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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生產安全管理程序(7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10-09 07:35:05 查看人數:80

    試生產安全管理程序

    第1篇 試生產安全管理程序

    (一)所有上崗人員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考核合格并經本人在三級安全教育表格上簽字認可后方可上崗;

    (二)試生產期間,嚴格遵守公司下發的《安全操作規程》及相關安全標準,防止一切可能出現的人身、設備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參加試生產的所有操作人員必須熟悉現場設備的操作程序、工作原理和全面的試車安全知識;

    (四)各項安全措施由生產安全處牽頭,各生產單位落實執行。

    特別提示!

    1、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2、嚴格遵守停送電制度,堅持停送電“一支筆”;

    3、現場防護設施無安全隱患,不完善之處必須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有重大安全隱患必須立即整改,否則不得進行試生產;

    4、重大安全活動及危險作業必須有專職安全人員及管理人員分級現場監控,并有完善的保護措施;

    5、生產區域必須保證有充足的安全照明;

    6、危險場所必須有明顯的安全標識。

    第2篇 試生產期間安全管理規定

    1 總 則

    1.1 為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對我公司試生產階段的安全管理,規范公司試車安全措施以及各級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督促隱患整改,建立長效機制,杜絕事故發生,保證人員安全和按時試車成功,特制訂本規定。

    1.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1.3 本規定適用于我公司多晶硅項目的試生產,如公司現行有關制度與本制度發生沖突,執行本制度。

    1.4 試生產包括單機試車、聯動試車、投料試車以及相應的物料貯備。

    1.5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1.6 本制度適用于全公司范圍內。

    2 術語和定義

    2.1 單機試車:現場安裝的驅動裝置空負荷運轉或單臺機器、機組、設備以水、空氣等為介質進行的負荷試車,以檢驗其除介質影響外的機械性能和制造、安裝質量。

    2.2 聯動試車:對規定范圍內的機器、設備、管道、電氣、儀表、自動控制系統等,在各自達到試車標準后,以水、空氣等為介質所進行的模擬試運行,以檢驗其除介質影響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裝質量。

    2.3 投料試車:對規定范圍的全部生產裝置按設計文件規定的介質打通生產流程,進行各裝置之間首尾銜接的試運行,以檢驗其除經濟指標外的全部性能,并生產出合格產品。

    2.4 中間交接:單項工程或部分裝置按設計文件所規定的范圍全部完成,并經管道系統和設備的內部處理、電氣和儀表調試及單機試車合格后,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所作的交接工作。

    2.5 工程交接:工廠全部裝置在聯動試車完成后,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按規定內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2.6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不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生產安全以及試車進度的,且車間能夠自行解決的事故隱患。

    2.7主要安全隱患: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生產安全及試車進度的,且車間能夠自行解決的事故隱患。

    2.8重大安全隱患:危害程度大或處理難度大,不及時處理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生產安全以及試車進度的,需要總經理或分管領導組織相關部門協調解決的事故隱患。

    2.9“五定”:定隱患、定措施、定時間、定負責人、定復查人。

    2.10“四不推”:班組能整改的不推向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推向車間,車間能整改的不推向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推向上級部門。

    2.11 “六不開車”:不具備條件不開車,程序不明不開車,指揮不在現場不開車,出了問題沒有檢查清楚不開車,存在問題沒有解決不開車,違章指揮不開車。

    3 職 責

    3.1 公司各部門、車間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檢查及隱患排查負主要責任。

    3.2 各部門、車間必須建立健全各級、各部門崗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參加試生產人員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3.3 各部門、車間必須做好試生產的各項準備工作,對設備、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做到隱患不消除不試車、條件不具備不試車、事故處理方案不落實不試車。前一階段不合格,不得進行下一階段的試車。

    3.4 參加試生產人員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巡回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出現異常情況,試生產負責人應組織相關人員研究提出解決方案,難以及時消除并對安全有影響的,應中止運行。

    3.5 鍋爐與壓力容器、氣瓶、液化氣體槽車、起重機械等的安全檢查,由供銷部、安全部、保衛部、生產技術部負責;防雷、防靜電由供銷部、電氣車間、生產技術部負責;防凍保溫、工藝安全等檢查由生產技術部負責;化學危險品裝卸、儲運安全、防火防爆等安全檢查由生產技術部、安全部、保衛部、供銷部、電氣車間、儀表車間負責;防洪防汛、基建安全等的安全檢查由工程部負責;崗位操作人員作業證、上崗證、特種作業證等的安全檢查由人勞部、安全部、生產技術部、供銷部負責;廠內人員“三違”現象、安全作業票證等由所有部門及車間檢查人員負責。

    3.6 公司安全部負監督檢查責任,有對公司各車間進行安全檢查、隱患排查及考核的權利,對各業務部門安全檢查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4 各項要求

    4.1 試生產階段安全要求

    4.1.1 試生產前生產裝置及現場環境必須具備的安全條件:

    ①.已通過化工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②.試車范圍內的工程已按設計文件規定的內容和標準完成;

    ③.試車范圍內的設備和管道系統的內部處理及耐壓試驗、嚴密性試驗合格;

    ④.試車范圍內的電器系統和儀表裝置的檢測、自動控制系統、聯鎖及報警系統等必須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

    ⑤.試生產所需的水、電、汽、氣及各種原輔材物料滿足試生產的需要;

    ⑥.試車現場已清理干凈,道路、照明等滿足試生產的需要。

    4.1.2 單機試車安全要求

    驅動裝置、機器或機組,安裝后必須進行單機試車,其中確因受介質限制而不能進行試車的,必須經現場技術負責人批準后,留待投料試車時一并進行。

    ①.單機試車時,必須設置盲板,使試車系統與其它系統隔離;

