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財務印章管理規定辦法
財務印章管理規定【1】
一.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財務印章的管理,加強對財務事項的監控力度,防范財務管理風險,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財務印章管理遵循“明確責任、嚴格審批、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原則。
第三條財務印章的分類:
1.對外專用財務印章:對外具有法律效力,并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印章。包括財務專用章、法人章、發票專用章;
2.對內專用財務印章:僅供公司內部管理需要的印章。包括現金收、付訖章,支票收、付訖章,銀行收、付訖章、個人人名章、稽核章、已開發票章和作廢章等。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屬分支機構財務部。
第一章財務印章的管理第五條集團財務中心負責印章的監督管理工作,并不定期檢查各公司財務印章的使用及管理情況。
第六條各公司財務部設專人負責保管財務印章。
1.財務印章必須由責任心強、能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作風正派的人員負責保管;
2.銀行預留印鑒必須分別保管。一般情況下,財務專用章由財務負責人保管,法人章及相關票據由相關出納保管;
3.對外專用財務印章必須存放在保險柜中保存;對內專用財務印章由保管人自行妥善保管;
4.財務印章保管人員因請假等原因,需由他人臨時保管時,應履行代保管手續,并注明代保管時間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來后,應立即將印章交還原保管人;
5.財務印章保管人離職或異動時,須辦理印章交接手續,由相應直屬的上級領導進行監交或收回,交接手續應記錄印章交接的時間、枚數、名稱;
6.企業名稱變更或印章受損,需要更換相應印章時,應提前做好有關準備工作,確保及時更換銀行預留印鑒和通知各有關單位。
7.財務印章如有丟失、毀損、被盜、誤用情況,應立即書面逐級上報詳細情況,并迅速采取應急措施防范風險。
8.停用、廢舊的印章應及時送交行政部封存或銷毀,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七條各公司應隨時將財務印章刻制、變更、注銷及保管等信息上報集團財務中心備案。
第八條集團財務中心負責《財務印章保管登記表》的統計和更新工作。
第二章財務印章的使用
第九條財務印章使用必須基于真實、合法、手續完備的經營活動。
第十條使用財務印章應辦理批準手續,嚴格登記。
1.日常財務活動使用財務印章,實行授權制,由財務負責人授權相關人員嚴格按照印章管理要求使用:
(1)銀行預留印鑒除用于日常結算票據的支付、收款外均應審批、登記;
(2)發票專用章除用于已開普通發票、增值稅票、營業稅票等稅票的蓋章外均應審批、登記;
(3)其他對內專用章嚴格按照要求使用。
2.非日常財務活動使用財務印章,實行審批制,由使用人填寫《用印申請表》經財務負責人或財務總監審批;
3.加蓋財務印章時,應加蓋于規定位置;
4.嚴禁為空白支票、發票、信函、表格、合同等加蓋公司財務印章;
5.財務印章由專人保管,不得一章多人使用、保管;
6.嚴禁將對外專用財務印章攜帶外出使用。若屬特殊情況,使用部門或個人須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或財務總監審批后,到財務部門辦理財務印章領用手續,攜帶外出使用。使用后應立即歸還印章,不得貽誤。
7.月末,印章保管人須將《用印申請表》按順序裝訂成冊,存檔備案。
第三章財務印章的刻制
第十一條財務印章由公司統一刻制、授權使用。
1.因工作需要刻制財務印章,由各財務部填寫《**刻制印章申請表》向行政部提交刻章申請,經審批后由行政部辦理刻章;
2.各公司財務部申請刻制財務印章需財務總監審批同意;
3.各類財務印章名稱應以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確定的名稱為準,并使用全稱和法定名稱,不得使用簡稱;
4.印章刻制完畢,財務部向行政部申領并登記備案;
5.各類財務印章同一內容、同一序號不得刻制多枚。
第十二條各公司財務部為財務印章的保管、使用部門,嚴禁其他部門申請刻制財務印章。
第四章財務印章的啟用、變更和注銷
第十三條財務印章啟用前,財務部門應提前通知有關單位及部門,發出正式啟用新印章的通知,注明啟用印章依據、名稱、時間及印模等,同時宣布舊印章作廢。
第十四條財務新印章啟用后,財務部門應及時與行政部辦理原有印章移交手續,將舊印章上繳或銷毀,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五條財務印章需要變更、注銷時,財務部門須將變更或注銷的財務印章移交行政部辦理印章的變更或銷毀。
第五章禁止行為和罰則
第十六條在財務印章保管、使用中禁止以下行為:
1.未經允許,擅自刻制、變更、注銷財務印章;
2.其他部門和個人以任何名義刻制財務印章;
3.任何人以任何名義復制公司財務印章;
4.為各種空白文檔加蓋財務印章;
5.未經審批,攜帶財務印章外出;
6.替他部門或個人未經審批使用財務印章;
7.未按本制度要求及時提供財務印章變動信息;
8.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行為。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視情節輕重追究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由公司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財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財務印章管理規定【2】
財務部作為公司經濟業務核算部門,在對內、對外各項經濟業務中使用印章主要分為以下二類:
一、支票專用印鑒:公司財務專用章一枚(圓形)、法定代表、財務負責人名章各一枚
使用范圍:支票專用印鑒僅限于在經濟業務結算中開據轉帳支票和提取現金使用。
管理辦法:公司財務專用印鑒保管人為財務部會計主管;公司法定代表、財務負責人名章保管人為財務部出納。在發生經濟業務時,由經辦人提供經公司領導審批同意的書面依據,由財務部出納員填寫支票、會計主管審核無誤后加蓋財務專用章,出納再蓋法人及財務負責人名章后方可生效。
二、公司財務收款專用章:公司現金收訖章一枚、公司銀行收訖章一枚、公司轉訖章一枚、公司財務專用章一枚(圓形)、公司發票專用章一枚(橢圓形)、財務部公章一枚(圓形)
使用范圍:此類印章用于公司對外經濟業務開據收款和與各往來單位進行經濟業務轉帳使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管理辦法:公司現金、銀行收訖章的保管人為財務部出納員;公司轉訖章、財務專用章保管人為會計主管;發票專用章保管人為財務部收費主管;財務部公章保管人為財務部負責人。
