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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10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4-04-02 16:56:07 查看人數:55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第1篇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大家知道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的內容有哪些嗎來看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的: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1997年6月23日國務院批準 1997年8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令第2號發布 根據2023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票據管理,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票據的管理部門。

    票據管理應當遵守票據法和本辦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票據當事人應當依法從事票據活動,行使票據權利,履行票據義務。

    第五條 票據當事人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格式的票據。

    第六條 銀行匯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銀行匯票業務的銀行。

    第七條 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

    第八條 商業匯票的出票人,為銀行以外的企業和其他組織。

    向銀行申請辦理匯票承兌的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二)資信狀況良好,并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第九條 承兌商業匯票的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二)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第十條 向銀行申請辦票據貼現的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二)與出票人、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第十一條 支票的出票人,為在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十二條 票據法所稱“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銀行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簽章,為該銀行的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銀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銀行的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銀行匯票專用章、銀行本票專用章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第十四條 商業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五條 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為個人的,為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六條 票據法所稱“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第十七條 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票據無效;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簽章的效力。

    第十八條 票據法所稱“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

    第十九條 票據法規定可以辦理掛失止付的票據喪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及時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

    失票人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時,應當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

    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票據喪失的時間和事由;

    (二)票據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

    (三)掛失止付人的名稱、營業場所或者住所以及聯系方法。

    第二十條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立即暫停支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第二十一條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前,已經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掛失止付。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可以與申請人約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碼,作為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 保證人應當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或者其粘單上記載保證事項。

    保證人為出票人、付款人、承兌人保證的,應當在票據的正面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背書人保證的,應當在票據的背面或者其粘單上記載保證事項。

    第二十四條 依法背書轉讓的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凍結票據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票據法第五十五條所稱“簽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據的正面簽章,表明持票人已經獲得付款。

    第二十六條 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銀行提交票據日為提示付款日。

    第二十七條 票據法第六十二條所稱“拒絕證明”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被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的種類及其主要記載事項;

    (二)拒絕承兌、付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拒絕承兌、付款的時間;

    (四)拒絕承兌人、拒絕付款人的簽章。

    票據法第六十二條所稱“退票理由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所退票據的種類;

    (二)退票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退票時間;

    (四)退票人簽章。

    第二十八條 票據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有關證明”是指:

    (一)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的證明;

    (二)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

    (三)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

    第二十九條 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

    第三十條 有票據法第一百零二條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或者貼現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票據的付款人對見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據,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壓票、拖延支付期間內每日票據金額0.7‰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擅自印制票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提請有關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 票據的格式、聯次、顏色、規格及防偽技術要求和印制,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在確定票據格式時,可以根據少數民族地區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實際需要,在票據格式中增加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國文字。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0號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10月11日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2023年10月22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財政票據行為,加強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和單位財務監督,維護國家財經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票據的印制、領購、發放、使用、保管、核銷、銷毀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票據,是指由財政部門監(印)制、發放、管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

    財政票據是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財政部門是財政票據的主管部門。

    財政部負責全國財政票據管理工作,承擔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的印制、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地方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財政票據的印制、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下級財政部門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省級以下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財政票據的申領、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依托計算機和網絡技術手段,實行電子開票、自動核銷、全程跟蹤、源頭控制,提高財政票據管理水平。

    第二章財政票據的種類、適用范圍和內容

    第六條

    財政票據的種類和適用范圍如下:

    (一)非稅收入類票據

    1.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2.非稅收入專用票據,是指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專用憑證。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國有資源(資產)收入票據、罰沒票據等。

    3.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是指實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業單位收繳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二)結算類票據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時開具的憑證。

    (三)其他財政票據

    1.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是指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性組織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贈時開具的憑證。

    2.醫療收費票據,是指非營利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憑證。

    3.社會團體會費票據,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的憑證。

    4.其他應當由財政部門管理的票據。

    第七條

    財政票據包括非定額和定額兩種形式。

    非定額財政票據應當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制章、項目、標準、數量、金額、交款人、開票日期、聯次及其用途、開票單位、開票人、復核人等內容。

    定額財政票據應當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制章、金額、開票日期、聯次及其用途等內容。

    第八條

    非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置三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記賬聯,各聯次采用不同顏色予以區分。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置兩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存根聯由開票方留存,收據聯由支付方收執,記賬聯由開票方留做記賬憑證。

    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屬于非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置五聯,包括回單聯、借方憑證、貸方憑證、收據聯、存根聯。回單聯退執收單位,借方憑證和貸方憑證分別由繳款人、收款人開戶銀行留存,收據聯由繳款人收執,存根聯由執收單位留存。

    第三章財政票據的印制

    第九條

    財政票據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監(印)制。

    第十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確定承印財政票據的企業,并與其簽訂印制合同。

    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按照印制合同和財政部門規定的式樣印制票據。

    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財政票據。

    第十一條

    印制財政票據應當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確定的防偽專用品。禁止私自生產、使用或者偽造財政票據防偽專用品。

    第十二條

    財政票據應當套印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監制章。財政票據監制章的形狀、規格和印色由財政部統一規定。

    禁止偽造、變造財政票據監制章,禁止在非財政票據上套印財政票據監制章。

    第十三條

    財政票據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票據,可以加印一種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第十四條

    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建立票據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對財政票據式樣模板、財政票據監制章印模、防偽專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不得將承印的財政票據委托其他企業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據的財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財政票據。

    第十五條

    印制合同終止后,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將印制票據所需用品、資料交還委托印制票據的財政部門,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

    禁止在境外印制財政票據。

    第十七條

    財政票據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換版時間、內容和要求,由財政部確定;非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換版時間、內容和要求,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分別確定。

    財政票據換版時應當進行公告。

    第四章財政票據的領購與發放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下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用票需求,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向上一級財政部門報送用票計劃,申領財政票據。上級財政部門經審核后發放財政票據。

    第十九條

    財政票據實行憑證領購、分次限量、核舊領新制度。

    領購財政票據,一般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二十條

    首次領購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

    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應當提交申請函、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填寫《財政票據領購證申請表》,并按照領購財政票據的類別提交相關依據。

    領購非稅收入類票據的,應當根據收取非稅收入的性質分別提交下列依據:

    (一)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提交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文件復印件;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復印件;

    (三)收取國有資源(資產)收入的,提交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準收取國有資源收入的文件復印件,或者有關部門批準出租、出借、處置國有資產的文件復印件;

    (四)收取罰沒收入的,提交證明本單位具有罰沒處罰權限的法律依據。

    領購其他財政票據的,分別提交下列依據:

    (一)領購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提交本單位符合接受捐贈條件的依據;

    (二)領購醫療收費票據的,提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以及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文件復印件;

    (三)領購社會團體會費票據的,提交社會團體章程以及收取會費的依據;

    (四)同級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單位,核發《財政票據領購證》,并發放財政票據。

    《財政票據領購證》應當包括單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財政票據名稱、非稅收入項目(含標準)、文件依據、購領票據記錄、審核票據記錄、作廢票據記錄、票據檢查及違紀處理記錄、銷毀票據記錄等項目。

    第二十二條

    再次領購財政票據,應當出示《財政票據領購證》,提供前次票據使用情況,包括票據的種類、冊(份)數、起止號碼、使用份數、作廢份數、收取金額及票據存根等內容。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審核后,核銷財政票據存根,并發放財政票據。

