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通風安全制度
1、目的
為保障本公司生產場所安全,消除安全隱患,保障生產正常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應于公司供水、供氣設備、管網及用水、用氣設備設施的安全。
3、職責
生產場所的負責人負責本場所的通風安全。
4、內容
4.1各生產單位做好本單位的通風管理工作,配電室、操作室、具有易燃易爆介質的封閉空間里均應采取通風措施。
4.2公司在進行建設項目設計、施工中應綜合進行通風系統設計,保證生產場所、重要生產裝置、生產工房的通風符合規定。
4.3各單位需要增加通風設備設施,應提出申請,經總工審核確認,設備科組織實施。
4.4 通風設備的安全運行執行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第2篇 通風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嚴格遵守礦、科隊的各項制度
2、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牢固樹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思想。
3、聽從指揮,遵章作業是每一位職工的職責,要嚴把安全生產關,生產質量關,必須嚴格執行通風安全有關管理規定。
4、個人有三違現象,視問題嚴重程度處以警告或停班學習,礦上罰款個人承擔,停工學習(由礦安監部門、培訓中心檢查三違人員學習情況、學習認識,考核合格后方可上班),停工學習不予以記工。
5、 “三個百分百”“三個全覆蓋”“手指口述”“雙指雙述”不合格的職工,必須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否則不得上崗。
6、嚴格落實隱患閉合管理,明確責任,誰的責任由誰負責。
7、嚴禁酒后參加班前會,發現一次罰款50分,并堅決停工,出現員工酒后上崗被相關部門發現的,處罰后果自負,另外隊部加以考核50分處罰,值班隊干100分。
8、當班工作中或結束后,針對當班現場存在或作業存在的隱患及時處理,不得留給下一班。
9、對于破壞通風設施的及時報此人“三違”,并給予舉報人隊內獎勵50分/次。
第3篇 通風安全管理制度
1、通風組在生產技術組的配合下,結合礦井的實際情況,計算全礦及各分區的風量,并將風量合理分配到各工作點,并根據生產實際需要及時有效地調節風量。
2、通風組要對礦井風量和風速進行檢查,掌握礦井狀況,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并處理。
3、對礦井通風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修和管理,定期測定主要通風機的工況點;檢查局部通風機的工作狀況。
4、組織通風安全各項檢查工作。包括測定礦井空氣成分、溫度和礦井氣候條件、有害氣體含量、空氣含塵量等。
5、按要求填寫各種通風安全報表,并對各報表研究和分析。
6、負責繪制并補充通風系統圖,及時掌握通風網路的變化情況,在生產條件變化的情況下及時調整礦井通風。
7、進行礦井井巷維護與管理,制定井巷維修計劃及安全措施。
8、負責對通風安全儀表進行檢查、維修和管理。
9、負責礦井通風構筑物的維修與管理。
10、負責定期對礦井通風阻力進行檢查與測掌握礦井通風阻力情況,對阻力過大的區域制定相應措施。
11、測風時要選擇合適的測風地點,根據測量風速的大小選用合適的風表。測風時,應先將風表計數器指數回零,或記下數,待風表葉輪轉動30秒左右后,再同時啟動風表計數器和秒表測定,測定結束時同時關閉。在每個測風斷面測風應至少測3次,取其平均值。
12、測風時,風表不能距人體及巷道頂、幫、底部太近,應保持200毫米以上的距離;在傾斜巷道內測風時,要注意使葉輪流方向始終保持垂直;在遇到車輛和行人通過或風門開啟等情況要等待一定時間,待風流穩定后再進行測風。
13、局部通風
(1)、當獨頭巷道長度大于10m后,必須采取局部通風措施(用高壓風吹或安裝局扇)。
(2)、當獨頭巷道長度大于20m后,必須安裝局扇。
(3)、壓入式通風時,吸風口應設在貫穿巷道距獨頭巷道口不小于10m的上風側;抽出式通風時,排風口應設在貫穿巷道距獨頭巷道不小于10m的下風側;混合式通風時,抽出式風機吸風口的位置應比吸入式風機吸風口的位置更靠近工作面,二者之間的距離應大于10m。
(4)、壓入式通風時,風筒布距掌子面應不大于10m,抽出式通風時,風筒布距掌子面不大于5m。
(5)、風筒吊掛應平直,不要擠壓,且必須保持完好無損,有漏風處務必及時補好。
(6)、爆破后,必須保證足夠的通風時間。
(7)、通風組定期組織礦井反風演習,并定期進行通風機的性能測定工作。
(8)、通風組負責定期收集和整理礦井通風的實際資料,為礦井今后的開采提供準確的基礎資料。
第4篇 煤礦通風安全裝備儀器儀表管理制度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10、158、165和礦井通風質量標準化標準規定,結合我礦百善字(94)104號文件規定及我礦實際情況,現制定對我礦安全裝備及各種通風儀器儀表管理制度。
一、安全裝備的管理規定
1. 監測隊負責安全裝備的安裝、使用、調試、拆除的日常工作;
2. 安全裝備的安全質量應符合井下電氣設備的完好標準;
3. 建立安全裝備臺帳、集中管理;
4. 建立安全裝備檢修記錄,及時填寫,積累檢修經驗;
5. 井下使用的設備每周至少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處理;
6. 井下裝備由該地點的施工單位負責看管,凡發生裝備被損壞的追究當班班(隊)長責任,對需要經常移挪的裝備,只許采、掘班(隊)長在瓦檢員和放炮員的監護下,按規定移挪,嚴禁擅自移挪或停用,裝備停用后,由監測隊回收待用;
7. 維修工要認真負責裝備的維修質量,精心鉆研業務,提高維修質量,為礦井安全監測提供安全保障。
二、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的管理規定
1. 監測隊負責通風安全儀器儀表計量校正工作,做到帳、物、卡記錄齊全;
2. 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做到集中保管、維修、發放及環境衛生整潔;
3. 編制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年度送檢計劃;
