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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裝飾管理規定辦法(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03 13:40:02 查看人數:97

    裝飾管理規定辦法

    第1篇 裝飾管理規定辦法

    國家對裝飾有什么管理規定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裝飾管理規定的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裝飾裝修的管理,促進建筑裝飾裝修業的發展,保障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共安全,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對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裝飾裝修的,均適用本規定。

    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裝飾裝修,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的建筑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筑物、構筑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筑活動。

    本規定所稱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并已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

    第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建筑裝飾裝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質量安全監督單位、建設監理單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等,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建筑裝飾裝修應當做到安全適用、優化環境、經濟合理,并符合城市規劃、消防、供電、環保等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的建筑裝飾裝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裝飾裝修工作。

    第二章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報建與許可

    第六條 新建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建筑共同發包的,執行建設部《工程建設報建管理辦法》。

    獨立發包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工程,工藝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裝飾裝修工程,可參照執行建設部《工程建設報建管理辦法》。

    第七條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征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并簽訂協議。

    協議中應明確裝飾裝修后的修繕、拆遷和補償等內容。

    第八條 原有房屋裝飾裝修時,凡涉及拆改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應當按照下列辦法辦理:

    (一)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由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進行審定。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準。

    (二)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人持批準書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并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質量安全監督部門辦理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第十條 對于未辦理報建和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的裝飾裝修工程,有關主管部門不得為建設單位辦理招標投標手續和發放施工許可證;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接該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和施工。

    第三章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與承包

    第十一條 凡從事建筑裝飾裝修的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并取得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內承包工程。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無資質證書或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

    第十二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建筑工程共同發包時,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承包。

    獨立發包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或工藝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裝飾裝修工程,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筑裝飾裝修企業承包。

    第十三條 下列大中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發包:

    (一)政府投資的工程;

    (二)行政、事業單位投資的工程;

    (三)國有企業投資的工程;

    (四)國有企業控股的企業投資的工程;

    前款規定范圍內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軍事設施工程、保密設施工程、特殊專業等工程,可以采取議標或直接發包。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方式,由建設單位或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承包雙方,應當按照統一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 發包方不得損害承包方的利益,強迫承包方購入合同約定之外的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第四章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與安全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及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辦事,嚴格執行建筑裝飾裝修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安全技術規范及驗收規范等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十七條 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承接裝飾裝修設計和施工任務。

    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按照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圖紙。

    第十八條 原有房屋裝飾裝修需要拆改結構時,裝飾裝修設計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的安全。

    整棟危險房屋不得裝飾裝修。

    對嚴重損壞和有險情的房屋,應當先修繕加固,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第十九條 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建筑裝飾裝修防火規范。

    完成裝飾裝修施工圖紙設計后,建設單位必須持《施工許可證》和施工設計圖紙,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核準。

    第二十條 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必須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保護人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條 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對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進行質量和安全監督。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必須經質量監督機構認證合格,否則不予驗收。

    第二十二條 實行初裝飾的住宅工程,要嚴格按照建設部頒發的《住宅工程初裝飾竣工驗收辦法》驗收評定。

    第二十三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生重大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包方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的處罰,并可處以裝飾裝修工程造價3%以下的罰款;因責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發包方承擔。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報建的;

    (二)該招標的工程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的;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

    (四)發包給無資質證書的或承包任務與資質證書等級不符的企業的;

    (五)使用未驗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方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施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并可處以裝飾裝修工程造價3%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建筑裝飾裝修資質證書而進行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資質證書許可范圍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

    (四)拒絕接受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監督檢查、驗收的;

    (五)將不合格的材料、設備用于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

    (六)破壞環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賣、轉讓、出借、涂改、復制、偽造資質證書的。

    第二十六條 對未按規定申請批準、未進行房屋安全性能鑒定、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或明顯加大荷載,對原有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修復或賠償,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工作人員不如實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結論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裝飾裝修損壞毗連房屋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九條 因裝飾裝修原有房屋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所列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實施。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保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城市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是指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后,業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筑活動。

    第三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規定編輯

    第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六條

    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準;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第七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第八條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訂施工方案,并做閉水試驗。

    第九條

    裝修人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容的,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擔。

    第十條

    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確保裝飾裝修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動用明火和進行焊接作業,保證作業人員和周圍住房及財產的安全。

    第十二條

    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不得侵占公共空間,不得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第三章開工申報與監督編輯

    第十三條

    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

    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應當取得業主的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

    申報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裝飾裝修方案;

    (四)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五)涉及本辦法第六條行為的,需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涉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行為的,需提交設計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的復印件。

    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還需提供業主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

    裝修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前,應當告知鄰里。

    第十六條

    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

    (二)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

    (三)允許施工的時間;

    (四)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五)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

    (六)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七)管理服務費用;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實施管理,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本辦法第五條行為的,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實施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行為的,或者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實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接到物業管理單位關于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報告后,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核實,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禁止物業管理單位向裝修人指派裝飾裝修企業或者強行推銷裝飾裝修材料。

    第二十條

    裝修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物業管理單位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中出現的影響公眾利益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以及其他影響周圍住戶正常生活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四章委托與承接編輯

    第二十二條

    承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三條

    裝修人委托企業承接其裝飾裝修工程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裝修企業。

    第二十四條

    裝修人與裝飾裝修企業應當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址、聯系電話;

    (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房屋間數、建筑面積,裝飾裝修的項目、方式、規格、質量要求以及質量驗收方式;

    (三)裝飾裝修工程的開工、竣工時間;

    (四)裝飾裝修工程保修的內容、期限;

    (五)裝飾裝修工程價格,計價和支付方式、時間;

    (六)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八)合同的生效時間;

    (九)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發生糾紛的,可以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室內環境質量編輯

    第二十六條

    裝飾裝修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嚴格遵守規定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降低施工噪音,減少環境污染。

    第二十七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物,應當按照規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堆放和清運。

    嚴禁違反規定將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樓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有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廠址等。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第二十九條

    裝修人委托企業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裝修人可以委托有資格的檢測單位對空氣質量進行檢測。

    檢測不合格的,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返工,并由責任人承擔相應損失。

    第六章竣工驗收與保修編輯

    第三十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裝修人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合同約定和相應的質量標準進行驗收。

    驗收合格后,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出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質量保修書。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進行現場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應當要求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糾正,并將檢查記錄存檔。

    第三十一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裝飾裝修企業負責采購裝飾裝修材料及設備的,應當向業主提交說明書、保修單和環保說明書。

    第三十二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五年。

    保修期自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七章 法律責任編輯

    第三十三條

    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于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

    裝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造成損失的,由裝修人負責賠償。

    第三十四條

    裝修人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侵占公共空間,對公共部位和設施造成損害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裝修人未申報登記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裝修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裝飾裝修企業自行采購或者向裝修人推薦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裝飾裝修材料,造成空氣污染超標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條第7項規定: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第三十九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

    第四十條

    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2至3倍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接到物業管理單位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法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處理,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編輯

    第四十四條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裝飾裝修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前的裝飾裝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裝飾公司費用報銷流程管理規定

    第一條 根據總經理辦公會的有關精神和目前市場上的現實情況,為明確各類費用在報銷付款中的管理責任、權限和流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本級、公司所屬分公司、辦事處、項目部(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費用報銷實施辦法,并報公司財務處審核后在本單位實施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費用是指日常所發生的差旅費、辦公費、業務招待費、汽車費、運雜費、郵電通訊費、水電費、租賃費、會議費保險費、低值易耗品、各種規費、咨詢訴訟費、檢測測繪費、證照費、年檢費、其他營業費用和其他管理費用等。

    第五條 權簽人

    1.本規定的權簽人是指部門負責人、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總經理等,名單以公司的任命文件為準。

    2.權簽人享有在規定管理權限內對報銷付款簽字審核審批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和對費用真實、合法、合理性負責的義務。

    第六條 員工借款

    1.日常費用開支原則上不允許員工借款,應由個人先墊支,事后報銷;符合《貨幣資金管理制度》或大額開支確需借備用金的,根據費用預算,填報《借款審批表》(同差旅費借款審批單)報批后,到公司財務處申領借款。但需在事項完畢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報銷手續。當年12月31日前的借款尚未核銷的,如無特殊情況,一律從工資或獎金中先扣回。

    2.借款實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則。員工在公司財務處有借款余額或上次借款尚未歸還或核銷的,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不允許再次借款;費用報銷時,如無特殊理由,應先歸還借款,扣除借款后有余額的,按余額付款。

    3.公司員工借款經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經理、財務處審核同意后,報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借款由公司財務負責人審核簽字;兼任多單位負責人的,指定在一個單位借款,所有人員嚴禁多單位(多頭)借款和多頭報銷。財務部門應加強對員工借款的管理,定期催收。出差借款按照《差旅費管理規定》執行。

    第七條 報銷的要求

    1.發票的基本要求

    a、發票必須合法、真實、有效。

    b、發票不得涂改、挖補,大小寫金額相符,字跡清楚。如發現發票有誤,應當退回重開或更正,更正處應加蓋單位公章。

    c、發票用膠水分類、整齊地粘貼在報銷粘貼單上,防止原始憑證在傳遞過程中丟失。

    d、發票抬頭與公司名稱應一致,并具有規定印章(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等)。

    e、其他要求參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制度》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財務部門有權拒收不合法的票據,應當扣留虛假票據,并及時通報相關負責人。

    2.報銷憑證的填寫要求

    a、必須按費用報銷單要求填寫相關內容

    b、報銷事項的內容、用途說明必須清晰準確,并注明費用歸屬(屬于哪個項目或公司,便于分類核算),必要時附清單詳細說明。

    c、凡是費用需要在項目或公司之間分攤的,報銷人應該根據原始憑證抬頭與費用歸屬部門(項目、公司)關系,分別歸依后,調協相應的報銷憑證,確實不能歸集的應按適當分配比例分配。

    d、報銷金額大小寫必須一致,不得涂改,不得使用鋼筆、圓珠筆、紅色墨水筆填寫。

    e、財務部門在審核時根據相關財務制度規定有權去除不符合要求的票據(如白條 、不符合要求的發票等)可以核小報銷金額;審核金額超過原報銷金額時,應退回經辦人重填或按申報金額報銷。

    f、費用報銷單分差旅費報銷單和費用報銷單,差旅費報銷填寫差旅費報銷單,其他所有費用填寫費用報銷單。

    3.其他報銷附件要求

    a、除發票外,其他附件報表必須合法、合規,有相關責任人的簽字審批,業務招待費的報銷應附業務招待申請單,業務招待費申請單不作為原始入賬憑證。

    b、差旅費報銷除當天往返等特殊情況外應附出差審批單,汽車費用報銷應當附派車單。

    c、簽有合同的費用報銷(如廣告費、設計費等)附件必須符合合同付款流程管理規定。

    4.報銷的時效要求

    a、當月費用一般應在當月報銷處理完畢,部分費用如電話費等可以延至下月。

    b、當年費用一般在當年12月31日前報銷處理完畢,部分費用的發票如當年無法取得,只能在次年1月取得的,應在1月取得時立即辦理報銷;財務部門如果財務處理允許,應記入當年費用。

    c、申請先由公司預付支票的,經辦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拿回相應發票按報銷流程辦理預支核銷手續,否則視同個人借款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報銷審批付款流程

