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安全生產管理獎懲制度
1 目的
為了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促進安全生產的持續穩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范圍
2.1本制度規定了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獎勵和處罰。
2.2本制度適用于廠屬各單位及全廠人員,也適用于臨時工、包工隊、代培人員等。
3 職責
3.1廠屬各單位負責人對貫徹本條例全面負責。
3.2廠辦負責落實安全考核實施。
3.3安全科負責根據集團年度經營大綱制定每年的安全考核辦法及細則。
3.4安全科負責對本例貫徹落實和監督檢查。
4 管理內容和要求
4.1安全生產管理獎勵
4.1.1職工有下列成績之一者,給予單獨獎金100—1000元,每獎勵一人次車間加5—20分。
4.1.1.1模范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遵守集團、冶煉廠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4.1.1.2發現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以及制止“三違”避免事故或顯著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
4.1.1.3安全工作有發明創造,安全技術上有重大革新或推廣新技術、先進安全管理并有卓越成績的;
4.1.1.4在事故搶險中有功的;
4.1.1.5在安全活動等工作中有其它方面顯著成績的。
4.2安全生產管理處罰
4.2.1安全教育考核:
4.2.1.1凡入廠的新工人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才準上崗作業并做好相應記錄備案。缺一人/次/項處罰責任人20元,扣1分。
4.2.1.2各車間凡是發生安全事故都必須組織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對職工進行教育,吸取教訓,無組織一次,處罰車間100元,扣5分。
4.2.1.3無故不按時參加廠部安全生產例會或各級組織的安全活動者,每有一人次處罰20元,車間每降1%扣2分。
4.2.1.4工段、班組不組織召開班前、班后會,或上一班安全隱患不提醒接班者每有一項次處罰30元,扣2分。
4.2.1.5對本崗《安全技術規程》及隱患防范措施不了解者每人次處罰10元,扣1分。
4.2.2安全生產檢查考核:
4.2.2.1生產各車間、工段、班組必須有專用安全檢查記錄本,記錄本車間、工段、班組安全隱患檢查及整改情況。沒有檢查記錄或弄虛作假,處以當事人50—200元罰款,扣2分。
4.2.2.2各車間每日應對本車間危險源點和關鍵設備進行巡檢,并做好巡檢記錄,缺一天處罰相關責任人10元,。
4.2.2.3要害場所沒配備消防設施或消防設施不完好,過期不能使用造成事故的責任人處罰50—100元,扣1分。
4.2.2.4無故不參加廠部組織的各種安全檢查者處罰30元。
4.2.2.5對于上級職能部門下發的安全整改通知,無故不整改、整改不徹底,或不按時整改的,每項處罰責任車間50—100元,扣3—10分。
4.2.2.6安全員每日對全廠進行安全巡檢,巡檢敷衍了事、流于形式無記錄每有一次處罰20—50元。
4.2.2.7安全員在動火等作業場所玩忽職守,不按規定監護者,每有一次處罰50—200元。
4.2.3安全行為考核:
4.2.3.1進入工作現場不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保護用品者,處罰每人次5元,扣0.5分。
4.2.3.2未辦理各種安全工作票,檢修時不掛檢修牌擅自整修、施工者,處罰項目負責人50—100元,扣1—2分。
4.2.3.3違反本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酌情處罰3—50元,每人次扣0.5—3分。
4.2.3.4違反集團《安全生產條例》各條款者處以責任人5—100罰款。
4.2.3.5擅自拆除,故意破壞安全設施者,處罰當事人100—500元,扣2—10分。
4.2.3.6不執行辦理相關手續擅自停、送電者處罰責任人50—200元。若造成廠區大面積停電或造成事故者處罰1000—3000元并開除出廠,扣3—100分。
4.2.3.7非機動車輛駕駛員擅自駕駛機動車輛者處罰50元,酒后駕駛機動車輛處罰50—100元。
4.2.3.8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者酌情處罰5—100元,扣3分。
4.2.3.9漫罵、用暴力手段阻撓、干擾安全人員履行職責,或對檢舉人員打擊報復者,視情節處罰100—500元直至開除出廠,扣5—20分。
4.2.4事故考核:
4.2.4.1凡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執行集團安委的裁定,并扣除發生事故單位當月績效工資的10%—30%。
4.2.4.2.對有輕傷指標考核的車間,半年為一個考核期。每超一人次(或工傷醫療費用超限)的,給予2倍考核。對相關責任人,參照集團《違章違紀責任追究辦法》裁定、考核。每發生一次扣20分,超指標扣50分。
4.2.4.3凡發生事故,各車間必須及時如實向安全科匯報。經廠長或主管安全副廠長審批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對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過限12小時屬瞞報)虛報,不切合實際的匯報,處罰車間第一責任人100—200元。當事人200元—500元,并需將事故調查經過及處理意見24小時內報安全科,每延誤一天處罰車間第一責任人200元,扣15分。
4.2.4.4 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所有人員及負責人有義務、有責任進行事故搶救。凡事故搶救后組織不力、不積極主動、相互推委造成事故危害擴大化者處罰100元—500元。直至開除出廠,扣10—100分。
4.2.5其它安全生產管理考核:
4.2.5.1凡在一年中受到各類安全處罰達3次及以上者,取消年終獎金。
4.2.5.2車間安全管理混亂,“三違”現象嚴重的,全年車間查處違歸人次達全車間人數10%的,年終取消全車間一個月的激效獎金。
4.2.5.3每月底前各生產車間寫出本月安全工作總結,并于當月26日前報安全科。總結流于形式,不夠全面或逾期完不成者罰車間第一責任人50—100元,扣5—10分。
4.2.5.4各級管理人員要認真執行《安全管理責任書》各項條款,完不成一項者,酌情處罰責任人10—100元,扣5—20分。
4.3相關說明:
4.3.1安全科負責對本辦法的制定、解釋,落實、檢查和監督,廠監督委員會負責安全科的獎勵考核行為,分管副廠長負責審批考核結果。
4.3.2在日常檢查中考核辦法未涉及或難以明確的項目,可參照相近項目酌情考核。
4.3.3為保證檢查結果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所有的檢查必須做到檢查到誰,誰簽字確認;誰檢查,誰負責。
4.3.4以上涉及對員工的考核金額工段、班組長處罰金額30%,車間主任、副主任20%。
4.3.5檢查考核結果于每月底匯總一次,經主管安全廠長批準后生效,報廠部辦執行。
4.3.6對職工的安全獎勵,經廠安全科審核統計及上報,廠領導評審批準后執行。
5 相關記錄
5.1《安全獎(懲)臺帳》
第2篇 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3
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三)
一、目的
為了杜絕發生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現象,把反違章特別是反習慣性違章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對所有安全生產行為的管理。
三、職責:安全生產獎懲由企業安全委員會負責,人資部協助。
四、內容
(一)按違章情節分下列3個層次進行處罰:
1.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給予開除公司籍或留公司察看,其中出現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按有關規定或約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他人重傷以上(含重傷)傷害的,或造成重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的,負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責任的。
