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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合同范本

    發布時間:2024-02-28 14:15:01 查看人數:30

    合伙合同范本

    第1篇 合伙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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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伙協議:

    第一條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經營一家餐飲,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合伙名稱、主要經營地:

    名稱:小尤燴菜館 地址:北市場新苑小區

    第三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自20xx年5月21日起,至20xx年5月21日止。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尤俊平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70000元。 乙方邵海宏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70000元。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第五條盈余

    1、 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盈余,按月分配盈余。

    第六條合伙營業的繼續

    1、 如有一方不再繼合伙經營下去,則屬于違約合同,應向另一方補償人民幣70000元。補償后,另一方可以繼續經營本餐飲。經甲乙雙方簽字后,在雙方簽字人員的經營下,不得有其他未簽字人員干涉。

    第七條

    此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具有法律效力,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第2篇 合伙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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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充分發揮雙方各自優勢,實現和諧共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協商一致,決定共同出資成立“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公司”,具體名稱以工商登記機關核準名稱為準)合作經營,達成協議如下:

    一、合作目的

    雙方通過合作,成立以制造、修理、銷售礦用防爆電器為主的企業,實現共贏發展的目的。

    二、新公司概況

    雙方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擬定為“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名稱最終以工商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公司地址在_______________工業園區內,新公司生產經營所需的土地、廠房、設備等向_______________工業園區租賃,租賃價格按市場價格執行。

    三、新公司注冊資本

    新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甲方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51%;

    乙方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

    四、出資形式

    甲乙雙方均采取貨幣形式出資,雙方應于新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登記之日起15日內,將各自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新公司臨時賬戶,并由驗資機構出具相關驗資證明。

    股東不按協議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支付應付金額1%的違約金,并限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五、新公司經營范圍及市場范圍

    公司主要制造、修理、銷售礦用防爆電器及研制開發新產品。新公司初期的主要產品為:礦用隔爆型真空饋電開關、礦用隔爆兼本安電磁啟動器、礦用隔爆型高壓真空配電裝置、礦用隔爆型移動變電站用低壓保護箱、礦用隔爆型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礦用隔爆兼本安組合開關、礦用隔爆兼本質安全型軟起動器等。

    預計新公司第一經營年內產值為_________萬元,第二年達到_________萬元。根據新公司的研發制造能力及市場需求狀況,品種逐年增多,產值逐年增加,效益逐年提高。

    六、雙方的責任

    甲方責任范圍:

    1、負責向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申請營業執照,辦理注冊公司及其他組建事宜。

    2、協助新公司處理生產經營所需的土地、廠房、設備等租賃事項。

    3、按照第三、四條的規定,繳納投資資金。

    4、處理新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的責任范圍:

    5、向新公司提供成套的產品設計、質量標準和生產工藝,保證新公司產品質量符合國家相關行業的技術要求,并協助新公司辦理產品煤安證等相關證件;提供可靠的技術幫助,進行人員培訓,新公司生產初期乙方委派至少三名技術員和五名操作工人到現場協作生產及技術培訓。

    6、按照第三、四條的規定,繳納投資資金。

    7、處理新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七、員工錄用

    新公司所需人員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要求,為員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及時足額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用。

    八、新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進行規范、高效的公司化運作管理。

    2、公司設立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成員五人,其中,甲方提名三人,乙方提名二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長、財務負責人由甲方委派,總經理、總工程師由乙方委派。董事長通過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宜,并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2)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工作。

    (13)執行股東會議和董事會決議。

    (14)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5)提名公司總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16)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4、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三人,其中,甲方提名一人,乙方提名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監事一名,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甲方委派的監事通過監事會選舉產生。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監督公司財務、經營狀況。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有權要求其予以及時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在董事會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監事會人員列席董事會會議。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5、新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總經理由乙方推薦、財務負責人由甲方推薦,經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總經理依據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職權,負責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度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列席董事會會議。

    (9)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九、財務與會計

    1、新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組織會計制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2、新公司按月向公司股東、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報送財務報表。

    3、新公司每個會計年度的稅后利潤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提取法定公積金。經股東會決議,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剩余部分的處置方案由董事會提出,經股東會審議批準后執行。

    十、保證與承諾

    1、雙方保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新公司的設立活動,任何一方不得以發起設立新公司為名從事非法活動。

