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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怎么寫(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15 19:58:02 查看人數:51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怎么寫

    第1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怎么寫

    食品股份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省局《關于全面開展全省企業系統安全生產制度編制工作的通知》黨政辦[2022]23號文件要求,,提高企業的管理能力,加強內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的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司利益減少公有財產損失,保證人員生產安全。

    堅持“以人為本、常抓不懈、重在預防”的安全觀,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 工傷保險企業按國家規定為所有從業人員參加以上事故率控制指標為0。

    2. 事故報告2.1發生事故后,負傷者、職業中毒受害者本人或事故現場員工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企業安全環保部,必要時應按企業《事故應急救援處理預案》和本單位應急預案進行事故現場撲救和搶救人員,把事故規模、事故損失、人員傷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

    同時應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對受傷人員進行救護或送醫院處置。

    2. 2企業安全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視事故情況會同企業安全保衛部報告上級主管及當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安、工會組織等。

    3. 事故分類及調查、分析3.1事故按嚴重程度通常分為:

    (1)輕傷事故;

    (2)重傷事故;

    (3)死亡事故;

    (4)重大傷亡事故;

    (5)特大傷亡事故;

    (6)特別重大傷亡事故。

    3. 2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公正、公開和“四不放過”的原則。

    3. 3重傷事故由公司主要領導組織技術、生產、安全、工會等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分析,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

    3. 4死亡事故由企業、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 5重大傷亡及其以上事故企業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及有關部門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4. 事故處理

    4.1事故主要責任者和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行政或經濟處罰按企業規定執行。

    4.2重、特大傷亡事故的責任處罰,按國家或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4.3對事故調查組提出的防范措施,企業主管領導組織審核后,由事故單位負責全面落實,預防同類事故的發生。

    5.事故傷亡人員處理

    5.1由人事勞動保障部會同工會對死亡人員按國家工傷保險標準賠償并做好善后工作。

    5.2受傷人員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到安全部門開具工傷休假證明和工傷治療證明,受傷人員需人員陪護時,由事故發生單位安排。

    5.3公出外地發生工傷事故人員的差族費、補助費由財務部按文件規定執行。

    5.4工傷人員的傷殘評定,由本人提出申請,人事勞動保障部按國家規定報請傷殘鑒定。

    6. 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記錄、分析記錄、現場圖、報告書、處理決定、防范措施和落實情況等內容資料,安全保衛部應進行歸檔妥善保存。

    第2篇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怎么寫

    第一章 總則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報告處理監督管理,加強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有效地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公司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海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事故的概念及分類

    第一條、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適用本制度。

    第二條、屬于以下情況之一者被定義為公司重大事故:

    (1)對設備、產品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

    (2)造成設備停機、生產停滯24小時以上(含24小時)的;

    (3)造成人身傷害后,人員因休假而影響22.5個工作日以上(含22.5個工作日)的;

    (4)直接或間接造成人員死亡的。

    第三條、屬于以下情況之一者被定義為公司較大事故:

    (1)對設備、產品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2)造成設備停機、生產停滯24小時以內的;

    (3)造成人身傷害后,人員因休假而影響10個工作日以上,22.5個工作日以下的。

    第四條、屬于以下情況之一者被定義為公司一般事故:

    (1)對設備、產品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下的;

    (2)造成設備停機、生產停滯8小時以內的;

    (3)造成人身傷害后,人員因休假而影響10個工作日以下的。

    事故已經發生,正在進行,并且損失在不斷擴大的稱為持續性事故,如失火、化學品泄漏等;

    事故瞬間發生,已造成損失,但是損失不再繼續擴大的稱為非持續性事故,如人員觸電,設備突發故障等。

    第三章 事故報告規定

    第五條、對于公司重大事故和持續性事故:

    (一)、事故發生后,事發部門當班的領導是事故的第一指揮人,對突發事件的現場搶救負有指揮責任。

    主管領導趕到現場后,第一指揮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介紹現場情況并移交指揮權。

    (二)、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事發部門負責人報告。

    對于持續性事故。

    如果事故發生在夜間或部門負責人不在的情況下,發生事故崗位應立即向值班經理報警,并電話通知部門負責人。

    (三)、事發后,部門負責人或值班經理接到報警后,在20分鐘內趕往事故地點,并在5分鐘內向公司主管安全的領導報告。

    (四)、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并對本單位各類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監控,防止事故擴大或者引發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五)、如果事故需要內部救援,部門負責人或值班經理應在接到報警后5分鐘內向安全主管部門報警,要求其盡快通知有關部門組成臨時事故搶救小組進行搶救。

    安全主管部門接到報警后,5分鐘內通知相關部門事故情況,并請求救援。

    各部門負責人接警后,在5分鐘內集合本部門事故求援小組,向小組成員說明事故情況、救援注意事項等,并記錄小組成員名單,帶領本部門救援小組帶上救護和防護裝備趕往事故現場。

    (六)、如果事故情況需要外部救援,部門負責人或值班經理應在接到報警后5分鐘內撥打緊急求救電話(如1

    19、120等)尋求外部援助。

    報警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報警時要沉著冷靜,正確簡潔;2、講清事故發生單位名稱,事發時間,事發地詳細地址;3、講清事故性質,目前的狀態,影響程度,是否有人員傷亡;

    4、報警單位,報警人的具體聯系方式;

    5、現場指揮人員要指派專人在路口、公司門口等地迎接外部救援人員到來。

    6、對于公司重大事故,當事部門應當在事發后12小時之內,將事故后的死亡人員、受傷人員名單、人數、傷勢情況報安全保衛部、人力資源部,辦理工傷手續以及死者的善后處理事宜。

    7、對于公司重大事故,若一次發生人員死亡1人以上或一次1~9人受重傷或一次造成100萬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公司負責人應在1小時以內向海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

    第六條、對于公司一般事故和非持續性事故:

    (一)、對于非持續性事故,事發后當事部門負責人應當在事發24小時之內,將事故經過、損失程度等情況報安全保衛部。

    安全保衛部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

    (二)、對于公司一般事故,事發后當事部門應當在事發24小時之內,將事故后的受傷人員名單、人數、傷勢情況報安保部及人力資源部,辦理工傷手續。

    第四章、事故調查規定

    第七條、非持續性事故發生后,安保部應當根據事故情況,組織有關部門的人員負責維持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

    任何人不得干擾事故調查及善后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八條、持續性事故發生后,安保部首先應當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

    在對事故進行了有效控制后,安全保衛部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的人員負責維持現場秩序,并對事故進行調查。