    第二十三條

    領購未列入《財政票據領購證》內的財政票據,應當向原核發領購證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相應材料。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審核后,應當在《財政票據領購證》上補充新增財政票據的相關信息,并發放財政票據。

    第二十四條

    財政票據一次領購的數量一般不超過本單位六個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發放財政票據時,對按照規定可以收取工本費的,收取后應當繳入同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

    第五章財政票據的使用與保管

    第二十六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財政票據,建立票據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票據管理臺賬,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票據使用情況。

    第二十七條

    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做到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填寫錯誤的,應當另行填寫。

    因填寫錯誤等原因而作廢的財政票據,應當加蓋作廢戳記或者注明“作廢”字樣,并完整保存各聯次,不得擅自銷毀。

    第二十八條

    填寫財政票據應當統一使用中文。財政票據以兩種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時使用另一種文字填寫。

    第二十九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擅自銷毀、涂改財政票據;不得串用財政票據,不得將財政票據與其他票據互相替代。

    第三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放使用,但派駐外地的單位在派駐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條

    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使用。不按規定使用的,付款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款項,財務部門不得報銷。

    第三十二條

    財政票據使用完畢,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填寫相關資料,按順序清理財政票據存根、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財政票據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為5年。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報經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查驗后銷毀。保存期未滿、但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銷毀的,應當報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批準。

    第三十三條

    尚未使用但應予作廢銷毀的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登記造冊,報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核準、銷毀。

    第三十四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職權變更,或者收費項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稱變更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15日內,向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的變更或者注銷手續;對已使用財政票據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財政票據應當分別登記造冊,報財政部門核準、銷毀。

    第三十五條

    財政票據或者《財政票據領購證》滅失的,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查明原因,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登報聲明作廢。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財政票據印制企業、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設置財政票據專用倉庫或者專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確保財政票據安全。

    第六章監督檢查及罰則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政票據監督檢查制度,對財政票據印制、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檢查單位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和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撓。

    第四十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金額3倍以下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違反規定印制財政票據;

    (二)轉讓、出借、串用、代開財政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票據監制章;

    (五)未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監制章;

    (六)違反規定生產、使用、偽造財政票據防偽專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財政票據;

    (八)其他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涉及財政收入的財政票據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對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國家工作人員對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適用《軍隊票據管理規定》。

    第四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財政部發布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財綜字〔1998〕104號)同時廢止。

    第3篇 財務票據管理規定辦法

    財務票據管理規定【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財政票據行為,加強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和單位財務監督,維護國家財經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財政票據的印制、領購、發放、使用、保管、核銷、銷毀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財政票據,是指由財政部門監(印)制、發放、管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

    財政票據是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財政部門是財政票據的主管部門。

    財政部負責全國財政票據管理工作,承擔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的印制、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地方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財政票據的印制、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下級財政部門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省級以下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財政票據的申領、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依托計算機和網絡技術手段,實行電子開票、自動核銷、全程跟蹤、源頭控制,提高財政票據管理水平。

    第二章 財政票據的種類、適用范圍和內容

    第六條 財政票據的種類和適用范圍如下:

    (一)非稅收入類票據

    1.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2.非稅收入專用票據,是指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專用憑證。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國有資源(資產)收入票據、罰沒票據等。

    3.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是指實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業單位收繳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二)結算類票據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時開具的憑證。

    (三)其他財政票據

    1.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是指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性組織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贈時開具的憑證。

    2.醫療收費票據,是指非營利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憑證。

    3.社會團體會費票據,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的憑證。

    4.其他應當由財政部門管理的票據。

    第七條 財政票據包括非定額和定額兩種形式。

    非定額財政票據應當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制章、項目、標準、數量、金額、交款人、開票日期、聯次及其用途、開票單位、開票人、復核人等內容。

    定額財政票據應當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制章、金額、開票日期、聯次及其用途等內容。

    第八條 非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置三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記賬聯,各聯次采用不同顏色予以區分。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置兩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存根聯由開票方留存,收據聯由支付方收執,記賬聯由開票方留做記賬憑證。

    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屬于非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置五聯,包括回單聯、借方憑證、貸方憑證、收據聯、存根聯。回單聯退執收單位,借方憑證和貸方憑證分別由繳款人、收款人開戶銀行留存,收據聯由繳款人收執,存根聯由執收單位留存。

    第三章財政票據的印制

    第九條 財政票據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監(印)制。

    第十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確定承印財政票據的企業,并與其簽訂印制合同。

    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按照印制合同和財政部門規定的式樣印制票據。

    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財政票據。

    第十一條 印制財政票據應當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確定的防偽專用品。禁止私自生產、使用或者偽造財政票據防偽專用品。

    第十二條 財政票據應當套印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監制章。財政票據監制章的形狀、規格和印色由財政部統一規定。

    禁止偽造、變造財政票據監制章,禁止在非財政票據上套印財政票據監制章。

    第十三條 財政票據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票據,可以加印一種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第十四條 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建立票據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對財政票據式樣模板、財政票據監制章印模、防偽專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不得將承印的財政票據委托其他企業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據的財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財政票據。

    第十五條 印制合同終止后,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將印制票據所需用品、資料交還委托印制票據的財政部門,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 禁止在境外印制財政票據。

    第十七條 財政票據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換版時間、內容和要求,由財政部確定;非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換版時間、內容和要求,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分別確定。

    財政票據換版時應當進行公告。

    第四章 財政票據的領購與發放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下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用票需求,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向上一級財政部門報送用票計劃,申領財政票據。上級財政部門經審核后發放財政票據。

    第十九條 財政票據實行憑證領購、分次限量、核舊領新制度。

    領購財政票據,一般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二十條 首次領購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

    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應當提交申請函、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填寫《財政票據領購證申請表》,并按照領購財政票據的類別提交相關依據。

    領購非稅收入類票據的,應當根據收取非稅收入的性質分別提交下列依據:

    (一)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提交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文件復印件;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復印件;

    (三)收取國有資源(資產)收入的,提交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準收取國有資源收入的文件復印件,或者有關部門批準出租、出借、處置國有資產的文件復印件;

    (四)收取罰沒收入的,提交證明本單位具有罰沒處罰權限的法律依據。

    領購其他財政票據的,分別提交下列依據:

    (一)領購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提交本單位符合接受捐贈條件的依據;

    (二)領購醫療收費票據的,提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以及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文件復印件;

    (三)領購社會團體會費票據的,提交社會團體章程以及收取會費的依據;

    (四)同級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單位,核發《財政票據領購證》,并發放財政票據。

    《財政票據領購證》應當包括單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財政票據名稱、非稅收入項目(含標準)、文件依據、購領票據記錄、審核票據記錄、作廢票據記錄、票據檢查及違紀處理記錄、銷毀票據記錄等項目。

    第二十二條 再次領購財政票據,應當出示《財政票據領購證》,提供前次票據使用情況,包括票據的種類、冊(份)數、起止號碼、使用份數、作廢份數、收取金額及票據存根等內容。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審核后,核銷財政票據存根,并發放財政票據。

    第二十三條 領購未列入《財政票據領購證》內的財政票據,應當向原核發領購證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依照本規定規定提交相應材料。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審核后,應當在《財政票據領購證》上補充新增財政票據的相關信息,并發放財政票據。

    第二十四條 財政票據一次領購的數量一般不超過本單位六個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發放財政票據時,對按照規定可以收取工本費的,收取后應當繳入同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

    第五章 財政票據的使用與保管

    第二十六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財政票據,建立票據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票據管理臺賬,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票據使用情況。

