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項目明火作業管理制度7
工程項目明火作業管理制度(七)
一、項目經理和施工員要加強施工現場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法并嚴格督促執行。
二、焊接(氣割)作業場所必須與易燃易爆車間、危險品倉庫等物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作業場地不準有可燃物。確需要易燃、可燃物附近作業時必須要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后,可明火作業,在高處進行作業時,事先要將下面的可燃物清理干凈,并應有相應的火花接收措施,防止焊花四濺引起火災。
三、在進行大型焊接和重點、要害部位進行明火作業的,應由施工隊報項目經理和安全員審批,并應有專人監護。
四、對沾有易燃物料的設備,應清洗,測定,確定無危險后才可明火作業。不符合防火管理要求的作業,操作人員有權拒絕操作。
五、焊接(氣割)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六不準”:
(一)電(氣)焊接人員無操作證的,不準操作;
(二)不了解焊割地點周圍情況的,不準操作;
(三)不了解焊割內部情況的,不準操作;
(四)裝過易燃易爆的容器未消除危險品的,不準操作;
(五)重點要害部位未辦理審批手續的,不準操作;
(六)發現有與明火安全作業相抵觸的情況,不準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