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業病防護設施維修管理制度
為保證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有效配備及使用,保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降低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風險,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職責
1、負責制訂實施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管理計劃。
2、檢查防護設施使用狀況。
3、審查新采購防護設施的防護效果。
4、建立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檔案,內容包括設施名稱、供應商信息、購置時間、安裝地點、數量、使用狀況、負責人、合格證、生產許可證等。
(二)設備管理人員職責:負責對防護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三)工作場所或車間負責人:負責記錄防護設施和應急救援設施的使用情況,并向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報告其運行不良情況。
(四)要求:
1、在下料、順鋸、鉆孔、四面刨、鏤銑、砂光、修邊、封邊、打磨、精整、調漆、噴涂等崗位均應設置相應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保證配置有效齊全。
2、采購職業病防護設施時,應結合公司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狀況,并充分考慮其防護效果,由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審查。
3、 在調漆、噴漆等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
4、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每季度檢查一次職業病防護設施和應急救援設施運行情況,查看使用、檢查、維修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