    ②.單機試車必須包括保護性聯鎖和報警等自控裝置;

    4.1.3 聯動試車安全要求

    在試車范圍內的機器,除必須留待投料試車階段進行試車的以外,單機試車已經全部合格并經中間交接后,進行聯動試車。

    ①.試車范圍內的工程已按設計文件規定的內容和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標準全部完成;

    ②.試車前,試車方案中規定的工藝指標、報警及聯鎖整定值已確認并下達;

    ③.不受工藝條件影響的儀表、保護性聯鎖、報警皆應參與試車,并應逐步投用自動控制系統;

    ④.聯動試車應達到試車的系統首尾銜接穩定運行;參加試車人員掌握開車、停車、事故處理和調整工藝條件的技術。

    4.1.4 投料試車安全要求

    ①在生產裝置聯動試車結束,缺陷消除,工程交接完成后進行投料試車。

    ②.投料試車前,工藝規程、安全規程、檢修規程、分析規程及崗位操作法等下發實施,并已經組織學習;

    ③.盲板已按批準的帶盲板工藝流程圖安裝或拆除,并經檢查無誤,質量合格;

    ④.投料試車裝置的安全設施、應急救援器材配置到位;

    ⑤.安全設施已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測合格;

    ⑥.投料試車必須循序漸進,當上一道工序不穩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備條件時,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試車;

    ⑦.投料試車時,機械、電氣、儀表等操作人員應配合協調,及時做好信息溝通,做好測定數據的記錄;

    ⑧.化工分析工必須根據試車需要及時增加(調整)分析項目和頻率,做好記錄;

    ⑨.化工投料試車合格后,應及時消除試車中暴露的缺陷,并逐步達到滿負荷試車。

    ⑩.嚴格控制現場操作人員的數量,無關人員遠離現場;首次投料試驗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不得擅離崗位,遇有異常情況,主要負責人應及時組織分析并采取相應的措施,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

    4.2 安全檢查基本要求

    4.2.1 安全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

    4.2.2 安全檢查必須貫徹領導與群眾相結合,自檢、專檢、和綜合大檢查相結合的原則。

    4.2.3 特殊安全檢查、日常檢查,都應有詳細記錄。

    4.2.4 各級檢查組織和人員在檢查中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者。對情節嚴重者,有權下令停止工作,對違章施工、檢修者,有權下令停工。

    4.2.5 對查出的安全隱患及安全管理中的漏洞,必須發出隱患“五定”通知書責令整改,整改結束后責任單位書面反饋整改結果,期限內不能整改的要有說明及應對措施,檢查人要跟蹤安全隱患的整改,直至隱患消除,并填寫《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單》。對嚴重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規,隨時可能造成人身傷害事故的裝置、設備、設施,檢查人有權要求立即停機,要求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通知公司領導協調處理。

    4.2.6 具備整改條件的隱患,整改率必須達100%;不具備整改條件的隱患,必須制定安全技術防范措施,責任單位接到隱患通知后要按照“四不推”原則進行整改。

    4.2.7 公司每位員工均有向本單位及上級有關部門報告隱患的權利和義務。

    4.3 檢查內容、方式、頻率及隱患數量要求

    4.3.1 日常性安全檢查:

    ①.生產車間(氯氫車間、合成精餾車間、氫化還原車間、動力車間、電氣車間、整理車間)每天要由車間主任組織一次“四位一體”(車間主任、工段長、班組長、安全員)的安全檢查。

    ②.崗位工人按照巡檢制度進行日常性巡回檢查,及時發現隱患,并向班組、工段及車間報告。

    ③.車間要對查出的隱患協調督促整改。并對所查隱患和整改情況進行記錄匯總,在當天下午5時前將所查隱患以及遺留隱患整改情況報安全部。各生產車間每天所查出的有效安全隱患不得低于3條。

    4.3.2 專業安全檢查

    特殊安全檢查指的是生產裝置在停、開車前是否具備試車條件的檢查。相關業務部門或車間(安全部、保衛部、生產技術部、工程部、供銷部、電氣車間、儀表車間)必須加強檢查力度,組織人員對本業務范圍內進行至少每周兩次的專業檢查,并在每周三將檢查隱患及遺留整改情況報給安全部。各業務部門或車間每周所查出的有效安全隱患不得低于10條。

    4.3.3開車條件列項檢查

    開車前列項檢查指為了充分的檢查開車條件是否具備,對所需要的開車條件列出明細,之后進行逐項的檢查。開車前列項檢查可分為基礎管理類(人員培訓取證、試車方案審核學習、安全作業票證等基礎管理類)、工藝技術類、工程設備類、安全設施類、防火防爆類及應急避險類等。開車之前由施工單位、供貨廠家、責任車間對開車應具備的條件共同分類列項,之后由責任車間組織按照列項進行逐項檢查落實,之后由責任車間送相關部門進行審核。基礎管理類由人勞部、生產技術部、安全部組織審核,工藝技術類條件由生產技術部組織審核,工程設備類由工程部及供銷部組織審核,安全設施類由安全部及供銷部組織審核,防火防爆類由保衛部組織審核,應急避險類由生產技術部、保衛部、安全部共同組織審核。所有列項條件經由相關部門審核通過后,方可進行試車,否則不許試車。

    列項檢查必須在裝置試車前一周完成,列項檢查所列項目要求齊全,不得有遺漏項,檢查要有檢查人簽字,所有檢查結束后要由施工單位負責人、設備廠家現場負責人及責任車間負責人簽字認可,部門會審后由審核部門負責人簽字認可。列項檢查表由車間負責保存,并將復印件送安全部存檔。