    2、雙方保證及時提供為辦理新公司設立申請及登記注冊所需要的全部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并承諾對本次合作中存在的重大遺漏、虛假陳述和故意隱瞞等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3、乙方保證提供本次合作所涉及的核心技術及管理等方面的支持,保證生產的產品取得相關管理部門認證證書,使所生產產品具備核心競爭力參與市場競爭。

    4、雙方保證其本次設立公司出資的合法性,并保證簽署本出資協議時該投資行為已獲得所需的股東會或者董事會表決同意、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

    十一、終止和清算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條款執行新公司的終止和清算事宜。

    十二、不可抗力

    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因而無法執行合同條款。受阻的一方應通過傳真和電傳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在十五天之內提供事件的詳細情況,說明無法實施合同或推遲執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條款的原因。根據事件對執行合同的影響,雙方可通過協商,確定是否終止合同,或減免責任,或推遲執行合同。

    十三、保密責任

    協議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其他方的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保密期限為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十年。

    十四、違約責任

    協議雙方應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因一方未按期或未足額繳納出資導致公司不能成立時,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守約方的經濟損失。

    公司的設立費用以實際發生的費用為準。公司依法成立后,該設立費用經公司股東會確認后由公司承擔。公司因故未能設立時,已支付的設立費用由導致公司不能成立的責任方承擔,如不因任一方的責任造成公司不能設立的,由雙方分擔。

    十五、通知

    1、根據本協議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通過傳真、郵寄或當面送交方式傳遞。

    2、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1)甲方通知或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通知或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協議的修改與解除

    1、協議修改必須經雙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單方所作的修改、添加等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對本協議所作的任何修改,須經協議雙方在書面協議上簽字并經原審批機構批準后方能生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協議:

    (1)經雙方協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本協議目的。

    (3)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或不遵守本協議內容。

    (4)一方延遲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5)乙方延遲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協議目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具備上述情形,守約方可向違約方發出書面解除合同通知書,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十七、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八、本協議生效及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依公司章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公司章程、有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各方友好協商并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的授權代表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即生效。

    3、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協議雙方各執_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

    合同履行地:_______________ 合同履行地: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_日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_日

    第3篇 合伙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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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協議 樣本

    參考須知:

    一、制定合伙協議前,全體 合伙人 和法人或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及全體合伙人和法人或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共同委托的 合伙企業 登記 代理 人應當閱讀過《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伙企業法 》并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二、本協議樣本是高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合伙企業登記而擬訂的,僅供申請人參考,并非強制使用。申請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企業協議。

    三、申請人借鑒本協議樣本時,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八條、第六十三條所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余條款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刪減;合伙人也可以根據情況對本章程樣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記載事項。但是,所增刪的條款或者修改的內容不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規 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

    四、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注”的地方,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后去掉所“注”內容。

    有限合伙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合伙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協議。

    第二條 合伙企業是由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 組成的 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 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 合伙企業債務 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全體合伙人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 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企業的目的與 經營范圍

    第七條 合伙企業的目的:通過合伙,將有不同資金條件和不同技術、管理能力的人或企業組織起來,集中多方力量共同從事經營活動,相互彌補各自的缺陷,實現一方在一定期限內難以實現的經營目的,分享經營所得。

    第八條 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但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合伙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于全體合伙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伙企業由 個合伙人共同出資設立,其中普通合伙人 個,有限合伙人 個。

    普通合伙人:

    姓名或名稱 住所

    有限合伙人

    姓名或名稱 住所

    (注: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企業、 上市公司 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 知識產權 、 土地使用權 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評估作價方式為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注: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經評估和協商,合伙人的姓名(名稱)、合伙性質、出資額、出資方式、繳付期限如下: 單位:萬元

    姓名或名稱 合伙性質 出資額 出資方式 繳付期限

    (注: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等;繳資次數超過兩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此條自擬(注: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二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委托 個普通合伙人(注: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注:可規定季、半年、年度)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第十三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注:此辦法可另作約定)。本協議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4篇 合伙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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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合伙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太原市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號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 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____________

    第四章 出資總額:____________萬元

    第五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伙人共____個,分別是: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

    住所(址):太原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號

    證件名稱:身份證證件號碼: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

    住所(址):太原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號

    證件名稱:身份證證件號碼: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

    住所(址):太原市____________街________號

    證件名稱:身份證證件號碼: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 ________%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擔: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二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三條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四條 執行事務合伙以人可行使下列職權:

    (一)應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二)委派其他人代表本合伙企業對外進行業務聯系;