此類印章的使用根據其經濟業務的性質進行具體劃分:
1)財務部出納員在收到各類款項時開出收款憑據,并加蓋現金或銀行收訖章或財務專用章。
2)財務收費處在提供服務取得收入開據發票時,加蓋發票專用章。
3)在辦理公司對外往來經濟業務時,對于不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的轉帳款項由會計主管開出收款收據并加蓋公司轉訖章。
4)對于公司對外提供各項證明以及其它經濟用途的印章使用須報財務部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使用財務部公章。
5)公司財務部負責人定期對其印章使用進行指導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屢錯不改者提出批評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2篇 發票管理辦法財務印章管理辦法
發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提高財務管理水平,規 范發票的領用、保管、繳銷制度,明確管理及使用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并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專指普通發票及機打發票,是單位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三條 凡涉及發票的領購、開具和保管的部門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單位使用的所有發票,均由計劃財務部根據稅務部門有關規定,實行統一購買和管理,并負責發票的保管和監督。
第五條 計劃財務部應指定專人負責發票的印購、領繳、保管等工作。發票管理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認真辦理移交手續,移交不清,不得離職。
第六條 財務部負責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 需要發票的部門,應事先向財務部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能領取發票。領取時應及時登記發票領用人、領用日期、領用數量、起訖號碼及歸還日期等項目。
第七條 計劃財務部在購買發票時,應查驗印制是否規范,數 量是否相符,整箱發票要求封條完整,且加蓋封口印章。
第八條 發票管理人員和使用人員應按稅務部門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丟失和擅自銷毀。對未使用發票指定專人保管,下班
或上班中途不使用及人員離崗時,應放入保險柜保管。對發票專用章,照此管理。
第九條 發票領用部門向計劃財務部領用發票時,應當場查驗無誤后,簽字確認,辦理交接手續,如發現有誤,應及時匯報。
第十條 發票使用部門對已開出票據,發票聯、記賬聯移交財務送單員及送單員移交客戶時,必須辦理簽收手續。發票存根聯按規定順序
整理好及相關作業委托單裝訂存檔,并及時與計劃財務部發票管理人員辦理核銷手續,財務部檢查收回數量和領用數量是否相符,發現缺本少頁,按稅務局發票管理規定罰款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計劃財務部對發票記賬聯及加蓋作廢標記的發票聯應及時匯總整理作為會計檔案歸檔。同時按要求定期向稅務主管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可以提出書面申請,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銷毀時,必須造冊登記。 第十一條 發票使用部門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出售、代開、虛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第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實際時間,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第十三條 開具發票時,項目必須填寫齊全,字跡清楚,書寫規范。要求日期、項目必須寫準,大小寫金額必須相符,發票的空白處劃斜線封閉,注明開票人姓名。開錯的發票不得撕毀,應在全部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保留在原本發票上。
第十四條 作廢發票的條件、要求及程序
發票作廢必須見到聯次齊全的原票或無法及時取得退票的相關證明及作廢原因說明(可直接寫在作廢發票上),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注明新開發票號。
①發票已開具,但還在營業室,可以直接作廢;②若發票已到財務,必須與財務送單員聯系,見到原票后可作廢;③若發票已送到客戶單位,發票退回營業室后(按原路退回),方可作廢;對于無法及時取得退票的必須獲得相關證明,可以先作廢,待取得發票后合并存檔。
第十五條 開具紅字發票的條件、要求及程序
原則上不得開具紅字發票,只有因發票開具錯誤需作廢的以前月份發票及因費收減免、上量達線后有費率優惠的,在取得審批手續后,方可開具紅字發票。
①有對應發票的,根據規定只有3個月之內的發票才可以紅沖。附件為原票復印件、詳細原因說明及審批手續。
②無對應發票的,原則上不可以開具,特殊情況附詳細原因說明及審批手續。
③上量達線后有費率優惠的,需提供協議、審批表(包含如下信息:約定業務量、實際業務量,已開票金額,新舊費率,差額及需開票金額等)。
第十六條 所有部門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數量和金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一律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部門和個人有權拒收。
以下是“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填寫付款單位的發票;無開票日期的發票;品名填寫籠統(不附明細清單的)或以貨號代替品名的發票;單位、數量、金額不相符或大小寫金額不相符的發票;字跡不清楚或涂改、偽造的發票;無開票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發票。
第十七條 《港建費征收專用收據》及本單位使用的其他收據,如無特殊規定的,參照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對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按國家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