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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槽車管理制度(八篇)

    發布時間:2024-01-23 08:54:01 查看人數:45

    槽車管理制度

    第1篇 槽車管理制度

    1、新出廠的槽車,應組織專人按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等技術文件及規定進行驗收,并向主管部門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領取《槽車使用證書》。

    2、槽車使用前須經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或交通監理部門檢驗合格、發給槽車號牌和行駛證。

    3、槽車投入運輸后應指定專職或兼職的技術人員進行管理,并按有關規程要求進行定期檢驗和修理,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制造、使用、維修、檢驗、事故等記錄)。

    4、槽車充裝前必須有專人進行檢查,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進行妥善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槽車超期未作檢驗或檢驗不合格者。

    槽車的漆色、銘牌、標志與所裝介質規定不符,或者顏色、字樣、標記脫落不易識別其種類者。

    槽車外表腐蝕嚴重或有明顯損壞、變形者。

    安全裝置及附件不全、損壞、失靈或不符合規定者。

    不能判明裝過何種介質或罐內沒有余壓者。

    新槽車及檢修后首次充裝的槽車,未作抽真空、置換處理(真空度低于650mm汞柱除外)或罐內氣體含氧量超過3%者。

    槽車殘留介質重量不明者。

    槽車罐體密封性能不良及附件有泄漏者。

    司機或押運員無有效證件者。

    槽無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或交通監理部門發給的有效檢驗證明和行駛證明者。

    槽車罐體號碼與車輛號碼不符者。

    罐體與車輛之間的固定裝置不牢靠或已損壞者。

    槽車底架超期未檢者。

    5、槽車的裝卸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槽車應按指定位置停車,用手閘制動,并熄滅引擎。停車有滑動可能時,車輪應加固定塊。

    作業現場嚴禁煙火,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作業前應接好安全地線,管道和管接頭連接必須牢靠,并應排盡空氣。

    槽車裝卸作業人員應相對穩定,并經培訓和考試合格。

    裝卸作業時,操作人員和槽車押運員均不得離開現場。裝卸過程中,不得隨意啟動車輛。

    槽車充裝量不得超過設計所允許的最大充裝量。充裝時須用地磅、液位計、流量計或其他計量裝置進行計量,嚴禁超裝。充裝完畢后,必須復檢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裝,須立即處理。

    卸車前必須對槽車的裝載量、閥門和壓力表等附件進行詳細檢查,無異常情況方可卸車。槽車裝卸應認真填寫記錄。

    充液的槽車到庫后應及時卸液,不得兼作貯罐使用,一般情況下,不得從槽車直接灌瓶;如臨時確需從槽車直接灌瓶,現場必須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并有相應的防護措施,還應取得當地勞動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的同意。

    卸車時不得使用空氣加壓,不得用有可能引起罐內溫度迅速升高的其它方法進行卸液。

    槽車卸液后,罐內應留有不低于0.05mpa(0.5kg/cm2)的余壓,最高不超過當時環境溫度下介質的飽和蒸氣壓力。

    槽車卸液完畢后,應隨即關閉緊急切斷閥、氣液相閥門等。

    裝卸槽車的設備和管線應定期進行檢查,裝卸場所應符合有關防火、防爆的要求,并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

    出現下列情況時嚴禁裝卸車:

    遇到雷擊天氣或附近有明火時。

    檢測出液化氣體泄漏。

    液壓異常。

    其它不安全因素。

    槽車的運輸、檢修、事故處理按《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6、槽車的有關證件應妥善保管。槽車出讓時,應到發證機關辦理轉證手續;槽車報廢后,應及時到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2篇 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出入庫安全管理制度

    1、入庫車輛必須先通過安全檢查,被許可后才能進入庫區。

    2、汽車槽車只準駕駛員一人進入庫區。

    3、站區內車輛停靠好后必須全車熄火,不準在站區內修車或急剎車。

    4、汽車槽車經過安全員檢查許可后,方可進行充裝。在安全員有事外出時,生產部門主管可代行安全職責。

    5、安全檢查內容包括:槽車證明、執照齊全、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表、緊急切繼閥、液位計安全可靠,并認真做好記錄。