4. 在架使用的各種安全儀器儀表,必須保持完好,具備計量合格證,嚴禁無證使用;
5. 監測隊負責各種安全儀器儀表的檢定證書的存檔工作。
三、安全儀器儀表的發放范圍
1. 便攜儀的配備范圍是礦長、礦技術負責人、放炮員、通風和采掘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
2. 其它儀器儀表的發放使用人員是通風區職工。
四、發放地點
發放地點設在通風區安全監測隊儀表發放室,便攜儀及各種儀器儀表憑牌個人領取。
五、維修管理
1. 通風區設專職人員對便攜儀及各種安全儀器儀表的日常維修管理發放工作;
2. 各單位要對使用安全儀器儀表的職工加強教育,要愛護安全儀表,不得無故損壞丟失;
3. 維修發放人員要熟悉各種安全儀器儀表的工作原理和完好標準,每天負責對在架儀表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及時填寫記錄,保持環境衛生整潔。
六、其它要求
1. 各單位對需要使用儀器儀表人員進行登記,統計后報通風區,由通風區根據儀器儀表數量和和單位需求量進行計劃分配;
2. 丟失牌子應立即申請辦理,凡因牌子丟失,儀表被他人領走,由本人負責賠償;
3. 損壞丟失安全裝備、儀器儀表及配件,發放人員有權扣下牌子及時辦理賠款手續。如不及時辦理賠款手續,而影響工作或打罵維修發放人員,移交礦保衛部門處理。
第5篇 通風安全計量檢定儀器管理制度
第一條通風安全計量檢定儀器的管理執行項目部《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條煤礦安全計量檢定儀器包括:光干涉甲烷測定儀、光干涉甲烷校正儀、熱催化甲烷測定儀、風表、粉塵采樣器、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儀、甲烷一氧化碳兩用報警儀、氧氣檢測報警儀、甲烷氧氣兩用報警儀。
第三條煤礦安全計量檢定儀器均屬國家規定的強制檢定計量儀器,必須執行強制檢定計劃。項目部(礦)必須制訂檢驗計劃,超檢定周期、未經檢定(包括新購置儀器)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均不準使用。檢驗必須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單位或機構進行。
強制檢定儀器周期表
儀 器 名 稱
檢定周期(月)
備注
光干涉甲烷測定儀
12
光干涉甲烷校正儀
6
熱催化甲烷測定儀
12
風表
6
粉塵采樣器
12
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儀
12
甲烷、一氧化碳兩用報警儀
12
氧氣檢測報警儀
12
甲烷、氧氣檢測報警儀
12
第四條項目部(礦)設專人負責煤礦安全計量儀器儀表的管理,配齊修理和調校人員。
第五條儀器儀表維修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第六條在使用過程中的各種安全計量儀器,必須每7~10天調校一次,并有調校記錄,確保儀器的準確度。
第七條建立健全各種安全儀器的管理制度、人員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保證礦井安全儀器正常使用。
第八條安全儀器儀表的使用單位和個人,負責安全儀器儀表使用過程的管理;必須注重安全設備、儀器儀表的安全標志、檢測檢驗標志的管理,防止損壞或丟失。嚴禁沒有安全標志的安全設備、安全儀器儀表入井使用,嚴禁涂改檢驗標志。
第6篇 布局通風機安全管理制度
1、必須保證局部通風機正常運轉,無論掘進工作面正常生產或交接班,都不準隨意停風,必須保證供給掘進工作面足夠的風量。
2、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工作面一切設備的電源,所以局部通風機和掘進工作面中的電氣設備,必須裝有風電閉鎖裝置。
3、未恢復通風前不得送電進入工作,恢復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局部通風機及開關地點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動局部通風機。
4、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回風口不得小于10m,以免發生循環風。
5、局部通風機的開動或停止,必須專人負責,其它人員不經允許,不準開動或停止局部通風機。
6、風筒必須吊掛在巷道一側頂幫,在巷道里架棚、推車、搬運材料設備不要刮壞風筒,放炮時也不能崩壞風筒,風筒吊頂要平直、拉緊、吊穩,拐彎處應平穩,勿使風筒褶皺,應使用同一規格的風筒。
7、局部通風機開動后,風葉轉動很快,不要把手伸進去,也不可把木棍等東西塞進去。
8、發現風筒損壞,要立即報告通風人員,馬上修補好,以免漏風,影響掘進工作面通風。在井下每個人都應愛護局部通風機和風筒,因為它與掘進工作面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安全生產有很大關聯。
所以請大家要留心局部通風機的運轉情況,發現有異常情況時,要立即報告通風員或調度室。
第7篇 某煤礦通風安全監控管理制度
1、集團公司所屬各礦必須保證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2、各礦井必須設立專門通風安全監控系統管理機構和專業維護人員。
3、采煤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4、低瓦斯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設置甲烷傳感器。
5、高瓦斯、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
6、掘進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前設置甲烷傳感器。
7、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8、在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硐室的進風側必須設置風門開閉傳感器。
