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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水工作績效考核制度(九篇)

    發布時間:2025-01-28 17:48:02 查看人數:63

    防治水工作績效考核制度

    第1篇 防治水工作績效考核制度

    1、防治水工作是煤礦安全工作重要內容之一,所以必須建立健全嚴格的績效考核制度。考核制度要與安全目標相結合,作為煤礦安全制約、激勵機制的重要手段。

    2、考核制度兼顧責任、權利、義務,規定明確,獎罰分明,利用經濟、體現重獎重罰。

    3、績效考核的對象為單位和職工,獎勵按執行相關規定情況考核,不搞平均。處罰依據探放水相關標準和制度等。

    4、職工有下列成績之一的,按貢獻大小,給予表彰獎勵。

    ①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認真貫徹探放水制度和各項防治水安全措施,在礦井防治水工作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②發現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及時報告,以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從而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或顯著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獎勵2000元。

    ③在防治水技術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有重大革新或推廣新技術有卓越成績的獎勵1000元。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有關領導和當事人處罰。

    ①沒有堅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則的單位處罰1000元罰款,相關領導給予撤職,個人開除的處分。

    ②防治水措施執行不到位,探水眼沒有按照相關設計施工的,單位罰款2000元,個人罰款500元,留礦查看,如有下次給予開除。

    ③探放水記錄不全,設備管理不到位,現場牌板管理混亂的相關責任罰款200元。

    ④沒有組織工人學習探放水措施,單位相關負責人罰款500元。

    ⑤探放水措施與現場實際情況不符合的,相關責任人罰款500元。

    ⑥對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對揭發隱瞞事故真相的人員,對安全檢查人員進行漫罵、毆打及借故進行報復的人員必須開除。

    ⑦編寫探放水措施不及時的,相關負責人罰款500元。

    ⑧現場情況有變,沒有及時匯報的人員,罰款200元。

    ⑨安全檢查科負責安全獎罰的考核工作。

    第2篇 礦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

    為預防重特大水害事故的發生,進一步科學、有序、嚴謹地規范礦井防治水管理工作,根據有關煤礦安全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程,結合集團公司礦井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礦井防治水工作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認真落實“防、堵、疏、排、截”綜合防治水措施。

    2、礦長、井(區)長是礦井防治水工作第一責任人,礦總工程師和井(區)主任工程師對礦井防治水負技術責任,礦、井(區)必須設專人負責具體的防治水工作,建立礦、井(區)防治水組織機構。

    3、每個礦井必須配備1~2臺探放水設備,并有一支專業隊伍。

    4、礦井必須定期進行水文地質觀測,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型礦井每5~10天觀測一次,簡單型每月觀測一次,并且實行月末逐級上報。

    5、礦井必須編制年度防治水計劃和突發性水害應急預案,配備能滿足搶險救災的各種排水設備和物資,并且每年要至少進行一次以上實際演習。

    6、礦井必須嚴格執行年、季、月、周水情水害排查與預報制度,文字和圖紙齊全,水害類型明確,并且制定的防治水措施具有針對性。

    7、需要進行采區探放水的,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按規定進行審批。嚴格按設計施工,竣工后必須提交竣工總結報告,最終要有有關部門聯合鑒定結論。并實行探放水工程完成情況逐級上報制度。

    8、礦、井(區)每年雨季前要組織一次防治水全面檢查,并有書面整改措施。成立防汛機構,建立搶險隊伍,執行汛期值班值宿和降雨過后重點區域要堅持巡查巡視制度。

    9、礦井必須建立必備的礦井涌水量觀測臺帳、井下突水點臺帳和井下探放水成果臺帳、地面水文觀測臺帳等和礦井充水性圖、地面放排水系統圖等圖紙資料,并實行檔案化管理。

    10、堅持定期與相鄰煤礦的相互聯系制度,收集和查明相鄰煤礦開采等情況以及廢棄老窯充水、積水情況與礦井開采關系,建立完善的相鄰煤礦和廢棄老窯的資料。

    11、堅持礦井防治水工程設計與安全技術措施的逐級審批制度。凡大型礦井防治水工程設計、區域性井下探放水設計、水體下開采設計需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3篇 防治水工程審批工作制度

    1、重點防治水規劃及年度防治水計劃,應報集團公司審批。

    2、重點防治水工程設計,報集團公司審批;施工設計由礦審批:

    3、凡在水體下提高開采上限或采用特殊采煤方法(階段性開采),在采區準備回采前必須提報水文地質資料及防治水措施,由礦組織審查,報集團公司審批。

    4、采區的探放水設計,由礦組織審批;屬于階采性和區域性探放水設計,由礦組織審查,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4篇 煤礦地測防治水工作質量事故分析及考核制度

    1、地測防治水工作要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有關專業技術規范,確保工程質量,堅決杜絕一切因地測防治水工作失誤而造成的無效進尺、誤揭煤層、透水和貫通失誤等事故發生。

    2、地測防治水工作堅持事故“三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分析,追查事故原因,制訂防范措施。

    3、由地測科科長及有關單位組織全科有關人員進行事故綜合分析,明確責任并引以為戒,總結經驗,吸取教訓。

    4、對有爭議參與單位多的工作事故,會同有關單位,主動積極協助安監部門進行事故追查。

    5、地測防治水工作堅持獎懲分明的原則,對工作表現突出,質量優良,有一定貢獻的同志,應給予獎勵,以鼓勵上進,加強全單位責任,提高工作質量。

    第5篇 防治水工作日常巡檢考核制度

    一、日常巡檢制度

    1、探放水隊是防治水工作質量的第一責任者。

    2、防治水工作安排時,要把提高防治水工作質量、杜絕事故發生作為重點,同時措施到位、責任落實到人。

    3、地測部門要經常檢查防治水工作質量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解決。

    4、煤礦分管領導及防治水機構每月對各工作地點防治水工作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5、煤礦分管領導及防治水機構每季度對全礦井防治水工作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6、發現防治水工作中的重大隱患時,要立即報告分管礦領導或總工程師。

    二、考核制度

    1、安全獎罰與安全目標相結合,作為煤礦安全制約、激勵機制的重要手段。

    2、安全獎罰的對象為單位和職工。

    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貢獻大小,給予表彰獎勵。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認真貫徹探放水制度和各項防治水安全措施,在礦井防治水工作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2)發現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及時報告,以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從而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或顯著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

    (3)對于全年每班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則的職工。

    (4)在防治水技術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有重大革新或推廣新技術有卓越成績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有關領導和當事人處罰。

    (1)沒有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則的單位、相關領導給予處罰。

    (2)防治水措施執行不到位,探水眼沒有按照相關設計施工的,給予執行單位和責任人處罰。

    (3)探放水記錄不全,設備管理不到位,現場牌板管理混亂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處罰。

    (4)沒有組織工人學習探放水規程、措施,處罰相關單位負責人。

    (5)探放水措施與現場實際情況不符合的,處罰相關單位責任人。

    (6)對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對揭發隱瞞事故真相的人員,對安全監察檢查人員進行漫罵、毆打及借故進行報復的人員開除處分。

    (7)編寫探放水措施不及時的,處罰相關單位負責人。

    (8)現場情況有變,沒有及時匯報的人員,處罰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第6篇 d礦防治水工作績效考核制度

    1、防治水工作是煤礦安全工作重要內容之一,所以必須建立健全嚴格的績效考核制度。考核制度要與安全目標相結合,作為煤礦安全制約、激勵機制的重要手段。

    2、考核制度兼顧責任、權利、義務,規定明確,獎罰分明,利用經濟、體現重獎重罰。

    3、績效考核的對象為單位和職工,獎勵按執行相關規定情況考核,不搞平均。處罰依據探放水相關標準和制度等。

    4、職工有下列成績之一的,按貢獻大小,給予表彰獎勵。

    ①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認真貫徹探放水制度和各項防治水安全措施,在礦井防治水工作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②發現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及時報告,以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從而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或顯著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獎勵2000元。

    ③在防治水技術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有重大革新或推廣新技術有卓越成績的獎勵1000元。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有關領導和當事人處罰。

    ①沒有堅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則的單位處罰1000元罰款,相關領導給予撤職,個人開除的處分。

    ②防治水措施執行不到位,探水眼沒有按照相關設計施工的,單位罰款2000元,個人罰款500元,留礦查看,如有下次給予開除。

    ③探放水記錄不全,設備管理不到位,現場牌板管理混亂的相關責任罰款200元。

    ④沒有組織工人學習探放水措施,單位相關負責人罰款500元。

    ⑤探放水措施與現場實際情況不符合的,相關責任人罰款500元。

    ⑥對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對揭發隱瞞事故真相的人員,對安全檢查人員進行漫罵、毆打及借故進行報復的人員必須開除。