    第九條、安保部為事故調查的牽頭部門,負責組成事故調查小組,組織實施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小組組長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領導擔任,成員可以包括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動力公司、行政部、生產部,以及事故發生的當事部門等。

    第十條、事故調查小組成員應當服從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小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小組任何成員不得接受任何媒體的采訪或咨詢,不得擅自向社會各界發布有關事故前后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原因、經過及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二)認定事故性質,確認是否存在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行為;

    (三)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事故后,安保部應責成當事部門對事故傷亡情況、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初步調查核實后,擬制事故調查報告。

    當事部門應當在事發后24小時之內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安保部。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類別、事故發生簡要經過及事故現場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及事故報告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的責任認定,以及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教訓、應當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期限;

    (八)事故報告部門、報告人、批準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

    )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小組應當對當事部門的事故調查報告進行充分討論、修改,并達成一致意見。

    意見不一致的,根據多數成員單位的意見做出結論,但必須在事故調查報告中說明。

    事故調查小組最終將修改后的事故調查報告呈報公司總經理。

    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在安保部歸檔保存。

    第十四條、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小組認定事故屬于自然災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事故調查小組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指派有關部門調查。

    第五章 事故處理規定

    第十五條、事故調查報告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后,由安保部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安保部按照公司總經理的批復,參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依照公司的相關管理規定和獎懲條例,對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及其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員工予以處分、經濟處罰或辭退;

    對事故發生后迅速做出反應,積極搶險,挽回公司經濟損失的人員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

    第十七條、安保部負責制定事故的處理結果和監督事后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員,事故調查小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交司法或公安機關處理。

    安保部應當掌握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結果。

    第十九條、事故發生部門收到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后,應當按照事故調查小組規定的期限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應當向安保部報告,經安保部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正常生產。

    第二十條、事故發生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給于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2)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3)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4)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做偽證的。

    第二十一條、事故發生部門沒有在規定時間內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的,由安保部對相關負責人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依照有關國家法律、公司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經濟處罰或法律制裁。

    安保部 2023年8月8日

    第3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工作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嚴格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現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

    第一條 凡發生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必須按照《條例》規定的時限、要求逐級報告,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要求或指令上述單位、部門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二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當首先向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縣兩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事故報告值班電話,確保24小時暢通。

    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消防部門應當在向政府報告的同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要對信息要素進行審核,對信息要素不完整的,迅速向有關地區和單位跟蹤、查核,并及時對生產安全事故的搶救和處理情況進行跟蹤調度,及時續報,直至事故搶救工作結束。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與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等單位的事故信息溝通機制,在事故接報后,做到及時通知和反饋。

    第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事故線索舉報制度。經對舉報核查,確屬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必須立即開展調查處理,并可以對舉報人給予一定獎勵。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部門在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信息時,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要求,做到客觀、準確、全面。除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機構外,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對事故原因、事故性質作出定論或推論,更不得擅自向社會公眾披露。

    二、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

    (一)關于事故調查授權

    第八條 本市范圍內發生的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授權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對市屬、駐揚生產經營單位以及未設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市政府派出機構管轄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其中,重傷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報告必須及時上報至實施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年內重復發生事故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委托,應當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九條 死亡5人以下或者重傷2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下的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傷2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的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十條 在本市轄區內,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個縣級行政區域內,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派相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事故發生地在本市管轄范圍內,但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屬本市管轄范圍的,由組織事故調查的單位向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出《事故協查函》。對《事故協查函》未答復或明示不派人參加的,不影響對事故的調查。

    (二)關于事故調查組

    第十一條 事故調查工作由事故調查組統一領導和組織,在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下開展工作,事故調查組所有人員應當服從調查組統一分工和安排。

    第十二條 根據事故等級不同,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政府分管領導擔任,或由被授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定。事故調查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工會等部門派人組成。根據事故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可以通知其他相關部門參加,接到通知的部門應當派人參加。事故調查均應以書面形式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是否參加,由人民檢察院自行決定。

    第十三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出現《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除按照《條例》應當追究相關責任外,事故調查組組長有權勒令其停止參與調查,并要求派出單位及時更換人員。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應當回避的,應當主動要求退出事故調查;不主動退出的,事故調查組組長有權讓其停止參與調查,并要求派出單位及時更換人員。

    (三)關于開展事故調查和調查報告

    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切實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查明事故發生原因、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

    第十五條 為確保事故調查順利進行,事故調查組可以根據需要提請相關部門予以協助,相關部門應當配合。對干預或者阻擾事故調查并經教育仍不改正的單位或人員,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事故基本情況調查清楚后,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相關人員根據事故調查組形成的意見撰寫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后,事故調查組應當召開會議,就事故調查報告進行充分討論,并由事故調查組成員最終簽字確認。

    三、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

    第十七條 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后,由被授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附上專門請示,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其中,對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的批復,由市政府辦公室請示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代表市政府作出。政府批復主送被授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抄送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

    第十八條 對市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形成的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提交市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政府批復直接批至有關部門,抄送事故發生單位。

    第十九條 政府批復對事故調查報告中關于事故性質、事故責任以及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等內容進行審查確認,依法決定應由人民政府決定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同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察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有關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或處分決定后應當在15日內將相關法律文書抄送給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監察部門。

    第二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按照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同時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報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建立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公布制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代表政府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以及調查處理情況,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事故調查處理情況,應當及時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有關部門依據政府批復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向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提起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意見適用于全市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意見中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意見中如有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辦理。國家、省對事故調查處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意見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4篇 燃氣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一、總則

    (一)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制度。

    (三)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四)事故級別的劃分

    1.一般事故:指輕傷事故(損失工作日1天以上10天以下)、經濟損失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無次生災害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重傷事故(損失工作日10天以上)、多人事故(一次輕傷3人以上含3人)、經濟損失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無次生災害的事故。

    3.惡性事故:指死亡事故、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發生著火、爆炸事故,或造成停氣24小時以上的事故。

    (五)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人員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履行事故調查處理的相關工作職責。

    (六)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七)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二、事故報告、搶險、施救

    (一)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二)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三)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有下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行為:

    1.報告事故時間超過規定時限;

    2.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

    3.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

    4.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

    (四)事故發生后,公司總經理或值班經理應當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組織搶險、施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公司應當立即采取搶救措施,不得延誤治療時間。