    1.經辦人:根據公司實際業務需要,在費用事項發生后,按照報銷流程管理要求分類粘貼原始憑證填寫報銷單,交部門負責人審核。經辦人對其發生費用的真實、合理、合法、完整性負責,嚴禁虛報、假公濟私。

    2.部門負責人:按管理及責任權限對本部門發生費用的真實性、合理性負責審核并簽字,對費用是否符合部門計劃、預算承擔責任;部門負責人可以根據事項、金額的重要性,讓分管業務主管等先行審核簽字,并落實責任。對審核不通過的予以退回。

    3.分管副總:按管理及責任權限對負責分管業務范圍內所發生費用的真實性、合理性負責審核簽字;對總經理授權范圍內的費用予以審批簽字,并承擔責任。對審批審核不通過的予以退回。

    4.財務處審核人員:財務處審核人員對報銷憑證的相關內容。

    第3篇 某裝飾施工現場噪聲及振動控制管理規定

    若我司有幸中標,我們將在裝飾施工的全過程中,根據客觀存在的粉塵、污水、噪音和固體廢棄物等環境因素,實施全過程污染預防控制,盡可能地減少或防止不利的環境影響。

    預防為主,加強宣傳,全面規劃,合理布局,改進工藝,節約資源,為企業爭取最佳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

    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部門頒布的環境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1、施工組織設計

    應根據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提出的環境保護措施、周圍實際環境狀況,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報告確定應紅點保護噪聲敏感點,對項目可能對周圍環境造成的噪聲影響提出可行的控制措施,并落實在實際施工管理中。

    2、施工噪聲及振動的管理

    (1) 施工申報

    由于特殊原因須在夜間11 時至次日早晨6 時內從事超標準的、危害居民健康的施工作業活動的,必須事先向作業活動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并向周圍居民進行公告。

    (2) 施工噪聲及振動的控制

    a. 施工噪聲的控制

    *合理安排施工機械作業,有噪聲作業活動盡可能安排在不影響周圍及社會正常生活的時段下進行。

    *對于有噪聲設備附近加設可移動的簡易隔聲屏,盡可能減少設備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離噪聲設備附近距離操作的施工人員應佩戴耳塞,以降低噪聲機械對人耳造成的影響。

    *項目施工現場應加強噪聲污染控制影響,采取各種措施減少施工在此期間對周圍的影響。

    (3) 施工運輸車輛噪聲

    a. 運輸車輛駛入城市區域禁鳴區域,駕駛員應在相應事端內遵守禁鳴規定,在非禁鳴路段和時間每次按喇叭不得超過0.5 秒,連續按鳴不得超過3 次。

    b. 加強施工區域的交通管理,避免因交通堵塞而增加的車輛鳴號。

    (4) 其它噪聲

    a. 運輸車輛進出口應保持平坦,減少由于道路不平而引起的車輛顛簸噪聲和產生的振動。

    b. 城市施工區域不得用高音喇叭及鳴哨進行生產指揮。

    c. 禁止在施工作業過程中從高空拋擲鋼材、鐵器等施工材料及工具而造成的人為噪聲。

    d. 在居民區域內禁止使用喚人喇叭。

    3、噪聲監測

    (1) 公司負責對承建項目建設期間的建筑施工場界噪聲定期監測,并填寫《建筑施工場地噪聲測量記錄表》。

    (2) 如發現有超標現象,應采取對應措施,減緩可能對周圍環境敏感點造成的環境影響。

    4、注意事項

    如施工所在地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噪聲有特定的要求,將按照其要求執行。

    第4篇 建筑裝飾項目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設置規定

    1、項目經理部設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經理任組長、主管生產的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任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任成員。專職安全員負責安全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2、作業班組必須配備一名責任心強,經常不離現場,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安全員,安全員具體負責安全生產的日常工作。

    3、各級安全監察人員在上級領導下,按照國家、企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制度,對本單位勞動安全衛生工作行使監督、檢查、管理職能。

    4、安全監察人員必須相對穩定,確保安全工作機構健全,政令暢通,工作連續。下級必須接受上級的檢查和指導。

    第5篇 裝飾公司財務管理規定

    建筑裝飾公司財務管理規定

    一、每月五日開支。

    二、辦公文員須將考勤表、違紀扣款單等于每月3日前報財務,各部門工資表應于每月3 日前辦完簽字手續報財務部。

    三、現場管理班子中臨時成員開支列入施工人員工資表中。

    四、外委包工合同借款不得超過進度的70%。

    五、外包工負責人按進度借款,臨時施工人員不予借款。

    六、車輛、器具、材料都應完成詢價、比價程序。

    七、單項工程領導班子現金借款總額不超過 10000 元,特殊情況 需經主管領導及總經理審批。

    八、借出支票,必須注明限額及封頂。

    九、外委包工付款憑工資表,外委訂貨付款按訂貨合同分期付款,以正式發票結帳。

    十、報銷憑據為稅務局正式發票,特殊情況憑蓋有收款單位印章的收據報銷。

    十一、借款需在二十日內報銷,財務部根據借款日期,督促借款者報銷。逾期不報者財務部對借款者暫扣工資,直至以發票報銷。

    十二、保管員、現場員無工程時,50%開支放假,以工作 15 天為一期限。

    十三、較大型工程可設保安員。

    十四、大型工程或特殊情況下,如需開伙,由工程項目經理上報開伙

    申請 工程副總財務行政副總 總經理審批。公司給予

    每個工程 300 元/月開伙補助,其它費用自理。

    十五、如工程現場涉及到臨時其它經費,如取暖等,由項目經理提出

    書面申請 工程副總審批 財務行政副總 總經理審批。

    第6篇 a小區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為指引**小區業主/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的室內裝修工作,規范裝修行為,保護小區建筑設備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保持小區外觀統一、優美整潔,根據建設部令(2002)110號《住宅小區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的有關規定。

    一、裝修申報登記手續和履約約定

    1、按“管理辦法”的要求,“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小區各裝修人的室內裝修,須于裝修入場前7個工作日向****公司伴月灣小區物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書面申報登記,領取并填寫,《**小區室內裝修申報登記表》,提交裝修方案和相關圖紙說明。服務中心將就裝修人加設或更改室內設施對樓宇結構、公共設備及毗鄰房產的影響,以及是否違反有關法規、規章進行審核,對不合規范或資料不全的,裝修人按要求進行修改,重新提交申報登記。

    2、申報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裝飾裝修方案和設計圖紙(包括建筑、水電平面、施工、節點圖紙);

    (三)裝修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資質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四)裝修施工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及照片兩張(辦理出入證及存檔);

    (五)裝修隊電工、焊工等特種工種的上崗證及復印件;

    (六)非業主使用人,還需提供業主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3、裝修進場手續:

    裝修方案經審核批準后,裝修單位負責人帶齊施工人員的身份證(或暫住證)復印件、一寸照片二張,到服務中心辦理《臨時出入證》和《裝修施工許可證》。辦證時間為周一至周六8:00―17:00。辦理出入證每證需交納工本費5.00元,裝修工程結束后出入證予以注銷。出入證一人一證,施工人員凡沒攜帶出入證或證/人不符的,服務中心有權謝絕施工人員進入小區;

    4、為保證裝修期間,裝修施工人員能及時清理裝修材料和廢棄物,愛護使用小區公共部位和設施設備,不違反裝修管理規定,裝修單位作為履約責任人須交付一定數額的施工保證金,裝修人承擔裝修單位違約連帶責任。裝修完工后,經服務中心確認無違反規定對房屋結構、設施設備和公共秩序造成損害,保證金全額返還(不生息)。裝修過程中違反裝飾協議和本規范規定的,自施工保證金中扣支違約金。造成公共部位或毗鄰房產損失的,由保證金補償,不足以支付損失的,管理公司或相關權力人有權繼續追償。

    5、按相關法規規定須申報房管部門審批的裝修項目,經房管部門批準,到服務中心備案后方可施工。

    6、為確保小區環境的整潔,服務中心將定期清理裝修人施工產生的裝修垃圾,裝修人裝修期間應交納裝修垃圾清運費每建筑平方米$2.00元。裝修人每天應將裝修垃圾堆放于服務中心指定地點。

    7、裝修人因墻壁拆改而產生的建筑垃圾由裝修人自行督促裝修單位即行清理,否則服務中心有權自施工保證金中列支相關費用代為清理。

    二、住宅裝修必須保證結構安全、施工規范和外觀統一

    裝修施工前裝修人及裝修單位對房屋土建結構及配套管網等設施進行查驗,并對衛生間等進行蔽水實驗,將問題反映給物業服務中心。否則,裝修人和裝修單位將承擔損壞維修和滲漏修復的責任。

    (一)室內裝修禁止和注意事項

    1、不得拆改或損壞房屋的承重結構、屋面及破壞墻面的防水層、隔熱層,不得私改上下水管道、排煙道、供電電路、煤氣管道、暖氣管道及位置,不得改動防盜系統、電視、對講系統和通訊網絡布線等。

    2、允許對住宅戶內地面,內墻面、天棚進行表面裝飾,樓地面不得鉆鑿。地面裝飾應避免使用超重的石材,以免對房屋結構造成損害。多層住宅不得拆改間隔墻,小高層住宅室內間隔墻確需改動的,必須事先向房屋設計單位申請,獲準后嚴格按批準方案施工,增砌的隔墻必須采用輕質墻體,確保樓板荷載。裝修人和裝修單位對拆改隔墻產生的一切后果承擔全部責任。

    3、不得改變廚房、衛生間以及陽臺的結構和使用功能,請勿將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廚房、衛生間改動必須做好防水(包括墻面、地面、下水管道周圍)。非廚、衛生間不得改為廚房、衛生間。安裝抽油煙機,排煙管須接入煙道。