    ⑦編寫探放水措施不及時的,相關負責人罰款500元。

    ⑧現場情況有變,沒有及時匯報的人員,罰款200元。

    ⑨安全檢查科負責安全獎罰的考核工作。

    第7篇 j礦礦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

    為預防重特大水害事故的發生,進一步科學、有序、嚴謹地規范礦井防治水管理工作,根據有關煤礦安全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程,結合集團公司礦井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礦井防治水工作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認真落實“防、堵、疏、排、截”綜合防治水措施。

    2、礦長、井(區)長是礦井防治水工作第一責任人,礦總工程師和井(區)主任工程師對礦井防治水負技術責任,礦、井(區)必須設專人負責具體的防治水工作,建立礦、井(區)防治水組織機構。

    3、每個礦井必須配備1~2臺探放水設備,并有一支專業隊伍。

    4、礦井必須定期進行水文地質觀測,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型礦井每5~10天觀測一次,簡單型每月觀測一次,并且實行月末逐級上報。

    5、礦井必須編制年度防治水計劃和突發性水害應急預案,配備能滿足搶險救災的各種排水設備和物資,并且每年要至少進行一次以上實際演習。

    6、礦井必須嚴格執行年、季、月、周水情水害排查與預報制度,文字和圖紙齊全,水害類型明確,并且制定的防治水措施具有針對性。

    7、需要進行采區探放水的,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按規定進行審批。嚴格按設計施工,竣工后必須提交竣工總結報告,最終要有有關部門聯合鑒定結論。并實行探放水工程完成情況逐級上報制度。

    8、礦、井(區)每年雨季前要組織一次防治水全面檢查,并有書面整改措施。成立防汛機構,建立搶險隊伍,執行汛期值班值宿和降雨過后重點區域要堅持巡查巡視制度。

    9、礦井必須建立必備的礦井涌水量觀測臺帳、井下突水點臺帳和井下探放水成果臺帳、地面水文觀測臺帳等和礦井充水性圖、地面放排水系統圖等圖紙資料,并實行檔案化管理。

    10、堅持定期與相鄰煤礦的相互聯系制度,收集和查明相鄰煤礦開采等情況以及廢棄老窯充水、積水情況與礦井開采關系,建立完善的相鄰煤礦和廢棄老窯的資料。

    11、堅持礦井防治水工程設計與安全技術措施的逐級審批制度。凡大型礦井防治水工程設計、區域性井下探放水設計、水體下開采設計需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8篇 地測防治水工作質量、事故分析制度

    1、煤礦地質測量所有技術工作,都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政策和原煤炭部頒發的有關規程執行。凡不符合規程、規定要求的,都必須重做或補做。如發生地測事故,要從總結經驗、吸取教訓的態度出發,實事求是,認真追查落實。

    2、地測組對向設計、施工、采回等部門提供的地質、測量資料的質量全面負責,如出現與實際情況有出入時,負責重解釋或重新調查。

    3、每個掘進工作面,都要實際及時編錄、整理,如發現疑難問題,及時向公司總工程師匯報,共同分析、研究,提出處理意見,使生產正常進行。

    4、經常分析研究周圍已采工作面資料,結合現工作面的地質情況,預報未開拓區的地質變化,每季度末對該季度內的地質預報的準確程度做一次全面總結,為下一季度地質預報提供借鑒。

    5、每一工作面回采結束后,都要認真進行采后總結工作,對提供的掘進、回采地質說明書的準確程度做出評價。

    6、送巷過程中,如發現所送巷道與地質變化不相適應,將要造成廢巷時,應及時向生產部技術人員和總工程師反映,及時糾正錯誤。

    7、掌握工作面的地質變化規律,經常分析研究工作面有無影響回采的各種地質隱患,若有應及時提出補救措施。

    8、根據巷道設計方案和工作面的地質情況,結合通風、運輸、排水采煤方法等,分析設計方案是否有利于提高煤炭資源回收率,并提出修改意見。

    9、地質人員要從地質角度分析全部需要貫通的巷道在貫通范圍內有無構造等變化,防止貫通事故發生。

    10、測量外業觀測、內業資料計算從起始數據、原始資料、成果計算到填圖、繪圖必須經過嚴格的校核或對算,未經校核的資料圖紙不準使用。

    11、測量原始資料與成果計算,必須嚴格按《煤礦測量規程》239條、240條規定執行。

    12、所有測量記錄薄和成果臺帳均應有校核簽字,取消或重算部分要加以說明,在備注欄繪出必要的草圖。

    13、施工測量前,應熟悉設計圖紙,驗算與測量有關的數據,核對圖上的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幾何關系及設計與現場是否相否等。當對設計圖紙有疑問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聯系解決,同時對標定工作所需要的測點及其成果也進行檢查。

