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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設備操作規范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23 11:00:21 查看人數:36

    起重設備操作規范制度

    第1篇 起重設備操作規范制度

    無載荷情況下,接通電源、開動檢查各運轉機構控制系統和安全裝置,均應對靈敏準確;

    1、開車前,必須提示或報警。操作中接近人時,亦應提示或報警;

    2、操作中,對緊急停車信號,無論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3、當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如電源斷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時,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后才可閉合主電源;

    4、工作中突然斷電時,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

    5、進行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當班人員;

    指揮物體翻轉時,應使其重心平穩變化。多人綁掛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7、物品重量不清不準起吊,不準超過起重機額定載荷起重、不準吊拔埋置物及斜拉、斜吊物品;

    8、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限位器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時,不準起吊;

    9、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準起吊;

    10、作業地點昏暗,無法看清場地和被吊物時,不準起吊;

    11、起重機(包括葫蘆)嚴禁載人作業,重物下嚴禁站人,吊重運行時不得從有人的上方通過;

    12、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地吊運;

    13、起重機(包括葫蘆)使用完后,嚴禁鋼絲繩處于松弛狀態;

    14、不得利用限位器停車,不得在吊起重物時調整制動器、進行檢查和維修;

    15、所吊重物不得長期懸停空中;

    16、使用中如有異常響聲,應遵循先停車、后檢查,排除故障后再開車的程序.

    第2篇 起重設備、機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確保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使用安全,防止各類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風電場范圍內的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安全管理制度。

    3 引用標準: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4內容

    4.1職責:

    4.1.1風電場專業庫房管理員負責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使用安全的管理,安全員負責建立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使用安全的管理臺帳和檔案記錄。

    4.1.2風電場專業庫房管理員負責對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進行統一標識,定期進行外觀檢查(時間間隔不超過30天)和發放前的檢查,并確認是否完好。

    4.1.3借用人應在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出庫前進行外觀檢查,并確認該工器具完好可用。

    4.1.4風電場安全員負責對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的定期檢驗工作(時間間隔不超過6-12個月)。

    4.1.5風電場專業人員負責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的維修工作,不能維修的交安全員統一聯系外部維修單位進行維修或更換。

    4.1.6風電場安全員負責監督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檢測、檢驗工作,專業庫房管理員負責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的保管、檢查和維修等工作。

    4.1.7按公司計劃統一采購、管理和大修;由租借部門負責租借和管理,保證起重機械 、小型機械的性能完好,各租借部門負責使用、維護、修理、檢查、安全部門監督指導。

    4.1.8在2000元以下的小型工器具,起重作業工器具、吊具由物質部門按公司計劃統一采購、管理、租借或發放。

    4.1.9起重機械 、小型機械由物質部門供應,安全部門負責進行檢查,驗收、報廢工作,必要時邀請同級技術、質檢部門參加驗收。

    4.1.10安全監督部門負責對小型機械工器具、吊具生產廠家、供應商的選擇、評審和監督檢查工作。

    4.2定義;

    a.小型機械是指施工班組獨立使用的除施工設備以外的施工機械。安裝小型機械,坡口機、套絲機、往復機、彎管機、切割機、太鉆、砂輪機等

    b. 小型機具是價值在2000元以下,能獨立發揮作用的需動力或無需動力的機器、工具。

    c.起重作業工器具,吊具是指起重繩索、索具、吊帶、吊具起重鉗、卸扣、吊鉤、吊環、鋼絲繩夾、起重滑車、各種倒鏈(平拉葫蘆、千斤頂)等。

    e. 起重機(crane)屬于起重機械的一種,是一種作循環、間歇運動的機械。一個工作循環包括:取物裝置 從取物地把物品提起,然后水平移動到指定地點降下物品,接著進行反向運動,使取物裝置返回原位,以便進行下一次循環。

    f.起重機械由起升機構(使物品上下運動)、運行機構(使起重機械移動)、變幅機構和回轉機構(使物品作水平移動),再加上金屬機構,動力裝置,操縱控制及必要的輔助裝置組合而成

    4.3采購要求;

    a.物質供應部門必在國家定點正規生產廠家單位或信譽較好的供應商采購,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合格的小型機械,工器具和零件在同等價格以上優先考慮。

    b.起重作業工器具的采購必須是經公司有關避免確定的廠家。

    4.4機具使用要求;

    a.機具應由了解其性能并能夠熟悉操作知識的人員操作。

    b.機具的轉到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銳部分應裝設防護罩或遮攔,轉動部分應保持潤滑。

    c.機具的壓力表、電流表、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等檢測儀表,以及制動器、限制器、安全閥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凡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或已損壞的應停用,安全防護裝置完全閥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凡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或已損壞的應停用,安全防護裝置恢復完善后方可使用。

    d.機具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嚴禁使用已變形、已損壞、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機具。5.機具應按其出廠說明書和名牌的規定使用。必須超名牌使用時,應經核算,采取措施并經試驗確認安全可靠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使用。

    e.電動工具必須接地良好,并安裝漏電保護器。

    f.機械操作人,在機械運轉中,不得打鬧、閑談、吃臨食、不得酒后開機,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隨時注意和檢查機械各部分運轉情況,發現異常現象及時停機處理。如發現機械存在影響安全方面的缺陷并不能立即排除時,應立即報告,推延不報或硬性使用的,操作者應為事故負責;有關專業接到報告后妥善處理,否者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g.每臺小型機械、工器具應在醒目位子貼掛簡明的安全操作規程,說明主要操作規程和安全注意事項及負責人。