    6、充裝工必須做好充裝過程的記錄。

    7、充裝過程必須有人監督。

    8、充裝完畢后必須安全員檢查后方可出庫。

    9、一臺車輛在充裝時,另外車輛不得發動。

    10、充裝過程發生泄漏,必須立即停止充裝,并及時處理。

    11、有事故隱患車輛或證照不齊車輛嚴禁充裝。

    12、超過檢驗期車輛嚴禁充裝。

    13、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嚴禁超裝。

    第3篇 lng槽車裝車管理制度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裝車區lng槽車裝車活動的管理,保證生產安全運行,保障人員生命、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進入裝車區范圍內槽車的管理。

    一、職責:

    1、裝車區負責制定槽車裝車管理制度;

    2、裝車區負責組織人員按槽車裝車操作規程進行裝車作業;

    3、門衛保安負責組織對槽車裝車前的安全檢查;

    4、門衛保安負責組織審查、備案車輛及特種作業人員資料;

    5、門衛保安負責lng槽車進站證的辦理和存檔。

    二、管理內容:

    1、槽車進站前的安全檢查;

    (1)進入裝車區的lng槽車司機及隨行押運、作業人員必須通過由裝車區hse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站作業;

    (2)槽車應符合國家相關設備管理要求,隨車應攜帶特殊車輛檢驗合格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充裝前應進行檢查,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不得充裝:

    a、汽車槽車使用證或準運證已超過有效期;

    b、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查;

    c、防護用具、專業檢修工具或備品、備件未隨車攜帶;

    d、隨車必帶文件和資料不齊或與實物不符;

    e、罐內余壓低于0.1mpa;

    f、底盤、罐體(含管路閥門和安全附件等)有異常。安全附件包括阻火器、安全閥、壓力表、液位計、真空閥、滅火器等;

    (3)必須帶齊有效證件,并提供給安檢人員、裝車區操作人員驗證,有效證件不全不裝車。進站槽車須攜帶以下文件和證件:

    a、壓力容器使用證;

    b、危險品運輸證;

    c、押運員證;

    d、營運證;

    e、汽車槽車定期檢驗報告復印件;

    f、運行檢查記錄本和汽車槽車裝卸記錄本。

    2、槽車進站要求:

    (1)槽車進站后應按照裝車區工作人員的指定行駛、停車;

    (2)槽車在站區行駛、車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3)槽車裝車時必須熄火、停靠穩當、頂好防滑木、接好地線,不允許裝車作業過程中啟動車輛或進行車輛檢修;

    3、槽車裝車作業要求:

    操作人員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才能進行裝車作業。

    駕駛人員配合操作接頭時,必須在裝車區崗位人員現場監護的情況下進行。如果儲罐中沒有正壓,則應測試氧含量,應置換使氧含量體積低于2%時方可裝車,罐車液位計不得長時間放空。

    進行充裝作業時,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不得離開現場,并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觀察壓力變化情況,避免壓力增加過快,影響充裝安全。如發現壓力增加過快,迅速聯系裝車崗位人員控制裝車速度。不得進行與充裝無關的操作。

    lng槽車裝液不能超過安全液位,其壓力必須在允許范圍內(≤0.1mpa),槽車管路、閥門無泄露。

    車輛稱重時,司乘人員必須下車離開地衡,車輛隨車物品不能搬動、增添。

    司乘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隨意在其它生產區走動,不得隨意操作和車輛無關的閥門。

