電腦的行為。

    五、未經許可,不得挪用計算機設備,不得隨意更換計算機硬件和軟件,禁止使用來歷不明的軟件和光盤;需要引入使用的軟件,須先進行病毒檢測;定期進行病毒查測工作。

    六、不得私自安裝應用軟件,安裝應用軟件必需經科室負責人同意,由系統管理員或科室計算機管理人員負責實施。

    七、不得私自帶優盤或軟盤等設備聯接單位網絡,以免傳播病毒,一旦發現病毒,應立即通知系統管理員安排殺毒,如確實需要交換數據,必須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在指定地點查殺病毒后再使用當前軟盤或光盤。做好軟件管理記錄。

    八、禁止使用、傳播、編制、復制計算機游戲軟件;嚴禁在上班時間使用計算機玩電子游戲和播放娛樂影碟;嚴禁利用計算機網絡獲取或傳播*、淫穢作品。

    九、存放有機密資料的計算機,依據中心《保密工作制度》,設置用戶帳戶和密碼,使用人離開計算機時應注銷登錄或鎖定工作站,防止無關人員盜用。進行用戶登錄時,應當確保沒有其他人員在場,不定期地更換不同保密方法或密碼口令。

    十、不得在能夠聯接到互聯網的計算機上存放機密資料。

    十一、自行開發、購置和上級下發的軟件,不準擅自復制外傳,若需復制外傳,需中心領導同意批準。存貯有數據的磁盤、磁帶及報表,屬單位內部資料,未經主管人員同意不得調用數據,未經中心領導批準,不得將復制外傳。

    十二、中心計算機僅限于為業務和管理工作服務,不得用于與工作無關的操作;儀器配套電腦只能做儀器功能范圍以內的應用,不能做其他用途。

    十三、計算機發生故障時,使用者作簡易處理仍不能排除的,應立即報告科室(工作站)領導和維修部門(科教信息科);維修維護過程中,先確保對信息進行拷貝,防止遺失;計算機軟硬件更換需經科室領導同意,如涉及硬件更換或金額較大的維修,應報中心領導批準;需要將計算機外送維修時,應確保無機密資料存放在送修計算機內。外來人員對計算機進行維修時,中心應有人自始至終地陪同。

    十四、使用人員在下班后要關好計算機及一切用電設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十五、違反本制度操作使用計算機,造成計算機財產損失和不良后果的,由中心作出相應處罰。因個人使用不當所造成的計算機維護費用和損失,酌情由使用者賠償。

    第10篇 公司企業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公司)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一、物質倉庫必須設立一名防火、防盜安全管理責任人,責任人必須認真學習安全防范及消防安全知識,同時要學會使用各類滅火器材。

    二、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即貨物進倉檢查制度,明火管理制度、安全用電制度、安全防盜、防火值班檢查制度、消防器材維護保養制度等。

    三、倉庫內除保持必要的通道外,同時要注意頂距、墻距、燈距、柱距和堆距,貨物分類,庫房保持清潔,不準設立辦公室、休息室、更衣室,不準住人,閑人不得入內。

    四、倉庫安全管理人員必須要熟悉儲存物質的性質,參加消防業務知識培訓。

    五、倉庫管理員必須做到“五要”、“五不準”。

    五要:

    1、要嚴格遵守安全用電的有關規定;

    2、倉庫電源要裝分閘,電源開關要裝在庫外;

    3、電線要穿管、敷設;

    4、下班要切斷電源;

    5、對電器設備要經常通知電工進行檢查、維修保養。

    五不準:

    1、不準在倉庫內使用碘鎢燈或大于60瓦的燈泡,在儲存易燃、可燃物資或建筑耐火等級在三級以下的倉庫內使用日光燈;

    2、不準架設臨時線路;

    3、不準使用不合規定的保險裝置;

    4、不準在倉庫內使用電熨斗、電爐、電烙鐵、交流收音機和電視機;

    5、不準在化學危險品倉庫內安裝普通電器設備。

    六、嚴格安全管理制度,嚴禁火種入庫,嚴禁在庫內吸煙及動用明火,倉庫內應設立禁火標志。

    七、下班時要關好門、窗,切斷電源并作一次檢查。

    八、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消防法規所造成經濟損失,給予責任者批評教育或懲處,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1篇 企業公司進出門管理制度

    公司進出門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規范各類物品及人員出入廠區的行為,明確出入手續辦理流程,保障公司財產安全,維護公司正常生產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出門制度》適用于公司正式投產前所有進出公司人員及物品的管理。

    三、管理職責

    綜合管理部保衛科負責公司所有進出人員、車輛及物品的統一管理。

    四、進出門類別

    公司進出門管理主要包括車輛進出門、非本公司人員進出門、大宗貨物/物品進出門管理幾大類。

    五、管理措施:

    (一)車輛出入

    車輛出入一律實行憑證出入。其中,本公司車輛憑車輛通行證出入廠區,外單位車輛憑臨時通行證出入。通行證登記及發放信息由綜合管理部定期更新后提供給保衛科。

    1.本公司車輛

    本公司車輛包括本公司、集團、集團其他子公司員工所有或長期在公司使用的車輛。車輛通行證由車輛使用者本人到綜合管理部申請,申報車輛牌照、車型等信息。綜合管理部根據申報信息進行登記,并編流水號。