    (三)制定合伙企業的經營計劃,財務計劃;

    (四)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人事任命、報酬事項;

    (五)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事務合伙人如違反本合伙協議以及越權行事,其他合伙人有權提出異議;合伙人提出的異議未糾正的,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終止其執行合伙事務,并實行一人一票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決定企業事務。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布死亡。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五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

    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七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

    第十八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第八章入伙與退伙

    第十九條 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xx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 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

    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二十四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二十五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但本合伙企業必須保證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及相關責任:

    有限合伙人入伙,需經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人伙對入以前的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八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合伙的營業期限為________年,從合伙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三條本協議登記機關留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復印件),企業留存一份(復印件)。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5篇 合伙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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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本著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就有關合伙經營生豬養殖場事宜,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伙經營協議,條款如下:

    第一條、協議訂立雙方

    (合伙人)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 地: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 地: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 地: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合伙經營項目

    1、合伙經營項目:__________________ 。

    2、 名稱定為_______ 生豬養殖場 實際出資由甲乙雙方承擔,相關工商登記手續甲乙雙方應相互配合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前辦妥。

    3、合伙期限為__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止。

    第三條、出資額、方式

    1、__________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________萬元。

    2、__________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________萬元。

    3、__________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________萬元。

    4、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 ________萬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同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四條、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__________________本項目所得,以三方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2、債務承擔:__________________合伙債務,先由合伙項目財產償還,該財產不足清償時,以三方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五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入伙:

    1、需承認本協議;

    2、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3、執行本協議規定的權利義務。

    退伙:

    1、需要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

    3、退伙需提前 _______個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5、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一方若要求獨立經營必須主動折現認購另一方份額,認購價格以成本加當年收益之和的 ______________%為準。

    第六條、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審查本項目經營管理甲方的權限是:

    1、對外開展業務,對外訂立合同;

    2、決定生產項目、經營方針、長遠發展規模;

    3、負責合伙的財務及帳戶資金進出;

    4、合伙帳、財務預算并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

    5、決定本項目中各職司的勞動報酬以及報酬核算原則;

    6、審改技術改造措施,決定處理重大突發事件的方案;

    7、生豬飼料的生產控制,確立銷售方向以及銷售時機等;

    應每屆事務年終,以及營業損益計算書交付合伙人共同查核。

    二、三方的權限是:

    1、對外開展業務,對外訂立合同;

    2、負責養殖場的業務跟進,債務催討等;

    3、檢查養殖場的帳冊及經營情況;

    4、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5、整理日常規則并且定期交付生產管理中產生的收支賬目明細與甲方。

    6、負責勞動生產管理,或經雙方商定另外指派。

    7、負責生產中xx原料的采購運輸.

    8、協助銷售過程中的執行事宜。

    三、三方共同義務:

    1、對外簽訂合同均需以養殖場名義加蓋公章后生效;

    2、勤勉開拓業務,努力擴大養殖場的資產及經營規模。

    3、精心作業,合理分配資源,正確把握市場,努力使本項目的效益最大化。

    4、合伙人一方提供的經營管理技術等商業秘密,另一方在未取得同意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開或透露。

    第七條、合伙協議的變更及終止

    1、三方認為變更與解除本協議符合雙方共同利益,則經三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2、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1、合伙期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養殖場違反法律被依法撤銷;

    3、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比例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則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部分,由合伙人按投資比例承擔。

    第八條 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友好協商解決,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應當訴諸法院。

    第十條 本協議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或修改的內容和本協議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第6篇 合伙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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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維護事務所、 合伙人 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伙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師法》及其他法律、 法規 、規章的有關規定,全體合伙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根據財政部《合伙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試行辦法》,事務所由××××等×人合伙設立。

    第三條 事務所中文名稱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事務所法定地址:

    電話:

    郵政編碼:

    第四條 事務所經(批準機關和批準文件名稱)批準,依法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其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職業道德,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督。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事務所的性質為合伙事務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 無限連帶責任 。

    第六條 經批準設立的事務所即是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按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 事務所的經營期限為×年(注:不少于20年),自事務所的 營業執照 簽發之日起計算。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事務所經營期限屆滿未向審批機關申請終止經營視同延長經營期限。

    第八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并按協議規定的程序表決通過后,向政府部門辦理報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章 事務所的宗旨、目標和 經營范圍

