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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辦法(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4-03-13 07:01:52 查看人數:37

    公路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辦法

    第1篇 公路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訂目的] 為加強和規范公路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工作,提高公路長大橋隧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國道(含國家高速公路網)、省道的特大橋和大橋,以及特長隧道和長隧道的安全運營管理,其他重要橋隧的安全運營管理參照執行。

    第三條[總體思路]? 應當按照“預防事故為主,確保設施安全,狠抓應急管理,強化通行管理”的總體思路開展長大橋隧的安全運營管理工作。

    第四條[工作原則] 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同時應遵循管理措施與養護工程并重的原則,保證長大橋隧安全運行。

    第五條[總體要求]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含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指定的高速公路行業管理機構,下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高度重視長大橋隧的安全運營管理工作,采取科學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術措施,及時對所管轄的長大橋隧及時組織實施檢查、檢測和養護維修,確保公路暢通和橋隧安全。

    第六條[職責劃分] 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全國公路長大橋隧的安全運營,擬制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協調、指導全國公路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職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長大橋隧的安全運營管理。主要包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制度;擬制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標準,并組織實施;監督或組織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人員、設備、經費的落實;組織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監督檢查;對轄區內長大橋隧運營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發生重大事故時,及時協調和組織開展應急和救援。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公路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的具體組織工作。

    第七條[管養職責] 公路長大橋隧的具體管養單位是安全運營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公路橋隧運營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對橋隧進行養護和管理,努力確保橋隧安全暢通;

    (二)建立健全橋隧安全運營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落實;

    (三)建立健全符合所管養橋隧特點的技術安全保障體系,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吸收專業機構參與長大橋隧的技術安全評價、監測和處置工作。

    (四)負責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橋隧勘測、設計、維護、運營、安全監測和其它有關安全運營管理的資料或數據,建立、維護橋隧安全技術檔案和運營管理數據庫;

    (五)負責開展橋隧巡查、結構檢查和日常維護、安全狀況監測等安全管理工作;

    (六)建立以反恐和應對惡劣天氣、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特點的應急預案,與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建立密切的合作機制,及時更新相關應急救援報告、救援聯系方式,定期請求相關部門支持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七)定期對橋隧安全監測儀器和設備進行檢查、標定,保證監測儀器和設備可靠運行;

    (八)組織實施橋隧的維護加固、更新改造和安全隱患治理;

    (九)遇有緊急事件,及時收集信息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及時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全力救助受困車輛和人員,為相關專業救助隊伍施救創造有力條件;

    (十)定期組織橋隧安全運營管理人員開展技術培訓。

    (十一)積極配合相關執法機構,嚴厲打擊長大橋隧上(內)的違法行為,特別是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

    收費公路上長大橋隧的安全運營管理,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負責實施。

    第八條[應急協作] 地方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根據長大橋隧安全管理需要,協助管養單位做好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當地駐軍的協調工作,保證應急演練順利進行,應急措施高效運轉。同時,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各項管理制度得以貫徹落實。

    第九條[獎勵] 對及時發現并排除長大橋隧安全隱患、舉報或者制止影響長大橋隧安全的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給予獎勵。

    第二章 運營安全管理

    第十條[開通條件]? 長大橋隧開通運營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交工驗收,并向有關管理機構和管養單位移交相關技術資料。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設置必要的檢修通道、消防、通風、照明、救援等安全附屬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和交通(通航)標志齊全、鮮明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三)長大橋隧管養單位職責和安全運營管理人員(包括專職的橋梁養護工程師)落實到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齊全、有效。

    第十一條[安全培訓]? 長大橋隧管養單位應定期組織安全運營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專業培訓。

    長大橋梁管養單位所配置的水上安全管理人員還應當按規定接受特殊培訓。

    第十二條[安全設施]? 長大橋隧的管養單位應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關規定,在長大橋隧設施上(內),合理設置報警、滅火、逃生、防汛、防爆、防護監視、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更新,保證其處于良好工作狀態。