    4.3.4安全部在收到審核完成的列項檢查表后,必須立即組織相關部門對試車裝置及現場環境進行全面、細致的檢查并對所查出的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并對責任部門或車間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由車間負責協調、落實整改。

    5 作業方案的制定審核

    5.1所有試車及工藝管道、儀表、電力線路等的檢測試驗都必須制定詳細的作業方案,作業方案要有危險因素分析,作業過程安全技術措施,安全事故應急措施等。

    5.2所有作業方案由責任單位負責制定,作業前必須制定好方案,并及時送安全部審核安全技術措施等,安全部在接到作業方案后在三日內必須審核完畢,并提出修改意見,之后送分管領導審批。

    5.3要求主體單位及相關部門組織參與作業、管理人員認真學習作業方案,每位參加作業人員要熟知作業過程、作業危險因素、安全作業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監督管理部門要熟知現場作業環境及安全監護監督重點,做到有的放矢。

    6 考 核

    6.1 安全檢查不配合或拒不參加檢查的,對責任部門或車間處500元罰款。

    6.2 組織安全檢查次數未達本規定要求次數的,對責任部門或車間處500元罰款。

    6.3 安全檢查中弄虛作假,發現隱患隱瞞不報或虛報隱患的,對責任部門或車間處500元罰款。

    6.4 安全檢查中所查隱患未在規定時間報送安全部的,對責任部門或車間處100元罰款。

    6.5 每天上報到安全部隱患數量未達本規定要求數量的生產車間,對責任車間處100元罰款。

    6.6 每周上報安全部到隱患數量未達本規定要求數量的業務部門或車間,對責任部門或車間處100元罰款。

    6.7 重大安全隱患到期未整改的,對責任部門或車間處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200元罰款;主要安全隱患到期未整改的,對責任部門或車間處5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元罰款;一般安全隱患到期未整改的,對責任部門或車間處2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50元罰款;安全隱患到期未整改且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對責任部門或車間以及責任人加倍處罰。

    6.8列項檢查所列項目缺項考核責任部門或車間200元/項。

    6.9未制定作業方案或者作業方案未列入安全注意項目、作業方案未受審核通過而作業的,考核責任單位1000元,單位責任人500元,未組織人員學習的,考核責任單位500元,作業人員不熟悉作業方案,考核責任人100元,3人以上(包括3人)不熟知作業方案人員的,考核責任單位500元,考核單位負責人200元。作業時必須嚴格按照審批方案作業,不按照方案作業者考核責任人200元,責任部門500元。

    6.10實行隱患積分制,一般安全隱患積1分,主要安全隱患積5分,重大安全隱患積10-100分,積分總數作為年終單位和個人安全績效考核和安全評先的重要依據。安全部負責對部門、車間、個人積分進行統計、匯總、考核。

    6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3篇 化工建設項目試生產安全管理規定

    一、總 則

    (一)為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對化工建設項目試生產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員安全及生產裝置的正常運行,特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于新建化學品生產企業和化學品生產企業改建 、擴建項目生產裝置的試生產。化學品生產企業原有生產裝置、設備、設施未作改變,生產工藝、原料路線或產品品種有改變的試生產,適用本規定。

    (三)試生產包括單機試車、聯動試車、投料試車以及相應的物料貯備。

    (四)與本規定相關的工程質量、職業衛生、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特種設備及化學品管理,按現行的法規、標準、規范執行。

    二、術語和定義

    (一)單機試車:現場安裝的驅動裝置空負荷運轉或單臺機器、機組以水、空氣等為介質進行的負荷試車,以檢驗其除介質影響外的機械性能和制造、安裝質量。

    (二)聯動試車:對規定范圍內的機器、設備、管道、電氣、儀表、自動控制系統等,在各自達到試車標準后,以水、空氣等為介質所進行的模擬試運行,以檢驗其除介質影響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裝質量。

    (三)投料試車:對規定范圍的全部生產裝置按設計文件規定的介質打通生產流程,進行各裝置之間首尾銜接的試運行,以檢驗其除經濟指標外的全部性能,并生產出合格產品。

    (四)中間交接:單項工程或部分裝置按設計文件所規定的范圍全部完成,并經管道系統和設備的內部處理、電氣和儀表調試及單機試車合格后,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所作的交接工作。

    (五)工程交接:工廠全部裝置在聯動試車完成后,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按規定內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三、一般規定

    (一)試生產前生產裝置及現場環境必須具備的條件:

    1.已通過化工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2.試車范圍內的工程已按設計文件規定的內容和標準完成;

    3.試車范圍內的設備和管道系統的內部處理及耐壓試驗、嚴密性試驗合格;

    4.試車范圍內的電器系統和儀表裝置的檢測、自動控制系統、聯鎖及報警系統等必須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

    5.試生產所需的水、電、汽、氣及各種原輔材物料滿足試生產的需要;

    6.試車現場已清理干凈,道路、照明等滿足試生產的需要。

    (二)建設單位必須建立試生產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各級、各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參加試生產人員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三)試生產前,建設單位必須做好試生產的各項準備工作,對設備、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做到隱患不消除不試車、條件不具備不試車、事故處理方案不落實不試車。

    (四)試生產總體方案中的試車計劃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加以調整,內容可以逐步深化,但主要試車程序不得任意改變。前一階段不合格,不得進行下一階段的試車。