(2)一年之內因違章待崗達到兩次的。
2.對下列嚴重違章行為之一,負有主要責任的直接責任人,給予待崗三個月以上的處罰。
(1)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他人輕傷或自身輕傷、重傷的,負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責任的。
(2)一年之內違章記分累計達到10分。
(3)違*火管理制度進行工業動火。
(4)違反規定運輸、儲存、使用易燃物品。
(5)帶電作業未設有安全措施或未按規定辦理作業許可證。
(6)駕駛員灑后駕車。
(7)未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8)安全監督人員發現違章作業,不按規定進行處罰。
3.對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負有主要責任的直接責任人,給予2至10分的違章計分或50~300元經濟處罰。
(1)違反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2)違反《公司區道路交通管理制度》駕駛機動車輛。
(3)安全防護設施不齊全完好。
(4)不按要求組織、參加安全活動。
(5)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6)在可能使作業人員滑、掉落造成傷害的場所施工作業未采取安全措施。
(7)在視線不良的情況下強行行車。
(8)在高壓、電氣作業過程中,與高壓、帶電體不按規定保持安全距離。
(9)電氣設備接地接零不規范或未采用漏電保護器。
(10)亂接、亂拉電氣線路、線頭裸露、保險絲不規范、開關無標識。
(11)未按標準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器材。
(14)在聚集場所未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未安裝應急照明燈或應急照明燈失效。
(15)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檔或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
(16)擅自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水源。
(17)消防、滅火器材被遮檔影響使用或被挪作他用。
(18)修理設備未掛警示標志或無專人看管。
(19)有毒、有害場所,未按規定配備檢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具。
(20)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21)未經批準使用電爐、煤爐及其他明火取暖及煮食物。
(22)未按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3)上崗不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護目鏡等)。
(24)生產作業場所或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的標志,封閉、堵塞生產作業場所或員工宿舍出口。
(25)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26)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參加培訓經考核合格。
(27)特種設備防雷裝置和設施,防靜電接地裝置,高壓電工用具等未按規定檢測、檢驗。
(二)有下列行為的給予獎勵或晉升:
1.對遵規守紀,一年內無任何違反安全生產行為的一線員工予以獎勵50~100元。
2.對及時發現隱患并排除隱患的行為給予獎勵100~200元。
3.對安全生產獻計獻策,并經公司采納有成效的給予獎勵300~500元。
4.對舉報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的人員給予獎勵50~200元。
5.對為安全生產作出貢獻者,視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
五、相關記錄
《違反安全生產處罰通知單》aq-bzh33
第3篇 風電場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在公司范圍內得到全面落實,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到獎懲分明,增強廣大員工搞好安全生產的責任感和主動性,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部門。
第二章 職責
第三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體系,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考核。
第四條 公司制定安全生產獎懲辦法,將各部門的安全生產目標列入三項責任制考核,并對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獎懲。
第五條 安全生產部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管理。
第三章 內容、要求與程序
第六條 表彰和獎勵
(一)公司每年總結評比一次,對安全生產工作業績優良的部門、班組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二)公司按規定,組織參加分公司評比和表彰活動。
(三)每年進行一次公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先進班組和先進個人的評比和表彰。
(四)每三年進行一次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先進個人暨“安全衛士”的評比和表彰。
(五)公司實現安全生產目標后,將安全生產目標的完成情況及做出突出貢獻的領導、有關部門人員報寧夏分公司,由寧夏分北公司表彰。
第七條 安全特殊貢獻獎勵
(一)對積極主動糾正違章,及時發現和處理重大事故及隱患,避免了人身重傷事故、死亡事故、主設備重大損壞事故、重大生產火災事故以及參加搶險救災、防止了事故發生及擴大的個人或集體,給予安全特殊貢獻獎。
(二)該獎項由做出特殊貢獻者所在部門填寫申報表,由公司安全生產部核實,報寧夏分公司生產管理部審核,經寧夏分公司主管生產的領導批準后發放。
第八條 百日無事故獎勵
(一)公司每實現一個百日無事故安全記錄時,給予公司全體干部、員工一次性獎勵。
(二)風場運行,值長、公司領導人均獎勵120元。
(三)其他人均獎勵100元。
(四)該項獎金由人力資源部核定受獎人數,做出獎金預算,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發放。
第九條 完成公司安全生產目標獎勵
(一)簽定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的部門,按當年《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規定的標準進行獎勵。
未簽定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按當年實際受獎標準發放。
(二)該項獎金由公司安全生產部根據考核結果,做出獎金預算,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發放。
第十條 處罰
發生故障,各有關部門根據故障調查報告結論,按管理權限,由上級管理單位或部門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按本規定給予處罰。對于由政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若對有關人員的處理意見嚴于本規定,按政府部門組織調查所做出的事故調查報告意見給予處罰。
第十一條發生特大事故:
(一)每發生一次,對事故部門給予人均1000元罰款(從工資總額中扣罰,下同),公司其他部門給予人均500元罰款。
(二)對事故有關責任者的處罰:
1) 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2) 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待崗或解除勞動合同。