    h.小型起重工器具、吊具:1.一般鋼絲繩應符合gs1102的規定并有產品檢驗合格證。2.鋼絲繩應防止打結或扭曲;切斷鋼絲繩應防止繩股散開的措施;鋼絲繩應保持良好的潤滑狀態。潤滑劑應符合該繩的要求并不影響外觀檢查;鋼絲繩每年浸油一次。3.鋼絲繩不得直接套掛連接,應按規程、規定連接。4. 鋼絲繩不得直接套掛連接,其許可應力不得大于0.98kn/cm2,用作綁扎繩時,允許用應力應減低50%。5.卸扣的使用不得橫向受力,卸扣的銷子不得扣在活動性較大的鎖具內。不得使卸扣處于吊件的轉角處,必要時應加襯墊并使用加大規格的卸扣。

    4.5滑車:

    a滑車應按名牌規定的允許的載荷使用。如無名牌、則應經計算和試驗后方可使用。

    b.滑車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如發現吊鉤磨損達到原尺寸的10%,槽地磨損3mm以上,以及有裂紋、輪緣破損等情況著,不得使用。

    c.在受力方向變化較大的場合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吊環式滑車;如采用吊鉤式滑車,必須對吊鉤采取保險措施。

    d.使用開門式滑車時,必須將開門得鉤環鎖緊。

    4.6起重機器機具管理制度:

    a.起重設備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經考試合格的人員員使用.起重機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負荷,不準超過銘牌規定。

    b.起吊,搬運大型或精密試驗設備(試品)應事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由有經驗的專人負責領導進行,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熟悉起吊搬運方案和安全措施.起吊搬運時只能由1人指揮.

    c.各式起重機的技術檢查,每年至少1次.應檢查有無保險裝置,聯鎖裝置和防護裝置是否完好;檢查繩索,鏈條,吊鉤,齒輪和傳運裝置的狀況與磨損程度和固定物狀況;對電力傳動的起重機,還應檢查接地狀況。

    d.起吊工作開始前,應由工作負責人或指定專人檢查工具,機具及繩索質量是否良好,起重機械的載荷,制動,限位,聯鎖及保護等安全裝置必須靈活可靠,不符合要求者嚴禁使用。

    e.起重物品必須綁牢,吊鉤鋼絲繩應垂直掛在物品的重心上.禁止使用吊鉤斜著拖吊重物.起吊重物稍一離地,就須再檢查懸吊及捆綁情況,確認可靠后方準繼續起吊。

    f.工作人員不得隨起吊物升降.起重機正在吊物時,任何人不準在吊物下停留或行走,起重現場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4.7檢查、維護、試驗:

    a. 起重機械、小型機械、工器具及起重工器具、吊具應有專人進行檢查、維護、試驗、并應隨機掛貼安全操作牌。

    b.應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堅定。修復后的起重機械 、機具應經試轉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c.維修、調整必須在停機后進行。

    d.待修與完好的起重機械 、小型機械、工器具必須存在干燥、無害氣體和腐蝕性化學品場所并用標簽或色標加以區別。

    4.8下列情況必須報廢:a.以檢查、試驗及修理后起不到使用要求的。b.修理費用已超過重新采購和制造價格。

    第3篇 起重機械設備驗收等級制度

    一、成立以項目部總工程師為首,設備物資部、工程部、質檢部、安全負責人參加的項目部審核驗收小組,其組成成員如下:

    組長:謝元成副組長:蔡中映

    組員:賴喜文 吳傳海陳啟陽

    起重機械和設備設施進場時,要求指定操作人員到設備物資部申請等級注冊。

    二、 在施工作業前,必須經過項目部審核驗收小組的審核驗收,只要內容有:

    1、指定操作人員的身份證,《安全操作證》機動車輛運輸類經公安交警審查合格的《機動車輛駕駛證》、《機動車輛行駛證》及身體健康狀況。

    2、應有的設備合格證或使用許可證,其動力部分、卷揚機、液壓裝置等符合國家的有關技術規程的規定。

    3、應有信號裝置、安全防護裝置、安全警示標志齊全可靠。

    4、起重機械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限制器、限位器或行程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

    5、起重機械使用的鋼絲強,具有有效的產品技術性能和質量證明文件。

    6、起重機械的吊鉤、吊環完好無損,設備的自動控制屏,設備的制動裝置完好齊全,靈敏可靠。

    7、設備電器的控制屏、線路等規范符合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要求。

    8、當沒有有效的證明文件及規范時,在查看起重機械和設備設施的完好性外,必須經過試驗機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經審核驗收合格后,填寫《起重機械和設備設施驗收簽定意見》單,并編號掛牌方可準入作業。

    四、進入施工作業前,項目部向該設備的負責人或者操作人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五、須與項目部簽訂安全協議,向項目部做出安全保證。

    六、項目安全部將對被啟用的起重機械和設備設施拍照,登記注冊,相關資料復印存檔備查。

    七、未經項目部審核驗收或審核驗收不合格的起重機械和設備設施,不準進入施工現場作業,經檢查發現,將對其部門和操作人員進行處罰,并責令其停工整改或退場。

    第4篇 含起重機械、壓力容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一、特種設備崗位職責:

    (二)、車間設備主任及設備管理人員職責。

    1、組織貫徹執行上級部門關于特種設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

    2、全面負責車間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車間特種設備管理體系,制定規章制度,并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4、制定特種設備定期檢驗計劃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經常深入現場,查看特種設備使用狀況。

    6、組織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組織做好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基礎工作,建立特種設備技術檔案。

    8、抓好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技術素質。

    (二)、車間操作人員職責。[找材料到文秘114 wenmi114.com-wenmi114.com-網上服務最好的文秘資料站點]

    1、認真執行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防止超溫、超壓、超載運行,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3、健全安全生產,經常檢查安全附件的靈活性和可靠性。

    4、按時定點,定線巡回檢查。

    5、認真做好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

    6、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脫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事情。

    7、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特種設備操作證才能上崗。

    二、特種設備維護保養制度。

    1、特種設備的維護與保養必須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和堅持日常保養。

    2、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拆除和損壞特種設備安全附件。

    3、操作人員在正常操作狀態下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并及時匯報設備主管。

    4、認真執行巡回檢查,及時填寫操作記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5、保持特種設備整潔和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

    6、開展“完好設備”及“無泄漏”活動,實行日常維護和日常保養的雙包責任制。

    三、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制度。

    (一)特種設備發生事故時,必須按國家《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二)特種事故發生后,應立即向上級部門上報,按《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救援,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措施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

    2、事故發生地點。

    3、事故發生時間。

    4、事故設備名稱。

    5、事故類別。

    6、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四、特種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一)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在下列情況下,操作人員應發生警告信號。

    (1)起重機啟動后即將開動前。

    (2)在起吊、下降吊物時。(汽機房橋式起重機)。

    (3)吊物在吊運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員時。

    (4)起重機在吊運通道上方吊物運行時。(汽機房橋式起重機)。

    (5)起重機在吊運過程中設備發生故障時。

    2、不準用限位器作為斷電停車手段。

    3、嚴禁吊運的貨物從人頭上方通過或停留,應使吊沿吊運安全通道移動。

    4、起重機司機要做到“十不吊”。

    (1)指揮信號不明確或違章指揮不吊。

    (2)超載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綁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動作不靈敏、失效不吊。

    (6)工具埋在地下與地面建筑物或設備有鉤掛不吊。

    (7)光線陰暗視線不佳不吊。

    (8)菱角物件無防切割措施不吊。

    (9)斜拉歪線工件不吊。

    (10)危險物品(如氧氣瓶、乙炔瓶)不吊。

    7、起重機完畢后,應遵守的規則。

    (1)應將吊鉤升至接近上極限位置的高度,不準吊掛吊具、吊物(汽機房起重機)。

    (2)應將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懸吊。(渣池起重機)

    (3)將起重機小車停放在主梁遠離大車沿觸線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車應開到固定停放位置。

    (4)所有控制品應回零位,將緊急開關斷開,拉下保護柜刀閘。關閉操作室門后下車。

    (5)露天工作的起重機大、小車,特別是大車,應采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大風吹跑。

    (6)操作工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操作本上。

    (二)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

    (1)認真執行壓力容器操作規程。

    (2)加強對壓力容器的巡回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3)加強壓力容器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對安全保護裝置定期檢查和效驗,做好記錄。

    (4)定期安排每年一次的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5)不準帶壓對承壓部件進行焊接,捻縫、緊螺絲等工作。

    (6)壓力容器檢修時,應按要求做好壓力容器的泄壓、與系統隔絕工作。

    第5篇 起重設備管理制度范例

    第一條:各種起重機應裝設,標明機械性能的指示牌,并根據需要安設卷揚限制器,載荷控制器,聯鎖開關等裝置,軌道式起重機應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夾軌,使用前應檢查試吊。

    第二條:鋼絲繩在卷筒上必須排列整齊,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第三條:不得任意更改起重機的性能。

    第四條:操作中要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信號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暫停操作。

    第五條:起吊時,起重物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

    第六條: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平穩,禁止突然制動和變換方向,起吊物件,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下落應低速輕放,防止傾倒。

    第七條:物體起吊時,禁止在物件上站人。

    第八條:建立建全起重機的維修保養,定期檢查,安全操作制度,并教育有關人員認真執行。

    第九條:橋式起重機應設專職司機駕駛,有專人負責掛鉤和指揮(需有操作證)。嚴禁無證駕駛及指揮。

    第十條:起重機的工作地點要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和暢通的吊運通道。禁止吊物從人頭上方越過。

    第十一條:起重機的明顯部位標明最大起重量,禁止超負荷使用。

    第十二條:起重機工作時,禁止上下人員,不準從事檢修工作,禁止從一臺起重機跨越到另一臺起重機上去.除停車檢修外,禁止軌道上走人。

    第6篇 大型起重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 起重設備(塔吊、龍門吊、龍門架等垂直運輸機械)在大修、安裝完工后,必須經安全、設備部門、使用單位按規定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 設備部門要負責起重機械日常的技術管理工作,安全部門負責日常安全監督工作的檢查使用者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

    3. 安全、設備部門及操作者發現起重設備存在嚴重隱患時均有權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主管經理,采取措施整改后方準使用。

    4. 發生設備事故時,使用單位要立即報告設備、安全部門并保護好現場,設備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分析、處理,把處理情況書面報告主管經理,不得隱報、謊報、拖報。

    5. 起重設備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在使用中損壞、缺少的,使用單位、使用者要立即向設備部門報告,設備部門責成有關人員進行修復。