    14、次要巷道的是常測量可用羅盤和半圓儀進行,但應以經緯儀點為起始點。巷道每掘30——200米必須用經緯儀跟測,主要巷道開口后4—8米左右,應用經緯儀標定,測出開口給線的方位角,并計算出給線的偏差值,當偏差值超限時,應及時糾正。

    15、單位工程結束后,實際標定值都應與設計資料比較,計算偏差是否在誤差允許范圍內,若誤差較大,要查找原因,總結經驗教訓,為以后工作提供借鑒。各單位工程完工后要提交書面總結。

    16、因地質測量工作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要認真查找原因,提出補救措施。損失無法挽回時,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報公司處理。

    第9篇 地測防治水工作質量事故分析制度

    1、煤礦地質測量所有技術工作,都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政策和原煤炭部頒發的有關規程執行。凡不符合規程、規定要求的,都必須重做或補做。如發生地測事故,要從總結經驗、吸取教訓的態度出發,實事求是,認真追查落實。

    2、地測組對向設計、施工、采回等部門提供的地質、測量資料的質量全面負責,如出現與實際情況有出入時,負責重解釋或重新調查。

    3、每個掘進工作面,都要實際及時編錄、整理,如發現疑難問題,及時向公司總工程師匯報,共同分析、研究,提出處理意見,使生產正常進行。

    4、經常分析研究周圍已采工作面資料,結合現工作面的地質情況,預報未開拓區的地質變化,每季度末對該季度內的地質預報的準確程度做一次全面總結,為下一季度地質預報提供借鑒。

    5、每一工作面回采結束后,都要認真進行采后總結工作,對提供的掘進、回采地質說明書的準確程度做出評價。

    6、送巷過程中,如發現所送巷道與地質變化不相適應,將要造成廢巷時,應及時向生產部技術人員和總工程師反映,及時糾正錯誤。

    7、掌握工作面的地質變化規律,經常分析研究工作面有無影響回采的各種地質隱患,若有應及時提出補救措施。

    8、根據巷道設計方案和工作面的地質情況,結合通風、運輸、排水采煤方法等,分析設計方案是否有利于提高煤炭資源回收率,并提出修改意見。

    9、地質人員要從地質角度分析全部需要貫通的巷道在貫通范圍內有無構造等變化,防止貫通事故發生。

    10、測量外業觀測、內業資料計算從起始數據、原始資料、成果計算到填圖、繪圖必須經過嚴格的校核或對算,未經校核的資料圖紙不準使用。

    11、測量原始資料與成果計算,必須嚴格按《煤礦測量規程》239條、240條規定執行。

    12、所有測量記錄薄和成果臺帳均應有校核簽字,取消或重算部分要加以說明,在備注欄繪出必要的草圖。

    13、施工測量前,應熟悉設計圖紙,驗算與測量有關的數據,核對圖上的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幾何關系及設計與現場是否相否等。當對設計圖紙有疑問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聯系解決,同時對標定工作所需要的測點及其成果也進行檢查。

    14、次要巷道的是常測量可用羅盤和半圓儀進行,但應以經緯儀點為起始點。巷道每掘30——200米必須用經緯儀跟測,主要巷道開口后4—8米左右,應用經緯儀標定,測出開口給線的方位角,并計算出給線的偏差值,當偏差值超限時,應及時糾正。

    15、單位工程結束后,實際標定值都應與設計資料比較,計算偏差是否在誤差允許范圍內,若誤差較大,要查找原因,總結經驗教訓,為以后工作提供借鑒。各單位工程完工后要提交書面總結。

    16、因地質測量工作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要認真查找原因,提出補救措施。損失無法挽回時,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報公司處理。

    防治水工作績效考核制度(九篇)

    1、防治水工作是煤礦安全工作重要內容之一,所以必須建立健全嚴格的績效考核制度。考核制度要與安全目標相結合,作為煤礦安全制約、激勵機制的重要手段。2、考核制度兼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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