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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七篇)

    發布時間:2024-02-14 20:00:22 查看人數:14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第1篇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一、總則

    1、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3、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二、事故報告

    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3、企業主管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 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 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 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 事故報告單位。

    4、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區縣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 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2) 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 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4) 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 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第2篇 建筑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一、總則

    1、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3、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二、事故報告

    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3、企業主管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4、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區縣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2)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施工組織設計與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編審制度

    1、施工企業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運用系統工程原理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編制有針對性的、詳細的施工安全設計文件,以及指導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活動,保證工程施工順利進行。

    2、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在開工前與施工組織設計同時進行,編制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人員和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人員必須密切配合,互相溝通。施工安全技術由項目主管安全技術的負責人編制,并報各機構主管安全的領導批準實施。對特殊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的措施編制,各項目部,各施工單位要有設計依據、有計算、有詳圖、有文字要求,特別對結構復雜,危險性大,特性較多的特殊工程,編制單項的安全措施。如:爆破、大型吊裝、沉箱、水下鉆孔樁、挖孔樁,各種特殊架設作業,高層腳手架、井架和拆除工程。。

    3、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要根據不同的工程、不同的施工方法和不同的施工人員、不同的機械設備、材料、施工方法等,編制不同的施工措施。

    4、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要根據施工變化情況及時進行修改,修訂后上報審批。

    5、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的主要內容:

    ⑴腳手架:搭設和拆除方法,以及工藝要求、挑梁、吊架、吊籃等的設計計算,安全技術措施。

    ⑵垂直運輸設施:自制龍門架的設計計算,及其它垂直運輸設備的基礎,安裝拆除,拉接要求,施工步驟以及地垅支撐安全技術措施。

    ⑶電力保護:尤其是高壓線路防護的技術措施,低壓線路的架設方案,施工照明的安全技術措施。

    ⑷基坑防護:根據基坑、基槽、地下室挖土方的深度和土壤種類,選擇土方開挖方法,同時確定設邊坡的坡度或采用固壁支撐時,要確定是采用連續支撐,還是不連續支撐,以防止土方塌方。

    ⑸大型臨時操作平臺、梁板、現澆板支撐的設計及計算、搭設及拆除的安全技術措施。

    ⑹環境防護:主要是指施工過程中對周圍建筑物,居民和行人的安全防護。

    ⑺冬季防凍、防滑,夏季防暑、防雨、防雷擊的安全技術措施。

    ⑻臨邊、“四口”防護以及交叉作業的隔離安全措施。

    ⑼易燃、易爆、有毒及其它有害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3篇 客運站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1、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向部門領導報告,部門領導應在第一時間內報告單位主管領導。

    3、單位主管領導接到重大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領導研究采取進一步措施。

    4、對于重大安全事故,單位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 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 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 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 事故報告單位。

    5、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6、一般性責任事故,由各部門領導負責人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事故,由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8、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后,由發生事故的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9、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單位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相應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4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及處理工作,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北京市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認定若干規定》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傷亡事故分類

    1.記錄事故

    ⑴職工受傷,但傷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滿一個工作日的事故。

    ⑵已發生的威脅人身安全的危險事件,但未造成人身傷害的未遂事故。

    2.輕傷及輕傷事故

    ⑴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失,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的。

    ⑵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3.重傷及重傷事故

    ⑴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

    ⑵《重傷范圍》中規定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作為重傷事故處理:

    ①經醫師診斷已成國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②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的;

    ③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雖非要害部位,但灼傷、燙傷占全身面積1/3以上的;

    ④嚴重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⑤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的;

    ⑥手部傷害包括:大拇指軋斷一節的;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兩節或任何兩只各軋斷一節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殘廢可能的;

    ⑦腳部傷害包括:腳趾軋斷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殘廢可能的;

    ⑧內部傷害。如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⑨凡不在上述范圍以內的傷害,經鑒定為較重的。

    ⑶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

    第四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⑴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⑵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⑶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⑷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五條事故的報告程序:

    ⒈記錄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班(組)長上報工地專職安全員報告,專職安全員上報項目經理報告。