    6. 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當風力大于六級時禁止使用,停止工作后必須把起重機械固定的牢固可靠。

    7. 起重機械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嚴格的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準持證上崗;起重機械要嚴格定人、定機制度,嚴禁無證人員操作超重機械。

    8. 起重機械的操作者,對設備的不安全隱患要隨時向有關領導反映,如反映領導置之不理者,可以拒絕操作。

    9. 設備部門每年至少要對起重機械進行專業檢查兩次并把查出的問題定整改時間、整改人、整改措施,由設備部門監督整改情況。

    10. 設備部門要根據檢修制度,編制年度檢修計劃,確定起重設備的大修、中修或報廢標準,并組織力量實施。

    11.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做到十不吊。

    (1)超額定負荷不吊。

    (2)光線暗淡信號不明不吊。

    (3)吊索捆綁不牢不吊。

    (4)整拉斜掛不吊。

    (5)氧氣瓶、乙炔瓶、有爆炸危險的物品不吊。

    (6)帶梭角物件未墊好不吊。

    (7)被吊物件上站人或物件浮放活動不牢不吊。

    (8)行車吊掛物件進行加工不吊。

    (9)埋在地下死物不吊。

    (10)違章指揮不吊。

    第7篇 特種設備含起重機械、壓力容器 安全管理制度

    一、特種設備崗位職責:

    (一)、車間設備主任及設備管理人員職責。 1、組織貫徹執行上級部門關于特種設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 2、全面負責車間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車間特種設備管理體系,制定規章制度,并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4、制定特種設備定期檢驗計劃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經常深入現場,查看特種設備使用狀況。 6、組織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組織做好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基礎工作,建立特種設備技術檔案。 8、抓好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技術素質。

    (二)、車間操作人員職責。 1、認真執行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防止超溫、超壓、超載運行,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3、健全安全生產,經常檢查安全附件的靈活性和可靠性。 4、按時定點,定線巡回檢查。 5、認真做好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 6、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脫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事情。 7、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特種設備操作證才能上崗。

    二、特種設備維護保養制度。

    1、 特種設備的維護與保養必須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和堅持日常保養。 2、 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拆除和損壞特種設備安全附件。 3、 操作人員在正常操作狀態下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并及時匯報設備主管。 4、 認真執行巡回檢查,及時填寫操作記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5、 保持特種設備整潔和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 6、 開展“完好設備”及“無泄漏”活動,實行日常維護和日常保養的雙包責任制。

    三、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制度。

    (一)特種設備發生事故時,必須按國家《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二)特種事故發生后,應立即向上級部門上報,按《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救援,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措施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 事故發生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 2、 事故發生地點。 3、 事故發生時間。 4、 事故設備名稱。 5、 事故類別。 6、 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四、特種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一)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 在下列情況下,操作人員應發生警告信號。 (1)起重機啟動后即將開動前。 (2)在起吊、下降吊物時。(汽機房橋式起重機)。 (3)吊物在吊運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員時。 (4)起重機在吊運通道上方吊物運行時。(汽機房橋式起重機)。 (5)起重機在吊運過程中設備發生故障時。 2、不準用限位器作為斷電停車手段。 3、嚴禁吊運的貨物從人頭上方通過或停留,應使吊沿吊運安全通道移動。 4、起重機司機要做到“十不吊”。 (1)指揮信號不明確或違章指揮不吊。 (2)超載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綁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動作不靈敏、失效不吊。 (6)工具埋在地下與地面建筑物或設備有鉤掛不吊。 (7)光線陰暗視線不佳不吊。 (8)菱角物件無防切割措施不吊。 (9)斜拉歪線工件不吊。 (10)危險物品(如氧氣瓶、乙炔瓶)不吊。 7、 起重機完畢后,應遵守的規則。 (1)應將吊鉤升至接近上極限位置的高度,不準吊掛吊具、吊物(汽機房起重機)。 (2)應將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懸吊。(渣池起重機) (3)將起重機小車停放在主梁遠離大車沿觸線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車應開到固定停放位置。 (4)所有控制品應回零位,將緊急開關斷開,拉下保護柜刀閘。關閉操作室門后下車。 (5)露天工作的起重機大、小車,特別是大車,應采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大風吹跑。 (6)操作工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操作本上。

    (二)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

    (1)認真執行壓力容器操作規程。 (2)加強對壓力容器的巡回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3)加強壓力容器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對安全保護裝置定期檢查和效驗,做好記錄。 (4)定期安排每年一次的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5)不準帶壓對承壓部件進行焊接,捻縫、緊螺絲等工作。 (6)壓力容器檢修時,應按要求做好壓力容器的泄壓、與系統隔絕工作。

    第8篇 起重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全面貫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規政策,通過采用技術、經濟和組織管理一系列措施,應用先進的科學管理手段與方法,對起重機械實行綜合管理,做到周密規劃、擇優選購、合理配置、精確安裝、正確使用、精心維護、科學檢修、安全生產、定期檢驗、適時改造、適時報廢等全過程管理。以獲得起重機壽命周期費用經濟,綜合效率最高,確保安全運行,促進企業生產發展技術進步和高效經營。

    1.1安全技術檔案

    起重機械使用企業要建立健全設備安全技術檔案,起重機械檔案包括:

    (1)起重機械出廠技術資料、產品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易損零件圖、電氣原理、電器元件布置圖、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試驗報告、監督檢驗證明文件等有關資料。