    第十三條[管線依附]? 依附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架設管線的,審批機關在審批時應當征得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管線產權單位應定期對管線進行檢查和維修,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長大橋隧改建、擴建、維修時,應積極給予配合。

    第十四條[禁止行為]? 在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上(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構)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橋面(路面);

    (二)架設壓力超過規定的燃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三)利用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圍攔、吊裝、牽拉等施工作業(排險、養護維修除外);

    (四)擅自設置廣告或者移動附屬設施;

    (五)其他損害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妨礙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十五條[車輛通行]? 車輛通過長大橋隧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得違反交通標志、標線和信號燈指示行駛,除遇緊急情況,不得在長大橋隧上(內)停車或低速行駛;進入隧道,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尾燈,嚴禁在隧道內吸煙或使用明火。

    第十六條[交通安全]? 管養單位應根據交通情況,及時調整、完善交通安全設施,做到完好、齊全、醒目。同時,要在長大橋隧入口前設立“動態禁入”標志,確保發生突發事件后車輛不再進入橋隧,并能在緊急情況時往對向車道掉頭安全駛離事故現場。

    第十七條[危險品]? 裝載、攜帶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險物品的車輛通過長大橋隧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確保運行安全。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其它嚴重影響長大橋隧運營安全情形時,危險品運輸車輛不得駛上(入)長大橋隧。

    第十八條[特種車輛通行]? 履帶車、鐵輪車、超限車輛或其它可能會危及橋隧設施安全的車輛不得擅自駛上(入)長大橋隧。確需通行時,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根據指定的時間、路線、方式和時速通過。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同級公安機關同意。

    前款規定的特種車輛經批準通行長大橋梁時,管養單位應當做好技術審核、通行引導,以及車輛通行前和通行期間橋梁結構狀況的檢查、監測等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安全區劃定]? 長大橋梁安全保護區是指橋梁下的空間和橋梁主體垂直投影面邊緣兩側各一定范圍內的區域。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規在充分征求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大橋的規模、結構、橋址環境等狀況合理劃定大橋安全保護區范圍,大橋管養單位應及時設置標識橋梁安全保護區范圍的界樁、界標。

    第二十條[安全區規定]? 長大橋梁安全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從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長大橋梁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

    (二)堆放、儲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捕魚、系纜、泊船;

    (四)其他危及長大橋梁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安全設施要求] 按規定設置并完善橋梁防撞設施、監控設施、助航標志等安全設施,確保其效能完好。

    第二十二條[通航設施要求]? 跨越通航水域的長大橋梁管養單位,應當按規定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船舶通航管理工作。遇有航道變化、助航標志或設施受損的情況,管養單位或有關部門要依據職責,及時進行更新和維護。

    第二十三條[船舶通行]? 船舶通過長大橋梁所在水域時,應當按照航標設置、航道標準和船舶通行規范要求通行,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 在船舶監控系統(vts)覆蓋區內,船舶應遵守vts的有關規定,向vts中心報告本船的船位及動態,接受并服從vts中心的監控和管理;

    (二) 船舶進入長大橋梁所在水域前,應對舵、錨、主輔機、航行信號、船隊系纜及拖帶設備進行嚴格檢查,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通過;

    (三) 應采取一切有效手段盡早與相關管理機構及過往船舶取得聯系,確保安全通行;

    (四)通過長大橋梁所屬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駛;

    (五)應根據長大橋梁的通航凈空高度留足安全系數。船隊通過長大橋梁的最大高度限值,由航道管理部門以航行通告的形式發布。

    出現能見度不良、風力超過六級、大橋水域航道或航標不正常、本船船位不正等情況時,禁止船舶通行。裝載爆炸品的船舶禁止夜間通過長大橋梁所屬水域。

    第二十四條[基本要求]? 長大橋隧管養單位應當根據運營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盡快排除。