    (五)與試車相關的各生產裝置、輔助系統必須統籌兼顧,首尾銜接,同步試車。

    (六)所有安全設施應與主體生產裝置同步試車。

    (七)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巡回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出現異常情況,項目負責人應組織相關人員研究提出解決方案,難以及時消除并對安全有影響的,應中止運行。

    (八)階段性的試生產工作完成后,必須按規范進行交接。交接資料歸入技術檔案。

    (九)化工投料試生產方案應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試生產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由建設單位向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延期,經批準方可延長試生產期。申請延期應書面報告延期原因,并重新編制試生產方案。

    (十一)試生產結束后,中間產品、副產品、產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應及時申請或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試生產前的準備

    (一)單機試車

    驅動裝置、機器或機組,安裝后必須進行單機試車,其中確因受介質限制而不能進行試車的,必須經現場技術負責人批準后,留待投料試車時一并進行。

    1.單機試車時,必須設置盲板,使試車系統與其它系統隔離;

    2.單機試車必須包括保護性聯鎖和報警等自控裝置;

    (二)聯動試車

    在試車范圍內的機器,除必須留待投料試車階段進行試車的以外,單機試車已經全部合格并經中間交接后,進行聯動試車。

    1.試車范圍內的工程已按設計文件規定的內容和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標準全部完成;

    2.試車前,試車方案中規定的工藝指標、報警及聯鎖整定值已確認并下達;

    3.不受工藝條件影響的儀表、保護性聯鎖、報警皆應參與試車,并應逐步投用自動控制系統;

    4.聯動試車應達到試車的系統首尾銜接穩定運行;參加試車人員掌握開車、停車、事故處理和調整工藝條件的技術。

    (三)編制試生產方案

    化工投料試生產前由建設單位組織生產、技術部門和設計、施工單位及技術轉讓方共同編制試生產方案,經建設單位負責人審批報經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執行。

    試生產方案內容應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總局第8號令)要求,并建議按以下內容編制:

    1.建設項目施工完成情況;

    2.試車目的;

    3.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和設計能力;

    4.試車組織、試車負責人及參加試車的人員;

    5.試車必須具備的條件;

    6.試車所需準備工作及檢查內容的目錄;

    7.試車所需外部協作條件及臨時設施的方案;

    8.試車所需原料、燃料,化學藥品和水、電、汽、氣、備品備件等物資清單;

    9.試車程序和進度表;

    10.開、停車及緊急事故處理的程序與要求;

    11.試生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和對策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12.試生產過程中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3.試生產(使用)起止日期。

    (四)物質及技術準備工作

    1.投料試車前,工藝規程、安全規程、檢修規程、分析規程及崗位操作法等下發實施;

    2.盲板已按批準的帶盲板工藝流程圖安裝或拆除,并經檢查無誤,質量合格;

    3.投料試車裝置的安全設施、應急救援器材配置到位;

    4.安全設施已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測合格;

    5.投料試車裝置的消防設施已經消防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6.投料試車裝置的環境保護和監測設施已經環保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五、試生產管理

    (一)投料試車

    在生產裝置聯動試車結束,缺陷消除,工程交接完成后進行投料試車。

    1.投料試車必須循序漸進,當上一道工序不穩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備條件時,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試車;

    2.投料試車時,機械、電氣、儀表等操作人員應配合協調,及時做好信息溝通,做好測定數據的記錄;

    3.化工分析工必須根據試車需要及時增加(調整)分析項目和頻率,做好記錄;

    4.化工投料試車合格后,應及時消除試車中暴露的缺陷,并逐步達到滿負荷試車。

    (二)人員控制

    1.嚴格控制現場操作人員的數量,無關人員遠離現場;

    2.首次投料試驗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不得擅離崗位,遇有異常情況,主要負責人應及時組織分析并采取相應的措施,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

    3.為確保試生產過程的順利進行,防止事故的擴大和漫延,必要時應采取專業隊伍現場安全監護。

    4.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與委托的安全評價機構加強溝通,及時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六、文件管理

    (一)建設單位應對試生產過程中的相關資料、文件加強管理。試生產方案、試運行情況總結、異常情況應急處置等資料應送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

    (二)建設單位對其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七、附則

    (一)建設單位按照本規定,結合各自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二)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第4篇 項目試生產安全管理規定

    一、總則

    1.為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對焦化項目試生產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員安全及生產裝置的正常運行,特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適用于二期焦化項目試生產。

    3.試生產包括單機試車、聯動試車和投料試車以及相應的物料貯備。

    4.與本規定相關的工程質量、職業衛生、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特種設備及化學品管理,按焦化項目部相關管理制度執行。

    二、術語和定義

    1.單機試車:現場安裝的驅動裝置空負荷運轉或單臺機器、機組以水、空氣等為介質進行的負荷試車,以檢驗其除介質影響外的機械性能和制造、安裝質量。

    2.聯動試車:對規定范圍內的機器、設備、管道、電氣、自動控制系統等,在各自達到試車標準后,以水、空氣等為介質所進行的模擬試運行,以檢驗其除介質影響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裝質量。

    3.投料試車:對規定范圍的全部生產裝置按設計文件規定的介質打通生產流程,進行各裝置之間首尾銜接的試運行,以檢驗其除經濟指標外的全部性能,并生產出合格產品。

    4.中間交接:單項工程或部分裝置按設計文件所規定的范圍全部完成,并經管道系統和設備的內部處理、電氣和儀表調試及單機試車合格后,施工單位和項目部所作的交接工作。

    5.工程交接:全部裝置在聯動試車完成后,施工單位和焦化項目部按規定內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三、一般規定

    1.試生產前生產裝置及現場環境必須具備的條件:

    (1)試車范圍內的工程已按設計文件規定的內容和標準完成;