    公司承擔事故救援、險情處置、善后處理和調查處理等必要費用。

    (五)事故發生后,有關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圖并詳實標注和全面記錄,采取攝影、攝像等措施,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六)公司任何部門與人員應當積極支持、配合事故搶險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事故搶險救援中可能發生更大危險或者造成更大損失的,搶險救援現場主要指揮人員在聽取專家意見后,可以決定暫停或者終止搶險救援。

    三、事故調查處理

    (一)針對事故,公司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總經理或者總經理委托人擔任。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包括安全管理人員、部門管理人員、技術管理人員、工會組織人員,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事故調查組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二)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類別、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三)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或者干涉。

    (四)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經過、類別、事故救援和善后處理情況;

    2.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3.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4.事故責任的認定;

    5.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責任可以分為直接責任、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前述各類責任從重到輕可以分為主要責任、重要責任和一般責任。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五)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原因、責任認定、對責任者處理建議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事故調查組組長作出結論性意見。

    公司根據事故調查結論,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事故調查組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由公司指定相關部門負責落實,并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附則

    本制度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

    第5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管理制度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發生,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內支付工資的各種用工形式的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包括招用的農民工)等。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訂單)適用于本文件。

    (國家主席令第1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586號 工傷保險條例

    gb644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gb644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

    aq9007-2022 生產安全事故救援演練指南

    3 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事故

    造成死亡、疾病、傷害、損壞或其他損失的意外情況

    3.1.1 輕微事故

    是指造成皮膚、軟組織挫傷且面積較小的傷害。

    3.1.2 輕傷事故

    是指一般傷害不太嚴重,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輕傷事故也可以表現為一般休工在一個工作日或一個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3.1.3 重傷事故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為重傷事故:

    (1) 經醫生診斷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2) 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的。

    (3) 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的灼傷、燙傷或非要害部位的灼傷、燙傷占全身面積的1/3以上。

    (4) 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5) 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

    (6) 手部傷害。大拇指軋斷一節,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兩節或任何兩只各軋斷一節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不能自由伸曲,殘廢的。

    (7) 腳部傷害。腳趾軋斷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殘廢的。

    (8) 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9) 凡不在上述范圍內的傷害,經醫生診斷后,認為受傷較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考上述幾種情形,由企業行政部門會同工會提出初步意見,報當地主管部門審查確定。

    3.1.4 死亡事故

    指包括在勞動場地當場死亡或傷后一個月內死亡的事故,同時傷亡3人或3人以上的故事是多人事故

    3.2 火災事故

    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都為火災。

    3.3 資產(設備)損失事故

    設備資產損失萬元以上的事故。

    3.4 交通事故

    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3.5 其他事故

    4 職責

    工傷事故管理的歸口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事故的調查分析、統計、結案工作。

    事故及時報告、救治傷員、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配合事故調查等工作。

    5 管理內容要求

    5.1 總則

    傷亡事故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和“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的預防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5.2 工傷事故認定

    5.2.1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b)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c)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等意外傷害的;

    d)患職業病的;

    e)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輛傷害的;

    g)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5.2.2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同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

    b)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c)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d)職工符合(1)、(2)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5.2.3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a)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b)醉酒導致死亡的;

    c)自殘或者自殺的;

    5.3 工傷事故分類

    5.3.1 輕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后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構不成重傷的事故。

    5.3.2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作為重傷處理;

    a)經醫生診斷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b)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手術才能挽救的;

    c)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者非要害部位,但灼傷、燙傷占全身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

    d)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e)眼部受傷較劇、有搶眼可能的;

    f)手部傷害:大拇指軋斷一節的;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兩節或各軋斷一節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殘廢可能的;

    g)肢部傷害:腳趾軋斷三節以上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行走自由如和殘廢可能的;

    h)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5.3.3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5.3.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5.3.5 職業病;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它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疾病。

    5.3.6 未遂事故;指發生了事故但沒有出現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5.4 事故的應急處理和上報

    5.4.1 緊急處理

    a)發生事故的單位,在事故發生后立即撥打醫療機構急救電話或者派專人護送傷員到醫療機構進行緊急處置、急救過程中應聽從醫護人員的安排,配合組織搶救。

    b)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需要而必須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進行拍照、做出標志和詳細記錄,并繪出事故現場圖。同時采取措施,穩定職工的情緒。

    5.4.2 報告

    a)發生輕傷或重傷事故,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的人員要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單位領導及安技部,并在48小時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經審批后,兩份與醫生診斷證明一并存檔,一份退回原單位保管。

    b) 發生死亡事故及三人以上(含三人)重傷事故,單位領導及安技部要立即報告企業主要負責人,同時立即將事故概況上報政府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工會。

    c)單位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5 事故的調查處理

    5.5.1 事故的調查程序

    1 、輕傷事故由1小時內,召開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分析會,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并于10天內填寫事故報告表。

    2、死亡事故、一次三人以上(含三人)重傷事故由政府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分析,單位內部人員協助配合調查,以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3、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按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執行。

    5.5.2 事故調查要點

    a)物證搜集

    (1)現場物證包括:破壞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在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應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管理者。

    (3)所有物件應保持原樣,不準沖洗擦拭。

    (4)對健康有害的物品,應采取不損壞的原始證據的安全防范措施。

    b)事故事實材料搜集

    (1)發生事故的單位、地點、時間。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齡、文化程度、職業、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支付工資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術狀況,接受安全教育情況。

    (4)受害人的受傷部位和程度。

    (5)出事當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時間開始工作、工作內容、工作量、作業程度、操作時的動作(或位置)。

    c)事故發生的有關事實

    (1)事故發生前的設備、設施等的性能和質量狀況。

    (2)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時進行物理性能或化學性能實施與分析。

    (3)有關設計和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工作指令和規章制度方面的資料及執行情況。

    (4)關于工作環境方面的狀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記錄。

    (5)個人防護措施狀況應注意它的有效性、質量、使用范圍。

    (6)出事前受害人或者肇事者的健康狀況。

    (7)其他可能與事故致因有關的細節或因素。

    5.5.3 證人材料搜集

    a)現場攝影

    (1)顯示殘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消除或殘骸踏的痕跡;如剎車痕跡、地面和建筑物的痕跡、火災引起的損害的照片、冒頂下落物的空間等。

    (3)事故現場全貌。

    (4)利用攝影或錄像,以提供較完善的信息內容。

    b)制作事故圖

    報告中事故圖,應包括了解事故情況所必須的信息,如事故現場示意圖、流程圖、受害者位置圖等。

    5.5.4 事故分析要點

    事故原因的確定是在事故調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資料的基礎上進行的,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5.5.4.1 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為和機械、物質和環境的不安全狀態

    a)不安全行為包括

    (1)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2)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設備。