    (一)配備必要的人員、裝備,加強長大橋隧沿線、橋梁安全保護區內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時查處各種侵占、損害長大橋隧及附屬設施的行為;

    (二)采取移動或固定方式,對過往車輛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確保通行安全。

    第三章 設施安全檢查與維護

    第二十五條[總體要求]? 長大橋隧管養單位應當加強對橋隧及其附屬設施的檢查和維護工作,按照有關技術規范、操作規程進行檢查、養護、檢測、維修、確保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二十六條[養護系統建立]? 長大橋隧應建立符合自身特點的養護管理系統,全面記錄長大橋隧檢查與維護信息,定期跟蹤了解結構狀況,并及時向上級部門和相關設計、科研單位反饋。

    第二十七條[檢查分類] 長大橋隧結構檢查分為日常巡查、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查和特殊檢查。

    第二十八條[日常巡查]? 長大橋隧日常巡查以可清晰目視范圍內的橋面系(橋面鋪裝、防撞護欄、人行道欄桿、照明系統、交通標志、標線、伸縮縫、橋面排水系統等)、隧道土建結構(洞口、洞門、襯砌、路面、檢修道、排水設施、吊頂、內裝等)和機電設施(供配電、照明、通風、消防、救援、監控等)為主。

    日常巡查由具有橋隧檢查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員負責,可采用乘車巡查或步行巡查方式進行,并配備必要的安全裝置、簡單量測設備以及記錄工具,一般每日1次。

    日常巡查時應認真觀察并記錄橋隧結構及設施有無異常情況或損壞等。

    第二十九條[經常性檢查]? 長大橋隧經常性檢查的檢查項目主要包括:梁體、索塔、斜拉(吊)索系統、系桿、墩臺基礎、橋面系、隧道土建結構、機電設施等。

    經常性檢查由具有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橋隧專業工程師負責,主要以目測方式配合簡單工具進行,并配備必要的安全裝置、簡單量測設備以及記錄工具等。長大橋隧應根據不同檢查部件確定檢查頻率。

    (一)對新建長大橋梁,梁體、索塔、橋面系等一般3月/次;斜拉(吊)索系統、系桿等一般2月/次;支座、阻尼器、墩臺及基礎等一般6月/次。

    (二)對已建成長大橋梁,應根據各部件技術狀況適當增加或延緩檢查頻率。

    第三十條[定期檢查]? 長大橋隧定期檢查的檢查項目主要包括:梁體、索塔、斜拉(吊)索系統、系桿、墩臺基礎、橋面系、隧道土建結構、機電設施等。

    定期檢查由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的橋隧專業工程師負責,需配合專用的儀器和設備進行。長大橋隧應根據不同檢查部件確定檢查頻率。

    (一)新建長大橋梁一般不少于1年/次;已建成長大橋梁應根據其技術狀況適當增加或延緩檢查頻率。

    (二)隧道土建結構一般不少于1年/次。

    第2篇 公路長大橋隧養護管理和安全運行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長大橋梁、隧道(以下簡稱長大橋隧)養護管理工作,提高運行管理水平和運行效率,保障運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高速公路及普通國省道上具有重要意義或特殊結構的特大橋、大橋,以及特長隧道、長隧道的養護和運行管理,長大橋隧目錄由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管理實際確定,并及時更新。其他公路橋隧可參照執行。

    本規定所稱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長大橋隧養護和運行管理的單位。

    第三條 長大橋隧養護管理和安全運行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科學養護、安全運行、保障暢通”的原則。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保障長大橋隧監測、檢測、養護、應急和安全運行資金。

    第五條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是長大橋隧設施養護管理和安全運行的責任主體。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做好養護、管理、運行工作,保證長大橋隧處于良好技術狀況和運行安全。

    第六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積極向社會公眾宣傳橋梁、隧道安全運行相關規定、安全和應急避險救助常識,提高橋隧使用者的安全意識。