    第二十七條 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做到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填寫錯誤的,應當另行填寫。

    因填寫錯誤等原因而作廢的財政票據,應當加蓋作廢戳記或者注明“作廢”字樣,并完整保存各聯次,不得擅自銷毀。

    第二十八條 填寫財政票據應當統一使用中文。財政票據以兩種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時使用另一種文字填寫。

    第二十九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擅自銷毀、涂改財政票據;不得串用財政票據,不得將財政票據與其他票據互相替代。

    第三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放使用,但派駐外地的單位在派駐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條 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使用。不按規定使用的,付款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款項,財務部門不得報銷。

    第三十二條 財政票據使用完畢,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填寫相關資料,按順序清理財政票據存根、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財政票據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為5年。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報經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查驗后銷毀。保存期未滿、但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銷毀的,應當報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批準。

    第三十三條 尚未使用但應予作廢銷毀的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登記造冊,報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核準、銷毀。

    第三十四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職權變更,或者收費項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稱變更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15日內,向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的變更或者注銷手續;對已使用財政票據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財政票據應當分別登記造冊,報財政部門核準、銷毀。

    第三十五條 財政票據或者《財政票據領購證》滅失的,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查明原因,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登報聲明作廢。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財政票據印制企業、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設置財政票據專用倉庫或者專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確保財政票據安全。

    第六章 監督檢查及罰則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政票據監督檢查制度,對財政票據印制、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不得濫用權利、徇私及舞弊,不得向被檢查單位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和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撓。

    第四十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金額3倍以下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違反規定印制財政票據;

    (二)轉讓、出借、串用、代開財政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票據監制章;

    (五)未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監制章;

    (六)違反規定生產、使用、偽造財政票據防偽專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財政票據;

    (八)其他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規定,對涉及財政收入的財政票據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規定,在工作中徇私及舞弊、玩忽職守、濫用權利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對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國家工作人員對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適用《軍隊票據管理規定》。

    第四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財政部發布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財綜字〔1998〕104號)同時廢止。

    財務票據管理規定【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務支出票據管理,規范財務報銷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規定》、《財政票據管理規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財務支出票據包括:銀行票據、稅務發票、財政票據及單位自制憑證等,是財務支出的法定依據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范圍包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四條 財務支出票據的取得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反映真實的經濟業務事項。

    第五條 各單位是規范使用財務支出票據的責任主體,單位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財務支出票據經辦人是財務報銷憑證的直接責任人,對財務支出票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準確性、時效性等負直接責任;財務機構是各單位財務業務管理部門,對財務支出票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準確性、時效性等負監管責任。

    第二章 財務支出票據的種類

    第六條 財務支出票據包括:

    (一)銀行票據

    銀行票據是指由銀行簽發或由銀行承擔付款義務的票據。包括: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匯票、本票、劃(收)款憑證以及國庫集中支付憑證等。

    (二)稅務發票

    稅務發票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以其在購銷商品或提供應稅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收取的應稅收入為對象,向付款方開具的收稅憑證。包括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的各類發票。

    (三)財政票據

    財政票據是指由財政部門監(印)制、發放、管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包括:非稅收入通用票據、非稅收入專用票據、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公益事業捐贈票據、醫療收費票據、社會團體收費票據和其他應當由財政部門管理的票據等。

    (四)單位自制憑證

    單位自制憑證是指單位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根據會計核算和自身管理要求,由本單位內部經辦部門(含財會部門)或個人在執行或完成某項經濟業務活動時所自制的原始憑證。包括:零星費用報銷單、差旅費補助報銷單、借款單、工資表(單)、勞務費用領報單、原材料(辦公用品)出入庫單等。

    第三章 財務支出票據的審核

    第七條 財務支出結算原則上實行“一事一報”,財務報銷憑證必須經過審核,未經審核和經審核不合格的憑證不能報銷。符合公務卡結算條件的要嚴格按照公務卡結算方式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憑證審核主要包括憑證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準確性、時效性等。

    第八條 財務支出票據的合法性,是指財務支出票據使用符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

    第九條 財務支出票據的真實性,是指原始票據本身的真實性;票據所記載和反映經濟業務事項的真實性。

    第十條 財務支出票據的完整性,是指開具日期、客戶名稱、商品名稱及服務(或勞務)項目、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等內容的完整性。

    第十一條 財務支出票據的規范性,是指財務支出票據內容規范、字跡清楚、項目準確、印章齊全、內容與發票種類相符、各聯次內容與金額一致;記載內容不得涂改、挖補。

    第十二條 財務支出票據的準確性,是指財務支出票據的正確使用,屬于非稅收支范疇的,必須使用財政票據;屬于財政撥款安排的部門預算支出的,必須使用統一的國庫集中支付憑證;屬于代收暫付的往來資金,必須使用往來結算票據;屬于向對方提供的經營性服務范疇的貨物、勞務,必須使用稅務發票等。

    第十三條 財務支出票據的時效性,是指財務報銷憑證必須在規定的有效期間內使用,凡過期票據視為無效票據,不得作為報銷憑證。

    第四章 財務支出的報銷

    第十四條 財務支出的報銷,必須按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審核、審批。并有具體經辦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字。

    第十五條 財務支出報銷時,應附與經濟業務事項有關的合法合規的原始憑證及附件,包括:單位自外部取得的合法憑證(資料)、單位內部自制憑證(資料)。凡列入政府采購目錄的支出事項,需依法提供政府采購的相關資料。單位內部非經營性服務項目的結算,按《湖北省財政廳關于修訂2023年版湖北省財政票據的通知》執行。

    (一)報銷會議費用,須提供會議審批表、會議通知、會議經費預算、會議簽到表和結算清單等附件。

    (二)報銷辦公用品、電腦耗材等費用,須提供蓋有收款單位印章的明細清單等附件。

    (三)報銷車輛維修費用,須提供維修申請單、結算清單等附件。

    (四)報銷接待費用,實行“一事一結”,公務接待須有接待公函、公務接待審批單、消費清單和公務卡結算憑據(達到公務卡支付標準的);招商(商務)接待須有接待方案、接待審批單、消費清單和公務卡結算憑據(按公務卡使用規定執行);外事接待活動按相關規定執行。

    (五)報銷不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維修、裝修工程費用,需提供合同、協議和明細結算單、工程決算清單等附件。

    (六)報銷宣傳費、廣告費、印刷費(打字、復印費)等,需提供項目經費預算、合同及明細清單等附件。

    (七)報銷專家授課、評審等勞務報酬,按《省財政廳、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關于印發〈湖北省省級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規定〉的通知》(鄂財行發〔2022〕18號)文件執行。其中:報銷附件應提供授課人、評審人姓名、技術職稱,活動項目名稱、時間、地點、內容及代扣代繳完稅憑證等相關資料。

    (八)報銷搬運力資費、臨時聘請人員的勞務費,需提供審批、決議、決定等附件。

    (九)報銷臨時租房的房租費,應提供租房審批件及租房協議等附件。

    (十)其他報銷事項,均需要提供與報銷內容相關的審批、執行、驗收資料等附件。

    第十六條 財務支出票據遺失的,需加蓋出票單位公章的記賬聯(或存根聯)復印件,并由報銷人出具書面說明,證明人簽字可作報銷憑證;確實無法取得的,報銷人應出具書面說明,經證明人簽字、按程序審批后方可報銷。

