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安全治安管理制度范文
為了進一步搞好項目部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確保國家,集體、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防止事故的發生,特訂以下制度。
一、項目部應建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下設,治保、調解、義務消防及值班巡邏隊,并把此項工作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做到有活動、有檢查、有記錄。
二、綜治人員要同當地公安派出所取得聯系,對新進場的各班組均應簽訂好綜治治安責任書,以責任到人,層層落實。
三、施工現場必須建有門崗(警衛室),做到有三位不超過五十五周歲的人員24小時值班,嚴格門衛制度,攜帶材料、設備進出的一律憑項目部的出門證。
四、嚴格操作規程,執行規章制度,按上海市有關規定做到全員持證上崗,拒收“三無”人員進場,對違章、違法亂紀的行為和事,均應嚴肅查處。
五、施工人員在宿舍內不準酗酒、聚眾賭博、斗毆,并愛護公物。
六、項目部的綜治人員要帶頭學法懂法,宣傳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開展群眾性的法制教育,提高項目部全員的法制意識,做遵紀守法,見義勇為的好公民。
第2篇 粉塵防治安全衛生管理規范制度
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寧波華業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粉塵作業過程的控制,以及作業防護的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辦法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辦法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2002-05-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國務院國發[1987]10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
gb5817-86 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
全國電力行業塵肺病防治暫行辦法
華東電力行業塵肺病防治實施細則
3 職責
3.1 公司粉塵治理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公司粉塵治理的防治工作,由公司總工擔任領導小組組長。粉塵治理領導小組組織研究并制定防塵技術措施和衛生保健措施;協調、解決防塵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根據工作優劣對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或處罰。
3.2 工程部是公司粉塵治理領導小組的常設工作機構。工程部具體負責指導和監督各項目粉塵治理工作的開展;組織制定落實防塵技術措施和防護措施;負責對粉塵作業工程項目進行危害識別,確定應落實的防護措施;負責接觸粉塵人員的健康監護、監測的管理工作;負責總結和推廣粉塵治理的工作經驗。
3.3 人力資源部負責制定并督促執行勞動保護用品及津貼的發放標準;負責勞動分級工作,做好勞動條件分級統計工作及分析管理工作;參加對作業人員接觸粉塵情況進行評定工作;負責組織職業衛生的培訓工作。
3.4 物資部負責組織防塵用品合格供方及定點單位的評定;負責防護用品、設備監測儀器設備的采購、儲存、保管、發放、維修和送檢等管理工作。
3.5 綜合辦公室負責粉塵治理作業中職業衛生的管理。負責員工的健康檢查、健康評定和健康檔案的建立和接觸粉塵人員的統計管理工作。
3.6 工會負責監督職業衛生工作的執行情況。 參與并監督防塵技術措施和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負責收集、反饋員工對防塵用品的有關意見和建議,并督促有關部門解決落實;負責開展職業衛生防治宣傳工作。
3.7 項目部負責執行公司粉塵作業安全管理工作。項目部組織作業過程的粉塵危害辨識、危險評價和粉塵危害控制工作;負責編制和實施防塵技術措施及防護措施;負責防塵用品使用計劃的申報工作;檢查、監督、糾正現場作業人員粉塵作業行為。
4. 粉塵作業安全管理
4.1 常見的粉塵作業
常見的粉塵作業一般分為:
a) 保溫作業;
b) 焊接作業;
c) 爆破作業;
d) 除銹作業;
e) 油漆作業;
f) 清掃作業;
g)檢修作業。
4.2 粉塵分類
a)按粉塵的性質分類:無機性粉塵、有機性粉塵、混合性粉塵。
b)按粉塵顆粒的大小分類:灰塵、塵霧、塵煙。
c)按光學分類:可見粉塵、顯微粉塵、超顯微粉塵。
4.3 粉塵作業的管理
4.3.1 人員要求
4.3.1.1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從事粉塵作業
4.3.1.2有下列禁忌癥者不得從事粉塵作業:
a) 各種類型活動性肺結核病。
b) 慢性肺部疾病,嚴重慢性上呼吸道和支氣管疾病。
c) 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d) 嚴重的心血管系統疾病。。
4.3.1.3對接觸粉塵作業的員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職工健康監護檔案。
4.3.1.4不應在粉塵工作場所用膳和飲水。
4.3.2 防護要求
4.3.2.1 凡涉及粉塵作業的施工項目,個體安全防護用品、器具、通風設備應齊備。
4.3.2.2 紗布口罩不得作防塵口罩使用,空氣過濾式防塵口罩可選擇免保養型防塵口罩如:普通式、呼氣閥式、焊接專用式等。
4.3.2.3 在進入設備容器、深井、隧道內進行粉塵作業前,應經檢測人員(或委托環保部門)用監測儀器測定作業環境的粉塵濃度,并進行強制通風或水抑塵,降低粉塵濃度。
4.3.2.4 在進行有粉塵作業時,應配備足夠適用的個體防護用具(防塵口罩、半面式(全面式)防塵面罩、動力送風防塵面具、供氣式面具)和預防性保健藥品。
4.3.2.5 粉塵作業或揚塵點,應采用水、風(通風)等綜合的職業衛生技術措施來做好防塵工作。不應在沒有采取防塵措施的情況下進行作業。
4.3.2.6 對粉塵嚴重的作業部位(如:前后爐膛、未部受熱面、空預器、燃燒器層及以下區域等)進行作業,作業人員必須正確配戴過濾式口罩如:半面式(全面式)面具,或供氣式的送風半面(全面)式面罩,進行有效的個體防護措施,不應配戴空氣過濾式免保養型防塵口罩進入上述作業部位。
4.3.3 過程控制要求
4.3.3.1 凡涉及粉塵作業的施工項目,在開工前,施工單位應在編制安全施工技術措施時對作業環境進行危害辨識、危險評價和制定防止粉塵危害的職業衛生技術治理措施和防護措施,經安全員和工會小組勞動保護監督員審核,報項目總工批準,必要時須公司工程部審核,公司總工批準。
4.3.3.2 作業前,專業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負責安全施工技術措施中職業衛生技術措施交底,使每個作業人員心中有數,并作好交底記錄。
4.3.3.3 勞動保護監督員和技術人員應在作業前檢查安全施工技術措施中職業衛生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只有在安全施工技術措施中職業衛生措施已交底、且正確無誤落實情況下,方可同意開工,否則有權阻止施工。
4.3.3.4 凡進入設備容器、深井、隧道內進行粉塵作業,應到項目安全部門或業主有關部門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或“熱力機械工作票”,作業人員必須按防護要求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器具等。
4.3.3.5 在落實職業衛生技術措施同時,作業人員應做好現場設備的防淋保護措施,如電器開關、電器設備等。
4.3.3.6 粉塵作業人員工作時應按作業環境粉塵濃度測定結果,配戴適宜的防塵用品。
4.3.3.7 作業人員使用的防塵保護用品, 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除免保養型防塵口罩外的(不屬消耗類)防塵保護用品必須落實專人定期進行檢查、檢驗和保養。
4.4 防塵技術措施
4.4.1一切粉塵作業活動必須有防塵技術治理措施和防塵保護措施,無措施或未交底,嚴禁布置作業。
4.4.2保溫作業過程中,除必須做好防材料散落的措施外(大面積保溫作業必須設置尼龍圍網或彩條編織布來阻擋揚塵),并應自上而下對不同作業部位噴水抑塵,并及時清理干凈,為防止二次揚塵還應定期灑水。
4.4.3粉塵作業應盡量避免同其他作業活動交叉進行,在無法避免的情況下,應做好隔離措施和防塵措施作業后,并經安全員確認,才可進行作業。
4.4.4通風不暢的作業區域,應安設通風換氣裝置及空氣凈化設施。
4.4.5 在機務檢修作業前,需進入容器內作業的(如:前后爐膛、部受熱面、空預器、磨煤機內等),必須對容器內進行水沖洗,并進行通風,佩戴適宜防塵防護用具才可作業。
4.4.6在容器外部作業(如:空預器、磨煤機、煤粉管、灰斗、燃燒器層及以下區域等),可用水對拆除設備后的檢修現場作業環境進行噴淋,并及時清掃干凈。
4.4.7檢測人員需分階段用監測儀器按時測定檢修現場和作業環境的粉塵濃度,從中查看粉塵的危害程度,為防塵工作提供依據,確保作業環境符合要求。
4.5 防塵防護用品的采購
4.5.1由專職粉塵治理管理人員負責會同有關人員來確定防塵防護用品,并由物資部門統一采購。
4.5.2所采購的防護用品,必須是公司物資采購合格供方或定點單位所提供的產品。
4.5.3 各項目應在年初或新開工項目開工前(至少一周)根據工程進度及分項情況做好年度(工程項目期限)防塵防護用品的定購計劃,包括實際需要規格、型號等,并報物資部門予以采購。
4.5.4各項目應按規定做好防塵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4.6 健康管理
4.6.1對已確診為塵肺病的員工,按《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調離粉塵作業崗位,并給予治療或療養。