3) 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主要領導、分管副職給予行政降級直至下崗,并處2000-2500元罰款。
4) 對負一定責任的事故部門領導給予行政記過,并處1000-1500元罰款。
5) 對負有一定責任的職能部門及專工給予行政記過,并處500-1000元罰款。
6) 損失或影響巨大的,根據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及寧夏分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從重處理。
第十二條 發生重大事故:
(一)對事故責任部門的處罰:每次事故,對事故部門按在冊人數給予人均800元罰款,其他單位給予人均400元罰款。
(二)對事故部門有關責任者的處罰:
1) 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待崗或解除勞動合同。
2) 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或待崗,并處 1500-2000元罰款。
3) 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的負責人和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記過直至撤職處分,并處1000~1500元罰款。
4) 對負一定責任的事故部門其他管理人員專工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處500-1000元罰款。
(三)發生生產人身傷害事故或重傷合計達1-3人的事故
(四)對事故責任部門的處罰:每次事故,對事故責任部門按在冊人數給予人均600元罰款,其他部門給予人均300元罰款。
(五)對事故單位有關責任者的處罰:
1) 對主要責任者給予待崗,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2) 因無票作業或無票操作造成人身死亡,對下令者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3) 因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不完善而造成人身死亡,對該工作票簽發人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4) 因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不完善而未認真審查糾正或執行安全措施不完善而許可工作,造成人身死亡,對工作許可人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5) 因工作負責人對工作人員安全監護不到位或交待不清,造成人身死亡,對工作負責人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6) 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并處1000元罰款。
7) 對責任者所在單位主要領導及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撤職處分,并處500~1000元罰款。
8) 對負有一定責任的事故單位其他領導、職能部門領導按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警告、記過直至降級處分,并處500-1000元罰款。
9) 對負有一定責任的職能部門及專工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并處500-1000元罰款。
第十三條 發生生產人身重傷事故:
(一)每次事故,對事故責任單位按在冊人數給予人均400元罰款,其他部門給予人均200元罰款。
(二)對事故部門有關責任人的處罰
1) 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并處800~1500元罰款。
2) 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并處500~800元罰款。
3) 對責任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處300~600元罰款。
4) 對責任部門其他負責人、有關職能部門領導及技術專工給予通報批評,并處100~300元罰款。
5) 對影響較大、情節嚴重的事故,對有關事故責任人及責任部門負責人按應負責任從重處理。
第十四條 發生誤操作、誤調度事故:
(三)每次事故,對事故責任部門給予人均300元罰款,其他單位給予人均150元罰款。
(四)對事故部門有關責任人的處罰:
1) 凡是發生誤分合斷路器、帶負荷拉合隔離開關或手車一次插頭、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隔離開關)、帶接地線(接地隔離開關)合斷路器(隔離開關或手車一次插頭),下達錯誤操作命令,誤操作事故,造成重傷及以上人身傷害、重大及以上電網、設備事故、重要用戶停電以及對電網和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給予待崗或解除勞動合同。
2) 對事故后果較輕的誤操作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并處500元以上罰款;性質惡劣的事故,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直至待崗,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的并處1000元罰款。
3) 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處300~500元罰款。
4) 對班組、風場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并處200~300元罰款。
5) 對職能部門負責人、技術專工給予通報批評,并處100~200元罰款。
6) 同一個人在一年內或者連續兩年內發生兩次負有主要責任的誤操作事故時,給予待崗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發生一般設備事故:
(一)發生一次一般事故,對責任部門給予人均200元的罰款,其他單位給予人均100元罰款。
(二)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罰:
1) 對主要責任者給予500元罰款,直至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 對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并處500-1000元罰款。
3) 對次要責任者給予300~500元罰款。
4) 對單位負責人及分管副職、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 專工給予100-300元罰款。
第十六條 隱瞞事故:
(一)發生隱瞞故障,根據故障性質升級考核。
(二)在對故障進行調查過程中,發生以下情況使故障調查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得出正確結論,對主要當事人和領導比照隱瞞事故處理。
1) 隱瞞故障重要情節的。
2) 向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的。
3) 躲避、阻礙事故調查的。
第十七條 發生習慣性違章,但未造成后果,對違章者的處罰:
(一)凡是首次違章的人員必須進安全教育室接受不少于3天的安全教育,停發當月績效工資(或崗位工資),提高認識、履行保證手續后返回原崗位工作。第二次違章的人員必須接受不少于3個月的安全教育,并根據情節和本人表現予以調離工作或待崗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二)班組如果當月連續出現3人次以上的違章現象,該班組負責人應進安全教育室反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給予經濟處罰,直至撤銷職務。
第十八條 特殊處罰規定
(一)公司對各部門安全檢查、監督過程中,發現嚴重問題,酌情扣100-1000元。
(二)對本部門不安全問題不按規定報告,每發現一次酌情扣100-500元。
(三)對安全資料報送不及時,每次扣100元。