9、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裝煤點、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架線電機車必須裝設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10、瓦檢工必須每班使用光學瓦檢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和通風調度;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0-1%。±0.1%,1%-2%,±0.2%,2%-4%,±0.3%)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小時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
11、監測監控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對當日獲取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并將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意見寫在礦井監測日報上,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通風值班干部審閱簽字,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總調度備案。
12、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系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小時;系統必須具有防雷電保護;系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中心站主機應不少于2臺,1臺備用。
13、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礦井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及時匯報礦井領導及集團公司總調度,并提出分析報告,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安監局。
14、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
15、低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設置甲烷傳感器。
16、瓦斯涌出量超過5m3/min的采煤工作面,在工作面回風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并具備瓦斯超限斷電功能。
17、在編制采區工作面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安裝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
18、高瓦斯、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的采煤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及其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
19、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每一個采區、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和甲烷傳感器,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應設置壓力、風速和甲烷傳感器,對主要通風機進行在線監測。
20、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應設置甲烷傳感器、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利用瓦斯時,還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甲烷傳感器、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
21、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和受火區威脅的礦井,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
22、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應設置開停傳感器,主要風門應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被控設備開關應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
23、地面煤炭運輸系統的煤倉上口和容易造成瓦斯積聚的地點應設置甲烷傳感器,當瓦斯濃度達到1.0%時報警、達到1.5%時切斷受瓦斯威脅區域的電源。
24、監測監控系統的分站、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及其電纜,屬于采掘區域的應由所在采掘區域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使用,如有損壞應及時向安全監測管理機構匯報。
25、若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傳感器不能控制其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則必須在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
26、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面的進風巷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第8篇 選煤廠通風機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一、通風機的管理