    車輛通行證制作完成,綜合管理部將發證至本人。申請人必須將車輛通行證放置在明顯位置,以便值班保安識別。

    已領取通行證人員更換車輛,需依照流程重新申請,并將原通行證退回。如該人員離職,綜合管理部需將通行證收回。離職人員如無法交回,將處以罰款100元,該罰款在離職工資結算時扣除。

    2.外單位車輛:外單位車輛包括短期在公司出入及長期出入車輛。

    1)短期出入車輛

    短期出入為當日出入或在公司有短期任務,一般最長停留時間為一周。短期出入車輛原則上不予辦理通行證,由車輛使用者本人至門衛處憑有效證件換取臨時通行證。門衛處發放的臨時通行證有效使用期限為一個工作日,該證必須在當日24點前交回。

    2)長期出入車輛

    長期出入車輛為在公司進行工作協調、有施工任務、合作關系等需要長期駐廠的車輛,一般停留時間在一周以上。在開展工作前,車輛所屬單位將車輛信息報至對應的業務聯絡部門,由該部門將信息報至綜合管理部。綜合管理部據此登記并制作臨時通行證。申報信息包括:車輛牌號、車型及所屬單位。

    每輛外來車輛領取臨時通行證需將行駛證或駕駛證作抵押,并繳納50元押金。任務完成后,聯絡部門敦促通行證使用者及時交回,否則,抵押物品和押金不予退還,并對聯絡部門做出一定處罰。

    (二)物品出入

    本制度中需管制出入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類別:訪客攜帶的各類私人物品、外方施工單位攜帶進入物品、可能與公司資產混淆的相關單位物品,公司廢棄料、廢舊設施設備等公司其他資產。

    1.訪客攜帶的大宗/大件物品

    訪客攜帶出入的大宗、大件物品,包括廠商的樣品、貨物等,雖不屬于公司資產,但有可能與之混淆的物品,門衛都必須嚴格查驗、登記。出入手續不全者,保安有權不予放行。

    大宗、大件物品入廠時,如無法確定該物品將永久性的留在公司,對應的業務聯絡部門有責任告知對方在門衛處辦理物品入廠手續,詳細登記入廠物品的品名、規格型號及數量。待物品出廠時,將入門單交門衛查驗。如出、入物品查驗完全一致,予以放行;如出入查驗不一致,在出廠者及業務聯絡部門給予合理解釋前不予放行。如無法給予合理解釋,凡與入廠物品登記不一致的部分予以扣留。

    2.外方施工單位進出物品

    外方施工單位進來的工程設備等物品,要在商務合同中附清單注明,進出公司時,必須在公司保衛科值班崗亭進行登記后進入公司及施工現場。

    進門登記的信息包括:施工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車輛型號、車牌號、駕駛員姓名、身份證號碼、裝載物品名稱、數量、物品狀態、是否需要攜帶出門等信息。

    出門時,憑經批準的《物品出門單》出門。《物品出門單》的信息包括施工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車輛型號、車牌號、駕駛員姓名、身份證號碼、裝載物品名稱、數量、物品狀態等,保衛科在與進門時登記信息核對無誤后予以放行。

    如核對有誤,保衛科應及時向綜合管理部報告,由綜合管理部與施工單位的對口部門進行溝通,并上報對口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必要時,上報總經理。

    《物品出門單》一式三份,一份交保衛科核查,一份由公司主管/對口部門存檔,一份交出門方備查。出門方備查聯在查驗完畢后由保衛科收回。

    3.公司員工攜帶物品出門:日常生活用品、個人物品不需要批準。公司物品、他人物品必須填寫《出門申請單》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后方可出門。

    4.廢舊物資出門

    公司廢舊物資在投產前主要包括生活廢料、廢舊設備/工具、工程廢料等。公司所有廢舊物資將由指定機構或個人負責處理,機構及個人資料由廢舊物資歸口處理部門報保安隊存檔備查。其中:生活廢料由綜合管理部總務科負責處理,廢舊設備/工具、工程廢料由工程基建部負責處理。

    1)生活廢棄料

    生活廢棄料出廠,由綜合管理部總務科開具《物品出門單》。負責處理生活廢棄料的單位持單出廠,保安查驗后放行。

    2)廢舊設備/工具

    廢舊設備/工具出廠,由設備/工具使用部門先申請報廢,并經批準后確認報廢。經確認報廢的設備/工具均能作為廢舊設備/工具處理。廢舊設備/工具出廠,由工程基建部開具《物品出門單》按規定程序審批后,負責處理廢舊設備/工具的單位持單出廠,保安檢查無誤后放行。

    5.設備/工具出門

    因為維修、維護、更換、調試、測試等原因,公司設備、工具需要出廠,資產所有部門必須提前辦理出廠手續,準備《物品出門單》給門衛查驗。以上單據必須由資產所有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部門負責人不在時可以授權主任簽字,并以電話形式確認。如有必要,設備出廠維修必須會簽裝備部。