4.6.2 對新發現的病人,要建立個人病案和隨訪制度,以控制病情發展,病情診斷按《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4.6.3 對于疑似塵肺(o+)和i期塵肺病人,按勞動部發(96)266號文《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執行,并應作為觀察治療重點,做好塵肺二級預防工作。
5 培訓
5.1職業衛生培訓應當作為企業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的主要內容,納入培訓規劃。
5.2對各級管理人員應進行勞動保護法規、勞動保護科學管理和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與職業危害基本知識的培訓。
5.3檢測管理技術人員應進行預防性工業衛生監督、監測技術方法的培訓以及職防人員應進行塵肺病治療技術的培訓。
5.4員工應定期進行勞動保護法規、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及培訓。
6 獎懲
6.1對在粉塵治理及防治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項目部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6.2對違反《全國電力行業塵肺病防治暫行辦法》及《華東電力行業塵肺病防治實施細則》和本管理標準的項目部和個人給予經濟處罰。
6.2.1不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ohsms)的有關程序要求對作業環境進行危害辨識、危險評價、制定防止粉塵危害的職業衛生技術治理措施和防護措施,對技術負責人處以200元罰款。
6.2.2 粉塵嚴重作業部位未經檢測,不落實防塵措施,強制作業人員作業,對違章領導處以300元罰款。
6.2.3 不按規定在粉塵作業場所正確配戴防塵用品,對違章者處以100元罰款。
6.2.4安全施工技術措施中防塵技術治理措施作業前不進行交底,對技術員處以100元罰款。
6.2.5 發生違章被指出后仍不改正,對違章者處以200元罰款。
6.2.6 進入設備容器、深井、隧道內進行粉塵作業,不按規定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或“熱力機械工作票”,對責任人處以200元罰款。
6.2.7 作業時,未按安全措施要求實施防塵措施,或在實施防塵措施時未對設備防護(防淋、防撞)措施進行落實,視情節輕重,對工作負責人處以50-2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按公司《安全獎懲制度》有關規定,追究事故責任。
6.2.8 倉庫提供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防塵用品,對倉庫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
6.3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致使企業、投資者和員工利益受損失,情節嚴重的,按上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6.4 對違反本標準的項目單位,根據公司《安全獎懲制度》有關規定予以考核。6.5 所罰款額全部用于粉塵治理的防治工作。
7 記錄
7.1下列記錄按記錄控制程序進行控制:
7.1.1安全施工作業票。由安全部門提供表式,施工單位形成和保存記錄;
7.1.2風險控制計劃表(rcp)。由技術部門提供表式,施工單位形成和保存記錄;7.1.3安全措施交底記錄。由安全部門提供表式,施工單位形成和保存記錄;
7.1.4物資采購申請表。(個體防護用品采購單獨制單)由物資部門提供表式,施工單位形成記錄,物資部門保存;
7.1.5接觸粉塵作業人員個人健康檔案記錄。由醫務部門提供表式并形成和保存記錄。
第3篇 安全文明小區治安安管員巡邏制度上墻制度
安全文明小區上墻制度:治安(安管)員巡邏制度
一、時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細心觀察周圍的事物和動態,對可疑的情況和人員,要立刻詢問和盤查。
二、發現偷盜、流氓等違法犯罪分子,立即設法擒獲,扭送公安機關處理。
三、發現聚眾鬧事、吵架、打架、斗毆等情況時,要立即勸阻,或協同公安機關及時平息,做好穩定工作。
四、發現火警,應立即報告。組織人員撲滅,并迅速報警。
五、巡查中聞到異味或聽到可疑聲響,要立即查明情況。
六、注意觀察巡查區域的來往人員及攜帶的物品,發現可疑人員和物品要注意監視并及時上報。
七、巡查區域內發現可疑物品,要立即作處安全處理,并及時向上級匯報。
八、發現巡查區域內配電設備或電線線路有損壞,以及其它存在的不安全隱患時,必須立即報告有關部門,組織人員迅速檢修。
九、巡查的方式和路線應靈活多樣,可用定線與不定線相結合,注意經常改變巡查方式和路線,防止被人掌握巡查路線。
十一、值班隊長每天至少兩次以上、班長每天至少6次以上巡查哨位,并在'值班情況記錄本'上登記。
第4篇 教職工治安安全規定制度
為了把創建安全學校的工作要求落實到全體教職工中,維護良好的工作、生活秩序,創造安全、整潔、文明的工作環境,努力實現全年無治安安全事故的目標,特制定以下治安安全規定。