1、通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
2、正常工作的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專用變壓器)供電。
3、正常工作和備用通風機均失電停止運轉后,當電源恢復時,正常工作的通風機和備用通風機均不得自行啟動,必須人工開啟。
4、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故障等原因停風時,必須將人員全部撤離,并切斷電源。恢復通風前,只有在通風機及開關附近10米以內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由指定人員開啟通風機。
二、通風機主備切換、風電閉鎖管理
1、通風機“三專兩閉鎖”由礦自動化部監督監察。
2、風、電閉鎖必須每周試驗一次,試驗由礦自動化部派專人完成。
3、試驗完成后,參加試驗人員必須如實填寫好試驗記錄。
三、通風機瓦斯電閉鎖管理
1、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瓦斯閉鎖功能:當瓦斯超限達了斷電值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瓦斯濃度降到規定的復電值后,自動解鎖。
2、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制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報告礦調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并通知監測人員對瓦斯閉鎖進行調整。
3、使用監測裝置斷電的工作地點,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方可人工復電作業。
4、每周五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5、測試甲烷超限斷電功能由礦自動化部完成,并由礦調度統一指揮
6、測試時,測試人員如發現有問題時,必須查明原因,及時排出故障,保證斷電功能的正常運行
四、任何單位或個人嚴禁擅自甩開風電閉鎖和瓦斯閉鎖不用。
附:選煤廠通風機分布表
| 安裝地點 | 風機型號 | 風機參數 | 安裝數量 | 備注 |
| 原煤緩沖倉 | b4-72-11 | 電機2.2kw 風量2930m3/h 全壓1019pa 轉速2900r/min | 1 | |
| 汽車精煤倉 | fbcn05/5.5 | 電機5.5kw 風量210-160m3/min 風壓750-1300pa 轉速2900r/min | 4 | 三倉每倉各一臺,一臺備用 |
| 火車倉 | ws-85-6 | 電機2.2kw 風量10200m3/h 全壓498pa 轉速1450r/min | 6 | 三倉每倉各兩臺 |
第9篇 礦井通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礦井監測系統等檢測報警斷電設備的設置:
綜放工作面瓦斯排放巷或尾巷要裝設瓦斯自動監測報警斷電裝置。
礦井總回風巷應設置風速傳感器及報警裝置。
瓦斯傳感器的具體裝設位置、參數設置、斷電范圍由通風科確定,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監測監控系統人員負責安裝與調試。
在礦井主要風巷應安設風門開關傳感器,以防風流短路,確保工作面風量。
礦井機電硐室,特別是高壓變壓器等高發熱設備的上空應安設溫度傳感器,監測環境溫度,當溫度超過30℃時發出報警信號。
礦井某一區域不能進入礦井瓦斯監測系統裝置時,可采用單體瓦斯自動檢測斷電裝置,安設瓦斯傳感器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并經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對由礦井監測監控系統、瓦斯斷電儀等控制的開關,啟動器的工作狀態應采取措施進行監測,以便掌握瓦斯濃度超限后被控開關是否斷電,具體方法由公司總工程師確定。
凡因故不能按《規程》及本制度的要求安設裝置的,應由通風科提出安全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并備案。
監測監控系統中心應配備計算機、打印機、圖形顯示器或模擬盤,中心站計算機(及分站)電源應經由線式不間斷電源或交流穩壓器加后備式不間斷電源供給。
系統設備的管理制度
系統使用、維護按照原煤炭工業部《礦井通風安全裝置使用管理規定》中有關規定執行。
安裝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探頭,調度室負責按規定移動,采掘單位嚴禁擅自停用,并要經常清掃,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監測系統人員要按要求進行安裝、搬遷、回收,并認真填寫安裝記錄,填寫設備使用臺帳。
系統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至12個月后需升井全面檢修。
監測中心站應24小時不間斷監測,保證設備功能正常,原始數據完整。對瓦斯、一氧化碳等數據應保存一年以上,并能依據基礎數據產生各類柱狀圖、曲線圖、設備運行狀態圖,以供有關人員使用、分析。
值班負責人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整理,負責打印監測重點日報表。
調度室、通風科應經常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分析、研究所監測的數據,并結合井下采掘動態,掌握瓦斯、一氧化碳的涌出規律,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
對易損、常用、常更換設備應保持20%的備件。
質量標準及其它
通風科必須根據《國有地方煤礦生產礦井質量標準化標準》對安全監測項每月檢查一次,及時匯報公司總工程師。
系統設置的種類、位置、報警點、斷電點、斷電范圍、動力開關、電纜敷設應符合規定,并經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繪制系統布置圖,填寫統計表。