    4、室內所有管線閥門、接口周圍需保證100mm以上距離,并必須按規定預留長、寬不小于400mm的檢查口,便于日后維修檢查,以免給您帶來不必要的拆改損失。

    5、室內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不得私自封包、拆改,以免影響正常使用效果,并造成安全隱患。確需改動的,由裝修人報請有關部門審批和施工。批準文件和完工驗收合格文件送服務中心備案。

    6、浴室內安裝燃氣熱水器必須采用強排式,且其排氣管不得超出外墻10cm。排氣管不得排入煙道或管井。浴室內浴霸安裝

    應確保從插座規范接線,住宅內不得使用超過原設計負載的用電器。

    (二)外觀裝飾禁止和注意事項

    1、小區的規劃充分考慮到外觀的協調統一,不得改變住宅外立面和原有門窗設計。本小區不得封閉陽臺和在窗外來裝防盜網、安裝遮陽棚。底層花園除原設計外不得在圍欄上私自開門或堆砌臺階、加設過道,底層花園和頂層平臺不得搭建構筑物和遮陽棚,違者服務中心有權要求其無條件拆除,損失自負。

    2、住戶空調室外機應按設計預留位置安裝(空調架應防銹處理并安裝牢固)和使用管道預留口及冷凝水管(空調室外機在非設計預留位置安裝將不可避免地破壞墻面保溫和防水層,施工有可能導致墻面滲水和保溫失效)裝修人應約束安裝人員規范操作,避免對外墻的破壞,保證裝修人房屋的正常使用。

    3、晾衣架的安裝應按服務中心統一材質、式樣和位置安裝。外墻不得安裝儲物架和固定衛星天線及其它設備,不得在外墻敷設任何管線。

    4、外墻任何部位不得鉆孔開洞。

    5、單元走廊不得裝飾或封閉,門外不準包框、貼瓷磚、安裝鞋柜等。

    6、不得改變房屋及配套設施的使用功能。

    三、裝修施工管理

    1、在房屋裝修、施工期間、裝修人和裝修單位應配合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對施工現場的巡視以保證有效的監督,減少因施工人員的違規操作對您或毗鄰房產造成損害和經濟上的損失,共同營造小區良好的生活秩序。

    2、裝修人應控制好裝修施工期限,以免給其他業主帶來不便,每天施工時間上午8:00-12:00。下午13:30-18:30,其它時間請勿噪音施工。在住戶入住率未達30%時施工時間不受限制,但不得違反政府有關噪音控制的規定如需延時要經服務中心協調同意。

    3、裝修期間須保持環境整潔,裝修材料、裝修垃圾搬運須封裝不漏,應保持所經電梯樓道干凈,搬運時切勿損壞電梯、公共區域墻壁、樓梯扶手、分戶門等設施設備。已交納裝修垃圾清運費的裝修人每天下午14:00-16:00將裝修垃圾堆放在服務中心指定位置(裝修垃圾和生活垃圾不得混裝),由服務中心統一清運,嚴禁從樓上拋棄裝修垃圾和任何物品。暫存的裝修材料、垃圾請勿堆放在公共部位,對裝修過程中違章堆放拋棄裝修垃圾或其它物品,服務中心可要求責任人予以清理,或由責任人自保證金中負擔清理所發生的費用,對造成嚴重污染或事故的,服務中心可追究肇事人員的相關責任。

    4、裝修人裝修施工用電、用水不得私自從戶外接駁,違者由裝修人承擔所產生的費用因裝修造成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損毀他人物品等行為應由裝修人負責修復和賠償。

    5、施工期間,裝修人和裝修單位應提供足夠預防措施,以減少塵土與噪音給其他業主造成的干擾和不便。注意防火安全,排除消防隱患,如果使用電氣焊或動用明火時,應遵守國家有關消防管理規定,并向服務中心提出登記備案,申領《動火證》。配備必須的滅火器材,裝修隊的電工、焊工應持證上崗,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范,因施工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裝修人和裝修單位承擔全部責任。施工現場禁止吸煙,嚴禁使用煤氣罐、電爐、碘鎢燈等。

    6、裝修人搬運物品,請勿將電子對講機長時間處于開啟狀態,防止自動閉門器損壞而失去防范功能。

    7、所有裝修工程只限裝修人室內進行,請勿占用公共地方、設施等。所有裝修機械、材料、工具等施工單位應妥善保管,服務中心不負任何損失或遺失之責任。

    8、撤離小區的建筑材料等,裝修人應提供書面告知,便于門崗監管。

    9、小區的電梯在裝修期間的使用,裝修單位須按2元/平方米交納電梯使用費,服務中心將對電梯做必要的保護和維護措施,請各裝修人和裝修單位愛惜使用電梯設備,以避免非正常損耗和損壞。裝修期結束,電梯保護拆除后,電梯一律不得運送裝修物料和裝修垃圾。

    10、裝修人和裝修單位不得在樓內外懸掛、張貼、發放各類廣告、宣傳品等。裝修人員不得串戶裝修,逗留非工作區,不得從事招攬生意等與本戶裝修不相關之行為。

    11、小區原則上不允許裝修人員留宿,如有特別需要,須經業主書面同意并擔保,由裝修隊負責人持該工人《臨時出入證》到物業公司辦理暫住手續。未辦理暫住手續的裝修施工人員,晚20:00至次日早7:00不得進入小區。私自留宿者經發現,將從施工保證金中扣除100元/人/次,并清退出小區;

    12、交納的施工保證金,在工程完工后經服務中心檢驗符合規范,無滲、漏、堵、損壞等情況全額返還。因裝修造成房屋設備、設施損壞、管道堵塞、破裂、滲漏,防水層破裂,或給相鄰住戶造成損失的均由裝修人負責修復與賠償。

    四、違章裝修處理

    本著對全體業主負責的態度,服務中心可獲準對違反本規范者根據情節和后果,作如下處理:

    1、停止違章施工,限期整改。

    2、情節嚴重的可停止對裝修施工的服務配合,責令施工人員離場,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3、對造成經濟損失的,并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4、服務中心有權要求對影響樓宇設施、結構、外觀的裝修工程進行更改或還原,在限定期限內未更改或還原的,服務中心可安排完成該項工程,所需費用由裝修人承擔。

    五、附則

    1、裝修完畢,裝修人提前1-3天預約服務中心查驗改造的設施設備規范,查驗合格之日起滿三個月,服務中心予以復驗,復驗合格后,經業主書面同意,裝修單位憑保證金收據到服務中心結算保證金。

    2、在裝修期間,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及相關第三者責任保險均與服務中心無關。

    3、本規范由裝修人和裝修人委托的裝修單位詳閱,作為《伴月灣小區室內裝飾裝修管理協議書》的附件,裝修人簽收或協議書簽約后生效。

    第7篇 裝飾公司資金管理規定

    裝飾公司資金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資金管理部門

    第一條 公司由資金管理部門(財務處)負責組織和管理公司流動資金。

    第二條 資金管理部門負責制訂和完善公司有關資金管理方面的制度,編制公司資金計劃;辦理項目借款手續,計算資金占用費,催收到期借款及資金占用費,根據核算部門提供的內部單位應上繳款項資料,催收、扣交應上交公司的各種款項,做好借款、資金占用費、應上交款項統計分析工作;負責銀行賬戶管理,辦理銀行和現金的收付,及時編制日報表。

    第二章 貨幣資金管理

    第三條 貨幣資金審批支付程序

    一、支付申請。內部單位或個人用款時,提前向公司總經理遞交貨幣資金支付申請,注明款項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申請人簽字并附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

    二、支付審批。申請先由主辦會計負責初審,而后遞交財務部負責人審批,最后由公司總經理進行終審。(總經理不在公司,由財務負責人負責終審,但對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支出,必須匯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財務部門有權提出質疑并予以拒絕批準。

    三、支付復核。資金管理部門對批準后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復核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準范圍、權限、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復核無誤后,交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四、辦理支付。出納人員應當根據復核無誤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五、對于重要貨幣資金支付業務,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制度,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防范貪污、侵占、挪用貨幣資金等行為。

    第四條 現金管理

    一、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 例》規定,現金只準用于發放工資、支付差旅費等費用、職工集資款本息和支付轉賬支票起點以下零星開支,其它不屬于現金開支范圍的業務一律通過銀行轉賬。

    二、加強現金庫存限額。出納備用金1000-5000元,備用金余額放在保險箱,項目部財務備用金10000元,項目經理1000-2000元,材料員500元。

    三、出納應對領導簽字后的原始憑證進行復核,復核無誤后再辦理現金支付。

    四、出納應逐日登記現金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現金庫存數必須與賬面相符,不得私自挪用、移用或轉借他人,不準“白條子”抵庫。

    第五條 銀行存款結算管理

    一、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銀行結算辦法》執行。支票不得轉借他人,不得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

    二、統一在施工所在地銀行開立賬戶,所屬項目部不準另開銀行賬戶。但對施工地點與分公司不在同一城市,且業務量較大,確需設立賬戶的,由分公司申請,經財務部批準后,再報總經理審批,批準同意后方可設立。賬戶設立后由分公司管理,未經批準的賬戶,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同時對該項目部罰款10萬元。

    三、支付貨款應在貨物驗收入庫后用轉賬支票或信匯、電匯支付,嚴禁使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結算方式。

    四、各種預付款原則上不予支付,不準在經濟往來中用空白支票抵押。確需支付必須憑合同或有關憑證經公司經理審批后,方可辦理。五、各項目部匯入的工程款必須由公司財務部統一開票向建設單位辦理。按照經濟承包合同規定,留足應交費用。稅金和規費按照工程進度掌握支付,不準超支。項目部不得擅自使用建設單位支票或向其領用現金。

    六、加強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并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七、出納應及時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及時同銀行對賬,每月月末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八、嚴格控制其他貨幣資金交付,確實需要須有審批手續。匯入異地的外埠存款,應及時做好報賬手續,及時對賬,責任到人。建立網上銀行系統,通過網上銀行系統辦理銀行收付業務,實現往來資金實時劃撥。

    九、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財務專用章 由主辦會計保管,個人名章 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鑒。

    十、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 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手續或蓋章 手續

    第三章 工程款項管理

    第六條 公司及內部單位所有工程項目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注明工程款項首先匯入公司銀行賬戶。第七條 所有項目工程款項必須匯入公司指定銀行賬戶,外地項目由公司通過銀行將應付給項目的工程款及時支付到內部單位銀行賬戶,公司直管項目根據工程情況按計劃安排支付。