一、把創安工作要求貫徹于個人崗位目標責任制中,既抓工作任務的完成,又抓安全措施的落實,保證“教學安全、治安安全、消防安全”三位一體安全目標的實現。
二、自覺遵紀守法,維護內部治安秩序,不打架斗毆,不酗酒鬧事,不貪污盜竊,不參與黃賭毒活動,不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交通工具或場所,不包庇窩藏違法犯罪人員。
三、遵守單位工作紀律制度,不擅離職守,不在上班期間聊天或從事娛樂活動,不在限制外人進出的場所會客,不向無關人員泄露機密事宜。
四、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防事故”工作,確保單位的內部安全。
1、下班前應關好辦公室、檔案室、專用室等工作活動場所的門窗,關閉電源、抽屜應上鎖;
2、總務處現金、有價證券、票據應及時收放入保險柜,保險柜隔夜現金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到銀行、營業所提送現金途中不得轉往其他地方辦理公私事;
3、機密、絕密文件、檔案、卷宗資料不得隨意放置,不得讓無關的人員閱看,簽閱、處理后應即時放入指定的安全保管地點;
4、單位或個人價值較大的物資要有安全可靠的放置地點,人員不在場時應關好門窗,落實好安全保護措施,機動車輛應全部裝上防盜報警器;
5、教職工外出時應關好個人宿舍門窗。
6、嚴格執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使用管理規定,不得在指定地點以外任意存放,不得違反操作規程使用;
7、遵守外來人口管理規定,未經批準同意不得在本單位留宿外人;
8、遵守交通安全規定,不酒后駕車,不無證駕駛,不強行超車、超重運載。
五、認真履行值日教師職責,搞好治安安全保護工作。
1、準時交接班,未經批準不得代班、替班,不得缺勤,不得在值班期間擅離崗位;
2、門衛對進出本單位的外來人員及車輛應詢問來意,必要時應登記來去時間,交接班應交代當班的重要情況及待處理的問題;
3、下班后應對辦公室、資料檔案室、重要物品存放部位、專用室門窗是否安全關閉的情況進行檢查;夜間應對辦公室、重要物品存放地點的安全情況進行巡查防護;
4、發現不安全跡象應及時報告或處理,發現違法犯罪分子作案立即報告并保護好發案現場,并為公安機關偵破案件準確提供線索。
六、自覺學習法律法規,熱情主動為學生、家長服務,積極為群眾辦好事,樹立良好的行風形象。
上海市汾陽中學
2002年1月
第5篇 zj高速服務區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服務區應積極配合協助高速交警、地方公安等部門做好服務區的治安安全工作;
第二條 認真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熟悉服務區各種安全消防設施并會熟練使用;
第三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對當班情況作詳細記錄,相關情況已處理的向接班人員通報,未處理的說明原因移交下一班處理;
第四條 熱情主動地為客人服務,維護服務區日常秩序,制止一切損害服務區利益、危害顧客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
第五條 維護服務區廣場的停車秩序,做好車輛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發現有橫穿高速、鬧事及不文明顧客時,要及時加以勸阻、制止,方式方法要靈活,對嚴重擾亂服務區營業秩序、損壞服務區財物的現象,要采取有效措施,維護服務區利益;
第七條 執勤時不準吸煙、看書、打私人電話、干其他與工作無關的私事,不得擅離職守,不得隨便竄崗、換班;
第八條 工作人員端莊穩重,作風正派,遵紀守法,紀律嚴明,講究禮儀。
第6篇 校內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1、要按照《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和有關法規性文件的規定,依法管理學校衛生及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群體性防治工作。
2、對學生實施群體性防治措施(國家規定的計劃免疫接種除外)必須經市衛生局、教育局批準,并由市衛生防疫站統一組織實施。
3、為杜絕意外發生,我市學生疾病防治用藥統一由市衛生防疫站學校衛生科提供,各校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徑藥物。
4、傳染病防治實施預防接種時,預防接種專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一人一針一筒”,加強無菌觀念,并確保醫療器械的衛生及操作的規范,學校衛生分管領導及校醫有責任對接種全過程進行監督。
5、開展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群體防治工作,應遵循學校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安排好預防接種及其他群體防治措施的時間,以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6、未經市教育局、衛生局、衛生防疫站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組織學生實施群體性防治措施。違者要對當事人予以嚴肅處理,并追究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7篇 安全文明小區治安安管員工作職責上墻制度