第十九條對以上未提到的其它有關處罰,參照上述相應的條款實施,凡是事故責任者觸犯國家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對事故有關責任的行政處分,由公司領導研究后執行。對事故有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由安全生部按月匯總,報公司從工資中核減。
第二十一條 對公司領導的處罰按照集團公司和寧夏分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相關文件及圖表
(一)支持性文件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
(二)文件及圖表
1)年度制度建設計劃表(見附件1)
2)制度評估表(見附件2)
附件1
年度制度建設計劃表
第4篇 安全生產業績考核獎懲制度
(一) 礦井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監督檢查和考核制度,對各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
(二)礦井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時,應把各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內容之一,對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責任不明確、未認真落實的情況進行通報、責任追究,并要求限期整改。
(三) 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要作為季度、年度安全生產業績考核的一部分,考核結果納入各單位、部門季度、年度績效考核中。
(四) 對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生產安全事故、財產損失、重大事故隱患等,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責任追究執行公司及礦井有關規定。
第5篇 河南x市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把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到實處,保障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的獎勵和處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單位和個人的獎勵分為通報表彰、嘉獎、記功、授予榮譽稱號以及給予物質獎勵。
對安全生產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單位的處分分為通報批評、取消評獎評先資格。
第四條 安全生產獎勵每年進行一次。
第五條 安全生產管理權限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沒有規定的,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確定,但上級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獎勵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完成省、市下達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成績突出的,由市政府給予通報表彰。
第七條 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給予嘉獎、記功、授予榮譽稱號,并可給予適當物質獎勵:(一)在緊急情況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發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的;(二)在事故搶險、救災過程中表現特別突出的;(三)長期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成績顯著或獲得國家級獎勵的。
第八條 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成立安全生產年度評先工作小組,負責安全生產評選獎勵工作。
獎勵的具體方案由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參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根據當年安全生產狀況制定,報市政府批準。
第九條 獎勵經費可從以下渠道籌措:(一)政府財政預算安排;(二)其它合法經費來源。
第十條 給予嘉獎、記功的,由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推薦,報同級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年度評選工作小組初審后,按審批程序和權限報同級人事部門或人民政府批準。
給予通報表彰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章 處 罰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各類傷亡事故、死亡人數突破市政府下達的控制目標數的、發生重特大責任事故的,扣減該單位的市政府年度目標管理考評分數,并取消評先資格。
發生重特大事故的,對相關政府或主管部門、發生事故的單位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第十二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1-9人傷亡的,或造成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按下列規定處分:(一)給予事故責任單位負有相關責任的人員行政警告以上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給予事故單位及相關部門通報批評,并取消年度評獎評先資格。
第十三條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發生死亡10人以上安全事故的,按照上一級人民政府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執行。
第十四條 對重大危險源監控不力、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治不力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有關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或者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和處理,或者未按規定組織救助的,根據情節輕重,對單位的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造成事故損失擴大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負責安全生產事項審批的部門,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職責,致使發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對部門的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被獎勵的單位和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由批準機關撤銷對受獎單位和人員的獎勵決定,收回獎勵證書、獎章及物質獎勵,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經濟處罰按照《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適用中的有關事宜由__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__市安全生產獎勵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了鼓勵各區、各有關單位及個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安全生產各項指標的順利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職能部門、用人單位及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給予獎勵:
(一)各區人民政府完成年度市下達的安全生產指標;
(二)市有關職能部門完成年度省相關部門下達的安全生產指標;
(三)用人單位連續二年工傷保險投保率達到100%,按時足
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沒有發生員工死亡事故或造成員工達到1-4級殘疾事故的;
(四)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三條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成立年度評選工作小組,負責各項評選獎勵工作。
獎勵的具體方案由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等部門,參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標準,根據當年安全生產狀況制定,報市政府批準。
第四條獎勵形式:
(一)獎勵采取定期考核評比的形式進行,根據考核情況,每二年評獎一次。
(二)全市每二年評選一次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符合條件的,分別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稱號,可同時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五條獎勵經費可從以下渠道籌措:
(一)政府財政列支;
(二)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按每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5%提取工傷預防費,其中不超過50%的費用作為安全生產獎勵基金);
(三)其它合法經費來源。
以上獎勵經費可累積結存使用。
第六條受獎勵的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職能部門、用人單位和人員不符合評選條件的,由批準機關撤消其獎勵決定。對弄虛作假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職能部門、用人單位及個人的獎勵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各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另行制定安全生產獎勵辦法。
第九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6篇 建筑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認真貫徹“安全生產,預防為主”方針,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習
1、現場技術人員和班組長應按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及時組織學習操作規程和有關法律等,并上報存檔。否則處以現場技術員或責任班組負責人100-500元罰款。
2、班組長每天要作兩次班前安全操作交代,否則處以班組負責人50-200元罰款。
二、違規操作
1、技術人員違規指導造成事故的,則該技術人員應承擔10-20%的經濟責任。
2、作業人員在作業前不戴安全帽、系安全帶及安全繩等個人防護用品,罰款50-100元。若造成事故的,其需承擔20-30%的經濟責任。
3、現場指揮人員違規指揮造成事故的,應承擔20-50%的經濟責任。
4、作業人員不聽從指令而違規作業者,處以50-100元罰款。
5、擅自違規操作造成事故的,當事人應承擔50-100%的經濟責任。
6、非上班時間違規操作發生事故的,損失一律由當事人自己承擔,并處以50-2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要予以開除。
三、高處落物
1、高處落物未造成事故,但影響較大的,要處以責任人50-300元罰款。
2、高處落物造成事故的,責任人和責任班組要承擔10-60%的經濟責任。
3、高處落物造成事故的,責任班組若找不出責任人,則責任班組承擔50%的經濟責任。
四、環境
1、施工現場必須進行每天一次的場地清理,保持場地干凈整潔,并將物料合理堆放,否則處以現場技術人員和班組長10-100元罰款。
2、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或材料浪費的,處以現場技術人員和班組責任人100-500元罰款。
五、檢查
1、自檢
a、在施工前班組長必須進行班前檢查,看員工人身防護用品是否穿、戴、系好,作業場地是否存在隱患,并要及時進行處理,在未處理好之前不能進行施工。否則對班組負責人處以50-200元罰款。
b、建立崗位管理責任制(要責任到人)和設備維護管理制度,以及相應資料的報、存和落實等工作。否則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200元罰款。
c、產品在使用前先進行品檢,確認合格后方能使用,否則處以班組長100-2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d、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否則處現場技術人員和責任班組100-500元。
2、認真積極開展、貫徹、落實上級部門“安全檢查”活動,按照要求進行部署、計劃、安排、檢查整改、落實,否則處以現場技術人員和責任班組100-500元罰款。
3、保護、保持各種標志牌、警示牌及標識牌的完好,整潔。合理設立警示牌、警示區等,否則處以現場技術人員和班組長50-300元罰款,如因此導致有關事故發生的,責任技術員和責任班組承擔50%以下的經濟責任。
六、責任認定
本公司各現場所發生的一切事故都將進行責任認定,認定后承擔相應的責任。(責任分4種: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和領導責任。)
1、認定負直接責任的,責任人或責任班組承擔50-80%的經濟責任。
2、認定負主要責任的,責任人或責任班組承擔20-50%的經濟責任。
3、認定負重要責任的,責任人或責任班組承擔5-20%的經濟責任。
4、認定負領導責任的,相關責任人承擔20%以下經濟責任。
5、認定有兩種或兩種以上責任的,相關責任方按相關比例分擔經濟責任。
6、未及時準確上報事故信息的,處以相關負責人100-500元罰款。
七、文明施工
1、在工作中隨意對他人采取不文明行為、動作、語言等,且屢教不改的,罰款當事人50-200元。
2、隨意動手打人的,罰款100-300元,情節嚴重的并予以開除。
3、對上級領導不禮貌的罰款50-200元。
4、在公共場所穿戴不整潔,或有不道德行為的罰款50- 100元。
八、獎勵
1、在工作崗位帶頭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有突出表現的個人獎勵100-200元。
2、單個項目中,在工程進度、質量、安全生產的工作成績顯著的班組獎勵200-500元。
3、在季度或年度以及單個項目的安全生產考評中,對成績突出的相關安全技術人員和班組獎勵200-1000元。
第7篇 安全生產考核制度獎懲制度
為確保公司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開展,樹立各級監理人員的安全思想意識,加強安全生產監理工作,提高監理部各級監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身素質,切實維護和樹立公司的社會形象及信譽,特制定本辦法。
一、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考核小組人員組成
1、公司總經理擔任考核小組組長,小組成員由總工辦、辦公室等有關人員組成。負責對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目標每半年考核一次。
2、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擔任考核小組副組長,負責對本部人員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目標的考核工作,原則上每季度考核一次。
3、必要時邀請有關人員參加。
二、安全生產監理責任制考核方式
1、總監理工程師:對崗位工作職責及履職情況考核8項,崗位工作量化目標實施情況考核8項。
2、安全監理工程師:對崗位工作職責及履職情況考核7項,崗位工作量化目標實施情況考核7項。