    第七條 各項目部應及時提供材料發票,如果在公司劃撥工程款時不能及時提供材料發票的,應由項目經理寫借條 ,借條 傳真給公司財務處,原件留委派會計處,到時用材料發票兌換借條 。如果到工程完工還有發票未提供的,公司按2%的比例收取稅費。

    第八條 項目從建設單位收取的所有款項(包括借款、甲方供料),一律作為工程款收入,應及時交納稅金及公司管理費。

    第九條 項目資金必須確保用于項目生產經營,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各單位財務人員必須每月與建設單位核對工程款收入及其他資金往來。

    第十一條 對個別負責人為逃避公司管理,私自從建設單位取款的,公司除向建設單位追訴工程款外,一律按挪用公款論處,并由其本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章 項目資金借貸與擔保管理辦法為切實加強資金借貸與擔保的管理,杜絕或減少資金在投放上的風險,根據公司目前的實際情況,為了調動歸還借款積極性,經研究,特制訂此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資金投放的對象及要求

    一、投放對象必須具備一定施工能力和經濟實力,本公司范圍內的素質好、守信用的在職項目經理。

    二、分公司要向公司申請借貸的,年上繳管理費原則上掌握在20萬元以上,市場前景看好,工程項目回報率高、回報快,對上交管理費比較及時的優先。

    三、項目經理向公司借貸款的,其項目工程總造價原則上掌握在500萬元以上或上交管理費20萬元以上。

    第十三條 額度的控制各分公司或項目經理因業務需要,向公司借款或貸款要求擔保的,其額度原則上控制在該工程總造價的5%以內。特殊情況報董事會研究后另定。

    第十四條 借款利率的確定及擔保的相應規定

    一、借款和擔保貸款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月資金占用費率為18‰,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展期的,按月20‰計算,但展期不能超過六個月。臨時借款(如投票保證金)資金占用費率為25‰。

    二、本著節約資金使用的原則,鼓勵各項目經理在支付履約保證金時使用“保函”的形式,各分公司、項目部在向公司借款時,如使用的形式且項目履約正常,可以按保函金額的30%作為借款本金按相應檔次計算。

    三、公司對借款單位的上交管理費實行浮動提升,提升依據按借款額度占工程造價的比例計算,每借款1%,增加上交管理費0.2%--0.3%。

    四、借款單位向公司借款或要求提供貸款擔保的,首先要確認一到二名具有相當經濟實力的項目經理、董事會或大股東成員為擔保人,并提供擔保協議及有關資料報公司認可(注:公司給予貨款擔保視同借貸款處理)。

    五、凡是向公司借款的工程項目,按月交清借款期限內的資金占用費,凡是由公司提供擔保貸款的同樣要在約定期限內一次性付清貸款利息,由公司財務處代收、代交給銀行,特殊情況另定。

    第十五條 操作程序

    一、首先由要求借款的分公司或項目經理向公司提出借款或要求出具擔保的申請(申請書中注明用款工程項目,用款時間,借款或貸款擔保金額及歸還期限),同時提供工程合同與中標通知書及有關資料交公司財務處。

    二、經審核上報資料達到規定要求,公司派出經營處和財務處各一名到該工程項目考察核實,重大項目由公司領導帶隊考察。考察后由考察負責人將核實情況寫出書面材料,報董事長和總經理審批。

    三、借款批準書后辦理有關擔保或抵押貸款手續,并提交分公司或項目部經理出具借款承諾書,以保證借款的專款專用。

    四、所有手續完備后,由財務處發放借款,并實行財務監管。借款發放后財務處要做好貸后檢查,及時掌握借款人的有關情況,到期前一個月通知,做好催收工作。

    第五章 應交款項管理

    第十六條 內部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與公司簽訂的《經濟責任承包合同》及時上交各種應交款項及公司墊付費用。

    第十七條 各種應交款項平時按照工程收入的相應比例上交,收入工程款而未上交應交款項,次月起按未上交部分計算利息,月資金占用費率18%。第十八條 各種應交款項年中預結一次,年末結算,結算后的差額部分在三個月內上交,逾期未上交轉作借款,按月18‰計算費用。

    第十九條 財務處根據會計核算的內部單位應上交款項資料,書面通知該單位后,可通過網上銀行直接劃撥。

    第二十條 各項目部要加強項目資金計劃管理工作,編制資金收支計劃,每月25日前將次月的資金收支計劃報公司財務處,財務處按計劃辦理工程款項的支付。

    第二十一條 成立資金管理中心,統籌協調使用資金。

    第六章 公司直管項目財務管理規定

    一、收取的每筆工程款項必須匯入總公司銀行賬戶,由派出項目的財務人員辦理,限制非財務人員接觸貨幣資金的收付;杜絕項目管理人員私打白條 從甲方收取工程款;杜絕項目人員從甲方直接支付任何款項(特殊情況報批總公司同意方可);杜絕項目私購內部收據,私蓋項目技術專用章 收款,搞體外循環。

    二、甲方供應的各種材料必須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列入公司賬戶統一核算,定期由公司財務處會同項目部與甲方核對工程款項收付賬目。

    三、各項目部要制訂成本控制目標,實施成本控制,嚴格控制費用支出。工程項目預算書及與外部簽訂的各種材料采購、機械租賃、分包等必須報公司各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訂立,合同原件必須存公司檔案室,財務處根據預算、控制與監督工程費用支付。

    四、現金支付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規定的范圍執行,項目部人工費應按照工程進度控制發放,由項目部指定人員編制工資表。工人工資要附相應的結算依據,管理人員工資附出勤記錄,其他人員要有工資計算依據,要按工種登記好工資發放備查賬,不得虛增工資套取現金,工資必須確保發放到個人。工資總額必須控制在預算之內,超出預算部分產生的有關稅費由項目部承擔。

    五、嚴格執行國家銀行結算制度,支票必須填寫收款單位名稱、日期、金額,不得開具空白、空頭及遠期支票,特殊情況報公司審批同意方可辦理。

    六、工程需要采購材料、設備必須辦理入庫手續,入庫單應詳細填寫材料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及供貨單位等要素,憑發票、入庫單及項目負責人簽字報銷,項目會計應對材料單價、數量以及發票的真偽進行審核,并建立健全材料明細賬,主要材料的支出必須結合預算書中的材料數據加以控制。

    七、因工程需要購置大型固定資產和周圍材料必須報公司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購置。大型固定資產和周圍材料必須建立明細賬、備查臺賬。工程結束之前,項目部不得擅自處置固定資產和大批周圍材料。工程竣工后,剩余材料由工地負責人同項目部經理共同研究解決,材料出售收入必須匯入分公司(辦事處)或公司財務入賬。

    第8篇 裝飾公司分包工程管理規定

    1 目的

    規范我公司外包工程的管理,確保外包工程在安全、質量、工期、成本上受控,提高我公司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我公司所有的外包工程。

    3術語

    3.1 術語:外包工程指從我單位承接的工程項目中分包部分任務給外單位施工;包括包工包料、勞務、分包、機械租賃等其它。

    4 職責

    4.1項目部職責

    4.1.1 提出工程外包申請和工程招標申請。

    4.1.2 初步評審外包商(《合格外包商名錄》中的除外),將外包隊伍的有關資質材料送公司工程部評審。

    4.1.3 負責與外包商簽訂安全、質量責任書,將外包商和外包工程納入日常的管理,對外包工程的安全、質量、工期、成本負責,禁止以包代管。

    4.1.4 參與外包工程的招投標工作

    4.2 工程部職責

    4.2.1 審核工程外包申請,向公司總經理反饋意見。

    4.2.2 參與投標、揭標和評標會。

    4.2.3 參與外包工程合同、安全、質量協議書的評審工作。

    4.3 技術部職責

    4.3.1 負責對外包商資質的審核,公布合格外包商名錄。

    4.3.2 參與外包工程的投標、揭標和評標會。

    4.3.3 參與外包工程合同、安全、質量協議書的評審工作。

    4.3.4 對外包工程進行安全質量監督。

    4.4工程部經理職責

    負責對外包工程和外包隊伍的審核工作,參與外包工程招投標工作和外包工程合同、安全、質量協議書的審核。

    4.5 總經理職責

    負責對外包工程和外包隊伍的審批工作。

    4.6 預算合約部職責。

    4.6.1 負責外包工程招投標的一切組織工作。

    4.6.2 負責組織外包工程的合同評審和安全、質量協議書評審工作。

    4.7 材設部、財務部、參與外包工程的招投標工作和合同評審

    5 工程外包申請流程。

    5.1 單個分包工程或單個分包商承包多個分包項目累計20萬元及以上,必須提交工程外包申請書,上報公司工程部,工程部經理根據工程施工情況審核后,報總經理審定。

    5.2 工程外包申請流程如下:

    不同意

    同意

    不同意

    同意

    不同意

    6 外包隊伍選定流程

    不合格

    合格

    同意

    不同意

    同意

    7 外包施工單位資質評審

    7.1項目部根據所管轄下的項目具體情況和歷年的工程外包情況,將意向中的外包隊伍的有關資質等材料收集、匯總,并組織評審合格后由項目經理簽名,并加蓋項目公章后送公司技術部。

    7.2 技術部收到項目部送審材料后進行審核,合格后組織有關部門審查,最后送分管領導審批。

    7.3 技術部將經過審批的合格外包商名單在本企業內部公布。

    7.4 外包單位資質評審材料

    7.4.1 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證明書。

    7.4.2 承包商擬派出的項目經理資格證;

    7.4.3 承包商近兩年的施工簡歷或業績材料和安全、質量施工記錄或業績材料。

    7.4.4 進場人員的花名冊。

    7.4.5 進場人員的技術素質(包括項目經理、技術人員、質檢員、安全員、施工員的資格證明書復印件),工人的技術等級證(或法人企業的培訓上崗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復印件。

    7.4.6 安全、質量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配置(30人以上外包單位必須按規定配置足夠的現場專職安全員)。

    7.4.7 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保護設施、用具、勞保用品的配備清單。

    7.4.8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7.4.9 技術、質量管理規章制度。

    7.4.10 企業安全、質量管理機構網絡網。

    7.4.11 營業執照復印件。

    7.4.12 資質證書復印件。

    7.4.13 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7.4.14項目部推薦材料。

    (以上材料必須加蓋法人企業的公章)

    7.5 評審要點

    7.5.1 資料的有效性。

    7.5.2 資質的符和性;