    (4)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體存放不當。

    (6)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

    (9)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

    (10)分散注意力。

    (11)未用個人防護用品。

    (12)對易燃、易爆物處理不當。

    b) 不安全狀態包括

    (1)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

    (2)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個人防護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4)生產現場環境不良。

    c) 間接原因

    (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如工業結構、建筑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

    (2)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懂得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3)勞動組織不合理。

    (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性錯誤。

    (5)沒有操作規程或操作規程不健全。

    (6)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預防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7)其他

    分析事故的時候,應從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間接原因,從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進行責任分析。

    d) 事故調查報告內容

    (1) 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2) 事故經過

    (3) 事故原因

    (4)事故的責任分析

    (5)事故性質和對有關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6) 事故教訓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7)今后需進一步研究的課題(如對規程、制度等的修改意見)。

    (8)附件、技術鑒定、筆錄、圖紙、照片等。

    e)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期間有權向事故發生的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6篇 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二

    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2)

    1、操作者發現在生產中發生事故,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的擴大,并保護好現場,不得隱瞞和故意拖延,立即向企業主要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2、企業負責人、值班人員、安全員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及時趕到事故現場進行處理,對發生或有可能發生危急情況的,迅速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企業負責人對發生需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生產安全事故,必須在1小時內,以公司名義報告安監等有關部門。

    4、發生重傷、死亡事故,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須做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照相、錄像,并詳細說明。

    5、清理事故現場時,要事先經事故調查組或安監部門同意。

    6、發生輕傷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經安監部門同意,由企業領導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劃分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按規定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并對干部職工進行教育。

    7、企業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專長。

    (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8、發生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并按照事故的性質和造成的損失危害程度,根據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9、發生事故,必須按照企業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10、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事故,視情況按規定追究責任,并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

    11、事故查清后,應及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報送安監部門。

    12、事故處理結案后,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1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鑒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等資料。

    14、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第7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責任追究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生產安全管理,強化安全管理責任,明確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責任,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條例》、《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和《公司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匯報程序及調查處理有關規定(試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與責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類型及認定辦法

    (一)傷亡事故

    傷亡事故按傷害程度分為以下三類:

    1、輕傷事故。

    2、重傷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傷亡事故。

    非傷亡事故,劃分為一級非傷亡事故、二級非傷亡事故和三級非傷亡事故三類。

    1、一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停工8小時以上,或采區停工3晝夜以上;

    (2)瓦斯、煤塵燃燒或爆炸;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噸(含50噸);

    (4)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

    (5)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

    (6)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24小時以上;

    (7)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在10米及以上;

    (8)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在5米及以上;

    (9)巷道冒頂長度在10米及以上;

    (10)礦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及以上;

    (11)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5萬元及以上;

    (12)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超過50萬元;

    (13)地面車間供電中斷7天以上或地面中斷供電2天以上;

    (14)主扇風機和分區扇風機停止供風30分鐘以上;

    (15)提升設備的斷繩、猴車故障、過卷,大型物墜入井筒;

    (16)猴車故障8小時以上;

    (17)運輸設備撞車、追尾造成設備嚴重損壞,斜井跑車,皮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

    (18)3千伏級及以上變配電設備誤停、誤送電;

    (19)壓風機故障、風包和風管爆炸或著火;

    (20)主排水系統故障造成泵房進水;

    (21)基建施工企業造成全礦工程停工8小時以上;

    (22)上級認為應調查處理的其它非傷亡事故;

    2、二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2小時以上,但不足8小時或采區停工8小時以上,但不足3晝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3)采區排水系統故障造成泵房進水;

    (4)采區或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8小時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達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6)掘進工作面冒頂達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

    (7)巷道冒頂長度達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8)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但不足5萬元;

    (9)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但不足50萬元;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

    (11)全礦井停電10分鐘以上;地面車間供電中斷4小時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電中斷30分鐘以上至2條;

    (12)礦井主要通風機(含分區通風的扇通風)停風10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

    (13)猴車故障達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

    (14)上級認為應調查處理的其他非傷亡事故。

    3、三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30分鐘至2小時或使采區停工2小時至8小時;

    (2)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運,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濃度超過3%及以上;

    (3)礦井主要通風機(含分區通風的扇風機)停風10分鐘以下;

    (4)因水災迫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

    (5)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米(含3米),但不足5米;

    (6)掘進工作面冒頂3米以下;

    (7)巷道冒頂長度5米以下‘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0.5—2萬元;

    (9)乘人猴車故障1小時以上,但不足4小時;

    (10)地面造成車間供電中斷1—4小時或地面供電中斷10—30分鐘;

    (11)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價值0.5—2萬元;

    (12)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0.1—2萬元;

    (13)因設備故障影響生產(或基建施工)1小時及以上或產量損失200噸及以上;

    (14)未列入礦井一、二級非傷亡事故范圍的其它非傷亡事故;

    4、礦井地面非傷亡事故劃分,比照《公司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匯報程序及調查處理有關規定(試行)》中地面生產經營單位非傷亡事故相關劃分標準。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節和危害程度分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質惡劣,情節與歷史上所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相似,一旦發生將會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憑僥幸才未釀成后果的事故。

    (1)采掘工作面冒頂、片幫埋、堵人超過3人及以上;

    (2)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員提前放炮;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以上或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瓦斯積聚仍進行爆破作業;

    (4)有害氣體使多人被熏事故;

    (5)斜井內有人員工作或行走同時開動車輛,或斜井跑車事故;

    (6)運人車輛行駛中顛覆礦車事故;

    (7)猴車故障致摔人事故;

    (8)提升設備過卷0.5米以上,造成有人受傷,蹲罐未造成后果;

    (9)猴車在運行過程中遇到撞人的物體;

    (10)運輸皮帶電纜冒煙或著火未造成嚴重后果;

    (11)3千伏級以下的變配電設備誤停、送點事故;

    (12)壓風設備、管路爆炸事故;

    (13)火工品爆炸或丟失事故;

    (14)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沖事故;

    (15)上級認為應由上級調查處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節與歷史上所發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發生將會造成人員傷亡,只是因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頂板冒落、掉頂或片幫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險些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險些崩人事故;

    (4)皮帶或刮板運輸機刮人、擠人、鉸人、物料頂人事故;

    (5)人身觸電或電弧燒人事故;

    (6)運輸設備、車輛刮、挫、撞、軋人事故;

    (7)人員高處墜落或墜物險些砸人事故;