    (2)試車范圍內的設備和管道系統的內部處理及耐壓試驗、嚴密性試驗合格;

    (3)試車范圍內的電器系統和儀表裝置的檢測、自動控制系統、聯鎖及報警系統等必須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

    (4)試生產所需的水、電、汽、氣及各種原輔材物料滿足試生產的需要;

    (5)試車現場已清理干凈,道路、照明等滿足試生產的需要。

    2.焦化項目部必須建立試生產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各級、各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參加試生產人員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3.試生產前,項目部必須做好試生產的各項準備工作,對設備、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做到隱患不消除不試車、條件不具備不試車、事故處理方案不落實不試車。

    4.試生產總體方案中的試車計劃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加以調整,內容可以逐步深化,但主要試車程序不得任意改變。前一階段不合格,不得進行下一階段的試車。

    5.與試車相關的各生產裝置必須統籌兼顧,首尾銜接,同步試車。

    6.安全、環保工程必須與生產裝置同步進行試車。各階段試車排出的廢液、廢氣、廢渣的處理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7.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巡回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出現異常情況,項目負責人應組織相關人員研究提出解決方案,難以及時消除并對安全有影響的,應中止運行。

    8.階段性的試生產工作完成后,必須按規范進行交接。交接資料歸入技術檔案。

    四、試生產管理

    1、成立試車安全領導小組及事故應急處理小組,并明確各級人員安全職責

    2.編制試生產方案,試生產前由焦化項目部生產準備科編制試生產各階段的試車方案,經審批后執行。化工投料階段試車方案報集團安監部備案。

    2、試車前崗位人員熟悉本崗位的工藝規程、安全規程、檢修規程、及崗位操作規程;

    3.盲板應按批準的帶盲板工藝流程圖安裝或拆除,并經檢查無誤,質量合格后方可試車;

    4.試車裝置的安全設施、應急救援器材配置到位,并且崗位操作人員會熟練應用,;

    4.安全設施已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測合格;

    5.投料試車裝置的消防設施已經消防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6.投料試車裝置的環境保護和監測設施已經環保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五、試生產管理

    (一)投料試車

    在生產裝置聯動試車結束,缺陷消除,工程交接完成后進行投料試車。

    1.投料試車必須循序漸進,當上一道工序不穩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備條件時,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試車;

    2.投料試車時,機械、電氣、儀表等操作人員應配合協調,及時做好信息溝通,做好測定數據的記錄;

    3.化工分析工必須根據試車需要及時增加(調整)分析項目和頻率,做好記錄;

    4.化工投料試車合格后,應及時消除試車中暴露的缺陷,并逐步達到滿負荷試車。

    (二)人員控制

    1.嚴格控制現場操作人員的數量,無關人員遠離現場;

    2.首次投料試驗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不得擅離崗位,遇有異常情況,主要負責人應及時組織分析并采取相應的措施,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

    3.為確保試生產過程的順利進行,防止事故的擴大和漫延,必要時應采取專業隊伍現場安全監護。

    4.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與委托的安全評價機構加強溝通,及時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六、文件管理

    (一)建設單位應對試生產過程中的相關資料、文件加強管理。試生產方案、試運行情況總結、異常情況應急處置等資料應送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

    (二)建設單位對其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第5篇 化工生產裝置試生產安全管理規定

    一、總則

    1.為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對我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化工生產裝置試生產的安全管理,保障員工安全及生產裝置的正常運行,特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生產裝置的試生產前的“三查四定”及試生產工作。試生產包括單機試車、聯動試車和投料試車以及相應的物料貯備。

    3.與本規定相關的工程質量、職業衛生、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特種設備及化學品管理,按現行的法規、標準、規范執行。

    二、術語和定義

    1. “三查”主要指“查設計漏項、查工程質量及隱患、查未完工程量”,“四定”主要指“定任務、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

    查設計漏項: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對設計施工圖紙進行最后一次審查,查看是否存在設計漏項,是否有需要進行補充設計或改進設計的; 查施工質量:首先查看工藝設備及管道安裝是否與設計圖紙一致,然后進行全方位的外觀質量檢查,需要整改的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要求立即整改。對于施工質量的內在檢查,要求查看安裝材料和焊接材料的質量證明書、焊接工藝評定報告 、管道焊口無損探傷檢測報告、管道系統吹掃和試壓報告; 查未完工項目:現場檢查有哪些項目按照施工進度計劃應完工而未完工的。 定任務:對檢查出的問題定任務,或是整改,或是增加 ;定方案措施:根據工藝流程圖,制定出包含每臺設備、每條管線在內的方案;定操作人員:確定組織機構和操作人員,做到統一布置,統一指揮;定時間:確定完成任務的具體日期和時間。

    2.單機試車:現場安裝的驅動裝置空負荷運轉或單臺機器、機組以水、空氣等為介質進行的負荷試車,以檢驗其除介質影響外的機械性能和制造、安裝質量。

    3.聯動試車:對規定范圍內的機器、設備、管道、電氣、自動控制系統等,在各自達到試車標準后,以水、空氣等為介質所進行的模擬試運行,以檢驗其除介質影響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裝質量。

    4.投料試車:對規定范圍的全部生產裝置按設計文件規定的介質打通生產流程,進行各裝置之間首尾銜接的試運行,以檢驗其除經濟指標外的全部性能,并生產出合格產品。

    5.中間交接:單項工程或部分裝置按設計文件所規定的范圍全部完成,并經管道系統和設備的內部處理、電氣和儀表調試及單機試車合格后,施工單位和公司所作的交接工作。

    6.工程交接:全部生產裝置在聯動試車完成后,施工單位和公司按規定內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三、一般規定