    設備、工具等返回公司,資產所有部門必須在入廠時交門衛查驗、銷賬,做到出入相抵。如出入記錄不一致,短缺部分計入部門成本。

    保衛科每月將《物品出門單》裝訂成冊交至財務部核對、備案。對逾期未歸的物品,資產所有部門需提供合理解釋。

    6.工程基建物資

    所有工程基建物資出廠,由出門單位開具《物品出門單》,經工程基建部門負責人審核、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出廠,部門負責人不在時可以授權主任簽字,并以電話形式確認。工程物資出門須與進門時

    登記資料進行核對。

    7.人員進出:包括本公司人員和非本公司人員進出管理。

    本公司人員憑《工作證》(考勤卡)出入。

    一般業務往來的非本公司人員進行公司,一律先憑有效證件在保安崗亭處進行登記后放行。出門時將有受訪人員簽字的《來訪接待單》交保。

    參觀考察、指導工作的各級領導進門時,由對口部門向綜合管理部申報,明確單位及人數后通知保衛科放行。

    8.其他說明

    《出門申請單》、《物品出門單》必須明確簽字人,原則上為各部部長,部長不在時,可以授權主任簽字,所有簽字人員必須有簽字字樣交門衛處備查。

    六、附則

    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制定、解釋,保衛科負責實施。

    七、附件

    出門申請單

    說明:1.《物品出門單》一式三聯,一聯由主管部門存檔,一聯交出門人備查,一聯交保衛科留存。

    2.《物品出門單》在出門時交值班保安核查無誤后簽字放行。

    第12篇 企業公司員工宿舍管理制度-4

    企業(公司)員工宿舍管理制度4

    為了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強化住宿員工的行為規范,為員工提供一個文明整潔、安靜的生活和休息的環境,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宿舍長職責和權限

    1.職責:宿舍長應以身作則,隨時檢查住宿人員是否自覺遵守宿舍的管理規定,衛生是否達標。

    2.權限:宿舍長是公司統一指定的管理人員,代表公司負責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編制住宿人員值日表,具有檢查、考核的職權。

    二、日常值日制度

    1.值日人員負責打掃本宿舍衛生。

    2.值日人員不打掃衛生和衛生不合格給予相應的罰款。

    3.值日人員每天負責把門窗關好,注意防火、防盜。

    4.值日人員每天負責檢查水、電、暖的使用情況。

    如有違反以上規定罰款10-20元。

    三、宿舍管理規定

    1.凡住宿人員有責任保持宿舍衛生干凈和整潔。

    2.凡住宿人員不準在宿舍內會客,未經主管領導同意不允許私自留他人住宿,絕對不允許男、女生互相串寢,一經發現將嚴厲處罰。

    3.為了掌握住宿人員外出去向和保證員工的自身安全,員工離開寢室前要向寢室長請假,晚22:00以前必須歸寢,絕對不允許夜不歸宿,如有特殊情況經宿舍長同意方可。為了確保住宿員工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入睡前必須關好大門。

    4.凡住宿人員未經有關領導許可,不準私自調寢。

    5.凡住宿人員不允許把宿舍鑰匙隨便轉借他人或私自配制。

    6.凡住宿人員有責任保護房屋內的一切設施設備,如有損壞照價賠償,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7.凡公司員工要養成良好的節約能源的好習慣,隨手關閉電源、水龍頭。

    8.凡住宿人員不準設明火,不允許使用電爐、電磁爐、電夾板、煤氣等設施,凡在宿舍內違反公司規定發生任何人身安全責任事故,后果自負。

    9.凡住宿人員不允許在宿舍內有聚眾賭博及其他違*公德的活動。

    10.凡住宿人員不允許在宿舍內及樓道里大聲喧嘩、喝酒、打架斗毆,影響周圍居民生活。

    11.凡住宿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公司規定的作息時間(早按時起床,晚10:00必須關燈休息)晚10:00以后絕對不允許外出。

    12.要潔身自好,未經他人允許不準隨便動用他人物品。一經發現偷竊行為立即開除。

    13.住宿員工辭職、辭退或被開除,必須由寢室長當面清點公司物品無誤后,辦理相關手續立即離開寢室,從此以后不準再進入員工寢室。

    14.員工住宿所需日常用品由員工自行解決,公司只提供衛生清掃工具,第二次領用時必須以舊換新,行李由公司提供,如離崗按折舊比例扣除。

    如違反以上規定視情節輕重罰款20-100元

    為了給員工提供一個更好的休息環境,宿舍長有權對住宿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每天應做出夜檢查記錄,希望每位住宿人員能夠自覺遵守宿舍的管理規定,配合寢室長共同完成此項工作。

    企業公司黨費使用管理制度(十二篇)

    企業(公司)黨費使用管理制度1.使用規定:黨費的使用只能用于黨的事業和黨的活動的必要開支,用于對全體黨員有益的事項上。黨費的使用必須嚴格把關,嚴禁單位挪用、借用、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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