    第九條 事務所的宗旨: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在經濟活動中的鑒證和服務作用,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 事務所的經營目標是,在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領導下,將事務所發展為具有一定規模和較高執業水平的合伙事務所,為社會經濟發展作貢獻。

    第十一條 事務所的經營范圍是:(注:事務所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填寫)

    (一)審計業務:包括審查會計報表;驗證資本;辦理企業合并、分立、 清算 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基建預決算審計;工程造價咨詢、招 投標 代理 ;其他審計業務。

    (二)資產評估:企業整體評估;單項評估包括:房地產、機器設備、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評估咨詢服務。(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三)稅務代理;(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四)工程造價咨詢、工程預決算、招投標代理;(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五)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會計管理咨詢;設計會計制度;擔任非鑒證客戶會計顧問;為非鑒證客戶代理記帳;項目可行性研究和項目評價;其他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培訓財會人員、會計帳冊憑證、會計電算化軟硬件用品的銷售等)。

    (六)當事人委托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合伙人出資

    第十二條 事務所合伙人構成如下:(略)

    第十三條 合伙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元(大寫)。各合伙人認繳總額和所占比例如下:(略)

    第十四條 出資方式(由合伙人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 各方出資額應在合伙人大會批準(新設立的事務所則應在審批機關同意成立事務所批文下達后)一個月內繳足。

    第十六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不低于法定限額)出資額。合伙人出資的增減須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同時,在辦妥變更手續后15日內將有關資料報省、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十七條 合伙人不得私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也不得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出資。

    第四章 合伙人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合伙人權利

    (一)參加合伙人會議,按本協議規定行使表決權;

    (二)被選舉為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委員;

    (三)對事務所的財產享有收益分配權;

    (四)有權按規定查閱事務所財務帳冊和其他會計資料;

    (五)對事務所事務執行的質詢異議權;

    (六)監督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九條 合伙人的義務

    (一)及時交納出資;

    (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 合伙協議 ;

    (三)遵守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謹慎執業;

    (四)認真完成合伙人大會、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交給的工作任務; (五)保守事務所的經營、財務秘密;

    (六)涉及事務所利益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合伙人會議報告;

    (七)合伙人不能成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股東)或其他負無限連帶責任經濟組織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事務所性質相同或相近的業務,不得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與事務所進行買賣、借貸以及從事與事務所利益有沖突的活動;非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事務所的財產向外提供擔保。 合伙人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所得的收入應當歸事務所所有,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從事正常經營活動,由事務所承擔 民事責任 。合伙人在從事與事務所經營有關的活動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使他人遭受傷害或財產損失時,首先由事務所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先由該合伙人承擔,再由其他合伙人承擔。其他合伙人在對外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該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的個人行為,事務所及其他合伙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事務所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注:合伙人必須在合伙協議中約定比例分配和分擔,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償還合伙 債務 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勞保待遇,由合伙人根據事務所發展狀況,結合其他員工待遇一并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人身保險、意外保險以及 醫療保險 、 養老保險 等按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事務所存續其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事務所經營積累的財產以及所有以事務所名義取得的其他財產權益均為事務所財產,由合伙人共有。

    第五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的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證書(在符合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吸收事務所執業所必須的具有其它執業證書人員);

    (二)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專職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滿五年;

    (四)年齡在60周歲以內;

    (五)以往3周年內沒有因執業質量、職業道德問題受到刑事處罰或主管財政機關的 行政處罰 ;

    (六)在注冊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

    第二十七條 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可以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入伙必須簽訂書面入伙協議。

    第二十八條 新入伙的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新入伙的合伙人對入伙前事務所的帳面債務及或有負債 承擔連帶責任 ,但其在對外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原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九條 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認為必要,可以對事務所資產進行評估,以決定新合伙人入伙出資額及權益比例。

    第三十條 合伙人退伙后,對退伙前事務所的債務(包括或有負債),仍應與其他合伙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批準成立起×年內(注:不少于5年)一般不得主動提出退伙,如因特殊情況退伙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事務所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時財產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當年紅利另計),價款歸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三條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當然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

    (二)合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合伙人在事務所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四)離開事務所,不再是事務所的員工;

    (五)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上列事實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其退伙時財產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當年紅利另計),價款歸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四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要求其退伙:

    (一)未履行出資協議;

    (二)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行政處罰;

    (三)被吊銷執業資格;

    (四)因違反行業執業規范的有關規定,喪失職業道德,產生惡劣影響的;