    (2)安裝過程中需要的技術資料,安裝位置,啟用時間。

    (3)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證明或定期《檢驗報告書》。

    (4)日常保養、維護、大修、改造、變更、檢查和試驗記錄。

    (5)設備事故、人身事故記錄。

    (6)上級主管部門的設備安全評價。

    (7)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維保及檢測記錄。

    1.2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要保證起重機械安全運行就要有完善的管理規章制度,使作業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法可依。健全與落實特種設備組織管理機構,配置強有力的專業管理隊伍,并保持相對穩定以適應管理工作要求,管理制度應有如下內容:

    (1)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 職能管理部門與司機的崗位責任制。

    (3)安全操作技術規程。

    (4)維保大修、改造、報廢制度。

    (5)日常檢查及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制度。

    (6)管理、操作維修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7)操作人員交接班制度。

    (8)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1.3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措施和援救預案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31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設立以單位領導牽頭,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為主,相關部門配合的緊急事故救援領導小組,明確職責,責任到人。根據本單位特種設備使用情況,判斷可能出現的故障、引發的險情、意外事故的發生,制定出適合本單位起重機械特點的應對措施。該措施應包括對起重機械出現事故后的處理原則,緊急情況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步驟及相關部門人員的職責、分工協作等,并定期組織現場演習。

    2起重機械運行管理

    2.1操作人員的管理

    操作人員在上崗前要對所使用的起重機械的結構、工作原理、技術性能、安全操作規程、保養維修制度等相關知識和國家有關法規、規范、標準進行學習掌握。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培訓取得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兩個方面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操作。

    2.2起重機械的“三定”管理

    “三定”管理是指定人、定機、定崗制度。起重機械的“三定”制度首先是制度的制定和制度形式的確定,其中定人、定機是基礎。要求人人有崗有責,起重機臺臺有人操作管理:“定崗”責任是保證。

    2.3定期檢查維護管理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檢查維保,并制訂一項定期檢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檢、周檢、月檢、年檢,對起重機進行動態監測,有異常情況隨時發現,及時處理,從而保障起重機械安全運行。

    (1)日檢。

    由司機負責作業的例行保養項目,主要內容為清潔衛生,潤滑傳動部位,調整和緊固工作。通過運行測試安全裝置靈敏可靠性,監聽運行中有無異常聲音。

    (2)周檢。

    由維修工和司機共同進行,除日檢項目外,主要內容是外觀檢查,檢查吊鉤、取物裝置、鋼絲繩等使用的安全狀態、制動器、離合器、緊急報警裝置的靈敏、可靠性,通過運行觀測傳動部件有無異常響聲,及過熱現象。

    (3)月檢。

    由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組織檢查、同使用部門有關人員共同進行,除周檢內容外,主要對起重機械的動力系統、起升機構、回轉機構、運行機構、液壓系統進行狀態檢測,更換磨損、變形、裂紋、腐蝕的零部件,對電氣控制系統,檢查饋電裝置、控制器、過載保護、安全保護裝置是否可靠。通過測試運行檢查起重機械的泄漏、壓力、溫度、振動、噪聲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征兆。經觀測對起重機的結構、支承、傳動部位進行狀態下主觀檢測,了解掌握起重機整機技術狀態,檢查確定異常現象的故障源。

    (4) 年檢。

    由單位領導組織設備安全管理部門挑頭,同有關部門共同進行,除月檢項目外,主要對起重機械進行技術參數檢測,可靠性試驗,通過檢測儀器,對起重機械,各工作機構運動部件的磨損、金屬結構的焊縫、測試探傷,通過安全裝置及部件的試驗,對起重設備運行技術狀況進行評價。安排大修、改造、更新計劃。

    3起重機安全技術檢查內容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感官檢查;另一種是利用測試儀器、儀表對設備測控。

    3.1感官檢查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查很大部分憑檢驗人員通過看、聽、嗅、問、摸來進行。《起重機械檢驗規程》(2002)296號所規定的起重機械檢驗項目中占總項目70%以上是感官檢驗。通過感官的看、聽、嗅、問、摸對起重機械進行全面的直觀診斷,來獲得所需信息和數據。

    看:通過視覺根據起重機械結構特點,觀察其重要傳動部位、承力結構要點、故障現象源兆。

    聽:通過聽覺分析出起重機械設備各部位運行聲音是否正常,判斷異常聲音出自部位,了解病因,找出病源。

    嗅:通過嗅覺分辨起重機械運動部位現場氣味,辨別零部件的過熱、磨損、過燒的位置。

    問:向司機及有關人員詢問起重機運行過程中,易出故障點,發生故障經過、類別。判定起重機安全技術狀況。

    摸:通過用手觸摸起重機運行部件,根據溫度變化、振動情況,判斷故障位置和故障性質。

    3.2測試儀器的檢查

    根據國內外起重機械發展趨勢,現代化的應用狀態監測和故障診斷技術已在起重機械設計和使用中廣泛推廣。在起重機械運作狀態下,利用監測診斷儀器和專家監控系統,對起重機械進行檢(監)測,隨時掌握起重機技術狀況,預知整機或系統的故障征兆及原因,把事故消除于萌芽狀態。

