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街道k社區人員管理辦法
街道e社區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區組織建設,建設一支高素質的社區工作者隊伍,根據黨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為依據,以民政部、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為指導,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推進社區工作者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進程,進一步加強社區自治組織建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工作者是指在職在編從事社區黨務、居務等專職工作人員。
第二章 社區工作者的聘用、任職
第四條 社區工作者實行聘用制。主要有選聘和招聘制兩種形式。選聘制就是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成員經民主選舉,當選后聘用;招聘制就是無需選舉,采取公開招聘的辦法,經考核考察錄用的社區工作人員等。
第五條 聘用的社區工作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領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熱愛社區工作,事業心、責任心強;
(三)高中(中專)以上學歷;具有擔任社區工作所要求的基本知識及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
(四)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第六條 聘用程序:
(一)社區成立聘用工作領導小組;
(二)公布崗位及聘用條件等事項;
(三)應聘人員申請應聘;
(四)聘用工作小組對應聘人員進行資格初審;
(五)進行筆試、面試和確定考察對象并進行考察;
(六)擬錄用人員經兩委班子會議審批后,按有關規定辦理聘用手續,簽訂聘用勞動合同。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七條 社區(以下簡稱聘用方)與聘用的社區工作者(以下簡稱受聘方)簽訂聘用勞動合同,并管理其人事組織關系。
第八條 社區工作者合同期限一般為三年(聘用合同期限與社區居委會成員任職屆期相同),聘用勞動合同期滿后,即自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續訂聘用勞動合同。
第九條 新招收的社區工作者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結束,經考核合格,在15日內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按規定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手續。試用期滿后,職務工資從下月起開始變更。
第十條 在下列情況下,聘用方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一)聘用的社區工作者在聘期內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四)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聘用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連續曠工超過3個工作日或1年累計曠工超過5個工作日的;
(六)經過社區成員代表會議按有關法定程序罷免了社區居委會職務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聘用期間有社區調整、撤銷、合并或縮減編制員額等機構改革情況的。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終止條件出現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下列情況終結時為止:
(一)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婦女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社區工作者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不能履行聘用勞動合同或違*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
(三)經過必要程序,被錄用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因身心健康等其他原因自己提出辭職的。
第四章 工資待遇與假期
第十三條 社區工作者受聘期間,按照上級部門的統一規定規定享受工資、獎金補助、保險、福利等待遇。
第十四條 社區工作者享受國家規定帶薪年休假、病假、產假、工作假、婚假、喪假(具體規定附后)。
第五章 社區工作者的教育、培訓
第十五條 社區工作者應當參加政治理論、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及更新知識的培訓。
第十六條 每年根據社區工作的任務要求,加強對社區工作者的培訓,并建立培訓登記管理制度,培訓情況作為社區工作者考評和競聘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社區工作者的考核、獎勵
第十七條 建立社區工作者考核評價體系,實行考核評議制度。考核委員會由街道干部、全體社區工作者、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成員代表、社區黨員代表和居民代表等組成。
第十八條 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進行,實行組織考核和群眾評議相結合,考評內容為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等方面。通過公開述職和民主評議,根據被考評人的綜合評價,確定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十九條 根據年度考核結果,對社區工作者實施獎懲。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社區工作者請假有關規定
(一)請假類別和期限
1、病假:凡因病必須治療和休養的,可以請病假。
2、事假:凡因私事必須本人辦理的,可以請事假,但每次事假一般不超過1周。
3、婚假:社區工作者本人結婚,可以請婚假。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條件的(男25周歲,女23周歲及以上),可延長至15天。
4、喪假:社區工作者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請喪假,假期一般1至3天;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5、產假:女社區工作者產假為90天,難產或多胞胎生育的增加產假15天。男女雙方均為晚婚晚育的,男社區工作者可享受3天的護理假。
6、工作假:凡因工負傷,必須治療和休養的,根據醫院證明,可給予工傷假。
7、帶薪休假:工作年限滿一年及一年以上的,可按規定實行帶薪休假,一年內累計請事假超過20天的人員,不得在帶薪休假,當年度已休滿年假后又請事假,并累計超過5天以上的應抵充次年的休假天數,如事假天數累計超過20天的,則次年不在享受年休假,應統籌安排休假時間,避免集中休假,突擊休假影響工作,原則上年度年初不安排休假。
(二)假期計算
病假、產假、工傷
假、婚假、喪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三)各類假期待遇
1、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①病假在1個月以內的,待遇不變;
②連續病假超過1個月(含)的,從第2個月起工資按90%發放,獎金按天扣除;
③社區工作者病假期間不得從事有償收入活動。對利用病假從事有償收入活動的,一經查實,予以辭退處理,勞動關系同時終止。
2、事假期間的工資按下列規定扣發:當年事假累計在10天(含10天)以下的,待遇不變;10天以上的,10天以上天數按每天扣發日工資的50%[日工資=月工資÷21(下同)],并按天扣除獎金。
3、產假、婚假、喪假、工傷假工資、獎金照發。
(四)請假手續
1、社區工作者請假,須經領導批準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離崗,如因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委托他人代為請假,事后補假。
2、凡請病假、工傷假的,一般均須有無錫市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和病假建議,經審核后方可準假,假滿后要及時銷假。
(五)批準權限
1、社區書記、主任請假:向街道黨工委分管組織的副書記請假,并備案。
2、除社區書記、主任以外的其它社區工作者:向社區書記請假,并備案。
社區書記空缺或休假時,依次由社區主任或其它負責人代為按權限批準。 社區工作者的請假單3天以內的,由社區備案,3天以上的,由街道備案。
(六)曠工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曠工論:
1、沒有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不上班的;
2、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批準而逾期不上班的; 3、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分配,不到工作崗位報到的。
凡曠工者均需做書面檢查,并按日扣發日工資。連續3天曠工,或全年曠工累計超過5天者,予以辭退處理。
(七)其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