3、其他監理人員:對法律、法規、制度熟悉、了解情況、批準的施工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熟悉了解情況、遵守安全制度情況、現場監管情況等考核4項。
三、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目標考核細則
1、總監理工程師:共考核16項,總分100分。
1.1崗位工作職責及履職情況共考核8項,分值45分。其中: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隱患,參與對隱患整改方案的編制,及時對隱患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10分;其余做好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貫徹與落實、學習,并檢查督促執行等各項均5分。
1.2崗位工作量化目標實施情況考核8項,分值55分。其中杜絕死亡及重傷事故10分;杜絕損失在10萬元以上或影響較大火災事故的發生10分;杜絕機械傾倒及機械損害等生產安全事故10分,其余確保各類安全文明工地計劃創建目標的實現等各項均5分。
2、安全監理工程師:共考核14項,總分100分。
2.1崗位工作職責及履職情況工考核7項,分值50分。其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規范、制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10分;以上級及公示施工限產安全標準化管理標準為依據,檢查與督促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各項規定落實10分;參加項目的安全檢查活動,并做好檢查記錄,協助落實整改措施。對各工種和班組要勤儉檢查、勤督促,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違章作業要堅決制止,有權進行整改和處罰,并記錄和處理一般事故10分,其余各項均5分。
2.2崗位工作量化目標實施情況考核7項,分值50分。其中杜絕死亡及重傷事故10分;杜絕損失在10萬元以上或影響較大火災事故的發生10分;杜絕機械傾倒及機械損壞等生產安全事故10分,其余新工人進場安全教育培訓率達到100%等各項均5分。
3、其它監理人員:安全崗位工作職責共考核四項,總分100分。
3.1法律、法規、制度熟悉、了解情況,分值20分。評分標準:不參加學習一次扣5分;考試不及格扣10-20分;日常工作常規提問不能回答或錯誤一次扣2-5分。
3.2對批準的施工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熟悉了解情況,分值20分。評分標準:日常工作常規提問不能回答或錯誤一次扣2-5分。
3.3遵守安全制度情況,分值20分。評分標準:上工地不戴安全帽一次扣3分;違章用電一次扣5;施工現場違反有關安全規定一次扣3-5分。
3.4現場監管情況,分值40分。評分標準:未及時發現現場安全問題一次扣5分;放松安全監管標準一次扣5分;應旁站而未旁站一次扣5分;施工單位未執行領導指示不報告每次扣10分;監管現場出現一般安全事故每次扣15-25分;出現較大的安全事故每次扣30-35分。
4、監理的工程項目若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監理部所有人員安全責任目標考核直接評定為不合格。
四、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目標考評等級
對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安全監理工程師及其他監理人員的考核結論根據監理人員評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四個等級。
(1)優秀:監理工程未發生安全事故,考核最終分值90分(含)以上;
(2)良好:監理工程未發生安全事故,考核最終分值80分(含)至90分;
(3)合格:監理工程未發生安全事故,考核最終分值60分(含)至80分;
(4)不合格:監理工程未發生安全事故,考核最終分值60分一下。
五、獎罰規定
1、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由公司考核小組評考定級,連續兩次達到“優秀”等級者獎勵1000元/年度或進行其他形式獎勵,達到“良好”等級者獎勵500元/年度或進行其他形式獎勵,對于“不合格”者,視情況處以書面警告、罰款和予以辭退等處罰。
2、監理部安全監理工程師由總監理工程師考評定級,連續兩次達到“優秀” 等級者獎勵500元/半或進行其他形式獎勵,達到“良好”等級者獎勵300元/半年或進行其他形式獎勵,對于“不合格”者,視情況處以書面警告、罰款和予以辭退等處罰。
3、監理部其他監理工程師由總監理工程師考評定級,連續兩次達到“優秀”等級者獎勵300元/年或進行其他形式獎勵,達到“良好”等級者獎勵200元/半年或進行其他形式獎勵,對于“不合格”者,視情況處以書面警告、罰款和予以辭退等處罰。
4、工程監理項目出現安全事故者,根據實際情況按有關法律規定和公司制度對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進行處罰。
六、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深圳市粵鵬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7日
第8篇 企業安全生產評價考核制度獎懲制度
1、出現工亡、重傷及重大設備,火災、爆炸事故,責任單位除承擔直接費用外,罰款5000~10000元,相關責任人取消當年一切評先資格,依照《安全生產法》追究第一責任人行政責任。
2、出現輕傷1人/次,責任單位除承擔直接費用外罰款2000元,隱瞞不報者罰款4000元,責任單位出現2人/次及以上輕傷事故。取消相關責任人當年一切評先資格。
3、公司月度或專項安全檢查、考核合格的不獎不罰,考核優良的獎項目部2000~4000元,不合格的罰項目部目標成本的1‰,獲省級“安全文明工地”稱號的獎項目部15000元,獲市級“安全文明工地”稱號的獎項目部5000元,上級部門檢查不合格的罰款5000元,取消相關責任人的評先資格。
4、安全防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后就強行使用,每一項罰款2000元,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為確保專項一次性驗收合格率,每次未通過則罰款1000元。
5、下達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率不得低于承包指標,每減1%罰責任單位500元。
6、合理用工,嚴禁不經培訓無證上崗,每發現1人/次罰責任單位500元,并責令辦理相關手續
7、嚴禁使用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安全防護設施材料,杜絕假冒偽劣產品,每發現一次罰款1000~2000元。安全防護材料中的漏電保護器由安全設備科統一采供。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必須符合現行的質量標準,鋼絲繩、電纜、鋼管、扣件等產品應證件齊全,如發現項目部自購劣質產品等價罰款。
8、堅持正確使用“三寶”,杜絕“三違”現象的發生,每發現一人/次,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9篇 p礦煤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增強員工安全意識,規范員工安全行為,強化現場安全管理,維護我礦正常的安全管理秩序,認真貫徹落實好“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和減少事故,確保員工生命健康和我礦財產安全,根據我礦安全管理制度和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安全生產管理獎懲暫行辦法。
第二條 各單位和全體員工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程和標準,遵守礦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在抓生產的同時,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切實搞好安全工作。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把安全處罰與安全獎勵相結合,體現安全管理有獎有懲、獎懲分明的原則,以增強全體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感,提高全體員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積極性和礦井整體安全防范效果,達到強化管理,保證安全,促進生產的目的。