    2.輕傷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班(組)長上報工地專職安全員,工地專職安全員向項目經理報告,項目經理立即上報總經理、副總經理(主管生產安全)、工程部。

    3.未遂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工地專職安全員,專職安全員立即報告項目經理,項目經理上報公司領導和工程部公司領導。

    4. 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等級以上的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立即上報工地專職安全員或其他項目管理人員,接到報告的項目管理人員立即上報項目經理,項目經理立即上報總經理、副總經理(主管生產安全)、工程部。總經理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上報告縣建委、安全生產監督局等有關部門。

    若發生的是火災、爆炸、食物中毒、治安事件等緊急情況,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撥打119、110、120等急救電話。

    第六條現場處理:

    ⑴事故發生后,應救護受傷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

    ⑵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不得破壞。

    ⑶為搶救受傷害者需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志。

    第七條事故調查:

    ⒈記錄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項目部成立調查組開展調查,在事故發生后5日內,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上報工程部備案。

    2.輕傷、未遂事故:由總經理指定人員組織工程部、技術質量部、企管部、工會等有關人員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在事故發生后10日內,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并將調查結果向總經理報告。《事故調查報告》由工程部備案。

    3. 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等級以上的事故:由當地建委、安全生產監督局等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項目經理部應提供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資料、證件及相關證人。

    ⑴描述事故經過的書面材料;

    ⑵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

    ⑶分包方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分包合同、安全生產協議書;

    ⑷項目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⑸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方案);

    ⑹受傷者的個人資料(參加安全教育培訓的資料、特種作業操作證、安全技術交底、受傷者的個人信息等);

    第八條事故處理

    ⒈記錄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項目部按處罰規定進行處理。

    2.輕傷、未遂事故:公司領導班子按處罰規定進行處理。

    3. 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等級以上的事故:按政府部門批文進行處理。

    第九條項目部負責落實《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工程部督促檢查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十條事故處理結案后,工程部應歸檔的事故資料如下: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事故調查報告書及批復;對事故的處理決定等。

    第十一條本制度如與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北京市地方法規不符,應按照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北京市地方法規執行。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簽發之日起執行。

    第5篇 z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為保證企業對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的及時調查處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職工傷亡事故是企業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工作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職工從事生產或工作發生的傷亡事故;在生產時間、生產區域內,職工未從事生產或工作,但由于企業的設備、設施、勞動條 件、工作環境不良而造成傷亡事故;與企業的生產、工傷有關,在生產區域內(生產現場、生活區域)因車輛傷害造成的傷亡事故;企業發生各種傷害或險情時,職工因搶險救災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第二條 職工傷亡事故,分為以下四類:

    1、輕傷事故:因傷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的事故;

    2、重傷事故:根據勞動部制定的《重傷事故范圍》所列的各種重傷傷亡事故。

    3、傷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

    4、重大傷亡事故:一次死亡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第三條 傷亡事故報告程序

    企業發生職工因傷亡事故后,負傷者、最先發現人或施工負責人必須按下列程序立即報告:

    1、輕傷事故:項目經理必須會同安全員調查事故原因,擬訂改進措施,填寫“事故登記表”,在4小時內報項目部,項目部每月3日前匯總上報公司辦公室。

    2、重傷或重傷以上事故:負傷人員或者當事人應立即逐級上報項目部經理。項目部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者姓名、年齡、工種、傷害程度、事故經過、發生原因)用電話或者其他快速方法報總經理、生產副經理和工程部,填寫《傷亡事故報告書》,24小時內報當地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

    第四條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企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第五條 員工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程序

    1、單位發生員工重傷以上事故,項目部經理應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因搶救傷員或為防止事故繼續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負責人應組織現場人員查清現場情況,做出標志說明數據,給出現場示意圖。

    2、發生重大傷亡以上事故后,公司各級負責人、部門和現場職工必須積極配合調查小組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測繪、拍照或者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生產、設備工藝的資料和醫療對傷亡者診斷情況的資料。

    3、員工因工傷亡事故現場的清理:

