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衛生部《職業性健康檢查管理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1 職業健康監護:
1.1建立健全職業安全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1.2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工接受職業安全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1.3按照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依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1.4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從事其所禁忌的環境工作。
1.5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1.6依法組織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員工定期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于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具體包括:
1.1上崗前職業性健康檢查:對準備從事有害作業和對健康有特殊要求作業的勞動者及已就業調換到新的有害作業崗位的工人進行健康檢查,及時發現職業禁忌癥,受檢率確保100%
1.2定期職業衛生健康檢查:對從事粉塵作業的鍋爐輸煤工、鹽水工段配料工每一年檢查一次,受檢率達100%。
1.3對接觸噪聲、震動等和接觸化學性有毒有害害因素的職工每一年檢查一次,對職業病患者及觀察對象每年檢查一次,受檢率達100%。
1.4 勞動者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1.5 本公司定期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周期一般為兩年,特殊工種、職業禁忌人員為一年。
1.6及時公示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結果,將健康安全查體結果如實告知職工。職工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
1.7 建立健全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并實行信息化管理及妥善保存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
2 職業健康檔案:
2.1管理檔案
職業衛生檔案管理主要包括:
2.1.1單位基本情況;
2.1.2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職能及專(兼)職人員與分工;
2.1.3職業健康管理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
2.1.4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計劃,包括方針、目標及實施方案;
2.1.5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2.1.6職業健康管理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
2.1.7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年度總結等。
2.2 技術檔案
2.2.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主要包括:
(1)職業危害預評價委托書與預評價報告書;
(2)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委托書與效果評價報告書;
(3)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意見書;
(4)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意見書;
2.2.2職業危害項目申報資料。
2.2.3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資料;
2.2.4職業健康防護檔案,包括職業防護設施清單、維修檔案;個人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配備及使用檔案。
2.2.5職業健康培訓檔案,包括培訓人員、內容及時間等。
2.2.6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主要包括:
(1)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2)職業健康檢查工種及人員名單;
(3)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檢查結果與評價報告;
(4)職業禁忌征、職業病人檢出名單;
(5)職業禁忌征、職業病人調離及安置情況;
(6)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2.2.7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包括:
(1)救援組織和人員職責;
(2)應急防護用品及使用指南;
(3)預警設施;
(4)應急設施;
(5)事故報告途徑和方式;
(6)人員撤離路線和疏散方法;
(7)財產保護對策。
3 各種匯總資料,主要包括:
3.1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3.2職業健康監護結果;
3.3職業病診斷及鑒定;
3.4職業病人處理、安置情況;
3.5宣傳培訓計劃;
3.6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臺賬;
3.7勞動者因職業病死亡資料;
3.8因病缺勤情況匯總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