    第十七條 財務支出票據應及時報銷,當年票據一般應在年度內報銷完畢;特殊情況下,可在票據業務發生后一個年度內報銷完畢。

    第十八條 除必須作為附件的財務支出票據隨同記賬憑證裝訂成冊外,其他資料可另行整理歸檔,妥善保管。

    第十九條 財務報銷憑證作為會計檔案歸檔,應嚴格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章 財務支出票據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切實加強財務支出票據管理,細化管理規定,規范管理程序,定期做好內部稽查,防止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對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財務報銷行為,除按本規定規定整改外,要分清責任界限,分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財政和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財務報銷憑證的監管工作,對財務支出票據的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被檢查單位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自覺接受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 財政和相關職能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加強對票據的印制、領購、使用等各個環節的監督和檢查,加大對制售、使用虛假票據,虛開、套開票據等行為的打擊和處罰力度。

    第二十三條 財政和相關職能部門要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的信箱,充分利用微信、網絡等多種平臺發揮舉報監督作用;認真做好舉報受理工作,建立舉報登記、督辦查處和公告制度;認真執行信訪保密制度,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建立財務支出票據問題信息共享、線索移送齊抓共管機制,及時移送問題線索。對于財務支出票據中典型違規違紀問題和問題線索,要及時移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發現的假偽發票線索,應及時向公安、稅務等部門反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湖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4篇 人民醫院公務票據報銷差旅費報銷管理辦法

    z人民醫院公務票據報銷、差旅費報銷管理若干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財務管理工作,加強公務費用、差旅費費用報銷管理,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出差、報銷審批制度,嚴格控制標準,本著勤儉節約、保證必需、客觀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則,制定以下若干辦法:

    一. 所有公務事項、差旅費等相關費用報銷,必須提供所發生費用產生的稅務發票或財政監制票據等正規發票,收據、白條、發票復印件、用其他發票代替等一律不予報銷。

    二. 公務事項的費用報銷:公務用品的購買,科室應提前向分管院長匯報,由相應職能科室負責辦理,原則上業務科室不得自行采購公務用品。

    三. 因公務事項的招待費,應嚴格控制招待標準和參加人員,科室應提前向分管院長匯報。

    四. 出差人員應嚴格按照要求的時間、路線到達出差地,提前出差、中途停留、途中轉道等原因發生的費用,單位不予報銷。嚴格控制住宿標準:會務通知書明確住宿標準的,按照會務通知標準執行,其他的按照本單位標準執行;由接待單位,會務單位承擔住宿費、伙食費的,不再報銷住宿費和享受伙食補助。

    五. 出差人員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到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憑票報銷;乘坐汽車的汽車票原則上要求車站機打的票據,憑票報銷;采用手撕汽車票的,確認情況屬實的,按票面價格報銷三分之二。出差人員不得租賃車輛出差。出差人員嚴格控制乘坐飛機。

    六. 外出進修培訓,只報銷一次往返車票,中途返回發生的車票費用,原則上不予報銷,確屬公務原因,須提前向分管院長匯報,并經院長辦公會同意,方可報銷。

    七. 外出參加學術會議、進修培訓等,出租車票,單位不予報銷。

    八. 出差人員發生的訂票手續費,火車票訂票費報銷5元/人次。

    九. 駕駛員只負責填報本人的交通費,其他公務費用由經辦人填報。

    十. 原則上2周內報銷有關費用,如有特殊情況,最長不超過1個月。

    第5篇 票據交易管理辦法

    為規范票據市場交易行為,維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票據交易管理辦法》,現予公布施行,來看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票據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票據市場交易行為,防范交易風險,維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場參與者從事票據交易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票據包括但不限于紙質或者電子形式的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等可交易票據。

    第三條 票據交易應當遵循公平自愿、誠信自律、風險自擔的原則。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票據市場進行監督管理,并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對票據市場進行宏觀審慎管理。

    第二章 票據市場參與者

    第五條 票據市場參與者是指可以從事票據交易的市場主體,包括:

    (一)法人類參與者。指金融機構法人,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其授權的分支機構,農村信用社、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等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的金融機構。

    (二)非法人類參與者。指金融機構等作為資產管理人,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接受客戶的委托或者授權,按照與客戶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所設立的各類投資產品,包括證券投資基金、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養老基金等。

    (三)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市場參與者。

    第六條 法人類參與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合規設立。

    (二)已制定票據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機制。

    (三)有熟悉票據市場和專門從事票據交易的人員。

    (四)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知悉并承擔票據投資風險。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非法人類參與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產品設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并已依法在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獲得批準或者完成備案。

    (二)產品已委托具有托管資格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托管人)進行獨立托管,托管人對委托人資金實行分賬管理、單獨核算。

    (三)產品管理人具有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資產管理業務資格。

    第八條 法人類參與者開展票據交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強化內控制度建設,完善部門和崗位設置,并采取切實措施持續提高相關人員業務能力。

    第九條 非法人類參與者開展票據交易,由其資產管理人代表其行使票據權利并以受托管理的資產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資產管理人從事資管業務的部門、崗位、人員及其管理的資產應當與其自營業務相互獨立。

    第三章 票據市場基礎設施

    第十條 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是指提供票據交易、登記托管、清算結算、信息服務的機構。

    第十一條 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中國人民銀行對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開展票據相關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票據市場基礎設施可以為市場參與者提供以下服務:

    (一)組織票據交易,公布票據交易即時行情。

    (二)票據登記托管。

    (三)票據交易的清算結算。

    (四)票據信息服務。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服務。

    第十三條 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按照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建設有關標準進行系統建設與管理。

    第十四條 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應當從其業務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并存入開戶銀行專門賬戶,用于彌補因違約交收、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力等造成的相關損失。

    第十五條 上海票據交易所是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提供票據交易、登記托管、清算結算和信息服務的機構。

    第四章 票據信息登記與電子化

    第十六條 紙質票據貼現前,金融機構辦理承兌、質押、保證等業務,應當不晚于業務辦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據市場基礎設施完成相關信息登記工作。

    紙質商業承兌匯票完成承兌后,承兌人開戶行應當根據承兌人委托代其進行承兌信息登記。承兌信息未能及時登記的,持票人有權要求承兌人補充登記承兌信息。

    紙質票據票面信息與登記信息不一致的,以紙質票據票面信息為準。

    第十七條 貼現人辦理紙質票據貼現時,應當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查詢票據承兌信息,并在確認紙質票據必須記載事項與已登記承兌信息一致后,為貼現申請人辦理貼現,貼現申請人無需提供合同、發票等資料;信息不存在或者紙質票據必須記載事項與已登記承兌信息不一致的,不得辦理貼現。

    本款所稱紙質票據必須記載事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票據必須記載事項。

    第十八條 貼現人完成紙質票據貼現后,應當不晚于貼現次一工作日在票據市場基礎設施完成貼現信息登記。

    第十九條 承兌人或者承兌人開戶行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或者公示催告等司法文書并確認相關票據未付款的,應當于當日依法暫停支付并在票據市場基礎設施登記或者委托開戶行在票據市場基礎設施登記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進行相關業務信息登記,因信息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貼現人辦理紙質票據貼現后,應當在票據上記載“已電子登記權屬”字樣,該票據不再以紙質形式進行背書轉讓、設立質押或者其他交易行為。貼現人應當對紙質票據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條 已貼現票據背書通過電子形式辦理。電子形式背書是指在票據市場基礎設施以數據電文形式記載的背書。和紙質形式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 紙質票據電子形式背書后,由票據權利人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通知保管人變更寄存人的方式完成交付。