    1.試生產前生產裝置及現場環境必須具備的條件:

    (1)試車范圍內的工程已按設計文件規定的內容和標準完成;

    (2)試車范圍內的設備和管道系統的內部處理及耐壓試驗、嚴密性試驗合格;

    (3)試車范圍內的電器系統和儀表裝置的檢測、自動控制系統、聯鎖及報警系統等必須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

    (4)試生產所需的水、電、汽、氣及各種原輔材物料滿足試生產的需要;

    (5)試車現場已清理干凈,道路、照明等滿足試生產的需要。

    2.公司應建立試生產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各級、各單位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參加試生產人員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3.試生產前,公司各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認真做好試生產的各項準備工作,對設備、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做到隱患不消除不試車、條件不具備不試車、事故處理方案不落實不試車。

    4.試生產總體方案中的試車計劃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加以調整,內容可以逐步深化,但主要試車程序不得任意改變。裝置系統前一階段不合格,不得進行下一階段的試車。

    5.與試車相關的各生產裝置必須統籌兼顧,首尾銜接,同步試車。

    6.安全、環保工程必須與生產裝置同步進行試車。各階段試車排出的廢液、廢氣、廢渣的處理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7.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巡回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出現異常情況,相關單位負責人應組織有關人員盡快研究提出解決方案,難以及時消除并對安全有影響的,應中止運行。

    8.各生產裝置階段性的試生產工作完成后,必須按規范進行交接。交接資料歸入生產技術部檔案室。

    四、試生產管理

    1.總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貴州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等法規(見附件1、附件2)。單機試車要早,達不到標準,必須反復試車和處理,不允許把問題帶到全系統聯動試車階段;全系統聯動試車要“全”, 時間要有充分保證,要做到全面暴露問題,消除隱患,為化工投料一次成功做好充分準備。

    2.編制試生產方案。試生產前由公司組織生產技術部、機動部、安環部、各生產廠和總包等單位共同編制試生產各階段的試車方案,經公司領導審批后執行。化工投料階段試車方案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試車方案應包括的內容:

    (1)試車目的;

    (2)試車組織、試車負責人及參加試車的人員;

    (3)試車必須具備的條件;

    (4)試車所需準備工作及檢查內容的目錄;

    (5)試車所需外部協作條件及臨時設施的方案;

    (6)試車所需原料、燃料,化學藥品和水、電、汽、氣、備品備件等物資清單;

    (7)試車工藝條件及控制指標;

    (8)試車程序和進度表;

    (9)開、停車及緊急事故處理的程序與要求;

    (10)試車過程中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單機試車。驅動裝置、機器或機組,安裝后必須進行單機試車,其中確因受介質限制而不能進行試車的,必須經公司生產、技術負責人批準后,留待投料試車時一并進行。

    (1)單機試車時,必須設置盲板,使試車系統與其它系統隔離;

    (2)單機試車必須包括保護性聯鎖和報警等自控裝置。

    4.聯動試車。在試車范圍內的機器,除必須留待投料試車階段進行試車的以外,單機試車已經全部合格并經中間交接后,進行聯動試車。

    (1)試車范圍內的工程已按設計文件規定的內容和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標準全部完成;

    (2)試車前,試車方案中規定的工藝指標、報警及聯鎖整定值已確認并下達;

    (3)不受工藝條件影響的儀表、保護性聯鎖、報警皆應參與試車,并應逐步投用自動控制系統;

    (4)聯動試車應達到試車的系統首尾銜接穩定運行;參加試車人員掌握開、停車、事故處理和調整工藝條件的技術。

    5.投料試車。在生產裝置聯動試車結束,存在的缺陷已消除,工程交接完成后進行投料試車。

    (1)投料試車前,工藝規程、安全規程、檢修規程、分析規程及崗位操作法等皆已下發實施;

    (2)盲板已按批準的帶盲板工藝流程圖安裝或拆除,并經檢查無誤,質量合格;

    (3)投料試車裝置的安全設施、應急救援器材配置到位;

    (4)投料試車裝置的消防設施已經政府消防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5)投料試車裝置的環境保護和監測設施已經政府環保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6)投料試車必須循序漸進,當上一道工序不穩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備條件時,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試車;

    (7)投料試車時,工藝、機械、電氣、儀表等操作人員應配合協調,及時做好信息溝通,做好測定數據的記錄;

    (8)化工分析工必須根據試車需要及時增加(調整)分析項目和頻率,做好記錄;

    (9)化工投料試車合格后,應及時消除試車中暴露的缺陷,并逐步達到滿負荷試車。

    五、附則

    1.公司各單位按照本規定,結合各自的具體工作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于9月30日前報安環部。

    2.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第6篇 化工生產裝置試生產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一、總則

    1.為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對我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化工生產裝置試生產的安全管理,保障員工安全及生產裝置的正常運行,特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生產裝置的試生產前的“三查四定”及試生產工作。試生產包括單機試車、聯動試車和投料試車以及相應的物料貯備。

    3.與本規定相關的工程質量、職業衛生、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特種設備及化學品管理,按現行的法規、標準、規范執行。

    二、術語和定義

    1. “三查”主要指“查設計漏項、查工程質量及隱患、查未完工程量”,“四定”主要指“定任務、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