安全文明小區上墻制度:治安(安管)員工作職責
治安(安管)員在物業管理公司(處)的領導和派出所的監管下工作,主要工作職責:
一、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勇敢頑強,嚴守紀律,堅決完成任務。
二、協助公安機關搞好治安巡邏,認真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維護轄區治安秩序的穩定。
三、遵紀守法,文明執勤,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及時提供信息、情報,切實搞好社會治安,自覺維護小區聲譽。
四、積極參加政治學習和業務訓練,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法制觀念和業務技能。
五、不怕艱苦,不怕犧牲,機智勇敢,果斷地與一切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
六、協助公安機關,查驗證件、物品。糾正違章違紀行為,及時處理各種不安定因素,防止各種事故發生。
七、不單獨檢查可疑人的證件、物品。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要及時抓獲并扭送到公安機關處理。
第8篇 k鎮幼兒園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鄉鎮幼兒園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1、幼兒園應建立嚴格的交接班制度,加強幼兒接送管理。不得將幼兒交給素不相識的人,不得將晚離園幼兒交其他人員代管。
2、加強對校內各類從業人員的管理,加強對教職工、聘用人員和臨時工的準入資質審查。新聘任教師要嚴格執行教師資格中關于“無精神病史”的規定,對已聘任后發病的要妥善安置崗位,堅決清理和杜絕不合格人員進入學校工作崗位。
3、加強學校周邊環境整治,各校要積極協助公安、司法等部門,加強對學校內部及周邊環境的整治,嚴厲打擊校內外各類暴力侵害師生的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治安秩序。
4、妥善處理學生傷亡事故,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湖北省中小學校、幼兒園學生人身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辦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對校內發生的學生意外傷亡事故,及時實施救助,并進行妥善處理。
5、幼兒園應當結合本地治安案件發生的特點,加強師生預防綁架、搶劫、傷害等教育或演練,提高學生防范傷害事件的意識和能力。
第9篇 實驗學校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城新實驗學校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1、要按照《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和有關法規性文件的規定,依法管理學校衛生及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群體性防治工作。
2、對學生實施群體性防治措施(國家規定的計劃免疫接種除外)必須經區衛生局、區文教體局批準,并由區疾控中心統一組織實施。
3、為杜絕意外發生,學校學生疾病防治用藥統一由區疾控中心提供,學校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徑藥物。
4、傳染病防治實施預防接種時,預防接種專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一人一針一筒”,加強無菌觀念,并確保醫療器械的衛生及操作的規范,學校衛生分管領導有責任對接種全過程進行監督。
5、開展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群體防治工作,應遵循學校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安排好預防接種及其他群體防治措施的時間,以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6、未經區文教體局、衛生局、疾控中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組織學生實施群體性防治措施。違者要對當事人予以嚴肅處理,并追究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10篇 小學疾病防治安全制度