    第二十四條 貼現人可以按市場化原則選擇商業銀行對紙質票據進行保證增信。

    保證增信行對紙質票據進行保管并為貼現人的償付責任進行先行償付。

    第二十五條 已貼現票據應當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辦理背書轉讓、質押、保證、提示付款等票據業務。

    第二十六條 紙質票據貼現后,其保管人可以向承兌人發起付款確認。付款確認可以采用實物確認或者影像確認。

    實物確認是指票據保管人將票據實物送達承兌人或者承兌人開戶行,由承兌人在對票據真實性和背書連續性審查的基礎上對到期付款責任進行確認。

    影像確認是指票據保管人將票據影像信息發送至承兌人或者承兌人開戶行,由承兌人在對承兌信息和背書連續性審查的基礎上對到期付款責任進行確認。

    承兌人要求實物確認的,銀行承兌匯票保管人應當將票據送達承兌人,實物確認后,紙質票據由其承兌人代票據權利人妥善保管;商業承兌匯票保管人應當將票據通過承兌人開戶行送達承兌人進行實物確認,實物確認后,紙質票據由商業承兌匯票開戶行代票據權利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條 實物確認與影像確認具有同等效力。承兌人或者承兌人開戶行進行付款確認后,除掛失止付、公示催告等合法抗辯情形外,應當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付款。

    第二十八條 承兌人收到票據影像確認請求或者票據實物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做出或者委托其開戶行做出同意或者拒絕到期付款的應答。拒絕到期付款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票據保管人應當采取切實措施保證紙質票據不被挪用、污損、涂改和滅失,并承擔因保管不善引發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電子商業匯票簽發、承兌、質押、保證、貼現等信息應當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同步傳送至票據市場基礎設施。

    第三十一條 電子商業匯票一經承兌即視同承兌人已進行付款確認。

    第五章 票據登記與托管

    第三十二條 票據登記是指金融機構將票據權屬在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電子簿記系統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票據托管是指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根據票據權利人委托對其持有票據的相關權益進行管理和維護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市場參與者應當在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開立票據托管賬戶。

    市場參與者開立票據托管賬戶時,應當向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提出申請,并保證所提交的開戶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票據托管賬戶采用實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第三十六條 一個市場參與者只能開立一個票據托管賬戶,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具有法人資格的市場參與者應當以法人名義開立票據托管賬戶;經法人授權的分支機構應當以分支機構名義開立票據托管賬戶;非法人市場參與者應當以產品名義單獨開立票據托管賬戶。

    第三十七條 貼現人應當于票據交易前在票據市場基礎設施完成紙質票據登記工作,確保其提交的票據登記信息真實、有效,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票據市場基礎設施依據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相關信息為持票人完成電子票據登記。

    第三十九條 因票據的交易過戶、非交易過戶等原因引起票據托管賬戶佘額變化的,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應當為權利人辦理票據變更登記。

    第六章 票據交易

    第四十條 票據交易采取全國統一的運營管理模式,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進行。第四十一條票據交易包括轉貼現、質押式回購和買斷式回購等。

    轉貼現是指賣出方將未到期的已貼現票據向買入方轉讓的交易行為。

    質押式回購是指正回購方在將票據出質給逆回購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按約定金額向逆回購方返還資金、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原出質票據的交易行為。

    買斷式回購是指正回購方將票據賣給逆回購方的同時,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票據的交易行為。

    第四十二條 市場參與者完成票據登記后即可以開展交易,或者在付款確認、保證增信后開展交易。貼現人申請保證增信的,應當在首次交易前完成。

    第四十三條 票據到期后償付順序如下:

    (一)票據未經承兌人付款確認和保證增信交易的,若承兌人未付款,應當由貼現人先行償付。該票據在交易后又經承兌人付款確認的,應當由承兌人付款;若承兌人未付款,應當由貼現人先行償付。

    (二)票據經承兌人付款確認且未保證增信即交易的,應當由承兌人付款;若承兌人未付款,應當由貼現人先行償付。

    (三)票據保證增信后即交易且未經承兌人付款確認的,若承兌人未付款,應當由保證增信行先行償付;保證增信行未償付的,應當由貼現人先行償付。

    (四)票據保證增信后且經承兌人付款確認的,應當由承兌人付款;若承兌人未付款,應當由保證增信行先行償付;保證增信行未償付的,應當由貼現人先行償付。

    第四十四條 票據交易應當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進行并生成成交單。成交單應當對交易日期、交易品種、交易利率等要素做出明確約定。

    票據成交單、票據交易主協議及補充協議(若有)構成交易雙方完整的交易合同。

    票據交易合同一經成立,交易雙方應當認真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五條 票據交易無需提供轉貼現憑證、貼現憑證復印件、查詢查復書及票面復印件等紙質資料。

    第四十六條 票據貼現、轉貼現的計息期限,從貼現、轉貼現之日起至票據到期日止,到期日遇法定節假日的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四十七條 質押式回購和買斷式回購最短期限為一天,并應當小于票據剩余期限。

    第四十八條 質押式回購的回購金額不得超過質押票據的票面總額。

    第七章 票據交易結算與到期處理

    第四十九條 票據交易的結算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電子簿記系統進行,包括票款對付和純票過戶。

    票款對付是指結算雙方同步辦理票據過戶和資金支付并互為條件的結算方式。

    純票過戶是指結算雙方的票據過戶與資金支付相互獨立的結算方式。

    第五十條 市場參與者開展票據交易應當采用票款對付,同一法人分支機構間的票據交易可以采用純票過戶。

    第五十一條 已在大額支付系統開立清算賬戶的市場參與者,應當通過其在大額支付系統的清算賬戶辦理票款對付的資金結算。

    未在大額支付系統開立清算賬戶的市場參與者,應當委托票據市場基礎設施代理票款對付的資金結算。

    第五十二條 票據市場基礎設施代理票款對付的資金結算時,應當通過其在大額支付系統的清算賬戶進行。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應當在該賬戶下,為委托其代理資金結算的市場參與者開立票據結算資金專戶。

    第五十三條 交易雙方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確保在約定結算日有用于結算的足額票據和資金。

    第五十四條 在票據交易達成后結算完成之前,不得動用該筆交易項下用于結算的票據、資金或者擔保物。

    第五十五條 辦理法院強制執行、稅收、債權債務承繼、與等非交易票據過戶的,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交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

    第五十六條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提示付款的,承兌人應當在提示付款當日進行應答或者委托其開戶行進行應答。

    承兌人存在合法抗辯事由拒絕付款的,應當在提示付款當日出具或者委托其開戶行出具拒絕付款證明,并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通知持票人。

    承兌人或者承兌人開戶行在提示付款當日未做出應答的,視為拒絕付款,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提供拒絕付款證明并通知持票人。

    第五十七條 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在提示付款當日同意付款的。承兌人開戶行應當根據承兌人賬戶余額情況予以處理。

    (一)承兌人賬戶佘額足夠支付票款的,承兌人開戶行應當代承兌人做出同意付款應答,并于提示付款日向持票人付款。

    (二)承兌人賬戶佘額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則視同承兌人拒絕付款。承兌人開戶行應當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兌人做出拒付應答并說明理由,同時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通知持票人。

    第五十八條 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已于到期前進行付款確認的,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應當根據承兌人的委托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兌人發送指令劃付資金至持票人資金賬戶。