    嚴禁在裝車區進行壓力排放,一經發現要讓槽車立即離站。

    如遇暴雨雷電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裝車作業。

    嚴禁敲打或用火烤凍結部位,正確方法用熱空氣加熱解凍。

    槽車充裝必須嚴格按照裝車操作規程進行操作,聽從裝車區現場操作人員的指揮,對違規者裝車區工作人員有權拒絕裝車。

    所有閥門操作應緩慢開關,嚴禁快速開關。

    充裝結束,駕駛員在確認槽車與裝車臂脫離后,檢查確認氣、液相閥門已關閉,緊急切斷閥已關閉,氣、液相充裝管線拆除,各密封器無泄露,拆除靜電接地線等,方可發動車輛。

    司機在槽車充裝記錄上簽字確認,按照指定路線駛離充裝站。

    第4篇 lng槽車裝車管理制度辦法

    為了加強裝車區lng槽車裝車活動的管理,保證生產安全運行,保障人員生命、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進入裝車區范圍內槽車的管理。

    一、職責:

    1、裝車區負責制定槽車裝車管理制度;

    2、裝車區負責組織人員按槽車裝車操作規程進行裝車作業;

    3、門衛保安負責組織對槽車裝車前的安全檢查;

    4、門衛保安負責組織審查、備案車輛及特種作業人員資料;

    5、門衛保安負責lng槽車進站證的辦理和存檔。

    二、管理內容:

    1、槽車進站前的安全檢查;

    (1)進入裝車區的lng槽車司機及隨行押運、作業人員必須通過由裝車區hse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站作業;

    (2)槽車應符合國家相關設備管理要求,隨車應攜帶特殊車輛檢驗合格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充裝前應進行檢查,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不得充裝:

    a、汽車槽車使用證或準運證已超過有效期;

    b、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查;

    c、防護用具、專業檢修工具或備品、備件未隨車攜帶;

    d、隨車必帶文件和資料不齊或與實物不符;

    e、罐內余壓低于0.1mpa;

    f、底盤、罐體(含管路閥門和安全附件等)有異常。安全附件包括阻火器、安全閥、壓力表、液位計、真空閥、滅火器等;

    (3)必須帶齊有效證件,并提供給安檢人員、裝車區操作人員驗證,有效證件不全不裝車。進站槽車須攜帶以下文件和證件:

    a、壓力容器使用證;

    b、危險品運輸證;

    c、押運員證;

    d、營運證;

    e、汽車槽車定期檢驗報告復印件;

    f、運行檢查記錄本和汽車槽車裝卸記錄本。

    2、槽車進站要求:

    (1)槽車進站后應按照裝車區工作人員的指定行駛、停車;

    (2)槽車在站區行駛、車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3)槽車裝車時必須熄火、停靠穩當、頂好防滑木、接好地線,不允許裝車作業過程中啟動車輛或進行車輛檢修;

    3、槽車裝車作業要求:

    操作人員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才能進行裝車作業。

    駕駛人員配合操作接頭時,必須在裝車區崗位人員現場監護的情況下進行。如果儲罐中沒有正壓,則應測試氧含量,應置換使氧含量體積低于2%時方可裝車,罐車液位計不得長時間放空。

    進行充裝作業時,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不得離開現場,并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觀察壓力變化情況,避免壓力增加過快,影響充裝安全。如發現壓力增加過快,迅速聯系裝車崗位人員控制裝車速度。不得進行與充裝無關的操作。

    lng槽車裝液不能超過安全液位,其壓力必須在允許范圍內(≤0.1mpa),槽車管路、閥門無泄露。

    車輛稱重時,司乘人員必須下車離開地?,車輛隨車物品不能搬動、增添。

    司乘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隨意在其它生產區走動,不得隨意操作和車輛無關的閥門。