系統裝置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并填寫故障記錄,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24小時內更換,在故障處理期間應采取安全措施。
瓦斯探頭在更換時應先在分站上拔掉探頭電源線和數據線后方可執行,以免操作失誤燒壞探頭保險或引起斷電儀動作,造成工作面停電影響生產。注意更換完畢后要恢復電源和數據線。
每七天對井下所有瓦斯探頭進行一次調校,對其它監測裝置也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測試、調校。
校驗必須準備并檢查校驗的工具、儀表、儀器、氣樣,注意室內通風要良好。
校驗時應按規定步驟進行,并注意是否能正常回零,流量計必須按說明書正確標校。
校驗完的傳感器應另外放置,并注明合格與否,同時認真檢查填寫調校記錄,以備查。
每次校驗完都要認真檢查儲氣罐是否完好,有無漏氣。
調試好的傳感器一定要在地面通氣試驗24小時后方可下井安裝。
第10篇 井下通風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節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證井下空氣質量,改善作業現場通風除塵環境,進一步規范通風工作業行為,推進“誰主管、誰負責”管理機制的時效性,有效防止炮煙中毒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負責井下通風除塵的特殊工種操作人員,現場其他相關作業人員須嚴格遵守本規定。
第二節管理方法和要求
第三條嚴格執行《通風防塵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準脫崗、串崗。
第四條通風防塵工必須是具有三年以上井下工作經驗,身體健康,反應靈敏,誠實可靠的工人。
第五條認真檢查各作業地點的安全狀況,嚴禁帶隱患作業。
第六條經常認真檢查工作范圍內通風設備設施完好狀況,保證通風良好。
第七條壓吸風機的間隔距離必須保證10米以上,否則罰款100-200元。
第八條風機必須安設在頂板及幫壁安全狀況良好的位置且與運輸設備的安全距離在30厘米以上,否則罰款100元。
第九條風機的工作方向要合理,壓入風機設在主風流進風側,否則罰款100元。
第十條每天要檢查風機是否完好,運轉是否正常,電器開關及接線是否良好,否則因此引起的設備事故或影響生產,由通風工承擔損失的5-10%,并罰款200元。
第十一條風機要每半個月加一次油,每半年除一次盒內粉塵,停用或損壞的風機要及時運出進行檢修,否則罰款100元/臺。
第十二條風筒、風筒接頭、風嘴子與風機接頭漏風,發現一處罰款50元。
第十三條遇有巷道轉彎時,風筒末端到掌子面距離必須縮短,以炮崩不到最前端風筒為限,否則罰款50-100元。
第十四條風筒破壞處只縫補不粘,發現一處罰款50元。
第十五條風筒吊掛平直不能阻礙運輸,且風筒拐彎角度不能小于120°,否則發現一處罰款100元。
第十六條壓入風筒必須使用符合礦山標準的阻燃風筒,最末一節要用舊風筒且風筒末端距掌子面最遠不能超過30米,否則罰款100元。
第十七條吊掛風筒用8#鉛絲,并且風筒吊掛線與電纜線之間距離要在30厘米以上,不得纏繞在一起,否則發現一處罰款100元。
第十八條工作現場保持清潔,物品堆放整齊,禁止在風機上放置任何物品,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第十九條除塵必須徹底。
(一) 澆毛不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二) 洗涮掌子面、幫頂不夠15米,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三) 天井掘進過程中,必須使用機械化通風,不使用或使用不正常,除限期整改外,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情節嚴重按違章處理。
(四) 通風防塵工單人作業,給予記違章一次,罰款200元。
(五) 各單位要安排專職安全員分管通風工作,由于管理不到位導致存在安全隱患,對分管安全員罰款200元;情節嚴重的按違章處理。
第三節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實施。
第11篇 公司通風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設立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定期對通風路線風門及通風設備進行檢查、檢修,其他人員一律不準動風門、風機等通風設備,對通風設備的檢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留有記錄。
2、設專人對井下通風量進行每月不少于一次檢測,并做好記錄。發現風量不符合規定要求時,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以滿足井下通風要求。
3、搞好通風巷道文明施工和巷道維護,保持巷道斷面以減少局部風阻。
4、采空區要及時密閉,以防漏風短路。
第12篇 通風安全監控管理制度
1、在編制采區工作面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安裝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
2、集團公司所屬各礦必須保證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3、各礦井必須設立專門通風安全監控系統管理機構和專業維護人員。
4、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系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小時;系統必須具有防雷電保護;系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中心站主機應不少于2臺,1臺備用。
5、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礦井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及時匯報礦井領導及集團公司總調度,并提出分析報告,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安監局。