    (8)機組錨鏈斷裂崩人或大鏈彈人事故;

    (9)設備檢修時誤動作傷人事故;

    (10)水或煤水沖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調查小組認定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匯報

    1、事故發生后,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責令停止作業,安排現場人員救護傷者,及時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相關物體時,必須做好標記,以利于現場勘察。‘

    2、現場事故發生或接到事故發生信息后,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親自或安排專人將事故情況(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單位性質、影響范圍、人員傷害程度及數量等)向礦調度室匯報。自發生事故10分鐘內事故單位未向調度室匯報的,視為故意隱瞞事故。

    3、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時,調度室接到匯報后立即向礦值班領導匯報,安排運輸隊準備好運送人的設備,保證運輸暢通;同時通知礦醫院做好接診工作,并及時通知相關科室值班人員做好應急準備;礦值班領導根據傷情匯報給礦長或總經理。

    4、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三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未遂事故和總公司有關文件規定的其它事故,礦值班領導根據事故情況安排救護工作并決定向礦長、安全礦長匯報,礦長或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相當于30分鐘內報告總公司調度室、公司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傷亡事故,應立即上報總公司。凡是需要立即上報的生產安全事故,可以用電話直接上報,隨后補報文字報告。事故信息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續報。

    6、需要向國家、省、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匯報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執行。

    7、報告事故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本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本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8、事故有關的業務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須立即到礦調度室參與事故處理工作,并根據調度室安排指定專人到現場察看情況,協助事故事故單位處理工作并及時掌握現場真實情況;

    9、如職工發生人身傷害后向本單位匯報,而事故單位未按事故匯報程序向礦調度室匯報的,側視事故單位故意隱瞞工傷,同時誰造成信息阻斷的要承擔醫療費用的60%,由行政科核算時在個人工資中扣除。

    10、如職工個人發生人身傷害(施工地點單人作業的)而沒有在第一時間(原則上10分鐘以內)匯報給調度室或本區對的,視為傷者故意隱瞞工傷,承擔醫療費用的80%,由行政科在其本人工資中扣除。同時視該職工所在單位故意隱瞞工傷。

    11、由于職工人身傷害原因無法進行信息溝通,周圍知情人員出現不匯報、不組織救援等不作為行為,導致嚴重后果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情節特別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2、職工受傷后私自離礦,且又無礦內人員能證明其在礦工作時受傷,一切后果均由該職工個人承擔;若有礦內職工能證明其在礦內因工作受傷,且經查實的,則視傷者故意隱瞞工傷,本人承擔全部已發生醫療費用,由行政科在其本人工資中扣除,同時視該職工所在單位故意隱瞞工傷。

    三、現場急救程序

    1、事故發生后,立即在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的指揮下,首先解救傷員脫離現場危險區,同時發出呼救。并由受過訓練的人員實行自救互救,進行心臟復蘇、簡單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運傷員等。

    2、井口急救醫生接到呼救后,攜帶所需醫療用品到達指定地點進行現場診斷、急救,初步判斷傷情。對傷情較重和危機生命的傷員,應及時報告礦醫院或者上級醫院,派醫生下井協助搶救,并在密切監護下安全護送升井。要求礦醫院指定與之相適應的救護應急預案。

    3、傷員送至礦醫院后,應加強急救措施,確切判斷傷情程度,在傷情穩定時可轉送醫院。傷員不宜轉送時,請求上級醫院前來協助搶救。

    4、在急救過程中礦醫院要做好救護記錄,在傷員轉送醫院時,應由醫生護送,或由了解情況的工人護送,并由上級醫院陳述搶救經過。

    5、根據事故等級,由礦長或調度室立即啟動相應級別應急救援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四、現場自救基本原則

    搶救傷員必須遵守“三先三后”原則,即:

    1、對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傷員必須先復蘇后搬運;

    2、對出血傷員必須先止血后搬運;

    3、對骨折的傷員必須先固定后搬運;

    五、人身傷害事故治療程序

    1、調度室通知礦醫院值班醫務人員,并把了解到的傷員傷情進行簡要說明,由礦醫院確定治療地點。

    2、傷員到達治療地點,經過醫務人員檢查后,如需到其它醫院做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時,由礦醫院醫務人員通知調度室派車到指定地點,由事故責任單位值班人員通知值班隊長、隊長或黨支部書記陪同。

    3、重傷員治療由礦醫院院長與其它醫院聯系,安排治療事宜,并指定醫務人員陪護。

    4、礦醫院根據受害人情況,輕微傷于接診后12小時內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輕傷及以上事故于接診后24小時內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事故當事人所在單位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4小時內將事故報告送安全科,在醫院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4小時內到安全科辦理相關手續。

    5、傷員私自到非指定醫院治療的,或未經礦領導同意安排到非指定醫院治療的,按隱瞞工傷處理。

    6、工傷人員工傷治療結束后,必須在一周內將自己工傷治療證明交安全科妥善保管,然后由礦醫院出具證明交行政科,行政科可會同有關人員根據工傷人員恢復情況確定是否準許其上班,不經行政科同意,工傷人員不得上班。

    六、各科室職責

    1、安全科負責組織對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及時向礦領導提供事故報告,并統計上報,建立各類事故臺賬。

    2、生產科、技術科負責組織對頂板,“一通三防”、水災、井下爆破等非專業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類型、級別、事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3、機電運輸科負責組織對機電運輸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4、保衛科負責對地面爆破、地面火災事故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5、調度室負責組織對其它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七、零星工程施工出現事故責任劃分

    各采區多個隊伍同時施工的地點,各隊施工措施要統一會簽,一個區隊同時施工的地點不得超過四個,施工期間各隊跟班隊干要相互協調,杜絕事故發生。

    1、零星工程作業的區隊在其它區隊的施工區域內施工時,零星工程施工措施要進行會簽并送區域所有施工區隊貫徹;零星工程施工隊伍一并貫徹主體工程措施相關內容。

    2、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其它單位設備設施造成事故的責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承擔。

    3、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其它單位設備設施造成事故的責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承擔。

    4、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施工時出現其它事故,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經研究確定各自承擔責任大小。

    八、事故調查

    (一)成立事故調查組

    發生傷亡和非傷亡事故,由礦成立事故調查組。分管礦領導主持,業務科室組織,相關科室人員及責任單位參加,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并提交事故報告。輕微傷及一般非傷亡事故由責任單位進行追查,并于1天內提出事故報告交安全科。