    嚴禁在裝車區進行壓力排放,一經發現要讓槽車立即離站。

    如遇暴雨雷電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裝車作業。

    嚴禁敲打或用火烤凍結部位,正確方法用熱空氣加熱解凍。

    槽車充裝必須嚴格按照裝車操作規程進行操作,聽從裝車區現場操作人員的指揮,對違規者裝車區工作人員有權拒絕裝車。

    所有閥門操作應緩慢開關,嚴禁快速開關。

    充裝結束,駕駛員在確認槽車與裝車臂脫離后,檢查確認氣、液相閥門已關閉,緊急切斷閥已關閉,氣、液相充裝管線拆除,各密封器無泄露,拆除靜電接地線等,方可發動車輛。

    司機在槽車充裝記錄上簽字確認,按照指定路線駛離充裝站。

    第5篇 槽車裝卸車安全管理制度

    槽車裝卸車安全管理制度

    一、槽車到達廠區必須嚴格遵守廠方的一切安全規定并作有效檢查,對以下不符合規定者嚴禁裝卸。

    1、槽車超期未作檢查的。(槽車檢驗每年一次)

    2、槽車的漆色銘牌與標志規定不符或與所裝介質不符及脫落不易識別者。

    3、安全防火、滅火裝置及附件不全、損壞失靈、或不符合規定者。

    4、未注明裝過何種物質或罐內沒有余氣者(新槽車及檢驗后的槽車除外)。

    5、罐體外觀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使用或附件有跑、冒、滴、漏者。

    6、司機或押運人員無有效證件無裝車單者。

    二、認真檢查確認槽車合格后,指揮槽車司機駛入裝卸車道,用手閘制動,熄滅引擎。

    三、現場操作應嚴守防火規定,使用防爆工具,不能在裝卸車臺敲擊金屬,裝卸車院內嚴禁修理車輛,正常作業不得隨意啟動車輛。

    四、裝卸車操作工應經過培訓和考試合格方能上崗,裝卸車操作工和押運人員及司機在槽車裝卸車時不能離開現場,出現意外情況好及時處理。

    五、槽車充裝時嚴禁超過儲氣罐所允許的最大充裝量,罐裝時應經常檢查液位計以防超裝,罐裝完畢復核實量、液位和壓力,如有超量和超壓立即處理。

    六、槽車在裝卸車時,如出現雷雨天氣,附近發生火災或液化氣泄漏,液位、壓力異常及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停止裝卸車并妥善處理。

    七、建立裝卸車臺帳,并認真填寫。

    八、押運人員及司機必須服從工作人員指揮,做到令行禁止。

    第6篇 石油氣汽車槽車出入庫安全管理制度

    1、入庫車輛必須先通過安全檢查,被許可后才能進入庫區。

    2、汽車槽車只準駕駛員一人進入庫區。

    3、站區內車輛停靠好后必須全車熄火,不準在站區內修車或急剎車。

    4、汽車槽車經過安全員檢查許可后,方可進行充裝。在安全員有事外出時,生產部門主管可代行安全職責。

    5、安全檢查內容包括:槽車證明、執照齊全、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表、緊急切繼閥、液位計安全可靠,并認真做好記錄。

    6、充裝工必須做好充裝過程的記錄。

    7、充裝過程必須有人監督。

    8、充裝完畢后必須安全員檢查后方可出庫。

    9、一臺車輛在充裝時,另外車輛不得發動。

    10、充裝過程發生泄漏,必須立即停止充裝,并及時處理。

    11、有事故隱患車輛或證照不齊車輛嚴禁充裝。

    12、超過檢驗期車輛嚴禁充裝。

    13、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嚴禁超裝。

    第7篇 液體槽車進入廠區管理制度

    1、運輸液體車輛到我公司后,必須遵守我公司的相關規定,禁止將易燃易爆物品和火種帶入生產區域。

    2、車輛進入公司前,首先與門衛聯系防火帽事宜,將駕駛證或行駛證交予門衛換取防火帽,并必須配戴,以防止事故。車輛進入生產區域后,必須服從公司安全管理人員和現場操作人員的管理。

    3、車輛進入生產區域應限速行駛(5km)

    ,并按指定路線行駛,注意道路兩邊設施和員工安全。禁止在公司院內亂雜物。操作箱內嚴禁攜帶油桶或任何沾染油脂的物品,車內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必須齊全、完好。