    第七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轄區橋隧管理信息系統,積極運用信息技術加強橋隧養護管理和安全運行工作。

    第八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長大橋隧運行秩序,除依法開展的活動外,不得侵占長大橋隧建筑控制區,不得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從事采礦、采砂、采石、取土、爆破等危及橋隧設施安全的活動。

    車輛通過長大橋隧應當嚴格遵守交通法規,不得違反交通標志、標線和信號燈指示行駛,除遇緊急情況外,不得在長大橋隧上(內)停車。

    第二章 養護管理

    第九條 長大橋隧在開通運行前,除滿足相關標準規范、管理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明確了長大橋隧監管部門、經營管理單位。

    (二)經營管理單位明確了安全運行管理人員,配備了專職橋梁、隧道(含機電)養護工程師,制定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相關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條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規范、規程要求加強長大橋隧及附屬設施的養護。

    公路橋梁跨越航道的,相關責任單位或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強橋區助航、防撞、水域安全監控等設施的養護。

    第十一條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逐步提升機械化養護和快速維修能力,鼓勵采用快速、便捷、耐久的技術,積極實施預防養護。

    第十二條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巡查和檢查,對發現的異常情況、重大問題或隱患,及時向負有直接管理職責的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鼓勵采用先進的科技手段對長大橋隧進行巡查和檢查。

    第十三條 巡查是對長大橋隧可視范圍內的橋隧構件及附屬設施進行的日常性巡視。巡查由具有橋隧養護工作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負責,一般不少于1次/天,并填寫巡查日志。

    長大橋隧遇地震、地質災害等自然災害,長大橋梁遇暴雨、臺風等極端氣象時,應加大巡查頻率。對有特殊照明需求的(照明、航空航道指示燈等)長大橋梁,應適當開展夜間巡查。

    第十四條 長大橋隧檢查分為經常檢查、定期檢查和特殊檢查。

    相應檢查的檢查頻率除應符合有關養護技術規范、規程要求外,可結合長大橋隧自身特點增加檢查頻率。

    第十五條 經常檢查是對長大橋隧的結構及其設施的早期缺損、顯著病害及其他異常情況進行的檢查。經常檢查發現重要部件嚴重缺損或存在明顯異常的,應當立即安排定期檢查,并視情采取必要的措施。

    汛期前應開展有針對性的檢查,汛期應加大經常檢查頻率。

    第十六條 定期檢查是對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的全面檢查,以確定長大橋隧的技術狀況。

    定期檢查對缺損狀況難以判定原因和程度的,應立即安排特殊檢查。

    定期檢查可委托專業檢測機構承擔。

    第十七條 特殊檢查是為查明長大橋隧主要構件的病害原因、損壞程度、結構安全性能以及耐久性開展的針對性檢查,包括專項檢查和應急檢查。

    專項檢查是根據經常檢查和定期檢查結果,對需要進一步判明損壞原因、缺損程度而進行的現場試驗檢測、驗算與分析等。應急檢查是在遭受災害性損傷后進行的詳細檢查和鑒定。

    特殊檢查應委托專業檢測機構承擔。

    第十八條 檢查完成后,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對檢查結果進行分析和確認,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審查,并及時更新養護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第十九條 根據檢查結果,長大橋隧存在病害和安全隱患的,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委托專業機構提出維修加固方案或養護對策,通過相關審查后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除應急搶修作業以外,應避免在重大節假日或交通流量高峰期進行養護作業。對于需要封閉交通或長時間占用行車道的養護作業應提前編制交通組織方案,向社會發布信息,并協調公安交通管理、路政管理等單位作好交通組織,減少對車輛通行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 從事長大橋隧檢查、維護等作業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等規定,保證養護人員安全和車輛通行安全。

    第二十二條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科學配置橋隧養護專業技術人員,構建人才培養機制,建立穩定、專業的養護工程師團隊。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每年應組織橋隧養護專業技術人員參加不少于一次的專業培訓。