    3.3起重機通用部件的安全檢查

    (1)吊鉤

    檢查吊鉤的標記和防脫裝置是否符合要求,吊鉤有無裂紋、剝裂等缺陷;吊鉤斷面磨損、開口度的增加量、扭轉變形,是否超標;吊鉤頸部及表面有無疲勞變形、裂紋及相關銷軸、套磨損情況。

    (2)鋼絲繩

    檢查鋼絲繩規格、型號與滑輪卷筒匹配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鋼絲繩固定端的壓板、繩卡、契塊等鋼絲繩固定裝置是否符合要求。鋼絲繩的磨損、斷絲、扭結、壓扁、彎折、斷股、腐蝕等是否超標。

    (3)制動裝置

    制動器的設置,制動器的型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制動器的拉桿、彈簧有無疲勞變形、裂紋等缺陷;銷軸、心軸、制動輪、制動摩擦片是否磨損超標,液壓制動是否漏油;制動間隙調整、制動能力能否符合要求。

    (4)卷筒

    卷筒體、筒緣有無疲勞裂紋、破損等情況;繩槽與筒壁磨損是否超標;卷筒輪緣高度與鋼絲繩纏繞層數能否相匹配;導繩器、排繩器工作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5)滑輪

    滑輪是否設有防脫繩槽裝置;滑輪繩槽、輪緣是否有裂紋、破邊、磨損超標等狀況,滑輪轉動是否靈活。

    (6)減速機

    減速機運行時有無劇烈金屬摩擦聲、振動、殼體輻射等異常聲音;軸端是否密封完好,固定螺栓是否松動有缺損等狀況;減速機潤滑油選擇、油面高低、立式減速機潤滑油泵運行,開式齒輪傳動潤滑等是否符合要求。

    (7)車輪

    車輪的踏面、輪軸是否有疲勞裂紋現象,車輪踏面輪軸磨損是否超標。運行中是否出現啃軌現象。造成啃軌的原因是什么。

    (8)聯軸器

    聯軸器零件有無缺損,連接松動,運行沖擊現象。聯軸器、銷軸、軸銷孔、緩沖橡膠圈磨損是否超標。聯軸器與被連接的兩個部件是否同心。

    3.4起重機安全保護裝置的檢查

    (1)超載保護裝置

    超載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符合設計要求,液壓超載保護裝置的開啟壓力;機械、電子及綜合超載保護器報警、切斷動力源設定點的綜合誤差是否符合要求。

    (2)力矩限制器

    力矩限制器是臂架類型起重機防超載發生傾翻的安全裝置。通過增幅法或增重法檢查力矩限制器靈敏可靠性,并檢查力矩限制器報警、切斷動力源設定點的綜合誤差是否在規定范圍內。

    (3)極限位置限制器

    檢查起重設備的變幅機構,升降機構、運行機構達到設定位置距離時能否發生報警信號,自動切斷向危險方向運行的動力源。

    (4)防風裝置

    對于臂架根部鉸接點高度大于50米的起重機應檢查風速儀,當達到風速設定點時或工作極限風速時能否準確報警。露天工作在軌道上運行的起重機應檢查夾軌器、鐵鞋、錨固裝置各零部件是否變形、缺損和它各自獨立工作的可靠性。對自動夾軌器,應檢查對突發性陣風防風裝置與大車運行制動器配合實現非錨定狀態下的防風功能與電氣聯鎖開關功能的可靠性。

    (5)防后傾翻裝置

    對動臂變幅和臂架類型起重機應檢查防后傾裝置的可靠性,電氣聯鎖的靈敏性,檢查變幅位置和幅度指示器的指示精度。

    (6)緩沖器

    對不同類型起重量、運行速度不同的起重機,應檢查所配置的緩沖器是否相匹配,并檢查緩沖器的完好性、運行到兩端能否同時觸碰止擋。

    (7)防護裝置

    檢查起重機上各類防護罩、護欄、護板、爬梯等是否完備可靠,起重機上外露的有可能造成卷繞傷人的、開式傳動;聯軸器、鏈輪、鏈條、傳動帶等轉動零部件有無防護罩,起重機上人行通道,爬梯及可能造成人員外露部位有無防護欄,是否符合要求。露天作起重機電氣設備應設防雨罩。

    3.5電器控制裝置

    (1)控制裝置

    應檢查電氣配件是否齊全完整,機械固定是否牢固、無松動、無卡阻;供電電纜有沒有老化、裸露;絕緣材料應良好。無破損變質;螺栓觸頭、電刷等連接部位應可靠;起重機上所選用的電氣設備及電氣元件應與供電電源和工作環境及工作條件相適應。對裸線供電應檢查外部涂色與指示燈的設置是否符合要求;對軟電纜供電應檢查電纜收放是否合理;對集電器要檢查滑線全長無彎曲,無卡阻接觸可靠。

    (2)電氣保護

    在起重機進線處要設易于操作的主隔離開關,起重機上要設緊急斷電開關,并檢查能否切斷總電源。檢查起重機電源與各機構是否設短路保護、失壓保護、零位保護、過流保護及特殊起重機的超速、失磁保護。檢查電氣互鎖、連鎖、自鎖等保護裝置的齊全有效性。檢查電氣線路的絕緣電阻,電氣設備接地、金屬結構接地電阻是否符合要求。起重機上所有電氣設備正常不帶電的金屬外殼、變壓器鐵芯及金屬隔離層、穿線金屬管槽、電纜金屬護層等與金屬結構均應有可靠的接地(零)保護。