    查設計漏項: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對設計施工圖紙進行最后一次審查,查看是否存在設計漏項,是否有需要進行補充設計或改進設計的; 查施工質量:首先查看工藝設備及管道安裝是否與設計圖紙一致,然后進行全方位的外觀質量檢查,需要整改的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要求立即整改。對于施工質量的內在檢查,要求查看安裝材料和焊接材料的質量證明書、焊接工藝評定報告 、管道焊口無損探傷檢測報告、管道系統吹掃和試壓報告; 查未完工項目:現場檢查有哪些項目按照施工進度計劃應完工而未完工的。 定任務:對檢查出的問題定任務,或是整改,或是增加 ;定方案措施:根據工藝流程圖,制定出包含每臺設備、每條管線在內的方案;定操作人員:確定組織機構和操作人員,做到統一布置,統一指揮;定時間:確定完成任務的具體日期和時間。

    2.單機試車:現場安裝的驅動裝置空負荷運轉或單臺機器、機組以水、空氣等為介質進行的負荷試車,以檢驗其除介質影響外的機械性能和制造、安裝質量。

    3.聯動試車:對規定范圍內的機器、設備、管道、電氣、自動控制系統等,在各自達到試車標準后,以水、空氣等為介質所進行的模擬試運行,以檢驗其除介質影響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裝質量。

    4.投料試車:對規定范圍的全部生產裝置按設計文件規定的介質打通生產流程,進行各裝置之間首尾銜接的試運行,以檢驗其除經濟指標外的全部性能,并生產出合格產品。

    5.中間交接:單項工程或部分裝置按設計文件所規定的范圍全部完成,并經管道系統和設備的內部處理、電氣和儀表調試及單機試車合格后,施工單位和公司所作的交接工作。

    6.工程交接:全部生產裝置在聯動試車完成后,施工單位和公司按規定內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三、一般規定

    1.試生產前生產裝置及現場環境必須具備的條件:

    (1)試車范圍內的工程已按設計文件規定的內容和標準完成;

    (2)試車范圍內的設備和管道系統的內部處理及耐壓試驗、嚴密性試驗合格;

    (3)試車范圍內的電器系統和儀表裝置的檢測、自動控制系統、聯鎖及報警系統等必須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

    (4)試生產所需的水、電、汽、氣及各種原輔材物料滿足試生產的需要;

    (5)試車現場已清理干凈,道路、照明等滿足試生產的需要。

    2.公司應建立試生產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各級、各單位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參加試生產人員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3.試生產前,公司各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認真做好試生產的各項準備工作,對設備、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做到隱患不消除不試車、條件不具備不試車、事故處理方案不落實不試車。

    4.試生產總體方案中的試車計劃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加以調整,內容可以逐步深化,但主要試車程序不得任意改變。裝置系統前一階段不合格,不得進行下一階段的試車。

    5.與試車相關的各生產裝置必須統籌兼顧,首尾銜接,同步試車。

    6.安全、環保工程必須與生產裝置同步進行試車。各階段試車排出的廢液、廢氣、廢渣的處理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7.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巡回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出現異常情況,相關單位負責人應組織有關人員盡快研究提出解決方案,難以及時消除并對安全有影響的,應中止運行。

    第7篇 公司化工建設項目試生產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指導思想、適用范圍

    (一)為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對**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化工建設項目試生產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員安全及生產裝置的正常運行,特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新建化學品和化學品改建 、擴建項目生產裝置的試生產。本公司原有化學品生產裝置、設備、設施未作改變,生產工藝、原料路線或產品品種有改變的試生產,適用本規定。

    (三)試生產包括單機試車、聯動試車、投料試車以及相應的物料貯備。

    (四)與本規定相關的工程質量、職業衛生、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特種設備及化學品管理,按現行的法規、標準、規范執行。

    第二章??????? 術語和定義

    (一)單機試車:現場安裝的驅動裝置空負荷運轉或單臺機器、機組以水、空氣等為介質進行的負荷試車,以檢驗其除介質影響外的機械性能和制造、安裝質量。

    (二)聯動試車:對規定范圍內的機器、設備、管道、電氣、儀表、自動控制系統等,在各自達到試車標準后,以水、空氣等為介質所進行的模擬試運行,以檢驗其除介質影響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裝質量。

    (三)投料試車:對規定范圍的全部生產裝置按設計文件規定的介質打通生產流程,進行各裝置之間首尾銜接的試運行,以檢驗其除經濟指標外的全部性能,并生產出合格產品。

    (四)中間交接:單項工程或部分裝置按設計文件所規定的范圍全部完成,并經管道系統和設備的內部處理、電氣和儀表調試及單機試車合格后,施工單位(本規定中施工單位指:外包施工單位或公司內項目承建責任部門)和建設單位(本規定中建設單位指:本公司或本公司內項目發包部門)所作的交接工作。

    (五)工程交接:工廠全部裝置在聯動試車完成后,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按規定內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第三章

    (一)試生產前生產裝置及現場環境必須具備的條件:

    1.已通過化工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由公司ehs辦公室與行政部共同組織確認完成)

    2.試車范圍內的工程已按設計文件規定的內容和標準完成;(由公司工程技術中心組織確認完成)

    3.試車范圍內的設備和管道系統的內部處理及耐壓試驗、嚴密性試驗合格;(由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共同組織確認完成)

    4.試車范圍內的電器系統和儀表裝置的檢測、自動控制系統、聯鎖及報警系統等必須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由工程技術中心組織確認完成); h; o4 o2 r. m$ y' n. + x

    5.試生產所需的水、電、汽、氣及各種原輔材物料滿足試生產的需要;(由公司生產運營中心組織確認完成)

    6.試車現場已清理干凈,道路、照明等滿足試生產的需要。(由公司生產運營中心組織確認完成)