    7.5.3 外包單位的信譽。

    7.5.4 外包單位的履約能力。

    7.6 外包評審小組構成

    7.6.1 企業外包評審小組:企業領導、工程部、技術部、預算部。

    7.6.2項目部外包評審小組:項目部經理、技術主管工程師。

    7.7 外包單位年審

    7.7.1項目部每年12月份對所推薦的或管轄范圍內的外包單位的施工任務及其安全文明施工、質量、進度及服務態度分別作出綜合評價,最后作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評價等級,并將結果報公司技術部。

    7.7.2 技術部將全部外包單位的年審資料匯總后,結合過程檢查、投訴等資料,對外包單位作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種評價結果,上報公司工程部審批后予以公布。

    7.7.3 凡被列為不合格的外包單位,一年內不能在本企業承接新的項目。

    7.8 外包合同及結算管理

    7.8.1 按公司《外部外包結算管理規定》執行。

    7.9 附件

    將外包工程安全、質量協議書作為附件附后。

    第9篇 裝飾施工現場管理規定范本

    第一章 總則

    1.1 為了使裝飾工程現場施工管理進一步標準化、規范化和制度化,確保安全生產及工程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是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規、標準和規范,結合我公司管理文件編寫。在貫徹執行中,所屬各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章 文明施工管理

    文明施工是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措施,是體現企業管理水平的標志,是企業形象的窗口。

    文明施工要以“安全、規范、健康、環保”為主題。

    2.1 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式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作業工人一律佩帶安全帽。工地出入口要有公司標牌標志及告示警語,無關人員不許進入施工場地。

    2.2 施工單位現場辦公室要布局合理,地面水泥砂找平;臺、椅、文件柜要擺設整齊、清潔;門口掛項目現場辦公室標牌。墻上適當位置應掛設以下標牌:

    (1)施工進度網絡計劃或橫度圖。

    (2)項目部管理架構圖。

    (3)項目部各級人員管理責任制。

    (4)安全生產禁令。

    (5)現場防火制度。防火領導小組成員名單。(火警,盜警、急救電話)

    (6)有關管理部門要求掛設的標牌。

    2.3 施工現場道路必須暢通,材料堆放要整齊,標識清楚。場容場貌干凈美觀。

    2.4 工地現場宿舍、材料倉庫、廚房、廁所等要掛牌標明,保持整齊、清潔衛生。

    2.5 現場人員服裝整潔,言行文明。

    2.6 施工區域內嚴禁住人。施工單位雇用的外地施工作業人員,必須向所在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并留存相關證件復印件。

    第三章 現場防火管理

    3.1 施工現場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條例,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健全和落實自防自救各項防范措施。

    3.2 要求施工單位現場必須配備工地防火責任人,正常施工期間必須有責任人在現場。防火責任人要熟知消防法規,了解本工地的消防方案。

    3.3 施工現場落實義務消防人員及消防器材的配備、使用,切實做到“誰主管、誰負責”。定期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器材使用培訓。做到人人會使用滅火器材。

    3.4 施工現場必須做到定期、不定期地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問題當即整改,把火險隱患消滅于萌芽狀態。

    3.5 現場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分開存放,嚴格杜絕不按操作規程使用,要設立臨時危險物品倉庫,標明警示標志,及放置一定數量的干粉滅火器。

    3.6 現場施工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先領證后動火”規則,絕對不允許“無證作業”。燒焊作業前,必須清除場地內易燃易爆物品及雜物,并有專人攜滅火器跟進。作業后應及時清除場地內火種,并確定場地內無火種后方可離開,以確保安全。

    3.7 飾面油漆、加工木制品場地遺留的易燃物等必須每天及時清理干凈,不留火險隱患。

    3.8 施工照明用電嚴禁使用500瓦以上高熱燈具,禁止使用花線剪接電器、電燈線路,不準電線拖地使用。

    3.9 施工作業場內嚴禁吸煙及一切火源火種存在。

    3.10 根據施工場地面積大小,裝飾裝修格局以及周圍環境情況,配備足夠的干粉滅火器材,按規范放置,易見易取,并保證消防器材有效使用,同時設置防火警告牌。

    第四章 現場質量安全管理

    第一節 工程質量管理

    4.1.4 以加強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控制為手段,認真做好質量檢查、質量驗收、質量評定等工作。

    4.1.2 工程部根據裝修項目的特點及工藝劃分,有針對性的制定具體質量管理措施。

    4.1.3 質量管理堅持過程控制為主,加強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檢查,按合同條款約定質量要求及相關的規范標準等實測檢驗,及時消除質量隱患。

    4.1.4 質量驗收

    (1) 材料質量驗收:根據設計要求和質量標準,及所定材料樣板驗收;首次進場甲供材由材料部牽頭,工程部、監理、施工方到場檢查材料質量是否符合要求;所有材料應按材料試驗的有關規定進行試驗,確保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2) 專業工程項目驗收:電氣、通訊、空調、消防、給排水和設備工程安裝完成后,應按設計要求和質量標準進行檢查驗收,并辦理會簽記錄和簽證,由工程部經理主持,有關部門人員參加。

    (3) 成品保護:要認真做好成品保護工作,以免失竊和損壞,影響工程交工驗收。

    (4) 竣工驗收:單位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單位、監理、工程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預檢,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預檢合格后,填報竣工報告。會同設計,質監、監理、和施工單位有關部室參加,并辦理相關手續,列入工程技術檔案。

    4.1.5 質量評定:質量評定必須以分項工程質量評定為基礎,分項工程質量評定由施工方預評,監理、工程部人員確認后按質量驗評標準和設計要求進行質量評定,并填寫好質量評定表格,列入工程技術檔案。

    第二節 安全生產管理

    4.2.1 施工現場必須符合政府相關文件要求及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抓好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要求施工單位貫徹執行“建筑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條例”,安全生產落實到人,建立安全管理體制。

    4.2.2 要求施工方在開工前項目經理或項目技術負責人要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安全技術措施等情況,向全體職工進行詳細交底。安全技術交底針對性要強,并履行雙方簽字手續。

    4.2.3 施工期間要堅持不懈地抓好安全教育:要求施工單位新工人進場或變換工種時必須進行安全教育,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必須辦理簽名手續;堅持每周進行安全活動教育的制度。

    4.2.4 所有單位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大型、特殊工程,要編制單項安全技術方案,并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否則不得開工。

    4.2.5 特種作業人員(如焊工、機械、電工、架工等)必須持證上崗,嚴禁未經培訓考試合格人員從事特種作業。操作證必須按期復審,不得超期使用,并要做到名冊齊全。

    4.2.6 堅持定期的安全檢查制度。所有裝飾工程項目必須堅持每周一次安全檢查。

    4.2.8 施工現場安全設施所需用的材料、儀器、設備、機具、器材,其質量要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不得使用不合標準的失效的防護器材、機具、材料、設備。

    4.2.9 做好安全標牌及示警工作。單位工程的施工現場必須有安全標語和安全標志牌。施工現場的六口(電梯口、線井口、籠口、通道口、樓梯口、預留洞口)、 五臨邊(陽臺邊、周邊、通道邊、坑道邊、斜道邊)、易燃易爆場所,要設圍欄、蓋板和安全標志;夜間要設紅燈示警;易燃易爆材料、物品要設危險品倉庫和設警示牌,并放置足夠的滅火器材。

    4.2.10施工現場腳手架的搭設要按現行技術規程或設計規定搭設,經驗收合格方能使用。

    4.2.10高空作業人員要按規定進行體格檢查,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要求佩帶安全帶,立體交叉作業必須佩帶安全帽。

    第五章 現場用電和機械管理

    第一節 現場用電管理

    5.1.1 現場用電管理人員的有關規定:

    (1) 用電管理人員必須持有電工證。

    (2) 施工現場必須有專職電工在場跟班。

    5.1.2 現場用電的有關規定:

    (1) 施工現場用電必須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電用電安全規范》。

    (2) 現場用電線路實施三相五線制,嚴禁任意拉線接電。所有電線電纜不得破損、拖地,所有用電設備的電源線及保險絲應符合設備負荷要求。電源線嚴禁用花線,層間配電箱必須采用標準鐵殼配電箱,箱體必須接地或接保護零線,并應有門有鎖,電制箱內禁止放一切物品。

    (3) 施工現場所有用電設備、電動機具要“一機、一閘、一漏電開關”;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接保護零線。

    (4)現場照明線路要架空設置,照明燈具應采用(500w以下)燈泡,不得用碘鎢燈作為照明燈具,行燈應有保護罩,行燈的手柄應絕緣良好且耐熱、防潮。照明燈具與易燃物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

    第二節 機械管理

    5.2.1 施工機具安全必須符合《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

    (1) 手持電動工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要求。電源線必須采用鋼芯多股橡套軟電纜,電源線不能破損,應避開熱源,不得拖拉在地上。應采取防止損壞電纜措施。

    (2) 電焊機:電焊機的外殼要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外露接線部分必須有安全防護罩;不得多臺串聯,電焊機一次側出電源線必須絕緣良好,不得隨地拖拉,其長度不宜大于5m,電焊把鉗絕緣須良好,電焊機二次側出線采用橡皮絕緣銅芯軟電纜,其長度不宜大于30m。

    (3) 氣焊設備:乙炔瓶距離明火要大于10m,有防回火裝置,乙炔瓶不得放在電線的正下方,與氧氣瓶距離10m以上,氧氣瓶應有防震膠圈,旋緊安全帽,避免碰撞和劇烈震動,防止爆曬,氧氣瓶和焊割工具上嚴禁沾染油污,乙炔氣管接頭不得采用紫銅制作。

    (4) 各種電動機具傳動部位都必須裝設安全防護罩,操作部位有安全防護。用電安全保護零線和漏電保護裝置,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規定。

    (5) 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人員必須經常檢查機具的安全狀況,確保機具設備經常處于完好狀態。

    第六章 施工現場技術管理體系

    6.1 現場技術管理體系

    要求施工單位根據裝飾工程規模、特點,確定項目領導機構的人選。建立與該項目管理相應技術管理架構。配備各專業技術人員。

    6.2 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程

    項目施工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貫徹國家和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程,以及各種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術標準和相應的檢驗標準。認真執行公司有關技術管理規定。認真按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嚴禁違規違章。

    6.3 施工圖紙學習及會審

    工程部接到圖紙后,應組織各專業人員學習圖紙,提出圖紙中存在的問題,各專業之間的相互關系和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設計單位的要求。做好會審記錄,并按公司會審圖紙管理制度辦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會審簽證手續。