    1、頂板事故調查組

    組 長:生產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采掘副總工程師、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安全科、行政科、調度室、監察科、工會、團委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技術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2、機電運輸事故調查組

    組 長:機電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機電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機電科科長、安全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機電科、技術科、調度室、行政科、監察科、工會、團委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調查由機電副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機電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3、“一通三防”事故調查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通防礦長、通風、采掘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技術科科長、安全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調度室、行政科、監察科、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通風隊隊長和相關人員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技術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4、水災事故調查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通防礦長、通風、采掘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技術科科長、安全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調度室、行政科、監察科、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通風隊隊長和相關人員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技術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5、爆破事故調查組

    組 長:生產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地面礦長、通風、采掘副總工程師、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安全科、行政科、調度室、監察科、工會、等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井下爆破由總工程師主持,地面爆破事故調查由地面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井下爆破事故由技術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地面爆破事故由保衛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6、地面火災事故調查組:

    組 長:地面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相關礦領導,保衛科、安全科、行政科、后勤科、供銷科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調查由地面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保衛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7、其他事故由調度室負責組織,礦領導和相關科室及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參加。

    (二)事故調查程序

    發生輕傷及以上人身傷亡事故和三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調度室通知相應事故調查組組長級成員,事故調查組組長及成員接到通知后應立即趕赴現場調查分析,并與12小時之內組織追查。發生輕微傷及一般非傷亡事故,值班礦長安排人員到現場調查分析,并由責任單位于12小時之內組織追查。事故責任單位和相關業務科室配合調查組搜集材料:

    1、由安全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單位、地點、時間、傷害人員、姓名、人數;

    (2)事故當班班前會內容,作業程序,操作時動作或位置;

    (3)施工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及貫徹措施情況;

    (4)當事人材料;

    事故發生后,安全科與責任單位要盡快搜集與事故有關的相關材料(對證人口述要做好記錄和考證)。

    2、由行政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職務、工齡,本工種工齡、用工形式、技術狀況及安全技術、安全知識培訓情況。

    3、由機電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設備、設施等的性能、質量,有關設計、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

    (2)設備、設施的操作規程,操作設備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及規章制度等;

    (3)事故地點(設備地點)工作環境及個人防護措施等。

    4、由技術科負責搜集提交的資料(主要是采掘、“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有:

    (1)采煤工藝、放頂情況;

    (2)事故當班瓦斯檢查、記錄、匯報情況,支柱、支架質量情況;

    (3)巷道質量情況;

    (4)施工工藝及掘進支護等情況;

    (5)地質、水文地質情況,有關設計資料及技術要求;

    (6)繪制事故現場圖(標明受傷者及相關人員設備設施位置)。

    5、行政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經調度室同意對現場進行錄像。

    6、由礦醫院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受傷者和相關人員的健康狀況;

    (2)事故后對受傷者致傷害程度的鑒定及搶救情況。

    九、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發生后,經醫院及相關部門初步鑒定屬重傷或二級以上非人身傷害事故的,由對應的調查組進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照有關制度,把事故的原因、責任、防范措施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于24小時內提交礦黨政聯席會討論決定后執行。輕傷事故由安全科組織相關科室進行追查,于24小時內提交事故報告,并按制度提出處理意見報礦黨政聯席會通過執行。

    2、經礦黨政聯席會批準的事故報告,由對應調查組負責下發事故通報。

    十、事故報告、統計及歸檔

    對事故分析追查完畢,經黨政聯席會批準的事故報告,由與公司業務相對應的科室于24小時內以文件形式向公司相應部室報告,報告要附有對相關人員的處理意見、傷病人員登記表、事故現場示意圖、事故現場照片、醫院對傷害人員傷害程度鑒定、物證、人證材料、直接、間接損失材料等。

    安全科對事故報告進行匯總存檔,并根據事故報告建立工傷事故臺賬和非傷亡事故臺賬,調度室、技術科、機電科根據業務范圍分別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安全科建立的非傷亡事故臺賬要包括調度室、技術科、機電科等三個科室所有非傷亡事故臺賬的內容、

    十一、責任追究與處罰

    出現以下情形的,給予事故責任單位黨政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的同時,根據事故性質給予相關責任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直至撤職處分。(上級有文件規定的按上級文件執行)

    1、出現事故后現場負責人不積極履行匯報、搶救(搶險)義務的,罰款2000-5000元并停工培訓;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罰現場負責人2000-5000元;故意制造假象,影響或阻礙事故調查的,罰現場負責人2000-10000元,并追究其行政責任;故意隱瞞工傷(事故)或放任事態發展導致事故擴大的,單位負責人不及時匯報事故情況的。或不按程序匯報、治療的,延誤治療時機或造成其它糾紛的,罰單位負責人、書記、跟班人員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責任;單位故意隱瞞工傷的(事故)的。罰單位負責人、書記、跟班人員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責任。

    2、傷者故意隱瞞工傷的罰款5000元,知情者(證明人)罰款2500元。

    3、隱瞞工傷的除按隱瞞工傷處罰外,根據所隱瞞工傷的類別或登記,按照《煤礦安全獎罰制度》對應條款一并處罰。

    4、相關業務科室或單位負責人接到調度室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原則上必須在30分鐘內到礦。凡因通訊不暢造成聯系不到本人的,輕者罰款400元,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5、礦相關部門值班人員接到調度室通知后不按照規定及時履行職責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300元。導致事故擴大或造成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并追究部門負責人行政責任。

    6、事故調查過程中,不如實反映事故真相或提供虛假信息者,罰款1000-5000元。。

    7、事故追究分析、報告、統計不符合規定的,對業務主管部門責任人罰款3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200元,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行政責任。

    8、工傷人員治療結束后必須將自己工傷治療期間的病歷交礦醫院妥善保管。否則罰工傷人員500元。

    9、不經行政科同意,擅自安排工傷人員上班的,罰責任單位隊長、書記1000元。

    十二、其它

    凡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者,醫療終結需由醫院出劇痊愈證明,出院后需到礦培訓辦接受崗前培訓,培訓合格能適應工作的方可上崗作業。

    第8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第一條事故報告制度

    1. 現場發生生產安全重傷以上事故,事故工區于1小時內報告工區項目部安質部同時報告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區項目部在一小時內報集團公司。

    2.施工現場一旦發生鐵路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或者公安機關及工區項目部安質部。工區項目部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事故發生地鐵路管理機構同時報告集團公司。

    3.事故報告的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 項目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二條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1. 事故發生后,工區和現場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并請目擊人或肇事見證人簽字。