    (五)有意違背協議的規定或嚴重違反事務所規章制度,采取不合作態度,給事務所帶來嚴重后果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協議第十九條(七)款規定的情形;

    (八)其他嚴重損害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上述原因被除名的,其退伙時財產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當年紅利另計)。合伙人被除名后,其合伙權益必須扣除其給事務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部分。其權益不足補償損失時,應以其個人財產補足。

    第三十五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退伙:

    (一)達到事務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因健康等原因或喪失工作能力不能執業時;

    (三)不能勝任合伙人應承擔的專業責任與經營管理工作;

    (四)其他必須退伙的情形。 退伙時財產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所占份額計算(當年紅利另計)。

    第三十六條 退伙人應得權益,原則上應以現金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事務所應與其簽訂支付協議,并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的利息。

    第六章 組織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的職權為:

    (一)決定事務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二)審議批準事務所合伙人的加入、退伙、除名;

    (三)決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四)選舉、更換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

    (五)決定事務所名稱的改變;

    (六)決定修改合伙人協議和事務所章程;

    (七)決定事務所的終止及批準本所的清算方案;

    (八)決定轉讓、處分事務所知識產權或購買、處分事務所不動產;

    (九)決定設立分所或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合并;

    (十)決定增資、減資;

    (十一)制定和修改事務所內部規章制度;

    (十二)通過事務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工作計劃;

    (十三)其他需要合伙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本條第(五)、(八)款規定事項需要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款項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合伙人會議合伙人到會人數達到合伙人的四分之三時為有效會議。

    合伙人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每年的定期會議為兩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遲和提前的時間均不得超過一個月。合伙人會議的內容和決議必須作書面記錄,參加會議的合伙人必須簽名。主任會計師和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提議召開合伙人會議。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議時,合伙人會議必須召開。

    第三十九條 事務所設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由全體合伙人選舉產生,是事務所經營管理機構。管理委員會由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副主任會計師)和其他委員等若干人組成。

    第四十條 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決定合伙人內部組成分工;

    (二)事務所部門設置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及業務標準、程序;

    (四)擬訂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決算及利潤分配方案;

    (五)制定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及工作規則;

    (六)決定重大資產購置及處理;

    (七)擬訂對外重大合同、協議的簽訂草案;

    (八)擬訂事務所增、減資草案;

    (九)擬訂合伙人協議、事務所章程修改草案;

    (十)擬訂分所的設立及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合并草案;

    (十一)業務報告出具的最終決定權。

    第四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員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可以提議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無特殊原因,會議應當召開。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提議召開時,會議必須召開。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通常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委員。

    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全體委員出席方可舉行,主任或其他委員無故拒絕召集、參加會議時,五分之四以上委員可以召開會議。委員困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可書面委托其他委員代為行使表決權。管理委員會應當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名。

    除業務報告的出具須經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全體委員一致同意以外,會議討論的其他事項須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二條 事務所主任會計師是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合伙人管理委員會選舉產生,任期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三條 主任會計師的職責:

    (一)對外代表事務所行使授權范圍內的職權;

    (二)主持召開合伙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

    (四)提出內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人選;

    (五)根據事務所內部財務管理規定行使財務審批權;

    (六)合伙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授權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四十四條 事務所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制度,組織會計核算。

    第四十五條 事務所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六條 事務所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記帳采用借貸復式記帳法;固定資產折舊采用直線法;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攤銷;遞延資產采用分期攤銷。

    第四十七條 事務所制定以下主要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工資、獎金分配制度;費用報銷審批制度;財產管理制度;財務審計制度;會計憑證、帳薄、報表管理與歸檔制度等。

    第四十八條 事務所財務部門每月應向主任會計師提交月財務報告,每半年向合伙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提交財務報告,年終向全體合伙人提交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事務所的合伙人可以在每個月的月末查詢事務所的財務情況。

    第四十九條 事務所根據有關規定,按期編制月度、季度會計報表、納稅報表和其他需要上報資料。同時,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審計。

    第五十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各項基金。按時清繳各項稅款、協會會費、勞動保險及其他應繳款項。事務所可以用風險基金購買職業責任保險。

    第五十一條 利潤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當年利潤在彌補完上年度累計虧損后尚結余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以并入本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三)年度利潤總額在扣除所得稅后利潤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不低于30%)后,其剩余利潤可作分配。