    6.4 施工組織設計或方案

    項目開工前必須審核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組織設計或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內容:

    (1)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其中必須包括防粉塵措施。

    (2)防火、治安管理措施

    (3)質量、安全保證措施

    (4)確保工期技術措施

    (5)總進度計劃、主要材料用量計劃、主要勞動力計劃、主要機具計劃及施工平面布置圖。

    6.5 施工圖紙技術交底

    (1)施工前必須認真做好交底工作,尤其要注意關鍵部位及關鍵工藝的操作要求,管理人員必須到位監控。

    (2)交底形式書面及口頭同時進行;書面交底必須有交底人、接受人的簽字。

    6.6 施工過程中的施工測量

    (1)項目部專業工程師要做好復核工作。

    (2)測量儀器應專人使用和保管。嚴禁使用失準儀器、工具進行施工測量工作。測量儀器應定期送有關部門檢測和校正。

    6.7施工中的技術檢驗和計量管理

    (1)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進場要提供出廠合格證及檢驗合格報告,并由主管技術人員及質安員核實后方能使用。

    (2) 嚴格要求按照現行國家規定和技術規范、設計要求,對應經檢驗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試件進行認真負責的檢驗和測試,并如實填報結果。

    (3) 應正確執行計量法令、標準和規范,施工組織設計、計劃、技術資料、公文、標準及各種施工統計報表、材料稱磅等均要嚴格執行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6.8 設計修改及材料代用

    (1)圖紙修改、設計變更必須經過我方同意。

    6.9 施工日志: 施工現場應指定專人填寫當日有關施工活動綜合記錄。主要內容包括:

    (1)當日氣候、氣溫、水電供應。

    (2)施工情況、質安情況、材料供應。

    (3)施工圖紙、技術變更內容。

    施工日志應當天由施工現場負責人簽認,施工日志必須當天填寫,專人保管,備查。

    6.10 技術資料檔案管理

    (1)施工現場應由專人負責收集整理資料,并要做到與施工進度同步收集整理。

    (2)必須根據施工所在地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做法進行資料同步收集整理工作,其記載內容必須與實際相符。

    (3)有關人員必須在資料指定位置上簽名、蓋章并注明日期,手續齊全的資料方可作為有效資料收集整理。

    (4)工程竣工時要求技術資料匯總準確、齊全、合格率100%。

    (5)應嚴格執行有關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和相關保密規定,及時進行工程施工檔案收集和管理。

    第七章 現場材料管理

    第一節 材料管理

    7·1.1 現場材料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施工在組織設計中有關技術措施和用料要求,做好開工前料具準備工作。

    7.1.2 嚴格把好材料驗收關,憑證收料,按規格、質量、數量驗收入庫,及時把材料堆放好。并做好標識,便于隨時檢索。

    7.1.3 現場材料要分類整齊堆放,要節約用材,工地要文明整潔,留出必要的防火通道。

    7.1.4 做好甲供材料往來業務,實行甲供材料每月盤點,為工程結算積累依據。

    第二節 采購管理

    7.2.1 所有材料采購必須按公司的有關管理制度和流程執行,由材料部統一執行。

    7.2.2 采購的所有材料設備必須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銷售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試驗報告;并按合同和有關的規范標準中的質量要求配合試驗員抽樣檢驗。

    7.2.3 貨款結算要及時、準確,確認無誤才能付清貨款,對不合符規定的貨物應拒付、并及時退貨,做到付款有據,拒付有理。

    第三節 倉庫管理

    7.3.1 倉庫管理由材料負責。倉庫管理人員對入庫物資必須嚴格辦理驗收手續,做到五不收:(1)手續不清不收;(2)數量不夠不收;(3)規格不符不收;(4)質量不好不收;(5)證書不齊不收。

    7.3.2 嚴格把好物資驗收關。凡進庫物資必須憑檢驗報告單、合格證、及有規定的準用證,按品種、規格、型號、數量進行驗收。并根據用途分類堆放,妥善保管及做好標識。

    7.3.3 嚴格執行領發簽證制度。做到收發手續完備,實行日清,月結,季盤點,做到帳物相符,帳表相符。

    7.3.4 凡借用工具一律辦理簽名借用手續,堅持執行損壞照價賠償制度。

    7.3.5 熟悉各類物資的性質及用途,尤其是危險品保管領用工作,確保危險品倉庫安全。

    7.3.6 經常保持倉庫內整潔、衛生、道路暢通。做好防火、防潮、防盜的工作;倉管員必須懂得保管及使用滅火器材。

    第10篇 裝飾裝修管理規定辦法

    裝飾裝修管理規定【1】

    第1節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房屋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有關 ,法規、政策規定,為加強住宅區房屋裝飾裝修管理監督,確保物 ,業使 用壽命和整體美觀,保障業主利益,維護小區生活秩序 ,特制定本規 定。

    第2節 裝修申報與登記

    第二條 業主在辦理完畢入伙收樓手續后方可申請辦理房屋裝修備案登記手續。

    第三條 業主到物業服務中心領取《裝修管理服務協議》、《裝修備案/驗收申請表》和《裝修施工人員登記表》,根據本規定詳實填寫。

    第四條 業主會同其委托的裝修施工單位,持下列申報資料,到物業服務中心申報登記。

    1、裝修方案及圖紙(裝修平面圖、管線圖、天花裝飾圖等)。

    2、家居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施工單位《承建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施工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5、施工單位《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6、施工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7、《裝修施工人員登記表》,并提交施工人員身份證復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三張。

    裝修施工單位需在上述資料復印件上加蓋企業公章。

    第五條 商業用房裝修,業主須先報政府消防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審批,消防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再持上述申報資料到物業服務中心申報裝修備案登記。

    第六條 物業服務中心收齊裝修備案申報資料后,3個工作日內給予辦理登記備案。

    第七條 業主會同施工單位到物業服務中心交納裝修保證金、證件押金等有關費用,領取《裝修施工備案登記證》和施工人員《臨時出入證》,方可進入現場裝修施工。

    第3節 裝修項目與范圍

    第八條 房屋結構

    1、嚴禁改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嚴禁改動、拆除、損壞承重墻、梁、柱、樓板和基礎,嚴禁在承重墻上穿洞、鑿剔或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不得拆除連接陽臺的墻體和門窗。

    2、不得過量增加樓面靜荷載,包括在室內砌磚墻、超負荷吊頂、安裝大型燈具;不得使用厚度大于10mm的大理石、花崗石鋪地面。

    3、地板除鑿毛外,不得鑿除地板原水泥面層;地板、天花表面局部開槽深度不得大于15mm。

    4、房內加氣砼墻體必須征得物業服務中心同意后方可拆除。

    房內任何墻體移位必須征得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并報物業服務中心備案后方可施工。

    第九條 廚房及衛生間

    1、不得改變廚房及衛生間的結構和使用功能,禁止將其它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2、禁止擅自改動、暗藏燃氣管道設施。

    確需改動的,應提前書面報燃氣公司審批,由燃氣公司專業人員施工,并報物業服務中心備案。

    3、室內給水暗管位置及走向已予以標識,紅色為熱水管道,綠色或黑色為冷水管道。

    施工中禁止在暗管位置及附近區域上撞擊、打釘、鑿剔,防止損傷預埋暗管。

    4、禁止改變廚房洗菜盆、地漏等污水排入口位置及接口方式;禁止改變衛生間洗手盆、浴缸、馬桶、地漏等污水排入口位置及接口方式;禁止將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5、廚房、衛生間地面及墻面交樓時已做了防水層。