    2.事故調查由政府部門組織進行。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項目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任何項目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依法進行的事故調查工作。項目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3.事故處理:集團公司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4.事故調查處理原則: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防范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教育不放過。

    第9篇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各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各子公司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

    3.事故分類

    3.1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職工受傷后,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三十個工作以內,但夠不上重傷的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包括急性工業中毒,食物中毒、火災、交通事故等,下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

    3.2較大事故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或某些器官較重的損傷,需要休息三十個工作日以上,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3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因其他原因造成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4特別重大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或因其他原因造成1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事故報告

    4.1事故報告內容

    4.1.1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4.1.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4.1.3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1.4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1.5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4.1.6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4.2當發生安全事故,應由事故現場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在即刻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原因等報告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或安全主任,并由安全管理部門或安全主任報告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

    4.3發生一般事故,應在24小時內填寫《事故報告書》交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4.4較大事故在一周內填寫《事故報告書》傳真或者以郵件方式報告中國區行政部備案。

    4.5重大事故必須4小時內(夜間發生事故應在第二天上班后一小時內)以書面或電話報告集團總部,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一小時以內報告給公司高級副總裁或其他主管領導。

    4.6特大事故必須1小時內報告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報告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十分鐘內報告給公司高級副總裁或其他主管領導。

    4.7事故單位領導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4.8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事故現場保護與清理

    5.1發生安全事故時,部門應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須做出一定標志,并照相留檔。

    5.2重大事故以上事故必須進行現場錄像。較大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

    5.3清理事故現場時,要經過事故調查后方可進行,因生產需要必須及時清理的,責任部門要做好現場的基本調查,并拍照留影。

    6.事故調查

    6.1發生一般事故,由發生事故部門負責人會同安全管理人員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事故調查表》在24小時內報安全管理部門。

    6.2發生較大事故,由發生事故部門負責人會同安全管理委員會的人員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事故調查表》,在24小時內報安全管理部門,48小時內報送中國區行政部。

    6.3發生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由總經理會同地方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其它相關部門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中國區總部派員參與。

    6.4發生死亡事故,具體操作可按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有關規定執行。

    7.事故處理

    7.1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7.2發生事故的部門必須按照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7.3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工傷事故。視情況追究責任,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4事故查清后,應及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報送有關部門,并在《事故登記表》上填寫相關記錄。

    8.事故管理

    8.1安全管理部門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8.2發生傷亡事故不得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時間。

    8.3由安全管理部門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并及時上報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

    9.記錄表單

    9.1工傷事故報告書

    9.2事故登記表

    9.3事故調查表

    9.4消防事故報告書

    第10篇 膠印廠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規范企業安全事故的報告及調查處理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護員工的生命財產和企業的財產安全,切實做好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1、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后,現場人員必須利用一切條件和技術對傷員進行現場救護并送往離現場最近的醫院,同時,立即將事故情況向所在單位的領導、企業安監部、企業分管領導報告;設法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現場,等待有關部門現場勘察。

    2、發生設備事故后,現場人員要在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下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持系統其它設備的正常運行,同時及時向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安監部報告;當設備事故的發生危及人身安全時,現場人員可緊急停止系統設備運行,撤離現場,然后向有關部門、領導報告。

    3、發生交通、失火、失盜等事故,現場人員必須盡可能地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然后向所在的部門的負責人、安全管理小組以及分管領導報告。

    4、根據《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發生惡性誤操作事故、一般及以上設備或電網事故、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時,在事故發生后的24小時內及時以電話或傳真方式上報企業安全管理小組。

    5、企業各部門發生任何事故、故障、異常情況,都必須在事發的兩個小時內向企業安全管理小組匯報。

    二、安全事故調查制度

    1、一般輕傷事故、惡性誤操作事故、一般及以上設備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的調查由分管安全副職組織事故處理小組按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處理,并填寫《工傷事故登記表》或《設備事故報告》交企業安全管理小組;事故調查過程中,允許事故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在場陳述事故發生的情況,參與調查分析;事故處理結果由事故處理小組討論,按有關制度執行。

    2、重傷或死亡事故、重大設備事故的調查,由企業或上級有關部門組成的調查組調查。

    3、造成設備損壞、公私財物受損,經濟損失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事故、障礙、事件,由所在部門組織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將處理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到企業安全管理小組;經濟損失在100元以上的,由企業組織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4、事故調查的任務

    (1)了解發生事故的具體時間(年、月、日、時、分)、具體地點,檢查現場,尋找確定事故原因的痕跡和物證以及進一步展開調查的線索,做好詳細記錄,必要時進行現場拍照,并繪制事故現場圖。

    (2)了解受傷人數、傷害部位、醫療部門對受傷情況的診斷報告、設備損壞的部位和程度、對生產造成的影響、經濟損失的情況。

    (3)調查事故的原因。

    (4)向事故當事人、在場人員和相關人員了解事故前生產、設備運行情況,受害人和共同作業人員的任務、分工及操作方法等;了解事故設備有無缺陷、防護裝置情況,操作是否正常,發生事故時的搶救措施。

    (5)了解受害人以及事故直接相關人員的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工齡、受過何種安全教育和技術訓練等)。

    (6)索取與事故有關的生產和設備等資料。

    (7)提出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報告。

    (8)按照事故“四不放過”的處理原則,召開事故分析會。

    (9)做出有關責任人的處罰意見。

    (10)填寫事故報告單報送有關部門。

    (11)事故處理的有關資料及通報發各單位學習,以便吸取教訓。

    三、安全事故處理制度

    1、安全事故處理要貫徹“安全第一,以人為本”的方針和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在處理事故時,要把保護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當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時,要首先救治傷員,然后才保護財產;處理正在發生的事故時,要在確保人身安全的情況下,采取措施,設法防止事故擴大。

    2、事故發生后,企業要快速組成事故調查小組,及時投入事故調查。

    3、對事故的調查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吸取教訓,做好防護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4、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罰按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和《安全生產獎懲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11篇 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管理制度

    1.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的適用范圍包括生產事故、設備事故、產品質量事故、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爆炸事故、傷亡事故、環境污染事故等。

    2. 事故的搶救與救護: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現場指揮部、聯系救援、封閉現場、搶救人員的防護及對受傷人員的現場急救等。

    3. 對正在發生的事故明確事故報告程序及時限要求:如當事人直接或逐級上報主管負責人,對發生火災或人身事故應先報火警或醫療救護。

    4. 對正在發生的事故,明確處理原則。

    5. 根據事故等級,確定是否上報政府主管部門。

    6. 明確上報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統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事故報告單位等。