    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已于到期前進行付款確認的,承兌人開戶行應當根據承兌人委托于提示付款日扣劃承兌人賬戶資金,并將相應款項劃付至持票人資金賬戶。

    第五十九條 保證增信行或者貼現人承擔償付責任時,應當委托票據市場基礎設施代其發送指令劃付資金至持票人資金賬戶。

    第六十條 承兌人或者出票人付款后,票據保管人應當參照會計檔案保管要求對票據進行保管。承兌人進行影像確認并付款的,可以憑票據市場基礎設施的提示付款通知、劃款通知以及留存的票據底卡聯作為會計記賬憑證。

    第六十一條 票據發生法律糾紛時,依據有權申請人的請求,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應當出具票據登記、托管和交易流轉記錄;票據保管人應當提供相應票據實物。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票據市場基礎設施依照本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制定相關業務規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后施行。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制定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渡期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做好票據交易平臺接入準備工作的通知》(銀辦發〔2022〕224號〕執行。

    延伸閱讀:

    什么是票據交易

    票據

    根據承兌人的不同,可分為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人為商業銀行)和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為企業法人)。

    傳統的是紙質商業匯票,新型的是電子商業匯票。

    一般來說,商業匯票的基礎作用是企業間交易的支付手段;復雜一點,還可以作為“企業融資銀行信貸發放”的手段。因此,票據可以算是供應鏈金融中的一環,既能支持企業生產,又能讓從事票據交易業務的銀行、資管獲得一定的利率收益。

    新政背景之票據交易市場現狀

    過往的票據市場本身就是分散、不透明的,還遇上了前兩年放松金融體系監管的周期,于是就被玩壞了:2023年,中國的承兌匯票余額已超過10萬億,世界第一;然而,由于銀行承兌匯票在流通過程中會牽扯到簽發、轉讓、貼現等幾十個環節,可以出的問題實在太多,例如在過去十年里,國內銀行發生的票據案件涉案金額超過就200億,違法違規率十分高……

    因此,央行三番四次在商業銀行票據案發后要求銀行自查,還加緊推行全國聯網的電子票據交易平臺。終于,在今年的強化金融風險監管的背景下,《管理辦法》順利出臺!

    人民銀行印發《票據交易管理辦法》,對票據市場交易行為作出詳細規范,旨在防范交易風險,維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

    《辦法》明確,即將掛牌成立的上海票據交易所是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提供票據交易、登記托管、清算結算和信息服務的機構。

    《辦法》對票據參與主體資質作出規定,要求市場參與者從事票據交易須遵守該《辦法》。對于票據參與的主體,《辦法》規定,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支機構、財務公司、其他非銀機構等法人類參與者及金融機構作為資產管理人的投資產品等非法人類參與者兩類。

    《辦法》同時指出,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涵蓋了組織票據交易、公布票據交易即時行情、票據登記托管、票據交易的清算結算、票據信息服務四大功能。中國人民銀行對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開展票據相關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相關分析人士認為,票交所上線前夕,央行相繼出臺《上海票據交易所紙質商業匯票信息登記操作規程》及《票據交易管理辦法》,對紙質商業匯票線上辦理的業務登記規范及票據業務辦理作出規范,將有助于票交所發揮積極效應,加速票據市場電子化發展。

    第6篇 物管部有價票據管理使用辦法

    物管部有價票據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1、zz汽摩配件整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進行正常營運、管理所涉及的有價票據,含機動車臨時停車費票據、機動車固定泊車費票據(月票)、勞務費票據、及物業、市場、環衛、治安、消防等綜合管理的罰沒票據,由財務部按重慶市政府財政、物價、工商、交通、市政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指定部門(單位)購買、定制。財務部設專人專柜對各類有價票據登記、保管,并完成相關帳務工作。

    2、交易中心物管部所使用的有價票據,由部門負責人(部長)指定有價票據保管員(以下簡稱'保管員',可兼職)定期(每15天領取一次)到財務部領取。填寫領用明細表,注明名稱、頁數、聯數、號碼段、面值、總金額、領取時間,并簽字加蓋私章。

    3、保管員在物業管理部指定保險柜存取各類有價票據。按規定及時完成各類有價票據領入、支出日記帳和明細帳,并對有價票據的名稱、號碼、面值、總金額登記入帳。

    4、當班收費員(可兼職)上崗前1天在保管員處(每3天領取一次)領取所需種類的有價票據,填寫領用明細表,注明名稱、號碼、面值、總金額、領用時間,并簽字。

    5、當班收費員下班前30分鐘將收取現金匯總繳至保管員處,保管員開具現金收訖單,并于當日上繳財務部。收費員做好剩余票據及現金收繳日記帳和明細帳。定期(每3天一次)至保管員處辦理剩余票據上繳和新票據領用,填寫有價票據清繳單和有價票據領用明細表。

    6、保管員定時(每天一次)至財務部上繳所收取現金款項,簽收現金收訖單;核對剩余有價票據的種類、號碼、面值、金額;填寫有價票據領取明細表并簽字。

    7、物管部部長不定時對有價票據保管員保管的各類有價票據的領入、支出和收取現金的繳、交工作情況及帳務帳目進行抽查和監督。

    第7篇 企業公司應收帳款應收票據管理辦法

    公司(企業)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公司權益,減少壞帳損失,特制定本準則,以資遵行。

    第二條 各營業部門應詳實辦妥客戶征信調查,并隨時偵查客戶信用的變化(可利用機會通過a客戶調查b客戶的信用情況)簽注于征信調查表相關欄內。“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信用良好的民營大企業及風險低的小金額或現金交易客戶應不受此限。”

    第三條 營業部門,至遲應于出貨日起60日內收款。如超過上列期限者,財務科就其未收款項詳細列表,通知各營業部門主管,轉為呆帳,并自獎金中扣除。嗣后收回票據時,再行沖回。“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民營大企業等訂有其內部付款程序者,應依其規定。”

    第四條 營業部門所收票據,自銷售日起算,至票據兌現日止,以120天為限。如超過上列期限者,財務科即依查得資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據所編列明細表,通知營業部門加收利息費用,利息概以月息二分計算。

    第五條 賒售貨品收受支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注意發票人有無權限簽發支票。

    (二)非該商號或本人簽發的支票,應要求交付支票人背書。

    (三)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文字、金額、到期日、發票人蓋章等等是否齊全。

    (四)注意所收支票帳號號碼愈少表示與該銀行往來期愈長,信用較為可靠(可直接向銀行查明或請財務科協辦)。

    (五)注意所收支票帳戶與銀行往來的期間、金額、退票記錄情況(可直接向付款銀行查明或請財務科協辦)。

    (六)支票上文字有無涂改、涂銷或更改。

    (七)注意支票記載何處不能修改(如大寫金額),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處加蓋原印鑒。

    (八)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記載(如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九)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一年(逾期一年失效),如有背書人,應注意支票提示日期,是否超過第六條的規定。

    (十)盡量利用機會通過a客戶注意b客戶支票(或客票)信用。

    第六條 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遲應于到期日后六日內予以處理。

    第七條 所收支票已繳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戶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兌現或換票時,營業單位應填具票據撤回申請書,經部門主管簽準后,送財務科辦理,營業部門取回原支票后,必須先向客戶取得相當于原支票金額的現金或擔保品,或新開支票,始將原支票交付,但仍須依上列規定辦理。

    第八條 應收帳款發生折讓時,應填具折讓證明單,其折讓部分,應設銷貨折讓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銷貨收入項下減除。