6、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
7、低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設置甲烷傳感器。
8、瓦斯涌出量超過5m3/min的采煤工作面,在工作面回風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并具備瓦斯超限斷電功能。
9、高瓦斯、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的采煤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及其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
10、若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傳感器不能控制其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則必須在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
11、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面的進風巷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12、采煤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13、低瓦斯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設置甲烷傳感器。
14、高瓦斯、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
15、掘進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前設置甲烷傳感器。
16、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17、在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硐室的進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18、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裝煤點、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架線電機車必須裝設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19、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每一個采區、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和甲烷傳感器,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應設置壓力、風速和甲烷傳感器,對主要通風機進行在線監測。
20、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應設置甲烷傳感器、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利用瓦斯時,還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甲烷傳感器、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
21、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和受火區威脅的礦井,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
22、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應設置開停傳感器,主要風門應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被控設備開關應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
23、地面煤炭運輸系統的煤倉上口和容易造成瓦斯積聚的地點應設置甲烷傳感器,當瓦斯濃度達到1.0%時報警、達到1.5%時切斷受瓦斯威脅區域的電源。
24、監測監控系統的分站、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及其電纜,屬于采掘區域的應由所在采掘區域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使用,如有損壞應及時向安全監測管理機構匯報。
25、瓦檢工必須每班使用光學瓦檢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和通風調度;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0-1%。±0.1%,1%-2%,±0.2%,2%-4%,±0.3%)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小時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
26、監測監控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對當日獲取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并將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意見寫在礦井監測日報上,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通風值班干部審閱簽字,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總調度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