    交樓時,開發商已在廚房、衛生間地面注滿水,閉水時間超過48小時。

    經雙方確認防水質量合格。

    業主裝修前,須與裝修施工單位進行交驗,要求裝修單位做好保護措施,避免裝修不當或保護不善,給相鄰業主造成滲漏和損失。

    裝修竣工驗收時,業主須與施工負責人全面檢查管道口與地面接合處的防水質量,確認未給樓下住戶造成滲漏和管道堵損。

    閉水試驗合格、確認無滲漏現象后方可申報物業服務中心備案。

    6、嚴禁敲打地面或以重力碰撞、震動給排水管,以免造成滲漏現象。

    7、對地面各管道口進行密封保護,禁止將水泥、沙石、灰塵等導入管道,禁止損壞管道口。

    完工后使用清水試驗,確認地漏、管道排水暢通。

    8、禁止擴大預留的抽油煙機排氣管孔,不得損壞、堵塞排煙道。

    安裝完抽油煙機排氣管后,應使用膠泥等材料密封好排氣管與煙道孔間的間隙,避免油煙竄入房間。

    9、雙衛生間戶型須單獨安裝燃氣熱水器,設計上沒有預留集中供熱水管道。

    10、業主應安裝使用強排式燃氣熱水器,并將廢氣通過排氣管排至室外,排氣管伸出外墻長度不得大于250px。

    妥善保存熱水器使用說明書、質量合格證、保修卡、保險卡和購買發票等備查。

    11、禁止私自接通燃氣管道或燃氣用具,私自使用燃氣。

    業主應在裝修竣工驗收后向燃氣公司申報辦理開戶通氣手續,由燃氣公司進行全面安全檢查和燃氣使用安全知識培訓后開通點火。

    12、廚房、衛生間須安裝吸頂式排氣扇,使用排氣管將廢氣從外墻上的專門孔洞排至室外。

    第十條 門窗及陽臺

    1、禁止改變進戶防火防盜門的款式及顏色。

    允許加裝統一樣式的不銹鋼防盜門,不允許改變進戶門洞尺寸,不允許在外墻上包邊。

    2、禁止改變鋁合金門窗的設計款式及玻璃顏色,除洗手間窗戶外、不得在其它門窗玻璃上粘貼玻璃紙。

    3、允許在門窗內側安裝紗窗,但紗窗框顏色必須與現有的窗框顏色一致。

    4、裝飾窗戶時,不得以重力碰撞或振動鋁合金窗框,以免引起窗框塞縫開裂或脫落,造成滲漏水現象。

    5、禁止在陽臺安裝防盜網、鋁合金玻璃窗,以維護物業整體美觀。

    允許在陽臺安裝隱形防盜網。

    6、禁止改變陽臺外墻面磚,禁止改換陽臺護欄樣式和玻璃。

    7、禁止在陽臺上安裝衣柜、裝飾柜、洗手池等有礙觀瞻的物品及設施。

    8、采光井內側各窗,允許在窗內側安裝統一樣式的不銹鋼防盜窗花。

    第十一條 陽臺花池鮮花種養

    部分景觀陽臺配置花池,池底預留有排水管孔,便于排出花池內多余的水量。

    種植花卉前,須先在花池底鋪上5至8公分厚的陶粒層,陶粒層上面鋪上玻璃纖維布,玻璃纖維布上再堆放種養土壤,在種養土里栽植花卉。

    按此程序操作,可防止池底排水管孔被堵塞,土壤里又有合適水份。

    第十二條 管線及設施

    住宅室內配備有供電、有線電視、電話、寬頻網絡、可視對講、煤氣泄漏報警、燃氣自動抄表、紅外線監控報警、給排水等管線。

    供電線路又分別為插座電源線、空調電源線和照明電源線,管線種類多,走向復雜,禁止隨意改動。

    裝修時確需改動管線,必須由施工單位出具專業管線施工圖紙,報物業服務中心審核備案后方可改動。

    第十三條 空調機安裝

    1、所有房屋均已配備空調機專用電源插座、空調管穿墻孔、室外空調機安裝位和空調水收集暗管插入口,禁止在外墻任何地方打孔。

    2、須聘請專業隊伍安裝空調,嚴格按照物業服務中心規定位置安裝各房間分體空調室外機,確保與上、下樓層安裝位置一致,并將百葉窗擋板安回原位。

    3、若設計上個別房間沒有安排室外空調機位,住戶必須將空調室外機安放在物業服務中心統一指定的位置上,確保與上、下樓層安裝位置一致。

    4、確保空調滴水管正確插入空調水收集水管口內。

    5、使用膠泥等材料良好密封空調管與穿墻孔內外兩側間隙,防止雨水滲入墻內。

    第十四條 公共走道

    1、禁止在進戶門外墻壁上進行任何裝修。

    2、禁止在進戶門前加設任何照明燈飾,以免影響走廊觀瞻或妨礙鄰居。

    禁止在進戶門前走道地面、墻面鋪貼其它面磚。

    3、禁止在進戶門前走道上設置任何影響公共安全或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反光鏡、雕塑、神龕、香爐等物件。

    第4節 裝修施工管理

    第十五條 承建資格管理

    1、禁止無承建資格證書、無營業執照、無固定辦公地點、無技術人員的“四無”裝修隊進入小區承攬業務。

    2、施工單位開工時應將《房屋裝飾裝修施工備案登記證》粘貼在進戶門外面正上方,不得遮擋進戶門貓眼,便于物業服務中心開展裝修巡查工作。

    第十六條 工期及施工時間管理

    1、簡單裝修工程30天內完工,中檔裝修工程60天內完工,高檔豪華裝修工期不得超過90天。

    2、施工作業時間:上午7:00至12:00,下午14:00至19:00。

    3、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節假日施工,不得產生噪音,影響他人休息。

    4、物業服務中心將根據小區入住情況,對施工作業時間進行調整,施工隊須按調整后的時間進行裝修。

    第十八條 裝修現場管理

    1、業主和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物業服務中心備案登記的項目及范圍進行裝修,對于未申報備案登記的施工項目,除責令恢復原樣外,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2、裝修施工必須在申報登記的單元內進行,不得占用本體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包括天臺、樓道)進行加工作業。

    施工作業期間,進戶門必須關閉,防止灰塵、噪音擴散,影響他人。

    3、需在大廈外地面使用水、電切割材料或預制構件的,需填報《臨時用水用電申請表》,經物業服務中心審批同意后,由物業服務中心專業人員接駁水電。

    嚴禁私自接駁公用水、電及亂接亂拉電源線。

    4、每日施工完畢,務必關妥所有門窗、水龍頭及電閘,并經施工負責人檢查后方可離開。

    不得發生水浸,以免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電梯等公共財產損失。

    第十九條 施工消防管理

    1、業主和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消防管理規定,作業現場應至少配備2只滅火器,完善防火措施。

    2、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或燒焊作業時,必須到物業服務中心處填報《動火作業申報表》,經審批后由施工單位安排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嚴格按規定程序操作,現場應有完善的防火措施和足夠的滅火器材,并落實專人現場監管安全。

    3、禁止施工人員在裝修戶內使用液化石油氣、煤油爐、電爐等做飯,晚上禁止裝修工人在小區內留宿。

    4、禁止施工人員在裝修現場吸煙。

    5、禁止在裝修現場存放天那水、油漆、鹽酸等易燃、易爆、劇毒物品。

    第二十條 施工人員管理

    1、施工人員憑《臨時出入證》出入小區,施工人員在作業現場及小區內任何地方,須隨時佩戴《臨時出入證》,并且僅限于在作業區內活動。

    2、施工人員無《臨時出入證》或冒用他人證件、使用過期證件,將限制進入小區。

    3、施工人員不得騷擾其他住戶,不得影響他人生活或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不準在其他住戶門前逗留、休息。

    4、施工人員不得在小區內高聲喧嘩,不得發生打架、斗毆、賭博及盜竊等違法亂紀行為,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直至送交公安機關。

    5、嚴禁高空拋物,違者重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6、施工人員必須愛護小區內公共設施,遵守小區衛生管理、綠化管理等公眾制度,服從管理。

    損壞公共財物者,除恢復原樣外,將視情況予以處罰。

    7、施工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治安及消防工作,嚴格管理,防止案件發生,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報告物業服務中心。

    第二十一條 材料搬運管理

    1、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從專用通道搬運裝修材料,裝修材料不得長時間堆放在公共地方。

    2、水泥、砂、石、白灰等粉粒材料必須袋裝后搬運,流質材料必須用容器密封后搬運。

    及時清除搬運過程中產生的垃圾和污染。

    3、使用電梯搬運材料時,禁止運載超長、超寬、超重物品,材料須均勻擺放在電梯轎廂;不得用紙、木板等物嵌入電梯門縫內,強制使梯門長時間不能關閉;禁止使用客梯運載裝修材料。

    4、不得對電梯、消防樓梯墻面及樓層公共設施造成損壞,違者將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5、運輸裝修材料車輛進入小區不得污染環境,對容易產生污染的車輛必須經過清洗后方可進入小區。

    第二十二條 裝修垃圾清運管理

    1、裝修垃圾必須袋裝密封后,才能搬出裝修單位,并堆放在物業服務中心指定位置。

    2、業主或施工單位,不得在指定地點外任何公共地方堆放裝修垃圾。

    不得將裝修垃圾放入生活垃圾桶內。

    3、業主或施工單位,必須將裝修垃圾按物業服務中心規定時間搬運到小區指定地點。

    搬運過程中,如對電梯、公共通道造成損壞或污染的,必須恢復原狀。

    4、物業服務中心委托專業單位定期將收集的裝修垃圾清運到政府指定的填埋場處理。

    第二十三條 裝修巡查管理

    1、物業服務中心將派專人開展裝修巡查工作。

    2、施工期間,裝修巡查人員將每天不定時進入裝修單元內檢查有無違章情況、治安和消防隱患,檢查公共設施和裝修秩序。

    若有違章及其它情況,即會提出整改處理意見,業主和施工單位必須積極配合,落實整改。

    若有延誤或拒不執行整改,物業服務中心將采取相應措施,強令整改。

    3、裝修期間,業主或裝修單位造成的公共設施損壞及其它違章整改發生的費用,物業服務中心將在結算裝修保證金時扣除。

    若保證金不足扣款,將追繳相應費用。

    第二十四條 竣工備案

    1、裝修完工后,業主和施工單位須共同開展裝修質量檢查驗收,形成書面驗收意見,雙方簽名。

    2、業主會同施工單位持書面裝修驗收意見到物業服務中心申報竣工備案。

    3、經物業服務中心檢查,如有違章裝修或滲、漏、堵、損壞等情況,業主和裝修單位須按責任修復或賠償,費用也可從裝修保證金中扣除,多退少補;如無違章裝修行為,物業服務中心竣工備案5個工作日內退還裝修保證金。

    第5節 施工單位從業條件

    第二十五條 從事家居裝修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1、辦理了工商、稅務注冊登記。

    2、有固定的辦公地點。

    3、專業技術人員持有市主管部門頒發的上崗證。

    4、持有市主管部門頒發的《承建資格證書》,且本年度審驗合格。

    5、與業主已簽定家居裝修施工合同。

    第6節 違章處罰

    第二十六條 凡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均屬裝修違章。

    第二十七條 若發生裝修違章,施工單位為第一責任人,業主為第二責任人,兩者對裝修違章負有共同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裝修違章,物業服務中心有權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罰。

    1、責令其限期修復、糾正、恢復原狀。

    2、采取扣留、沒收工具的方式,責令停工,賠償經濟損失。

    3、對每項裝修違章,物業服務中心均有權按有關規定從保證金中扣除違約金及賠償金。

    4、對裝修違章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裝修隊在小區的裝修資格,并報請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或訴諸法律追究當事人責任。

    裝飾裝修管理規定【2】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46號

    《 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經第十次部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侯捷

    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對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裝飾裝修的,均適用本規定。

    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裝飾裝修,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的建筑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筑物、構筑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筑活動。

    本規定所稱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并已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

    第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建筑裝飾裝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質量安全監督單位、建設監理單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等,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建筑裝飾裝修應當做到安全適用、優化環境、經濟合理,并符合城市規劃、消防、供電、環保等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的建筑裝飾裝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裝飾裝修工作。

    第二章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報建與許可

    第六條 新建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建筑共同發包的,執行建設部《工程建設報建管理辦法》。

    獨立發包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工程,工藝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裝飾裝修工程,可參照執行建設部《工程建設報建管理辦法》。

    第七條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征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并簽訂協議。

    協議中應明確裝飾裝修后的修繕、拆遷和補償等內容。

    第八條 原有房屋裝飾裝修時,凡涉及拆改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應當按照下列辦法辦理:

    (一)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由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進行審定。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準。

    (二)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人持批準書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并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質量安全監督部門辦理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第十條 對于未辦理報建和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的裝飾裝修工程,有關主管部門不得為建設單位辦理招標投標手續和發放施工許可證。

    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接該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和施工。

    第三章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與承包

    第十一條 凡從事建筑裝飾裝修的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并取得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內承包工程。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無資質證書或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

    第十二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建筑工程共同發包時,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承包。

    獨立發包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或工藝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裝飾裝修工程,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筑裝飾裝修企業承包。

    第十三條 下列大中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發包:

    (一)政府投資的工程;

    (二)行政、事業單位投資的工程;

    (三)國有企業投資的工程;

    (四)國有企業控股的企業投資的工程;