    (二)ehs管理部門必須建立試生產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各級、各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ehs部門組織對參加試生產人員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三)試生產前,公司或責任部門必須做好試生產的各項準備工作,對設備、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做到隱患不消除不試車、條件不具備不試車、事故處理方案不落實不試車。

    (四)試生產總體方案中的試車計劃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加以調整,內容可以逐步深化,但主要試車程序不得任意改變。前一階段不合格,不得進行下一階段的試車。

    (五)與試車相關的各生產裝置、輔助系統必須統籌兼顧,首尾銜接,同步試車。

    (六)所有安全設施應與主體生產裝置同步試車。

    (七)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巡回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出現異常情況,項目負責人應組織相關人員研究提出解決方案,難以及時消除并對安全有影響的,應中止運行。

    (八)階段性的試生產工作完成后,必須按規范進行交接。交接資料歸入工程技術中心的技術檔案。

    (九)化工投料試生產方案應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試生產方案由工程技術中心組織編寫。

    (十)試生產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由建設單位向市安監局申請延期,延期需公司生產運營中心提出,行政部協助辦理相關手續,經批準方可延長試生產期。申請延期應書面報告延期原因,并重新編制試生產方案。

    (十一)試生產結束后,中間產品、副產品、產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工程技術中心應及時申請或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行政部協助完成相關手續。

    第四章??????? 試生產前的準備

    (一)單機試車

    驅動裝置、機器或機組,安裝后必須進行單機試車,其中確因受介質限制而不能進行試車的,必須經現場技術負責人批準后,留待投料試車時一并進行

    1.單機試車時,必須設置盲板,使試車系統與其它系統隔離;

    2.單機試車必須包括保護性聯鎖和報警等自控裝置;

    (二)聯動試車

    在試車范圍內的機器,除必須留待投料試車階段進行試車的以外,單機試車已經全部合格并經中間交接后,進行聯動試車。

    1.工程技術中心檢查試車范圍內的工程已按設計文件規定的內容和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標準全部完成;

    2.生產運營中心對試車前,試車方案中規定的工藝指標、報警及聯鎖整定值已確認并下達;

    3.工程技術中心督促有關不受工藝條件影響的儀表、保護性聯鎖、報警皆應參與試車,并應逐步投用自動控制系統;

    4.聯動試車應達到試車的系統首尾銜接穩定運行;

    5.參加試車人員掌握開車、停車、事故處理和調整工藝條件的技術,由生產運營中心組織培訓有樣技術,請工程技術中心協助進行相關培訓、考核。

    (三)編制試生產方案

    化工投料試生產前由公司工程技術部牽頭組織生產、技術部門和設計、施工單位及技術轉讓方共同編制試生產方案,經公司項目負責人審批報經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執行。

    試生產方案內容應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總局第8號令)要求,并按以下內容編制:

    1.建設項目施工完成情況;

    2.試車目的;

    3.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和設計能力;

    4.試車組織、試車負責人及參加試車的人員;

    5.試車必須具備的條件;

    6.試車所需準備工作及檢查內容的目錄;

    7.試車所需外部協作條件及臨時設施的方案;

    8.試車所需原料、燃料,化學藥品和水、電、汽、氣、備品備件等物資清單;

    9.試車程序和進度表;

    10.開、停車及緊急事故處理的程序與要求;

    11.試生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和對策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12.試生產過程中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3.試生產(使用)起止日期。

    (四)物質及技術準備工作

    1.投料試車前,工藝規程、安全規程、檢修規程、分析規程及崗位操作法等由工程技術中心下發,生產運營中心組織培訓實施;

    2.盲板已按批準的帶盲板工藝流程圖安裝或拆除,并經工程技術中心檢查無誤,質量合格;

    3.投料試車裝置的安全設施、應急救援器材配置到位,由ehs部門檢查、確認;

    4.安全設施已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測合格;

    5.投料試車裝置的消防設施已經消防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6.投料試車裝置的環境保護和監測設施已經環保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第五章??????? 試生產管理

    (一)投料試車

    在生產裝置聯動試車結束,缺陷消除,工程交接完成后進行投料試車,投料試車前十批料由工程技術中心負責,確認沒有問題后,將有關資料交給生產運營中心,并有生產運營中心負責下面的投料生產工作。

    1.投料試車必須循序漸進,當上一道工序不穩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備條件時,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試車;

    2.投料試車時,機械、電氣、儀表等操作人員應配合協調,及時做好信息溝通,做好測定數據的記錄;

    3.品管部化工分析工必須根據試車需要及時增加(調整)分析項目和頻率,做好記錄;

    4.化工投料試車合格后,應及時消除試車中暴露的缺陷,并逐步達到滿負荷試車。

    (二)人員控制

    1.生產運營中心應嚴格控制現場操作人員的數量,無關人員遠離現場;

    2.首次投料試驗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不得擅離崗位,遇有異常情況,公司主要負責人應及時組織分析并采取相應的措施,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

    3.為確保試生產過程的順利進行,防止事故的擴大和漫延,必要時應采取專業隊伍現場安全監護。

    4.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公司行政部應當與委托的安全評價機構加強溝通,及時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第六章??????? 文件管理

    (一)公司職能部門應對試生產過程中本部門涉及的相關資料、文件加強管理。試生產方案、試運行情況總結、異常情況應急處置等資料應送公司ehs辦公室備案。

    (二)公司及有關下屬部門對其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第七章??????? 附則

    (一)當國家法律、法規有新的要求與本規定不相符合時,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公司ehs辦公室負責修訂本規定。

    (二)本規定由公司ehs辦公室發布,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三)附:**公司項目試生產組織結構圖及職責要求。

    試生產安全管理程序(7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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