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產設備缺陷管理制度
1. 總則
1.1 為了加強設備缺陷管理,提高設備健康水平,保證設備的安全、穩定、經濟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風電場。
2.生產設備缺陷定義
2.1生產設備缺陷是指風電場生產設備發生的對安全、經濟、穩定運行有直接影響的各種異常情況。
2.2本制度所指設備包括:
風力發電機組、110kv系統及設備、35kv系統及設備、10kv供電系統、380v供電系統、接入系統設備、消防報警系統、消防水系統、站內監視系統、變電站生產區域內建(構)筑物等。
3. 設備缺陷的分類
3.1一類缺陷:
在發現缺陷后24小時內,可以消除的缺陷;
3.2二類缺陷:
在發現缺陷后24小時內,無法消除的缺陷。
4.設備缺陷的匯報與記錄
4.1風電場發現、消除設備缺陷后,應在《缺陷管理臺帳》內登記;
4.2登記為二類的缺陷,應經安全生產部同意;
4.3二類缺陷的信息通過oa系統呈報總工程師及安全生產部。
5.設備缺陷的處理
5.1 風電場發生任何威脅人身、設備安全的缺陷應立即布置安全防護措施,并由安全生產部負責檢查;
5.2 設備缺陷由風電場自行組織及時處理(特殊天氣情況除外);
5.3 對于風電場無法自行處理且需要對外聯系的缺陷應及時匯報安全生產部,安全生產部協助處理。
6 缺陷轉類
風電場在消缺過程中發現無法自行組織處理時,可提出轉類申請,經安全生產部審核后,由一類缺陷轉為二類缺陷。
7. 缺陷管理職責
7.1安全生產部職責:
7.1.1對風電場缺陷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7.1.2 協助對二類缺陷進行處理,負責安全措施、消缺方案的審查;
7.1.3 定期對缺陷發生情況進行分析,并根據分析結論改進管理流程,或列入檢修、技改計劃;
7.2風電場職責
7.2.1 負責對設備進行巡回檢查,發現缺陷,組織消缺工作;
7.2.2 對未能及時消除的缺陷制定并實施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7.2.3 每月對缺陷進行統計分析,制定改進措施并組織實施。
8. 缺陷管理的獎懲考核
8.1 風電場對及時發現運行設備缺陷、重大缺陷以及積極消缺的情況提出獎勵申請,由安全生產部審核后,報分管領導批準;
8.2 安全生產部對發現缺陷不及時、消缺不及時等情況提出考核意見,經分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9.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試行,最終解釋權歸安全生產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