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鄉鎮企業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鄉鎮企業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管理,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人身安全和企業的財產安全,促進鄉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鄉鎮企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管理。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鄉鎮企業的安全生產、工業衛生工作進行指導、管理、監督、協調、服務。
第四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實行“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領導負責”的制度,主要負責人負領導責任,還應有一名領導分管。
第五條 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工業衛生管理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誰管生產,誰管安全和衛生”的原則,實現安全生產、文明生產。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指定部門和人員負責本區域內企業的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技術標準;
(二)制定企業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規劃計劃、規章制度;參與制定國家和行業的有關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法規、規章、標準;
(三)指導企業實施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目標管理、責任制、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四)負責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管理、監督、檢測、救護服務體系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組織審核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安全、工業衛生條件;
(六)制定有毒、有害、高溫作業的防護措施和辦法;
(七)組織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工業衛生技術培訓;
(八)組織安全生產、工業衛生檢查,建立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九)推廣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典型經驗,表彰先進集體和個人;
(十)負責班組安全建設和審核先進企業評選中的安全、工業衛生指標。
第七條 企業的法定代表是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第一責任者,應全面負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管理;還應有一名領導分管安全生產、工業衛生工作。
第八條 企業應確定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管理部門,配備專(兼)職安全員和工業衛生監督員。企業的安全員、工業衛生監督員在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和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企業對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管理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標準;
(二)實施企業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目標管理、責任制、承包指標;
(三)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工作;
(四)制定并實施企業的安全和衛生防護的技術改造計劃;做好勞動場所和生產設備的防護管理;易燃、易爆企業應普遍使用防爆器材;
(五)建立企業的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檢查、事故報告、教育、獎懲等規章制度;
(六)負責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技術改造經費的計劃、使用及管理;
(七)組織開展“班組安全建設”的競賽活動;
(八)建立安全檔案和健康檔案。
第九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企業和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管理干部及技術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并參照行業部門和國營企業有關規定解決好福利待遇。
第三章 管理網絡
第十條 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管理網絡,實行分級管理,責任到縣,管理到鄉,工作到廠(礦)。
第十一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有計劃地建立健全鄉鎮企業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管理、監督、檢測、救護服務體系,加強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工業(企業)辦應根據有關規定與企業簽訂安全生產、工業衛生責任書,做到安全、工業衛生與生產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
第十三條 企業應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廠部、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管理網絡,實行安全與經濟利益掛鉤的制度,做到安全生產,人人負責。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引導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合理布局廠房,做好要害部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骨干企業和重點防火單位應按規定建立健全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配備消防設施,制定防火措施和救護方案,建立防火責任制,消除火災隱患,組織群眾性的防火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商公安部門,參照《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伍組織條例》的規定,裝備消防隊伍。