    第九條 財務科接到銀行通知客戶退票時,應即轉告營業部門,營業部門對于退票,無法換回現金或新票時,應即寄發存證信函如附表1,通知發票人及背書人,并迅速擬定善策處理。

    第十條 營業部門對退票申訴案件送請財務科辦理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發票人及背書人戶籍所在地(先以電話告知財務科)。

    (二)發票人及背書人財產(土地應注明所有權人、地段、地號、面積、持分設定抵押)。建物(土地改良物)應注明所有權人、建號、建坪持分、設定抵押。其他財產應注明名稱、存放地點、現值等。

    (三)其他投資事項。

    第十一條 上列債權確定無法收回時,應專案列送財務科,并附稅捐機關認可的合法憑證(如法院裁定書、或當地派出所證明文件、或郵政信函等)呈總經理核準后,始得沖銷應收帳款。

    第十二條 依法申訴而無法收回債權部分,應取得法院債權憑證,交財務科列冊保管,倘事后發現債務人(利益償還請求權。時效為15年內)有償債能力時,應依上列有關規定申請法院執行。

    第十三條 本公司營業人員不依本準則的各項規定辦理或有勾結行為,致使本公司權益蒙受損失者,依人事管理規則議處,情節重大者得移送法辦。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呈準后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第8篇 應收帳款應收票據管理辦法

    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確保公司權益,減少壞帳損失,特制定本準則,以資遵行。

    第二條各營業部門應詳實辦妥客戶征信調查,并隨時偵查客戶信用的變化(可利用機

    會通過a客戶調查b客戶的信用情況)簽注于征信調查表相關欄內。“但政府機關、公營事

    業、信用良好的民營大企業及風險低的小金額或現金交易客戶應不受此限。”

    第三條營業部門,至遲應于出貨日起60日內收款。如超過上列期限者,財務科就其

    未收款項詳細列表,通知各營業部門主管,轉為呆帳,并自獎金中扣除。嗣后收回票據時,

    再行沖回。“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民營大企業等訂有其內部付款程序者,應依其規定。

    第四條營業部門所收票據,自銷售日起算,至票據兌現日止,以120天為限。如超

    過上列期限者,財務科即依查得資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據所編列明細表,通知營業部門

    加收利息費用,利息概以月息二分計算。

    第五條賒售貨品收受支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注意發票人有無權限簽發支票。

    (二)非該商號或本人簽發的支票,應要求交付支票人背書。

    (三)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文字、金額、到期日、發票人蓋章等

    等是否齊全。

    (四)注意所收支票帳號號碼愈少表示與該銀行往來期愈長,信用較為可靠(可直接向銀

    行查明或請財務科協辦)。

    (五)注意所收支票帳戶與銀行往來的期間、金額、退票記錄情況(可直接向付款銀行查

    明或請財務科協辦)。

    (六)支票上文字有無涂改、涂銷或更改。

    (七)注意支票記載何處不能修改(如大寫金額),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處加蓋原印鑒。

    (八)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記載(如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九)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一年(逾期一年失效),如有背書人,應注意支票提示日

    期,是否超過第六條的規定。

    (十)盡量利用機會通過a客戶注意b客戶支票(或客票)信用。

    第六條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遲應于到期日后六日內予以處理。

    第七條所收支票已繳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戶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兌現

    或換票時,營業單位應填具票據撤回申請書,經部門主管簽準后,送財務科辦理,營業部

    門取回原支票后,必須先向客戶取得相當于原支票金額的現金或擔保品,或新開支票,始

    將原支票交付,但仍須依上列規定辦理。

    第八條應收帳款發生折讓時,應填具折讓證明單,其折讓部分,應設銷貨折讓科目

    表示,不得直接由銷貨收入項下減除。

    第九條財務科接到銀行通知客戶退票時,應即轉告營業部門,營業部門對于退票,

    無法換回現金或新票時,應即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發票人及背書人,并迅速擬定善

    策處理。

    第十條營業部門對退票申訴案件送請財務科辦理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發票人及背書人戶籍所在地(先以電話告知財務科)。

    (二)發票人及背書人財產(土地應注明所有權人、地段、地號、面積、持分設定抵押)。

    建物(土地改良物)應注明所有權人、建號、建坪持分、設定抵押。其他財產應注明名稱、

    存放地點、現值等。

    (三)其他投資事項。

    第十一條上列債權確定無法收回時,應專案列送財務科,并附稅捐機關認可的合法

    憑證(如法院裁定書、或當地派出所證明文件、或郵政信函等)呈總經理核準后,始得沖銷

    應收帳款。

    第十二條依法申訴而無法收回債權部分,應取得法院債權憑證,交財務科列冊保管,

    倘事后發現債務人(利益償還請求權。時效為15年內)有償債能力時,應依上列有關規定申

    請法院執行。

    第十三條本公司營業人員不依本準則的各項規定辦理或有勾結行為,致使本公司權

    益蒙受損失者,依人事管理規則議處,情節重大者得移送法辦。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呈準后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第9篇 最新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1997年6月23日國務院批準 1997年8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

    通知

    第一條 為了加強票據管理,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票據的管理部門。

    票據管理應當遵守票據法和本辦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票據當事人應當依法從事票據活動,行使票據權利,履行票據義務。

    第五條 票據當事人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格式的票據。

    第六條 銀行匯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銀行匯票業務的銀行。

    第七條 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

    第八條 商業匯票的出票人,為銀行以外的企業和其他組織。

    向銀行申請辦理匯票承兌的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

    (二)資信狀況良好,并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第九條 承兌商業匯票的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二)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第十條 向銀行申請辦票據貼現的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

    (二)與出票人、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第十一條 支票的出票人,為在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十二條 票據法所稱“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銀行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簽章,為該銀行的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銀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銀行的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銀行匯票專用章、銀行本票專用章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第十四條 商業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五條 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為個人的,為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六條 票據法所稱“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第十七條 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票據無效;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簽章的效力。

    第十八條 票據法所稱“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

    第十九條 票據法規定可以辦理掛失止付的票據喪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及時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

    失票人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時,應當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票據喪失的時間和事由;

    (二)票據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

    (三)掛失止付人的名稱、營業場所或者住所以及聯系方法。

    第二十條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立即暫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第二十一條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前,已經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掛失止付。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可以與申請人約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碼,作為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 保證人應當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或者其粘單上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出票人、付款人、承兌人保證的,應當在票據的正面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背書人保證的,應當在票據的背面或者其粘單上記載保證事項。

    第二十四條 依法背書轉讓的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凍結票據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票據法第五十五條所稱“簽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據的正面簽章,表明持票人已經獲得付款。

    第二十六條 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銀行提交票據日為提示付款日。

    第二十七條 票據法第六十二條所稱“拒絕證明”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被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的種類及其主要記載事項;

    (二)拒絕承兌、付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拒絕承兌、付款的時間;

    (四)拒絕承兌人、拒絕付款人的簽章。

    票據法第六十二條所稱“退票理由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所退票據的種類;

    (二)退票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退票時間;

    (四)退票人簽章。

    第二十八條 票據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有關證明”是指:

    (一)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的證明;

    (二)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

    (三)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

    第二十九條 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

    第三十條 有票據法第一百零三條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或者貼現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票據的付款人對見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據,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壓票、拖延支付期間內每日票據金額0.7‰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擅自印制票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提請有關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 票據的格式、聯次、顏色、規格及防偽技術要求和印制,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在確定票據格式時,可以根據少數民族地區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實際需要,在票據格式中增加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國文字。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10篇 票據貼現管理辦法模版