    第八章 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二條 事務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人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的;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務所只剩一名合伙人;

    (四)事務所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

    (五)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事務所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三條 事務所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依法通知和公告債權人。在未進行清算前,不得處理事務所財產。

    第五十四條 事務所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事務所解散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五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事務所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事務所未了結的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事務所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事務所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六條 事務所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事務所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事務所所欠稅款;

    (三)事務所的債務;

    (四)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第五十七條 事務所財產清償債務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平均(或按出資比例)分配。事務所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合伙人以個人財產平均(或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五十八條 事務所解散后,原合伙人對事務所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五十九條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事務所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事務所注銷。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協議自事務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執行。

    第六十一條 經合伙人大會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本協議,修改、補充后的協議效力高于修改前的協議。 經合伙人大會同意,必須對協議修改的幾種情形:(一)《中華人民共和國 注冊會計師法 》或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后,協議規定的事項與其相抵觸;(二)事務所情況發生變化與協議記載事項不一致;(三)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條 本協議由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經營過程中的爭議、糾紛,應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和以事業為重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事務所存檔一份,省財政廳、注協各一份。

    合伙人簽名:

    年 月 日

    第7篇 合伙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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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x年x月x日出生,現住址:x市(縣)x街道(鄉、村)x號

    合伙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況)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項目名稱),總投資為x萬元,甲出資x萬元,乙出資x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x%、x%。

    第二條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x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第8篇 合伙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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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合伙名稱、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合伙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

    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___(姓名)以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適用于規模小的合伙企業。)

    (二)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伙債務;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__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第9篇 合伙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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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 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___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④支付合伙債務;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人的權利:①參予合伙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伙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簽訂合同。

    5.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伙期屆滿;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并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

    第10篇 合伙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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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誠信、友好、互助的原則,簽定本入股合同。甲乙雙方均得按以下條款執行雙方職責,履行此約:

    一、入股時間: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計年。

    二、入股方式:

    乙方以現金股/技術股方式入股。

    三、入股金額:

    乙方出資共計人民幣元,計股;技術股折合人民幣元,計股。

    四、入股金資產計算:

    按人民幣元為總資產(以簽約當日核算計),共計100股(此為原始股)。

    甲方占股,乙方占股。

    五、分紅:

    1、每月日為分紅日,同時召開股東會議。

    2、紅利按每月純利潤之金額分配。

    六、退股、中途退股:

    1、乙方技術股屬虛擬財產,不參與退股計算;

    2、由于本協議是資金入股合作,所有權在甲方,為防不測在企業無法正常運轉情況下,為了保證乙方投入股金不受影響,以甲方作為乙方投資風險保證金折舊后折價給乙方予以賠償元的入股金。

    3、公司處于盈利狀況時,乙方按以下方式退股:

    a、合同到1/3時;按當時入現金股金額之1/3退還,已分紅利亦按1/3計算。

    b、合同到2/3時;按當時入現金股金額之2/3退還,已分紅利亦按2/3計算。

    c、合同到期時;按退股當時(日)之前12個月之平均純利潤乘以18個月,作為總資產計算標準,再按現金股股數退還。

    七、純利潤:

    每月營利(總業績)扣除所有應支出后,再扣除行政管理費、折舊提攤費(以3年為計算準則,作為裝修及硬件設備更新之用),是為當月純利潤。

    八、其他:

    1、乙方在與甲方合同期內,不得與任何人在區域內做任何營利性投資。

    2、乙方在合同期滿后,若未續約,則在合同期滿后,一年內,不得在當地開設。

    3、卡金在未消費前,不列入每月業績賬,由公司保管保存,以維護顧客信用。

    4、每月財務,由甲方保管,乙方監管,每月核算簽字后,分紅。

    九、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甲、乙雙方同意后更正。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兩分合同同時具有法律效應。雙方方式爭議可在人民法院訴訟或合同簽訂所在地仲裁解決。

    十二、補充內容: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簽約地點:簽約地點:

    (蓋章或按印)(蓋章或按印)

    簽約日:簽約日:

    合伙合同范本

    甲方: 身份證號碼:乙方: 身份證號碼:甲、乙、雙方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伙協議:第一條合伙宗旨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經營一家餐飲,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第二條合伙名稱、主要經營地:名稱:小尤燴菜館 地址:北市場新苑小區第三條合伙期限合伙期限為自20xx年5月21日起,至20xx年5月21日止。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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