    3.6金屬結構

    應檢查主要受力構件是否有整體或局部失穩、疲勞變形、裂紋、嚴重腐蝕等現象。金屬結構的連接、焊縫有無明顯的變形開裂。螺栓或鉚固連接不得有松動、缺損等缺陷。高強度螺栓連接是否有足夠的預緊力。金屬結構整體防腐涂漆應良好。

    3.7司機室

    應檢查司機室的懸掛與支承連接牢固可靠性,司機室的門鎖和門電氣聯鎖開關、絕緣地板與干粉滅火器應配置齊全有效。對于有塵、毒、輻射、噪聲、高溫等有害環境作業的起重機應檢查是否加設了保護司機健康的必要防護裝置。司機室照明燈、檢修燈必須采用36v以內的安全電壓。

    3.8安全標志

    應檢查起重機起重量標志牌,技術監督部門的安全檢查合格標志是否懸掛在明顯部位。大車滑線、掃軌板、電纜卷筒、吊具、臺車、夾軌器、滑線防護板、臂架、起重機平衡臂、吊臂頭部、外伸支腿、有人行通道的橋式起重機端架外側等,是否按規定要求噴涂安全標志色。

    第9篇 起重設備、電梯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設備、電梯的安全管理制度

    1、簽訂起重設備、電梯訂貨、安裝、維護保養合同時,須遵照區技術監督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2、新購的起重設備、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并在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起重設備、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技術監督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托保養點。

    3、起重設備、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技術監督局頒發的起重設備、電梯使用合格證。

    4、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起重設備、電梯移交時,除應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部門有關起重設備、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5、負責管理起重設備、電梯的部門,要切實加強起重設備、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護、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帶病隱患運行。

    6、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起重設備、電梯時,被雇請的單位必須是技術監督局安全認可的單位。

    7、起重設備、電梯管理部門須將起重設備、電梯和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件副本報公司安全辦備案。

    8、起重設備、電梯說明書中規定的安全注意事項要嚴格執行,更不能超負荷運轉。

    第10篇 起重設備維護保養制度

    一、為確保安全運行,要做好起重機械的檢查工作,如:日檢、周檢、月檢、半年檢、年度檢查。

    二、對金屬結構的重要部位,如:主梁、主梁主要焊縫、主梁與端梁連接處均應定期檢查。

    三、起重機橋架、主要金屬構件,應3—5年重新涂漆保養。在每次起重機大修理時,必須對整個金屬構件全面涂漆保養。

    四、為保證起重機械經常處于良好的 運行狀態,延長其使用壽命,要對起重各部位進行定期潤滑。

    五、使用單位必須對起重機械的金屬結構、機械部分和電氣部分進行日常維修保養,其保養工作由有資格的人員進行。

    六、在日常維護中,發現有異常現象,必須及時處理,消除隱患,確保安全運行。

    七、使用單位在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1篇 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項目中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的租賃、購置、安裝、拆卸、頂升、附著、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包括: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

    第四條? 公司質量安全部是起重機械設備的歸口管理部門;區域公司負責起重機械安拆方案審批,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項目管理部、項目部做好報驗工作;項目管理部、項目部負責自有起重機械選用,安拆方案編制、報驗、使用、維修保養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 選用與進場

    第五條? 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根據工程項目的結構層次、高度跨度、現場條件等選用適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機械,優先選用種類、生產廠家、規格型號已在施工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起重機械。

    第六條? 選用的起重機械必須具備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以及設備履歷書等隨機資料。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不得購置:

    (一) 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的;

    (二) 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

    (三) 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 安全保護裝置配備不齊的。

    第八條? 凡使用租賃起重機械的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首先對租賃單位進行調查評價,經評價合格后方可簽訂租賃協議,明確各自在起重機械租賃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賃使用:

    (一)出租單位未能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告知備案的;

    (二)無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和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

    (三)屬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規定不準使用的;

    (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和維修價值的;

    (五)經檢測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六)無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隨機文件的。

    第九條? 起重機械在進入施工場地前,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先與運輸方簽訂相關運輸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運輸方的選用參照公司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執行。

    第十條? 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于起重機械進場前將起重機械的使用項目、設備來源、規格型號、生產廠家、進場日期等相關情況報至區域公司備案。

    第十一條? 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檔案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購銷合同、使用維護及安裝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交接驗收記錄等;

    (二)設備履歷書,包括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保護裝置調試記錄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定期檢驗、檢測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事故記錄等;

    (三)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起重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一) 國家明令淘汰的;

    (二) 主要結構件應力超過原計算應力15%;

    (三) 主要結構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10%的;

    (四) 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

    第三章?? 安裝與檢測

    第十三條? 起重機械在安裝與拆卸前必須先行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經過審批。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工地起重機械安裝的單位,必須具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裝工程專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按資質規定進行相應的安裝業務。未取得安拆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不得從事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業務。

    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進行安裝活動(包括起重機械在施工現場移位、頂升、附著、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條? 從事起重機械安裝的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從事相應作業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條規定要求,且從事起重機械安裝作業的人員是本單位員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資質進行起重機械安裝活動。

    第十八條? 將起重機械安裝作業分包給外單位施工的,必須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條規定,并于安裝作業實施前與安裝單位簽訂分包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

    安裝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在安裝過程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安裝作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九條? 安裝單位在安裝前必須進行如下工作:

    (一)審核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及使用維護說明、定期檢驗、檢測證明等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二)審核輔助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證明和使用說明書等文件齊全有效;