    4、銷售人員有銷售液體時,必須檢查槽車危險品使用的各種證件,包括汽車危險品手續、槽車罐體檢驗證書、司機危險貨物作業資格證、隨車人員的押運證。所有手續必須隨車攜帶。并要求各種手續復印件交銷售部登記造冊

    以上規定必須認真執行,如發現違規者,將按我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8篇 槽車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一、汽車罐車的使用、裝卸單位,應根據本規程及省級勞動、公安、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并對操作、運輸和管理等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二、汽車罐車的使用單位,應按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準運證,并按車輛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汽車罐車牌照。

    汽車罐車的使用單位,應按勞動部頒發的《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的規定,攜帶有關資料到省級勞動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并領取《液化氣體汽車罐車使用證》。

    三、汽車罐車的押運員和駕駛員應熟悉其所運輸介質的物理、化學性質和安全防護措施,了解裝卸的有關要求,具備處理故障和異常情況的能力。

    汽車罐車押運員必須經培訓和考核合格,由省級勞動部門頒發《汽車罐車準駕證》后,才有駕駛液化氣體罐車的資格。

    四、汽車罐車的使用單位,必須有本單位的持證押運員和駕駛員,并為押運員、駕駛員配備專用的防護用具和工作服裝,專用檢修工具和必要的備品、備件等。

    五、使用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本規程并按汽車罐車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制定并認真貫徹執行汽車罐車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制度,經常檢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閥、爆破片、壓力表、液面計、溫度計、緊急切斷裝置、管接頭、人孔、管道閥門、導靜電裝置等)性能,有無泄漏、損傷等;按汽車日常檢修和保養要求對汽車底盤及其走行部分進行檢查和修理及時排除故障,保證性能完好。同時,應保持汽車罐車干凈和漆色完好。

    六、改變汽車罐車的使用條件介質、溫度、壓力、用途等)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以上(含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后,由有資格的單位更換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標志。經檢驗單位內、外部檢驗合格后,由使用單位按本規程第42條的規定辦理汽車罐車使用證。

    七、隨車必帶的文件和資料包括:

    1.汽車罐車使用證;

    2.機動車駕駛執照和汽車罐車準駕證;

    3.押運員證;

    4.準運證;

    5.汽車罐車定期檢驗報告復印件;

    6.液面計批示刻度與容積的對應關系表,在不同溫度下,介質密度,壓力、體積對照表;

    7.運行檢查記錄本;

    8.汽車罐車裝卸記錄(見附件五)。

    八、汽車罐車裝卸單位應具備下述條件,方可從事裝卸作業:

    1.有熟悉汽車罐車運輸與裝卸安全技術管理人員,負責汽車罐車裝卸安全技術工作,有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員;

    2.有汽車罐車的裝卸作業管理制度;

    3.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規定的專用場地,并有足夠數量的防護用具和備件;

    4.裝卸設備和管線實施定期檢驗制度,裝卸管道有可靠的聯接方式,裝卸軟管的額定工作壓力不低于裝卸系統最高工作壓力的4倍;

    5.必須有經計量部門檢驗并出具合格證書或定期校驗證書的計量設備;

    6.必須有專人負責裝卸前的檢查和記錄,并建立檔案備查;

    7.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介質毒害程度,設置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排放和自動報警以及消防等設施。

    九、充裝前充裝單位應進行檢查,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充裝:

    1.汽車罐車使用證或準運證已超過有效期;

    2.汽車罐車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

    3.汽車罐車漆色或標志不符合本規程的規定;

    4.防護用具、服裝、專用檢修工具和備品、備件沒有隨車攜帶;

    5.隨車必帶的文件和資料不符合本規程的規定或與實物不符;

    6.首次投入使用或檢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車罐車,如對罐體介質有置換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換合格分析報告單或證明文件;

    7.余壓不符合本規程的規定;

    8.罐體或安全附件、閥門等有異常。

    十、汽車罐車的裝卸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

    1.按本制度第九條規定,進行充裝前的檢查;