瘦西湖第三小學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要按照《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和有關法規性文件的規定,依法管理學校
衛生及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群體性防治工作。
2、對學生實施群體性防治措施(國家規定的計劃免疫接種除外)必須經市衛生局
,教育局批準,并由縣衛生防疫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3、為杜絕意外發生,我校學生疾病防治用藥統一由縣衛生防疫部門提供,不得
擅自接受其它途徑藥物。
4、傳染病防治實施預防接種時,預防接種專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一人一針一
筒”,加強無菌觀念,并確保醫療器械的衛生及操作的規范,學校衛生分管領導
及校醫有責任對接種全過程進行監督。
5、開展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群體防治工作,應遵循學校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
安排好預防接種及其他群體防治措施的時間,以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6、未經縣教育局,衛生局,衛生防疫站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組織學
生實施群體性防治措施。違者要對當事人予以嚴肅處理,并追究其責任;造成嚴
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11篇 x附小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附小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1.總務處要按照《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和有關法規性文件的規定,依法管理學校衛生及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群體性防治工作。
2.對學生實施群體性防治措施(國家規定的計劃免疫接種除外)必須經市衛生局、教育局批準,并由市衛生防疫站統一組織實施。
3.為杜絕意外發生,我校學生疾病防治用藥由衛生防疫站提供,總務處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徑藥物。
4.傳染病防治實施預防接種時,預防接種專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一人一針一筒',加強無菌觀念,并確保醫療器械的衛生及操作的規范,學校衛生分管領導及校醫有責任對接種全過程進行監督。
5.開展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群體防治工作,應遵循學校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安排好預防接種及其他群體防治措施的時間,以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6.未經市教育局、衛生局、衛生防疫站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組織學生實施群體性防治措施。違者要對當事人予以嚴肅處理,并追究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12篇 學校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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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1、對會見領導的客人要求主動出示工作證、學生證。
2、門衛人員要嚴格執勤、文明執勤,對出入人員要注意盤查,對出入的車輛要認真檢查,對攜帶公共財物出校門者,沒有手續一律不準放行。嚴格落實來客登記制度,如有意外情況,值班人員應及時采取措施,并隨時報告。
3、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按規定時間關、開大門;并經常打掃衛生,保持室內外整潔美觀。
4、嚴格落實夜間值班制度,按時對學校情況進行巡查,如發現有異常情況,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5、騎自行車出入校門,必須下車推行。因公(或非因公)機動車輛要求進入學校大門,應主動出示有關證件或說明原因,經值班人員同意后將車輛停放院內指定位置。
6、學校各機房門窗要加固,門鎖鑰匙由專人管理,不準交給學生開門代替。
7、加強在校學生管理和教育,避免打架斗毆現象發生,如有社會人員參與在校生打架現象,應及時與所轄區派出所聯系,進行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