第五章 技術進步
第十七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引導企業搞好安全生產、工業衛生技術改造,增加投入,確保安全、文明生產。
第十八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負責安全、工業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的組織審查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有計劃地建立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示范性工程。
第二十條 企業的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技改資金,應按有關規定,在企業發展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重點防護的企業,應逐步建立、健全安全和工業衛生的控制與監測設施,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第六章 培訓教育
第二十二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大力宣傳國家的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搞好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法制教育。
第二十三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崗位培訓和專業技術培訓制度,有計劃地開展培訓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特殊行業的企業領導和特殊工種人員,應進行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資格培訓,經考試合格,頒發合格證,做到持證上崗。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對職工進行全員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基本知識的教育、事故案例教育;對新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應知應會培訓;企業應有計劃地選派骨干到大專院校代培學習,逐步建立一支既懂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管理又懂技術的管理隊伍。
第七章 監督職責
第二十六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建立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監督制度,設安全監督員、工業衛生監督員。其職責是:
(一)監督企業對安全生產、工業衛生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二)監督企業對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規章制度的落實;
(三)監督企業對安全隱患的整改、技改計劃的實施、技措費用的使用;
(四)監督企業對塵毒作業危害的防護;
(五)督促企業查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犯勞動紀律的行為;
(六)檢查企業消防設施的配備、維護及消防管理制度的落實;
(七)檢查企業對培訓教育計劃的落實;
(八)發現險情時,作出相應的防護處理;遇有重大隱患,責令企業停產整頓;查處傷亡事故,做到查明原因、受到教育、加強防范等;
(九)監督企業有計劃地開展班組安全建設活動;
(十)依法制止或支持企業拒絕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在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工作中的攤派、非法收費和罰款及其它假公濟私、侵犯企業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員、工業衛生監督員,須經部、省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專門培訓、考核合格,發給“安全監督員證”、“工業衛生監督員證”。
第八章 事故查處
第二十八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和處理規定》和農業部《鄉鎮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登記、統計、報告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建立事故查處報告制度。
第二十九條 查處各類事故,應堅持找不到事故原因和責任不放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
第三十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均要建立健全傷亡事故紀錄、查處事故報告檔案、職工傷亡月報制度。
第九章 獎懲
第三十一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評選、表彰安全生產、工業衛生先進集體、個人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縣以上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安全生產、工業衛生工作取得下列顯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對有特殊貢獻的給予晉級。
(一)預防、制止特大惡性事故的發生;
(二)多年未發生死亡事故、火災事故;
(三)年度安全控制指標下降幅度較大;
(四)改善勞動條件,控制職業危害成績顯著;
(五)開展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管理、監督、教育成績突出。
(六)關心、支持、幫助鄉鎮企業安全生產、工業衛生有突出貢獻的部門、單位、個人。
第三十三條 縣以上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于違反國家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法律、法規,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視情節給予批評、警告、罰款、責令停產整頓;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特大死亡事故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在生產過程中,明知有事故隱患而未及時防范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犯勞動紀律,造成特大事故的;
(四)有隱瞞特大事故不報的;
(五)攤派、非法收費和罰款及假公濟私、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部門、單位、個人。