    * 輕傷事故現場的清理,由項目部經理批準。

    * 重傷事故、重大事故現場的清理,由公司所在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批準或施工現場所在地安全生產監察部門。

    * 特大傷亡事故現場的處理,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批準。

    * 傷亡事故的調查:對于公司發生的傷亡事故,由公司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4、調查小組對傷亡事故必須從思想、生產、設備、制度、管理等方面進行細致的調查,找出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要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進行調查勘察,為事故處理提供依據。

    5、事故立案管理:發生重傷或死亡的重事故必須進行立案,其內容包括:對現場進行勘察,繪制勘察圖,拍攝照片,召開事故分析會議,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寫出書面報告,并注明與會人員的職務或與事故的關系,事故處理結果,雙方達成書面協議等。

    第六條 單位和因工傷亡事故后,對有關人員或公司負責人對工傷事故隱瞞、虛報或故意拖延不報及故意破壞現場、偽造證據等阻礙調查小組工作的行為,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第七條 出現死亡事故,公司行政領導及勞動部門、工會應協助做好家屬安撫和事故賠償工作。

    第6篇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1、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向項目部或分公司領導報告,項目部或分公司應在2小時內報告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

    3、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公司主管領導,由公司主管領導研究采取進一步措施。

    4、對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5、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6、輕傷、重傷事故,由項目部或分公司負責人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公司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8、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后,由發生事故的項目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9、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門或者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7篇 生產安全事故及設備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和設備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傷亡事故,是指經《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條款認定的因工傷亡事故。設備事故是指在施工生產過程中所發生機械傾覆、損壞事故。

    第三條 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 員工發生傷亡或發生設備事故后,最早發現者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應用快速方式將事故情況報告給集團公司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根據事故的人身傷害和經濟損失程度向集團公司主管領導匯報,必要時同時用快報方式在規定時以便主管領導在1小時內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五條 發生傷亡、設備事故后,事故單位應保護好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防止事態擴大。確認發生死亡事故要在半小時內向集團公司主管領導報告,同時做好續報工作。

    第六條 項目部、直屬公司、集團公司對已發生的傷亡和設備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嚴肅認真、準確的調查分析,并對事故調查的全過程負責。

    1、輕傷事故:由直屬公司、項目部負責組織調查,集團公司視情況派員參加,分析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定出防范措施報集團公司備案。

    2、重傷和較大設備事故,由集團公司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分析。直屬公司、項目部對責任人寫出處理意見、寫出書面事故報告,于事故發生后規定時間內報集團公司。集團公司于事故發生后l0日內報上級主管部門。

    3、死亡和重大設備事故:集團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組織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內容:現場堪驗、拍照或錄像、畫出現場平面圖,收集事故資料和當事人及現場有關人員的證言、證物,索取有關生產、技術人員相關資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見。直屬公司、項目經理部于事故發生后3日內寫出書面事故報告。集團公司召開專題會議綜合分析原因、劃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研究處理意見,寫出書面報告于事故發生后7日內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七條 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后,依照程序待批準后方可清理現場。

    1、輕傷事故的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直屬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2、重傷和設備較大事故的現場清理,由公司經理或項目部經理報集團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3、死亡和重大設備事故的現場清理,由集團公司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 對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過、對于發生事故單位的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

    1、真實客觀地查清事故原因。

    2、公正、實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嚴肅認真地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

    4、接受事故教訓,進行針對性教育,糾正管理上的不足。

    第九條 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罰,對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經濟處罰:按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2、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罰或處分,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玩忽職守、違犯安全生產責任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犯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

    2、扣壓、拖延執行'事故隱患通知書'造成事故的。

    3、對新工人或新調換崗位的工人不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教育、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4、組織臨時性任務,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5、安排有職業禁忌癥人員到禁止其作業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6、安排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面造成事故的。

    7、因使用的設備、設施、器材、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輔助材料不合格而沒有檢查就使用造成事故的。

    8、因生產現場環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9、因不按規定發放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10、有意或無意拆、改、損壞安全防護設施造成事故的。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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