    7. 明確調查程序:一般事故及重大事故分別由企業和上級主管部門組織調查、參加人員、組織事故分析會、事故現場會、取證等。

    8. 明確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對事故直接責任者、管理者等的處理原則采取“四不放過”原則,對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大事故處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分別處理的辦法,對安全生產管理及處理事故中做出貢獻的進行表彰和獎勵。

    對發生過的事故進行登記,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事故經過、傷亡情況或經濟損失、原因分析、防范措施、處理意見等

    第12篇 工地項目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一、工傷事故的分類

    1、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2、重傷事故: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3、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4、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5、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6、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報

    1、發生工傷事故后。負傷者或最先發現的人員,必須立即報告項目部有關領導,有關領導必須立即報至工程部和公司主管領導。2、主管領導接到報告后立即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如實報告事故情況。

    三、事故的調查

    1、事故調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擬定改進措施,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情況和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2、發生事故后首先要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傷員或防止事故的擴大而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作出標志或有詳細記錄。對事故現場的處理,必須經過當地勞動、公安、安監等部門同意方可進行。

    3、按照事故類型分級進行處理

    (1)輕傷事故:由工程部領導指定人員進行調查。(2)重傷事故:由公司組織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3)發生死亡事故,上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并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4、事故發生后在事故的調查處理中認真落實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的原因和責任,調查分析不清不放過;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有關責任者沒有嚴格審查、處理不放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5、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破壞性事故;

    (1)責任事故: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2)非責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領域的技術而引起的事故;(3)破壞性事故;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調查的程序:組織調查組、明確任務與分工;調查事故現場、調查事故前生產情況和事故經過;進行必要的技術鑒定和試驗;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責任分析;提出事故責任人員處理意見;填寫調查報告書;結案存檔。

    7、通過事故調查,查明下列事項:

    (1)事故發生的時間、(年、月、日、班次、時、分)和具體地點;(2)受傷害的人數、傷害部位、性質和程度;(3)導致事故發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構筑物、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物質、材料、貨物、環境、氣象等),與被傷害人直接接觸造成傷害的危險物以及事故類別;(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經濟損失;(5)發生事故時,受傷害人的作業名稱及其工作內容、共同作業人員的任務及其分工、相互的聯系和聯絡、作業時工藝條件、操作方法、設備操作參數(如壓力、溫度)、設備有無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無異常反應和征兆、發生異常現象的判斷和處理;(6)受傷害人和與事故直接有關人員的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工齡、本工種工齡、受過何種技術培訓與安全教育等。(7)安全管理方面:有無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活動情況;有無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辦法等;(8)施工、檢修有無安全注意事項、工程項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設計方案中有無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針對性、檢修是否有計劃安排。有無技術交底等。

    8、事故發生后,所在項目部門必須做到:

    (1)盡一切可能搶救人員和財產,制止事故發展和擴大;(2)重傷及以上事故要認真保護事故現場,不得人為的破壞和隨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級有關部門許可前,不得恢復現場。

    四、分析事故原因

    發生工傷事故后首先要分析發生事故的原因。工傷事故發生的原因很復雜,涉及面廣,總的來說是由于人為的、技術的、物質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產常識,不懂操作技術知識和缺乏識別事故隱患征兆的能力;3、身體上、精神上的缺陷或處于過度疲勞、思想不集中的狀態下工作;4、 工作環境惡劣、勞動條件差(如邊坡不穩、未處理浮石、施工梯不符合要求等);5、作業方法不安全、勞動組織不合理;6、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制度不健全;7、防護、保險、信號等安全裝置缺乏或失靈;8、設備及其附件陳舊、破損、處于不安全狀態運轉;9、個體防衛用品缺乏和使用不當;10、安全檢查制度不嚴,對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問題整改不力;11、其他原因:如由于科學技術發展水平和檢測手段所限,無法預料和控制的突然災害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五、事故責任分析

    在查清工傷事故情況,分析事故原因(找到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后,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對事故發生的責任人在以教育為主的同時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指對事故的發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責任和領導責任。根據情節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處分意見確定后,向上級部門呈報,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1、確定事故責任的原則:

    (1)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計者負責;(2)因施工、制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裝、檢修、檢驗者負責;(3)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形成嚴重后果的,由工藝條件和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4)因施工、檢修大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針對性、可靠性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組織者負責;(5)因官僚主義錯誤決定、瞎指揮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揮者負責;(6)已發生事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由有關領導負責;(7)因缺少安全規章制度而發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項工作的人員和生產組織者負責;違反規定或操作錯誤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負責;但未經學習,不懂操作安全知識而發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8)指派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9)因缺少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和設備管理者負責;因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和決定拆除者負責;缺少安全防護設施而發生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負責;(10)對已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班組能夠解決但未及時解決而造成的事故,由班組長負責;班組無力解決但已呈報有關部門,仍未解決而造成事故的由延誤部門負責。

    3、凡是發生下述工傷事故的應首先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1)工人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就上崗操作,而發生工傷事故的;(2)缺乏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規程不健全造成工傷的。(3)安全設施、安全信號、安全標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齊、不潔造成工傷事故的;(4)設備嚴重失修、嚴重超負荷,造成工傷事故的;(5)在施工,檢修項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情況下就下令開工造成工傷事故的;(6)對事故熟視無睹,不認真采取措施重復發生同類傷亡事故的;(7)違章指揮,強令或親自冒險操作造成工傷事故的;(8)由于挪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1)由于違章指揮或違章、冒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2)由于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造成工傷事故的;(3)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或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減輕工傷事故的;(4)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啟動機器設備造成的工傷事故的;(5)超越各種警示標志造成工傷事故的,不執行操作證、操作牌、操作票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對有關人員從嚴處罰:

    (1)在發生工傷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2)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他人的;(3)事故發生后,由于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大傷亡的;(4)發生事故后,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5)違反已制定制度規定的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6)事故發生后,故意破壞現場或改動現場物品位置的。

    六、事故的建檔與統計

    1、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已將事故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發生事故的部門制定并落實了改進措施,經過批準后事故可以結案。

    2、結案后應將事故資料全部歸入安全科檔案,并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2)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3)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4)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詳細資料;(5)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6)物證、人證調查資料;(7)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8)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10)受處分人員的檢查資料;(11)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12)有關本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3、質安部對所發生的工傷事故運用科學統計分析方法進行事故統計,建立詳細的事故統計分析檔案材料。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怎么寫(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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