第四條 我礦安全生產實行分級負責、專職管理、群防群治和群眾監督,全體員工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有義務確保他人的人身安全,對任何危害員工生命健康和損害本礦利益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我礦對舉報有功的人員進行表彰、獎勵,對“三違”人員、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
第五條 我礦以各單位和全體員工執行“三大規程”、我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控制指標情況和現場安全管理效果等,作為進行獎懲的主要考核依據。
第二章 獎懲原則
第六條 安全獎懲應重點體現在與原煤生產安全相關的責任者和與之相關的管理人員身上。
第七條 全獎懲應體現在安全生產責任制所確定的責任大小,以及現場安全管理效果、安全指標控制和對安全工作的貢獻大小上。
第八條 實行獎懲制度,必須把安全教育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在獎勵上,要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物質獎勵為主的原則;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和違反礦安全管理制度的員工要堅持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和實事求是、以錯定罰的原則。
第九條 各部門按其責任大小制定獎懲辦法,落實分配,完善獎懲。并將獎懲方案報安通部。
第三章 獎勵
第十條 獎勵范圍、對象
各級行政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以及檢舉違章,防止或搶救事故的有功人員。
第十一條 獎勵的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
1、模范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和礦安全管理制度,認真貫徹執行“三大規程”以及各項安全措施,在事故預防、指標控制、隱患排查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2、發現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時報告上級,以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因而避免事故,或顯著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集體和個人。
3、有效控制各類死亡事故,減少人身傷害,輕、重傷事故不突破礦下達的控制指標,實現死亡事故為零的目標,消除重大非人身傷害事故的單位。
4、搶險、救災、救傷以及排查隱患有功的集體和個人。
5、安全技術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廣新技術有卓越成績的。
6、對安全生產提出合理化建議并有采納價值的。
7、揭發、檢舉隱瞞事故真相者或舉報、制止“三違”現象的各類人員。
第十二條 獎勵標準及考核形式。
一、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獎金或晉級四種。
1、嘉獎:每次加發50元獎金。
2、記功:每次加發100元獎金。
3、記大功:每次加發200元獎金。
4、獎金或晉級:一次給予若干元獎金或晉升一級,由礦長特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遵守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能按時完成交辦的重大特殊任務者。
2.制止、舉報“三違”現象者。
3.有顯著的善行佳話,在安全生產以及事故預防方面,足為我礦榮譽者。
4.忍受困難、高溫、氣熏難受之工作并安全圓滿,完成生產任務足為楷模者。
5.小發明、小創新,經批準實行,可改善勞動生產條件者或提高效率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1.對生產技術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采納實施,卓有成效者。
2.節約原燃料或廢料利用,以及在改善“人、事、物、環”方面卓有成效者。
3.遇有災難,勇于負責,處置適宜者。
4.發現職守外故障,予以速報或妥辦防止損害為嘉許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失者。
2.維護員工安全,遇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3.維護我卡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4.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金或晉級:
1.研究發明,對我礦安全生產確有貢獻,并使事故率降低、本礦井安全目標實現者。
2.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足為我礦同仁表率者。
3.一年內記大功兩次者。
六、凡揭發、檢舉隱瞞事故真相者或舉報、制止“三違”現象的各類人員,從被舉報人員的罰金中分離50%作為其獎勵金額,并現懲現獎,獎懲兌現。
第十三條 獎勵程序及審批權限
1.因安全生產及工作業績或表現達到獎勵規定者,其獎勵條件和標準由通風科會同生產科考評,總工程師審批,報礦長批準后實施。
2.對各類有功人員的獎勵,按照論功行賞、獎不
第10篇 安全生產獎懲及責任追究制度
為加強本廠的安全管理,提高全體職工安全生產的防范意識,確保工廠生產經營任務的順利完成,按照積極引導、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獎勵
1. 及時發現隱患,并積極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發生,使企業財產免受重大損失的。
2. 在事故處理中,能夠正確判斷和指揮,使事故得到及時控制或消除,減少企業財產損失的。
3. 在火災、爆炸、泄漏等生產事故中,能夠奮不顧身,沖鋒在前,不顧個人安危,控制事故曼延或排除事故的。
4. 在安全防事故方面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議和技改技措建議,得到采納并取得成效的。
5.對職工的獎勵分為:記功、授予部門、公司先進生產等榮譽稱號,并根據貢獻大小發給一次性獎金。
6. 獎勵的申報辦法:以生產崗位為單位,書面形式報生產主管,由生產主管核實后,上報安全領導小組討論通過。
第二條:懲處
1.在生產車間發現非生產用電爐、家用電器等,除沒收其物品外,罰款50 元。
2.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
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視情節給予100—200元罰款。
3. 對限期內沒有完成整改任務又無防范措施的崗位,視情節給予50 一 300 元罰款。
4. 對未完成“安全檢查制度”內容的崗位,每少檢查一次,罰款50 元,以臺帳記錄為考核依據,生產主管每月檢查一次。
5. 對違反“安全動火管理制度”的崗位,按其作業等級進行處罰。
第三條:責任追究制度
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視情節輕重,給予追究責任;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車間(室)負責人及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外,并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11篇 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為了加強管理企業的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工作,從而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信譽,現以國家建筑施工的“兩個標準,一個規范”為準則,結合地方建委《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條例》來制定本企業的獎懲條例。