    (三)根據建筑工程起重機械技術要求、施工現場作業環境、設備狀況以及輔助起重機械條件和有關技術標準制定專項安裝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并向安裝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字手續;

    (四)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重要受力結構、零部件及輔助起重機械進行檢查驗收,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五)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及作業現場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有影響安裝活動的隱患應及時排除。

    第二十條? 安裝單位在安裝作業中,應嚴格執行設備的安裝、拆卸工藝,安裝、拆卸工序的崗位應定人定責,應進行安全作業技術交底,由安裝負責人監督實施、統一指揮。安裝區域應設置警戒線,劃出警戒區,由專人進行監護。

    第二十一條? 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后,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檢驗和調試,尤其要對起重機械的限位、保險等安全裝置進行檢測把關,形成自檢記錄。經檢驗合格后的起重機械應達到安全使用標準。

    第二十二條? 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后,各方(包括安裝、租賃、使用、工程總承包等)應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安裝、使用和租賃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報驗。

    第二十三條? 安裝單位必須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工程檔案,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或任務書、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輔助起重設備、檢測儀器、機具檔案資料;

    (三)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自檢資料;

    (四)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專項安裝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條? 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由安裝方案編制人員或技術負責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裝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將有關安裝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和租賃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工程項目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

    第二十五條? 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在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按照施工當地檢測部門有關要求整理相關資料并報檢。經過有權部門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使用與維修

    第二十六條? 項目部應當嚴格執行本制度和有關建筑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條? 起重機械司機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并嚴格遵守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八條? 項目部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不同季節、氣象條件變化的情況下,在施工現場對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臺起重機械交叉作業時,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防止多塔作業相互碰撞。

    項目部應當在設備活動范圍內(設備移動、臂架端部)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 項目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應當安排專職起重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條? 項目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必須做好交接班記錄、安全技術交底、日常檢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關工作,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基礎設施控制程序》執行。

    第三十一條? 項目部應當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經常性的維修保養和定期、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起重設備的穩定性、鋼絲繩、鋼結構及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的有效性等。維修保養人員應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及時形成維修保養、定期檢查記錄等,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作業指導書》中《常用建筑機械設備技術保養和大中修理內容及要求》執行,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日常的維修保養;

    (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驗檢查;

    (三)對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保養、校驗、檢修。

    第三十二條? 對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除進行日常性和專項檢查外,還應定期進行檢查,并形成記錄,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存在問題和事故隱患,項目部必須按照“三定”要求落實整改、復查,切實消除隱患。

    公司每年、區域公司每季度、項目管理部每月、項目部每旬至少進行一次定期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第三十三條? 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設備管理員,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恢復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 項目部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管理人員。

    設備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 項目部應當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進行設備使用和安全作業基本知識的培訓,作業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設備使用技能和安全作業知識。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在檢查或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六條? 按照公司管理體系程序文件《基礎設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時逐級上報相關機械設備管理資料。

    第三十七條? 項目部應當制定起重機械事故的應急預案,建立有效的應急機制。

    第三十九條? 建筑工地起重機械發生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質量安全部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自總經理批準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12篇 某大型起重設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 起重設備(塔吊、龍門吊、龍門架、垂直運輸機械、汽車吊橋式吊)在大修達到安全標準后必須經不關部門驗收準入后方可使用,對不驗收就使用造成事故者,追究事故直接責任者責任。

    二、 器材科要全面負責日常起重機械的技術工作,安全科負責日常安全監察工作和檢查使用者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

    三、 安全科、器材科、操作手發現起重設備存在嚴重隱患時均有權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主管經理,采取措施整改后方準使用。

    四、 發生調和事故時,使用單位要立即報告器材科、安全科,并保護好現場。器材科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分析、處理,把處理情況書面報主管經理,不得隱報、謊報、拖報。

    五、 起重設備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在使用中損失的、缺少的,使用單位要立即采購,組織修復。

    六、 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當風力大于六級時禁止使用,停止工作后必須把起重機械固定得牢固可靠。

    七、 起重機械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嚴格的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準持證上崗,起重機械要嚴格定人、定機制度,不斷提高對設備的機械性能掌握,延長使用壽命。

    八、 起重機械的零部件缺損或機械設備存在不安全隱患,個別領導置之不理,長期不予解決,操作人員可以拒絕操作,并報告安全科、器材科及公司領導。

    九、 器材科、安全科每年至少要對起重機械進行兩次專業檢查,并確定整改時間、單位,由器材科、安全科督促實施。

    十、 器材科要根據檢修制度,編制年度檢修計劃,確定起重設備的大修、中修或報廢并組織實施。

    十一、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做到十不吊:

    1、超額定負荷不吊;

    2、光線暗淡信號不明不吊;

    3、吊索捆綁不牢不吊;

    4、整拉斜掛不吊;

    5、氧氣瓶爆炸危險的物品不吊;

    6、帶棱角缺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7、被吊物件上站人或物件擺放活動不吊;

    8、行車吊掛物件進行加工不吊;

    9、埋在地下死物不吊;

    10、違章指揮不吊。

    起重設備操作規范制度(十二篇)

    無載荷情況下,接通電源、開動檢查各運轉機構控制系統和安全裝置,均應對靈敏準確;1、開車前,必須提示或報警。操作中接近人時,亦應提示或報警;2、操作中,對緊急停車信號,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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