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氣分公司高風險作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采氣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高風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避作業風險,減少各類事故發生,依據《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高風險作業管理辦法》,結合分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高風險作業包括動火作業、動土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和臨時用電作業。
第三條 高風險作業實行作業票制度。作業票應詳細說明高風險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相應防范措施。《高風險作業票》保存一年以上,并錄入hse信息系統。
第四條 作業票是作業現場操作依據,不得涂改、代簽。作業票只限一處一次使用。每次開工前,應由作業人、監護人共同檢查作業現場,核對安全措施,合格后經簽字確認方可作業。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分公司所屬各單位及分公司外部施工隊伍。
第二章 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六條 項目責任單位負責作業票的申請,并負責委派現場監督,保證作業票的各項措施得以實施。各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參與作業票的審批,并監督作業票的執行。
第七條 項目責任單位安全職責
(一)負責向施工單位提供符合安全作業的現場條件;
(二)向施工單位明確作業現場的危險點源;
(三)配合施工單位制定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四)監督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標準,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五)監督施工單位維護各種安全、消防、防護設施設備和器材、工藝設備、設施;
(六)監督施工單位按規定辦理《高風險作業票》,嚴禁施工單位未辦理作業票進入現場從事高風險作業。
第八條 施工單位安全職責
(一)制定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并按照批準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組織作業;
(二)負責作業前的安全教育,使作業人員熟悉掌握現場危險源及相應的應急防范措施,執行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規定;
(三)維護各種安全、消防、防護設施設備和器材、工藝設備、設施;
(四)執行安全法規以及國家、行業和企業的標準、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五)負責作業隊伍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工作。作業前或過程中發現危及安全的隱患、險情及問題,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處理。當發生事故時,按照制定的事故應急預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搶險,并立即按程序報告有關部門;
(六)嚴格遵守本規定,嚴禁無作業票從事高風險作業。
第九條 作業負責人安全職責
(一)作業負責人是作業的直接組織者,必須由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擔任,對作業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認真督促監護人和作業人等履行安全職責,落實作業票、作業方案和預案中各自負責的安全措施,確認落實后方準作業;
(三)作業前,作業負責人必須對所有參與作業的人員進行作業方案、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技術交底;
(四)作業過程中,作業負責人對所有現場作業人員的“三違”行為,均有批評教育、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作業安全時有權停止作業。
第十條 作業監護人安全職責
(一)作業監護人在作業負責人的授權下,對作業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
(二)作業監護人必須全面了解作業區域和部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并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三)作業監護人在接到作業票后,要逐項檢查落實作業方案、安全措施,確認落實后方準作業,發現不能保證安全時有權提出暫不作業;
(四)作業完工后,作業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各項收尾工作完成時方可離開。
第十一條 作業人安全職責
(一)作業人是作業具體操作者,對安全作業負直接責任,必須遵守建設單位的各項安全制度及規定;
(二)作業人從事特種作業時,必須具備相應的有效資質,持證上崗;
(三)作業前,作業人必須核準作業部位、作業時間,接到作業指令后,確定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在負責人、監護人均在場情況下,方能作業;
(四)作業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安全時有權停止作業,經作業負責人、作業監護人確認隱患整改完畢后方能繼續作業;
(五)熟悉并掌握應急預案;
(六)作業人要按規定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器具。
第十二條 現場安全監督安全職責
(一)現場安全監督是作業的監督者,對作業負有監督責任,現場安全監督應經過培訓,在現場監督時應佩戴明顯標識;
(二)要熟悉作業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工藝流程和設備狀況,具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三)要對照作業票、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和預案逐項檢查落實,發現作業部位與作業票不相符合,或者各項措施不落實時,有權制止作業;
(四)作業中,必須對作業負責人、作業監護人、作業人的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發現有違反作業票、作業方案的行為或發現異常情況時,有權立即制止作業,并報告安全部門;
(五)作業過程中現場安全監督不得離開現場,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各項收尾工作結束后,在作業票上簽字,并對作業過程中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況,記錄注明后方可撤離。
第三章 作業票審批程序及權限
第十三條 高風險作業實行審批制度,各級生產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設專人負責審批,審批人下放審批權限時,必須有書面的委托書,并報上級安全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作業前,由施工單位負責辦理《高風險作業票》,按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分級負責,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十五條 新建工程項目的高風險作業,由施工單位自行負責審批、監護;改建、擴建項目,由施工單位到分公司相關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作業準備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與項目責任單位密切配合,進行危害識別、制定作業方案及控制措施、做好變更管理及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高風險作業分級及現場安全管理執行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相關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凡是沒有辦理作業手續、沒有落實安全措施、未設現場監護人以及作業方案有重大變動且未經批準的,一律禁止作業。作業期間,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
第十九條 作業票采用統一格式,詳見附件。
第二十條 工業動火審批程序
1、一級動火審批程序。由施工單位填寫《高風險作業票》,報分公司主管安全領導審核同意后,經分公司主管生產、安全(技術)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上報。油田公司安全環保部審查后,由施工單位報油田公司主管生產、安全(技術)的領導或其授權人批準;
2、二級動火審批程序。由施工單位填寫《高風險作業票》,報作業區(大隊)主管生產、安全領導審核同意后,經分公司生產管理部門、安全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分公司主管安全領導或其授權人批準;
3、三級、四級動火審批程序。由施工單位填寫《高風險作業票》,經作業區(大隊)生產管理部門、安全部門組織審查同意后,報作業區(大隊)主管安全領導審核批準。
第二十一條 動土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審批程序。由施工單位填寫《高風險作業票》,報作業區(大隊)主管安全領導審核同意后,經分公司生產管理部門、安全部門審核,報分公司主管安全領導或其授權人批準。
第二十二條 高處作業審批程序
1、一、二、三級高處作業審批程序。由施工單位填寫《高風險作業票》,經作業區(大隊)生產管理部門、安全部門組織審查同意后,報作業區(大隊)主管安全領導審核批準;
2、特殊高處作業審批程序。由施工單位填寫《高風險作業票》,報作業區(大隊)主管安全領導審核同意后,經分公司生產管理部門、安全部門審核,報分公司主管安全領導或其授權人批準。
第二十三條 同時進行的兩種及以上高風險作業可辦理一張《高風險作業票》,但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必須分別填寫。《高風險作業票》每份只限使用一次。其中,一級工業動火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如連續作業時間可適當延長,最多不超過24小時;二級工業動火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四級工業動火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分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