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業人員職業衛生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抓好我礦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職工的健康監護管理工作,規范職工健康監護檔案的建立,結合本單位的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認真遵守和執行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2)、建立健全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和管理
(3)、檔案管理設專人負責,認真填寫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情況,杜絕虛假填報現象。
(4)、職業禁忌管理:不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工作;不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安排孕期、哺乳期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害的作業;不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職工從事所禁忌的作業;職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按正常出勤處理。
(5)、上崗前的職業性健康體檢:招收新職工時必須進行上崗前的職業性健康體檢,根據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體檢結果進行新職工的安置,并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在崗期間的職業性健康體檢
按《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規定的周期和體檢項目進行職業性健康體檢,發現疑似和確診職業病立即報告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并妥善處置現疑似和確診職業病病人。
(6)、離崗時的職業性健康體檢:職工退休或者是其他原因和公司(廠或礦)解除合同時,必須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并將職工本人的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交給本人,其健康監護檔案原件按檔案管理規定的保存年限進行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