第三十四條 凡發生重大工傷事故、火災事故或塵毒危害嚴重的企業,不得參加當年先進評比;造成上述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員,不得參加個人表彰、獎勵和晉升。
第三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鄉鎮企業鍋爐安全管理的幾個問題
近年來,我市的鍋爐事故大多發生在鄉鎮企業,其原因既有管理上的,又有技術上的。搞好鄉鎮企業的鍋爐安全管理工作,刻不容緩。鍋爐作為特種設備,政府部門設有專門安全監察和檢驗機構,國家為此頒布了一系列法規和標準。城市中的企業對鍋爐的管理比較重視,工作較規范,而鄉鎮企業由于起步較晚,行業復雜,管理水平參差不齊,鍋爐管理存在不少問題。以我市為例,位于郊區的兩個區有在用鍋爐210臺,其中鄉鎮企業鍋爐為150多臺;在縣區,鄉鎮鍋爐占總數的60%,因此,鄉鎮企業的鍋爐管理已成為鍋爐安全工作的重點,應引起高度重視。
1鄉鎮企業鍋爐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1鍋爐購進渠道復雜,缺少必要手續和附件
由于許多鄉鎮企業項目開工倉促,資金短缺,購進的多為二手設備。近年來,由于城市內集中供熱而閑置的鍋爐,包括一些應報廢的鍋爐擴散到了農村,如我市近年淘汰的鍋爐設備,其中60%賣給了鄉鎮企業。這些鍋爐有的缺少有關技術資料,有的缺少除塵器、水處理設備、分汽包、安全附件等,給安全運行帶來很大隱患。
1.2缺乏法制觀念,不按章辦事
國家頒布的鍋爐監察規程有十幾部之多,有的鄉鎮企業對此不十分了解,認為有了鍋爐使用證就可投入運行,對有關規程不熟悉或不按章執行。如鄉鎮企業由于燃料、場地、工藝、資金等方面原因,需要對鍋爐進行修改改造,但卻不按規定報批,有的讓沒有安裝修改資格的單位改造,如某企業將常壓鍋爐的排氣孔私自焊堵,導致鍋爐憋壓開裂。
有些企業根本就沒有操作規程;有的生搬硬套國營大廠的條文,不適合本廠實際,不便于司爐工和維修工執行;有的即使有規章制度,由于疏于監督管理,而形同虛設。司爐工脫崗、鍋爐脫水、不及時化驗等司空見慣。近年我們加強了法規宣傳和監督檢查,又出現了另一種情況,檢驗中發現80%的鍋爐存在滿水運行問題,原因是司爐工怕缺水造成事故而打滿水運行,便于睡覺。而滿水運行不僅損壞設備,還影響蒸汽品質。這些說明在鄉鎮企業加強法規觀念,按章辦事是非常重要的。
1.3忽視對水處理設備等輔機的管理
我們發現,由于水處理不符合要求造成結垢引起的鍋筒鼓包、管板開裂、爆管等事故很多,1993年及1994年兩年我所對兩個鄉的鍋爐年檢60臺次,發現鍋筒鼓包3例,管板開裂1例,水冷壁管爆管15例,水冷壁管脹粗過燒多例;而在市區企業中,蒸汽鍋爐鼓包、管板開裂較為少見,且很少因結垢引起。這說明鄉鎮企業對水質管理的重要性的排污操作技術缺乏了解。有的企業直接用井水為鍋爐給水,有的對鈉離子交換器缺乏必要的測試手段,當發現鍋筒和爐管中水垢嚴重時,隨意采用酸洗的方法除垢,致使酸洗次數多、間隔短,嚴重影響鍋爐的使用壽命。
1.4管理人員缺乏,忽視設備維護保養
鄉鎮企業引進技術時,對鍋爐等輔助設備的人員沒有考慮,管理人員更換頻繁,責任不明確。突出表現一是管理不嚴格,二是不注意設備的維護保養。有的企業的鍋爐各種操作表盤模糊,這些不僅損害設備,而且不利于安全生產。
1.5操作人員技術素質差
鄉鎮企業對司爐工、化驗工的培訓不重視,許多操作工沒有經過培訓,取得操作證。司爐工由于技術素質差,許多人既不講文明生產,又不講安全運行。有的企業鍋爐房內煙氣彌漫,污水、煤渣啟蒙地,安全隱患很多。
2鄉鎮企業鍋爐安全管理的措施
針對鄉鎮企業鍋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我們在一些區屬的鄉鎮企業采取了一些切實可行的方法,收到較好的效果。
2.1嚴把鍋爐購入關,搞好基礎工作
為保證鍋爐設備的質量,我們要求凡是新進的舊鍋爐,必須做到“四全四有,即登記注冊手續齊全,使用證手續齊全,銘牌和出廠合格證齊全,歷年勞動部門檢驗報告齊全;有操作控制柜,有除塵器等輔機,有水處理設備,有安全附件。購進鍋爐之前,要請有關技術人員把關,手續不齊的鍋爐不準過戶發證。對于一些從外地購進,銘牌等技術資料不齊全,質量難以保證的鍋爐,為減少企業的損失,本著“合乎使用”的原則,請檢驗機構對鍋爐進行全面鑒定,確定允許使用的參數,把住設備質量關。成立了廢舊鍋爐調劑中心,對市區的廢舊鍋爐設備統一鑒定,防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鍋爐流入本地和外地的企業。
對符合使用要求的鍋爐則進行登記造冊,主要項目有鍋爐型號、制造廠家、出廠日期、制造時監檢情況、輔機情況、水處理種類、歷年檢驗情況、出現過的問題等。考慮到鄉鎮企業負責人和員工極易變動的特點,除在區勞動部門存檔外,企業的鍋爐技術資料,一律由村級工業辦公室保管,一臺一檔,專人負責。如九里區張小樓村以前鍋爐技術資料經常丟失,從1994年起由村工業辦公室統一管理后,其間雖然許多企業轉產、停產、更換承包人,但鍋爐資料保存完好,給企業生產提供了有力保證。
2.2落實鍋爐管理規章制度,嚴格監督執行
根據勞動部《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我們為鄉鎮企業鍋爐房統一訂制了印刷在薄塑料板上的鍋爐管理規章制度,掛在鍋爐房內,便于司爐工對照操作執行,在各項規章制中,突出了安全運行和文明生產制度,明確各類人員職責,加強責任心,如交接班要求有一套檢查、簽字手續等。強調文明生產,不僅可以有一個好的工作環境,也是企業上檔次的標志。
2.3注意鄉鎮企業鍋爐使用特點,嚴格控制鍋爐改造
為防止企業對鍋爐的隨意修理改造,規定受壓部件修理改造要經檢驗監督部門審批,非受壓部件如爐膛、爐排等修理,要經論證,修理后要經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由于農忙等原因,鍋爐停用較頻繁,如保養不善,將大大縮短鍋爐壽命。適合鄉鎮企業鍋爐的保養方法有兩種:短期停爐的,宜采用加鍋爐保養劑的滿水濕保養,時間一般為1月左右,這期間要注意補火;長期停用的鍋爐,采用干保養法,停用后,打開鍋筒人孔,用木柴在爐膛點火,烘爐1天后,在鍋筒內放置盛有生石灰的敝開長條本箱,關閉人孔,每兩周打開人孔,視情況更換石灰。
2.4加強水質管理,減少結垢導致的事故
要解決或減輕鍋爐結垢,必須執行低壓鍋爐的水質標準gb1576-95。就目前鄉鎮企業的實際情況,對有完整交換器設備的要按章操作,對沒有交換器或水處理設備不全的,1t以下的鍋爐可以采取每t水加1~2kgnzoh和3~4kgna3po4,或每t水只加5~6kgna3po4。要求每月將水樣送專門檢查部門化驗,檢驗所也要按期到現場取水樣化驗,督促和幫助企業搞好水質管理工作。鍋爐的排污操作要根據化驗結果進行,排污的時間和次數要寫入規章,嚴格執行。對鍋爐的酸洗,一年內不得進行兩次,酸洗方案要經審批。由于采取了上述措施,企業認識到水處理工作的重要性,自覺做好水質管理工作,1995、1996兩年我所檢驗的區屬鄉鎮企業鍋爐未發現鼓風包、管板開裂等嚴重問題,水冷壁管爆管和脹粗的大大減少。
2.5提高操作人員素質,建立鍋爐管理網絡
為解決鄉鎮企業人才相對較少,人員技術素質差的問題,我們加強了司爐工和水質化驗員的培訓工作,做到持證上崗。同時引進大型企業退下來或下崗的管理人員和執證操作人員,幫助鄉鎮企業提高職工的技術水平。
由于鄉鎮企業相對來說普遍存在著基礎較差、位置分散、技術力量薄弱的情況,建立鍋爐管理維護網絡(劃片分組),每組必須有一家相對大的企業為骨干,做到技術資料共享,統一訂閱刊物,定期開展活動,交流經驗,調劑技術力量,對提高管理水平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由于采取上述措施,我市區屬鄉鎮企業鍋爐事故和缺陷大量減少,收到很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第3篇 鄉鎮企業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鄉鎮企業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管理,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人身安全和企業的財產安全,促進鄉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鄉鎮企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管理。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鄉鎮企業的安全生產、工業衛生工作進行指導、管理、監督、協調、服務。