    2.按指定位置停車,關閉汽車發動機并用手閘制動,有滑動可能時,應加防滑塊;

    3.易燃介質作業現場嚴禁煙火,且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作業前應接好安全地線,管道和管接頭連接必須牢靠,對于充裝介質不允許與空氣混合的應排盡空氣;

    5.汽車罐車作業人員應相對穩定,且經培訓和考核合格,裝卸作業時,操作人員、司機和押運員均不得離開現場,在正常裝卸作業時,不得隨意起動車輛;

    6.新制造的汽車罐車或檢修后首次充裝的汽車罐車,充裝易燃、易爆介質前必須經抽真空處理,或充氮置換處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汞柱,或罐內氣體含氧量不得大于3%,且必須由處理單位出具證明文件;

    7.汽車罐車充裝量不得超過允許的最大充裝重量。充裝時必須有液面計、流量計、地磅或其它計量裝置。嚴禁超裝。充裝完畢必須復查充裝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裝必須立即妥善處理,否則嚴禁駛離充裝單位;

    8.裝卸完畢應按本章第十一條規定填寫裝卸記錄,并妥善保存;

    9.汽車罐車到站后,應及時卸液。卸液前必須對汽車罐車各附件進行檢查,無異常情況方可卸液。單車式汽車罐車不得兼作貯罐使用。汽車罐車不得直接向氣瓶灌裝;

    10.液氨、液化石油氣及其它易燃、易爆介質,卸液時不得用空氣加壓;液化氣體卸液,不得采用蒸汽等可引起罐內溫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壓卸液,采用熱水升溫卸液時,水溫不得超過45℃;

    11.裝卸作業完成后,應立即按汽車罐車使用說明書或操作規程關閉緊急切斷閥和閥門;12.汽車罐車卸液不得把介質完全排凈,必須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裝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壓不低于0.1mpa;

    13.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禁止裝卸作業:

    (1)介質易燃、易爆的汽車罐車,遇有雷雨天氣或附近有明火時;

    (2)周圍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質泄漏時;

    (3)罐體內壓力異常時。

    低溫型汽車罐車的裝卸作業還應符合由制造廠提供的使用維護說明書的有關規定。

    十一、裝卸完后,應填寫裝卸記錄并進行下列各項工作:

    1.按汽車罐車使用說明書或操作規程的要求,關閉緊急切斷閥和閥門;

    2.檢查各密封面有無泄漏;

    3.核查罐體內介質的壓力(充裝后不得超過當時環境溫度下介質的飽和蒸汽壓力)或余壓;

    4.檢查罐體充裝重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充裝重量)或余量;

    5.分離汽車罐車與裝卸裝置的所有連接件;

    6.裝卸記錄(二聯)由押運員負責送達卸液單位;

    7.駕駛員必須親自確認汽車罐車與裝卸裝置的所有連接件已經妥善分離,才準啟動車體。

    十二、汽車罐車行駛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交通管理法規的規定,行駛時按汽車罐車的設計限速行駛,保持與前車的距離,嚴禁違章超車,并按指定路線行駛;

    2.押運員必須隨車押運;

    3.不準拖帶掛車,不得攜帶其他危險品,嚴禁其他人員搭乘;

    4.車上禁止吸煙;

    5.通過隧道、涵洞、立交橋等必須注意標高并減速行駛。

    十三、汽車罐車停放的要求:

    1.不得停靠在機關、學校、廠礦、橋梁、倉庫和人員稠密等地方;

    2.停車位置應通風良好,停車地點附近不得有明火;

    3.停車檢修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業;

    4.途中停車如果超過六小時,應按當地公安部門指定的安全地點或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中轉許可證》的專用停車場停放;

    5.途中發生故障,維修時間長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時,應立即將汽車罐車轉移到安全場地,并由專人看管,方可進行維修;

    6.重新插車前應對全車進行認真檢查,遇有異常情況應妥善處理,達到要求后方可插車;

    7.停車時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同時離開車輛。

    槽車管理制度(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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