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業病危害日常監測和定期檢測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一、我公司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二、定期、不定期組織對各部門、各車間職業病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領導小組處理,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三、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時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組織本單位職業病患者的診療。
四、依法組織對勞動者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五、組織開展對本單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七、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逐步采取技術改造、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防護用品等,落實各項防護措施,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