第四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實行“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領導負責”的制度,主要負責人負領導責任,還應有一名領導分管。
第五條 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工業衛生管理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誰管生產,誰管安全和衛生”的原則,實現安全生產、文明生產。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指定部門和人員負責本區域內企業的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技術標準;
(二)制定企業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規劃計劃、規章制度;參與制定國家和行業的有關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法規、規章、標準;
(三)指導企業實施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目標管理、責任制、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四)負責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管理、監督、檢測、救護服務體系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組織審核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安全、工業衛生條件;
(六)制定有毒、有害、高溫作業的防護措施和辦法;
(七)組織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工業衛生技術培訓;
(八)組織安全生產、工業衛生檢查,建立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九)推廣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典型經驗,表彰先進集體和個人;
(十)負責班組安全建設和審核先進企業評選中的安全、工業衛生指標。
第七條 企業的法定代表是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第一責任者,應全面負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管理;還應有一名領導分管安全生產、工業衛生工作。
第八條 企業應確定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管理部門,配備專(兼)職安全員和工業衛生監督員。企業的安全員、工業衛生監督員在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和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企業對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管理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標準;
(二)實施企業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目標管理、責任制、承包指標;
(三)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工作;
(四)制定并實施企業的安全和衛生防護的技術改造計劃;做好勞動場所和生產設備的防護管理;易燃、易爆企業應普遍使用防爆器材;
(五)建立企業的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檢查、事故報告、教育、獎懲等規章制度;
(六)負責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技術改造經費的計劃、使用及管理;
(七)組織開展“班組安全建設”的競賽活動;
(八)建立安全檔案和健康檔案。
第九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企業和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管理干部及技術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并參照行業部門和國營企業有關規定解決好福利待遇。
第三章 管理網絡
第十條 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管理網絡,實行分級管理,責任到縣,管理到鄉,工作到廠(礦)。
第十一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有計劃地建立健全鄉鎮企業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管理、監督、檢測、救護服務體系,加強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工業(企業)辦應根據有關規定與企業簽訂安全生產、工業衛生責任書,做到安全、工業衛生與生產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
第十三條 企業應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廠部、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管理網絡,實行安全與經濟利益掛鉤的制度,做到安全生產,人人負責。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引導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合理布局廠房,做好要害部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骨干企業和重點防火單位應按規定建立健全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配備消防設施,制定防火措施和救護方案,建立防火責任制,消除火災隱患,組織群眾性的防火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商公安部門,參照《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伍組織條例》的規定,裝備消防隊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