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職業駕駛員管理制度
(1)駕駛車輛時,須攜帶以下隨車有效證件:駕駛證、行駛證、車輛購置附加費證、車船使用稅證、廢氣合格證、保險卡、通行證、燃油附加費證、貨車非營運證、公司駕車資格證。并嚴格遵守各類交通管理規定;
(2)不準轉借、涂改、偽造隨車證件;
(3)不準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未經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員駕駛;
(4)不準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未經批準不準駕駛機場特種車輛;
(5)駕駛證超期未按規定審驗,不準駕駛公司車輛;發生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人員,未經批準,不準駕駛公司車輛;
(6)嚴禁酒后駕駛車輛;
(7)按規定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保持車輛(設備)技術狀況良好,車容整潔;
(8)發生交通事故及時報告,并保護好現場,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及時做善后處理工作;
(9)出長途必須由部門總經理批準,在出車前、到達目的地及返回時通報車輛管理部門,以便于了解與掌握車輛運行情況;
(10)駕駛員與非職業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應改正不良的駕駛習慣,以便降低車輛的維修幾率;
(11)自覺服從車輛所在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