    第二十三條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針對長大橋隧自身特點和技術要求編制養護技術手冊,建立養護管理信息系統,全面及時記錄長大橋隧檢查和養護管理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一橋一檔”“一隧一檔”建立長大橋隧技術檔案,內容包括長大橋隧基本情況、養護巡查檢查記錄、技術狀況、維修加固等以及其他歸檔制度要求的資料,做到內容完整、更新及時、方便使用。

    第二十五條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逐步建立長大橋隧結構監測體系,設置專人或委托專業機構對橋隧的結構狀態和各類外部荷載作用下的響應情況進行監測,及時掌握長大橋隧的結構運行狀況。

    第二十六條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結構監測情況,定期將監測結果與檢查結果進行比對和分析,提出監測評估報告,不斷完善評估制度。

    第二十七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點橋梁和隧道技術狀況監測制度,結合監測結果定期分析長大橋隧養護管理和安全運行情況。

    交通運輸部結合年度國家公路網技術狀況監測工作抽取部分重點橋梁和隧道進行檢測。

    第三章 安全運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法開展路政巡查,查處各種侵占、損害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協調相關部門共同做好長大橋隧安全保護工作。路政巡查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及時通知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對發現有危害長大橋隧安全活動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告知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據職責,根據交通管理情況及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及時調整、完善機電、交通標志、標線、防撞、助航等設施。在重要的長大橋隧入口前,應按規定設置限載、限寬、限高、限速等標志。

    第三十條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有關單位加強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管理。

    對特別重要的長大橋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按照相關規定在入口前聯合設置安全檢查站。

    第三十一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長大橋隧目錄及經營管理單位抄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超限車輛不得擅自駛上(入)長大橋隧。確需通行時,應當按《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有關許可手續,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通過。

    第三十三條 船舶通過長大橋梁所在水域時,應當嚴格遵守航行法規和有關規定,謹慎操作。

    長大橋梁經營管理單位、航道管理等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加強長大橋梁及通航安全設施的日常巡查,及時發布跨河、跨海橋梁的通航凈空尺度、具體位置等數據,防止船撞事故。

    第三十四條 禁止利用長大橋隧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其他確需利用長大橋隧鋪設管線設施的,不得對長大橋隧安全產生影響,并報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與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簽訂鋪設協議。

    管線設施依附在長大橋隧上(內)的,其產權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修,避免因設施故障引發安全事故或影響交通。長大橋隧改建、擴建、維修時,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履行鋪設協議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隱患排查工作制度,編制風險辨識手冊,建立風險動態監控機制,定期開展隱患排查工作。對發現的隱患應及時采取相應的處治措施,必要時協調相關部門實施交通管制。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長大橋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被掛牌督辦的長大橋隧應限期整改。

    第四章 應急管理

    第三十七條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急預案要求,針對長大橋隧特點制定專項安全運行應急預案,并與地方人民政府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長大橋隧應急工作的指導和協調,為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急工作創造有利環境和條件。

    第三十九條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應急工作需要,配置必要的應急人員和設備,加強應急設備維護和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四十條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與地方公安交通管理、反恐、消防、交通運輸、安監和衛生醫療等單位的聯動協調,確保應急狀況下反應迅速、協調有序。涉及通航的橋梁和水下隧道還應加強與海事、航道等單位的聯動協調。

    第四十一條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每年組織針對火災、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專項應急演練。

    第四十二條 當遇有導致長大橋隧交通中斷、重要受力構件損壞或其他易引發重大傷亡的突發事件時,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措施,會同有關單位迅速疏散車輛和人員,盡可能保證車輛、人員安全和長大橋隧安全,并為進一步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創造有利條件。

    經營管理單位應將突發事件情況按規定上報,并跟蹤事件發展和處置情況,及時續報。

    第四十三條 影響長大橋隧安全運行的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后,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評估,完善應急預案和應對措施??偨Y評估情況按相關規定報有關部門。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路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辦法(2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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