    前款規定范圍內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軍事設施工程、保密設施工程、特殊專業等工程,可以采取議標或直接發包。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方式,由建設單位或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承包雙方,應當按照統一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 發包方不得損害承包方的利益,強迫承包方購入合同約定之外的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第四章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與安全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及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辦事,嚴格執行建筑裝飾裝修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安全技術規范及驗收規范等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十七條 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承接裝飾裝修設計和施工任務。

    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按照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圖紙。

    第十八條 原有房屋裝飾裝修需要拆改結構時,裝飾裝修設計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的安全。

    對嚴重損壞和有險情的房屋,應當先修繕加固,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整棟危險房屋不得裝飾裝修。

    第十九條 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建筑裝飾裝修防火規范。

    完成裝飾裝修施工圖紙設計后,建設單位必須持《施工許可證》和施工設計圖紙,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核準。

    第二十條 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必須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保護人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條 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對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進行質量和安全監督。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必須經質量監督機構認證合格,否則不予驗收。

    第二十二條 實行初裝飾的住宅工程,要嚴格按照建設部頒發的《住宅工程初裝飾竣工驗收辦法》驗收評定。

    第二十三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生重大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包方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的處罰,并可處以裝飾裝修工程造價3%以下的罰款;因責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發包方承擔。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報建的;

    (二)該招標的工程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的;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

    (四)發包給無資質證書的或承包任務與資質證書等級不符的企業的;

    (五)使用未驗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方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施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并可處以裝飾裝修工程造價3%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建筑裝飾裝修資質證書而進行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資質證書許可范圍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

    (四)拒絕接受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監督檢查、驗收的;

    (五)將不合格的材料、設備用于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

    (六)破壞環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賣、轉讓、出借、涂改、復制、偽造資質證書的。

    第二十六條 對未按規定申請批準、未進行房屋安全性能鑒定、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或明顯加大荷載,對原有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修復或賠償,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工作人員不如實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結論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裝飾裝修損壞毗連房屋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九條 因裝飾裝修原有房屋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所列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實施。

    第11篇 裝飾公司工程管理規定

    裝飾公司工程管理規定

    一、安全控制

    安全教育工程部設立分管安全的負責人,負責人和項目經理必須組織項目部有關人員對新工人進行崗前安全培訓,尤其對農民工的教育培訓必須落實責任,未經教育培訓的決不允許上崗。

    教育要結合工程實際情況,落到實處,堅決杜絕“假、大、空”等條款式內容;勞務隊的班前教育,要結合工程的實際進度,按照施工的不同階段和不同施工類別,結合當日施工內容(天氣如雨天、暑期施工和冬季施工)的特點等情況進行,在安全教育的同時項目部技術負責人和項目經理,要組織各工種負責人和安全員進行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冬季施工方案的安全技術交底,周邊環境影響的安全技術交底,高空、臨邊作業的安全技術交底、消防設施的安全技術交底等。

    組織作業人員學習安全施工理論知識、安全施工操作規程、勞動保護知識、消防等知識,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增強自我防范的能力。

    二、安全標志的設置

    施工現場醒目處設置注意安全、禁止吸煙、必須系安全帶、必須戴安全帽、必須穿防護服等標志。

    未固定設備、未經驗收合格的腳手架及未安裝牢固的構件設置禁止攀登、禁止架梯等標志。

    吊裝作業區域設置警戒標識線并設置禁止通行、禁止入內、禁止停留、當心吊物、當心落物、當心墜落等標志。

    電源及配電箱設置當心觸電等標志。電器設備試、檢驗或接線操作,設置有人操作,禁止合閘等標志;臨時電纜(地面或架空)設置當心電纜標志。

    氧氣瓶、乙炔瓶存放點設置禁止煙火、當心火災等標志。

    倉庫及臨時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點設置禁止吸煙、禁止火種等標志。

    滾、剪板等機械設備設立當心設備傷人、注意安全等標志。

    施工現場及辦公室設置火災報警電話標志。

    施工現場“洞口、臨邊”作業處應設置防護欄桿并設置當心滑跌、當心墜落等標志(預留洞口、通道口、樓梯口、樓面臨邊、屋面臨邊、陽臺臨邊、升降口服從項目部統一指揮和安排,如違者處以停工1日,扣發2日人工工資(200-300現場施工作業人員必須統一穿著公司施工裝,統一佩戴安全帽,高空和臨邊作業必須按標準使用安全帶,如違者處罰100確保安全,言行統一,如不尊敬業主,禮貌待人者立即停工,扣發所做工日人工工資(80-150施工現場不準赤胳膊赤腳,不準穿拖鞋,不準穿短褲,不準吸煙,不準隨處便溺,違者處罰50元/次(如出現事故,全部責任自擔)。

    保持現場整潔,嚴禁亂丟亂放,施工現場的材料、工具必須堆放整齊,定點放置,每日施工垃圾施工人員下班前必須清掃干凈,違者處罰50愛護公共財物,不偷、不拿、不損壞,節約用材,計劃下料,不浪費,施工現場必須指定現場保管員,如發現處罰500元/次(如偷、拿,損壞者處以罰款外、以等量價格賠償,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涉及違法犯罪行為移交公安司法機關)。

    施工現場消防器材、消防用水、安全護欄護網、各類臨電設施的安全標示不準隨意拆除。違者處罰100

    五十周歲以上的人員不得從事高空作業,六十周歲以上的不得進入工地現場施工,違反者罰款500元并請出現場。

    如施工工地現場發生火災、觸電、人身傷害等事,如確實是人為或操作不當導致,由違章者全權負責承擔一切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施工過程安全得當,管理人員和勞務班主保證人員及施工現場安全,如發現安全隱患即時糾正,不予糾正者處罰20014所有處罰都設置連帶責任制,所涉及的勞務班組、管理人員按照工人罰款的雙倍進行處罰。

    二、質量控制

    項目質量的控制,實施工程質量控制責任制。工程部對整個工程的質量控制全面負責和統一要求、統一管理。項目部則建立質量控制體系由項目經理帶頭,項目施工員和勞務班組在施工中具體監督和查驗。

    公司分管工程副經理施工員、安全員工程管理部工程部經理項目部項目經理

    三、進度控制

    對施工項目進行進度控制的措施主要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合同措施、經濟措施。

    組織措施主要是指落實各層次的施工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以及具體任務和工作責任,建立進度控制的組織體系;根據施工項目的進展階段、結構層次,專業工種或合同結構等進行項目分解,提前做好施工操作人員、技術、機具、材料、現場的準備;確定進度控制工作制度,如檢查時間、方法、協調會議舉行的時間、參加人等;對影響進度的因素分析和預測。技術措施主要是指采用有利于加快施工進度的技術與方法,以保證在進度調整后,仍能如期竣工。

    技術措施包含三方面內容:

    一是能保證質量、安全,經濟、快速的施工技術與方法(包括操作、機械設備、工藝等);

    二是管理技術與方法,包括:工程記量方法、科學排序方法、進度計劃表(季度計劃、月計劃、周計劃);

    第三方面就是掌握好施工控制節點,各專業間相互交叉作業以及分項工程間的相互協調。合同措施是指以合同形式保證工期進度的實現,即保持總進度控制目標與合同總工期相一致;分包合同的工期與總包合同的工期相一致;供貨、運輸、構配件加工等合同對施工項目提供服務配合的時間應與有關進度控制目標相一致,相協調;中期工程款的支付、尾期工程款的結算也必須把工程完成進度作為標準。

    經濟措施工程施工以合同形式與勞務班組訂立合約,約定工程施工完工期限。如果逾期不能完成,按照總工程款的10%處罰違約金。

    第12篇 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一、施工基本要求

    1、施工前應進行設計交底工作,并應對施工現場進行核查,了解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

    2、各工序,各分項工程應自檢、互檢及交接檢。

    3、施工中,嚴禁損壞房屋原有絕熱設施;嚴禁損壞受力鋼筋;嚴禁超荷載集中堆放物品;嚴禁在預制混凝上空心樓板上打孔安裝埋件。

    4、施工中,嚴禁擅自改動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或改變房間主要使用功能;嚴禁擅自拆改燃氣、暖氣、通訊等配套設施。

    5、管道、設備工程的安裝及調試應在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須同步進行的應在飾面層施工前完成。裝飾裝修工程不得影響管道、設備的使用和維修。涉及燃氣管道的裝飾裝修工程必須符合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6、施工人員應遵守有關施工安全、勞動保護、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規。

    7、施工現場用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現場用電應從戶表以后設立臨時施工用電系統。

    2、安裝、維修或拆除臨時施工用電系統,應由電工完成。

    3、臨時施工供電開關箱中應裝設漏電保護器。進入開關箱的電源線不得用插銷連接。

    4、臨時用電線路應避開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暫停施工時應切斷電源。

    8、施工現場用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2、臨時用水管不得有破損、滴漏。

    3、暫停施工時應切斷水源。

    9、文明施工和現場環境應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人員應衣著整齊。

    2、施工人員應服從物業管理或治安保衛人員的監督、管理。

    3、應控制粉塵、污染物、噪聲、震動等對相鄰居民、居民區和城市環境的污染及危害。

    4、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樓道內的公共空間,封堵緊急出口。

    5、室外堆料應遵守物業管理規定,避開公共通道、綠化地、化糞池等市政公用設施。

    6、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裝,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

    7、不得堵塞、破壞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設施,不得損壞樓內各種公共標識。

    8、工程驗收前應將施工現場清理干凈。

    二、材料、設備基本要求

    1、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應符合設計的要求及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住宅裝飾裝修所用的材料應按設計要求進行防火、防腐和防蛀處理。

    4、施工單位應對進場主要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進行驗收。主要材料應有產品合格證書,有特殊要求的

    應有相應的性能檢測報告和中文說明書。

    5、現場配制的材料應按設計要求或產品說明書制作。

    6、應配備滿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機具設備及檢測儀器。

    7、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應積極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三、成品保護

    1、施工過程中材料運輸應符合下列規定:

    1、材料運輸使用電梯時,應對電梯采取保護措施。

    2、材料搬運時要避免損壞樓道內頂、墻、扶手、樓道窗戶及樓道門。

    2、施工過程中應采取下列成品保護措施:

    1、各工種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損壞其它工種的半成品、成品。

    2、材料表面保護膜應在工程竣工時撤除。

    3、對郵箱、消防、供電、電視、報警、網絡等公共設施應采取保護措施。

    裝飾管理規定辦法(十二篇)

    國家對裝飾有什么管理規定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裝飾管理規定的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裝飾裝修的管理,促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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