    管理和風險防范制度,監控轄內承兌總量與風險度。第三章貼現第十八條向金融機構申請票據貼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并依法...這段文字是票據貼現管理辦法的內容之一,來看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票據貼現管理辦法: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已經20**年10月11日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20**年10月2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財政票據行為,加強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和單位財務監督,維護國家財經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票據的印制、領購、發放、使用、保管、核銷、銷毀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票據,是指由財政部門監(印)制、發放、管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

    財政票據是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財政部門是財政票據的主管部門。

    財政部負責全國財政票據管理工作,承擔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的印制、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地方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財政票據的印制、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下級財政部門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省級以下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財政票據的申領、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依托計算機和網絡技術手段,實行電子開票、自動核銷、全程跟蹤、源頭控制,提高財政票據管理水平。

    第二章 財政票據的種類、適用范圍和內容

    第六條 財政票據的種類和適用范圍如下:

    (一)非稅收入類票據

    1.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2.非稅收入專用票據,是指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專用憑證。

    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國有資源(資產)收入票據、罰沒票據等。

    3.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是指實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業單位收繳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二)結算類票據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時開具的憑證。

    (三)其他財政票據

    1.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是指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性組織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贈時開具的憑證。

    2.醫療收費票據,是指非營利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憑證。

    3.社會團體會費票據,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的憑證。

    4.其他應當由財政部門管理的票據。

    第七條 財政票據包括非定額和定額兩種形式。

    非定額財政票據應當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制章、項目、標準、數量、金額、交款人、開票日期、聯次及其用途、開票單位、開票人、復核人等內容。

    定額財政票據應當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制章、金額、開票日期、聯次及其用途等內容。

    第八條 非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置三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記賬聯,各聯次采用不同顏色予以區分。

    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置兩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

    存根聯由開票方留存,收據聯由支付方收執,記賬聯由開票方留做記賬憑證。

    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屬于非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置五聯,包括回單聯、借方憑證、貸方憑證、收據聯、存根聯。

    回單聯退執收單位,借方憑證和貸方憑證分別由繳款人、收款人開戶銀行留存,收據聯由繳款人收執,存根聯由執收單位留存。

    第三章 財政票據的印制

    第九條 財政票據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監(印)制。

    第十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確定承印財政票據的企業,并與其簽訂印制合同。

    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按照印制合同和財政部門規定的式樣印制票據。

    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財政票據。

    第十一條 印制財政票據應當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確定的防偽專用品。

    禁止私自生產、使用或者偽造財政票據防偽專用品。

    第十二條 財政票據應當套印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監制章。

    財政票據監制章的形狀、規格和印色由財政部統一規定。

    禁止偽造、變造財政票據監制章,禁止在非財政票據上套印財政票據監制章。

    第十三條 財政票據應當使用中文印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票據,可以加印一種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有實際需要的,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第十四條 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建立票據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對財政票據式樣模板、財政票據監制章印模、防偽專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不得將承印的財政票據委托其他企業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據的財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財政票據。

    第十五條 印制合同終止后,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將印制票據所需用品、資料交還委托印制票據的財政部門,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 禁止在境外印制財政票據。

    第十七條 財政票據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換版時間、內容和要求,由財政部確定;非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換版時間、內容和要求,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分別確定。

    財政票據換版時應當進行公告。

    第四章 財政票據的領購與發放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下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用票需求,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向上一級財政部門報送用票計劃,申領財政票據。

    上級財政部門經審核后發放財政票據。

    第十九條 財政票據實行憑證領購、分次限量、核舊領新制度。

    領購財政票據,一般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二十條 首次領購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

    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應當提交申請函、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填寫《財政票據領購證申請表》,并按照領購財政票據的類別提交相關依據。

    領購非稅收入類票據的,應當根據收取非稅收入的性質分別提交下列依據:

    (一)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提交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的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文件復印件;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復印件;

    (三)收取國有資源(資產)收入的,提交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的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準收取國有資源收入的文件復印件,或者有關部門批準出租、出借、處置國有資產的文件復印件;

    (四)收取罰沒收入的,提交證明本單位具有罰沒處罰權限的法律依據。

    領購其他財政票據的,分別提交下列依據:

    (一)領購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提交本單位符合接受捐贈條件的依據;

    (二)領購醫療收費票據的,提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以及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文件復印件;

    (三)領購社會團體會費票據的,提交社會團體章程以及收取會費的依據;

    (四)同級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單位,核發《財政票據領購證》,并發放財政票據。

    《財政票據領購證》應當包括單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財政票據名稱、非稅收入項目(含標準)、文件依據、購領票據記錄、審核票據記錄、作廢票據記錄、票據檢查及違紀處理記錄、銷毀票據記錄等項目。

    第二十二條 再次領購財政票據,應當出示《財政票據領購證》,提供前次票據使用情況,包括票據的種類、冊(份)數、起止號碼、使用份數、作廢份數、收取金額及票據存根等內容。

    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審核后,核銷財政票據存根,并發放財政票據。

    第二十三條 領購未列入《財政票據領購證》內的財政票據,應當向原核發領購證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審核后,應當在《財政票據領購證》上補充新增財政票據的相關信息,并發放財政票據。

    第二十四條 財政票據一次領購的數量一般不超過本單位六個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發放財政票據時,對按照規定可以收取工本費的,收取后應當繳入同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

    第五章 財政票據的使用與保管

    第二十六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財政票據,建立票據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票據管理臺賬,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票據使用情況。

    第二十七條 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做到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

    填寫錯誤的,應當另行填寫。

    因填寫錯誤等原因而作廢的財政票據,應當加蓋作廢戳記或者注明“作廢”字樣,并完整保存各聯次,不得擅自銷毀。

    第二十八條 填寫財政票據應當統一使用中文。

    財政票據以兩種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時使用另一種文字填寫。

    第二十九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擅自銷毀、涂改財政票據;不得串用財政票據,不得將財政票據與其他票據互相替代。

    第三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放使用,但派駐外地的單位在派駐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條 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使用。

    不按規定使用的,付款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款項,財務部門不得報銷。

    第三十二條 財政票據使用完畢,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填寫相關資料,按順序清理財政票據存根、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財政票據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為5年。

    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報經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查驗后銷毀。

    保存期未滿、但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銷毀的,應當報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批準。

    第三十三條 尚未使用但應予作廢銷毀的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登記造冊,報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核準、銷毀。

    第三十四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職權變更,或者收費項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稱變更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15日內,向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的變更或者注銷手續;對已使用財政票據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財政票據應當分別登記造冊,報財政部門核準、銷毀。

    第三十五條 財政票據或者《財政票據領購證》滅失的,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查明原因,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登報聲明作廢。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財政票據印制企業、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設置財政票據專用倉庫或者專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確保財政票據安全。

    第六章 監督檢查及罰則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政票據監督檢查制度,對財政票據印制、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不得濫權、徇私,不得向被檢查單位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和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撓。

    第四十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金額3倍以下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違反規定印制財政票據;

    (二)轉讓、出借、串用、代開財政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票據監制章;

    (五)未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監制章;

    (六)違反規定生產、使用、偽造財政票據防偽專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財政票據;

    (八)其他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涉及財政收入的財政票據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工作中徇私、玩忽職守、濫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對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國家工作人員對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適用《軍隊票據管理規定》。

    第四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1日財政部發布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財綜字〔1998〕104號)同時廢止。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10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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