一、 安全生產方面
1、公司的質安部門定期對各分公司、處、部所屬工地和廠房進行安全生產檢查,以國家的安全評分標準來評分,得分不合格的,每次罰公司2000元,而得分達到優良的,則每次獎勵1000元,各部門對工地現場的獎勵由各部門另行制訂。
2、凡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罰公司經理2000元/人,罰工地直接施工責任人3000元/人。
二、 工程質量方面
1、要求總公司下屬各部門完成工程為優良率達45%(以工程造價計)為管理目標。經驗收達到國優標準的工程獎造價的2%;達部優的工程獎1.5%;達省優的工程獎1%;達優良的工程獎0.5%,如達不到總公司提出的優良目標,增收公司1%的上調管理費。
2、凡出現工程質量事故的,其返工或補強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額1000 ~ 2000元的,其經濟損失額的5%罰工地;如造成經濟損失超過20萬元以上的,則視情節輕重程度,分別追究分公司經理、工長和當事人的行政責任,并罰損失額的5%或刑事責任。
3、工程驗收資料在工程驗收的前10天整理好送總公司質安部檢查,如不符合國家質量驗收標準的,則增收其工程總值1%的上調費。
4、工程驗收前10天,總公司質安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內部驗收,如發現有不合格的分項工程,每項工程罰款500元。
以上規定希望各級管理人員遵守執行,如在施工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施工規范,省市質安管理條例的行為,將按章罰款。
第12篇 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和獎懲制度
為確保公司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開展,樹立各級監理人員的安全思想意識,加強安全生產監理工作,提高監理部各級監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身素質,切實維護和樹立公司的社會形象及信譽,特制定本辦法。
一、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考核小組人員組成
1、公司總經理擔任考核小組組長,小組成員由總工辦、辦公室等有關人員組成。負責對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目標每半年考核一次。
2、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擔任考核小組副組長,負責對本部人員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目標的考核工作,原則上每季度考核一次。
3、必要時邀請有關人員參加。
二、安全生產監理責任制考核方式
1、總監理工程師:對崗位工作職責及履職情況考核8項,崗位工作量化目標實施情況考核8項。
2、安全監理工程師:對崗位工作職責及履職情況考核7項,崗位工作量化目標實施情況考核7項。
3、其他監理人員:對法律、法規、制度熟悉、了解情況、批準的施工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熟悉了解情況、遵守安全制度情況、現場監管情況等考核4項。
三、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目標考核細則
1、總監理工程師:共考核16項,總分100分。
1.1崗位工作職責及履職情況共考核8項,分值45分。其中: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隱患,參與對隱患整改方案的編制,及時對隱患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10分;其余做好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貫徹與落實、學習,并檢查督促執行等各項均5分。
1.2崗位工作量化目標實施情況考核8項,分值55分。其中杜絕死亡及重傷事故10分;杜絕損失在10萬元以上或影響較大火災事故的發生10分;杜絕機械傾倒及機械損害等生產安全事故10分,其余確保各類安全文明工地計劃創建目標的實現等各項均5分。
2、安全監理工程師:共考核14項,總分100分。
2.1崗位工作職責及履職情況工考核7項,分值50分。其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規范、制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10分;以上級及公示施工限產安全標準化管理標準為依據,檢查與督促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各項規定落實10分;參加項目的安全檢查活動,并做好檢查記錄,協助落實整改措施。對各工種和班組要勤儉檢查、勤督促,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違章作業要堅決制止,有權進行整改和處罰,并記錄和處理一般事故10分,其余各項均5分。
2.2崗位工作量化目標實施情況考核7項,分值50分。其中杜絕死亡及重傷事故10分;杜絕損失在10萬元以上或影響較大火災事故的發生10分;杜絕機械傾倒及機械損壞等生產安全事故10分,其余新工人進場安全教育培訓率達到100%等各項均5分。
3、其它監理人員:安全崗位工作職責共考核四項,總分100分。
3.1法律、法規、制度熟悉、了解情況,分值20分。評分標準:不參加學習一次扣5分;考試不及格扣10-20分;日常工作常規提問不能回答或錯誤一次扣2-5分。
3.2對批準的施工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熟悉了解情況,分值20分。評分標準:日常工作常規提問不能回答或錯誤一次扣2-5分。
3.3遵守安全制度情況,分值20分。評分標準:上工地不戴安全帽一次扣3分;違章用電一次扣5;施工現場違反有關安全規定一次扣3-5分。
3.4現場監管情況,分值40分。評分標準:未及時發現現場安全問題一次扣5分;放松安全監管標準一次扣5分;應旁站而未旁站一次扣5分;施工單位未執行領導指示不報告每次扣10分;監管現場出現一般安全事故每次扣15-25分;出現較大的安全事故每次扣30-35分。
4、監理的工程項目若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監理部所有人員安全責任目標考核直接評定為不合格。
四、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目標考評等級
對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安全監理工程師及其他監理人員的考核結論根據監理人員評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四個等級。
(1)優秀:監理工程未發生安全事故,考核最終分值90分(含)以上;
(2)良好:監理工程未發生安全事故,考核最終分值80分(含)至90分;
(3)合格:監理工程未發生安全事故,考核最終分值60分(含)至80分;
(4)不合格:監理工程未發生安全事故,考核最終分值60分一下。
五、獎罰規定
1、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由公司考核小組評考定級,連續兩次達到“優秀”等級者獎勵1000元/年度或進行其他形式獎勵,達到“良好”等級者獎勵500元/年度或進行其他形式獎勵,對于“不合格”者,視情況處以書面警告、罰款和予以辭退等處罰。
2、監理部安全監理工程師由總監理工程師考評定級,連續兩次達到“優秀” 等級者獎勵500元/半或進行其他形式獎勵,達到“良好”等級者獎勵300元/半年或進行其他形式獎勵,對于“不合格”者,視情況處以書面警告、罰款和予以辭退等處罰。
3、監理部其他監理工程師由總監理工程師考評定級,連續兩次達到“優秀”等級者獎勵300元/年或進行其他形式獎勵,達到“良好”等級者獎勵200元/半年或進行其他形式獎勵,對于“不合格”者,視情況處以書面警告、罰款和予以辭退等處罰。
4、工程監理項目出現安全事故者,根據實際情況按有關法律規定和公司制度對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進行處罰。
六、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深圳市粵鵬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